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自然资源常见审计问题(二)
1、造林间距不符合设计标准,保存率未达标。
不符合《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黑林营发〔2000〕106号)15.5.2的规定。
2、未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9、未开展湿地防火工作。
不符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0、未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八条的规定。
11、未编制森林防火规划。
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符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
12、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符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13、国有林场未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14、林草部门与气象部门未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未建立联合会商机制。
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15、林草部门与气象部门未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
不符合《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