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社保征管职责正式划转至税务部门,社保与个税的数据比对越来越严格,以往的一些参保 “漏洞” 也被逐步堵死,企业的用工与社保申报合规性,成为了税务监管关注的重点。
最近,我的一家客户公司,就收到了来自税务部门的问询通知:公司 2 月份社保申报人数为 6 人,个税申报人数却有 10 人,两者相差 4 人,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风险疑点。
收到通知后,客户企业第一时间梳理人员用工情况,理清了人数差异的全部原因,也用这份详实的说明,回应了税务部门的问询。下面就把这份贴合实际、合规严谨的说明完整呈现,也给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做个参考。
关于社保与个税申报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税务局:
近期收到贵局下发的通知,指出我单位 2 月份社保申报人数为 6 人,个税申报人数为 10 人,二者存在 4 人的人数差异,被标注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风险疑点。接到通知后,我单位管理层第一时间组织财务、人事部门对 2 月份所有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内部核查,针对差异人数逐一核实用工性质、参保情况与个税申报依据,现将具体差异原因向贵局详细说明如下:
一、跨区域派驻员工,社保由原总部缴纳
此次差异中,有 1 名员工属于集团跨区域派驻人员。该员工是集团北京总部派驻至我上海公司的技术支持人员,其劳动合同始终归属北京总部,劳动关系、社保缴纳主体均为北京总部,且北京总部一直按照国家社保规定,为其正常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未断缴、漏缴。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社保参保地可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因此该员工无需在我单位重复参保。但由于该员工在我单位实际提供劳务、按月获取工资薪金报酬,按照个税申报相关要求,由我单位依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才出现了个税申报有此人、社保未申报的情况。
二、退休返聘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保
还有 1 名差异人员,属于我单位退休返聘人员。该员工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每月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返聘其继续在岗工作。
依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劳务关系下,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我单位未为该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但因其在我单位取得劳动报酬,我单位依规按工资薪金为其申报个税。
三、非全日制临时工,无强制参保义务
2 月份我单位因临时工作需求,聘用了 1 名临时工,该员工主要负责短期特定工作任务,用工形式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标准:按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 4 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 24 小时。
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可由劳动者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用人单位并无强制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所以我单位未为该临时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但我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时,已严格按照个税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人员计入个税申报人数,未计入社保申报人数。
四、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由派遣单位承担
最后 1 名差异人员,为劳务派遣人员。该员工与正规 XX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正式员工,其日常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均由劳务派遣公司全权负责,且劳务派遣公司已依法为其正常参保。
2 月份恰逢春节,我单位为该劳务派遣人员单独发放了节日福利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员工取得的任职、受雇相关福利收入,需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因此我单位就该笔福利津贴为其申报了个税,但社保缴纳主体仍为劳务派遣公司,我单位无需重复为其参保。
综合以上四点原因,我单位 2 月份社保申报人数与个税申报人数存在的 4 人差异,均是基于不同用工形式、人员归属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国家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形成的,不存在任何故意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逃避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况。
此外,针对内部核查中发现的试用期员工社保补缴事宜,我单位也将严格按照社保部门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完成补缴手续,全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严守社保与个税申报合规底线。
后续,我单位也将持续加强社保、个税申报管理,定期核对人员信息与申报数据,确保各项申报工作规范、准确。恳请贵局对上述情况予以核实,如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我单位将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写在最后
以上情况仅做参考,社保入税后,数据联网监管已成常态,企业每一笔人员申报都要做到有据可依、合规合法。无论是跨区域派驻、退休返聘,还是临时工、劳务派遣用工,都要提前厘清参保与个税申报责任,留存好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遇到税务问询时,才能从容应对、清晰说明,避免因误解产生合规风险。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