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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设备类项目验收文档的规范要求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1日施行)
●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
●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2月1日施行)
●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2021年7月1日施行)
● 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确立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的原则,为各地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上位依据。
三、广西地方性规定
7.《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2015年7月2日印发,2015年8月1日施行)
● 第十二条(三)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由验收小组在验收书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书一式三份,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 第十二条(六)验收资料归档: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 第十五条:验收书、合同等是申请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必备资料;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四、国家标准
8.《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1部分:总则》GB/T 19668.1-2014(现行)
● 对信息化工程货物、设备到货验收、开箱检验、加电测试、初步验收、试运行、最终验收各阶段的监理文档(开箱检验单、到货验收单、初验报告、终验报告等)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