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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AI工具、隐私保护与知情同意(5)

医疗AI工具、隐私保护与知情同意(5)

Washington v. Sutter Health:关于答辩点

目前还没看到被告答辩信息,但同类案件答辩意见通常涉及技术中立、知情同意、比例原则、行业惯例,比如主张:

  • 记录系统的部署是出于合法商业目的(如质量控制、安全监控、合规要求),而非蓄意侵犯隐私。关键在于证明存在合理的商业必要性legitimate business necessity)。
  • 已通过服务条款、隐私政策、场所告示等方式获得默示或明示同意,或者原告对记录行为有合理知情。
  • 即使存在未经同意的记录,行为性质属于程序违规或过失,而非卑劣。强调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经济剥夺或极端精神创伤,不符合残酷且不公正的困苦标准。
  • 证明在同类行业中,类似记录做法是普遍且被接受的,以此削弱卑劣的定性。

加州民法典第3294(b) 款规定:(b) 雇主不因员工的行为而依(a)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雇主事先明知该员工不合格,仍雇用该员工且对他人权利或安全持漠视态度,或授权或追认了该员工获得损害赔偿所依据的不当行为,或雇主本人存在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对于公司雇主,上述事先明知、漠视、授权、追认或压迫、欺诈、恶意行为必须是公司高管、董事或管理代理人的行为

该条(a)款内容是在因非合同义务违约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原告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则原告除获得实际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为示警及惩罚被告之目的获得损害赔偿。

想证明公司行为构成卑劣行为并不是那么容易,加州最高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强调,卑劣行为必须达到让理性陪审员感到震惊或厌恶的程度。如果被告能证明下列情形,则可以有效削弱卑劣的定性,将行为降级为严重过失gross negligence——重大过失本身不足以支持惩罚性赔偿:

  • 记录系统有明确的内部合规审查;
  • 数据有加密和访问限制;
  • 没有主动传播或滥用记录内容。

另外,想证明公司管理代理人授权、批准或亲自参与了相关行为也不容易,被告答辩点通常会涉及身份、是否知情、知否批准,比如主张相关人员身份上缺乏公司管理代理人授权。

  • 根据加州法律和判例,管理代理人包括对法人决策具有实质性独立授权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判断时需要考虑其:1)是否对公司政策有实质性自主决策权(substantial independent authority);2)是否直接参与制定/执行涉案的政策或系统;3)是否对下属有广泛的雇佣、解雇或纪律处分权。
  • 如果涉案决策是由中层管理人员(比如区域经理、IT主管)做出的,公司可能会主张相关人员没有实质性独立授权
  • 即使涉及VP级别人员,公司也可能主张其职权范围不包括隐私合规决策,或该决策需经董事会、法务部等有权部门最终批准。

公司还有可能答辩不知情,比如主张:1)主张高管对记录系统的具体运作方式不知情,特别是关于未获取同意这一关键事实;2)如果公司有隐私合规培训、内部审计报告、法务审查记录,还可以以此佐证高管已建立合理的监督体系,对基层违规行为缺乏实际知情。

此外,如果记录系统是由个别员工或承包商擅自实施的,且违反公司明确的隐私政策,则公司还可以提出未批准相关答辩,甚至主张公司也是受害者。此时需要提供内部政策文件,比如禁止未经同意录音等规定、员工培训记录等证据。

目前还没看到被告答辩意见,有进展了可以再看一下。

Washington v. Sutter Health:无名被告

除了三个法人主体,诉状还列出被告1-100Doe1-100),即无名被告Placeholder Defendants / Doe Defendants)。

无名被告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缓冲机制。原告在起诉时因信息不对称,无法确定全部侵权人身份,该制度允许原告在证据发现程序中逐步完善被告身份,避免原告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丧失追诉权。

在加州,只要原告在起诉时合理不知晓具体侵权人身份,且已尽到合理调查义务,Doe被告的列入通常被视为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一旦身份在发现程序中确定,原告就可以回溯性地主张诉状对这些人的效力。

具体到本案,通过将未知身份者列为Doe被告,原告可以:

  • 在诉状中保留对这些未知被告的诉权,使起诉状在形式上对所有责任人完整;
  • 在发现程序中通过调查(如调取公司组织架构、员工名单、系统操作日志、访问记录等)逐步确定真实身份;
  • 在发现真实身份后,通过修改诉状将Doe “n”替换为身份明确的具体被告。

被告1-100不仅可以覆盖自然人,还可以覆盖法人实体,在隐私侵权、数据监控或系统性记录案件中,Doe被告很有可能代表以下尚未识别的法人实体:

  • 关联公司,例如,母公司部署了记录系统,但实际操作或数据存储由未在初步调查中浮出水面的子公司、VIE架构实体、或海外关联公司执行;
  • 第三方,例如,案涉记录系统可能由外部技术供应商、云服务提供商、数据分析公司实际运营,原告在起诉时仅掌握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一方(如三家主要法人被告),但尚不清楚后台技术合作方;
  • 已注销或重组的实体:在并购或重组后,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主体可能已经变更名称或注销,原告需要时间通过商业登记查询确定其继承者;
  • 特殊目的实体(SPE):用于持有数据或运营特定系统的空壳公司。

将大量Doe被告列入诉状对集体诉讼认证也有特殊意义,明天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