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026年6月2日,教育部在官方网站发布2026年高考预警信息,指出“随着高考临近,押题卷市场被借机炒作,‘绝密’预测卷满天飞,名师和AI齐上阵,不法分子利用一些考生、家长的投机心理,常冒充‘命题组老师’‘资深机构’,大肆宣传能提供‘绝密真题’‘精准押题卷’,炒作‘名师押题’‘AI押题’等虚假宣传手段”。为维护考生和家长切身利益,值此2026年高考到来之际,《法律适用》编辑部特邀理论专家和资深法官对“AI押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纠纷的预防和妥当解决提供助力,同时也预祝广大高考考生提笔从容自信,合笔如愿以偿——马到成功,金榜题名。


商家对“AI押题神器”和“名师押题”的宣传,绝大多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首先是普遍存在的概念偷换问题,商家将“知识点重合”或“题型相似”偷换为“押中原题”,这是最典型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此外,部分商家还存在“名师”身份虚假包装的问题。他们将普通教师包装成“前高考命题组成员”“高考阅卷组组长”“国家级命题专家”等身份进行宣传,直接构成虚假宣传。即便教师身份真实,宣称其“连续多年押中高考原题”也往往是夸大其词,同样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于高考考生和家长这一特殊消费群体而言,“原题”“命题专家”等词汇有着明确且特定的含义,商家的模糊表述易使他们产生错误期待,进而作出购买决定。
其次是对AI技术能力的夸大宣传。不少商家宣称其AI产品“基于历年真题大数据分析”“精准预测命题趋势”“命中率高达90%以上”,但这些说法大多缺乏科学依据和可验证的数据支撑。AI大模型只能基于历史数据进行模式识别和概率预测,无法获取高考命题的核心信息。命题人员、命题思路、题库内容等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因此,AI所谓的“预测”只是对高频考点的统计归纳,与真正意义上的针对高考原题的“押题”存在本质区别。
除了直接的虚假宣传,不少商家还通过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AI押题神器销量火爆”“用户好评如潮”的假象,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帮助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还有一些机构会组织所谓的“押题成功分享会”,雇佣人员扮演高分考生“现身说法”,进一步强化虚假宣传的效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商家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还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声称“某某机构的AI押题准确率为零”“某某名师根本不懂高考命题”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当前,对于上述高考押题乱象的治理,实践中存在诸多监管难点。违法宣传的隐蔽性不断增强,商家越来越多地使用“考点预测”“题型分析”“解题技巧”等模糊表述规避监管,但其实际上仍是押题宣传。AI技术的复杂性给违法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监管部门难以直接判断AI模型的预测能力和数据来源。违法宣传内容通过微信、微博、短视频等多个平台快速传播,跨平台监管的难度较大。违法成本偏低,相对于商家通过押题获得的巨额利润,现有处罚力度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司法规制。监管部门可明确禁止宣称“押中原题”“命中率XX%”等内容,禁止使用“高考命题专家”“前命题组成员”等身份进行宣传。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在高考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虚假宣传、销售盗版资料、高考诈骗等违法行为。要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要求平台对含有“押题”“预测”等关键词的商品进行审核,同时建立快速投诉处理通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高考押题商品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和社会危害性,且每年高考前都会成为监管重点,电商平台对此类商品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如果平台对明显的“押中原题”“AI精准预测”等违法宣传内容未及时删除、屏蔽,对多次被投诉、被处罚的商家未采取下架商品、暂停服务等措施,或者为“AI押题神器”提供首页推荐、搜索排名等流量支持,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家校共育会、官方媒体平台推送等多种形式,面向全体考生及其家长开展系统性的升学指导与诚信教育。引导考生和家长树立科学备考观念,充分认识到扎实掌握基础知识、培养综合运用能力才是取得理想考试成绩的根本途径。同时,要客观揭露各类所谓“精准押题”“内部密卷”的虚假性、投机性及其背后的商业炒作性质,帮助考生和家长认清押题行为不仅会打乱正常复习节奏、浪费宝贵备考时间,还会助长急功近利的不良学风、破坏教育公平公正的生态环境,从而使广大考生和家长自觉抵制各类投机取巧行为,铲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土壤。
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考虑几个要点:其一,AI技术的引入并未改变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使命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利益,法益保护本质具有超越技术形态的稳定性,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基本要求,不会因经营者采用AI等新型技术工具而发生偏移。商家利用AI技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样是以夸大产品效果、制造认知偏差的方式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与商业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考生与家长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挤压诚信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是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与技术创新获得的市场优势,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只要行为损害了这些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进一步而言,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作为立法对该类行为特征的高度抽象,始终包含主体适格性、行为违法性、主观误导性与损害后果客观性等要素,具有普遍适用性与恒定性,不会因宣传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而改变。
其二,“技术中立”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法律规制的始终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而非工具本身。值得注意的是,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存在明确边界,其基本内涵是法律不对特定技术本身进行歧视性评价,但这绝不等于行为中立,更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区分技术中立与违法使用可基于三个维度:一是通用技术与定向技术的分野。若技术仅为可用于多种合法用途的通用工具,技术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若技术是专门为实施违法行为而定向开发,则会丧失中立性基础。若AI技术提供方与商家合作开发专门的“高考押题模型”并参与宣传推广,其技术已不再具有中立性,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二是主观状态的判断。若技术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技术被用于违法行为而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若AI技术提供者明知商家将其通用模型用于虚假押题宣传而放任不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技术贡献度的考量。若技术服务是侵权行为实施与损害后果扩大的必要条件或关键环节,技术提供者的责任将相应加重。
其三,AI的工具属性决定了责任归属的基本逻辑。AI是人类开发和使用的技术工具,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仅承认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AI既无独立意志也无独立财产,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AI生成的押题内容实际上是商家意志的延伸与体现,因此当相关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时,最终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控制和使用AI的商家承担。
文字编辑:王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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