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司商标维权胜诉的声明
近日,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三件恶意仿冒“之江”品牌的注册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杭州之江自1996年成立以来持续经营“之江”“金鼠”等品牌,已在行业内形成较高知名度和稳定市场认知。相关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长期围绕“之江”“金鼠”“zhijiang”等标识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具有明显攀附商誉、抢占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
此次终审胜诉,是对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的有力保护,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鲜明态度。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
2026年6月5日
现将《关于我司商标维权胜诉的声明》全文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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