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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开源代码就没版权?最高法判赔50万!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用开源代码做产品,被抄了还不能维权?最高法这份终审判决给出清晰答案。
【裁判要旨】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独创性贡献享有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在开源协议权利人并非案件当事人、无证据证明软件开发者已放弃著作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不能仅以软件开发者存在违反开源协议的情形否定其著作权,亦不能以此抗辩其未经许可复制、修改、发行涉案软件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3年10月12日就(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网某科技公司研发了名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于2013年取得国家版权局“OfficeTenl800系统软件(V1.8)”著作权登记证书。被诉软件系苏州启某公司员工利用曾在网某科技公司任职的便利,登录涉案服务器下载源代码后少量修改形成,并将烧录有近似软件的网关产品公开销售。经上海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两次鉴定,涉案软件与被诉软件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判令被诉方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判令浙江亿某公司官网刊登告示消除影响15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诉请中的获得报酬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礼道歉未获支持。

图: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案例库
二审中,被诉方以涉案软件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发、适用GPLv2协议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主张网某科技公司本就负有开源义务,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围绕“开源义务未履行与著作权权利基础是否相关”展开论述,明确是否违反GPLv2与是否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
开源不等于弃权,GPLv2不是侵权挡箭牌。该裁判要旨所依据的法律框架,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案适用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旧法,现行法注意对照)第3条第8项、第10条第1款,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第5条第1款、第7条第1款、第8条第1款。上述条款共同确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权利人依法享有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开源协议作为许可合同,其约束力与著作权法定权利基础分属不同法律层面,不能以违反开源义务为由否定著作权本身的成立。
从行业视角看,此案对投身开源生态的企业具有三重实务意义。
因此,企业利用开源代码进行产品开发时,应同步建立开源合规审查机制与著作权资产台账,明确区分开源部分与自主开发部分的权属边界,并妥善保存技术隔离方案的设计文档与版本记录,以在潜在纠纷中形成完整的权利主张证据链。
综合来看,该案重申了著作权法定原则在开源场景下的适用逻辑:权利基础与技术合规是两个维度的问题,被诉侵权人不能以权利人存在开源义务履行瑕疵为由,将其未经许可的复制、修改、发行行为正当化。
你的产品是否使用了OpenWRT或GPLv2代码?是否建立了隔离与留痕机制?欢迎留言讨论。若本文对你有帮助,请分享给法务和研发同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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