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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诬陷”律师犯爆炸罪最新进展:百度书面道歉

AI“诬陷”律师犯爆炸罪最新进展:百度书面道歉

2024年9月25日,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自己的名字。搜索结果里,“AI智能回答”弹出一行字:李小亮律师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旁边配着他的照片,穿着律师袍。

一个执业律师,被AI“判了刑”。

两年后,2026年9月22日,百度公司正式向李小亮递交书面道歉信。道歉信里写:“百度AI智能回答生成的内容包含了李小亮律师的肖像以及一部分不实、错误的信息,两者不相匹配,从而引发争议……百度深表歉意。”

这起被称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的纠纷,从起诉到道歉,走了整整两年。案件本身的法律意义,比道歉信本身更值得说清楚。


事情是怎么走到法院的

2024年9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李小亮律师”等关键词时,百度“AI智能回答”模块生成了“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小亮”“犯爆炸罪”等文字,并配发了他的律师袍照片。

这些内容指向明确,措辞具有贬损性。对一个执业律师来说,“犯爆炸罪被判刑”这种信息一旦在网络上扩散,直接冲击的是职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李小亮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是名誉权侵权。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判令书面道歉。百度上诉。2026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百度迟迟没有履行道歉义务。2026年4月30日,李小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9月22日,百度才正式递交道歉信。


法律上,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法院的判决逻辑,可以从两个层面拆开来看。

第一层:AI生成的内容,算谁的行为?

百度在抗辩中可能会主张,内容是AI自动生成的,不是人工编辑的,平台不应该为此负责。这个逻辑在传统的“避风港原则”下有一定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就可以免责。

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个逻辑。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侵权内容系百度通过AI技术对文字内容与图片进行加工合成过程中产生。关键在于“加工合成”四个字。

AI不是中立的管道。它生成的内容,是平台算法经过训练、推理、合成之后的产出。平台对AI的输出有技术控制力,也有能力通过参数调整、训练数据筛选、输出过滤等方式影响生成结果。法院认定百度构成侵权,实质上是在确认一个原则:谁运营AI,谁对AI的输出负责。

这个原则在最高法2026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中被进一步明确。该意见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层: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几个因素:百度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损害后果。判决书还提到,该案发生于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初期,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且百度事后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这些表述说明,法院并没有要求平台对AI生成的所有错误内容承担无限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仍然以平台的过错为基础。但过错判断的标准,不是“平台是否故意造谣”,而是“平台是否尽到了与技术控制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AI幻觉”是技术现实,但不能自动成为免责事由。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在说:你运营着这套AI系统,你就必须为它产生的内容承担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AI出错是技术局限,但平台不能把技术局限当成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这个判决和最高法新意见的关系

时间线上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节点。

二审判决在2026年3月。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在2026年9月7日发布。百度的书面道歉,发生在9月22日——新意见发布之后。

道歉信里百度提到“当时AI大模型技术处于发展初期,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幻觉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难以避免”。这个表述和二审判决中“受限于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认定是呼应的。百度在道歉信中承认了侵权,但也在强调当时的客观条件。

最高法的新意见没有改变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但它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规则。意见的核心逻辑,是把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锚定在“通知—必要措施”这个框架上:权利人通知之后,平台如果不及时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框架和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一脉相承的,但针对AI生成内容的特殊性做了调整。传统网络侵权中,平台要删除的是用户上传的特定内容。AI生成场景下,平台要做的可能是调整生成模型、屏蔽特定指令、过滤输出结果。措施的形式变了,但“收到通知后必须采取行动”这个义务内核没有变。


李小亮案的特殊性在哪里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称为“第一案”,是因为它第一次把AI生成内容的名誉侵权问题推到了法院面前。

传统名誉侵权,侵权内容是某个自然人、媒体或机构发布的。责任主体明确,因果关系清晰。AI生成场景下,内容没有“作者”,是算法根据输入指令自动合成的。谁是侵权人?是输入关键词的用户,还是运营AI的平台?平台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

法院的回答是:平台是责任主体。理由是AI生成内容是平台通过技术加工合成的产物,平台对输出内容有技术控制力。

这个认定对平台意味着什么?意味着AI产品不能只追求生成能力,还要同步建设内容安全能力。生成模型的上线,不能只看准确率指标,还要看它会不会产生侵害他人权益的内容。过滤机制、指令屏蔽、输出审核,这些不是可选项,是必须与生成能力同步部署的技术设施。

对普通用户来说,这个案子的意义更直接。如果你被AI错误地“判定”为罪犯、老赖、失信人,你可以通知平台要求停止生成。平台收到通知后如果不处理,就可以起诉。民法典第1195条和新意见共同给出了这条路径。


接下来值得看的几件事

百度道歉了,但道歉信里有一句话值得留意:“后续,百度将继续优化技术,完善各项风控措施,努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这句话里的“努力避免”是一个目标,不是一个承诺。AI幻觉在技术上能不能被完全消除,目前没有答案。

李小亮在收到道歉后表示,他的名字疑似已经被AI屏蔽。如果这个观察准确,那说明百度采取的措施是“屏蔽特定指令”,而不是“从根本上纠正生成逻辑”。屏蔽能让一个人的名字不再被AI错误关联,但下一个名字出现时,同样的逻辑可能再次生成错误内容。

最高法新意见落地之后,各地法院会陆续出现一批涉AI侵权案件。这些案件的判决,会逐渐细化“通知—必要措施”框架的具体适用标准:什么样的通知算有效通知,什么样的措施算“必要措施”,平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技术不可行。这些细节,比李小亮案的判决结果更能决定AI侵权责任的实际边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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