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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分上下分功能的房卡软件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有计分上下分功能的房卡软件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 阅读说明

近年来,棋牌类游戏APP”房卡模式”成为网络赌博的高发领域。公安机关经常以平台具备”计分上下分”功能为由,将开发者、运营者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但司法实践表明,具备计分上下分功能的房卡软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结合是否参与赌资结算、是否明知他人赌博、收费模式是否属于”抽头渔利”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房卡模式与开设赌场罪的关联

所谓”房卡模式”,是指棋牌类游戏APP不直接结算人民币,而是通过销售虚拟道具(房卡、钻石等)供玩家开房进行游戏。玩家在游戏内获得的积分(上下分)用于结算输赢,但平台本身不提供人民币充值或提现渠道。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计分上下分功能的房卡软件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019)粤0606刑初789号但某某经营棋牌室案

在该案中,但某某经营餐饮服务公司,设置麻将台供人娱乐,收费方式有两种: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30元服务费,或每局”自摸”收取1-2元。法院认定:

1. 收费方式与赌资大小无关,不属于”抽头渔利”;

2. 收费用于覆盖场地、茶水、清洁等成本,属合理经营行为;

3.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裁判结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辩护要点

▌ 要点一:审查积分是否等于赌资

平台积分未必对应真实赌资,不能直接作为赌资认定依据。需审查积分与人民币的兑换关系,是否存在独立于平台的第三方兑换渠道。

▌ 要点二:审查参赌人数是否属实

代理群内人数不等于实际参赌人数,需剔除未参与者。应依据后台登录数据、游戏记录等证据确定实际参赌人数。

▌ 要点三:审查平台”返水”是否等于非法获利

需有银行流水、口供等证据印证,不能仅凭系统数据定罪。部分返水可能属于推广奖励、拉新奖励等正常营销手段,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 要点四:审查收费模式是否属于”抽头渔利”

“抽头渔利”是指从赌资中按比例或按局抽取费用,与赌资大小挂钩。合理服务费是指按时间或次数收取固定费用,且未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收费标准,不属于赌博犯罪。

四、合规建议

对于房卡模式的运营者,为防范刑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 1. 明确软件定位

在用户协议、产品说明中明确软件为”休闲娱乐工具”,禁止用于赌博活动,并对违规使用采取封号等措施。

▌ 2. 规范收费模式

采用按时间或次数的固定收费模式,避免按赌资比例抽成。确保收费标准合理,不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 3. 避免介入赌资结算

不提供人民币充值、提现、上分、下分等赌资结算功能。如需积分系统,应明确积分仅为游戏道具,不具备兑换价值。

实务要点

有计分上下分功能的房卡软件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核心界限在于是否参与赌资结算、是否明知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收费模式是否属于”抽头渔利”。如果仅开发、运营棋牌APP,销售房卡收取合理服务费,且未介入赌博环节,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车冲律师团队提醒

本文仅供专业研究和交流使用,不可直接套用实务案例,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车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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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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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州市律协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网络游戏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未央网专栏作者

◇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