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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圣奎律师:只签回购书面说明无正式转让合同,过户后对方以项目亏损拒付回购款怎么办?

吴圣奎律师:只签回购书面说明无正式转让合同,过户后对方以项目亏损拒付回购款怎么办?
很多熟人、同学之间合伙入股,退股时碍于情面不签订制式股权转让合同,仅由受让股东出具一份书面回购说明约定退款金额;后续完成工商股权变更后,受让方又以项目亏损、未签订正规转让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回购款。北京律协公司委副主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吴圣奎博士告诉你:内容清晰、明确约定股权回购价款、退款时间的书面说明,属于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意,具备合同约束力;双方已经实际完成工商股权过户,视为回购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受让股东不能以公司经营亏损、无标准转让文本为由免除付款责任;被告主张协商作废、投资亏损无需退款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

一、小股东如何维权?

仅出具回购说明、未签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过户后对方拒付回购款,维权极易踩三类核心误区:一是没有打印版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仅手写回购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公司项目亏损、没有利润,股东之间的回购承诺可以直接作废;三是一审开庭不到庭,后续上诉就能推翻一审判决重新举证抗辩。完整维权思路:完整留存书面股权回购说明、全部出资转账及现金出资佐证、工商股权变更档案;起诉时以受让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全额回购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 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结合仅有回购说明的股权退股纠纷诉讼实操,标准化维权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完整留存回购书面说明原件、历年出资转账流水、工商变更登记内档;第二步整理双方沟通记录,佐证回购说明系双方真实协商结果;第三步与对方书面催告支付回购款,EMS 邮寄并留存送达凭证;催告无果后,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合同 / 股权转让纠纷之诉;回购书面说明、出资凭证、工商变更材料为核心采信证据。

二、经典案例

(2022) 晋 04 民终 1629 号为典型判例:陕西启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5 年 12 月 28 日设立,注册资本 100 万元。2008 年睢某与王某协商入股,睢某分多笔向王某转账合计 29 万元,另支付现金 1 万元,总计出资 30 万元,王某将公司 25% 股权转让给睢某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1 年 4 月 9 日,王某向睢某出具书面说明,明确约定双方协商睢某退出,睢某持有的 25% 股份由王某买回,30 万元出资款自 2011 年 6 月起分批次退还,股权变更在 2011 年底前完成。后双方直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才办理股权变更,睢某名下 25% 股权变更至王某名下,但王某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回购款项。睢某多次催款无果,诉至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 30 万元出资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王某一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庭后辩称书面说明仅为协商草稿、未签订正式转让协议,项目长期亏损,回购约定已经自动终止。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书面说明清晰记载回购主体、价款、履行安排,属于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意;王某主张约定作废、存在退款事实,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已完成股权工商过户,王某负有全额付款义务,判决王某向睢某支付 30 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对应 LPR 标准计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900 元,由王某负担。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疫情封控未能出庭,一审程序违法;项目无利润经营终止,书面说明仅协商草稿、未生效,且其可单方撤销股权变更。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已依法送达传唤文书,王某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书面回购说明内容完整,且已实际完成股权过户,王某亏损、约定作废的主张无证据支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 元,全部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三、 法律规定

吴圣奎博士建议小股东务必了解并尽可能掌握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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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圣奎 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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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圣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协公司委副主任,贸仲委、南京、郑州、合肥、芜湖等仲裁委仲裁员,曾任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17年,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律师专家顾问,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北京联合大学外聘高水平讲师。专著《印章管理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股权激励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2023)《活明白悦迷茫》(作家出版社,2016)和《企业劳资纠纷化解对策》(法律出版社,2011),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24)。联合创办一克拉公司法沙龙,主理微信公众号“投资中国”和视频号“一克拉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