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近日我司收到贵局发来税务风险提示函,提示我司存在24年“白条入账”风险即成本费用与取得发票金额差异较大,经过我司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我司24年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合计金额A元,同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B元,剔除工资、社保、折旧、摊销后差额部分为C万,差额具体情况如下:
一、境外费用,形式发票。我司员工到境外出差,发生境外住宿费等取得形式发票金额为 元。根据总局2018 28号公告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发生的境外费用凭借形式发票也可扣除。
二、差旅包干,内部凭证。我是员工出差按照制度发放差旅费津贴,伙食补贴与市内交通费分别为每日100元、80元。统计表附后。根据总局2018 28号公告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据此,差旅费包干的部分,可以凭借我司自制内部凭据税前扣除。 三、政府收费,财政票据。24年支付政府收费款项合计 元,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元,统计表附后。根据总局2018 28号公告第八条“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据此,支付政府部门的相关收费,可以凭借财政票据税前扣除。
四、小额零星,收款凭证。24年食堂采购食材、支付个人司机零星运输费用、临时用工的劳务费等费用取得小额零星收款凭证,合计金额 元,统计表附后。根据总局2018 28号公告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上述小额零星支出可以凭借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五、政府应税,收款凭证。24年支付管委会房屋租金 元,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因政府机构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支付上述费用无需发票也可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同第四条。
六、水电费用,分割扣除。24年租赁个人房屋,支付水电费取得分割单,水电费用为 元。根据总局2018 28号公告“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上述水电费可以凭借分割单税前扣除。
七、上年库存,本年结转。23年采购原材料取得发票金额为元,24年领用结转成本 元。因此产生发票在前成本扣除在后的时间性差异。统计表附后。
八、暂估成本,跨期票据。24年实际发生采购成本 元,发票在25年4元全部取得。统计表附后。根据总局2011 34号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上述暂估成本存在取得发票延后情形,但不影响成本税前扣除。
上述事项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一是存在成本费用与发票时间差异,二是境外形式发票、境内差旅费用包干及小额零星收款凭证、房屋租赁水电费分割单等都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剔除上述八项金额后,差额部分无票成本费用我司已经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后附调整明细表供审核。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