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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Legal Studies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塑学术知识生产的方式与生态。以ChatGPT、DeepSeek等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广泛渗透于文献检索、语言润色、结构梳理、代码辅助等诸多学术写作环节,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效率支持。与此同时,相关工具的滥用风险亦日益凸显,代写替写、虚构文献、伪造数据、规避诚信审查等行为正在侵蚀学术研究的真实性与独创性根基。在此背景下,如何确立合理的使用边界、厘清技术辅助与独立研究的关系,成为每一位法科学生不可回避的学术伦理命题。
法科学生尤应认识到,学术写作不仅是知识生产的过程,更是法律职业素养的训练场域。独立分析、规范论证、审慎判断,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亦是法律人职业能力的重要基础。任何以技术手段规避这一学习过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诚信的基本准则,也有损于学习者自身的能力积累与职业成长。
有鉴于此,我们——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莘学子成长培养计划历届入选人,结合学术共同体的规范共识与高等教育的育人目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范的精神,郑重发出以下倡议,以期与全体法科学子共同遵守、共同守护严肃公正的学术研究生态。

一、明确定位:人工智能工具的辅助属性与边界
第一条 【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学术研究以诚信为本,以独立思考为魂。法科学生在学术写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课程的相关学术规范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冒充为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不得利用人工智能工具从事代写替写、虚构数据、伪造引用等有违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 【坚持独立完成原则】选题确定、问题提出、观点形成、论证展开与结论总结等学术写作的核心环节,应以本人独立思考为基础,保持对研究问题的实质性把握与主体性判断。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不得替代学生在上述核心环节中的学术主导,其定位应为辅助性工具而非核心研究的替代。
第三条 【坚持审慎使用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在技术层面存在固有的认识论局限——其输出机制是基于海量数据的概率统计预测,而非对真理的理解与判断,因而可能产生事实错误、法律引用失准、虚构文献(即“AI幻觉”)、断章取义等问题。使用者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和逐一核验,并对最终提交的学术成果承担完整的独立学术责任。
第四条 【坚持透明披露原则】凡课程、教师、学院、学校或投稿平台要求说明人工智能使用情况的,应当如实披露使用工具的名称、版本、使用范围、使用环节及具体用途。即使相关规范未作强制要求,亦应在必要时主动说明人工智能工具的辅助使用情况。透明披露本身是学术诚信的基本义务,任何刻意隐瞒使用行为的做法,均有违学术诚信的精神内核。
第五条 【坚持合规使用原则】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学术写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服务协议的要求,注意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将涉密、敏感或他人隐私数据输入人工智能工具,不得利用人工智能工具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学术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适当辅助场景
第六条 【可辅助研究现状的初步了解】在确定具体研究方向前,可借助人工智能工具收集和整理特定研究领域的基本概况与前沿动态,辅助了解学界关注的主要议题,为独立发现和提出研究问题提供背景参考。但不得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未经核验直接作为论文的事实依据、权威结论或文献引用加以使用。
第七条 【可辅助文献的初步筛选与分类】在本人已独立阅读核心文献的基础上,可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对非核心文献的基本主张进行提炼、分类和初步筛选,以辅助提高参考文献的阅读效率和管理效能。与论文主题、理论基础及规范分析直接相关的核心文献、经典著作,必须由本人亲自检索、阅读、理解和判断,不得以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摘要或概括代替独立阅读。
第八条 【可辅助写作大纲的完善与优化】在本人已独立完成选题、问题意识确立和基本写作大纲后,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就大纲的逻辑性与结构合理性提出修改建议,供本人参考判断是否采纳。大纲本身反映研究者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思路,属于学术写作的核心组成,应由本人独立形成,不得直接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大纲作为论文框架使用。
第九条 【可辅助论证结构的形式审查】在本人已完成主要论证内容后,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检查文章是否存在结构重复、逻辑断裂、层次混乱、概念使用不统一等形式性问题。文章的核心观点、规范解释、价值判断与制度建议,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不得以人工智能的检查意见替代实质性的论证修改。
第十条 【可有限辅助语言表达的规范化处理】在本人独立完成文章实质写作后,可在严格限定不增删、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对病句、错别字、语序不当和重复表达等语言规范化问题进行处理。语言润色应服务于已成型的实质内容,而非替代研究者的写作能力,亦不得以语言润色为名对核心论证内容进行实质改写。
第十一条 【可辅助论文格式的规范核查】在本人已独立完成正文、脚注与参考文献等内容后,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检查标题层级、注释格式、参考文献体例、标点符号和表格样式等格式规范内容,以提升论文的整体规范性。


三、坚守底线: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禁止性事项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人工智能代替自主选题】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本人对法律规范、制度实践、理论争议与社会现象的独立观察与学术思考,体现研究者本人的问题意识与学术关怀。不得直接采用人工智能生成的选题作为本人选题,亦不得以人工智能所归纳的“研究空白”代替本人的学术判断与价值立场。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人工智能替代核心文献的精读】与论文主题、理论基础和规范分析直接相关的核心文献,必须由本人亲自检索、阅读、理解与分析。不得仅凭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概括,进行文献综述撰写或理论评析,亦不得以人工智能对他人文献的提炼替代对原始文献的深度理解。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论文大纲、正文或段落】论文大纲、正文各部分的论证展开及核心结论,均属学术写作的实质性内容,须由本人独立完成。不得将论文题目、关键词或写作要求输入人工智能工具后,直接采用其生成的大纲、段落或观点作为论文内容,亦不得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整章、整节内容纳入论文正文。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人工智能虚构学术引用或伪造研究数据】凡论文中出现的法律法规引用、裁判案例引用、文献注释及数据来源,均须由本人逐一核验其原始出处和内容准确性。严禁使用未经核验的“AI幻觉”式虚假文献,严禁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捏造、篡改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统计数据。此类虚构行为不因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而得到任何开脱,使用者应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独立法律和学术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人工智能规避学术诚信审查】不得以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对已生成的AI内容进行二次改写(即所谓“降AI率”处理)的方式,规避学校或期刊的学术诚信审查。此类行为不仅未能消除内容本身的学术诚信问题,更额外增加了对审查机制的欺骗性规避,其可责性应重于一般性的违规使用。

四、理性认知:对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的审慎看待
第十七条 【理性对待AIGC检测制度】当前,部分高校已将AIGC检测结果纳入学位论文审核流程。对此,法科学生应当保持专业性的理性认知,在面临相关检测质疑时,应保持冷静,依法依规行使陈述申辩等救济权利,提交写作过程的原始记录,积极寻求人工复核。
第十八条 【正确认识使用AI工具与学术不端的边界】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学术研究,并不当然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真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37条及相关规范所列学术不端情形的,是利用人工智能虚构数据、伪造参考文献、大量复制而不加核验披露等具体失范行为,而非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本身。判断学术成果合规性的核心标准,应当是研究者是否作出了真实、独立的学术贡献,而非是否使用了特定技术工具。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推动理性制度建构】在人工智能技术深刻影响知识生产方式的时代背景下,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尚在探索形成之中。法科学生应当充分发挥法学专业优势,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参与关于高校AI使用规范的理性讨论,倡导以强制披露义务为核心逻辑、兼顾教育目的实质实现与学生正当权益保障的制度建构路径,推动相关制度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可操作的方向完善。

结 语

本倡议所列各项规范,旨在明确法科学生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合理边界,在技术进步与学术诚信之间寻求理性平衡,而非全面排斥技术工具的合理运用。我们深知,工具的价值在于服务于研究者的独立思考,而非取而代之。批判性地运用人工智能,而非盲目依赖或刻意回避,既是人工智能时代必要的数字素养,也是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理性品格。
我们相信,学术写作的本质是研究者独立思考、严谨论证与诚实表达的过程。任何以技术手段规避这一学习过程的行为,均构成对学术诚信的背离,亦有损于学习者自身在法律职业道路上的真实成长。人工智能可以降低学术写作的工具性门槛,却永远无法替代研究者对问题本质的洞察、对规范意义的理解与对价值取舍的判断。需要警惕的是,对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可能在不知不觉中窄化学术视野、弱化知识根基;只有保持广泛阅读、跨学科涉猎,搭建自主完整的知识体系,方能始终驾驭技术,而非受制于技术。
我们呼吁全体法科学子共同遵守上述规范,以学术诚信为准则,以独立思考为根本,以合理、适度、负责任的方式运用人工智能工具,共同维护严肃、公正的学术研究生态,为法治建设培育具有真实学术能力与职业素养的法律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莘学子成长培养计划历届入选人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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