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规范的条文说明无一例外写着这样一句话: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为什么条文说明没有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篇将以《住宅项目规范》为例,深入分析这个问题。
1 非官方正式文件
《住宅项目规范》官方发布的文件中并没有条文说明,因此条文说明不属于《住宅项目规范》正式文件,自然就没有同等的效力,更没有官方背书。
2 没有严格的审查审批
一部规范的发布,除了编委起草,还要公开征求意见,再经过众多专家的审查,最后报批,可以说是层层把关。但条文说明实际上就是编委的起草说明,基本是编委自己写了就算,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
因此,条文说明更多代表的是编委个人意见,甚至不是编制组的集体意见。
也正因为如此,条文说明无法像正文那样有质量保障,出差错的情形很常见。
最常见的差错是正文在审批过程修改了,但条文说明却自顾自按原来版本叙述。一些超越规范正文规定,甚至与正文相矛盾的条文说明就是这样形成的。
以《住宅项目规范》为例,正文第4.1.15条仅简单规定了阳台栏杆高度,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并无差异。

但条文说明却给出了栏杆高度不同于其他国家标准的计算方法,显然是超越了规范正文,最大的可能性是正文在专家审查时删除了相应规定。

《住宅项目规范》条文说明第4.1.15条规定高度不超过0.45m的台面等可登踏部位应计为可登踏面,应从其顶面开始算栏杆高度。但在编委宣贯视频、编委主编的《(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 实施指南》中又提到,如果反沿宽度不大100mm, 且反沿上安装了防护栏杆,可以不算作可登踏面,前后矛盾。
这个矛盾证实了《住宅项目规范》的条文说明仅仅是编委个人的意见,而且编委的意见也没有完全统一,根本无法取代规范正文的规定!
可见,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审批的条文说明不仅仅是缺乏质量保障,而且更多代表编委个人意见,因此没有也不应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3 遇到信口开河的条文说明怎么办?
既然条文说明没有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参考资料,那就应该遵循正文的规定,不仅如此,还应该遵循现行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
对于偏离规范正文信口开河的条文说明,如果不违背正文,也符合现行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权当做温习规范。
如果条文说明和正文不一致,实质上就是违反了正文的规定,显然应该以正文为准。
如果条文说明超越正文的规定,且与现行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不一致,但又说得头头是道,该怎么办?
《住宅项目规范》的条文说明第4.1.15条正属于这情形。
正因为条文说明没有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条文说明也没有“自编条文”的权利,即没有权利对正文的规定进行补充或加码。
如果条文说明的“掺水”与现行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就轻说是无效条款,就重说是违反了现行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误人子弟!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条文说明第4.1.15条就属于这类无效条款!
4 结论
条文说明不是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不仅仅是质量缺乏保障,而且更多代表编委个人意见,因此没有也不应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正因为条文说明没有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条文说明没有“自编条文”的权利,与规范正文以及现行其他国家标准不符的条文说明,均属于无效条款,应予抵制!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