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ARTICLE · 1238720

证据对不上,补份“情况说明”就行了?

证据对不上,补份“情况说明”就行了?

案卷里出现数量不一、颜色不符、编号对不上时,办案机关常会补一份“情况说明”。它可以解释笔误,也可能暴露真正无法验证的断点。关键不在纸张名称,而在说明有没有把事实重新放回可核查的证据中。

普通人第一次看到情况说明,容易走向两个极端:要么觉得侦查人员已经解释,问题就算解决;要么认为只要程序有一处错误,所有证据都应排除。刑事证据规则其实更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应当排除。这里的“补正”不是补一句结论,而是让收集过程、证据身份和流转链条重新能够被验证。

一、一起贩毒案里,究竟出现了哪些对不上

山西临汾中院审理的赵某贩卖毒品案中,一组在住处查获的物品出现多重矛盾:现场视频显示八包,扣押清单记载九包白色晶体及药片,而鉴定、检测材料中又出现十二个编号检材;部分检材的颜色、数量也无法与现场物品对应。包装照片上还缺少被告人和见证人的签名。

公诉机关后来提交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解释其中一包红色可疑物当时因为不能确定是否为毒品,所以未写入扣押清单;侦查人员还出庭说明取证情况。

但法院没有因此认为缺口已经补上。裁判指出,物品数量、颜色、编号和包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补充材料仍不能说明每一份检材从哪里来、与现场哪一包对应。相关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该37.32克物品的定案根据。

二、有效补正,必须回答“凭什么可以验证”

从瑕疵到补正的四步

先定位缺口:是清单漏项、签名遗漏,还是检材身份、数量和来源无法对应。

再找同期材料:原始录像、连续照片、封存记录、移交登记、在场见证等,能否在事后独立核查。

解释原因与后果:为什么发生错误,错误有没有造成混淆、替换或污染的现实可能。

检验能否闭环:说明与同期材料是否一致,能否让控辩双方和法院复核,而不是只能相信说明人。

如果清单把一个明确可识别的编号写错,而同步录像、照片、封条和移交记录都能相互对应,补正可能恢复证明力。可如果现场是八包、清单是九包、送检又成十二份,颜色和数量同时变化,事后说“都是同一批”并不能消除被混淆、替换或来源不明的可能。

真正的区别:合理解释会引向已经存在、可以复核的材料;无效说明只是在事后重复“没有问题”。前者把证据链重新接到原始记录上,后者要求法院以办案人员的保证替代客观核查。

三、程序问题为什么会影响实体结论

物证和检材不会自己说话。它之所以能证明犯罪,是因为法庭可以确认:现场发现的就是后来送检的,送检的就是鉴定机构检验的,检验结果对应的仍是同一物品。这个过程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或同一性审查。

数量、颜色、编号不是形式装饰,而是物品身份的坐标。坐标只有轻微笔误,且有其他同期材料稳定定位,问题或许可以补正;坐标大面积错位,来源又只能靠事后回忆,就会影响证据真实性,进而影响定罪量刑事实。

四、排除一组材料,不等于全案当然无罪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边界。法院没有采用37.32克物品对应的鉴定和检测材料,但根据另有的多次交易事实、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仍认定赵某实施贩卖行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维持。

这恰好说明证据审查应当分组进行。某一组物证链条断裂,只能影响它所证明的事实;全案是否成立,还要看其他独立证据能否形成闭环。律师既不能把重大取证缺口说成无关紧要,也不能把一处排除自动放大为全案归零。

风险提示 :判断情况说明是否有效,不能只看它有没有盖章、有没有侦查人员出庭。更重要的是:它解释了什么,依据什么,原始材料是否仍在,缺口造成的后果能否被排除。

五、阅卷时如何把问题问得更具体

看到情况说明,可以把原问题和补充材料并排放置:现场记录了几件,清单列了几件,照片拍了几件,送检了几件,鉴定报告写了几件;每次移交由谁签名,封条是否连续,编号何时发生变化。

这样做不是挑格式毛病,而是确认法庭面对的检材,是否仍能可靠地追溯到被指控的现场。只有问题被拆到具体节点,补正是否合理才有可讨论的标准。

真正的补正,是让缺失的事实重新可验证;如果只剩事后说明,证据链并不会因此自动接上。

资料依据

赵某贩卖毒品二审裁定书(2018)晋10刑终227号。裁判观点:情况说明及侦查人员出庭仍不足以补正数量、颜色、编号等重大矛盾;相关鉴定、检测材料未被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行有效,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物证、书证收集程序瑕疵的补正、合理解释及排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及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基本规则。

相关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