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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数据合规的司法实践与产业启示

AI数据合规的司法实践与产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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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式发展,使数据成为驱动产业创新的重要生产要素,在此过程中,数据合理使用边界的模糊,已成为制约人工智能产业合规发展的瓶颈。数据合规使用纠纷的本质是数据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分歧,不仅关乎相关法律条款的落地,还直接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合规发展。我们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数据合理使用规则体系、完善数据产权保护体系、强化协同共治,为人工智能产业合规发展、数据要素高效利用提供指引。

01

人工智能数据权益的核心知识产权问题界定

数据产权权属界定

一是权利主体与内容划分不明。数据流转涉及多个主体,各主体的权利范围如何界定缺乏统一标准。二是数据类型的权属差异模糊。从形态看,独创性汇编作品与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保护路径未明确区分;从来源看,个人信息数据、企业经营数据、公共数据的产权边界亟待厘清。三是非独创性数据集合争议突出。实践中,此类数据的权属证明难度大,因当前缺乏此类数据权利认定的明确依据,导致案件审理中权属判定难度较大,这也直接暴露了相关规则的空白,影响数据的合法流转与利用。

数据合理使用边界问题

数据合理使用的争议点也是AI场景下数据权益纠纷的焦点。一是AI训练取用第三方数据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尚未明晰。当前行业与司法层面均未细化判定AI训练行为能否归入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衡量要素,其中包含行为是否具备转化性使用特征、是否对数据权利人合法市场权益形成实质性损害等关键维度,直接造成司法实践中裁判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二是商业与科研用途的边界划分不足。现行规则未对商业性AI训练与科研性AI训练的合理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兼顾技术创新的发展需求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三是非法来源数据的合理使用争议。盗版数据、未经授权获取的敏感数据等非法来源数据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豁免情形,目前存在争议。

02

我国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的探索进展

多层次制度框架初步构建,规则体系持续完善

一是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框架初步成型。我国已构建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法律为支撑的多层次保护体系,为AI数据合理使用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暂行办法》率先明确训练数据合规要求,在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处理规范等方面确立了基本规则,为产业发展划定合规底线。二是非独创性数据保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持续探索。“刷宝APP”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明晰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保护规则,为数据投入的权益保障积累了宝贵的裁判经验。三是全链条责任规则在个案探索中逐步明晰。AI模型训练、内容输出等环节的侵权责任边界,正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厘清,避风港规则在AI平台的适用范围也在个案调适中不断完善,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日益清晰的规则指引。

制度弹性持续增强,创新与保护平衡探索稳步推进

一是合理使用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转化性使用等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标准,逐步为商业性AI训练拓展合规空间。二是创新激励效能持续释放。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深入推进,为企业数据投入提供确权保障,有效激励技术创新。规则体系的持续优化,正在更好地兼顾技术创新需求与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跨域协作稳步推进,助力企业海外布局

一是国际规则跟踪研究持续深化。我国正积极跟踪研究美欧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动态,已建立基础衔接框架,为AI企业跨域经营提供制度支撑。二是跨域衔接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国际合作,积极探索数据授权、合规互认等合作机制建设,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适配,提高跨域合规的针对性和高效性。三是企业出海合规支撑持续增强。各地积极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出海合规成本,为AI企业国际化布局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助力企业稳步拓展国际市场。

03

主要法域合理使用相关司法实践比较

我国多法协同保护,司法实践积极探索数据合理使用边界

我国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法律框架,构建起多法协同的数据保护体系,通过典型案例逐步明晰裁判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具有重要司法意义。该案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抓取搬运某科技公司甲APP的短视频、用户信息及评论等数据,在其乙APP展示传播导致内容同质化,某科技公司起诉后,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担责。该案明确了平台对其投入人力、物力培育形成的、具有经营性价值的数据集合享有合法保护权益,同时界定了未经许可抓取、搬运该类数据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这一侵权认定标准,为司法探索数据合理使用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美国以逐案裁量为主,配套政策强化创新激励

美国以《版权法》第107条合理使用四要素为核心,实行逐案判断模式,采用转化性使用和来源合规的判定标准。2025年6月,加州北区联邦法院审理的Anthropic案是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典型判例,AI初创公司Anthropic使用海量书籍训练大模型Claude,原告以其未经许可使用盗版书籍构建训练数据集为由,指控其构成版权侵权。

法院针对Anthropic的两类行为分别作出裁定,清晰界定合理使用边界。一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书籍用于训练的行为,因具备高度转化性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这种训练并非复制、传播或替代原作,而是让模型通过学习文本逻辑形成独立的文本生成能力,类似人类阅读书籍积累素材后进行创作,契合版权法促进创造力发展的核心目的。二是存储并意图使用700万册盗版书籍的行为,被明确认定为版权侵权,不享有合理使用豁免。此外,美国通过“AI行动计划”将AI数据合理使用规则优化纳入政策议程,推动AI与数据合规深度结合,形成司法个案指引与政策协同的双向联动格局,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平衡。

欧盟坚持先授权后训练,以立法主导构建合规体系

欧盟坚持先授权后训练的刚性原则,仅为科研用途的合理使用预留有限例外。

2025年11月,德国慕尼黑法院审理的德国音乐版权协会(GEMA)诉OpenAI案是训练数据使用边界的典型判例。该案核心围绕模型训练数据的授权义务展开,原告GEMA指控OpenAI在训练大模型时,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歌词作品,模型生成内容时存在记忆并复刻歌词片段的行为,构成版权复制侵权。

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认定商业性AI训练属于对版权作品的实质性使用,必须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即便模型未完整复制原作,仅提取片段信息也需履行授权程序;同时明确,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人工智能法案》构建的全链条规制体系,优先于个案裁量。欧盟凭借成熟市场规模,使该裁判逻辑辐射全球,全球AI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均需遵循先授权后训练规则。究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可能是欧盟在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相对弱势,目前尚未拥有能与中美头部企业抗衡的成熟大模型。

04

启示与建议

借鉴欧美司法实践经验,建立健全数据合理使用规则体系

我国应借鉴欧美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数据使用目的、数据性质等核心考量维度,增设数据合理使用场景例外情形,划定商业与公益使用边界;统筹权利人权益与使用者利益平衡,明确侵权认定与免责要件,完善数据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定与监管规范。

完善数据产权保护体系,激活数据要素价值

一是明确多元数据的产权归属规则。我国应强化个人信息数据知情同意原则并明确企业有限使用权,以企业实质性投入确认数据整理者权益,明确公共数据政企使用边界并鼓励合规二次利用。二是推进数据确权登记制度落地。我国应深入推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明确登记证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及查询流程。三是构建数据产权流转保障机制。我国应完善交易规则与风控体系,明确数据流转中的权利义务转移标准;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流转全流程追溯,保障产权人权益。

强化协同共治,构建产业良性生态

一是构建全流程合规管控体系。我国应鼓励、指导企业建立数据来源审查、版权核验机制,留存投入凭证与合规记录。二是强化数据合规能力建设。我国应鼓励行业协会针对核心版权数据、普通经营数据、公共数据数据制定差异化合理使用规范,加强数据使用合规行业自律;指导企业部署数据脱敏、侵权识别、区块链追溯等措施。三是适配跨域经营合规要求。我国应跟踪美欧数据合理使用制度态势,针对不同法域规制特点,发布跨域合规指引,指导企业动态调整数据使用策略。

刊载 |《软件和集成电路》杂志2026年8月刊

作者 | 赛迪智库知识产权研究所  张驰 于晓丹 王磊

责编 | 本刊记者  曹亚菲

美编 | 本刊记者  陈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