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发展,AI应用也逐步扩展到日常生活中每一个领域,其中最受大众关注的是AI在创作领域的运用。
今年4月20日,“2026爱奇艺世界大会”宣布已有100多名艺人入驻爱奇艺的AI艺人库,此消息一出,备受公众关注,宛如一颗石子掷向水面,泛起水波涟涟,但水下早已暗潮涌动。国内各大视频播放平台、演艺公司都在观望、探索、逐步推进AI人脸合成物的使用,AI在创作演绎领域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其中暗藏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忽视。
一、人格权侵权风险
INFRINGEMENT RISK
使用人脸素材进行AI内容制作,肖像权与声音权是最直接、最高频的侵权风险。
《民法典》第1018条和第101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在本公号「AI百案」专题整理发布的多个我国「AI第一案」「AI典型案例」中,肖像权纠纷占据很大一部分。例如,AI百案|AI换脸系列: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40/100)中,提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知名演员诉AI短剧换脸案中,法院认定涉案片段人物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而肖像的可识别性不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肖像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够将侵权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识别,即满足可识别性要求;
同时,明确了短剧制作方作为专业人员,对影视行业及原告的知名度应有认知,其在使用AI换脸技术时,理应预见使用高度相似形象会引发公众误认,具有主动避免侵权的义务;在肖像权和著作权分属不同主体,难以同时保护时,明确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损害肖像权的立法保护规则。
而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已明确,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可识别性”——只要AI生成的人物形象能让一般公众将其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即可能构成侵权,无需要求“完全一致”。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在我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中明确个人声音权益保护范围涵括由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即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则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即使AI训练方享有录音制品著作权,也不代表可以直接对录音声音进行AI化使用,关于该案详细介绍,可见AI百案|最高法入库案例: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5/100)。
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INFRINGEMENT RISK
即使AI生成结果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可识别性,也并不意味着天然合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中,敏感个人信息又可分为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与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入罪标准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生物识别列入敏感信息范围内,使得人脸、声纹等信息在民法领域享有更高规格的保护。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换脸公益诉讼案中AI百案|AI换脸系列:换脸软件制黄图,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6/100),被告虞某某通过AI换脸技术制作淫秽视频并为他人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其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围绕“AI换脸”软件、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即便AI换脸后的形象无法被识别为特定个人,但制作方在收集、处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原始视频时,已涉及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未经授权即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必须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已有企业因未履行该义务而被公安机关处罚。
三、使用“公开信息”的合规风险
INFRINGEMENT RISK
许多制作方误以为网络公开照片、视频即可自由使用。但《民法典》第1036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均明确:公开不等于任意使用,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前提是在「合理范围」内。而AI模型训练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方式和影响程度已属于深度加工和再创作,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的合成物远大于搜索引擎的被动呈现,极易超出合理范围,落入「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范畴,从而需要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在孙某某诉北京某网讯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信息后续处理者利用的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法公开信息,应以信息初始收集者是否具有征得自然人授权同意等合法来源为判断标准;即便是合法公开的信息,信息处理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也须及时删除,否则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举轻以明重,在涉及人脸的敏感信息领域,AI模型未经授权的深度使用,风险更为突出。
四、双重授权缺失与授权范围不当的风险
INFRINGEMENT RISK
AI模型使用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同时受《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双重规制。这意味着制作方必须取得双重授权:一是人格权层面的肖像许可,二是个人信息处理层面的单独同意。
在实务中,常见的合规盲区包括:
1、以笼统的“合作意向”或用户协议中的概括性条款替代独立授权;
2、未明确区分“用于特定项目生成”与“用于通用模型训练”;
3、未限定使用范围(如是否允许商业化)、使用期限;
4、超授权范围使用(如将限定用于A剧集的人脸素材用于B剧集)。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22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权利人有权依法解除许可合同或撤回同意,制作方需建立相应的技术机制(如消除模型层影响),否则将面临授权“突然失效”的风险。
在使用人脸素材进行AI创作面临重重法律风险下,平台也开始寻求合规的「破圈之术」,以回应“如何合法使用真人肖像,做到有授权、有记录、有边界”的商业命题。
其中为代表的是「元相新生 Act ID」所推出的【数字演员肖像合规授权平台】,这类平台创设性地连接合规授权肖像的个人与需要合规真人肖像素材的 AI 制片方,通过身份验证、授权签约、可信存证与使用记录,旨在推动 AI 内容制作可持续发展。
平台在人脸数据获取、输入、生成、输出环节中寻求合规路径的探索与尝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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