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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终端软件“捆绑安装”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构成

互联网终端软件“捆绑安装”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构成

案例二:互联网终端软件捆绑安装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构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264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登录下载杀毒软件成功后,在其电脑桌面发现被捆绑安装其他软件,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应对原告予以赔偿。

【专家点评】

经营者提供软件捆绑下载及安装服务时,如未尽到以合理方式事先提示和告知义务,未赋予消费者选择单独下载的权利和独立卸载的功能的,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维权指引】

经营者采用强制捆绑方式提供软件下载服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消费者可寻求法律救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