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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解释说明材料需要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刑事案件中的解释说明材料需要具备哪些形式要件?本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5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提交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参考该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相关解释和说明材料,应经相关经办人员,如鉴定人、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参考该解释,相关解释和说明形式不合法,不应采信。个人观点,提出意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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