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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研究丨员工装的盗版软件,公司到底要不要赔?
民 事 诉 讼 实 务
原创 · 民事法律观察 | 全文约3600字,阅读约需9分钟
SECTION 01 · 案件
一场没有预兆的保全
2018年,广州花都。一家叫沃福模具的公司,设计办公室里像往常一样运转着。员工们在电脑前画着三维图纸,用的是业内俗称“UG”的NX系列软件——一套面向制造业的高端设计工具,正版售价从十几万到二十几万不等。
没人觉得这一天会和其他日子有什么不同。
直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带着保全裁定出现在公司门口。
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起诉沃福模具侵权,申请证据保全。法官当场向公司管理人员说明了保全措施和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然后开始清点电脑。设计办公室一共26台电脑,法官保全了17台,其中9台已经明确显示安装了13套NX软件——版本从NX8到NX12都有,部分还显示了版权信息和服务器ID。
事情到这里,如果沃福模具配合完成剩余9台电脑的保全,结果可能还不会太糟。
但他们选择了另一条路。
在场管理人员突然采取对抗措施:拒不打开部分电脑、直接断电、抢夺法院相机、甚至关闭工厂大门阻止保全人员离开。证据保全工作被迫中断,剩余9台电脑未能完成检查。
FINAL JUDGMENT · 终审判决
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沃福模具赔偿西门子经济损失 261万余元,外加 10万元 维权合理开支。
从一审的50万改判到261万,差额超过200万。法院推定那9台未能保全的电脑也安装了侵权软件。
你越是遮,法院越是认定你有鬼。
沃福模具不是孤例。这些年有太多企业,电脑里装着员工“顺手”下载的软件,管理层抱着“三不原则”——不回应、不处理、不承认——最后发现,这恰恰是给自己挖的坑。
SECTION 02 · 误区一 · 员工行为
“这是员工自己从网上下的,与公司无关”
这是企业最常用、也最站不住脚的一个抗辩。
不少企业在法庭上就是这么说的:这些软件是员工自行从网上下载的,公司不知情,也没让员工装盗版。
法院怎么回应的?
《民法典》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替代责任”——员工干活闯的祸,老板得兜底。
员工下载盗版软件,算不算“执行工作任务”?如果这款软件是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或者员工安装后实际用于了工作,那就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沃福模具是一家模具制造企业,NX软件安装在设计部门的电脑上,功能就是三维设计和辅助制造,这恰恰是模具厂的核心生产工具。法院认定,该软件“功能贴合沃福公司设计部门的工作需求”,员工使用盗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属于职务行为。
那么如果下载这个软件的人员多了呢?
一台电脑可能是个人行为,五台、十台、全设计部门都装了,还能说是“个别员工的私人爱好”吗?当盗版软件在公司内部呈“群体性”存在时,法院会直接推定:这是工作所需,是公司默许甚至鼓励的使用场景。到了这一步,“员工个人行为”的抗辩就彻底破产了。
沃福模具案还有一个细节。公司辩称软件仅用于员工个人学习。但法院指出,NX是面向产品开发的专业工具集,不是拿来“学习”的入门软件;而且公司提交的模具设计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也只能证明部分设计外包,不足以证明其未使用被诉侵权软件。
所以,“员工个人行为”这六个字,在软件侵权案里基本等于没说。
SECTION 03 · 误区二 · 不知情
“公司确实不知情,所以没有侵权故意”
这是很多企业在法庭上最想讲、但法官最不想听的一句话。
“不知情”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在软件侵权领域,几乎不能。因为法院对“知情”的认定,不是只看管理层是不是亲口说过“我批准了”,而是看“应不应当知道”。
怎么判断“应不应当知道”?三个要素:
第一,业务关联性。沃福模具是模具厂,NX是模具设计的行业标准工具。公司管理层不可能不知道设计部门需要这类软件来完成工作。你说“我不知道他们需要这个软件”,法官只会觉得你是在装傻。
第二,设备归属性。电脑是公司配的,网络是公司拉的,账号是公司给的。员工在公司设备上安装软件,不需要突破任何物理隔离,他只需要点点鼠标、输个密码。公司作为设备的所有权人,对设备上运行的软件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第三,持续性。盗版软件不是病毒,不会自己繁殖。它能在公司电脑里存活几个月、几年,说明公司IT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而这种“长期放任”的状态,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你不是不知道,你只是不想知道。
所以,“公司不知情”这个抗辩,在软件侵权案里的成功率极低。
SECTION 04 · 误区三 · 证据合法性
“技术手段发现的?那证据能合法吗?”
这是笔者觉得最值得聊的一个角度,因为很多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侥幸。
软件厂商主张侵权,总得证明你确实装了盗版。他们怎么证明的?常见的说法是通过“技术手段检测”,比如软件在联网激活时回传了未授权信息,或者通过第三方调查公司在公开渠道发现了使用痕迹。
企业拿到函件后的第一个抗辩往往是:你凭什么知道我公司电脑里装了什么?你怎么扫描我的设备的?这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是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这个质疑本身有一定道理。如果软件厂商是通过黑客手段入侵企业内网获取证据,那确实可能涉及违法,相关证据也会因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但现实是,软件厂商的取证通常不会这么“粗暴”。软件在联网激活、更新或报错时,主动向厂商服务器回传了设备指纹和授权状态信息;或者是第三方调查人员以普通用户身份在公开场合(比如招聘信息、宣传材料)中发现了企业使用特定软件的痕迹,再顺藤摸瓜。
法院的审查立场
只要取证手段没有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
沃福模具案还涉及另一个证据问题:源代码比对。
公司辩称,法院未经源代码比对程序,不能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西门子的著作权。但最高法院认为,证据保全中已经查明电脑上显示的软件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等与权利软件高度一致,此时应由被告提供反证。沃福模具既未证明其购买过正版,也未说明被诉软件与正版有何区别,本案已“无比对源代码之必要”。
所以,证据合法性这个角度确实新,也确实值得在庭审中作为抗辩策略之一。但如果你想靠这个“一招制敌”,大概率会失望。它最多是减轻赔偿数额的筹码,而不是免责的金牌。
SECTION 05 · 对策
那企业到底该怎么办?
聊完这三个误区,估计很多企业已经后背发凉了。但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吓唬人,而是给一条可行的出路。
01收到函件,先别硬扛,做内部自查
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是“对方在钓鱼,不理他”。但软件侵权案里,“冷处理”是最差策略。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让相关部门排查,确认哪些电脑装了涉诉软件、装了多少套、用了多久、谁在用。这个内部清单不是为了交给对方,而是为了让你自己心里有数——你才知道谈判桌上该认多少、该抗多少。
02区分“业务必需”和“可有可无”,该买的买,该删的删
如果是业务必需软件,比如模具厂之于NX、设计院之于CAD,那就老老实实走采购流程,补买授权。别指望靠“员工个人行为”抗辩过关,法院不吃这一套。如果是员工私人用途且与工作无关,立即发通知要求卸载,并保留IT操作记录。这些记录将来可以作为“公司已尽管理义务”的证据。
03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把“默认使用”变成“白名单管理”
很多公司的IT管理是“放养式”的,员工想装什么装什么,只要不中毒就行。但在软件维权越来越精细化的今天,这种粗放管理就是法律风险。建议实行软件白名单制度,非工作必需软件禁止安装;对专业软件实行集中授权管理,谁用谁申请,用多少买多少。
04收到法院证据保全通知,配合,千万别对抗
沃福模具的教训血淋淋:一审本来只判了50万,就是因为对抗保全,二审直接改判261万。而且法院推定那9台没查成的电脑也装了盗版——你越是遮,推定对你越不利。配合保全、如实陈述,反而可能在赔偿数额上争取从轻。
05别在证据合法性上赌命
质疑对方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辩护角度,但别把它当成救命稻草。更好的策略是:在确认侵权事实后,主动通过调解、购买授权等方式化解纠纷。很多软件厂商(尤其是工业软件厂商)的真正目的不是把你告到破产,而是让你变成付费客户。早点谈判,往往能以远低于判决赔偿的价格解决。
SECTION 06 · 结语
结语
GUIDING CASE沃福模具案 · 指导性案例
它之所以经典,不是因为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因为它把企业软件侵权中最常见的几个侥幸心理,一一击破了。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 最高人民法院
四个“不成立”
“员工自己下的”:不成立,职务行为,公司买单。
“公司不知情”:不成立,业务关联性太强,推定你应当知道。
“证据不合法”:不成立,除非你能证明对方用了黑客手段。
“对抗保全能躲过去”:不成立,你越对抗,法院推定越狠,赔偿越高。
对企业来说,设计部门电脑里的那个盗版软件图标,可能只是一个几G大小的安装包;但在法庭上,它足以成为认定侵权的直接证据,足以让一家年利润不过几百万的模具厂,一次性付出两百多万的代价。
“不知情”不是护身符,“员工行为”不是挡箭牌,“取证不合法”更不是免死金牌。
公司电脑里的每一款软件,最终都是公司自己的选择:正版化这件事,躲是躲不过去的,区别只在于主动做,还是等对方找上门再做。
供稿:【苏凌蓉】 | 编辑:【杨洋佳】 | 审核:【苏凌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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