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15 页PDF · 684.0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8 页
100%
1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1页预览
2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2页预览
3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3页预览
4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4页预览
5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5页预览
6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6页预览
7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7页预览
8
《2月1日(下午)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随堂笔记_2026法考客观_法-D_01先行筑基(内部班)视频+讲义_民诉法视频+讲义_随堂笔记》第8页预览

本文档共 15 页 剩余 7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26 年民事诉讼法先行课后总结
(2 月1 日下午)
二、重点内容总结
第九讲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二、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
(二)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证
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越密切,其证明力越大;关联性越弱,其证明力越小。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
法性包括两层含义: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
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
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可以作为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
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
开质证。
所谓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
材料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说明和辩驳,以便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审判
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诉讼活动。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如果是第二审程序,则
为上诉人、被上诉人。
质证的客体或者说质证的对象,是在法庭上主张和出示的各类证据,而不论该
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质证的内容,是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质证的程序:(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
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
三人进行质证。
4、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
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5、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
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四、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
弱)。只要某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其就具有一定
的证明力,但不同的证据,其证明力的大小却存在区别。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
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两者之间也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证据的证明力是证
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
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三)自由心证制度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
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
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四)涉及证明力有无的规则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
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
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第二节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一)本证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
据。
(二)反证
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
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举个例子: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诉被告将其殴打致伤,提供医院病历、医药
费单据等证据,本证;被告辩称不是自己殴打的,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反证。
举个例子:借款纠纷,原告主张借款未还,提交了“借据”,本证;被告承
认借款事实,但主张借款已还,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条”,本证。
特别提示:本证、反证的区分与原告、被告没有关系,而与客观证明责任的
承担有关系。即只要原告或被告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就是
本证。判断本证、反证,按照如下逻辑顺序:首先确定待证事实、其次确定证明
责任,最后确定本证反证。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一)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
定意见等。
(二)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则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例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别
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前者是以语言表现的,具有人的主观性;后者是以物质表现的,具有较强的客观
性。
2、两者的形成过程不同。
前者经过主体感知、判断、记忆、表达等过程;后者经过发现、提取、记录、保
存等阶段。
3、两者的证明价值不同。
前者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较为明显,可以全面、动态、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后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不一定明显,通常是局部、静态、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
(一)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
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传来证据不是直
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
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复印件、复制品并非全是传来证据,如果和案件事实同时产生,也可
能属于原始证据。比如当事人将买卖合同原件复印后,在复印件上补充了相关内
容,并签字、盖章,则此时的复印件也可能构成原始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特别提示:传来证据也可能构成直接证据,证明力小的证据也可能构成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只看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与证据的来
源、证明力的大小没有关系。比如,借条的复印件可能是传来证据,但也能单独
直接证明借款的待证事实。再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小,
但也可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第三节证据的法定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
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
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合同书、借据、房产证、建筑图纸等。
(二)公文书与私文书
1、公文书与私文书的概念
根据制作的主体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证与非公文书证。
公文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职权制作
的文书,如决议、决定、信函、证明文书、判决书、公证书、验资报告等。
非公文书证,又称私文书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从事民事行
为的目的所制作的文书,如保证书、承诺书、借据、欠条等。
2、公文书推定为真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
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
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特别提示:以公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无需对公文书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
任。
3、私文书举证证明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
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
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其证明力。
特别提示:书证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
形式真实性是指书证本身是否真实,有无伪造。主张以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
当事人对形式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内容真实性是指书证在形式上是真实的,但其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
示。私文书具备形式真实性就推定其内容为真实,由反对私文书内容真实性的当
事人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
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
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
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
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
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
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
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
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修正)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
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
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
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五)证明妨碍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
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
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六)书证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质量、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
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例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物
品、受到损坏的物品或受到伤害的身体等。
四、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
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二)最佳证据规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
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电子数据★★★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
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
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的特殊规定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
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
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
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
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
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
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
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
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
真实性。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
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资格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具
有不可替代性。
1、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可以作为证人。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证。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制度)
4、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
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
言,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人出庭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
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
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
2、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1)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
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证人出庭作证的约定例外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
证。
(3)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程序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
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
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3、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
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情形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别提示:依申请+依职权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除外。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
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4、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
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
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
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5、证人具结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6、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
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
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7、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
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
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
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七、鉴定意见★★★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
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二)鉴定的启动
1、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
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当事人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后
果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
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
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
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法院依职权鉴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
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符合(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
等程序性事项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三)鉴定人的确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鉴定人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
2、法院依职权鉴定时鉴定人的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
定人。
(四)鉴定人具结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
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鉴定材料的质证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
的根据。
(六)鉴定程序
1、鉴定人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
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
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人民法院审查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
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3、鉴定书的送达及异议的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
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
者补充。
4、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特别提示: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生成的书面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可以作为书
证使用。
5、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处理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
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
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6、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
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
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随堂习题
【单选】1.2025 年7 月4 日,范某男友秦某在刷某短视频时发现小王发布损害
范某隐私的视频,范某与小王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停止侵权行为,并在
网上赔礼道歉。举证期限届满前,范某申请男友秦某出庭作证。关于本案证人证
言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秦某系范某男友,不具有证人资格
B.秦某系范某男友,其证人证言不能独立作为定案依据
C.范某申请秦某作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D.秦某出庭作证的费用由本案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单选】2.根据证据分类的相关理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B.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单选】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
法律后果?
A.被告刘某承认原告马某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B.被告陈某在一审调解过程中对原告贾某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
能成功
C.被告文某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王某在答辩状中对原告张某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随堂练习解析
1.【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 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故选项A 错误。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0 条的规定,与
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因此,选项B 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9 条第1 款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因
此,选项C 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
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因此,选项D 正确。
2.【答案】A
【解析】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而传来证据则是来源于证据的
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
那些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成证据链才能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的证据。正确解答本题涉及对证据不同分类之间关系的理解,如果只是从理
论的角度分析,而不涉及某一案件中的具体的一个证据,那么,从一种标准对证
据分类的分析,转换成从另一种标准对证据分类的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
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所以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但是证人转述他人所
见的案件事实不一定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选项B 是正确的,而选项C 是错误
的。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而
反证则是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区分
本证与反证需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是证明对象。当事
人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属于案件中的证明对象,该证据是当事人为完成证明责任
而提出的证据,即为本证;反之,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属于案件中的证
明对象,当事人提出该证据不是为了完成证明责任,而仅仅是反驳对方当事人的
主张,该证据即为反证。第二,本证与反证的划分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关系。
原告与被告均可以提出本证,也均可以提出反证。因此,选项A 错误。直接证据
是证据单一、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间接证据是若干个证据结合成证据链证明案
件事实,因此,选项D 错误。
3.【答案】D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2 条第3 款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
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选项A 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07 条的规
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
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选
项B 错误。根据该《民诉解释》第92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
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因此,选项C 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2 条以及《证
据规定》第3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
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选项D 当选。
五、课后预习内容
第十讲民事诉讼证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