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美个朋友案之所以引发全行业的讨论,并不仅仅源于个案当事人的命运,而是它集中暴露出当下互联网交友赛道刑事司法的几大难点:如何区分平台中性业务与诈骗工具;如何划分平台责任、主播个人行为;如何甄别普通员工是履职还是共犯;流水营收与诈骗犯罪金额该如何切割。当越来越多交友、陪聊、直播打赏类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本案的审理结果,或将成为同类案件重要的参照标尺。一名用户报案引发的3.2亿大案。

近年来,大量婚恋交友、付费聊天类 APP 案发。这类产品商业模式高度趋同:平台搭建社交工具,主播 / 女性用户入驻,男性用户充值、打赏、解锁聊天、联系方式,平台与主播、公会分成。商业模式自带情感消费属性,游走在灰色地带:正常的情感陪伴、暧昧营销、民事欺诈、刑事诈骗,四者边界极易混淆。
多数同类案件,是平台从上至下形成完整诈骗闭环:运营统一培训话术,聊手冒充人设,以恋爱、奔现、见面为诱饵,成套剧本诱导充值,公司成立主要目的就是实施诈骗,司法机关直接以诈骗罪集团犯罪打击,裁判尺度相对清晰。但美个朋友案与传统诈骗团伙案件有本质区别:控辩双方核心争议恰恰是 —— 这家公司究竟是以犯罪为业的诈骗集团,还是一家正常经营、但平台内出现大量主播个体违规行为的互联网企业。
一、交友类案件定性第一层:区分四种行为边界
司法实践中面对交友 APP 打赏纠纷,首先应当做分层评价,不能 “一有用户被骗报案,全平台即推定为诈骗”。
正常商业情感营销(民事合法范畴):平台提供交友匹配、聊天互动服务,主播使用美颜、适度暧昧话术维系粉丝,用户为情绪价值付费。即便用户抱有恋爱期待最终落空,属于商业消费风险,归民事调整,不触碰刑法。平台对主播行为承担的是民事层面监管义务,不等于只要主播违规,平台全部业务就构成刑事犯罪。
民事欺诈(可诉讼退款):主播个人虚构部分个人条件,夸大交往可能性,但没有作出明确、可验证的承诺,平台存在监管疏漏,但公司层面没有组织、教唆、培训诈骗话术。此时用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消费、返还打赏,但一般不上升为刑事诈骗罪。
主播个人刑事诈骗:主播个人自行编造虚假身份,作出明确承诺:打赏到指定等级就交换微信、线下见面、确立恋爱,自始没有履约意图,以此骗取用户钱财。此时是主播个人犯罪,平台如果已经尽到基础审核、投诉处置义务,不当然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化的集团诈骗(刑事打击对象):公司决策层主导,统一设计诈骗流程:定制欺骗性功能、统一编写诈骗话术、培训主播与聊手,以虚构恋爱、奔现为手段,把平台当做诈骗工具,全部业务围绕骗取充值开展。此时全平台认定诈骗,管理层、核心运营按集团诈骗追责。
美个朋友案控方逻辑,是将该案归入第四类,认定 App 本身就是诈骗工具,全部营收属于诈骗赃款。辩方则认为,案件更接近 “平台业务合法,但部分主播发生第三类个人诈骗行为”,不能将个别主播的犯罪,直接归责于整个公司与全部员工。这一定性分歧,是全案所有争议的根源。
同类生效判例中,如果平台是专门为诈骗定制工具,内部统一培训诈骗话术,法院会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可如果软件功能属于行业通用功能,只是被部分主播恶意利用,则不能直接推定软件本身属于犯罪工具。“一键搭讪”“超级邀请人” 本身是社交产品常见获客功能,功能本身中立,关键看开发目的、公司是否利用该功能配套实施整套欺骗模式,这也是为什么辩方坚持申请当庭演示 APP 原始版本的原因。
二、交友诈骗案件最大难点:犯罪数额不能简单等同于平台全部流水
在已经判决的集团化交友诈骗案件中,存在两种数额认定模式:第一种,小范围诈骗团伙,被害人数量有限,每一笔打赏都对应虚构事实、错误认识,全部流水认定诈骗金额,裁判没有争议。第二种,大型社交平台,数百万用户,海量交易,用户动机各不相同:一部分用户被虚假承诺欺骗;一部分纯粹消费情绪陪伴;一部分明知平台规则自愿娱乐消费。
诈骗罪成立的法定要件,要求每一笔认定为诈骗的钱款,都必须是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之后才进行的财产处分。这就带来一个证据难题:面对几百万用户的平台,能不能直接把平台全部营收直接推定为诈骗所得?
美个朋友案 3.2 亿指控,恰恰撞上这个证据难题。控方把全部经营收入直接等同于诈骗赃款。辩方提出:应当把 3.2 亿拆分,只有那些能够证明 “主播虚构承诺、用户基于错误认识充值” 的部分,才属于诈骗数额;剩余属于正常社交服务的收入,应当排除出去。
从证据规则看,刑事诉讼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依靠推定来定犯罪金额。不能用 “平台有主播诈骗”,直接推定 “所有用户的充值都是被骗”。对比参考生效判例,即便认定平台属于诈骗犯罪集团,辩护方仍有权要求区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法院应当审查金额计算的基础是否成立。
实务中很多大型交友平台案发之后,控辩双方的交锋焦点都会落到此处:是简单拿支付流水作为诈骗金额,还是结合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逐笔甄别哪些属于真正被骗的资金。本案审计报告大量内容无法质证、绝大多数被害人没有出庭,也放大了这一证据争议。
另外延伸追缴规则:即便认定部分金额属于违法所得,员工合法劳动对应的正常薪资,和参与犯罪分得的赃款,也应当区分开来。美个朋友案中,在职期间工资、年终奖、甚至离职补偿金,全部被列为非法获利予以追缴,这也是同类案件中争议很大的问题。
三、交友平台案件,员工刑事责任如何划分?普通打工人入罪边界
大量交友 APP 刑事案件中,除老板、核心运营、主播之外,程序员、财务、客服、投放运营等普通岗位,经常被一并起诉。美个朋友案把这个行业痛点完全摆上台面:在一家社交公司打工,什么情况下会成为诈骗共犯?
共同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也就是具体的明知:明确知道公司在实施诈骗,自己的工作是服务于诈骗,仍然提供帮助,仅仅模糊感觉业务 “不太对劲” 的概括怀疑,不足以成立诈骗罪共犯。结合司法判例,可以把平台内部人员划分三层评价:
第一层:核心决策、业务主导人员(老板、商业运营负责人、公会对接主管)
如果证据证实:策划整套诱导充值模式,编写、传播诈骗话术,组织主播实施虚假承诺,主导分成规则。那么不论是否直接接触用户,都可以认定诈骗罪主犯。本案中分案另诉的郝明明、钱俊,就处于这一层。辩方坚持二人应当并案,正是因为只有到案才能查清,公司层面到底有没有组织诈骗,还是主播个人违规。
第二层:直接参与业务实施人员(主播、公会人员、直接运营)
主播如果主动编造虚假身份,以恋爱、见面为诱饵骗打赏,可以构成诈骗罪;运营人员参与话术培训,指导主播如何欺骗用户充值,同样可以认定共犯。但也要区分:主播是个人自主欺骗,还是公司下达指令统一欺骗。这直接决定责任是归于个人,还是上升到公司整体犯罪。
第三层:技术、财务、客服、市场投放等后台中性岗位人员,这也是争议最大的群体。
司法实践判断这类员工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需要综合多维度证据综合审查,不能只看岗位名称:
招聘途径是否正规,岗位工作内容是否和招聘描述一致; 主观认知:内部聊天记录、会议记录,有没有参与过诈骗模式、诈骗话术的讨论; 收益情况:薪资是行业正常薪酬,还是远高于市场的高额分成、提成;是否参与流水分红; 客观行为:有没有参与设计欺骗性功能,有没有协助规避监管、销毁证据,还是只是纯粹执行上级下达的需求。
回到本案:程序员称自己只是按照产品需求写代码,如同搭建舞台的工人,不决定舞台上演什么戏;财务称只是依规做账发工资;客服只是标准化回复用户咨询,没有权限修改业务规则;市场投放人员只是执行广告投放。
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罪名区分:
如果能够证明员工明确知晓整个业务是诈骗,仍然提供帮助,成立诈骗罪共犯(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如果员工只是隐约感知平台存在违法现象,但不知道存在系统性诈骗,没有和诈骗实行犯形成通谋,则不构成诈骗罪;有可能根据案情考虑是否构成帮信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完全不知情,只是正常履职,则应当无罪。
这也是互联网行业最关心的命题:不能因为公司老板或者部分业务违法,就直接推定后台所有岗位员工全部是共犯。如果只要在交友平台上班,就要承担诈骗共犯风险,会极大扩张刑事打击范围。但同时也要提示行业从业者的风险:如果需求明显是用于欺骗他人,即便只是拿固定工资,也有可能涉刑。
交友赛道的刑事风险,给行业和司法带来的启示
美个朋友案折射出整个付费交友行业的制度困境。付费聊天、解锁联系方式的商业模式天然自带矛盾:平台规则设计 “打赏解锁联系”,客观上给部分主播留下 “承诺打赏就奔现” 的空间。平台即便建立合规制度,也很难完全管控几十万主播私下聊天话术。
由此带来司法上的两难:一方面,必须严厉打击披着交友外衣的婚恋诈骗,保护财产受损的用户;另一方面,刑法需要恪守谦抑性,不能将商业模式本身直接推定为犯罪,避免罪责泛化。
从平台合规角度,同类交友企业可以得到启示:
区分平台规则与主播个人承诺,平台不能设置 “打赏即可线下见面、谈恋爱” 这类诱导性机制; 留存完整合规制度、主播培训记录,对 “刷礼物换微信、奔现” 这类话术建立识别、封禁、处罚机制; 完整留存后台日志、聊天记录,发生纠纷及时处置,保留处置记录; 企业内部员工,对于明显具有欺骗属性的产品需求,应当保持警惕,保留需求沟通证据。
站在司法角度,处理此类交友 APP 案件,应当坚持三个原则:
- 定性上区分平台行为和个体行为:审慎区分是公司整体有组织犯罪,还是入驻主播的个人违规,不能简单由个案被害人报案直接推定全平台犯罪。
- 数额上拒绝流水推定犯罪金额,坚持诈骗金额的个别化证明,不能直接把平台营收等同于诈骗赃款。
- 责任上分层评价,拒绝全员追责,区分决策层、业务层、后台辅助人员,严格把握 “具体明知” 这一共犯主观要件,把共同犯罪的边界守住。
美个朋友案即将再次开庭。本案不仅仅关乎 15 名被告人的命运,它提出一个很现实的法律命题:当一个中性互联网工具,被平台内大量个体用来实施欺骗,刑事责任应当追溯到哪一层?
如果法庭认定平台整体属于诈骗工具,3.2 亿全部认定诈骗金额,将对国内交友赛道产生巨大震慑;如果法庭认为应当区分平台业务和主播个人行为,拆分犯罪金额,审慎认定普通员工刑事责任,则会划定更加克制的刑法介入边界。
社交互联网的发展,永远伴随商业模式创新与灰色地带,刑法是最后的防线,而不是第一防线。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同时防止刑事打击无限扩张,正是本案留给法律实务界的重要思考题。
本文基于公开案卷材料做法律学理分析,不代表对本案判决结果预判,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