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仅基于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小区备案规划,对本次12345办结答复中的争议点,做客观、理性、合规的梳理说明。
全文只谈规划事实、法律层级、法定程序,旨在厘清争议、寻求合规合理解释。
一、关于“垃圾分类条例在后、小区规划在先”的理解疑问
官方说明:
因《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时间晚于小区建设规划,因此小区可增设垃圾分类投放设施。
客观合规说明:
根据《立法法》法律适用原则,下位地方性法规不能否定、变更已生效的上位法定规划。
小区总平面规划是政府备案、长期有效、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定规划文件。
地方管理条例仅对“小区需配套垃圾分类设施”作出普遍性要求,并未指定、也无权指定必须占用小区原有水景景观用地作为投放点位。
小区原有规划中已配置合规垃圾收集点位,完全可以满足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因此在不改动原有景观规划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合规落实垃圾分类工作。
二、关于“装配式箱体豁免审批即合规建设”的理解疑问
官方说明:
该点位为装配式箱体,属于豁免审批项目,不属于违法建设。
客观合规说明:
装配式豁免政策,仅针对箱体构筑物本身的建设审批手续。
该政策不涉及、不涵盖地块原有规划用途变更、公共区域使用性质调整。
简单表述:
箱体可免审批 ≠ 地块选址可突破原有规划
设备建设合规 ≠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合规
该地块备案规划属性为水景景观公共用地,目前使用用途与原始规划存在差异,属于客观存在的规划适配争议。
三、关于“已公示即程序合规”的重大程序性疑问
官方说明:
建设前已完成公示流程,程序合规。
客观合规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
改变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用途,属于业主重大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表决决定。
公示仅为告知、公示、知情权告知流程,不等同、也不能替代业主大会集体表决程序。
本次改造涉及全体业主共有景观公共区域用途调整,目前无业主大会表决记录、无业主多数同意书面材料,在多数业主反对的情况下强行建设。
同时,现阶段存在大量业主对该点位选址持有不同意见。
因此从法定程序上,存在程序流程尚不完整、业主意见未充分归集的客观问题。
四、关于“点位运营正常即整体合规”的客观厘清
官方说明:
点位日常督导、清运、分类运行正常。
客观合规说明:
设施后期日常运营管理规范,值得肯定。
但运营管理合规性与前期选址规划、公共区域改造程序合规性,属于两个独立维度的问题。
运营状态良好,无法覆盖规划适配、业主议事程序层面的待完善问题。
客观总结
我们全程支持垃圾分类工作、全力配合小区环境治理。
目前仅从法治合规、规划尊重、业主物权保护、法定程序完整四个角度,客观存在四点待解答疑问:
1. 地方条例不能突破已备案的小区法定规划;
2. 箱体豁免审批不代表可以变更土地规划用途;
3. 公示告知不能替代《民法典》要求的业主共同表决程序;
4. 在多数业主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公共区域改造应充分尊重业主物权与民意。
本文依法依规厘清争议、补齐程序、尊重原始规划、尊重全体业主权益。
我们期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划、民法典规定,给出更严谨、更完整、更贴合法定流程的官方解释,共同维护小区合规、公平、透明的治理环境。





对本次建熙花苑西门水景垃圾分类点位的办结答复存在重大法律与程序疑问,恳请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督办复核。
第一,答复以《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出台时间晚于小区规划为由,默认可以调整小区地块用途,存在法律适用偏差。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条例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及小区备案法定规划。垃圾分类政策仅要求小区配套投放点位,并未授权占用小区备案水景景观用地,小区原有规划已有合规垃圾收集点位,完全可满足分类要求。
第二,装配式箱体豁免审批,仅针对设备箱体本身,不代表可以突破地块原有规划用途。箱体建设合规不等于选址占地合规,现有点位改变了备案土地使用性质,规划依据不足。
第三,本次公共区域改造仅进行公示告知,未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履行业主大会表决程序。公示属于知情权告知行为,不能替代业主共同决策流程。目前大量业主对该选址存在反对意见,未归集业主真实民意,法定程序存在缺失。
第四,点位后期运营规范,值得肯定,但运营合规无法弥补前期规划适配不足、业主议事程序不完善的问题。
本人全力支持垃圾分类工作,仅依据现有法律、备案规划、民法典规定提出合理疑问,恳请区级住建、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查,给出合法合规、完整严谨的书面复核答复。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