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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案情回顾
01
某1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新媒体管家「Plus」”的浏览器插件,宣称可帮助用户一站式管理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百度百家号等11家新媒体平台。
02
用户从官网下载并安装该插件后,在Chrome等浏览器中打开某2公司平台图文编辑页面时,编辑工具栏上会多出一个原本没有的“P”按钮。
点击该按钮,会弹出某1公司提供的“新媒体搜索”界面,提供图片搜索、素材库等功能,部分操作会引导用户跳转至某1公司网站。
插件覆盖 Chrome、360、Edge 等 8 款主流浏览器,2018 年 4 月上线,宣称 200 万用户。
03
某2公司平台用户协议明确禁止第三方插件私自接入。某2公司认为,此举是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插入链接并强制跳转,严重干扰了某2公司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用户利益和自身竞争优势,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提起诉讼。
Part.2
一审判决
01
损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涉案按钮与某2公司平台原有工具栏高度融合,用户在点击前难以察觉其非某2公司平台官方功能。
02
抢夺用户与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插入行为无合理理由,未经许可篡改某2公司平台页面,将用户引流至某1公司网站,减少了某2公司的交易机会,劫持了本应属于某2公司平台的流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制的“未经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3
酌定判赔经济损失“30 万+合理开支3万”,驳回登报诉求。
侵权持续久、覆盖浏览器广、主观恶意明显,酌定判赔经济损失30 万+合理开支3万,驳回登报诉求。
Part.3
二审判决
01
先厘清行为边界:跳转是用户主动点击,非强制跳转
法条规制的 “插入链接 + 强制跳转” 不匹配本案:插件由用户自主下载安装,页面跳转均需要用户手动点击,不存在强制弹窗、自动跳转。依据最高法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仅插入链接、跳转由用户触发,需综合多维度判断正当性。
02
未误导、不侵害用户选择权
插件官网明确标注多平台管理、搜图等功能,安装流程有浏览器权限提示;
插件内设功能开关,用户可随时关闭某2公司平台页面按钮;
跳转页面网址、登录入口清晰区分属于第三方,用户能分辨服务主体,不存在混淆。
03
插件属于合法第三方辅助工具,未妨碍某2公司平台正常运营
插件仅补充全网搜图、跨平台素材收藏等某2公司平台原生没有的功能,原有图片工具完全可正常使用,二者共存不冲突;
未篡改页面核心布局、不屏蔽平台功能,只是附加编辑辅助能力;
无法证明插件造成某2公司平台流量、收入实质损失,举证不足不能推定损害。
04
司法应保持谦抑,鼓励创新
新技术、第三方辅助工具应当先推定具备正当性,平台主张侵权需举证实际损害;
大型内容平台对轻量化、提升创作者效率的第三方工具负有合理容忍义务;
允许跨平台管理插件有利于创作者,丰富用户选择、促进行业创新,不能仅凭 “未经平台许可” 直接认定侵权。
Part.4
最后判决
撤销一审全部判决;
驳回某2公司平台运营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原告(平台方)承担。
Part.5
行业启示
平台无权一刀切禁止所有第三方辅助插件,仅单纯补充创作工具、不破坏原平台服务、用户可自主开关的插件,大概率被认定合法;
第三方工具合规要点:清晰标注自身服务来源、提供关闭入口、不强制跳转、不屏蔽 / 篡改平台核心功能;
平台起诉插件不正当竞争,必须拿出流量下滑、营收受损等实质损害证据,仅主观推定分流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司法鼓励新媒体工具创新,平衡平台、创作者、第三方工具三方利益,拒绝 “平台垄断式排他”。

案件案号:(2021) 京73民终4555号
本文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隋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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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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