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1. 通知书正文一般只给出实质性缺陷,要求考生自行发现形式缺陷
2. 实质性缺陷包括:
(1)无新:A22.2
(2)无创:A22.3
(3)不支持:A26.4
(4)缺必特:R20.2
(5)不清楚:A26.4
(6)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A25
(7)不是技术方案:A3
3. 形式缺陷包括:
(1)主题名称不一致:R22.1
(2)非择一引用:R22.2
(3)多项引多项:R22.2
(R22.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以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1.R51.3: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A33: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形式缺陷,无论通知书是否指出,都要修改
(一)起始段(可能有格式分:2分)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意见陈述书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月日就申请号为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针对该意见指出的问题,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二)修改说明
1.针对哪个缺陷进行的修改: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缺陷的审查意见
2.怎样进行的修改:
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例)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并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
3.修改的依据: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原说明书第二种实施方式和第三种实施方式,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附图3
每个缺陷按照1、2、3的步骤一一说明 (自行修改形式缺陷)针对原申请文本所存在的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致
4.引法条:A33和R51.3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者是针对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实质性缺陷陈述意见
——重点分析和论述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如何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四)结尾段
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形式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将尽力作出配合
专利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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