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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诉讼实战:被告拒不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如何确定实质性相似比对方法?|李营营律师团队

软件诉讼实战:被告拒不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如何确定实质性相似比对方法?|李营营律师团队

【编者按】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软件著作权纠纷呈现争议类型多样化、技术事实复杂化和裁判规则精细化的特点,局部代码复制、开源许可、权利归属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不管是在商业秘密案件还是软件著作权案件,法院审理中也更加注重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准确衔接。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办理涉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涉及软件源代码,同一代码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两个问题,虽然两者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并不相同,但是在涉及软件源代码相同和实质相似对比、源代码的来源、被告抗辩事由、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软件著作权案件实务,有助于更准确地区分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技术思想及公有领域内容,把握开源代码与自研代码的边界,合理选择或协调不同请求权基础,并提升源代码取证、技术比对、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论证的能力。尤其需要避免将代码相似直接等同于商业秘密侵权,或以著作权登记替代对秘密性及保密措施的证明,从而为客户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与诉讼方案。
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6年9月30日

最高法院:被告拒不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如何确定实质性相似比对方法?
源代码比对并非确定实质性相似的必要方法,若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可确定实质性相似

阅读提示

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实务存在的常见问题,形成系列专题文章发布。实质性相似是软著侵权纠纷中常见的核心焦点。目前常用的比对方法有三种,源代码比对最优,目标程序次之,独特性标识为例外情形。诉讼进行中,若侵权行为人拒不提交完整源代码,最优比对方法落空,法院应当主动组织目标程序比对还是直接适用独特性标识的兜底比对方法,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可循。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十分有必要对实质性比对方法的适用顺序,开展专题研究。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则二审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类案件中,如何选择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

裁判要旨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依照“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侵权行为时,被告拒不提供完整源代码进行比对,原告提供一系列带有独特性标识的间接证据,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未举证被诉侵权软件存在实质性差异,反而抗辩应当适用反编译后的目标程序比对方法,应当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

基本案情

1.原告北京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某公司)是美某视频编辑S*K软件1.0.0版本(简称美某S*K软件)的著作权人,持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被告北京巨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巨某公司)是巨某软件的开发者,并与被告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信息公司)共同运营巨某软件。案外人解某曾于2011年至2015年先后任职于原告美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和原告美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参与美某S*K软件早期代码的研发,后于2017年加入两被告的关联公司。
3.2021年5月8日,原告美某公司比对发现,巨某软件中实现音视频编辑处理等功能的软件代码抄袭美某S*K软件代码,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9000万元、赔礼道歉。
4.一审中,原告美某公司提交权利软件的源代码,并提交两份比对报告,用于证明巨某软件中存在美某S*K软件目标代码函数特有内容。两被告提交被诉侵权软件部分源代码后,拒绝提交完整代码,仅提交一份自制比对报告辩称原告美某公司提交的比对报告不可复现,不构成侵权。
5.2023年6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可以证明巨某软件中存在美某S*K软件的特有内容,可以认定巨某软件与美某S*K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美某公司与两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侵权认定裁判,一并改判提高一审赔偿金额,驳回两被告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拒不提供侵权软件源代码,如何确定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

法院裁判观点

一、被告巨某公司、被告某信息公司提交被诉侵权软件部分源代码后,拒绝提交完整代码,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要环节,可以另行采用目标程序比对或独特性标识比对方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源代码的比对可以作为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权的最直接、客观的依据,但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如果权利人已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自主命名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将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进行源代码比对是判定二者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常用途径和直接依据。要求当事人提交完整的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是基于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有助于快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提交完整的软件源代码用于案件审理比对需要,并不意味着对外公开软件源代码,亦可以通过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密措施控制软件源代码的知悉范围和保密要求。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和要求,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拒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完整源代码,导致无法直接进行源代码比对,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在此情况下,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又对一审法院对反编译代码进行技术调查比对而未鉴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相关情况等提出异议,违反诚信原则且不具有合理性,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即使不进行源代码比对,也可以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美某公司提交的美某S*K软件与巨某软件6.1.1的比对报告,以及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提交的比对报告均显示:第一,巨某软件6.1.1中包含与美某S*K软件实质性相似的类和函数。软件中的类和函数的命名本应为自主命名,与其他软件完全相同的可能性较低,巨某软件6.1.1中的函数不仅命名与美某S*K软件实质性相似,且函数参数包含参数个数、参数定义的类型、参数的顺序也完全相同,此类相同不符合常理。第二,巨某软件6.1.1中出现了与美某S*K软件中相同的错误内容,比如巨某软件6.1.1中TE**Format,该命名与美某S*K软件中Nv**Format命名相同,其中的“Foramt”属于美某公司在开发中的命名拼写错误,但巨某软件中出现了相同的错误,有悖常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拒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完整源代码,在此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自主命名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本案系因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拒不提交可比对的源代码导致无法进行源代码比对,在美某公司提交的双方软件目标代码反编译比对表中,出现了自定义的长函数、错误雷同等情形,也即出现了特有内容雷同的情形,且比对表中显示二者代码参数和顺序也相同。在巨某公司、某信息公司未对巨某软件6.1.1与美某S*K软件的高度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交其他充分相反证据且拒不提交可供比对的源代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巨某软件6.1.1与美某S*K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2号]

诉讼实战指南

一、被告拒不提交原代码,并非意味着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可主张通过目标程序比对、缺陷冗余比对的方式继续侵权认定。原告另行举证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后,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拒不提交源代码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设计缺陷即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完整源代码用作实质性相似比对,是被告败诉的根本原因。在实质性相似比对环节,原告提供权利软件源代码,被告提供被诉软件部分源代码后,拒不提交完整源代码,法院依据原告另行提供的缺陷冗余证据,推定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此时,实质性相似的比对结果仅为推定状态,若被告对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的设计缺陷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完整源代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相反证据,亦可推翻法院依据间接证据得出的推定结果。
二、在实质性相似比对中,被告提交源代码进行完整源程序比对,可同时向法院申请采取必要保密措施,控制软件源代码的知悉范围。
一般而言,将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进行源代码比对是判定二者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常用途径和直接依据。在诉讼进行中,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完整的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是基于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有助于快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提交完整的软件源代码用于案件审理比对需要,并不意味着对外公开软件源代码,亦可以通过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密措施控制软件源代码的知悉范围和保密要求。相反,拒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完整源代码,导致无法直接进行源代码比对,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法院转而倾向于在诉讼中提交软件源代码的一方,从而导致自身处于被动地位。
三、权利人无法获取侵权软件的完整源代码时,可将侵权软件的部分代码与权利软件相应的目标代码函数进行比对,将其中相似的独特性内容整合,制作比对报告,亦可达到实质性相似的证明目的。
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得侵权软件的完整源代码,相反容易获得市面流通的可执行文件。通过对可执行文件进行反编译,选取侵权软件中还原性与可读性较高的部分源代码。将侵权软件的部分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可着重选取与权利软件独特性内容相似的部分,结合目标程序、反编译结果、目录结构、数据结构、输入输出形式、运行界面、运行参数,以及共同错误、特有命名、冗余设计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将比对结果制作比对报告,用作实质性相似的初步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后,可大大提升胜诉概率。此外,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其控制的源代码,在权利人已初步证据的基础上,主张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要求被告对相关相似特征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交反证。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出足以推翻权利人初步证据的反证的,法院可以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和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证据保全、技术信息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新颖性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比对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软件源代码争议的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李营营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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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软件著作权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

陆云洁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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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程文迪,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Merit 荣誉学位),宁波大学民商法法学学士,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程文迪律师兼具金融科技合规与争议解决复合实务经验,主要承办商事争议、商业秘密、软件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负责案件整体策略研判、证据组织、文书起草、庭审代理等核心工作。执业前任职于大型央企法务岗位,后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深度参与多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的专项法律服务,主导四十余家头部科技企业信息科技外包专项尽调,擅长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企业公司治理、金融借款类纠纷处理,拥有多起异地出庭实战经验,能够熟练搭建案件证据体系,实现良好案件代理效果。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工具与智能法律工具开展类案分析与案件研究,逻辑严谨,擅长处理技术与法律交叉的疑难复杂商事、知识产权争议。

岳旭晨  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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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岳旭晨,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国际仲裁方向)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 ,系统学习 Python 程序设计、MySQL 数据库、Linux 操作系统等计算机技术课程,兼具计算机技术背景与民商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功底。主要协助团队处理软件相关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软件著作权民商事争议案件,围绕软件技术秘密、代码侵权等领域开展专题法律研究,负责类案检索、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草拟、鉴定意见分析等工作。此前曾在某知名律所争议解决部,参与股权投资对赌、新能源合同、公司决议效力等多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独立撰写数十份法律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处理十余件仲裁案件程序事务,完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专题研究报告;参与国家民航局低空经济立法课题研究,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文书撰写与复杂案件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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