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AI换脸技术凭借“一键换脸”的便捷性迅速渗透至各个社交娱乐场景,不仅出现了短视频平台的趣味合拍、影视片段的二次创作,也出现了虚假新闻、恶意恶搞等乱象。当我们遭遇“AI换脸”侵权时,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看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韦某与黄某相互认识,二人均为“某某同龄开心群(345人)”“某某娱乐开心群(331人)”“某某山歌群(64人)”的群成员。2024年11月24日至25日,黄某利用AI技术,制作合成带有韦某面部形象的裸体视频,并通过微信将该视频发布至上述三个群聊中,进行传播扩散。
事后,韦某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以不存在刑事犯罪为由不予立案。韦某认为,黄某擅自使用AI换脸技术生成其不雅视频并公然传播的行为,严重贬损其个人形象,致使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给韦某自身及家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害、删除案涉视频,在案涉三个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2
法院审理
平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受到法律保护。微信作为大众常用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空间,所有网络使用者均应恪守公序良俗与道德准则,言行严格恪守法律底线,严禁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黄某未经韦某同意,擅自利用AI换脸技术将韦某的面部替换合成到裸体视频中,还将合成后的不雅视频发布到人数数百人的三个微信群内公开传播,该行为构成对原告韦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故原告韦某要求被告黄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黄某的行为造成韦某人格贬低,导致韦某在亲友和所在社群中的社会评价降低,给韦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结合案涉微信群的传播范围、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停止对原告韦某名誉权的侵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涉案三个微信群公开向原告韦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黄某向原告韦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03
法官说法

AI换脸技术的滥用,不仅侵害他人合法人格权益,也违背了科技向善的应用伦理,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切莫出于恶意恶搞、报复泄愤等目的,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黄某利用AI技术恶意合成他人不雅影像并在多人群聊中传播,侵权意图明显,传播范围较广,给受害人造成了明显的精神损害,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件,因此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也给所有不合理使用AI技术的行为人敲响了法律警钟。
本案也提醒受害者,遭遇恶意AI换脸造谣、传谣等侵权行为时,务必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诉求,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网络侵权乱象。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 | 平果市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法治博白
微信号|fazhibb
投稿邮箱|fazhibb@163.com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