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妥善保存既往还款凭证,确实有助于证明其曾经履行、持续履行或者愿意协商履行,但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认定债务已经全部履行。
尤其在执行和解、分期偿还以及恢复执行时,付款凭证可以用于核对已履行金额,按照执行和解相关规定,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凭证的证明力取决于能否对应本案债务,付款记录最好载明案号、款项用途及付款人与收款人信息;通过法院执行款专户支付,或者取得申请执行人的收款确认,证明关系会更清楚,已经线下付款的,可将转账记录、收据等提交执行法院留存。
保存凭证只能说明履行过程和态度,不当然产生解除失信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或者停止其他执行措施的效果。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