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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民诉推背图(韩心仪)_2026法考客观_觉-X_072026JX推背图(内部班)_0426JX推背图民诉法韩心怡视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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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民诉(一)总论+主管与管辖
最高院审理的案件
大部分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上诉)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调解书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依申请不公开
法定不公开
过程公开的例外
)
审
终
审
一
( 
外
例
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诉的理由
构成要件
独立性
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关键在于是否为一个独立的诉
本诉撤诉后,该主张能否独立成诉?
反诉与反驳?
总
论
+
主
管
与
管
辖
基
本
制
度
诉
PartⅡ: 
地域管辖之
一专属管辖
PartⅡ: 
地域管辖之
二协议管辖
主
管
 
法
定
管
辖
基
本
原
则
诉讼程序
解决纠纷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简易、小额、公益、三撤、执行
异议之诉等)、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非讼程序
不解决纠纷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是特别不是非讼)、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无辩论,无调解,无上诉,无三撤,无再审,无诉的
分类,无人民陪审员】
体系地位
规定内容
调整关系
公法私法
 公法【民法是私法,民诉是公法】 
基本法
程序法
部门法
主体至少有两种+必有一方是法院(法院内部行为×;当事人委托律师×)
基
本
理
论
民事诉讼行为
与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
基
本
制
度
PartⅠ:
 
级别管辖
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解除合同)
分类依据: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注意:非讼程序不存在分类问题】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
变更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如离婚、第三人撤销之诉)
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如要求偿还借款、要求赔礼道歉)
主体同一
本诉A告B,反诉B告A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程序同一
向受理本诉法院提(专属管辖除外)
管辖同一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起时间
两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事实或具有因果关系等 
牵连关系
能→反诉
无牵连关系
典型情形,如反诉与本诉(一起审、一起判)
诉的重叠合并(择一审)
诉的预备合并(顺序审)
有牵连关系
单纯合并
不能→反驳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主管
效力判断
法院处理
原则:法院发现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外:双方在首次开庭前都没提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
裁,法院继续审理
【注意】或裁或审: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继续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必经)
例外: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欠薪不可以,要有欠条)
与劳动仲裁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认为应由其审理
最 高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
高 级
中 级
基 层
原则上归我管
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影响的一个标准→钱多:双方均在
或均不在法院所处的省→5亿;一方在一方不在→1亿)
重大涉外案件(重大:人多、钱多、事多)
最高院确定的案件:①海事、海商;②专利纠纷;③公益诉讼;
④仲裁相关(国内仲裁保全归基层)
不动产物权纠纷+四类合同纠纷
【建工/租房/政策性房屋买卖/农村土地承包】
不动产所在地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违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书面形式+实际联系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
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内内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
内外相同又相对→同等=一视同仁;对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仅当事人享有+口头或书面+实体及程序+诉讼程序全流程(非讼程序无辩论)
对法院的约束
裁判超事实/证据,违背辩论原则 
仅当事人享有+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所有程序(诉讼+非讼+执行)
对法院的约束
裁判超请求,违背处分原则 
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证人 
 出庭作证要签+读保证书(无、限人除外)
当事人
 向其询问案件事实时要签+读保证书
鉴定人
鉴定前要签署承诺书
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救济
可同级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工作
效 力
回避决定作出前
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 
决定权
其他人员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自行回避
决定回避
方 式
内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近亲属等)
外在⸺不当行为(如私下收礼等)
参与过前序审理程序(如张法官参与过A案一审后,不得再参与A案二审)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又进入到二审程序的,不受限制(因为并未实际处理)
原 因
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回避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人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对 象
审判委员会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文书上署名的)
人民陪审员可参加的庭审范围
一审(包括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 诉讼程序
口头、书面
时间:原则→开始审理时提出;之后才知晓,
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和 解
私力救济
自行解决纠纷
诉讼外调解
社会救济
调解协议≈合同
民商事仲裁
社会救济
民事诉讼
公力救济
财产类纠纷;自愿(仲裁协议);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财产+人身纠纷;程序规范;裁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诉讼:就调解协议起诉(替代原纠纷)
与非讼: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可执行)
线上诉讼活动=线下诉讼活动;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
原则
原则
诉讼
(有纠纷)
非讼
(无纠纷)
合议制适用场景
(复杂)
独任制适用场景
(简单)
例外:(特殊的才用合议制)
1.选民资格+担保财产超基层管
辖范围等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2.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
例外:(独任制可应对简单案件)
一审:所有简易程序+部分普通程序(基层
一审+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①中级二审+
②一审简易或不服裁定+③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④双方当事人同意
适
用
情
形
主体合并(原/被告2人以上)
客体合并
(多个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等
民事审判程序
民诉法的属性
同等与对等原则
平等原则
诚信原则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诉的要素
诉的分类
 反诉
 诉的合并
 与民商
事仲裁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
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的行为【不监督仲裁】 
监督对象
抗诉
上级检→上级法
方式
检察建议
同级检→同级法 
纠纷解
决方式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形式:①书面√;②口头×;③默示仲裁(一方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有仲裁协议)√
内容:①明确提仲裁√或裁或审×;②财产纠纷√人身纠纷×;③仲裁机构明
确具体且唯一√机构不存在×多个机构?(不当然无效,协商一致√不一致×)
其他: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无/限人订立×;胁迫订立×
新
(当事人)
申请回避
民诉(二)主管与管辖+诉讼参加人
有字号,告字号;无字号,告经营者【实际经营
者与登记不一致,二者一起告】
做当事人的资格
“活”人+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无营业执照) 
告合伙人(可以单独告,也可共同告)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资格
原 则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
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等是适格当事人
例 外
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消协、环保组织、检察院)是适格当事人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适格当事人
自然人死亡→继承人继承,但人身专属性权利
义务除外(如离婚案件,当事人死亡则诉讼终结)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影响当事人A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且结果对C有拘束力
同时:
①C可向法院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准许;
②C可向法院申请替代A,法院视情况而定,如准许,C替A, 
A退出;如不准许,可追C为无独三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
(A诉B,诉讼中A将权利
义务转给C)
常
考
类
型
Ⅱ
常
考
类
型
Ⅲ
共同危险、共同侵权,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借用人和出借人承担
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原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
产品侵权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常
考
类
型
Ⅳ
军事法院
双方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
互联网法院
本应由北京/广州/杭州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案件(如网购合同
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等)
①住所地变更;
②行政区划变更;
③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④被告提反诉
常见恒定情形
 例 外
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请且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增加
或变更后为准
第一步:
确定管
辖法院
第二步:
应诉管辖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两个法院管辖权有争议(都想管或都不想管),找共同上级
情 形
上级直接主动拿(无需下级同意) 
下级主动送且上级同意收
下向上移
情形特定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上级可下放
不能随便放
依职权/依申请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注意1
注意2
合
同
履
行
地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未
履
行
已
履
行
不动产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
租赁物使用地
租赁合同
买受人住所地
线上交付
收货地
其他方式交付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给付货币
网络订立
买卖合同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其他标的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要追加(不参加不影响审理)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申请再审
再审按一审,直接追加
再审发现漏人
合同 
主
管
与
管
辖
+
诉
讼
参
加
人
当
事
人
二审发现漏人 
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重审时追加
普通共同诉讼
VS
必要共同诉讼
共
同
诉
讼
侵
权
法
定
管
辖
PartⅡ:
地域管辖
之三 特殊
地域管辖
PartⅡ:
地域管辖
之四 一般
地域管辖
PartⅢ:
专门管辖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依主合同确定管辖【从随主走】
可以单独并且只起诉担保人
依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
裁条款
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当事人
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担保合同
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
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
裁
定
管
辖
等
管辖权转移
从有到优
级别变通
条件严谨
指定管辖
解决僵局
上级指定
移送管辖
从无到有
纠错程序
对比事项
必要共同诉讼
(一个诉必须合并⸺主体合并)
普通共同诉讼
(多个诉可以合并⸺主体合并)
人  数
至少一方是多人
至少一方是多人
诉讼标的
一个
多个;同种类
审理合不合
一个诉,必须合
效率出发,可合可不合
同类多个+同管辖同程序+
法院及当事人同意→合
内部关系
一人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
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
发生效力
合并后各主体间相互独立
判决合不合
一个诉,必须合
多个诉,分开判
再审按二审,先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
时追加【重审时,当事人可申请变更、增加诉请或提反诉】
下级主动要? ×能力有限,不能主动请缨!
约定履行地是否与原/被告住所地重叠
×
√
重叠
不重叠
有约定
未约定
约定履行地√
共有财产受他人侵害,共有人为共同原告
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追索赡养费案件,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应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无/限人致人损害的,无/限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成立→有管辖权
不成立→
如何修正?
提管辖
异议
法院依
职权移
送管辖
当事人(非第三人)+答辩
期内+一审级别/地域
管辖异议成立,裁定移送
管辖;不成立,裁定驳回
【注意】裁定救济→10日
内上诉
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
院管辖(且不成立应诉管辖)
→裁定移送管辖
情 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能再次移送,应报请上级指定
注 意
已经受理+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
的法院来纠错(级别/地域均不受限制)
未提管辖异议
+实体答辩/反
诉+不违反级
别和专属管辖
融合考点
一般保证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般保证人为
共同被告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致人损害,原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
当
事
人
适
格
诉
讼
权
利
能
力
常
考
当
事
人
情
形
当
事
人
变
更
无/限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公共
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做
当
事
人
的
职务行为→员工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
劳务行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常考类型Ⅰ
劳务派遣→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
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
范围内,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部分连带)
必要共同
诉讼中,
必须要参
加的人没
来?
管
错
了
吗
︖
管辖恒定原则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新
是否成立
上向下移
离开住所超过1年
的离婚案件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监禁、强制性教育措施)
“三费”案件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种特殊被告
(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
宣告失踪)
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
原告就被告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
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
管辖常考
的四类型
信息网络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行为实施地→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服务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确有必要+上级法院批准
民诉(三)诉讼参加人+证据与证明
 
 
 
 
 
 
 
一人自认不影响其他当事人
一人自认,其他当事人不反对就都构成自认
免证事实
 不可反驳、推翻
 可反驳/推翻
自然规律、定理、定律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撤回
共同诉讼的自认
 不构成自认
 ①为达成调解/和解而认可的事实;②诉讼过程外认可的事实
 方式
 ①明示;②默示(不承认不否认+经说明并询问仍不表态);
③诉讼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除外)
 
 不适用自认
 
 
 
谁能作证:了解案情+能正确表达
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另行指定监护人代理
参与诉讼
完人
无/限人
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或终结
证人出庭
(依申请/依职权)
例外:可不出庭作证(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法定原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
可抗力/其他正当原因+法院准许
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无/限人:能做证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
签+读保证书(无/限人除外)
客观陈述、当庭陈述、连续陈述、接受询问
原则:应出庭作证
意定原因: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准许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如何作证
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
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承担
范围
承担
费用承担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提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全
部投资者生效(默示加入,需声明退出)
被告:对消极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事实成立,虽然权利发生,但对应后果不会发生,
如还款事实、时效抗辩等)
选不出代表人→自己参诉
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
辅助原告或被告
亲自参与诉讼的能力
选不出代表人→另行起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
【口说无凭】只要在诉讼中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就应当提供证据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承担不利后果】
内涵
过错归责: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过错
原则
原告: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减、免责事由;自己无过错
原告: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不是待证事实】
被告:减、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
例外
原告:对侵权要件
承担证明责任
无过错归责:侵权行为、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过错不是待证事实】
    过错倒置
(适用过错推定)
   因果关系倒置
(环境污染侵权)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原告过错
被告:对减、免责事由
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常见
两种主张
原告主张借款
原告对权利发生事实【借贷合意+借款交付】承担证明责任
虽然借了,但是已经还了/债务已经被免除了
对权利消灭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只需动摇法官内心确信
我没有借,款项是货款/演出费/别的用途
原则:
高度盖然性
法定
代理人
委托
代理人
例外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反证不需要达到该标准,反证只需要将法官对待证
事实的心证状态由“内心确信”拉低到“真伪不明”
较大可能性:程序性事项
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死亡效果不同
不得委托无/限人为诉讼代理人
表
①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
诉讼、恶意串通、程序性事项);②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
/
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
只写“全权代理”,但未写明具体授权范围
证
明
对
象
代
表
人
诉
讼
第
三
人
证
明
责
任
证
明
标
准
代
理
人
证
据
法
定
种
类
分
配
原
则
民
间
借
贷
侵
权
纠
纷
当事人陈述
电子数据
自认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超过10人的,可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参加诉讼;
程序性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处分实体性权利(放弃、变更、
承认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
诉
讼
代
表
人
本质特点
出庭
 
区别
诉讼行为能力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已知的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
则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有效公证文书
所确认或证明的事实、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原告:对积极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事实成立,相关权利才能发生)
无人在教育机构受伤害;动物
园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搁
置物、悬挂物、堆放物致人损
害;特定情形医疗纠纷
公告程序:
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30天)→权利人登记
(初步证明,证明不了另行起诉)→法院裁判对登
记权利人有拘束力,对其他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裁判
裁判
个人饲养动物致害、监护人
责任、用人者责任、产品质
量侵权、环境污染侵权
民诉(四)证据与证明+调解制度等
证
据
法
定
种
类
证
据
理
论
分
类
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1-2名
出 庭
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期 限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
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询问 
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质
经法庭准许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质证意见
视为当事人陈述意见
询 问
性 质
不适用回避(证人不适用回避,鉴定人适用回避)
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必须由法院的人员进行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勘验笔录 
主体
当事人(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审判人员说明证据情况→各方辩驳、质证
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视为申请方举示的证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
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原则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方式
范围
审判人员说明证据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 
证
明
程
序
期 限
①客观原因或对方无异议→视为未逾期;
②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应当采纳+训诫; 
③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不予采纳;例外:与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训诫罚款
确定方式
①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②法院指定
 一审普通≥15日,简易≤15日,小额≤7日【不够可申请延长】 
逾期后果
依申请
①国家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权调取;②涉及国密、商密、个人隐私;③因客观
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依职权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程序性事项
不适用自认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如公益诉讼的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不公开
诉讼程序结束,不得重复起诉
一审调解结案,不得上诉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原争议消灭,依调解协议内容确定为准
调
解
制
度
签收生效,调解成功,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可留置送达;同意可电子送达
谁要签
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无独三(不担责无独三×;担保人×) 
不签后果
调解失败,及时判决
生 
效
原则:
制作调解书
情 形
离婚和好;维持收养;能够即时履行等
如何结案
注意
二审、再审调解结案,必须要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视为撤销(不明确写明撤销)
(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调解协议签章=发生法律效力【后续请求制作
调解书,法院可准许;但即便拒收调解书,也不影响效力】
例外1:一审
特殊情形,
可不制作
例外2:极特殊情况,可作判决书
①无人离婚,法代要求;②涉外要求
时间: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启动:依申请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
启动:依申请/依职权
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范 围
只能是给付之诉,属于“四费一金一酬”/情况紧急案件
民商事仲裁无先予执行,劳动仲裁可以先予执行
时 间
只能依申请,只在诉中,没有诉前
担保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救 济
同级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如申请再审的时间为6个月,判决上诉期15日
如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可延长
均为可变期间
正当事由+障碍消除10日内+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
证
明
程
序
诉
讼
保
障
制
度
以时、日、月、年计算
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后第一日为届满日
文书在途(当事人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 类
顺 延
计算规则
 指定期间(法院指定)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
相对不可变
协议内
容三可
两不可
超出诉讼请求√
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要承担责任
约定担保 
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请求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
×
×
应调
离婚案件;简易程序中的“熟人或小钱”纠纷(如继承纠纷、邻里纠纷等)
不调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兄妹不能调成夫妻);非讼程序
证
据
与
证
明
+
调
解
制
度
+
诉
讼
保
障
制
度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当事人陈述;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③无/限人所作与
其水平不相当的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
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补强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证据应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
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私文书证: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事实的当事人
对其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由制作者或其代理
人签名、盖章、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①经法院责令拒不提交→认定
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②以妨碍对方
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或使书证不能使用→认
定申请人所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公文书证与
私文书证
文书提出命令
几个特殊证据规则
(适用于书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
是→原始证据
否→传来证据
能→直接证据
不能→间接证据
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提供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
不负证明责任一方提供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反证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与证明责任
承担的关系
诉前保全(情况紧急)
诉中保全
执行前保全
方式
依申请
依申请+依职权
依申请
管辖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
所地+有管辖权法院
受诉法院 (二审、再审→可以
自己,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
原法院或执行法院)
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第一审
法院及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法院)
担保
必须
 
可以
 
可以不
时间
5日裁定,5日执行(紧急同前)
/
解除
①保全错误; ②撤回保全申请; ③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 ④诉前保全,申请人30日
不起诉或申请仲裁; ⑤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8小时裁定
应当提供担保:
①申请采取查
封、扣押等限制
保全标的物使
用、流通等保全
措施;②保全可
能对证据持有
人造成损失
出庭情形
费用负担
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
异议方先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鉴定意见有瑕疵,鉴定人自己负担
依申请
依职权(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程序性事项)
拒不出庭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退还鉴定费等
鉴定前签承诺书,鉴定材料要质证,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不同意见
如实注明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超期/不出庭
等其他情形→重新鉴定+退费
鉴定人出庭
启动
鉴定程序
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异议:鉴定意见送当事人→当事人提书面异议→
鉴定人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有异议且交费→通知鉴定人出庭
 
 
规 则
注意1
注意2
规 则
注意
见证方式
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法院,
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
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同住的配偶
①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记明事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适用于军人及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必须到庭当事人+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拘传(院长批)
适用
可单独,可合并
救济
上一级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拘留
15日以内(改正错误后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 
罚款
 个人:10万元以下
单位:5万元-100万元
期限限额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国内诉讼公告30日,涉外诉讼公告60日,视为送达
支付令和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
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经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邮件、传真等能确认其知悉的方式送达
【注意】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提供纸质版的,法院应当提供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拘传
罚款和拘留
程序
决定书,院长批准
拘留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通知不到的记录在案
直接送达时被拒绝签收+将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住所+法定见证方式→视为送达
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
 先予执行
 调解的法律效力
 证据保全
调
解
书
的
制
作
与
生
效
认证
调证
举证
本证VS反证
调解范围
调解过程
期间
调
解
协
议
保
全
勘验笔录
质证
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辅助人)
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鉴
定
意
见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民诉(五)一审审判程序等
受理前:符合条件,立案受理;不符合,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
有仲裁协议
无管辖权
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期限:6+6(本院院长批准)+X(上级法院批准)
决定
一审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反诉原告可以撤回反诉;
撤
诉
与
缺
席
判
原告6个月后才可再诉(新情况/
新理由可以随时);被告可随时起诉
必须到庭的不能缺席判(包括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且申请撤诉未
获准许的原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的被告、负有赡抚扶义务的
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不来→拘传
起
诉
与
受
理
一审撤诉后可再次起诉;二审、再审撤回起诉后不
可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
再次起诉→符合条件则应受理(若驳回诉讼请求则
不允许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
开
庭
审
理
审
理
前
准
备
诉
讼
障
碍
阶段1
开庭前当事人协商自愿选择+法院审查同意→其他类型案件
前提:基层法院及其
派出法庭+第一审
独任制
依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简单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7日
小额诉讼:2+1(院长批准)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
法定:标的额≤50%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
约定:年平均工资50%<标的额≤2倍年
平均工资
不得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评估鉴定/一方下落不明/提出反诉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一方人数众多/涉及国益公益/三撤/发回重审或
再审/非讼
前提简单金钱给付类:基层法院及其派出
法庭审理+第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民事案件
举证期限短
3+1(院长批准);普通程序:6+6(院长批准)+X (上级法院批准)
审限短
简转普:继续审
1.该书面告知的要书面
2.审限从立案次日起算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简
易
程
序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民
事
裁
判
适
用
情
形
特
点
程
序
的
转
换
裁定补正
既
判
力
标准时:裁判生效时(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不
受原判既判力约束)
无合理理由拆分→部分请求
既判力扩张至全部
有合理理由拆分(如没钱交大额
诉讼费)→部分请求既判力不扩张
判决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没有
: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受理前: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坚持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移送管辖
仍要受理;若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
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
几
种
特
殊
情
况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方式:线下开庭or线上开庭(当事人同意)
审理流程: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延期时间不计入审限
裁定
裁定
终极障碍,诉讼无法/无必要继续进行
有独三可以撤回有独三之诉 
申请撤
原告未交费/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
许可中途退庭 
视为撤
不让撤?
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不同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处理
起诉状:原则上书面,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案由不是起诉状法定内容)
效果:诉讼时效中断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
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要求增减费
用可以
离婚没离成/维持收养关系
①原告适格(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诉讼权利能力);
②被告明确(不要求适格→实体判断);
③具体诉请、事实理由;
④符合主管+管辖
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例外:双方在首次开庭前都没提仲裁协议的,视为
放弃仲裁,继续审理
送达文书:起诉状副本(收到后起算答辩期);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15日)
(有必要)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证人出席,视为出庭;自认,视为自认;发表质证意见,
视为质证)
确定适用程序:无争议转督促;能调解就调解;能简易就简易
确定审判组织:独任或合议【普通程序独任:基层+基本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第一审】
一般被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
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
小障碍,诉讼仍需继续
延期审理
撤诉
缺席判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裁判
文书
调解
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
调成,可接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法院制作调解书
一事?
重复起诉
①当事人相同;②诉讼标的相同;③诉讼请求相同
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理过?
实体判决
文书送达
方式简化
注重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熟人纠纷/争议小的纠纷/标的额小的纠纷,
应先行调解
审判组织简化
权利义务告知简化
可口头告知,但必须告知,尤其是涉及回避等重要权利义务
普通程序≥15日≥简易程序 
裁判文书简化
针对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部分符合下列情形可适当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可省略)
情形:
①调解书结案;
②一方明确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③涉及商秘、个人隐私,一方要求简化,法院认为理由正当;
④双方同意简化
普转简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其他类型案件
(非简单),开庭前当事人协商自愿选择+法院审查同意
简转普
案件不简单
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
认为成立,裁定转
法院依职权裁定转
可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若简便送达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未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注意】简易程序不得公告送达!
举证期限缩短
简易:≤15日
普通:≥15日
审限缩短
简易:3+1(院长批准)
普通:6+6(院长批准)+X(上级法院批准)
裁判文书简化
简易转小额
简易程序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但标的额在50%<×≤2倍之间→
开庭前当事人协商自愿选择+法院审查同意
小额转简易/普通 
不符合小额
认定事实、裁判理由可省略
当事人开庭前提异议,法院审查认为成立,
裁定转
法院依职权,裁定转
不得适用
范围
禁止重复起诉+当事人和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
与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和判断
已上诉的,二审纠错;未上诉的,再审纠错
内容实质错误 
文书错误
形式
判决:主要解决实体问题+书面
裁定:解决少数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书面或口头
决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书面或口头
笔误、计算错误等瑕疵
文书公开 
未生效×涉及国密商密个人隐私×
调解书(公益诉讼除外)×
、
只能查阅已生效
判决书、裁定书
形成力
执行力 
给付之诉+原告胜诉+给付内容明确具体
直接变更、消灭涉案法律关系的效力,如离婚判决、三撤判决
拆分请求?
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权利 
义务承受者
扩张?
主观
范围
客观
范围 
对诉讼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股东会决议诉讼等→其他股东
时间范围
起诉
起诉条件
特殊情况
一事不再理
(两步走)
起
诉
后
处
理
判
决
的
效
力
审
理
过
程
简
化
适
用
情
形
特
点
程
序
的
转
换
大障碍,诉讼是否需要继续、由谁继续、如何继续不确定 
热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民诉(六)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
消费者类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
公告30天期满无人起诉→提起公益诉讼+派员出庭
诉讼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原告)
不服救济: 上诉(二审时,上级检察院可派员出庭)
受理后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止损)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不足以保护社会公益,可以向其释明变更/增加
行政通报
法院释明
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中级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
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主管、受诉法院管辖+证明社会公益受损的初步证据
不违反公益
应当出具调解书
违反公益
不予出具调解书
环境类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
环境保护公益活动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和解
调解
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
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
公益诉讼不允许提出反诉
撤诉
反诉
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判决可上诉)
①非讼程序;②婚姻无效、撤销或离婚裁判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③未登记权利人
对代表人诉讼的裁判;④具体被侵权人对公益诉讼的裁判;⑤公司股东对公司与他人
之间的裁判;⑥公司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独立参加的诉讼
审理
原告:提三撤的第三人
被告:原裁判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无独三
第三人:原裁判不担责无独三
不中止执行
公
益
诉
讼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前提: 
没有新事实、
证据或理由
【注意】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审判组织
上诉期限内撤回:剩余期限不得再次上诉,上诉期满无他人上诉,
一审裁判生效
二审中撤回:若没有其他上诉人,一审裁判生效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
诉讼地位:
谁上诉⸺上诉人; 
对谁不服⸺被上诉人; 
剩下的⸺原审地位列明
一审原、被告;有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上诉】
主体
正向:一审普通或简易程序所作判决+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反向:最高院一审×调解书×大部分裁定×小额诉讼×非讼程序×
对象
判决15天,裁定10天
上诉期
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上诉期内+通过原审法院提出(直接找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上诉费用(交给原审法院)=
立案(二审法院决定是否立案)
上诉状
上诉请求+未上诉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益和他人权益的部分
审理范围
二审宣判前+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三益→可以准许撤
效果:诉讼程序终结,一并撤销原判,不可再诉
申请二审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撤回上诉
撤回起诉
不得再诉 
一审裁判生效
申请执行原一审裁判 
不履行和解协议
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书不写“撤销原判”)
具体
情形
一审漏人、漏判
先调,调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先调,调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
一并审可一并判)
二审新增诉请/提反诉
离婚一审判不离二审认为应当
离,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先调,调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事人同意一并审可一并判)
原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例外:独任庭(条件:二审为中院+一审为简易或不服裁定+事实清楚、
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
例外可以不开庭
(不开庭≠书面审)
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
改变错误部分
撤销错误部分
驳回诉讼请求
可改可发回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管辖异议可上诉不可再审】
新诉请
/反诉?
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范围)+未提再审但损害三益的内容
【再审只纠错,不解决新纠纷】
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
用裁定的方式撤销或变更
不予受理有错误
撤销原裁定+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驳回起诉有错误
撤销原裁定+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有错误
撤销原裁定+指令第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移送给有管辖权
的法院审理
裁定
第一审法院违反
专属管辖
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
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二审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
改判、撤销、变更
例外:非讼×;离婚/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关系中涉及
身份关系的部分×
原则:已生效判决书都可以
符合条件可申请再审
原则:裁定再审应中止执行
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案件,
可以不中止执行【四费一金一酬】
再审不审新诉求 
符合条件,告知另诉
再审用二审+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原审
违法缺席判/加新人/标的物灭失/无法通过另诉实
现→允许重审时增加/变更诉请、提反诉
例 外
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改判、撤销、变更
原审未审理基本事实/严重程序错误(漏人、漏请求等):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用二审
再审用一审
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 
其他理由申请
作出的再审裁判
可以上诉
作出的再审裁判不得上诉
①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达成和解+履行完毕→裁定终结审查
②再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履行完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原则:同再审用一审
原则上找上一级,一多双公
可找原审(一个找上级一个
找原审,协商不成原审管)
谁来审?
谁裁定再审
谁来审
例外:
证据
抗诉
找上级
高或最高
原审法院启动
【检察建议】
同级提,报
上级备案
判、裁、
调有错
最高院+上级法院启动
【抗诉】上抗下,
抗诉书同级提
 找法院
(首选)
找检察院
(备选)
判、裁→211条
调→损害国益、
公益,虚假诉讼
 判、裁→211条
调→非自愿合法
后置性+终局性
必然
启动
再审
不必然
启动再
审
原则:
!
可以指令原审或
原审同级审
1.因
问题
2.当事人
+
上级为
+
原判为一审/一多
双公/未质证/未调
证/未辩论等情形
起
诉
主
体
上
诉
审
理
结
案
结
案
再
审
的
三
种
启
动
方
式
审
理
程
序
起诉条件
阶段2
第
二
审
程
序
阶段3
再
审
程
序
阶段2
第
二
审
程
序
与其他诉讼关系
条件
不能提三撤
审理结果
后顺位检察院
可以和解、调解
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
优先机关或
其他组织
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原则上限于有独三或无独三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
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主体条件
实体条件
程序条件
管辖法院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再审的范围
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
二审和解
二审调解
裁判生效后:不予受理
开庭前申请:法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其他组织提公益诉讼
具体被侵权人提
私益诉讼
私益诉讼不受影响,但具体被侵权人
不能加入公益诉讼,也不能提三撤
审
理
方
式
再审对象
裁定再审与中止执行
小额诉讼再审
撤
回
起
诉
法院
准许
原纠纷
不可再诉
原纠纷
可再诉
法庭辩论终结前:无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同意+无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处理
对比一审 
【同二审】经其他当事
人同意+不损害三益 
法院准许的,应当一并撤
销原生效裁判、调解书
调解
和解
裁判
当事人找原审法院
事由成立,组成合议庭
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
公告期间≥30日
除非:①提供担保;②提执行标的异议
诉讼地位
撤销请求成立+确权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
撤销请求成立+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
撤销请求不成立(实体条件不具备)
法院主
动启动
检察院找
法院启动
审理程序:
①再审=原审,
原一还一,
原二还二;
②再审>原审,
按二审程序再
审
审判组织:
另行组成
合议庭
当事人找
法检启动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民诉(七)涉外程序+非讼程序
 
  
 
 
 
 
 申诉前置: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选举日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必须参诉:起诉人、选委会代表、有关公民
 选举日前:审结+送达判决书+通知有关公民
 情形
 选民名单有误(应列未列或不应列而列)
 选民本人或其他公民
 
情形
 
管辖
 支付令
 
 
 
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 数额确定+ 无其他纠纷)
 债务人住所地+ 基层法院
 15日内发出,仅督促效力
 
 
日内无法送达就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债务人15日内书面提有效异议
 
(超期限×口头提×没钱分期×)
 
债务人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撤回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裁定终结
 救济:院长提交审委会→裁定
 撤销支付令+ 驳回债权人申请
 
 
 
 情形
 主体
 
管辖
审判组织
原则独任制
 法院
处理
 
 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日内
 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
 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住所地+基层法院
 (所涉纠纷应由中院管,向对应中院提出)
 法院邀请调解:邀请法院
 不
 受
 理
不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
 申请确认婚姻、亲子、收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
 涉及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裁定:确认调解
 协议有效,裁定
 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异议
 
利害关系人知或应知权益受损
之日起6个月内提异议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
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情形
 申请人
 管辖
 审判组织
 法院处理
 救济
 债权无争议
到期未清偿+ 担保
权成立有效无争议
 担保物权人+其他(如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
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法院
 独任庭
 有实质争议
无实质争议+条件成就
 裁定驳回,告知起诉
 裁定准许实现(可强执)
 当事人:收到裁定
日内提异议
 
 范围
 管辖
 特征
 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原则
 例外
 基层法院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由中院管辖→找中院
 不解决争议,不适用调解/辩论,无陪审,一审终审→无上诉/无再审/无三撤
 原则
 例外
 独任制
 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选民资格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
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成立,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自动转为诉讼程序(债权人7日内明确
不同意起诉除外)
物
且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无以上情形,应履行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组织:合议制
 起诉主体
裁定:驳回申请
30
15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特
别
程
序
特
别
程
序
 
督
促
程
序
具有涉外因素
 人、法律关系的事实、标的物有其一涉外即可
 管
辖
 
 期
间
 
 送
达
 
 
司
法
协
助
 
确定
规则
平行
管辖
专属中国管辖
特定类型案件专属中国法院管
涉外协议中国管辖
沾中国边就能管
即便外国法院受理/审判,也能继续管
在中国无住所:答辩期、上诉期都为30日【不看国籍看住所】
我国驻外使领馆送达
向当事人在本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组织:其法代/主要负责人在国内→向该法代/主要负责人送达
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或组织担任法代或主要负责人+二者
共同被告→向该法人或组织送达
只给中国人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
允许+确认其收悉
公告送达
一般
满60日视为送达(其他送达方式都送达不了时才能用)
只要是涉外,都没有审限限制
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条约/外交/法院委托使领馆或通过即时通讯等方式)、
查询外国法
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与纠纷无实际联系/违反专属管辖/
违反排他性协议管辖)
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未获得合理陈述/辩论/代理机会
裁判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人民法院已判过或已承认过
违反基本原则/损害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送达,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殊
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当事人、外国法院都可申请
对外国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仅申请承认未申请执行的,法院仅对承认进行审查
不予承认和
执行的情形
(不服,10日
内上级复议)
只能当事人向中院申请
例外:我国法院已承认该外国判决(如在诉中申请承认,先中止,承认则驳回,
不承认继续审)
明示排他性选择外国+并非专属中国管辖+不涉及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可让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先受理法院规则】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先受理为由,申请中国法院中止诉讼且
不存在协议中国管/专属中国管/中国管更方便的情形⸺可让步(中止)
若中止后,外国法院不作为,可依申请恢复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不方便情形→可让步(裁定驳回起诉,
告知去方便的)。但是,外国法院不作为,当事人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
院应当受理
涉外应诉中国管辖
本来不能管,错误受理后被告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
双方当事人协议
无纠纷类型限制+不要求和
中国有联系
掌握
主动
权的
三种
让步
 启动
 管辖
 处理
 财产代管
 人变更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 基层法院(独任)
 宣告失踪公告3个月,宣告死亡公告1年(例外3个月)
 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自己申请
无纠纷→按特别程序审理(理由成立则撤销代管
人身份,另行指定代管人;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
回申请)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纠纷→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亡者归来”
宣
告
失
踪
︑
 
死
亡
 
 管辖
 选定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
 该公民住所地+ 基层法院(独任)
 判决
 事由消除
 无事实依据
 有事实依据
 判决驳回申请
 判决认定其为无/限人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新判,撤原判+ 恢复
 情形
 管辖
 无主+ 有形财产
 财产所在地+ 基层法院(独任)
 有人认领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有争议另诉解决
 
无人
认领
判决财产无主,归国家
或者集体所有,可结合
情况判给申请人
判决后有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对财产提请求→查证属实后作
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该公民近亲属(申请人除外),近亲属推诿则由法院指定
(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还要问本人意见)
申请主体
指定遗产
管理人案件
启动
死疯傻等
利害关系人或本人申请,法院另行指定
乱管理等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旧的指定新的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独任)
处理
遗产管理人
变更
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认
定
公
民
无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认
定
财
产
无
主
 
公
 
告
 
一
 
年
30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送
达
后
选
民
资
格
 
特
别
程
序
概
述
涉
外
程
序
+
非
讼
程
序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利害关系人:知或应知权益受损6个月内提异议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合议庭
民诉(八)执行程序
情形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
该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辖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
 公
 受理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申报(公告期≥60日)
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公示催告阶段
 除权判决阶段
 独任庭
 合议庭(无陪审员)
时间
除权判决作出前
不符合条件
驳回申报
 超过1个月不申请判决的
 法院组成合议庭→除权判决
 (应公告,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正当理由,自知或应知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在公告期满1个月
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审理
 组织
 申报
 权利
无人申报/
申报被驳回
符合条件的
法院只
形式审查
应当裁定终结程序
后申请人/申报人可起诉
 
共同
管辖
 
 择一申请
 当事人申请多个→先立案的管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提异议
 法院
 审查
 成立
 不成立
 裁定撤销案件+ 告知另行申请
 裁定驳回异议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院制作,
法院执行
 
其他主体制作,
法院执行
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决书
 公证机关(具强文书,如公证债权文书等)
 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
 
 申请执行
(原则)
移送执行
(补充)
时间:申请人在2年内提出(可中止中断)
 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附民的文书;环保公益诉讼+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主体: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权利继受人、继承人
 前提: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法院制作
 诉讼类:一审法院及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非讼类:作出法院及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其他主体制作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不服
 
确
定
规
则
执
行
管
辖
异
议
受
理
 
 
 
 
 
 
 
 
 
 
 
救济:10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完毕+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已经执行的财产
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法院自动强制执行(无需申请)
 
 
 
救济:15日内→
向执行法院提变
更追加异议之诉
一般情形:
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继承人等;
法人等组织分立/合并→分立/合并后的;
个人独资→投资人;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应否成为被执行人需符合特定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企业法人→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股东;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董事和控股股东
 适用条件
 适用情形
 适用结果
  被执行人是法人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
   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公民/非法人组织(法人适用破产)
 
  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申请时间:执行开始后,执行完毕前
 
  前提: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多个到期债权
 
  分配对象:金钱债权或已经转化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未提异议人反对
    未提异议人不反对
     按照新方案分配
   无异议
    按方案分配
 
  成功(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失败(不同意移送破产或不受理破产)
   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解除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措施
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制作分配方
案送达各债权人
和被执行人
执
行
的
一
般
性
制
度
 
执
行
的
启
动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法院准许
 
担保期间
法院依申请恢复执行+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
的财产(不得追加、变更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暂缓执行期满不履行/在暂
缓执行期转移担保财产
暂缓执行期间
担保期间
提供担保
保证责任开始
保证责任消灭
A
B
C
执行暂停
担保责任
 法律后果
适用条件
执
行
担
保
执
行
竞
合
 
执
行
回
转
不执行,上级法院自己执行、
责令执行或变更执行
有异议(15日
内书面异议)
 
适用条件:多个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一项特定财产申请执行
(债务人能够清偿全部债权,否则适用参与分配)
处置法院:先采取执行措施并且登记的法院(首封法院)
分配顺序:所有权>基于担保物权等享有的优先债权(成立在先的先得)>
一般金钱债权(先到先得)
执
行
根
据
 
执
 
行
 
管
 
辖
参
与
分
配
执
行
转
破
产
执
行
承
担
保全执行
 管辖: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保全行为地法院
特点:法院原则上不得处分标的物
与终结执行的关系:①进入终局执行后,自动转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
②履行期限届满30日内不申请执行,法院可依申请解除保全
保全担保:若第三人提供担保、保证,进入终局执行后法院可直接执行
担保财产或保证财产
 
 
  
 
金
钱
可以查冻扣,但要及时通知共有人分割财产
卖
给
购买
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强制执行
 
能
向法院支付全
部余款后
继续履行
已
登记
优先受偿
法院
查冻扣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的,依约
,解除查冻扣
法院能查冻扣
第三人救济:
1.
:保留所有权
的,剩余价款在变价款
中
(未登记不优先)
2.取回财产:向执行法院提
执行标的异议
 
执
行
措
施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①首封法院之外的法院只能轮候;②查封裁定送达后的处分为无权处分,
但不办理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③拍卖裁定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可以执行唯一住房:有扶养义务的人有住房/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房屋/
申请执行人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在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租金
协议分割: 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认定有效,仅执行被执行人
份额的财产,其余解除查冻扣
诉讼分割: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代位)可提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
 将财产
 
第三人
 被执行人
 
第三
 人的财产
第三人支付部分价款
+实际占有财产
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
 被执行人支付部分价
款+实际占有财产
 
第三人保留所有权
 
 
保障性
执行
措施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第三
 
人15
 
日异
 
议期
 有异议(口
头或书面
提出)
  
无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
无 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无直
接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异议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履行,法院
可强制执行(代位执行限一轮)
对特定物
的执行
原则:执行原物
例外:协商一致,折价赔偿;无法协商一致,终结执行程序、另行起诉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可替代:代为履行(如法院代为登报道歉)
不可替代:罚款/拘留/追究刑责
 查询信息/搜查财产/财产报告/媒体公布
加倍支付迟延利息→针对金钱债权;给付迟延履行金→针对非金钱债权(如行为债务)
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注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一定要限制高消费)
非
金
钱
用
财
产
偿
还
钱
代
位
执
行
 
 
 
 
执行行为异议
自行达成
执行终结
执
行
和
解
起诉:履行和解协议内容
申请恢复执行
(原生效裁判)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冻扣
拒不履行
(只能二选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
申请人提→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被申请人提→不影响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执行终结,因被执行人迟延/瑕疵履行遭受
损害→(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
不服:向上一级法
院申请复议一次
 
形式
 被执行人以
 和解协议为由提
出
 当事人
和解协议,但未共同将协议提
 交法院/一方向法院提出,另一方不予认可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
 和解协议正在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无效等→驳回异议
①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②一方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
③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各方签名盖章
 
形
 
式
履行完毕
 
和解效果
 
执
行
外
和
解
 
执
 
行
 
和
 
解
 
法
律
后
果
 执行启动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执
行
的
启
动
+
执
行
措
施
+
执
行
的
一
般
性
制
度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执行中止;
达成
 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协助
执行
法院之间协助执行(如财产在辖区外)/法院通知单位协助执行
(如需对登记的财产进行保全)
 
 
民诉(九)执行程序+仲裁
 
 
 
 
仲裁员回避→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回避→仲裁机构决定
 效力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庭自行决定
 
 审理
 不公开+ 开庭审理为原则
 可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不可以作调解书)
 制作调解书/裁决书
 裁决
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合议庭不同意见应当签)
 
 
 
 启动
 当事人
+ 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中级
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公证文书救济程序相同)
申请
 
 
 
 
 
 
被执行人是
房开企业
被执行人不
是房开企业
被执行人是
发包人
 
 
 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
 独任庭
 当事人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合议庭
决定
 
 
 
 
案外人申请
不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
不予执行
适用情形
结果
恶意或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尚未
执行终结+知道或应当知道采取执行措施之日
起30日内申请
 理由不成立
 
确认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
 法院
 
 
 级别
 中级
 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效力
 排序
 原则
 法院确认优先
 
例外
 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已
 经作出决定,则法院不予受理
地域
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
议签订地/仲裁机构所在地
 
 
 
  
 
 程序
 
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
 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等
 证据
 仲裁员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仲裁
 兜底:违背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
 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其无效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抗辩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撤裁
 流程
 当事人申请(3个月内)→法院收到申请(仲裁机构所在
 地;中级)→组成合议庭审查(无陪审员)2个月
 结果
 
 无撤销情形
 裁定驳回申请
 
 
有撤销
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
 (可仅撤部分)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
 
 
 
 证据问题仲裁庭采纳→重新仲
 裁,终结撤裁程序; 仲裁庭不采纳
 →恢复撤裁程序,撤销仲裁裁决
:
适用
驳回申请救济
情形 
通知重新仲裁
 不适用
 情形
开庭
通知
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必经程序)
 
 
 
展开:
无关情形
下的诉讼
无关⸺执行
标的异议
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
许可执行之诉
【继续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阻碍执行】
案
外
人
能
否
排
除
执
行
︖
 
 
 
效
力
确
认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
异议理由
执行行为程序性违法(执行措施违法、执行顺序违法等)
 
 
法院15日内审查
成立
裁定撤销或改正
 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
行
行
为
异
议
执
行
救
济
执
行
状
态
仲
裁
程
序
仲
裁
裁
决
仲
裁
协
议
 
 
 
 
执行担保/执行监督等引发
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转破产等引发
撤销申请/文书被撤/破产等引发;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必要继续,
裁定终结
满足①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②已支付全部价款;
③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商品房消费者可排除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
 
 适用情形
 同撤裁
 不适用情形
 和解结案/仲裁中无异议/重复申请
 
结果
 无法定情形
 
裁定驳回申请
 
 
 
 
 
 
原纠纷:重新达成仲裁
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裁定不予执行
有法定情形
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10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理由成立
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10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新
新
新
不
予
执
行
执
行
撤
销
 
和解
 
调解
 
回避
仲裁庭
 
暂缓执行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在线仲裁制度
仲裁诚信原则
 
终结本次执行
执
行
救
济
+
仲
裁
基
本
原
则
和
制
度
+
仲
裁
协
议
+
仲
裁
程
序
+
仲
裁
裁
决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当事人各自选定/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主体
仲裁活动可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的除外,线上与线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基本原则
和制度
满足①签订书面买卖合同;②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
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不动产买受人
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
权的执行
满足①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②已支付全部价款;
③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④非因案外人自
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买受人可排除一般金钱债
权的执行
满足①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查封前已签订不动产抵债协议;②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
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③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该不动产;④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接受
不动产抵偿的债权人可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
满足①案外人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
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以不动产折价协议;②抵债金额与抵
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人可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承租人能否排除
不带租拍卖/变卖
满足①查封前/抵押权设立前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
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②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可排除一般债权/抵押权的不带租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VS 案外人,被
执行人视其态度而定;
②若案外人提出确权请求,
案外人VS 申请执行人+ 被
执行人;
③若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扣
冻,以首封、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已知
的轮候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向执行法院提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
成立,中止执行;不成立,驳回
对驳回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符合三撤条件的)第三人
撤销之诉
中止执行:提供担保或
提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标的
异议
有关
无关
向执行法院提第二类执行标的异议:
成立,中止执行;不成立,驳回
对驳回裁定不服,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新
伪造证据/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