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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第十章|考点总结归纳+高频易错点整理

税务师《税法二》第十章|考点总结归纳+高频易错点整理

一、核心考点

(一)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简称应税船舶)的负责人。

(二)征税范围

自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不征税情形: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三)税率

船舶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 优惠税率:适用于中国籍船舶、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2. 普通税率:适用于其他应税船舶。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执照期限分为1年、90日、30日三档。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船舶净吨位。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吨税。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征收机关:海关负责征收船舶吨税。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延期退税: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修理、改造证明文件。
退税情形: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高频易错点汇总(考试必考陷阱)

1. 误区:非机动船舶全部需要缴纳船舶吨税。
纠正:非机动船舶免税;非机动驳船不属于免税范围,按50%征收。
2. 误区:拖船直接按发动机功率作为吨税计税依据。
纠正:拖船需要换算,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再计算吨税。
3. 误区:吨税执照期满24小时内只要停靠港口,就要缴纳吨税。
纠正:吨税执照期满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如果上下客货,则需要正常缴税。
4. 误区:所有外籍船舶都适用优惠税率。
纠正:只有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外籍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余外籍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5. 误区:船舶吨税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缴款凭证30日内。
纠正: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6. 误区:捕捞渔船不管什么情况都免征吨税。
纠正:捕捞、养殖渔船免税,前提是用于捕捞、养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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