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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简单化推演说明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基础性前提是一条很简单的不可被证伪的真理:
你干什么事之前你都得是先活着。
一切事情,包括去劳动、去思考、去创造等等一切活动。
“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注:这里马克思加了一个边注:“黑格尔。地质学、水文学等等的条件。人体。需要,劳动。”——编者注]。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
之所以说这是一条不可被证伪的真理,是因为你死了那你就是死了。
你人没活着你都死翘翘了,你除了是一堆骨头你还是什么玩意儿?
而你都成了一堆骨头了你除了搁坟墓里老实地躺着你还能干毛线?
而既然人在干一切事情,去劳动、去思考、去创造,产生一切思想前都必须是先活着,那么第二步是要干什么呢?
欸,你得先吃饭。
因为你不吃饭你就得死翘翘,到最后你还是一堆白骨。
那么既然你要吃饭,我要吃饭,她也要吃饭,全世界的人都要吃饭,那么就得有人生产,有人生产产出粮食。得有人去种地。
但是人这玩意儿毕竟需要穿件衣服,冬天时用于御寒,夏天了用于遮羞。那么同样需要有人来 生产衣服。
然后你还得有住的地方吧,种地得要有工具吧?
欸,那就得有人来提供这些搭房子、种地所用的工具。
有人种地、有人生产衣服、有人搭房子、有人生产种地的工具,这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分工的初始阶段。
那么一直到这里为止,我们其实可以总结出一个逻辑链条:
人为了现实的生存,而进行各种形式的生产活动。这些各种形式的生产活动,造就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扩大又使得人从事各种类型的劳动,或者说“职业”。
与此同时,我们其实从上述的演变中,看见一个清晰的事实,即人类的社会分工本质上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每个人的分工,其根本上都属于特定社会之下,为满足社会中生存的人所需要的总的劳动的一部分。
这也就由此引出下一个问题: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在特定社会结构下,从事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社会生产的人之间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譬如说一个社会中农民长期以来自己耕种土地,自己吃完,剩余拿来交换其他产品,又或者说用这些剩余去跟另一个农民商量,我给你点吃的,你帮我去种地吧。这样他的力气省下来了,他更有时间去从事其他的活动。
剩余的出现,意味着相对于原始形态下的更复杂的关系起源开始。
而更多的剩余出现,又可以去交换更多的土地回来,并让更多的农民替他耕种。并如此循环往复。
而种地的特色之一,即对于土地的长期性的生产劳动,不可避免地使得一种将土地与农民之间长期绑定的形式,成为理性的选择。
因为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土地生产劳动的延续性。这也使得让其他农民去耕种土地,经过逐渐演化, 将不可避免地演化成土地出租,并由承租的农民缴纳地租的形式。
这种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农民在种地这一劳动中形成,并逐步固定、延续下来的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周知的封建社会中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
但这其实一个简单的,本人为了简化叙述所设置的一个推演版本。
由这一简化版的推演版本可以看出,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展,生产剩余的出现,使得在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而这种关系,从根本上,所解决的都是,人与人之间,谁运用生产工具、谁掌握着开展生产的土地,谁掌握生产剩余,谁进行生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联系、如何交往的问题。
而模型中的生产工具、开展生产的土地,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生产资料”。
如果进一步将生产工具、土地加以抽象,则其实可以就可以得出生产资料的定义是:人们进行物质生产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农业生产劳动中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农业生产劳动中的土地)的总称。
而人与人之间围绕着谁运用劳动资料、谁掌握劳动对象,谁掌握生产剩余,谁进行生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联系、如何交往所形成的,并长期稳定下来的社会关系,就是所谓的“生产关系”。
那么,由此引出的下一个问题是,农民熟练地运用既定的工具、对土地进行生产劳动,最大最极限状态下所能产出的劳动成果多少,也就是农民熟练地运用这些既定的工具,对这些土地进行生产,最大限度所能发挥的生产能力,就是我们所说的生产力。
亦即,劳动者在一定的生产资料、劳动技术、劳动经验(在简化的推演版本中,即劳动者如农民的熟练程度、能力)和组织条件下,能够以多大的效率和规模生产出物质产品,这种现实的生产能力,就是我们所说的生产力。
科技在生产力中的地位,则在于科学技术的发现可以促进劳动资料的改进或提升,这将直接使得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得以提高。
这也就导致生产力的提升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但是,在简化推演版本中,当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可以看到它所能做到的是对于劳动资料的改进或提升。
但这一提升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提高,直接地说,由使用劳动资料的农民决定,但农民本身又处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中,在这一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角色,决定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劳动资料的改进,并不是绝对的充分必要条件。
当科学技术的进步,受限于提升土地的产出时,在生产关系中居于决定地位的地主,可能会同意农民使用,因为可以提高他们的收益。
假设一种新技术,使农民只需要自己拥有很少的生产资料,就可以独立耕种土地。那么此时地主与农民之间稳定的租佃关系从局部、微观情况下,可能出现好的结果。
但从整个社会整体上来说,则会引起社会层面租佃关系结构性的危机。这一危机的出现,可能使得其关系结构中的优势一方,选择对科学技术进行抵制。但这一抵制的根源,在于维护使其获益的关系本身。
若将前面这些推理进一步抽象,则是一个定理:
受限于生产关系回答的生产资料由谁占有,谁生产,谁占有剩余的问题,使得科学技术的提升,虽然使得生产力的提升具备现实的可能性,但也可能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而限制生产力的发展和提升。
而在这一生产关系之下,就会有人处于不同的位置,扮演不同的角色。马克思主义根据人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是否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换饭吃而区分了阶级。
因此,阶级本质上是特定社会所有制形式之下,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个基础性要素,其基础性来源于阶级直接表明了由谁进行生产劳动,谁掌握生产资料这些基础性的问题。
但阶级,不会一切社会矛盾的决定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