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已获得的肖像授权是否当然覆盖AI二次创作行为?一项简单的业务优化策略背后,却隐含包括AI、肖像、个人信息、著作权、商业授权等多重交叉风险。本文在美国法律体系下,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与最新立法动态,对上述操作可能引发的多重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并提出合规建议,以供出海企业参考。
2025年4月9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了《Nurture Originals, Foster Art, and Keep Entertainment Safe Act of 2025》(简称“NO FAKES法案”)联邦立法提案,旨在通过联邦立法保护个人的声音和肖像权,防止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对个人形象的滥用。该法案对“数字副本”(digital replica)作出了明确定义,即:全新制作、计算机生成、高度逼真的电子形象,可清晰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声音或面部肖像,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承载于录音制品、图像、视听作品(含无伴音的视听作品)或传播内容中;
(2)该自然人并未实际参与表演或出镜;或
(3)该自然人虽实际参与表演或出镜,但相关录音制品、图像或视听作品版本中,其表演或出镜的核心特征已发生实质性改变。
在授权要求方面,法案规定:许可期限在当事人在世期间不得超过十年,且须以书面形式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须对数字副本的具体用途作出合理明确的说明。
此外,加州AB 2602(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与纽约州SB 7676B中亦存在类似条款。其明确规定:如果服务合同允许以个人的数字副本替代其原本应亲自完成的表演或工作,但合同未对数字副本的具体用途作出合理明确说明,且当事人在签约时未获得律师或工会代表支持,则该数字副本条款对于2025年1月1日后形成的新表演可能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该法旨在保障个人对其数字替身使用方式的知情权与控制权,对出海企业的达人合作协议设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上述美国立法动态为使用AI对肖像进行二次创作设定了明确的独立授权要求,在此立法框架下,美国各州既有的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规则同样构成重要的法律约束——公开权是保护个人对其姓名、肖像、声音等身份标识的商业化控制权的重要制度。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344条(Cal. Civ. Code§3344)明确规定,未经本人事先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广告或销售为目的,使用他人的姓名、声音、签名、照片或肖像。
这一规则的典型适用可参考Young v. NeoCortext, Inc.一案[1]。该案中,原告凯兰·杨(Kyland Young)对NeoCortext公司提起了集体诉讼,指控该公司旗下的Reface应用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允许用户在图像和视频中与演员、音乐家、运动员等公众人物任意“换脸”,违反了加州公开权法。最终,联邦地区法院发布初步禁令,要求该公司停止在广告活动中使用含有冒充原告的AI生成图像。
综上,在美国法体系下,已获得的肖像授权并不自动涵盖利用AI技术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对于出海企业而言,即时与合作达人签署了肖像授权协议,若协议中对AI二次创作的具体用途、方式与范围作出明确约定,企业的AI加工行为仍存在被认定为超范围使用、侵害公开权的风险。
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来看,面部肖像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未经本人明确许可,通过AI技术对他人面部图像进行修图、数字化处理等,可能引发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美国部分州已通过专项生物识别信息隐私立法对相关数据处理行为加以规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简称“BIPA”)。该法要求企业在收集、存储、使用或披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biometric identifiers,包括面部几何扫描数据)前须:(1)以书面形式告知信息主体相关信息将被收集或存储;(2)告知收集的具体目的与保存期限;且(3)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企业将达人肖像导入AI工具进行处理的过程,客观上涉及对面部生物特征的数字化提取与分析,若未就此类处理行为取得另行书面同意,可能构成对BIPA的违反。根据BIPA规定,每次过失违规可面临至少1000美元的法定赔偿,每次故意或轻率(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违规则至少为5000美元。
出海企业若通过AI技术对达人肖像原始素材进行实质性修改——例如调整达人姿势以呈现手持产品效果、将产品合成至达人所在画面,从而生成达人“正在使用或体验”企业产品的合成图片——此类图像可能向消费者传递出达人真实代言、亲身体验该产品的虚假信息,进而构成误导性广告表达。
在Dua Lipa vs. Samsung Electronics一案中,流行歌手Dua Lipa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起诉Samsung,指控其在电视机包装上未经许可显著使用其照片,以此暗示她对该产品存在代言或认可关系,从而误导消费者产生购买行为。该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了其版权、商标权及公开权,并构成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暗示的广告宣传。仅是在图片的使用方式或呈现语境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便可能触发法律风险,而经AI深度合成的“场景再造”,其风险更为突出。
出海企业的合作达人通常已与多个品牌建立代言或赞助关系,其公开形象中的服装、配饰及各类品牌标识,往往都具有特定的商业含义。若企业擅自通过AI技术更改达人服装款式、去除画面中的原有品牌标识,此类操作可能将违反达人与第三方品牌之间的既有合约安排,被认定为对达人既有商业代言格局的不当干预,进而引发相关纠纷,对企业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实践中还存在一类常见情形:出海企业直接从网络平台下载达人公开照片,经AI处理后再用于商业推广。此种情形下须特别注意——照片的版权通常并不归属于达人本人,而是属于拍摄该照片的摄影师或其所在的版权机构。企业将受版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导入AI工具进行修改再利用,属于对受保护作品未经授权的改编,存在版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即便企业获得了达人本人的肖像使用授权,也无法涵盖对摄影师版权作品的使用权利,两者应分别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综上所述,AI技术为出海企业的内容营销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在涉及合作达人肖像的二次创作场景中,面对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侵害、误导性广告、商业不当干预以及版权侵权等多重法律风险的叠加,出海企业在开展此类操作前,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在达人肖像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AI二次创作的授权范围、使用方式、具体场景与限制条件,并取得达人本人的书面明示同意;该授权条款应当对数字副本的具体用途作出合理明确的说明。
2、审慎评估AI生成内容,防止出现误导公众的宣传表述与画面,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性暗示;必要时可在AI合成内容上添加显著标识,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降低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风险。
3、关注合作达人既有的商业代言安排,确保AI修改操作不会破坏达人已建立的品牌合作关系格局,避免引发第三方合同纠纷。
4、注意核查原始素材的著作权归属,确认已获得摄影师等相关权利人的使用许可。
5、持续关注新兴立法动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动态优化内部合规方案。
脚注:
[1]https://caselaw.findlaw.com/court/us-dis-crt-cd-cal/115136608.html
[2](2023)京0491民初3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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