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追梦人超哥六
CHAO GE一、公务员法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不得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录用为公 (3)被开除公职的;
务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奖励 2.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
奖金或者其他待遇。一、公务员法
1.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
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处分
4.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5.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
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6.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一、公务员法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复核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
申诉
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
诉。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种类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
与期间
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
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
机关申请复核。
复审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三、监察法
完善监察派驻的规定,增设“再派出”制度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
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
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
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三、监察法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
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国家监察委员会,向海关总署派驻了监察机构,该监察机构可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向青岛海关再派出监察机构
或者监察专员。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
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
国家监察委员会,向教育部派驻了监察机构,该监察机构可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向北京大学再派出监察机构或
者监察专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
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国务院国资委派驻了监察机构,该监察机构可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再
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三、监察法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强制到案
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
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不符合留置条件)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责令候查 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
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
查措施更为适宜的。三、监察法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
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
责令候查 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三、监察法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
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管护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
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三、监察法
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
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监察法
监察权限 留置
——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
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适用情形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采取
留置措施。监察法
监察权限 留置
——
决定主体 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1.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批准备案
2.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公安配合
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三、监察法
完善留置期限规定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
令候查措施。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
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
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
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三、监察法
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特约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
监察员 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
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禁闭措施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
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2022年·国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列哪一处分不恰当?
( )
A.甲系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撤
职
B.乙系交通运输部门公务员,交通肇事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乙被撤职
C.丙系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被撤职
D.丁系某公办高校事业编管理人员,犯侵占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被撤职七
CHAO GE一、能源法(2025.1.1施行)
1.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
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总则
2.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
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一、能源法(2025.1.1施行)
1.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
2.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分领
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
制。
3.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能源规划 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等,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
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
源规划。
5.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
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能源法(2025.1.1施行)
1.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
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2.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
的最低比重目标。
3.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
能源 4.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
开发利用 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
发展光热发电。
5.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
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6.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一、能源法(2025.1.1施行)
7.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
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8.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
供应保障能力。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
能源 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开发利用 9.国家按照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提升服务的原则,鼓励和扶
持农村的能源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
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
10.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
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一、能源法(2025.1.1施行)
1.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依
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
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能源 2.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
市场体系 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
形成机制。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一、能源法(2025.1.1施行)
1.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
能源储备体系。
2.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
地储备相统筹。
能源储备和应急
3.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
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
4.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
5.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一、能源法(2025.1.1施行)
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
能源科技创新 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
体系。
1.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
监督管理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3.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学位法(2025.1.1施行)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
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
学位评定委员会 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1.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学研究机构可以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2.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授予资格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
批;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审批。二、学位法(2025.1.1施行)
1.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
决议。
2.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
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
学位 的,进入答辩程序。
授予程序 3.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
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4.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
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二、学位法(2025.1.1施行)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
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不授予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
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为;
的情形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
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二、学位法(2025.1.1施行)
1.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
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
争议的 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解决途径 2.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
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三、学前教育法(2025.6.1施行)
1.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
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总则 2.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
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3.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
1.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2.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
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学前儿童 3.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
和便利。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
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三、学前教育法(2025.6.1施行)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
量。
2.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
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
监督。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
幼儿园 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4.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5.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6.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
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
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三、学前教育法(2025.6.1施行)
1.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
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
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
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的,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
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教职工 2.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
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
止人员名单。
3.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
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三、学前教育法(2025.6.1施行)
1.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负有保护责任。
2.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
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保育教育
3.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
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4.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1.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
投入保障 的投入机制。
2.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四、科学技术普及法【修】(2024.12.25施行)
亮点1·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亮点2·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
1.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
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
2.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
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四、科学技术普及法【修】(2024.12.25施行)
亮点3·强调新技术新知识科普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增加了“科普活动”一章
1.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
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2.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促进培育高素质
产业工人和农民,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
3.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
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估科普事业发展成效。四、科学技术普及法【修】(2024.12.25施行)
亮点4·治理网络伪科普流传
1.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
虚假错误的内容。
2.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
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
3.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四、科学技术普及法【修】(2024.12.25施行)
亮点5·壮大科普人才队伍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新增了“科普人员”专章。
1.科学技术人员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科普。
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2.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
人才。
3.国家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加强培训与监
督。
4.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
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五、文物保护法【修】(2025.1.1起施行)
亮点1·新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
1.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
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2.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
调整。五、文物保护法【修】(2025.1.1起施行)
亮点2·加大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等
1.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
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
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
文物保护单位。
2.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
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文物保护法【修】(2025.1.1起施行)
亮点2·加大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等
4.明确原址保护措施和相关审批程序——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
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
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未定级不
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部门批准。五、文物保护法【修】(2025.1.1起施行)
亮点3·新增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
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涉及中国领
海以外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报国
务院核定公布。五、文物保护法【修】(2025.1.1起施行)
亮点4·明确了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追索返还
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
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
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
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六、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施行)
1.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2.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
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
耕地保护 退耕范围。
3.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4.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
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六、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施行)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
需要及余缺调剂。
2.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者种
植优质农作物。
3.国家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主销区、
粮食生产
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
4.粮食主产区应当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
食自给率,粮食产销平衡区应当确保粮食基本自给。
5.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
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六、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施行)
1.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
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2.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3.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
粮食储备
业务。
4.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
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六、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施行)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
设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
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粮食流通 2.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
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3.国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
定粮食市场等。六、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施行)
1.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
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 2.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
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3.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优
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六、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施行)
1.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
2.国家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
粮食应急 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1.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2.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
粮食节约 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3.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粮食生产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及公民个人、
家庭等有关主体的节约义务。六、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施行)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
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
3.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
监督管理
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
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
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5.1施行)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
种类及地位 济组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1.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死亡;(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
确认和丧失 国国籍;(3)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
公务员除外;(5)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5.1施行)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
争议 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
解决机制 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
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权益的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特殊保护 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八、关税法(2024.12.1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
关税适用
关税的纳税人。
范围
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八、关税法(2024.12.1施行)
1.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1)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税收优惠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和
(4)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特殊情形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关税征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
物、进境物品;
(7)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八、关税法(2024.12.1施行)
2.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1)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税收优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
和 物、进境物品;
特殊情形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关税征收 3.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
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八、关税法(2024.12.1施行)
4.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
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进口货物自进口之
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税收优惠
5.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
和
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
特殊情形
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
关税征收
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6.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放行之
日起三年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免费补偿或者更换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八、关税法(2024.12.1施行)
1.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
3.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
4.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
征收管理
5.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
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
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
施。九、增值税法(2026.1.1施行)
1.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3)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4)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
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税交易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九、增值税法(2026.1.1施行)
1.四档税率:13%、9%、6%、0。(①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②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税率 3.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
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
用税率、征收率。九、增值税法(2026.1.1施行)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
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
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税收优惠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九、增值税法(2026.1.1施行)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税收优惠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
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