45.第一百八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防止循环风、“三专’及启动要求
◆规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 m;全风压供给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以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以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或者配备一台能够自动切换的同等能力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简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启动条件按照本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执行。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八)每15 天至少进行1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1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执行说明
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全风压供给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防止压人式局部通风机通风发生循环风。循环风,是指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者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图2)。专用变压器最多可以向4个不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是指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最多8台)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不必采用“三专”供电,但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即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来自两个不同母线段的电源。
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是指局部通风机的开启必须由人工在井下确认无风险后就地开启,或者远程人工确认无风险后远程开启,不得自动开启。

【解读】本条是关于局部通风机及风筒安设与使用的规定。
与原《规租》第一百六十四条相比,本次修订中对本条的第四、第六项价了训整,一是将“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修改为“可以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二是将“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修改为“必须人工就地或远程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46.第一百八十七条 采区变电所独立通风的要求
◆规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 m,并且无瓦斯涌出。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执行说明
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是指还承担向采区用电设备直接配电的中央变电所。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下机电设备碍室通风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相比,本次修订将第二款调整至第五百三十七条;将“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改为“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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