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具体内容 |
数据来源 | 某县中医院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
证据形式 | 政府采购公告(公开文件) |
公告内容 | “除惠某公司外,其他公司解决方案报价均在30万元以上” |
项目 | 具体内容 |
数据来源 | 惠某公司“析之助”公众号宣传文章 “为全国23省市超过500家医院透析科室深度服务,领跑行业第一!” |
证据形式 | (2019)京正阳内经证字第961号公证书 |
项目 | 金额 | 证据形式 |
公证费 | 17,922元 | 公证费发票 |
律师费(实付) | 75,000元 | 律师费发票 |
律师费(合同约定) | 500,000元 |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

抗辩方 | 抗辩主张 | 依据/证据 |
慧某公司 | 连带责任及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 口头抗辩 |
万某公司、惠某公司 | 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 | 付款凭证、安装服务确认单 |
惠某公司 | 相关期间软件销售收入为零 | 2018年度审计报告 |
单套价格(30万元):质疑以单一医院采购公告作为全市场价格基准的合理性;
销售数量(500家):主张公众号宣传属于商业推广用语,可能存在夸大,“深度服务”不等于实际安装使用;
利润率(15%):主张英某公司未提供行业统计数据,软件行业利润率因企业规模差异巨大。
抗辩方 | 比对内容 | 比对结论 | 依据 |
慧某公司 | WebService端 | 两者差异很大,仅一个模块相似 | 《WebService端反编译代码比对结果》 |
慧某公司 | 数据库 | 独有表146个vs115个,24个相似表属通用表达 | 《数据库还原比对结果》 |
慧某公司 | 可执行文件 | 整体相似度仅3.1%-5.7% | 《反编译比对说明》 |
吴某等 | 运行界面 | 12个模块仅1个界面相似 | 界面比对意见 |

SVN源代码“未显示软件完整研发记录、软件代码实际完成时间及内容完整未修改的情况”;
软件源程序等备份文件与主张的特定版本“完成时间、对应性、同一性均无法确认”;
慧某公司第54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SVN服务器中文件可以修改”,英某公司未能提交反证。
代码比对:两者之间存在大量高度相似的代码段,在函数名称、日志记录BUG、ifmButton1_Click()空函数等方面均完全一致;
数据库比对:存在明显人为规避式修改(如表名前加字母“t”、英文改为汉语拼音),且有ID字段值和创建时间完全一致的情况;
软件缺陷相同:Tab键光标移动顺序及提示消息中独特缺陷的文字内容均完全相同;
侵权人宣传与著作权登记矛盾:惠某公司成立不足半年即申请两项软件著作权,与涉案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间存在明显矛盾。
审查内容 | 认定理由 |
数据来源 | 某县中医院采购公告 |
公告内容 | “除惠某公司外,其他公司解决方案报价均在30万元以上” |
认定结论 | 以30万元作为市场价格基准,“有证据支持” |
审查内容 | 认定理由 |
数据来源 | 惠某公司“析之助”公众号宣传 |
证据形式 | (2019)京正阳内经证字第961号公证书 |
宣传内容 | “为全国23省市超过500家医院透析科室深度服务” |
认定结论 | 惠某公司作为公众号主体,应自行承担宣传后果,构成自认 |
审查内容 | 认定理由 |
数据来源 | 法院酌定 |
认定结论 | “15%的利润率属于合理的利润率” |
被诉侵权方抗辩 | 二审法院回应 | 认定结论 |
惠某公司提交2018年审计报告主张“营收为零” | 仅反映单一年度,不能证明整个侵权期间未获利,也不能证明营收为零 | 不予采信 |
慧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非其交付 | 仅简单否认,未提交任何证据 | 不予采信 |
被诉侵权方主张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相似度仅3.1%) | 比对方法存在选择性问题,仅比较名称相同的86个文件,忽略通过修改文件名规避比对的文件;且被诉侵权方无法解释相同BUG、相同缺陷、相同ID等关键事实 | 不予采信 |
万某公司、惠某公司主张合法来源 | 惠某公司成立不足半年即登记著作权、登记材料与涉案权利软件高度近似,推定其对侵权存在明知 | 不予采信 |
服务器故障导致源代码丢失 | 与1200万元合同价值及应有的管理水平明显不合常理 | 不予采信 |
判项 | 金额 |
经济损失 | 2250万元 |
合理开支 | 20万元 |
合计 | 2270万元 |

公众号上吹过的“500家”牛,会变成判决书里计算赔偿的“铁证”。 采购公告里对手的“30万”报价,会成为衡量你侵权获利的“标尺”。 法院认为15%的利润率很合理,“营收为零”审计报告的“单薄”败给了商业常识的“厚重”。

我试着把数学和科学的准确的演示方法带到
一向只有模糊的推测的领域里去
我喜欢准确,轮廓分明
而恨迷雾般的模糊
——罗素《记忆里的肖像》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