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从0到2270万:一份医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决的赔偿计算全解析

从0到2270万:一份医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决的赔偿计算全解析
202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英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某公司”)诉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某公司”)、吴某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2023)最高法知民终 2586 号,撤销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权利人22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并支持合理开支20万元。
本案从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到二审“全额支持2250万元”,对软件著作权维权中赔偿数额的认定提供了极为清晰的样本。本文从侵权赔偿数额角度切入,梳理权利人计算方法、被诉侵权方抗辩理由及法院认定逻辑。
01
诉讼概况
英某公司系“i-DiaPro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V3.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前员工吴某离职后,利用接触到的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通过慧某公司向万某公司销售,并由惠某公司以“析之助”血透智能信息管理系统的名义对外提供,最终安装于任某医院。
英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合计2300万元。
一审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英某公司承担一审受理费156800元。
二审结果: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经济损失22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合计2270万元
02
权利人的赔偿计算方法与依据
(一)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
英某公司主张的2250万元赔偿金额,采用的是侵权获利法
计算公式为:
侵权获利 = 单套软件价格 × 销售数量 × 行业利润率
即:30万元/套 × 500套 × 15% = 2250万元
(二)数据来源与证据
1.单套软件价格:30万元/套

项目

具体内容

数据来源

某县中医院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证据形式

政府采购公告(公开文件)

公告内容

“除惠某公司外,其他公司解决方案报价均在30万元以上

2.销售数量:500家医院

项目

具体内容

数据来源

惠某公司“析之助”公众号宣传文章

“为全国23省市超过500家医院透析科室深度服务,领跑行业第一!”

证据形式

(2019)京正阳内经证字第961号公证书

3.利润率:15%
权利人主张依据:合理的行业利润率。
(三)合理开支的构成
英某公司主张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具体构成:

项目

金额

证据形式

公证费

17,922元

公证费发票

律师费(实付)

75,000元

律师费发票

律师费(合同约定)

500,000元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03
被诉侵权方的抗辩理由与依据
(一)针对赔偿计算整体的抗辩

抗辩方

抗辩主张

依据/证据

慧某公司

连带责任及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口头抗辩

万某公司、惠某公司

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

付款凭证、安装服务确认单

惠某公司

相关期间软件销售收入为零

2018年度审计报告

(二)针对三项计算参数的逐项抗辩
被诉侵权方对英某公司赔偿公式的三项参数逐一提出质疑:
  • 单套价格(30万元):质疑以单一医院采购公告作为全市场价格基准的合理性;
  • 销售数量(500家):主张公众号宣传属于商业推广用语,可能存在夸大,“深度服务”不等于实际安装使用;
  • 利润率(15%):主张英某公司未提供行业统计数据,软件行业利润率因企业规模差异巨大。
(三)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否定赔偿基础

抗辩方

比对内容

比对结论

依据

慧某公司

WebService端

两者差异很大,仅一个模块相似

《WebService端反编译代码比对结果》

慧某公司

数据库

独有表146个vs115个,24个相似表属通用表达

《数据库还原比对结果》

慧某公司

可执行文件

整体相似度仅3.1%-5.7%

《反编译比对说明》

吴某等

运行界面

12个模块仅1个界面相似

界面比对意见

04
法院认定
(一)一审法院:权利基础不成立,赔偿请求全部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英某公司未能证明其享有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理由包括:
  • SVN源代码“未显示软件完整研发记录、软件代码实际完成时间及内容完整未修改的情况”;
  • 软件源程序等备份文件与主张的特定版本“完成时间、对应性、同一性均无法确认”;
  • 慧某公司第54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SVN服务器中文件可以修改”,英某公司未能提交反证。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
由于作为权利基础的涉案权利软件是认定接触及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权利软件的完成时间、公开时间,无法进行实质性比对,故对其他侵权认定事实及责任承担,一审法院不再论述
(二)二审法院:全额支持2250万元+20万合理开支
1. 纠正举证责任分配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一审法院在慧某公司等仅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即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英某公司,并要求英某公司证明源代码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当。
法律上,主张权利者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被诉侵权人如欲推翻,应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权利人自证“未修改”。
2. 认定侵权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认定的关键依据包括:
  • 代码比对:两者之间存在大量高度相似的代码段,在函数名称、日志记录BUG、ifmButton1_Click()空函数等方面均完全一致;
  • 数据库比对:存在明显人为规避式修改(如表名前加字母“t”、英文改为汉语拼音),且有ID字段值和创建时间完全一致的情况;
  • 软件缺陷相同:Tab键光标移动顺序及提示消息中独特缺陷的文字内容均完全相同;
  • 侵权人宣传与著作权登记矛盾:惠某公司成立不足半年即申请两项软件著作权,与涉案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间存在明显矛盾。
3. 全额支持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对英某公司的赔偿计算作出明确认定:
英某公司主张的计算依据中,各项因素均有证据支持或属于合理范围。其中,30万元每套的价格是依据某县中医院的采购公告得到;500家医院的数量是惠某公司公众号的宣传内容,惠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后果;15%的利润率属于合理的利润率。因此,可以依据英某公司的主张支持其2250万元的赔偿请求。
参数一:单套软件价格 = 30万元(支持✅)

审查内容

认定理由

数据来源

某县中医院采购公告

公告内容

“除惠某公司外,其他公司解决方案报价均在30万元以上”

认定结论

以30万元作为市场价格基准,“有证据支持”

参数二:销售数量 = 500家(支持✅)

审查内容

认定理由

数据来源

惠某公司“析之助”公众号宣传

证据形式

(2019)京正阳内经证字第961号公证书

宣传内容

“为全国23省市超过500家医院透析科室深度服务”

认定结论

惠某公司作为公众号主体,应自行承担宣传后果,构成自认

参数三:利润率 = 15%(支持✅)

审查内容

认定理由

数据来源

法院酌定

认定结论

15%的利润率属于合理的利润率

4.回应被诉侵权方的抗辩
惠某公司的审计报告仅是2018年的审计报告,并不能证明其未通过被诉侵权软件获利,也不能证明其营收为零。

被诉侵权方抗辩

二审法院回应

认定结论

惠某公司提交2018年审计报告主张“营收为零”

仅反映单一年度,不能证明整个侵权期间未获利,也不能证明营收为零

不予采信

慧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非其交付

仅简单否认,未提交任何证据

不予采信

被诉侵权方主张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相似度仅3.1%)

比对方法存在选择性问题,仅比较名称相同的86个文件,忽略通过修改文件名规避比对的文件;且被诉侵权方无法解释相同BUG、相同缺陷、相同ID等关键事实

不予采信

万某公司、惠某公司主张合法来源

惠某公司成立不足半年即登记著作权、登记材料与涉案权利软件高度近似,推定其对侵权存在明知

不予采信

服务器故障导致源代码丢失

与1200万元合同价值及应有的管理水平明显不合常理

不予采信

5. 合理开支酌情支持20万元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代理难易程度和多次公证取证的事实,但实际支付凭证不足,酌情确定合理费用为20万元(低于英某公司请求的50万元)。
6. 未准许惩罚性赔偿
英某公司在二审开庭结束后提出增加6750万元惩罚性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认定该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且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予准许。
7.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判项

金额

经济损失

2250万元

合理开支

20万元

合计

2270万元

连带责任主体: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05
几点启示
  • 公众号上吹过的“500家”牛,会变成判决书里计算赔偿的“铁证”。
  • 采购公告里对手的“30万”报价,会成为衡量你侵权获利的“标尺”。
  • 法院认为15%的利润率很合理,“营收为零”审计报告的“单薄”败给了商业常识的“厚重”。
END

我试着把数学和科学的准确的演示方法带到

一向只有模糊的推测的领域里去

我喜欢准确,轮廓分明

而恨迷雾般的模糊

——罗素《记忆里的肖像》


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