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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帮女友写“抢号软件”牟利,程序员与女友双双获刑——技术不能越过法律红线

引言
为帮女友挂上紧俏的专家号,程序员编写“抢号软件”;从自用到收费帮人抢号,最终导致医院挂号系统瘫痪,二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双双获刑。技术便利与法律边界之间,究竟隔着什么?
一、
案情回顾
周铭是武汉一家企业的程序员,女友王琳常年需要到医院就诊,但专家号一放出来便“秒无”。为帮女友,周铭编写了一个“抢号小程序”。该程序模拟点击抢号按键,人手一秒最多点击六七下,程序一秒可点击千余次,抢号成功率极高。
靠着程序,王琳顺利挂上专家号。熟人得知后纷纷打听,二人先是免费帮忙,后来求助者越来越多,便开始收费“抢号”。2024年7月5日早上,周铭与其他三名使用同类软件的人员同时抢号,导致武汉某医院挂号系统瘫痪,无法正常预约挂号。医院报警后,二人于同年8月8日被抓获。经查,周铭靠抢号共获利12900元。
2025年7月16日,武汉某区法院审理认定,周铭、王琳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周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王琳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
律师说法
1、为什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抢号软件通过高频次自动点击,实质上是对医院挂号系统正常运行秩序的干扰。当多人同时使用同类软件抢号,导致系统瘫痪、无法正常预约,已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且达到“后果严重”的入罪标准。
2、“自用”与“牟利”在定性上有何区别?
从自用到免费帮熟人,再到收费牟利,行为性质逐步发生变化。自用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但一旦对外提供工具、收费牟利,并造成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就可能触犯刑律。本案中,周铭获利12900元,且导致医院系统瘫痪,已明显超出“自用”范畴。
3、王琳为何也被判刑?
王琳虽未直接编写软件,但参与了“收费帮人抢号”的商量与实施,属于共同犯罪。法院认定其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这提醒我们:共同犯罪中,并非只有“技术实施者”才担责,参与策划、推广、收费等环节的人员同样可能被追究刑责。
惠诚提醒
技术便利不能以破坏公共系统为代价,更不能成为牟利工具。医疗资源公平分配,需要共同维护。挂号难是现实问题,但解决之道在于制度完善与资源优化,而非用技术手段“插队”。使用抢号软件,不仅可能触犯法律,也加剧了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公。
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