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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被像素级抄袭,除了“装潢”保护,还有另一条路

APP被像素级抄袭,除了“装潢”保护,还有另一条路

本文共3665字,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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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被抄,除了“装潢”保护,还有一条路

我们的APP被抄了,对方连颜色、图标、排版都跟我们一模一样,我们该怎么办?

团队近期收到这样的客户咨询。打开对方APP的截图——除了Logo换了个颜色,整个首页的布局、配色、按钮位置,几乎就是复制粘贴的产物

这种场景,相信不少APP开发者都会觉得似曾相识。团队辛辛苦苦打磨的产品,从界面布局、颜色搭配到图标风格,一夜之间被竞争对手的APP“像素级”抄袭。对方不劳而获,权利人如何维权?

当APP页面遭遇抄袭时,通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即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主张权利。这一路径的适用条件相对明确——只要能够证明APP页面经过使用已“有一定影响”,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争议不大,是较为成熟的维权方式。

但维权的路径不止一条。在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还可以并用《著作权法》寻求保护。不仅能够形成双保险,还可能基于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争取更高的赔偿金额,尤其对于设计独特、具有美学价值的创新页面而言,著作权保护更能体现其创作投入和市场价值。

因此,本文结合团队的调研成果,重点从著作权侵权维度展开分析,探讨这一相对更具挑战性、但也可能为创新设计提供更强保护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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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作品”,法院这么看

论证著作权侵权的第一步,即需要确定诉请保护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能很多人看到APP页面,第一反应通常是“APP界面不就是功能性的吗,能算作品?”

经过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得出了此问题的答案:有可能,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APP页面而言,核心要件在于“独创性”——即APP页面设计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是否呈现了一定美感。

法院如何认定APP是否具有“独创性”?我们找到了三个案例:

案例一:“微信红包”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1957号

  •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一对“微信”“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后授权原告二运营该软件并使用其中的美术作品。被告是“吹牛”APP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

二原告主张,被告“吹牛”APP中3款电子红包(“吹牛红包”“支付宝红包”“云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进行整体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著作权部分的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查认为,从整体上看,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均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法院将原被告双方的页面进行详细比对:

开启页对比

原、被告各自的电子红包开启页在组合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被告的“云红包开启页”未点开页的黄色圆形中系指纹图样,“微信红包开启页”未点开页的相应位置为“開”字,仅指纹与文字的区别尚不足以形成二者设计上的整体差异。

聊天气泡对比

二者的创作元素、结构与特征、呈现效果均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被告“电子红包聊天气泡”的白色框内载有“吹牛红包”字样,故原、被告各自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相近似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使该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二:“珍爱网”案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87号

  • 基本案情

原告珍爱网公司主张,被告花千树公司在“世纪佳缘”手机应用软件中使用与“珍爱网”手机应用软件高度相似的网页,侵害了原告对珍爱网APP网页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被告的行为不正当地取得成本优势,破坏原告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著作权部分的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网站页面的设计者将文字、图形、图片、动画效果、色彩选择、项目分类等元素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位置的摆放、展示的形式,非简单的架构排列。其整体结合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其对颜色、内容等细节上选择,每个功能的大、小标题文字及图标的选取等均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法院认为珍爱网手机应用软件界面整体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但在侵权认定环节,因经比对,剔除公有领域元素后,双方页面在文字、图形、动画等元素的特定组合,颜色的选择和搭配,图标的选取以及整体页面风格上均明显不同,法院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三:“全民k诗”案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3692号

  • 基本案情

原告诵读公司运营“全民k诗”APP,主张被告寻声公司的“寻声朗读”APP抄袭其页面设计、图标、设计规则等,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关于著作权部分的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APP页面是由背景、背景图、文字、不同功能模块等组合而成,上述因素主要具有实用功能,一般不具有审美意义。通过对比可见,全民k诗的APP页面,与两寻声软件的页面,仅在主要界面布局、页面颜色、功能版块设计、部分图标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每一个页面当中均有大量不同的元素,二者相同的部分,仅仅是版块划分及其颜色设定、线条分隔,而这些简单元素的组合,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法院对类案的认定逻辑:

能构成作品的APP页面,往往在颜色搭配、线条比例、图文排列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美学选择,超越了单纯的功能性设计,呈现出一定的视觉美感。而当页面设计系简单元素组合,被认为“主要具有实用功能”、无审美意义时,可能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当然,即使认定为“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还需要进一步比对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二者的组合元素、结构布局、呈现效果是否构成近似,局部差异是否足以改变整体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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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手前,先收集好这些证据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与裁判规则,如果发现自己的APP页面被抄袭,我们建议采取“著作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双重主张的维权策略,以著作权保护“独创表达”,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标识”,形成双保险。

1. 著作权侵权路径

重点论证页面设计的“独创性”。梳理设计底稿、创作过程、首次发表时间等证据,突出页面在颜色搭配、线条比例、图文排列等方面的独特美学选择,争取被认定为“美术作品”。一旦获得法院支持,不仅能体现创作投入,还可能基于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争取更高赔偿。

2. 反不正当竞争路径

重点举证APP“有一定影响”。系统收集下载量数据、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用户评价等知名度证据,证明APP页面经过持续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选择哪条路径,证据保全都是第一步:设计底稿、首次发表时间、知名度证据、侵权页面公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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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应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黄思颖、孔云飞

校对:徐修祺

编辑:郭瀚丹、徐修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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