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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劳动合同电子版给劳动者,劳动者不回应,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发劳动合同电子版给劳动者,劳动者不回应,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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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4年4月22日入职某公司,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劳动合同,李某不回应,双方实际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李某于2025年4月19日以个人职业规划调整提出辞职申请。同时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判定:公司单方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未经同意不能认定为签订,需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提供方,负有主动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责任。公司虽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劳动合同,但在李某未回复的情况下,其应当通过微信提醒、电话沟通等方式积极跟进。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后其进一步催告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意图促成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向李某告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李某在劳动关系即将满一年时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且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虽提供了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证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催告义务,亦未能证明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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