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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ER 高效学习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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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体系→不散)→Exercise(刷够题→会用)→Review(多轮背→记住)学习模型设计教学产品,让你
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搭建体系
(建立联系)
强化提升
(突破难点)
效果好
未理解
已理解
定期检测
薄弱/遗忘
分点学习
(打好基础)
零基础入门
(了解脉络)
专项刷题
(熟练运用)
多轮记忆
(刻入脑海)
没体系、学得散
不做题、不会用
老师讲考点
没资料、记不住
效果差!过?
不过?
CSER系统性教学模型
普遍的模型
VS
前面理解阶段跟名师,但后面记忆应试阶段,“高分学霸”更擅长,这样搭配既能保证理解,又能
应试;时间少的在职考生可以直接跟“学霸”学习高效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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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录,自2018 年APP 上线,觉晓已经积累了上百万条数据,并有几十万真实考生的精准学习数据。
觉晓有来自百度、腾讯、京东等大厂的AI 算法团队,建模分析过线考生与没过线考生的数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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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考模型的应用层包括:
1. 完整的过考方案和规划:内部班的过考规划和阶段目标,均按照过考模型稳过或过考标准制定;
让学员花更少的时间,更稳的过线。
2. 精准的过考数据指标:让你知道过线每个阶段,每天需要听多少课,做多少题,得分率多少,唯
一量多少,有标准,过线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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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频和考查难度,趋势等维度,将知识点划分为ABCDE 类。还能筛选“未达标”针对提分。
知识类型
考频
难度
学习说明
A
高
简单
必须掌握
B
高
难
必须掌握(主+ 客)
C
中
简单
必须掌握
D
中
难
时间不够可放弃(主+ 客)
E
考频低或者很难、偏
直接放弃
4. 根据过考模型+ 知识图谱分级教学:BD 类主客观都要考,主客融合一起学,E 类对过考影响不大,
可直接放弃,AC 性价比高,简化背诵总结更能应试拿分,一些对过线影响不大的科目就减少知识点,重
要的就加强;课时控制, 留够做题时间,因为中后期做题比听课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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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题目,查漏补缺,让你的时间花得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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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觉晓每年都会分析当年考生数据,出具一份完整的过考模型数据分析报告,包括“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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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商法学科的分值统计和分布.....................................1
商法学科的内容体系.................................................2
第一章 公司法.........................................................3
体系图一:知识结构 .................................................. 3
体系图二:发展逻辑 .................................................. 4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客+ 主】 ................... 5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 8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客+ 主】 .............................. 10
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客+ 主】 .............................. 13
第五节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客+ 主】 ............. 22
第六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客+ 主】 ..... 30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客+ 主】...................... 37
第八节 公司重大变更制度【客+ 主】 ................. 39
第九节 有限责任公司【客+ 主】 .......................... 45
第十节 股份有限公司 ............................................ 64
第十一节
国家出资公司 ....................................... 69
第十二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客+ 主】 ............. 71
第二章 破产法.......................................................75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制度【客+ 主】...................... 76
第二节 债权申报【客+ 主】 .................................. 84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客+ 主】 .............................. 86
第四节 破产程序【客+ 主】 .................................. 92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93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 93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 99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外商投资法.............104
第五章 证券法.....................................................107
第六章 保险法.....................................................112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 113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 114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 115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 117
第七章 票据法.....................................................121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121
第二节 汇票 .......................................................... 124
第三节 票据权利和效力 ...................................... 127
第八章 信托法.....................................................132
· 1 ·
商法学科的分值统计和分布a
公司
合伙
企业
外商
投资
个人独
资企业
证券
破产
保险
票据
信托
合计
2018 年
40
4
0
1
2
4
3
2
—
56
2019 年
33
6
0
0
0
9
6
4
—
58
2020 年
43
3
0
0
0
4
5
1
—
56
2021 年
43
2
0
0
1
3
3
4
—
56
2022 年
34
4
0
0
2
5
4
3
1
53
2023 年
40
2
0
2
1
2
1
2
0
50
2024 年
38
4
0
0
1
3
3
2
2
53
2025 年
40
2
0
0
2
4
2
4
3
57
a 分值统计均来自考生回忆,其中公司法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值。
2
商法学科的内容体系
避险工具
避险工具
事
忠人之事
破产
清算+重整+和解
保险法
人身+财产
海商法
海上运输
证券法
股票+债券+基金
票据法
支票+汇票+本票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信托法
融资
公司
合伙企业
商主体法
资合/
人合
便利支付
避险工具
避险工具
避险工具
规范退出
3
第一章
公司法
体系图一:知识结构
对内
灵活
规模小
弱流动性
对外
转让
强制解散公司
继承
经理
股权
特点
强
制
执
行
公
司
回
购
监
事
会
审
委
会
人
与
机
构
董
事
会
利
益
归
属
知
情
权
收
益
分
配
权
代
表
诉
讼
直
接
诉
讼
股
东
会
股
东
会
主
体
程
序
优先认缴权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审
委
会
资本制度
股份
关联董事回避
增加三个重大决议
董秘、独董
上市公司
回购制度
转让自由
人与机构
决议
回购
连带
决议
回购
债权人保护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人合
人合兼资合
资合
投资能力
担保能力
有限/无限
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
分立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变更
能力
分类
钱
人
合并
股
东
权
利
责
任
对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出
资
方
式
形
式
货
币
非
货
币
名
册
与
登
记
名
义
与
实
际
冒
名
与
被
冒
名
公司的独立
法人地位
名义
财产
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4
体系图二:发展逻辑
公司生命
历程
设立
①公司分类(有限+股份)
②设立方式(发起+募集)
③股东
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非货币)
出资方式
有限公司:限制认缴制
股份公司:实缴制
出资责任(对内+对外)
出资瑕疵(限权+失权)
④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与登记效力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冒名登记
运行
⑥董监高(资格+行为限制)
⑤公司财务制度
④决议效力(不成立/无效/可撤销)
③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制度
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委会)、高管职责
①担保能力(对非关联方担保+对关联方担保)
变更
①5大变更制度
增加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
分立
变更形式
②股权/
股份变动
有限公司
股权变动
①内部转让自由
②对外转让受限
③强制执行
④继承
⑤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份公司
股份变动
①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②类别股
③授权资本制
④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⑤6种回购情形
⑥禁止财务资助
消亡
④简易注销
③清算制度
原告:10%
被告:公司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②司法解散制度
①公司的解散事由
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
第一章 公司法
5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客+ 主】
知识点: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Ca】+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B】
一、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理解)
出资设立
股东权利
股东
公司
有
限
责
任
名义独立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1. 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制度要点
(纵向否认)
(1)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
(理解)
(1)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
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
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
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 C :考频中等+ 简单,必须掌握。下同。
讲义标注了对应觉晓法考APP 知识图谱的知识点名称和类别,方便大家听完课去对应做题。关于ABCDE 的说明,也
可以详见讲义最前面“坚持数据化学习”页,让大家有重点地学!
B :考频高+ 难,必须掌握(主+ 客)。下同。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6
制度特点
(理解)
(1)例外情形
(2)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个案适用
(4)当事人主张适用
横向否认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
对公司的债权
已经确认
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对公司的债权
未经确认
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错误方式:仅列股东为被告
法院告知其追加公司
为共同被告,拒绝追
加的,驳回起诉
举证责任
分配
(1)一般由受损害的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2)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母公司
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
严重损害
公司的债权人
纵
向
否
认
股东/母公司
B公司
A公司
C公司
过度支配与控制
D公司
控制
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
严重损害
公司的债权人
横
向
否
认
【对比】纵向否认VS 横向否认
核心题目
上海苍穹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为了拓展业务,于2022 年全资设立上海东华航空食
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并与赵鹏共同成立了上海闪电机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闪电公司),
其中苍穹公司出资80%,并派人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东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拖欠水木建
设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公司)工程款1.5 亿元。在苍穹公司的操控下,东华公司与闪电公司签订了大量
第一章 公司法
7
的交易合同,将东华公司的优质资产转移至闪电公司名下,导致水木公司对东华公司胜诉后,东华公司
已无实质资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水木公司主张由闪电公司与东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B. 水木公司主张由苍穹公司与东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苍穹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东华公
司,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C. 在水木公司与东华公司的诉讼中,法院可依职权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苍穹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D. 水木公司主张由闪电公司、赵鹏与东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 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
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使得零盛公司流动性资金消耗
殆尽。
丙公司是零盛公司的供应商,账期届满要求零盛公司清偿货款200 万元,零盛公司无力清偿。
力道建筑公司是零盛公司办公楼的施工方,工程完工后,零盛公司拖欠工程款1000 万元,无力清
偿。此时,由力道建筑公司修建的办公楼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约为1 亿元。力道建筑公司于
2020 年3 月诉零盛公司清偿工程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1 :丙公司除要求零盛公司清偿货款外,还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责任,能否得到支持?为
什么?
问题2 :2020 年4 月,力道建筑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如
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
问题1 :丙公司除要求零盛公司清偿货款外,还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责任,能否得到支持?为
什么?
答案: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对零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作为零盛公司的大股东,且派员担任零盛公司董事长,对零盛公
司有控制力。甲公司将零盛公司全部资产挪用,属于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
务,导致丙公司债权严重受损。故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甲公司和零盛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而另一股东乙公司不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零盛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故乙公
司不应承担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
问题2 :2020 年4 月,力道建筑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如
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1)力道建筑公司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零盛公司为第三人。(2)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
a 答案:AB。①A 项:正确,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②B 项:正确,东华公司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举
证责任倒置。③C 项:错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在原告主张时才能适用。④D 项:错误,本题中赵鹏不存在滥用其有
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8
支持。本题中,力道建筑公司已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得到法院支持,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
法定的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力道建筑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获得适用救济。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唯有否认法人
的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之上已经设立了保证、质押等债的担保,债权人的债
权基本能够通过债的担保而获得救济,则没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故力道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
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解)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选举
选举
所有者、出资人、最高权力机构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监督机构
监督
经理等高管
聘任
监督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经营者,监事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在小规模公司中,往往股东自己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此时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2. 在大规模公司中,往往股东在自身之外选择经营管理人员,此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知识点:公司的分类【Aa】
一、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
1. 按此标准,公司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理解)
a A :考频高+ 简单,必须掌握。下同。
第一章 公司法
9
股本是否拆分
流动性不同
规模不同
监管态度不同
(1)股本是否拆分不同
①股份公司的股本须进行等额拆分,每一份为一股,表现为一张股票,是
股份公司股本最基本的单位,不能再进一步细分
②有限公司的股本不进行等额拆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持有一定的股权
(2)流动性不同
①股份公司的股份流动性强
②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弱
(3)规模大小相对不同
①股份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大
②有限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
(4)特点与监管态度不同
①股份公司作为较大规模的组织形式,法律对其监管态度较为严格
②有限公司更具灵活性,具有更多的章程自治空间
二、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
按此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1. 人合公司
我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人合公司
2. 人合兼资合公司
(1)有限公司:人合为主兼有资合性★
①股东人数少;②对外转让股权,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③增资时,原股
东有优先认购权
(2)非上市的股份公司:资合为主兼有人合性★
①股东人数多;②对外转让股份,原股东无优先购买权;③增资时,原股
东无优先认购权
3. 资合公司
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按此标准,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1.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0
2. 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客+ 主】
知识点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Ea】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终于注销登记。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在内部,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在外部,公司的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公司经营范围自治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
记。
(二)公司经营范围的效力
1. 对内效力: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对公司内部各机关的决策权限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作用。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擅自超越章程载明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2. 对外效力: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第三人不能仅以其与
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越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主张合同无效,公司也不能仅以该事由主张合同无效。
知识点二:公司的投资与担保【B】
一、担保对象
无限制,公司可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人提供担保。
二、担保决策(《公司法》第15 条)★★★
分类
决议
1. 非关联方担保(为他人
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a E :考频低或很难、偏,直接放弃。下同。
第一章 公司法
11
分类
决议
2. 关联方担保(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1)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2)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
1. 此处的关联方担保,仅指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相反,若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则属
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属非关联方担保
2. 若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无须机构决议
【担保图示】
A公司
心安有限公司
90%
90%
为关联方担保
为关联方担保
为非关联方担保
张三
(实际控制人)
三、越权担保★★★
1. 概念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
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2. 公司的责任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a 第17 条的有关规定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A. 债权人与担保
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B.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C.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
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3。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2
3. 善意的认定
(合理审查)
★★★
法定代表人
越权担保
相对人
是否善意?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善意
有担保责任
1.未审查任何决议
只签了担保合同
2.审查了董事会决议
4.无论审查
何种决议
为他人
提供担保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是否对相关
决议进行合
理审查?
公司是否
承担担保
责任?
3.审查了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章
(含接受担保股东)
四、无须机构决议的担保情形
以下情形,无须公司机构决议,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
1. 本业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 全资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
适用
3. 合同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
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核心题目
张达为星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大地公司自兴旺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
题)a
A. 属于越权担保,星际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B. 兴旺银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星际公司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则应当认定其为善意的相对人
C. 兴旺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取得星际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且该决议不应当有大地公司签章
D. 若星际公司是担保公司,则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广州澎湃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湃公司)向大发银行申请贷款1 亿元,用于地产项目开
发。广东风浪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浪公司)及永兴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澎湃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并分别与大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查明,风浪公司、永兴担保公司和澎湃公司之间无股权或控制关
系。
a 答案:CD。①A 选项:错误,越权担保中,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而不能直接得出结论。
②B 选项:错误,星际公司为其股东大地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兴旺银行仅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不能证明
其进行了合理审查,不能认为是善意的。③C 选项:正确,星际公司为其股东大地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且大
地公司不得参与表决。④D 选项:正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出具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一章 公司法
13
2020 年,澎湃公司贷款逾期,大发银行遂要求风浪公司、永兴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两家公司
均以《保证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为由提出抗辩。
问题1 :根据风浪公司章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在诉讼中,大发银行提交了
其自风浪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获得的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风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问题2 :大发银行未获得永兴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任何决议,永兴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
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问题1 :根据风浪公司章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在诉讼中,大发银行提交
了其自风浪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获得的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风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什
么?
答案:风浪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
担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
规定的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根据《民法典》第61 条第3 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
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
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
定其构成善意。故风浪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1 款、《民法典》第61
条第3 款。
问题2 :大发银行未获得永兴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任何决议,永兴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
任?为什么?
答案:永兴担保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永兴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其提供担保不适用
公司法关于担保决议的规定,仅须按照其担保业务规则和流程开展担保业务。永兴担保公司以其未依照
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8 条。
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客+ 主】
知识点一:发起人【C】
一、概念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
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注意】只要公司成立,发起人就是股东;但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4
二、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
情形
责任承担
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1)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公司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2 人
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二选一)
3.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
损害
公司或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
人追偿
知识点二:股东出资【B】
限制股东权利
财产性权利(“新剩利”)
相应合理限制,一般不是剥夺
股东失权制度
宽限期
董事会决议
无权处分
公司适用善意取得
若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公司恶意
违法货币所得
出资有效
法院不能自公司追回资金,但可处置股权
一头:
以所有
权出资
①出什么
货币
非货币财产
可估价
可依法转让
②怎么出
有限公司
5年内缴足
股份公司
实缴
③不这样出,
有何种责任
对内
未按期足额(补足+赔偿)
抽逃出资(返还+对损失的连带)
对外
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
一次性责任
一尾:
出资瑕疵
的影响
【出资制度体系图】
第一章 公司法
15
一、概述
1. 转移所有权——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2.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注意】
1. 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该出资人担任公司董、高的,则认定公司知情,公司不
能适用善意取得。
2.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只能执行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而不能
自公司直接划转出资的货币。
二、出资形式
1. 货币出资
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 非货币出资
诸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此类出资,须同时满足:价值评估+ 可以依法
转让。
(1)股权出资
例:甲持有A 有限公司20% 的股权,现与他
人共同设立B 公司,甲以其持有的20% 股权向B
公司出资——本质是甲将股权转让给B 公司。该
股权出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进行了价值评估。
(2)债权出资★
例:甲对张三享有100 万元的合法债权,现
甲以该债权向A 公司出资——本质上是债权让与。
【民商结合】
①无须征得张三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张三。
②若甲与张三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A. 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B. 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
B公司
出资后
出资
以A公司20%的股权
A公司
20%
甲
张三
A公司
出资后
以对张三的债权向A公司出资
对张三的债权
(金额100万元)
张三
对张三
享有债权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6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2024 年1 月,A、B 两公司签订《装修服务合同》,双方约定:(1)A 公司为B 公司提供装修
服务,B 公司支付装修款100 万元,若A 公司装修不合格,应支付违约金10 万元;(2)为担保A 公司的
债权,B 公司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3)双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
2024 年8 月,A 公司以其对B 公司的债权向光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出资,成为
光明公司的股东。2024 年10 月,A 公司完成装修工作,光明公司向B 公司主张债权,要求B 公司支付
100 万元,并就房屋行使抵押权。B 公司认为:(1)因A 公司装修质量不合格,B 公司有权在10 万元范
围内向光明公司主张抵销权;(2)因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光明公司不能主张行使抵押权。
A公司
B公司
债权:100万元
房产抵押
光明公司
1.主张债权
2.主张抵押权
债权出资
问题1 :A 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2 :B 公司向光明公司主张抵销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3 :光明公司向B 公司主张就其房产行使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
问题1 :A 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答案:合法有效。本案中,A 公司系以其对B 公司的债权出资,该出资形式合法有效。虽然A 公司
与B 公司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但A 公司对B 公司的债权系“金钱债权”,该约定属于A 公司与B 公司的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光明公司。因此,光明公司可以合法取得A 公司用于出资的债权。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第48 条、《民法典》第545 条。
问题2 :B 公司向光明公司主张抵销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能。本案中,A 公司对B 公司的债权是因提供装修服务而产生的装修款债权,B 公司对A 公
司的债权是因A 公司装修不合格而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两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故在A 公司将装
修款债权转让给光明公司后,B 公司有权向债权受让人光明公司主张行使抵销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549 条。
问题3 :光明公司向B 公司主张就其房产行使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能。本案中,抵押权属于A 公司对B 公司的债权的从权利,A 公司将该笔债权出资至光明公
司,本质上是债权让与,受让人光明公司可以取得该笔债权的从权利,即对B 公司房产的抵押权,且不
因该抵押权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受到影响。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47 条。
第一章 公司法
17
(3)土地使用权、房屋、专利权、商标权出资
①已交付,未登记:应当登记,自交付之日享有股东权利。
②未交付,已登记:应当交付,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注意】须交付+ 登记,且自交付时享权。
3.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三、出资方式★★★
公司类型
出资方式
1. 有限公司
(限制认缴资
本制)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
(2)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届满前,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3)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
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意】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
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2. 股份公司
(实缴资本制)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时一次性缴足
四、出资责任
(一)对内责任
1. 原则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1)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2)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2. 设立时出资瑕疵,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情形
(1)出资不实★★★
设立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注意】①出资不实仅限于非货币财产出资;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
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不认定为出资不实
(2)出资违约
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责任
(1)差额部分:出资人补足+ 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非设立阶段的出资瑕疵,其他发起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2)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题目
甲、乙两人于2024 年7 月10 日共同设立A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公司章程规定: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8
甲、乙分别持股50%,公司成立时,甲应当以价值50 万元的设备出资,乙应当缴纳20 万元的出资;公
司成立满1 年,乙应当缴纳剩余30 万元的出资。公司成立之日,乙仅缴纳10 万元,甲所出资设备的真
实价值为20 万元;公司成立满1 年,乙又缴纳了10 万元。2025 年7 月,丙成为A 有限公司股东。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甲构成出资不实,甲应当向A 有限公司补足30 万元的差额,对此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B. 乙的首期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应当补足差额,对此甲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 乙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应当补足差额,对此甲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丙作为A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对乙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外责任★(会运用)
1. 补充责任
未履行/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
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一次性责任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内部追偿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股东追偿
【归纳总结】出资责任
股东
未按期足额出资
发起人
公司
债权人
债务清偿
连带责任
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
对
内
责
任
︶
公
司
设
立
时
︵
对
外
责
任
︶
连带责任
补足出资
五、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
(一)限制权利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
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a 答案:B。①A 项:错误,丙并非发起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②B 项:正确,乙设立时的出资(首期出资)未足
额缴纳,本人补足,甲作为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③C 项:错误,乙第二期出资未缴足的,非设立阶段出资违约,甲无须承
担连带责任。④D 项:错误,丙并非发起人,无须对其他股东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公司法
19
(二)股东失权制度★★★
1. 董事会的
核查义务
(1)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2)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公司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催缴出资
(3)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 日
3. 失权通知
(1)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
通知
(2)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 库存股
(1)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2)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5. 救济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题目
李楠、张小北和鲁四方三人于2024 年7 月2 日创办了联合轨道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
司),章程规定三位股东应分别出资500 万元,其中李楠应当于公司成立之日足额缴纳,张小北和鲁四
方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缴足。2024 年12 月31 日,联合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1000 万元,无力清偿,
此时李楠仅出资200 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因李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联合公司可以作出决议,李楠丧失全部股权
B. 因李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联合公司可以立即作出股东会决议使其丧失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C. 因李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联合公司有权剥夺其当年的分红权
D. 李楠应当向联合公司补足出资,张小北、鲁四方承担连带责任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1 :2020 年1 月,刘畅与王月、李宁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华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
刘畅以一处厂房出资(评估价值为800 万元),并担任华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月和李宁二人各
以现金100 万元出资。王月将其出资款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并备注投资款。李宁将
100 万元转入刘畅个人账户。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文件显示刘畅出资金额为900
万元(厂房和100 万元货币),王月出资100 万元,均未记载李宁的名字及出资信息。李宁得知后,向法
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2020 年2 月,刘畅的哥哥刘通来到华利公司,称刘畅所出厂房原为其父所有,其父本将该厂房留给
刘通,但刘畅伪造遗嘱将厂房登记到自己名下,在刘通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厂房作为其向华利公司的
出资。刘通要求华利公司返还厂房,若华利公司拒绝,则应由自己代替弟弟担任华利公司股东、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a 答案:D。①A 选项:错误,仅能使李楠丧失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而非丧失全部股权。②B 选项:错误,首先,
应当对李楠进行催缴,催缴书可以载明宽限期,只有宽限期届满才能对其失权;其次,股东失权的决议机构为董事会,而非
股东会。③C 选项:错误,联合公司可以对李楠的分红权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而非剥夺。④D 选项:正确,李楠设立时
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本人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20
问题1 :李宁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问题2 :华利公司是否应当向刘通返还厂房?
问题3 :刘通要求担任华利公司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问题1 :李宁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李宁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李宁无法证明其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
李宁将出资款项转入刘畅的个人账户,且刘畅未代其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债的相对性,李宁只能向刘畅
主张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
问题2 :华利公司是否应当向刘通返还厂房?
答案:华利公司应当向刘通返还厂房。本题中,遗嘱系刘畅伪造,故刘畅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刘
畅以厂房作为出资,属于无权处分。因刘畅在华利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故应当认定华利公司
对于刘畅的无权处分知情,故华利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以,华利公司应当向刘通返还厂房。同
时,因刘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追究其出资违约的法律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 条、《公
司法》第49 条。
问题3 :刘通要求担任华利公司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刘通的要求不合法。本题中,(1)刘通未向华利公司出资,亦未自其他股东处取得股权,故
其不能取得华利公司股东资格。(2)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刘通未经股东会选举,不能成为
华利公司的董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在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刘通也不能成
为华利公司的董事长。(3)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
程规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刘通不能成为华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
(三)》第22 条,《公司法》第59 条、第68 条、第10 条。
案例2 :李达、王康、赵平于2024 年1 月设立洪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楼公司),赵平、丁
源、徐东三人是公司的董事,赵平担任董事长。洪楼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三方股东分别出资100 万
元,约定2024 年5 月前出资到位。截至2024 年5 月1 日,李达未出资;王康仅出资10 万元;赵平按照
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2024 年8 月,针对股东的出资情况,洪楼公司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赵平主张应当采取雷霆手段:
向李达和王康发出失权通知,对两位股东作失权处理;丁源担心得罪股东,主张静观其变;徐东未置可
否。最终经董事会决议,洪楼公司向李达、王康发出催缴书,要求其在30 日内缴纳出资。
2024 年11 月1 日,李达、王康仍未按照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
议:
(1)李达能够给公司带来大量订单,给予其1 年宽限期,若1 年后仍未缴纳出资,将再次对其发出
催缴书。
(2)王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并于董事会决议当天向其发出失权通知;王康所丧失
的股权,转让给赵平,由赵平向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款。
第一章 公司法
21
2024 年11 月5 日,公司相应地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文件的变更。2024 年11 月6 日,王康收到失
权通知,表示强烈反对,提出:
(1)李达未出资,却未丧失股权,公司应当对李达也采取失权措施;
(2)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应当由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失权事项;
(3)其尚未收到失权通知时,公司已经将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违反法律规定。
问题1 :2024 年8 月董事会会议中,赵平、丁源两位董事的意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2 :公司对股东发出的催缴书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3 :王康的意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问题1 :2024 年8 月董事会会议中,赵平、丁源两位董事的意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两位董事的意见均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本题中,(1)赵平的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若
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先经过催缴,宽限期届满后其仍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才能
对其采取失权措施。(2)丁源的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
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1 条、第52 条。
问题2 :公司对股东发出的催缴书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宽限期不少于60 日。本题中,催缴书中所载的宽限期为30 日,不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2 条。
问题3 :王康的意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不符合。本题中,(1)王康关于也应当对李达采取失权措施的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针对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失权的决议,而非只能、
必须作出失权决议。(2)股东失权应当由股东会决议的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
会有权对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失权措施。(3)王康关于将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违
法的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①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王康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②王康
所丧失的股权,公司有权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52 条。
知识点三:公司章程【A】
生效
1. 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盖章时生效
2.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在成立大会通过时生效
对人的效力
1.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 对公司外部人,如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约束力,即公司章程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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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客+ 主】
知识点一:股东资格【C】
股东身份的认定,涉及两个文件,两对范畴:
1. 股东名册:内部效力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 登记文件:公示效力
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冒名股东【C】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概念
1. 名义股东
(显名股东)
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
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主体
2. 实际股东
(隐名股东)
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
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主体
【注意】两者之间是“代持关系”,判断的标准是:两者之间是否有代持的合意
法律关系
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
公司
代持关系
股东资格
1. 内部关系
(1)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认定该合同有效
(2)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但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3)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
资人的权利
【注意】两者之间,权利归属于实际股东
2. 对外关系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转让/ 出质——参照适用“善意
取得”制度
(2)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冒名登记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1. 冒名者,是公司股东,须承担责任。
2. 被冒名者,不是公司股东,无责任。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曹庆、李鄂、田贝、李挺四人拟设立一家公司,经营摄像器材进口业务。四方股东拟各出资
第一章 公司法
23
1000 万元,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足。曹庆为避免露富,安排其表弟李达代持。2018 年1 月,杭州新视
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听公司)成立,公司登记信息显示,股东为李达、李鄂、田贝和李
挺。曹庆以公司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为由,仅出资100 万元,其他股东均已出资到位。
2018 年,公司抓住机遇,盈利颇丰,曹庆获得分红500 万元,李达主张该分红应当归其所有,双方
发生争议。2019 年2 月,曹庆至新视听公司,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予以拒绝。
2019 年4 月,李达在曹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李勋,李勋向其支付转让价款
1200 万元。在两人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途中,被曹庆发现,未能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曹
庆同时向法院主张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
2019 年5 月,天蓝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李达,要求李达偿还贷款600 万元,胜诉后,要求强制执行李
达名下的新视听公司股权。曹庆得知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李达名下的股权实际归其所有。
问题1 :李达主张曹庆所得分红应归其所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2 :2019 年2 月,新视听公司拒绝曹庆行使知情权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3 :曹庆主张李达向李勋的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4 :曹庆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问题1 :李达主张曹庆所得分红应归其所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李达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本题中,李达是名义股东,曹庆是实际出资人,两者之间为代持
关系。李达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
问题2 :2019 年2 月,新视听公司拒绝曹庆行使知情权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新视听公司的拒绝行为合法。本题中,曹庆为实际出资人,李达为名义股东,依据两人之间
的约定,曹庆实际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对公司而言,李达的名字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其可依股东名册向
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曹庆只能通过李达向新视听有限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而不能直接向
公司主张权利。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
问题3 :曹庆主张李达向李勋的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能够得到支持。本题中,李达和李勋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故李勋不能取得股权。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 条。
问题4 :曹庆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1 :曹庆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支持。本题中,曹庆与李达之间系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
关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肯定了名义股东
对善意第三人股权转让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和交易安全。但天蓝小额贷款公司仅为名义
股东的一般债权人,而非股权的善意受让方。天蓝小额贷款公司与李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与李达是否
为新视听公司股东无关,并未对李达登记为新视听公司股东的外观产生信赖利益。若法院对李达名下股
权进行强制执行,将实质影响实际出资人曹庆的利益,故曹庆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 条。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24
答案2 :曹庆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支持。本题中,曹庆与李达之间系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
关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名
义股东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符合该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显名条件或者已经缴纳全部出资
的实际出资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实际出资人曹庆所
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够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6 条。
知识点三:利润分配请求权【A】
1. 分配依据
(1)有限公司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另
作约定,须一致同意)
(2)股份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 诉讼
(1)当事人:公司为被告
(2)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①提交了,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未提交,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 利润分配
时间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进行分配
知识点四:新股优先认购权【E】
有限公司
新增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例:A 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每人出资100 万元,且
已经实际缴纳。现A 有限公司拟增资300 万元。
1.增资300万元,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甲:200万元
乙:200万元
丙:200万元
2.增资300万元,甲认购0;乙认购100万元;丙认购200万元
乙:100万元
丙:100万元
丙:300万元
增资前
增资前
增资后
增资后
甲:100万元
乙:100万元
丙:100万元
甲:100万元
甲:100万元
乙:200万元
【注意】
1. 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范围是其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部分,对于超出部
分,股东不享有优先权
2. 若新增注册资本定向由外部主体认购,须每个股东均放弃优先认缴权(一致同意)
第一章 公司法
25
股份公司
股东无优先认购权,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知识点五:知情权【A】
1. 一般文件(查阅+ 复制)
主体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
范围
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仅查阅)
权利主体
(1)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2)股份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章
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阅范围
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前提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拒绝
查阅
(1)拒绝事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的前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
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中介
机构
(1)股东行使查账权,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2)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3. 不得剥夺知情权
(1)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2)股东放弃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放弃无效。
4. 知情权之诉
原则
起诉时须具有股东资格;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例外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
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1 :徐涛、王明和李达于2016 年1 月出资设立广州天平山茶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山公
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三方出资金额分别为100 万元、60 万元和40 万元,公司成立时应全部缴足。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26
徐涛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至2017 年2 月,王明和李达出资全部到位,徐涛仅出资60 万元,经多次催告,徐涛至今仍未履行
剩余出资义务。
2017 年3 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2016 年利润分配方案,各方对2016 年利润分配方案产生
争议,徐涛主张应当按照各方认缴比例分红,其分红比例为50%,而王明、李达对此表示反对。
2017 年,公司盈利颇丰,2018 年1 月,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形成关于2017 年利润分配决
议:向徐涛分配利润90 万元,向王明分配利润60 万元,向李达分配利润40 万元。
2018 年4 月,李达拟将其2017 年的分红权转让给好友刘小悦。至2018 年7 月底,公司并未按照
决议规定向三方股东分配利润。王明每次要求公司支付利润款项,董事会均找各种借口拖延,并承诺在
2018 年12 月前一定将款项转至股东个人账户。2018 年8 月,股东王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平山公
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分红方案向其分配利润,公司辩称,因市场不景气,2018 年公司亏损严重,并无资金
可分配。
2019 年底,公司报表显示当年实现净利润2000 万元。但因徐涛将公司资金挪至自己控制的关联企
业,导致公司严重缺乏资金。王明、李达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问题1 :关于2016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徐涛主张按照各方认缴比例分红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2 :公司法律顾问提出,2018 年1 月作出的关于2017 年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未按照股东
的实缴比例分红,故该决议无效。公司法律顾问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3 :董事会关于2018 年12 月前进行利润分配的承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4 :李达是否能够将其2017 年的分红权转让给刘小悦?若能够转让,是否需要征得天平山有
限公司同意?
问题5 :王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问题6 :经查天平山公司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未缴纳所得税且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而直接向股
东分配利润。该决议效力如何?若天平山公司已经依据该决议向三方股东分配了利润,股东已获得利润
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题7 :王明、李达向法院起诉,要求对2019 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徐涛以天平山公司未形成关于
分红的决议为由抗辩。王明、李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问题1 :关于2016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徐涛主张按照各方认缴比例分红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
中,徐涛存在出资违约,其实缴比例为37.5%【60÷(60+60+40)】,而非其所主张的50% 分红比例。同
时,全体股东也未就按照认缴比例分红达成一致,故徐涛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210 条第4 款。
问题2 :公司法律顾问提出,2018 年1 月作出的关于2017 年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未按照股东
的实缴比例分红,故该决议无效。公司法律顾问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法律顾问的说法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第一章 公司法
27
外。本题中,三方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为60 ∶60 ∶40,决议约定分红比例为90 ∶60 ∶40,并非按照实
缴比例分配利润,但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故该分配方案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0 条
第4 款。
问题3 :董事会关于2018 年12 月前进行利润分配的承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 个
月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本题中,天平山公司于2018 年1 月作出了分红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所承诺
的分红时间已经超出了6 个月的期限。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2 条。
问题4 :李达是否能够将其2017 年的分红权转让给刘小悦?若能够转让,是否需要征得天平山有
限公司同意?
答案:(1)李达能够将其2017 年的分红权转让给刘小悦。本题中,天平山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
2017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李达享有具体的分红权,其性质属于债权,债权具有可转让性。(2)无须征
得天平山公司同意。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转让方、受让方达成合意时,债权转让生效。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第545 条、第546 条。
问题5 :王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题中,王明作为天平山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王明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且公司关于无法履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法院
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14 条。
问题6 :经查天平山公司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未缴纳所得税且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而直接向股
东分配利润。该决议效力如何?若天平山公司已经依据该决议向三方股东分配了利润,股东已获得利润
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该决议无效。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该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该决议无效。(2)若股东已经依据该决议获得分红,则应当向公司返
还。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5 条、第210 条、第211 条。
问题7 :王明、李达向法院起诉,要求对2019 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徐涛以天平山公司未形成关于
分红的决议为由抗辩。王明、李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题中,天平山公司虽未对2019 年度利润分配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但徐涛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故法院应
当判决“强制分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 条。
案例2 :北京蒲海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海公司)成立于2012 年,主营音响进口与销售。李
达飞持有该公司70% 股权,并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张小美、赵平实、韩子轩是三名
小股东,分别持股2%、15%、13%。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每年利润丰厚,但李达飞以公司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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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要资金对外投资为由,主张不进行分红,小股东均表示反对。至2017 年底,公司从未进行过分红。2018
年1 月,张小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李达飞对张小美的查账请求予以拒绝,理由如下:
1. 蒲海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张小美未征得法定代表人同
意。
2. 张小美自己投资设立了天海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虽未实际经营,但天海公司经
营范围与蒲海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一致。
3. 张小美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岳川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川公司),而岳川公司与蒲
海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小美查阅公司账簿后可能向岳川公司透露财务数据。
张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得到法院支持后,委托天利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的两名注册
会计师至蒲海公司,查阅过去5 年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李达飞以张小美不在场为由,将会计师
挡在公司门外。
2018 年3 月,赵平实计划将股权转让给天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达公司),转让价款为
100 万元。在天利达公司为受让股权开展尽职调查期间,发现蒲海公司2017 年以来未制作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2017 年之前的财务资料灭失,公司价值无法确定,导致赵平实股权转让失败,之后股权再
无买家。赵平实认为李达飞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灭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8 年4 月,韩子轩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13%),以1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达飞。2018 年5 月,
韩子轩偶然自公司会计处获得报表一张,显示2017 年公司资产规模远高于李达飞向其披露的数据,认为
其权益受损,要求查阅公司2017 年年度财务会计账簿。李达飞以韩子轩已不是股东为由拒绝,并称即便
其向法院起诉, 法院也不会受理。
问题1 :李达飞拒绝张小美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2 :李达飞拒绝注册会计师协助行使查账权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3 :对于李达飞的行为,赵平实应如何救济?
问题4 :李达飞拒绝韩子轩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
问题5 :面对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张小美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
参考答案:
问题1 :李达飞拒绝张小美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理由1 不成立。公司章程或决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公司法享有的知情权。公司章程
对股东行使查账权设置前置条件,实质上是剥夺小股东的查账权,故该章程规定无效。(2)理由2 不成
立。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具有正当目的。若股东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
系的业务,可以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本题中,张小美投资设立天海公司,但并未实际经营,仅其
营业范围与蒲海公司相同,不能认定张小美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3)理由3 不
成立。首先,岳川公司与蒲海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不代表张小美作为公司股东与蒲海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其次,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基于公司的财务数据判断股权的价值。张小美为了转让股权而向岳川公司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具有合理性。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 条、第9 条。
第一章 公司法
29
问题2 :李达飞拒绝注册会计师协助行使查账权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进行。且2023 年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中介机构协助行使知情权时,股东必须在场的规定。法条依
据为《公司法》第57 条。
问题3 :对于李达飞的行为,赵平实应如何救济?
答案:赵平实有权向法院起诉,以李达飞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尽到财务资料的制作、保管义
务,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2 条。
问题4 :李达飞拒绝韩子轩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本题中,韩子轩虽然已经不具备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
受到了损害,故韩子轩有权要求对其作为股东期间的特定材料行使知情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
释(四)》第7 条。
问题5 :面对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张小美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
答案:张小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张小美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退出蒲海公司。(2)张小
美可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主体。(3)因蒲海公司已连续5 年
盈利,且每年均符合分红条件,张小美可对公司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
格回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89 条。
案例3 :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由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来,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已全部
实缴。甲公司股东为:张某,持股25%,并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某,持股15% ;李某,持股
5% ;代表原集体企业全体职工持股的工会( 已注册为法人),持股55%。董事会成员为张某、王某、李
某以及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的周某和吴某。监事为职工代表石某。
甲公司拟与同行业的乙公司合作,2017 年8 月底,双方达成增资协议:
(1)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00 万元,并全部由乙公司认购;
(2)乙公司出资1 亿元,其中3000 万元计入甲公司的注册资本,7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随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事项进行决议。其中王某和李某不同意甲公司的定向增资方
案,王某主张按照其实缴比例优先认缴,但要求平价增资;李某要求优先认购500 万元的股权。原集体
企业参加改制的职工刘某主张按自己的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其他股东均同意增资协议。后甲公司通过了
增资的决议。
问题1 :王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问题2 :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问题3 :刘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问题1 :王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30
答案:不成立。有限公司增资时,只有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才享有优先认缴权。本题中,乙公司
溢价增资,而王某作为公司股东主张平价增资。王某的增资条件明显劣于乙公司,故王某不享有优先认
缴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
问题2 :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本题中,李某仅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李某的实缴出资比例为
5%,故其仅有权在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的5% 范围内(即150 万元注册资本)优先认缴,对于超出部
分不享有优先认缴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7 条。
问题3 :刘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本题中,刘某虽然是原集体企业职工,但是该部分股权已由工会名义代持股,应当
由工会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行使优先认缴权,刘某无法在公司增资的时候,直接向公司主张优先认缴权。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6 条、第227 条。
第六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客+ 主】
知识点一:董监高的任职资格【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监高:
1. 非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犯罪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2)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 年
3. 破产清算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经理或者董事、厂长,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4. 违法被关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5. 较大负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知识点二:董监高的义务【C】
一、忠实、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第一章 公司法
31
【注意】实质董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以上规定
二、董监高的禁止行为(了解)
1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董监高与公司交易(自我交易)★★
情形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注意】自我交易的范围
董监高
公司
近亲属
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企业
其他关联关系
程序
1. 报告: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2. 决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四、董监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例外
1.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五、董监高的竞业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关联董事回避
1. 董事会对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32
计入表决权总数。
2.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对董监高非法收入的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行为、违规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者违
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张某是华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谢某是其妻子,2022
年谢某出资100 万元全资成立华西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2024 年7 月,华西公司拟向华
中公司出售一台医疗设备,合同价款为200 万元。2024 年7 月31 日,华中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华中公
司与华西公司之间的交易进行讨论。董事丁襄认为,华西公司与张某是关联关系,故不得与华中公司进
行交易。
2024 年8 月,张某未能偿还银行贷款200 万元,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华中公司遂作出人事任
免决议:张某不再担任董事,改任副总经理。
问题1 :董事丁襄的看法是否正确?
问题2 :若华中公司董事会对与华西公司的交易进行表决,张某是否有表决权?
问题3 :华中公司的人事任免决议效力如何?张某是否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参考答案:
问题1 :董事丁襄的看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本题中,华西公司属于张某的近亲属直接控制的企业,华西公司与华中公司之间的
交易属于“自我交易”。对此,张某应当就与华西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向华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根据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见,公司法并不禁止“自我交易”,而是应当履行报告、决议
程序。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2 条。
问题2 :若华中公司董事会对与华西公司的交易进行表决,张某是否有表决权?
答案:不享有。本题中,华西公司与华中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自我交易”。董事会对“自我交易”
进行表决的,关联董事张某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5 条。
问题3 :华中公司的人事任免决议效力如何?张某是否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案:(1)华中公司人事任免的决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①张某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无法清
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应当解除其董事职务,决议中关于“张某不再担任董事”的部分合法有
效;②张某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无法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副总
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故该部分决议无效。(2)张某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法定代
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张某既不是董事,也不是经理,故张某不能担任法定代表
第一章 公司法
33
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78 条、第10 条。
知识点三:股东代表诉讼【B】
一、股东代表诉讼★★
1. 起因
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2. 原告
(1)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2)股份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且单独或合计持股1% 以上的股东(180 天+1%)
(3)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3. 被告
致损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2)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4. 第三人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5. 前置程序
(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2)交叉请求
董事、高管
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他人
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会
监事会
(3)遇到以下情况,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①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监事会或董事会自收到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4)原则上,一定要履行前置程序,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有两种情形,无须履行
前置程序,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①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②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
6. 利益归属
所得利益归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7. 合理费用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
的合理费用
8. 调解
(1)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
确认
(2)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以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34
二、股东直接诉讼
1. 情形
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2. 原告
受损害的股东
3. 被告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董事、高管(致害方)
【归纳总结】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
类别
直接诉讼
代表诉讼
1. 起因
股东利益受损
公司/ 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
2. 原告
受损股东
(1)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2)股份公司:“180 日+1%”股东
3. 被告
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
董事、高管
损害公司/ 全资子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他人
4. 前置程序
无
书面交叉请求,除非紧急、无可能
5. 利益归属
股东
公司/ 全资子公司
三、董事、高管的对外责任(《公司法》第191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归纳总结】一般员工职务侵权和董高职务侵权
依据
单位责任
个人责任
一般员工
《民法典》
第1191 条
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
1. 无外部责任
2. 单位内部: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员工追偿
董事、高管
《公司法》
第191 条
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1. 有外部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单位内部: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董高追偿
四、影子董事、高管(《公司法》第192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1 :广东安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静公司)成立于2017 年1 月6 日。2017 年2 月,董事
长张晓瑞、监事会主席林茂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溪流公司,两人共获得好处费100 万元,给安
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安静公司并未追究两人责任。对此,持有公司0.8% 股权的股东王大可认为安静
第一章 公司法
35
公司应该起诉张晓瑞和林茂。王大可欲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务称其无权提起代表诉讼,理由如下:
(1)王大可持股比例过低。
(2)王大可于2017 年4 月才成为安静公司股东,张晓瑞、林茂泄密行为发生时,王大可并无股东
资格。
问题1 :公司法务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2 :若王大可提起代表诉讼,被告认为王大可未先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法院应驳回起诉,
该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3 :若王大可提起代表诉讼,应当以何主体为被告?安静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问题4 :在代表诉讼中,原、被告能否直接调解?若调解结案,应如何操作?
参考答案:
问题1 :公司法务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原因如下:(1)安静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无持股比
例要求,任意股东均可提起代表诉讼。(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只要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即可,并不要
求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具有股东资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问题2 :若王大可提起代表诉讼,被告认为王大可未先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法院应驳回起诉,
该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当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若监事
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法院应
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
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本题中,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为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故法院不应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189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 条。
问题3 :若王大可提起代表诉讼,应当以何主体为被告?安静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案:(1)若王大可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列董事长张晓瑞、监事会主席林茂为被告。(2)安静公司
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第三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 条。
问题4 :在代表诉讼中,原、被告能否直接调解?若调解结案,应如何操作?
答案:不能直接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而损害
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
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案例2 :2023 年,李萍和赵涛分别出资100 万元成立潇湘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公司),
赵涛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4 年7 月1 日,经李萍和赵涛一致同意,潇湘公司出资100 万元全资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36
成立岭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由赵涛的弟弟赵炎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李萍于7 月31 日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好友黄梅。2024 年8 月,李萍、黄梅发现:赵炎于
2024 年7 月15 日将岭南公司的资本金挪用,进行股票投资,损失惨重。
问题1 :针对赵炎的行为,李萍能否通过诉讼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
问题2 :针对赵炎的行为,潇湘公司能否通过诉讼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
问题3 :针对赵炎的行为,黄梅能否通过诉讼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
参考答案:
问题1 :针对赵炎的行为,李萍能否通过诉讼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
答案:李萍可以赵炎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以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本题中,李萍是潇湘公司的股
东,岭南公司是潇湘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萍可书面请求岭南公司的监事会起诉董事长赵炎,若岭南公
司的监事会拒绝起诉,或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李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
法》第189 条。
问题2 :针对赵炎的行为,潇湘公司能否通过诉讼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
答案:潇湘公司作为岭南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赵炎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以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问题3 :针对赵炎的行为,黄梅能否通过诉讼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
答案:黄梅可以赵炎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以维护岭南公司的利益。(1)黄梅是潇湘公司的股东,
岭南公司是潇湘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黄梅可书面请求岭南公司的监事会起诉董事长赵炎,若岭南公司的
监事会拒绝起诉,或30 日内未提起诉讼,黄梅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2)黄梅只要在提起代表
诉讼时,具有潇湘公司的股东资格即可,而不要求在赵炎损害岭南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具有股东资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 条。
案例3 :张平是兴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的董事长,洪河沙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了节省成本,张平放任采购员采购不合格牛肉,造成顾客张三食物中毒,健康严重受损。小强是该公
司的餐厅服务员,2025 年7 月,其上菜时看手机,不慎将水煮肉洒在顾客李四身上,将李四烫伤。
张三提起巨额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洪河沙遂指示张平将资金和优质资产转出,导致兴华公司资金
链断裂,正常业务无法开展。兴华公司拟向张平维权,但发现张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问题1 :针对张平的行为,张三能否向兴华公司主张权利?能否向张平主张权利?
问题2 :针对小强的行为,李四能否向兴华公司主张权利?能否向小强主张权利?
问题3 :兴华公司能否向张平主张权利?能否向洪河沙主张权利?
参考答案:
问题1 :针对张平的行为,张三能否向兴华公司主张权利?能否向张平主张权利?
第一章 公司法
37
答案:张三有权向兴华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兴华公司无力承担,张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
中,张平作为兴华公司的董事长,放任采购员采购不合格牛肉并在餐厅使用,属于职务行为。因此造成
他人损害的,属于职务侵权,相关损害应当由兴华公司向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因张平存在故意,张平也
应当承担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91 条。
问题2 :针对小强的行为,李四能否向兴华公司主张权利?能否向小强主张权利?
答案:李四有权向兴华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但无权向小强主张赔偿责任。本题中,小强的行为属
于职务侵权,应由其用人单位兴华公司对李四承担外部赔偿责任。员工小强本人不直接对李四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因小强存在重大过失,兴华公司在向李四赔偿后,有权向小强进行内部追偿。法条依据为
《民法典》第1191 条。
问题3 :兴华公司能否向张平主张权利?能否向洪河沙主张权利?
答案:兴华公司有权主张张平与洪河沙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洪河沙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指
示董事长张平挪用公司的资产,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洪河沙应与张平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92 条。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客+ 主】
知识点:收益分配制度【C】
一、利润分配流程
利润总额
净利润(税后利润)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提取任意公积金
(非必须)
当年可分配利润
向股东分配
减:所得税费用
减:未弥补亏损(若有)
1.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38
2. 若公司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则构成抽逃出资。
3. 若公司存在亏损,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积金的分类
类别
来源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1.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法定公积金
2.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
1.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2.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资本公积金
1.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2. 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3.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
三、公积金的用途
弥补亏损
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1
2
扩大生产
经营
无特殊规定
转增注册
资本
1.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数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1 :A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法定公积金为50 万元。现公司作出决议:以法
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此时,最多动用25 万元转为注册资本(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
少于100 万元的25%)
例2 :A 公司注册资本10 万元,共10 万股,张某持有1 万股,持股比例为10%。公司法
定公积金20 万元,现拟用10 万元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实施后,效果为:注册资
本变为20 万元,20 万股,张某持有股份变为2 万股,持股比例仍为10%,其权益无变化
法定公积金
10万元
注册资本
20万元
转增后
法定公积金
20万元
转10万元
注册资本
10万元
转增前
2. 其他公积金:无留存要求
第一章 公司法
39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a:艺风公司成立于2014 年,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张某和赵某,各持股
70%和30%。章程约定,2024 年之前两股东须履行出资义务,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赵某是
监事。为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章程约定不领取报酬,但可以进行分红,但公司并未实际分红。
华云投资是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杨某,该企业拟向艺风公司投资入股,出
资2000 万元,约定占股20%。对此,张某、赵某、艺风公司、华云投资另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如下:
1. 2000 万元出资分两期支付,2016 年6 月30 日首期支付1000 万元,剩余1000 万元于2016 年12
月31 日支付。
2. 不按期支付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3. 张某、赵某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须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华云投资协议约定的2000 万元是否必须全部计入艺风公司的注册资本?
答案:华云投资的2000 万元不能全部计入艺风公司的注册资本。本题中,艺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约定华云投资出资后,持股比例为20%。若华云投资的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则艺风公司注册
资本变为2100 万元,华云投资出资2000 万元,占比为20/21,与题意不符。正确处理方式为:华云投
资出资款中,2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97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计算过程为:假设计入注册资本的为X
万元,则X/(100+X)=20%,X=25 万元。
第八节 公司重大变更制度【客+ 主】
知识点一:公司的增资、减资【A】
一、增资
(一)决议
1. 有限公司须经股东会决议,且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份公司须经股东会决议,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增资款的缴纳
有限公司
新增注册资本应当在5 年内缴足
股份公司
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实缴制)
(三)对赌协议
1. 概念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
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
a 选自2021 年延考真题。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40
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2. 类型
从订立主体来看,“对赌协议”包括: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A
原股东
B
C
目标公司
增资入股
投资方
②与目标公司对赌
①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
3. 案件处理规则
(1)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控人“对赌”:约定有效+ 实际履行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
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2)与目标公司“对赌”:约定有效+ 履行与否看情况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
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
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金钱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
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
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总结】与目标公司对赌
与目标公司对赌
1.效力
无法定无效事由,协议有效
2.实际履行
回购条款
未履行减资程序的,不予支持
承担金钱补偿义务
没有利润或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
应当驳回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
投资方可另行起诉
第一章 公司法
41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化工)成立于2015 年4 月,注册资本100 万元。徐毛毛
是兴达化工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1%,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 年安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琪资本)与兴达化工及股东洽谈,增资入股,约定如下条款:
(1)安琪资本出资1000 万元,向兴达化工增资,增资后,兴达化工注册资本变为125 万元,其中
25 万元由安琪资本持有。
(2)兴达化工承诺3 年内完成上市。
(3)2017 年兴达化工将实现可分配净利润500 万元,向安琪资本分配利润不低于100 万元。
(4)2017 年起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每年给安琪资本的分红在100 万元基础上按此
比例递增。
(5)若兴达化工未能按约定向安琪资本分配利润,兴达化工应当以自有资金向安琪资本补差,对此
徐毛毛承担连带责任。
(6)若兴达化工未能如期上市,兴达化工将以“本金+ 年化12%”的成本回购安琪资本持有的股
权。
2020 年,因疫情影响,兴达化工亏损,未能实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及向安琪资本的分红金额,亦未
能上市,安琪资本提起诉讼。
问题1 :兴达化工主张,安琪资本作为公司股东,不顾公司实际业绩,要求确定性回报,与股权的
风险性不符,名为股权实为债权,故业绩补偿条款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 :2019 年,兴达化工亏损,但有账面资金200 万元。安琪资本主张兴达化工承担业绩补偿责
任100 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
问题1 :兴达化工主张,安琪资本作为公司股东,不顾公司实际业绩,要求确定性回报,与股权的
风险性不符,名为股权实为债权,故业绩补偿条款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不能。本案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
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2 :2019 年,兴达化工亏损,但有账面资金200 万元。安琪资本主张兴达化工承担业绩补偿责
任100 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不能。本案中,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目标公司没有利润的,人民法院应
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减资
1. 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同增资)
2. 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42
4. 等比例减资
和非等比例减
资
(1)原则(等比例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2)例外(非等比例减资):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甲、乙、丙三人是A 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出资100 万元。2020 年A 有限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从300 万元减至150 万元
①等比例减资:
向甲、乙、丙分别退还50 万元,减资后,甲、乙、丙各自的出资额为50 万元,股权
结构仍然是1∶1∶1。该决议经2/3 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通过
②非等比例减资:
向甲退还100 万元,向乙退还30 万元,向丙退还20 万元,则减资后,甲、乙、丙的
出资额分别为:0 元、70 万元、80 万元。该决议须经甲、乙、丙三股东一致同意
5. 减资的路径
(了解)
(1)退:向股东退还减资的金额
返还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减资100万)
向甲返还100万元
①效果
公司内部:实收资本下降100 万元;现金/ 银行存款减少100 万元;公司资产总额下降
100 万元
对债权人:因资产下降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对债权人产生消极影响
②程序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通知+ 公告+ 保护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担保)
(2)免:免除股东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
无返还
减免未来
出资金额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降低认缴出资100万)
减免甲出资额100万元
①效果
公司内部:实收资本不变;现金/ 银行存款/ 负债不变——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
对债权人:暂时没有影响,但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因公司能够获得的出资金额下降,
进而会对债权人产生消极影响
②程序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通知+ 公告+ 保护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担保)
(3)调: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又称简易减资)★★★
无返还
无减免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亏损严重,调账补亏
甲
第一章 公司法
43
5. 减资的路径
(了解)
例:A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甲、乙两股东已经实缴100 万元(实收资本100 万
元,认缴未实缴100 万元)。公司亏损100 万元(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无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 万元,以弥补亏损。
减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0 元,认缴未实缴100 万元),亏损为0 元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100万元
认缴未实缴100万元
弥补亏损
亏损100万元
(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①效果
公司内部:实收资本下降100 万元,变为0 元;注册资本由200 万元下降为100 万元;
亏损由100 万元变为0 元
对债权人:因公司无资金流出,同时也未免除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因此公司偿债能力
未发生变化,对债权人未产生消极影响
②程序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无通知+ 有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担保)
6. 通过减资弥
补亏损(简易
减资、调)
(1)弥补亏损按顺序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1
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2
资本公积金
3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2)适用简易程序
无通知+ 有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兼容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4)限制分红: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注意】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累计目标:减资后新的注册资本×50%
例:A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实收资本100 万元,认缴未实缴100 万元),公
司亏损100 万元(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无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弥补亏损。减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
①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累计目标:100 万元×50%=50 万元
②只有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达到50 万元以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44
7. 违法减资
(1)减资无效,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核心题目
甲乙丙三人于2020 年分别出资100 万元,共同设立了南京华城教育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三
人均已经实缴。至2024 年7 月,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150 万元,三人决议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华城教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前提是公司已经动用了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
积金,但仍存在未弥补亏损
B. 若华城教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150 万元弥补亏损,减资后甲的出资额为20 万元,乙的出资额为
50 万元,丙的出资额为80 万元,则须召开股东会会议,且须经持有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C. 华城教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的第2 年,公司税后利润为200 万元,提取10% 作为法
定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向股东分配
D. 此次减资中,华城教育公司无须通知债权人
知识点二:公司的合并、分立【C】
一、合并
1. 形式
A+B=C(新设合并);A+B=A(吸收合并)
2. 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3. 简易合并董
事会决议
(1)母子公司合并
①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无须经股东会决议
②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例:A 公司持有B 公司90% 的股权,现A 公司吸收合并B 公司,则B 公司无须召开股
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决议即可;但A 公司仍须股东会决议
(2)小规模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A 公司净资产为1 亿元,现A 公司吸收合并B 公司,A 公司向B 公司股东支付的
对价为200 万元(低于其净资产的10%),此时针对合并事项,A 公司由董事会决议即
可,但B 公司仍须股东会决议
4. 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进行公告
5. 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a 答案:AD。①A 项:正确,只有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均不足以弥补亏损,才能减少注册资本以
弥补亏损。②B 项:错误,非等比例减资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③C 项:错误,简易减资后,只有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才能进行利润分配。简易减资后,华城教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 万元,则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达到75 万元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④D 项:正确,简易减资,无须通知债权人,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公司法
45
二、分立
1. 形式
A=B+C(新设分立);A=A+B(派生分立)
2. 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3. 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进行公告
4. 债务承担
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合并、减资中,有债权人保护制度;增资、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中,无债权
人保护制度
第九节 有限责任公司【客+ 主】
知识点一:股权转让【B】
一、对内转让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完全自由,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外转让:股东转给非股东★★★
1. 通知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应当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期限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多个股东主张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转让股东反悔
(1)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
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
定的除外
(2)其他股东有权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3.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原股东
股权对外转让
转让股东
受让人
未
通
知
欺
诈
等
方
式
损
害
优
先
购
买
权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46
(1)损害方式
①未告知其他股东
②欺诈
③恶意串通
【注意】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有《民法典》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并不因损害优先购买权而当然无效
(2)保护原股东
原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3)期限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原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①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②且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内
(4)诉讼请求
原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
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5)受让人救济
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的,可以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4.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转让
通知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优先购买权
法院通知之日起20 日内,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继承
当然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股权回购★★★
公司
股东
股
权
回
购
合
理
价
款
1.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回购情形
有限公司股东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一章 公司法
47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2)回购期限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协商,再诉讼;60 日+30 日)
2. 受压迫股东回购请求权(反压迫条款)
(1)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公司回购的股权,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注意】1. 只有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赞成、弃权的不行; 2. 控股股东
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不要求“反对票”即可退出。
【归纳总结】
1.对内转让
完全自由
章程可例外规定
2.对外转让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转让方反悔
侵犯优先购买权
保护优先购买权
30日和1年
不能单独请求确认合同效力
受让方受损的,转让方赔偿
章程可另有规定
3.强制执行
20日优先购买权
4.继承
一般当然继承,无优先购买权
章程可另有规定
5.公司回购
股东反对
连续5年盈利,5年不分红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修改章程继续存续
反压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严重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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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
出资期限未届满
(未届期股权转让)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
充责任
【注意】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
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出资期限届满后
(瑕疵股权转让)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1.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甲
转让人
乙
受让人
约定的出资日期
2024年10月
未届期股权
瑕疵股权
2024年7月转让
2024年12月转让
七、股权让与担保
1. 形式
(1)债务人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股权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债务人
(公司股东)
债权人
股权转让
(2)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
价款回购股权。
债务人
(公司股东)
债权人
2023年1月,将股权100万转让
2024年1月,将股权110万回购
2. 实质
(1)是非典型担保方式,不是转让。
(2)不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如优先购买权规则,即“转让”给债权人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
权。
第一章 公司法
49
(3)债权人在“持有股权”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
(4)“流质条款”无效: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1 :黑龙江山谷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谷公司)成立于2017 年3 月,公司股东为莫愁、
李彤、李帅,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51%、29% 和20%。莫愁拟在京购房,需要资金,于2018 年3 月15
日,在未告知原股东的情况下,将其所持股权以51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好友张磊,并于当日完成股权变
更登记。李彤、李帅得知后,表示异议。
问题1 :2018 年4 月10 日,李彤、李帅得知莫愁股权转让的情况,经过精心筹备于5 月25 日向法
院起诉,要求对莫愁所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2 :若李彤、李帅于2019 年3 月20 日得知莫愁与张磊间股权转让情况,并于当日向法院起
诉,要求对莫愁所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3 :若李彤、李帅在规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因莫愁和张磊恶意串通,两人之间股权转让
无效,但未对标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4 :若李彤、李帅最终获得标的股权,张磊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参考答案:
问题1 :2018 年4 月10 日,李彤、李帅得知莫愁股权转让的情况,经过精心筹备于5 月25 日向法
院起诉,要求对莫愁所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能。李彤、李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主张
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李彤、李帅起诉时距其知道同等条件时,已经超过30 日。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
法解释(四)》第21 条第1 款。
问题2 :若李彤、李帅于2019 年3 月20 日得知莫愁与张磊间股权转让情况,并于当日向法院起
诉,要求对莫愁所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能。李彤、李帅应当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李彤、李帅
起诉时,距股权变更已经超过1 年。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 条第1 款。
问题3 :若李彤、李帅在规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因莫愁和张磊恶意串通,两人之间股权转让
无效,但未对标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能。李彤、李帅作为公司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
张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莫愁将股权转让给张磊未告知其他
股东,损害虽然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不因此导致莫愁与张磊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法条依据
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 条第2 款。
问题4 :若李彤、李帅最终获得标的股权,张磊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50
答案:张磊作为股权受让人,因山谷公司的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
请求转让股东莫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在莫愁与张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张磊
有权向莫愁主张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 条第3 款。
案例2 :2020 年3 月,北京治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
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2020 年3 月15 日,昌盛公司登记
成立,其中治平公司持股比例为55%,甲持有20% 的股权,乙持有5% 的股权,丙持有10% 的股权,丁
持有10% 的股权。治平公司委派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洪出任昌盛公司董事长,甲担任昌盛公司的经
理。
2021 年2 月,在马洪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
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21 年5 月,在马洪、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
股权作价25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韩静,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问题1 :乙能否取得丙、丁名下的股权?
问题2 :韩静能否取得乙所转让的股权?
参考答案:
问题1 :乙能否取得丙、丁名下的股权?
答案:不能。本题中,甲伪造丙、丁的签字,将丙、丁名下的股权转让,构成“冒名行为”。冒名
行为,我国民法未作规定,按照通说观点,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的身份,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规则”,即:①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被冒名者和相对人间自始有效;②若被冒名者拒绝追认,则
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从本题表述看,丙、丁未对甲伪造签章转让其股权的行为予以追认,
故不应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乙不能取得股权。
【陷阱提示】
(1)本题不能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思路去分析。构成无权处分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对
标的有合法占有的外观,如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将借来的动产出售等。股权需要
进行登记,丙、丁的股权登记在丙、丁名下,未登记在甲的名下,甲不具有合法持有丙、丁股权的外观。
(2)本题中,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无权代理,代理、无权代理中均有三方结构:被代理人、代理人和
相对人。而冒名行为中,只有两方结构:冒名行为人、相对人。始终没有被冒名者的参与。
问题2 :韩静能否取得乙所转让的股权?
答案:能。本题中,乙所持有的股权,包括其自身持有的,以及自丙、丁处“受让”的股权。①针
对自身持有的股权,乙享有处分权。在转让时,昌盛公司登记股东为治平公司、甲、乙三方。马洪(昌
盛公司股东代表)和甲均无异议,均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韩静
能够取得该部分股权。②针对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乙并不享有处分权,但已经完成了工
商变更登记。韩静在受让时,基于对工商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并不知道乙的权源瑕疵,且支付了合理
对价,办理了登记变更,因此韩静可以善意取得该部分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民法典》
第311 条。
第一章 公司法
51
案例3 :2024 年7 月,曲波、林兴、黄山、梅婷四人共同设立了天津兴华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华公司),其中曲波持股比例为70%,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他三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0%。
北京山河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是曲波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负债累累,难以为继。
为了解决山河公司的危局,曲波隐瞒了山河公司的真实债务情况,又利用其对兴华公司的控制主导
了兴华公司对山河公司的吸收合并。林兴对合并的决议投票反对,黄山、梅婷投票赞成。2024 年10 月,
两公司合并完成,大量山河公司的隐形债权人向兴华公司主张清偿债务,导致兴华公司资金链断裂。林
兴、黄山、梅婷均要求兴华公司和曲波收购其股权,以退出公司,经向律师咨询得知:黄山、梅婷因未
像林兴一样对公司合并的决议投反对票,无权要求兴华公司和曲波收购其股权。
问题: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律师的说法部分正确,部分错误。1. 林兴有权要求兴华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但无权
要求曲波收购其股权。(1)首先,林兴因对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权要求兴华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其次,曲波作为兴华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其全资设立的山河
公司债务情况,主导兴华公司对山河公司的吸收合并,严重损害了兴华公司的利益,林兴也取得了要求
兴华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2)林兴无权要求曲波收购其股权。林兴和曲波均为兴华公司的股东,只
有就股权交易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两者之间才会发生股权转让。2. 黄山、梅婷有权要求兴华公司以合理
价格回购其股权。(1)黄山、梅婷未对兴华公司与山河公司的合并投反对票,不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
权,但因林兴作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兴华公司利益,黄山、梅婷有权要求兴华公司以
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2)因黄山、梅婷与曲波之间未就股权交易达成合意,故黄山、梅婷无权要求曲
波收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4 条、第89 条。
案例4 :甲、乙两方共同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按照约定,两方应当分别出资
100 万元,甲应当于2024 年7 月履行出资义务;乙应当于2025 年1 月履行出资义务。
2024 年10 月,甲隐瞒了其未出资的事实,将其股权转让给专业投资人张三;同期,乙将其所持有
的A 公司股权转让给李绣。2025 年1 月,甲、乙、张三、李绣均未向A 公司缴纳出资。
2025 年2 月,A 公司拟向相关主体主张出资责任。
2024.7
甲的出资期限
2024.10
转让
2025.1
乙的出资期限
甲→张三,乙→李绣
问题1 :A 公司向甲主张出资责任,甲称其已经将股权转让,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负出资责任。甲
的抗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2 :A 公司向张三主张出资责任,张三称其对于甲未出资一事并不知情。张三的抗辩是否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3 :A 公司向乙主张出资责任,乙称其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52
乙的抗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问题1 :A 公司向甲主张出资责任,甲称其已经将股权转让,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负出资责任。甲
的抗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不符合。本题中,甲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届满,但未履行出资义务,系瑕疵股权转让,
甲和张三应当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问题2 :A 公司向张三主张出资责任,张三称其对于甲未出资一事并不知情。张三的抗辩是否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不符合。本题中,甲和张三之间的股权转让系瑕疵股权转让,双方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若张三对于甲未出资情况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张三免责,仅甲承担出资责任。而张三系
专业投资人,对于甲未出资的情况应当知道,故不能免责。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
问题3 :A 公司向乙主张出资责任,乙称其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乙的抗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不符合。本题中,乙将股权转让给李绣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
期限届满后,由李绣承担出资责任;李绣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乙承担补充责任。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88 条第1 款。
案例5 :赵某是A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0%,认缴出资额200 万元。
2024 年12 月,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届至,赵某仅出资100 万元。2025 年1 月,赵某自田某处借得款项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8 个月。为担保田某的债权,赵某将其持有的A 公司股权转让给田某,于2025
年2 月1 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双方约定:
(1)若赵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则股权归田某;
(2)若赵某按期偿还借款,则田某应当在3 日内将股权转回给赵某。
2025 年10 月,A 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500 万元,无法清偿。供应商要求赵某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
承担责任,田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
(公司股东)
债权人
股权转让
还款后,股权转回
问题1 :供应商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 :若赵某未按期向田某偿还借款,田某主张其获得上述股权。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3 :若赵某未按期向田某偿还借款,田某主张对上述股权拍卖或者变卖,并就变价款项优先受
偿。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4 :赵某将股权过户到田某名下时,其他股东主张对该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得到法
第一章 公司法
53
院支持?
参考答案:
问题1 :供应商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供应商要求赵某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能够得到支持;要求田某承担连带
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赵某为担保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田某的行为系股权让与担保,只会发生
担保的效力,不会发生转让的效力。故“转让”股权后,赵某仍为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负有
出资义务,供应商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而田某并非股东,不负有出资义务,
故供应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 条、《公司法解释
(三)》第13 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9 条。
问题2 :若赵某未按期向田某偿还借款,田某主张其获得上述股权。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不能。本题中,赵某为担保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田某的行为系股权让与担保。二人关于“若
赵某未按期偿还借款,股权归田某”的约定系“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
力。因此,若赵某到期无法清偿相关债务,债权人田某主张赵某的股权归其所有的,该主张不能得到法
院支持。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
问题3 :若赵某未按期向田某偿还借款,田某主张对上述股权拍卖或者变卖,并就变价款项优先受
偿。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能。本题中,赵某为担保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田某的行为系股权让与担保,并且已经完成股
权变更登记,即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则田某有权主张对上述股权拍卖或者变卖,并就变价款项
优先受偿,故该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1 款。
问题 4 :赵某将股权过户到田某名下时,其他股东主张对该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得到法
院支持?
答案:不能。本题中,赵某为担保债务将其股权转让给田某的行为系股权让与担保,并非股权转
让,不应当适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故其他股东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
知识点二:组织机构组成及职权【A】
一、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有限/ 股份公司均适用)
股东会
董事会
1. 地位
最高权力机构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
2. 经营、投资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人事任命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54
股东会
董事会
4. 相互关系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5. 重大决策
审议方案(作出决议)
制订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债券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议
—
7. 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
—
8. 机构设置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制度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其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归纳总结】公司的人事任命
股东会
选举/罢免
聘任/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
(1)经理
(2)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选举/罢免
董事会/董事
监事会/监事
核心题目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非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B. 监事会有权罢免不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
C. 董事长有权解聘未实现业绩目标的经理
D. 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经理可任命具有丰富财务经验的好友李某担任财务负责人
二、有限公司的三会结构
(一)股东会
1. 由全体股东组成(2~50 人)
a 答案:A。①A 项:正确。②B 项:错误,监事会只能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建议。③C 项:错误,董事会,
而非董事长,有权解聘经理。④D 项:错误,经理有权向董事会提名财务负责人,而无权聘任财务负责人。
第一章 公司法
55
2. 股东会的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由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下列主体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 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3.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
定的除外。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其他股东会会议(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①
召集:董事会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的董事推举
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归纳总结】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组织
临时股东会提议主体
1/3以上董事
股东会召集主体
董事会
股东会主持主体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代表
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会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4)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
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5)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当事人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1)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表决通过比例
①一般事项: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特别事项: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应当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注册资本
C. 减少注册资本
D. 公司合并
E. 公司分立
F. 公司解散
G. 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此处的“2/3”是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而非“人数”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56
(二)董事会
1. 性质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2. 组成
3 人以上
3. 职工董事
★★★
(1)一般: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2)应当有职工董事的情形:
职工人数300 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设有监事会并有职
工代表的除外
(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 审计委员
会★★★
(1)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
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监事
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职权)
二选一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5. 简化制度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2)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6. 辞任
(1)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2)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
7. 议事规则
(1)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2)表决1 人1 票+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核心题目
北京神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 年7 月,公司发展迅速,至2024 年7 月已经有职工500
人。公司设有监事会,其中韩雪系职工监事。关于该公司董事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若该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仅设立一名董事
B. 因公司职工人数300 人以上,若公司设立董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
C. 因公司已经设立监事会,故董事会中不能再设置审计委员会
D. 若公司决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行使监事会的职责,此时公司应取消监事会的设置
(三)经理
1.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2.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a 答案:AD。①A 项:正确。②B 项:错误,该公司设立了监事会,且有职工监事,并非必然设立职工董事。③C
项:错误,此时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其不应当行使监事会职权。④D 项:正确。
第一章 公司法
57
(四)监事会
1. 性质
监督机构
2. 组成
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
3. 简化制度★
(1)审委会“克”监事会
(2)小公司
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立1 名监事
②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4. 费用承担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法定代表人★
资格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辞任
1.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北京信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11 位董事组成,其中张大康担任董事长,曾宝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内部,曾宝等5 名董
事共同组成审计委员会。
李小柯担任公司经理,张大康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会由白小彬等5 名监事组成,其中
李大兴和蔡同洲是职工监事。至2024 年7 月,信达公司有员工2200 人。
2024 年7 月底,张大康与李小柯矛盾激化,张大康直接作出解聘李小柯经理职务的决定。作为反
击,李小柯指使好友白小彬以监事身份罢免张大康董事长的身份。监事会同时提议:
(1)由曾宝替代张大康担任法定代表人;
(2)公司应当增设职工董事,并提名工会主席薛顺义担任。
为了限制白小彬的权利,张大康提出:公司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且由其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
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应设置监事会,应当取消监事会的设置。
2024 年8 月,为解决公司管理混乱问题,信达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在张大康的运作下,作出了罢
免董事吕文学(李小柯的好友)、公司财务负责人何晴(李小柯的女友)的决议。
2024 年9 月,为了限制张大康的权力,李小柯决定在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自己和心腹下属
担任委员,负责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问题1 :张大康是否有权解除李小柯的经理职务?为什么?
问题2 :白小彬以监事身份罢免张大康的董事长职务,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3 :监事会的提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4 :张大康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说法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5 :吕文学称其董事任期尚未届满,股东会不能提前解除其董事职务,该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6 :信达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罢免何晴的财务负责人职务?为什么?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58
问题7 :李小柯是否有权决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什么?
参考答案:
问题1 :张大康是否有权解除李小柯的经理职务?为什么?
答案:无权。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张大康作为董事长,无权决定解聘经理。法条依据为《公
司法》第67 条。
问题2 :白小彬以监事身份罢免张大康的董事长职务,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罢免,白小彬作为监事,仅能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建议,
而无权罢免董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9 条、第78 条。
问题3 :监事会的提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监事会的两项提议均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曾宝是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不能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能代表公司执行事务,故曾宝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2)虽然信达公司职工人数
达到300 人以上,但因该公司已经设立监事会且有职工监事,所以信达公司可以设置职工董事,也可不
设置职工董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0 条、第68 条。
问题4 :张大康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说法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符合。若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且章程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则公司不
设置监事会或监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9 条。
问题5 :吕文学称其董事任期尚未届满,股东会不能提前解除其董事职务,该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公司罢免董事不受其任期限制。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 条。
问题6 :信达公司股东会是否有权罢免何晴的财务负责人职务?为什么?
答案:无权。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而非股东会。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第67 条。
问题7 :李小柯是否有权决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什么?
答案:无权。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由董事会决定,而非由经理决定。法条依据为《公司法》
第67 条。
三、一人公司a
(一)组织机构
1.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所涉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
a 从法律形式上讲,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但基于考试的重点和常见考法,几乎全部围绕一
人有限公司展开。所以,在教学体系安排上,我们将“一人公司”放置在“有限公司”这一章节中,以便考生更聚焦地学习
和掌握。
第一章 公司法
59
备于公司。
2. 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可以因“股东人数较少”而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仅设1 名董
事、1 名监事。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
责任倒置)
(三)担保的特殊规则
1.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1)无须决议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须提供相关决议
(2)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因为其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例:张三全资设立A 有限公司,张三自李四处借款100 万元
①若A 公司为张三的债务提供担保,即便未经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也认定担保合同
对A 有限公司发生效力,A 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②若A 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无法清偿其对B 公司的债务,直接认定:张三的财
产与A 有限公司财产不独立,B 公司主张由张三和A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够
得到法院支持。此时无须由张三举证证明财产独立
张三
(A公司股东)
李四
A公司
(一人公司)
1.提供担保
并承担了担保责任
2.负债100万元
3.为张三承担了担保责任,
导致无法向B公司清偿,
则认定:
张三不能证明其财产与
A公司财产独立
负债100万元
B公司
(债权人)
2. 母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提供同意担保的相关决议。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甘肃安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公司)出资100 万元,全资设立了武威定西商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定西公司)。2020 年3 月,定西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1000 万元,由安宁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安宁公司据此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 年7 月,安宁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
款2000 万元,由定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 年10 月,定西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息,建设银行要求安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安宁公司称《保证合同》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建设银行未就公司同意保证担保事项的相关决议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60
进行审核,故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安宁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工商银行要求定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定西公司称:保
证担保决议系由股东安宁公司直接作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担保决议的程序规定,且工商银行对此知情,
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安宁公司
定西公司
100%
问题1 :安宁公司关于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问题2 :定西公司关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问题3 :若定西公司向工商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安宁公司清偿债务2000 万元,导致无法清偿
其对甘肃慧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颖公司)的服务款。慧颖公司要求安宁公司对定西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安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与定西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应承担责任。
安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股东
股东的债权人
担保
负债
公司的债权人
一人公司
参考答案:
问题1 :安宁公司关于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不能。安宁公司为定西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即便其未作出
相关决议,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8 条。
问题2 :定西公司关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不能。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不适用公司法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定。定西公司
为安宁公司提供担保,可以由安宁公司作出决定。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 条、第60 条。
【解析】通常情况下,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不能参与表决。
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避免该股东参与表决,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导致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但一人公司中,
没有“其他股东”,一人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唯一的股东。故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
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3 :若定西公司向工商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安宁公司清偿债务2000 万元,导致无法清偿
第一章 公司法
61
其对甘肃慧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颖公司)的服务款。慧颖公司要求安宁公司对定西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安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与定西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应承担责任。
安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安宁公司作为定西公司唯一的股东,其决定定西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定西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后,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即认定安宁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
人请求安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 条、《民法典担保制
度司法解释》第10 条。
知识点三:公司决议效力【B】
一、效力的类型(有限/ 股份公司通用)★★★
1. 不成立
(程序根本
缺陷)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2. 无效
(内容违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的具体规则
(2)决议事项不属于本机构的职权
3. 可撤销
(内容、程
序瑕疵)
(1)类型:
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例:召开股东会未能提前15 日通知;会议召集、主持主体错误;对未通知事项进行表
决;应当回避的主体未回避
(2)例外: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①仅有轻微瑕疵+ ②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不予撤销
(3)期间:
①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须
同时满足:知道起60 日+1 年)
【总结】决议效力判断步骤
1.是否成立
决议成立
决议有效
2.是否有效
3.是否可撤销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62
二、决议效力被否认的影响
撤销登记
根据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不影响与善
意相对人的
外部关系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
公司内部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民事法律行为
外部相对人
外部
核心题目
北京花香果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 年7 月2 日,其股东为李达(持股比例为90%,担任公司唯一
的董事),张芳(持股比例为7%),赵挺(持股比例为3%)。2024 年7 月31 日,公司就是否与华丽公
司进行合作一事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李达担心赵挺提出反对意见,故未通知赵挺参加。经97% 的表决
权审议通过,公司通过了决议,并据此与华丽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2024 年11 月1 日,赵挺得知此事。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李达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B. 因未通知赵挺参会,该决议无效
C. 因未通知赵挺参会,赵挺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D. 若公司决议被法院否决,则与华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效力待定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1 :莫如烟、柳清尘、万里行、鲁东岳是内蒙古兴发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的股
东,万里行持有70% 的股权,是公司唯一的董事。莫如烟仅持有1% 的股权,与万里行向来不和。2024
年7 月,为讨论公司章程的修改事宜,兴发公司拟召开股东会会议,万里行向柳清尘和鲁东岳发出通知,
但故意未通知莫如烟。股东会于7 月20 日顺利召开,经99% 表决权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问题1 :该决议效力如何?
问题2 :若莫如烟于2024 年9 月1 日知道该决议的内容,拟否定该决议的效力,至迟于何时向法
院起诉?
问题3 :若莫如烟于2025 年7 月10 日知道该决议的内容,拟否定该决议的效力,至迟于何时向法
院起诉?
参考答案:
问题1 :该决议效力如何?
a 答案:A。①A 项:正确,李达是公司唯一的董事,有权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而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②B
项:错误,该决议的内容为与华丽公司进行合作,决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该决议并非无效决议。③C 项:错
误,未通知全体股东属于召集程序违法,该决议可撤销。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提起决议撤销之诉。④D 项:错误,若华丽公司是善意的,则与华丽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受影响。
第一章 公司法
63
答案:该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本题中,兴发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决议经持有公司99% 表
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该决议成立。该决议的内容为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
法规,该决议有效。召集此次股东会会议时,未通知全体股东,属于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决议
属于可撤销的决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
问题2 :若莫如烟于2024 年9 月1 日知道该决议的内容,拟否定该决议的效力,至迟于何时向法
院起诉?
答案:莫如烟至迟于知道该决议内容之日起60 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法律依据为
《公司法》第26 条第2 款。
问题3 :若莫如烟于2025 年7 月10 日知道该决议的内容,拟否定该决议的效力,至迟于何时向法
院起诉?
答案:莫如烟至迟于该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即2025 年7 月19 日前(含当日)向法院起诉,要
求撤销该决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6 条第2 款。
案例2 :莫如烟、柳清尘、万里行、鲁东岳是内蒙古兴发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的股
东,四方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是11%、15%、40%、34%。万里行是公司唯一的董事,2023 年2 月,兴发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万里行作为普通合伙人成立天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各股东将持有的兴发公司股权均
出资至该有限合伙企业。
(2)兴发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人数3 人。
对于第一项内容,莫如烟反对,其他股东均赞成;对于第二项内容,万里行反对,其他股东均赞成。
问题:该决议效力如何?
答案:(1)第一项决议在处分莫如烟股权的范围内无效。 ①兴发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对第一项
内容以89% 的表决权审议通过,故该决议成立。②该决议内容为在股东本人反对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股
权转让,损害了莫如烟的合法权利,属于内容违反法律,故该决议在处分莫如烟股权范围内无效。(2)
第二项决议不成立。公司由只设立一名董事改为设董事会,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持有公司2/3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而本题中,该项决议的同意比例仅为60%,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
故该决议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 条、第25 条、第27 条、第66 条。
案例3 :2024 年7 月,张三、李四和甲公司、乙公司出资设立A 公司,几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13%、7%、49%、31%。经甲公司提议,A 公司于2024 年11 月14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商定5 年内
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李四对该决议表示反对,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题: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64
答案:该决议对李四不生效,但对其他股东发生效力。(1)对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限制股东股权转
让的条款,A 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并经持有公司93% 的表决权( 仅李四反对,其表决权比例为7% )
的股东审议通过,故该决议成立。(2)该决议的内容是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5 年内不得转让,实质是限
制股东关于处分其股权的权利。该决议在未获李四同意的情况下,以资本多数决强制处分其股权,实质
剥夺了股东的核心财产权利,构成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因此,决议中涉及处分李四股权
的部分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但其他股东均同意该决议事项,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应当受到该决议的约束。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 条、第25 条、第27 条。
第十节 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C】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100%)
募集设立
1.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至少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
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注意】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知识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E】
一、股东会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定期会议
章程规定
1 年1 次
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主体:
1.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 1/3 以上的董事
3.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 时(<n×2/3)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议程序
1. 一般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2. 特别决议: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
1. 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2. 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章 公司法
65
二、董事会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简化制度
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 名董事
董事会人数
3 人以上
(副)董事长产生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议事规则
1. 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
2. 表决:1 人1 票+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3.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4. 董事免责制度
(1)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
(2)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
与监事会
的关系
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
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组成
1. 3 人以上
2. 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3.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表决程序
1 人1 票+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监事会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简化制度
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只设1 名监事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监事
—
知识点三:股份发行与转让【C】
一、股份发行
(一)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1. 概念
(理解)
面额股
(1)股票上标明票面金额
例:股份公司总股本100 万元,等额拆分为100 万份,每1 份为1 张股票,
股票面值为1 元/ 股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66
1. 概念
(理解)
面额股
(2)每1 股的金额相等
(3)面额股的发行价格可以超过或等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
(1)股票上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所代表的股份数量或占总股本的比例
(2)发行无面额股,发行价格不再受到“票面金额”的制约,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低价发行股票
例:A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危机。甲公司拥有强大的网络流量,能够为A 公司
赋能。A 公司拟增发股份,引入甲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若A 公司向甲公司发行面额股,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1 元/ 股。此时,甲公司认为价格过高,不合理。但股票
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其面额是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此次融资可能无法成功
若A 公司向甲公司发行“无面额股”,则不会受到股票面值的限制,随行就市,双方协
商一致就可以确定发行价格。双方确定:A 公司向甲公司发行1 亿股无面额股,发行价为
0.1 元/ 股。则A 公司顺利融资,并引入甲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
2. 择一采用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3. 相互转换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
部转换为面额股
4. 财务处理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
公积金
核心题目
江松运输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关于其资本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江松公司可同时发行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B. 江松公司拟发行无面额股,发行价不得低于1 元/ 股
C. 江松公司发行了2 亿股无面额股,募集资金2000 万元,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
D. 江松公司决议发行1 亿股无面额股,既有的面额股应当全部转为无面额股
(二)类别股
1. 类型
(1)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注意】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种类
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
行这两种类别股,但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3)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2. 特别事项的双层表决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若涉及股东会特别事项(7 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a 答案:D。①A 项:错误,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只能择一适用。②B 项:错误,无面额股不存在发行底价的限制。
③C 项:错误,发行无面额股所募集的股款,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④D 项:正确,面额股和
无面额股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因江松公司要发行无面额股,而既有的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不能并存,只能择一适用,故应当将
面额股全部转为无面额股。
第一章 公司法
67
(1)除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外;
(2)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可以对须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例:A 股份公司共发行普通股1000 万股,优先股200 万股(优先进行利润分配,一般情况下不享有
表决权)。现A 股份公司拟与B 公司合并,则该合并决议须经两次独立表决:
①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②“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由优先股股东单独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授权资本制★★★
在传统的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文件,增加注册资本、增发股份,须召开
股东会,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2/3 以上通过。
而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决定股份发行事宜:
1. 限制
(1)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 的
股份
例:A 股份公司已发行1000 万股(注册资本1000 万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3 年
内最多发行500 万股,意味着董事会决议发行全部股份后,发行的总股份为1500 万股,
原股东持股比例为2/3
(2)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3)公司注册资本是已经发行的股份数
2. 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
3. 修改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无须再由
股东会表决
核心题目
湖北星湖科技股份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全部股份为面额股。公司拟采用授权资本制,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若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增加发行股份,则授权的上限为500 万股
B. 若投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认购新股,则董事会无权决定
C. 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增发股份的,应当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且无须经股东会决议
D. 董事会关于增加发行股份的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二、股份转让
(一)原则
不区分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均不受限制,原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a 答案:BC。①A 项:错误,发行上限为已发行股份的50%,即1000 万股。②B 项:正确,授权资本制下,投资人
以非货币财产认购新增股份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③C 项:正确,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增加,应当相应地修改公司章
程,但该修改无须经股东会单独决议。④D 项:错误,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决议增加发行股份的,须经全体董事2/3 以上
同意。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68
(二)对特定主体股份转让的限制(了解)
1. 原始股东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2.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
(1)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质权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62 条,适用于所有的股份公司)
1.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
决议机构
处理方式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会
10 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①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②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a
2.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161 条)
1. 情形(不适用于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1)
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
(2)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
章程使公司存续
a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2 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行为:……(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三)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 公司法
69
2. 期限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协商,再诉讼;60 日+30 日)。
3. 后续处理
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五)禁止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 原则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2. 例外
(1)情形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2)情形二:(①+ ②+ ③)
①目的:为公司利益
②程序: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③上限: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3. 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节
国家出资公司
知识点:国家出资公司【E】
一、概念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只有国家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司,才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出资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出资公司的
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中石油集团
中石油股份公司
100%
82.45%
国家出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属于国家出资公司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70
二、监管机制
1.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
2.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二)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要点
股东会
1. 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
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总结】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7-1+2 ;7 个特别决议事项-1(变更形
式)+2(申请破产、分配利润)
董事会
1. 必须设立董事会
2. 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
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理
1.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任职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兼职
审计委员会
与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章 公司法
71
第十二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客+ 主】
15天
成立清算组
清算过程
注销登记
出现解散事由
知识点一:公司的解散【A】
一、解散原因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若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通过修改
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继续存续
(2/3 以上表决权)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4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又称司法解散)
二、司法解散★★★
1. 基本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经营管理
严重困难的
认定
(1)符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①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④其他
(2)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知情权或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②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③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3. 原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
4. 被告
公司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72
5. 注重调解
(1)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收购股权、股东或者他人受让股权以及公司减资等方式使公
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2)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将股份转
让或者注销
(3)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知识点二:公司的清算【A】
一、概述
1. 清算是公司已经出现解散事由,了结其全部债权债务、业务,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
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2. 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导致的解散,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
当进行清算。
3. 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分类
1. 自行清算
(1)时间: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董
事为清算义务人
(2)组成: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3)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清算义务人不等于清算组成员
2. 法院指定清算
(强制清算)★
(1)适用的情形
①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
股东、董事、实控人、职工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转破产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章 公司法
73
四、分配顺序
1
清算费用
2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欠缴的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给债权人)
5
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五、简易注销★★
1. 适用情形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注意】存在异常状态的公司不能适用简易注销制度:例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
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司, 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情形的公司,正在
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诉讼、仲裁程序中的公司
2. 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 日
(2)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3. 责任
股东对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甲、乙、丙、丁系山东大壮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壮公司)的股东,甲持有该公司9%
的股权;乙持有该公司6% 的股权;丙持有该公司50% 的股权,是公司唯一的董事且兼任经理;丁持有
该公司35% 的股权。2015 年1 月,大壮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为此股东
间出现严重分歧,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后丙逐渐把控公司经营,其他三方股东心灰意懒,竟再也未召开股东会会议。2019 年1 月,丙未经
股东会同意,安插自己的家人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股东间矛盾激化。股东甲、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解
散大壮公司。
在诉讼中,丙辩称:(1)大壮公司盈利颇丰,是当地利税大户,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之情形。
(2)丙有权决定公司财务负责人。故法院不能判决大壮公司解散。
经过法院调解,由大壮公司回购甲、乙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于2019 年2 月签订了《股权回购协
议》,2019 年5 月由公司将所回购的股权注销。2019 年3 月,公司债权人要求甲、乙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乙称自己已不是股东,不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1 :甲、乙两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问题2 :丙在诉讼中是何种身份?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74
问题3 :在大壮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甲、乙两股东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问题1 :甲、乙两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答案:有权。本题中,(1)甲持有公司9% 的表决权,乙持有公司6% 的表决权,两者的表决权合
计为15%,符合司法解散之诉对原告持股比例的要求;(2)大壮公司自2015 年1 月至两股东提起解散之
诉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大壮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此种情形下,两股
东可以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31 条。
问题2 :丙在诉讼中是何种身份?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1)丙系公司股东,在该诉讼中,若丙以相同理由起诉,列为共同原告;若丙不起诉,则列
为第三人。本题中,丙不同意大壮公司解散,可见丙不是共同原告,故丙应列为第三人。另外,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本题中,丙是唯一的董事,且
兼任经理,故丙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壮公司是被告,丙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大壮公司参加诉讼。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 条,《公司法》第10 条、第75 条。
(2)理由一不成立,理由二成立。针对理由一,“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指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治
理方面存在困难,而不是指公司财务困境。针对理由二,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
提名,再由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董事聘任。丙作为公司唯一的董事,有权决定聘任财务负责人。法
条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 条、《公司法》第67 条。
问题3 :在大壮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甲、乙两股东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本题中,大壮公司所回购的甲、乙的股权,于2019 年5 月才注销。大壮公司的债
权人起诉时是2019 年3 月,此时甲、乙的姓名仍记载于公司的登记文件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
部股权变动,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债权人在诉讼中仍有权将登记股东甲、乙列
为被告,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 条。
75
第二章
破产法
债权人
清算、重整
债务人
清算、重整、和解
清算组
清算
破产申请
法院
不受理
申请人上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原
因
裁定受理
指定管理人
通知债权人
并公告
债务人提交财务
说明及债权债务
清册(当债权人
申请清算时)
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法院确认债权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1.以财产为给付内容
2.受理前成立
3.平等民事主体间
4.合法有效
1.积极资格
2.消极资格
3.职责
管理人拟订财产变价方案
及清偿方案
债权人/法院批准方案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债权
3.应缴纳的其他社保及税金
4.普通破产债权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注销登记
1.别除权
2.撤销权
3.取回权
4.抵销权
★
财
产
分
配
破
产
财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破
产
费
用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76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制度【客+ 主】
知识点一: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C】
一、3 种破产程序(理解)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背景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主要措施
拆分企业并将其财产变现分
配,最终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全
部被变现分配,进而债务人企
业被注销
对于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
再建希望的企业,以保留债务人企业
的经济生命为出发点,通过引入战略
投资人和制定重整计划的方式,进行
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盘活企业
由债务人提出和解协
议,通常包括债务减
免、展期、转股等,
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过的债务解决方案
评价
简单迅速地消灭债权债务关
系,节省债权人的等待时间,
但往往使债权人遭受较大损失
若重整成功,将使债权人获得不低于
清算的清偿率。同时企业得以生存,
伤害较小
若和解成功,企业将
继续存续
【注意】首先要确定题目中是何种破产程序,不能默认是破产清算程序。
二、破产原因★★★
裁定受理
裁定驳回
裁定不受理
宣告破产
法院
有破产原因
有破产原因
破产申请
破产程序
启动
无
破
产
原
因
无
破
产
原
因
破产原因
适用程序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清算、重整、和解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破产法
77
知识点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C】
一、执行转破产
条件
1. 移送对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 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或任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3. 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
管辖
1. 被执行人住所地
2. 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中院经高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具备审
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程序
1.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
(1)送达及异议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5 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在破产审查期
间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2)书面通知其他执行法院,全部中止执行
(3)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前,强制措施不予解除
2. 受移送法院
(1)裁定受理的:5 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裁
定后7 日内移交被执行人财产
(2)裁定不受理的:7 日内将材料、被执行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3)不得重复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济南天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于2014 年
成立。2019 年1 月起,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甲公司、乙公司是其两大供应商,为讨要货款,于2019 年2
月分别向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起诉,并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天力公司并无实质财产,已经
具备破产原因,拟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因甲公司、天力公司仍有业务往来,两家均表示反对;乙公司
同意。同期,青岛市中院、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均有以天力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问题1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问题2 :若能够移送破产审查,应向哪一法院移送?
问题3 :若决定移送破产审查,青岛市中院、淄博市张店区法院针对天力药业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如
何处理?
问题4 :受移送法院若认定天力药业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将案件退回。后乙公司有新的证据能够
证明天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求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再次移送破产审查,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
问题1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78
答案:可以。本案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乙公司作为申请执行
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天力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天力公司满足执行案件
移送破产审查条件,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可以移送破产审查。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
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 条。
问题2 :若能够移送破产审查,应向哪一法院移送?
答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该案件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 条。
问题3 :若决定移送破产审查,青岛市中院、淄博市张店区法院针对天力药业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如
何处理?
答案:应当中止。本案中,执行法院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
行法院,执行法院青岛市中院、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均应中止对天力公司的执行程序。法条依据为《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 条。
问题4 :受移送法院若认定天力药业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将案件退回。后乙公司有新的证据能够
证明天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求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再次移送破产审查,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能。本案中,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
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
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
请。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 条,《破产法》
第7 条。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债务人异议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 日内向法院提出。
下列债务人异议不成立:
1. 以连带债务人、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提出异议;
2. 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
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3. 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但对于无争议部分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
4. 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存在异议的;
5. 以债权人申请破产未预缴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的。
核心题目
2018 年9 月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15 日,
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下列理由不能成立的
第二章 破产法
79
是?(模拟题)a
A. 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B. 丙公司曾针对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获得清偿,而乙公司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能以此为由
认定甲公司缺乏清偿能力
C. 乙公司作为申请人未预缴诉讼费用,法院不应立案
D.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负债,由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未丧失偿债能力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果
1. 个别清偿无效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由管理人按清偿方案统一清偿
2. 保全解除/ 执行
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 停止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 受理后的滞纳金
不予确认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5. 应向管理人清偿/
返还
(1)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
付财产
(2)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述规定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
义务
6. 双方均未履行完
毕的双务合同
(1)管理人决定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默示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
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继续履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
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7. 旧案中止
(1)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2)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a 答案:ABCD。①A 项:不能成立,债务人甲公司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②B 项:不能成立,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可
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注意:不要求申请破产的主体和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相同。③C 项:不能成立,破产申请
费不由申请人预交,而是在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破产费用),乙公司未预缴不影响法院立案受理。④D 项:不能成立,甲
公司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丁公司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80
8. 新案
(1)是否受理
①给付之诉不受理: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债权
人申报债权
②确认之诉要受理: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要求确认债权的,法院应当
受理
(2)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法院提起;但双方签订仲裁协议 / 条款的,依然仲裁
【陷阱提示】受理前的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
主观题专项训练
案例:天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幕公司)因经济下行,经营不善,拖欠白天鹅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白天鹅公司)款项100 万元。双方在业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白天鹅公司住所地济南
市历下区法院管辖。
2020 年10 月,天幕公司破产申请被其住所地法院德州市中院受理。
2020 年11 月,白天鹅公司就其与天幕公司的债务纠纷向法院起诉。
问题1 :若白天鹅公司要求天幕公司向其清偿债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2 :若白天鹅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要求确认债权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
以何主体为被告?
问题3 :白天鹅公司与天幕公司的纠纷,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问题1 :若白天鹅公司要求天幕公司向其清偿债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不应受理。本案中,天幕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白天鹅公司要求天幕公司向其清偿债务
的,法院不应受理。法院应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6 条、第44 条。
问题2 :若白天鹅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要求确认债权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
以何主体为被告?
答案:应当受理;应当以债务人天幕公司为被告。本案中,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
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58 条第3 款、《破产法解释(三)》第8 条。
问题3 :白天鹅公司与天幕公司的纠纷,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答案:应当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幕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
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故该案件应当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破产法》
第21 条。
第二章 破产法
81
知识点三:破产管理人【C】
产生
1. 法院指定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 管理人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 更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
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
职责
积极资格
1. 清算组
2. 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
3. 个人,须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对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4. 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
5. 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6. 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对债务人经营
管理权的接管
1. 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 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
7. 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知识点四: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C】
一、债权人会议
(一)性质和组成
性质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组成
1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参加
(2)后续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的债权人有权参加
2
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表决规则——双重多数决
一般事项:
1/2+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总额的1/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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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特别事项:
1/2+2/3
重整
1. 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债权人;普通债权人
(必要时,设立小额债权人组);涉及出资人利益调整的,设立出资人组
2. 通过标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
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3. 每组都通过
和解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三) 职权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1/2+2/3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委员会(了解)
性质
是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
组成
1. 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2.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 债委会成员不得超过9 人,并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职权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破产法
83
【归纳总结】
股东会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日常决策机构
+执行)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
(日常决策机构+执行)
债权人委员会
(监督机构)
经理及高管
(执行)
监督
正常公司治理结构
破产公司治理结构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监督机构)
三、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制度
(一)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1.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 借款;
5. 设定财产担保;
6.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注意】解除该合同,不属于重大影响。
8. 放弃权利;
9. 担保物的取回;
10.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二)对管理人财产处分行为的监督措施★★★
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之前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之后
1. 管理人制作方案,债权人会议审议
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
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2. 报告债委会(未设立债委会的报告法院)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提前10 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3. 债委会的纠正权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
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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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管理人制作财产
管理/变价方案
2.债权人会议审议
(双1/2)
3.报告债委会
债委会有纠正权
4.管理人实施处分
核心题目
2018 年11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协议,约定:B 公司向A 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价款
为100 万元。2019 年1 月,A 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并指定甲担任管理人。至此B 公司尚未交货,
A 公司尚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甲有权决定解除该协议
B. 由法院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C. 若甲认为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应当制作相关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后,甲
具体执行,且在执行前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D. 若决定继续履行该协议,B 公司应就材料价款申报债权
第二节 债权申报【客+ 主】
知识点:债权申报【B】
1
以财产为给付内容
给付标的为劳务/ 不作为的(×)
2
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
有/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未到期的(√)
4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对债务人的行政罚款(×)
5
合法有效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
6
特殊情况:职工债权无须申报,优先受偿
7
(1)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破产:
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未代为清偿的,除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外,以将来求偿权
申报
a 答案:AC。①A 项:正确,管理人甲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②B 项:错误,法律明确将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决定权赋予管理人,而非法院。③C 项:
正确,管理人甲若决定继续履行,属于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④D 项:错误,若协议继续履行,
B 公司交货后对A 公司享有的货款请求权属于共益债务,不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第二章 破产法
85
7
1.1债权消灭,无须申报
2.1已申报全部债权
3.1未申报全部债权
1.已经代为清偿
2+3:未代为清偿
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
1.2以求偿权申报
债权人
2.2无须申报
3.2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2)保证人破产:
①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②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
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
以分配
④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
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一般保证)
1.无论主债权是否到期,以保
证债权申报
2.有先诉抗辩权的,份额提存
保证责任确定的,可追偿
(3)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①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
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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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债权人
(债权金额100万元)
债务人
保证人
1.可以分别申报
2.在一方受偿后,另一方的
债权额不作调整
3.保证人不再享有追偿权
核心题目
1. 甲公司自乙银行获得贷款100 万元,由A 公司和B 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
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
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第3 卷第73 题)a
A. 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 如A 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 万元债权
C. 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 公司或B 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 万元债权
D. 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 万元分配,则剩余60 万元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2. 2018 年1 月,A 公司获得3 年期银行贷款100 万元,B 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9 年1 月,
A、B 两公司破产申请均被法院受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模拟题)
A. 银行只能选择向A 公司或B 公司其中之一进行债权申报
B. 银行可以向A、B 两公司分别就全部债权进行申报
C. 若银行通过A 公司破产程序获得50 万元清偿,则其向B 公司的债权申报应当调减50 万元
D. B 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A 公司追偿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客+ 主】
知识点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E】
1.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a 答案:BC。①A 项:错误,甲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乙银行享有别除权。但乙银行作为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
值获得优先受偿。若抵押物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未获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债权人并无优先权。该选项表述为
“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并未明确“在抵押物范围之内”,并不准确。②B 项:正确,保证人A 公司已经代替债务人甲公
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100 万元)申报债权。③C 项:正确,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并不免除保证人A、B
公司的保证责任。为避免未来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向已破产的甲公司追偿,法律赋予了保证人预先追偿权。A、B 公司均有
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乙银行可能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100 万元) 预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将来的求偿权申报)。④D 项:
错误,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本身对剩余60 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依法免除,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剩
余债权并未“消灭”。
答案:B。①A 项:错误,债务人A 公司和保证人B 公司均破产的,债权人银行有权向A、B 公司分别申报全额债
权。②B 项:正确,理由同前所述。③C 项:错误,债权人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但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④D 项:错误,当A、B 均已破产,B 公司代偿后,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A 公司进行追偿、
申报债权,则会造成“重复申报”,导致债权人之间产生非公平受偿,违反了债权之间公平受偿原则。
第二章 破产法
87
2.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知识点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B】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新债新办法)★★★
分类
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的成本)
共益债务
(修复信用所必需)
内容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
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
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
员的费用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括借款偿还义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清偿原则
1. 随时清偿
2.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3. 在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内部,每笔按照比例清偿
4.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程序终结
【注意】区分普通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
发生时间
清偿规则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
申报债权,打折清偿
共益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后
随时清偿,足额清偿
核心题目
2020 年1 月,法院受理了森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模拟题)a
A. 森田公司自绿森公司租赁设备一台,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设备损毁,绿森公
司要求管理人予以赔偿
B. 继续履行与B 公司签订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向B 公司支付的货款
C.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发现森田公司曾在受理前的一年内将价值150 万元的货物以70 万的低
价出售给B 公司,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交易,得到法院支持后,应当向B 公司返还的70 万元
D. 破产申请受理后,为继续经营,森田公司向大发银行申请贷款100 万元,大发银行要求偿还贷款
a 答案:ABCD。四个选项所述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且均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推进破产程
序所必需,依法均属于共益债务。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88
二、 清偿顺序
(一)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职工债权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陷阱提示】“劳务报酬”不属于职工债权,而属于“普通债权”
2. 国家债权
(1)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2)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债权
—
(二)别除权
1.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担保物受偿,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注意】(1)别除权人仅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权;(2)动产抵押,未登记的,债权人在破产
程序中不享有别除权。
货币+非货币
抵押财产
质押财产
别除权
债务人财产
2.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例: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发现:A 公司将一辆汽车质押给了银行,担保银行100 万元的债
权,此时汽车价值50 万元。管理人若决定取回质物,管理人仅能向银行清偿50 万元,而非100 万元。
核心题目
2021 年1 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 万元,为担保乙公司债权的实现,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价值
500 万元的玉石质押给乙公司。2021 年10 月,甲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劲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
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劲松律所决定取回玉石加工后出售获利。此时,玉石市场价格下降为300
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管理人需要追加200 万元作为担保措施
B. 管理人决定取回玉石,应当经法院许可
a 答案:BCD。①A 项:错误,质押属于“物的担保”,乙公司作为质权人仅在质押标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质押
标的价值下降,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质人并无追加担保的义务。②B 项:正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取回
担保物,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③C 项:正确,质物价值(300 万元)低于担保债权额(500 万元)时,管理人仅需在300
万元范围内清偿债务即可取回质物。④D 项:正确,管理人清偿300 万元取回质物后,乙公司质权消灭。剩余200 万元债权
因丧失担保,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受偿。
第二章 破产法
89
C. 管理人仅需在300 万元范围内向乙公司清偿欠款以取回玉石
D. 乙公司未获清偿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获偿
知识点三:破产撤销权【Da】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一、针对欺诈破产的撤销(《企业破产法》第31 条)
1. 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
2. 情形
赠与
无偿转让财产的
高买低卖
(1)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2)交易撤销后,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对于债务人应返还
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列为共益债务
追加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提前清偿
(1)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例外:若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予撤销,但符合“针对个别清偿
的撤销”的除外
①
2015.1.1
提前清偿
2015.3.1
若到期日为③,则不撤销
若到期日为④,则应当撤销
③
2015.8.1
2016.1.1
④
2016.2.1
②受理日
受理前1年内
消极行为
放弃债权的
核心题目
2010 年8 月1 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 月10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
一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 年第3 卷第31
题)
A. 2009 年7 月5 日,将市场价格100 万元的仓库以30 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 2009 年10 月15 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 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 2010 年5 月5 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 万元及利息4 万元
D. 2010 年6 月10 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 万元债务
a D :考频中等+ 难,时间不够可放弃。下同。
答案:B。①A 项:错误,虽然该仓库的处分价格明显不合理,但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1 年之前。②B 项:
正确,该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 年内。③C 项:错误,该选项并非《企业破产法》第31 条所
规定的“欺诈破产”情形。④D 项:错误,该选项所述行为为“抵销”,并非题目所问“欺诈破产”。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90
二、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企业破产法》第32 条)
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
背景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行为
个别清偿
例外
1. 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外: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例:债权人债权金额100 万元,担保物价值200 万元,对其个别清偿,不予撤销;若担保
物价值50 万元,低于债权额,对其个别清偿,应当撤销
2.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外: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而支出的水电费;为购买维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而支付的价款;
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2015.1.1
2015.7.1
2016.1.1
②受理日
①受理前1年内,针对欺诈破产的撤销
③受理前6个月内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
知识点四:破产取回权【C】
1. 基本规则
(1)破产清算: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
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破产重整时,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
例:A 公司自B 公司租赁卡车,租期至2025 年。2021 年1 月,A 公司破产:
①若A 公司破产清算,虽租期未届至,B 公司仍可取回卡车
②若A 公司破产重整,则B 公司不能立即取回卡车
2. 债务人占
有的他人财
物被违法转
让
(1)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取回
的
原权利人要求赔偿: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
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
益债务清偿
(2)第三人支付对价,但未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对第三人已支付
的对价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
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
益债务清偿
第二章 破产法
91
3. 原物毁损
灭失
(1)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
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
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权利人可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金、代偿物
(2)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
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
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权利人要求赔偿: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 出卖人的
取回权
(1)定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但①债
务人尚未收到且②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归纳总结】取回权
原则上取回原物
无原物
取回特定物
有替代物
赔偿损失
普通债权
共益债务
无替代物
替代物特定化
替代物不特定
受理前
受理后
核心题目
2014 年6 月,大地公司委托天恒公司代为存储一批货物,后天恒公司未经大地公司同意,将该批货
物转让给第三方空阔公司,空阔公司支付货款100 万元。2015 年1 月,天恒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若空阔公司符合善意取得,且天恒公司的处置行为发生在2014 年底,则大地公司应当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B. 若空阔公司符合善意取得,且天恒公司的处置行为发生在2015 年2 月,则大地公司应当向管理
人申报债权,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C. 若空阔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则大地公司可以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a 答案:AC。①A 项:正确,若空阔公司善意取得,且处置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2014 年底),大地公司丧失货
物所有权,其损失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②B 项:错误,处置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后(2015 年2 月),空
阔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大地公司不能主张取回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共益债务,无须申报普通债权。③C 项:正确,若
空阔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大地公司仍享有货物所有权,可行使取回权。④D 项:错误,处置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空阔
公司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的权利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构成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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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D. 若空阔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且天恒公司的处置行为发生在2014 年12 月,则空阔公司可要求将
已经支付的100 万元货款列为共益债务
【归纳总结】
1. 撤销权
由 向法院申请,包括: 的撤销和 的撤销
2. 别除权
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 受偿
3. 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 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 取回
第四节 破产程序【客+ 主】
知识点:重整程序【A】
申请日
受理日
法院批准/不批准重整计划
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管理人应当于6个月内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执行
重整期间
一、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注意】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二、重整原因(三种)
破产原因(两种)+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三、重整中的保护制度★★★
清算
重整
1. 终点
企业注销登记
若重整成功,企业存续
2. 事务管理
债务人企业由管理人管理
可以由管理人管理,也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
3. 别除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
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
行使
4. 取回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权利人可以取回
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取回权受限制:权利人在重整期间取回的,应当符
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93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非法
人企业。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知识点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E】
设立条件
1. 合伙人
(1)人数:2 人以上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出资
(1)认缴/ 实缴
(2)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协商确定
(3)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评估机构评估
3. 合伙协议
(1)书面形式
(2)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知识点二:财产与损益分配【C】+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A】
一、财产份额的处分
事项
规则
1
主动
转让
对内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94
事项
规则
2
强制执行
(1)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
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退伙/ 削减份额的结算: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
额的结算
3
继承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
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4
质押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决议与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 表决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
2. 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
3. 一致同意事项★★★
变更
(1)改变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
营场所地点
(3)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处分
(4)处分不动产
(5)处分知识产权
—
招新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
任经营管理人员
(7)吸收新的合伙人
—
其他
(8)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9)合伙人与企业自我交易(10)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11)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
伙人身份变更
—
—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 共同参与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 部分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执行合伙事务
(2)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 异议权
(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95
4. 撤销委托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
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 限制的外
部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6. 外聘经营
管理人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权限
①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越权/ 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题目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一致同意,由张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
两人不执行,但张三对外签订超过100 万元的合同,应当征得其他两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合伙企业对张三对外签约权的限制合法、有效
B. 某日张三未经李四、王五同意,与辉煌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协议,合同金额为200 万元,合伙企业
可以张三超越权限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C. 张三有权决定向某初次合作的客户出售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90 万元
D. 为解决合伙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张三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70 万元,并将合伙企业的办公
楼设置抵押
E. 为解决合伙企业办公场地不足的问题,张三将自己持有的一处商业物业出租给合伙企业作为办公
场地,租金低于市场价格
F. 若李四、王五认为张三不能胜任,可以撤销对张三事务执行权的授权
三、合伙人的义务
竞业禁止
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自我交易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1. 一般规则
约定优先→协商确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2. 禁止规定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此类约定无效
a 答案:ACF。①A 项:正确,合伙企业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进行内部限制,该限制合法有效。②B 项:
错误,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得以越权主张合同无效。③C 项:正确,合同金额90 万元未超过
100 万元,张三有权自行决定。④D 项:错误,抵押合伙企业不动产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三无权单独决定。⑤E 项:
错误,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三不能自行决定。⑥F 项:正确,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撤销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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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 税负
(1)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
(2)若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公司的,由其缴纳企业所得
税
知识点三: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A】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
1.合伙企业清偿
2.不足部分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内部追偿
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
二、合伙人的债务
自有财产清偿
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知识点四:入伙与退伙【C】
一、入伙
(一)条件与程序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责任承担★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制度
1.自愿退伙(声明退伙)
动因:合伙人个人意愿
情形
约定合伙期限的——特定情形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提前30日通知
2.当然退伙(法定退伙)
动因:法律规定
生效: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3.除名退伙(开除退伙)
动因:合伙人违法违规、违反合伙协议
生效: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97
(一)自愿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1. 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未约定经营期限
无理由限制,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30 日通知,可退伙
(二)当然退伙
情形
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 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
伙企业
(2)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生效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三)除名退伙
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生效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四)责任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因:签订某合作协议
新发生债务
2019.6.1
2020.1.1
2020.3.1
退伙
1.退伙前的债务
2.发生在退伙后,原因在退伙前的债务
【考查方式】(1)退伙的类型与表述须一致,避免张冠李戴;(2)退伙人的责任。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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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总结】“阴魂不散”的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合伙期间;退伙后;合伙企业注销后、破产
后,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核心题目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张三因遭遇车祸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关于此事件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张三应当退伙
B. 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张三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
C. 若张三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其身份变更之前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 若张三退伙,则张三仅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知识点五:特殊普通合伙企业【E】
一、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1.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重大过失的合伙人
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以
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故意/重大过失的合伙人
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3
企业偿债
1
2.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注意】特殊的责任仅适用于:合伙人故意/ 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
二、特殊的行业限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a 答案:B。①A 项:错误,并非应当退伙,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②B 项:正确,合伙人张三被认定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③C 项:错误,转为有限合伙人
后,对变更前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D 项:错误,张三作为普通合伙人,若退伙,对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非仅以出资为限。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99
核心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某日,甲在一笔
审计业务中,因故意给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受损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100 万元,合伙企业
偿付50 万元后,无能力清偿剩余部分,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对于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B. 对于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由甲个人承担责任,其他3 名合伙人应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
C. 甲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甲应当退伙
D. 债务清偿后,甲应当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归纳总结】 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
1
地位
独立法人
非法人
2
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责任不独立
3
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4
性质
人合性+ 资合性
人合性
5
表决制度
资本多数决
按人数
6
基础协议
章程
签署:全体
修订:2/3 以上表决权
合伙协议
签署/ 修订:全体同意
7
事务执行
股东不直接执行
合伙人共同执行/ 部分执行
8
收益分配
按实缴比例,另有约定除外
约定——协商——实缴比例——平均
9
税负
先税后分
先分后税
10
总体评价
规范
灵活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知识点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C】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 人数
≥2 人
2~50 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至少各有一个
2. 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a 答案:BD。①A 项:错误,仅甲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②B 项:正确,在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
任。③C 项:错误,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
退伙。本题中,虽然甲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但未表述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程序要求。④D 项:正确,合伙人对因故意造
成的合伙企业损失,在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00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3. 偿债能力
要求具备偿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偿债能力要求
4. 劳务出资
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知识点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A】+ 有限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C】
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责任承担
1. 有限合伙企业中,对于企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 表见普通合伙
(1)前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2)责任:
①对外: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
②内部追偿: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
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自
有财产清偿
①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②其他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该有限合伙人赔偿其他
合伙人及企业损失
核心题目
甲、乙、丙、丁、戊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
人。丁自行印制一套名片,记载其身份为合伙人,以此招揽生意。丁还常对他人吹嘘自己是合伙人,在
企业说一不二,王五为某材料供应商,信以为真,与丁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供应原材
料一批,合同价款为100 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应当由丁个人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后,应当由丁对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C. 应当对丁进行除名退伙
D. 因丁使用了合伙企业名义,故丁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a 答案:B。①A 项:错误,系表见普通合伙,丁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并非仅由丁个
人承担全部债务。②B 项:正确,有限合伙人丁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C 项:错误,除名退伙的要件为:合伙人犯错+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并未给出“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④D 项:错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能因“表见普通合伙”
而自动转变。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01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 利润分配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否则,无效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亏损承担
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若有此类约定,则约定无效
3. 自我交易
相对禁止(另有约定或者全
体合伙人同意)
无该义务
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竞业禁止
绝对禁止
无该义务
5. 出质财产份额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可以出质
6.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除另有约定外,一致同意,
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照约定对外转让,提前30 天通知,无优
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份额被强制执行时,有优先购买权
7. 合伙人债务清偿
(2)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自有财
产清偿
核心题目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丙和丁为具有完全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四方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模拟题)a
A. 该合伙企业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
B. 若丙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价值必须经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C. 丁可以劳务出资,担任普通合伙人,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 乙公司可派驻工作人员至合伙企业工作,折抵出资
知识点三: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C】
一、入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a 答案:BD。①A 项: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甲公司、上市公司乙公司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只能是有限
合伙企业。②B 项:错误,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价值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非必须经由专业评估机构评
估。③C 项:正确,普通合伙人丁可以用劳务出资,并依法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④D 项:错误,乙公司作为有限合
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派驻工作人员工作属于提供劳务,不能以此折抵出资。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02
二、退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1. 丧失偿债能力
是其退伙事由
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若不能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
则当然退伙
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 资格继承
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
当然继承
4. 责任承担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
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
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知识点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E】
一、合伙人身份的变更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身份变更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身份变更,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无限连带责任:身份变更,须对原身份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或变更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核心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2015 年1 月,甲、丁两人退伙,退伙时,甲取走50 万元,丁取走30 万元;此时合伙企业有对外负
债100 万元。至2015 年5 月,合伙企业产生对外债务200 万元(系2014 年11 月一份购货协议产生)。
2015 年6 月,合伙企业债权人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甲仅对2015 年1 月的100 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B. 甲需要对2015 年5 月的200 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C. 若丙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则无须再承担责任
D. 若合伙企业无法清偿上述债务,丁的最大责任范围为30 万元
a 答案:BCD。①A 项:错误,甲作为普通合伙人退伙,需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首先,2015 年1 月甲退伙时,合伙企业“有对外负债100 万元”。这意味着这100 万元债务在甲仍是合伙人的时候就已经发生,
甲需对此承担责任;其次,2015 年5 月的200 万元债务虽在2015 年显现,但其购货协议于2014 年11 月(甲退伙前)已签订,
属于退伙前的原因所导致的债务,甲仍需负责。②B 项:正确,理由如前所述。③C 项:正确,丙是有限合伙人,其责任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若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则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个人财产责任。④D 项:正确,丁作为有
限合伙人退伙,对退伙前的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30 万元)为限。因此,其最大责任范围就
是30 万元。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03
【归纳总结】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 构成
≥2 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公司√(国独+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
益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2 人≤n ≤50 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
人各至少一个;如只剩有限合伙人或者只
剩普通合伙人应当如何处理?
有限合伙人,不要求完全行为能力人
2. 出资
可劳务,价值通过协商确定
有限合伙人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3. 事务执行
同等权利;可约定部分人执行
不执行事务,不对外代表,表见普通合伙
4. 份额转让
对内:通知
对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按约定)
无对内对外,可按约定转让,须提前30 天
通知
5. 自我交易
相对禁止
自由
6. 竞业禁止
绝对禁止
自由
7. 出质份额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自由
8. 利润分配
风险分担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可约定“有福不同享”;但“有难一定同当”
9. 责任形式
“阴魂不散”的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
退伙
注销、破产
“一以贯之”的有限责任
入伙
退伙
10. 变身
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无论怎么变,都要对变身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标准模式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企业偿债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
内部追偿
企业偿债
过错人无限连带
过错人赔偿企业损失
企业偿债
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
表见普通合伙
无故意、
重大过失
一般
普通合伙人无限
连带;有限合伙
人有限责任
该有限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
该有限合伙人
赔偿企业和其
他合伙人损失
104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外商投资法
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C】
一、概念
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1. 地位
法人
非法人组织
2. 投资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
3. 投资人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 财产独立性
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
无独立财产,财产属于投资人
5. 税收
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就投资收益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投资人个人缴纳个
人所得税
二、投资人责任
企业债务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散后
1.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 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知识点二:外商投资法【C】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
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外商投资法
105
二、促进外商投资的措施
1
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项政策
2
有权平等参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
3
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4
可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
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三、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1. 征收
(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2)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收或征用
(3)征收、征用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 资金自由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
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3. 知识产权
保护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
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2)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4. 守信重诺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
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5. 权益保障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
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一)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
1. 负面清单
发布主体
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负面清单
2. 审批与备
案
(1)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行业、项目无须审批,由投资者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2)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行业或项目,实施审批与行政许可制度,区分禁止、限制外
商投资的行业,分类审批与核准
3. 违规处理
(1)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
①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06
3. 违规处理
②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①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
②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禁止投资领域”相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审查制度
1.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2.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存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07
第五章
证券法
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
股票买卖
股票买卖
投资者A
投资者B
投资者C
发行市场
拟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
1.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2.证券公司承销
交易市场
证监会:监管主体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交易所:组织交易
证券公司:重要参与主体
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信息披露
禁止行为
投资者保护
法律责任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08
知识点一:证券发行【E】
一、公开发行★★★
1. 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 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先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再由证监会注册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等于股票票面金额,我国允许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我国允许溢价发行
(2)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
商确定,无须证监会审批
(3)溢价发行款计入资本公积金
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面额股不得折价发行,无面额股无此限制
二、证券承销
1. 基本要求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2. 分类
包销和代销
3. 规范
(1)证券公司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2)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 承销期
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 日
5. 发行失败
(1)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 的,为发
行失败
(2)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知识点二:证券交易【E】
一、对证券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的限制
主体
限制
1. 证券机构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不得持有、买卖、接受赠与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 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
务机构和人员)
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 个月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发行以外的其他环节提
供服务的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
公开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五章 证券法
109
二、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限制与禁止行为——禁止短线交易
1. 限制范围
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2. 禁止行为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3. 后果
(1)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三:上市公司收购制度【E】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了解)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分
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1. 要约收购
(1)通过公开的方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以高出市价的价格,在较短的时
间内,以现金或证券作为对价收购其股票
(2)要约收购的主要对象是广大中小股东
2. 协议收购
(1)收购方通过私下订立合同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
(2)协议收购的对象往往是目标公司的大股东
二、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时间点
披露要求
1. 达到5%
(首次披露)
(1)时点: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
①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并予公告
(3)冷静期: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
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 增减5%
(台阶规则)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2)信息披露: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3)冷静期: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
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 增减1%
(小信披)
(1)时点:达到5% 后,所持该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10
首次5%
+/-1%
11%
+/-5%
15%
+/-5%
20%
3日内
报告、通知、公告
冷静期:T+3
3日内
报告、公告
冷静期:T+3(最长)+3
次日
通知、公告
无冷静期
核心题目
八达公司持有越秀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4% 的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2016 年11 月15 日,
八达公司增持2.9% 的越秀公司股份。3 个月后,越秀公司股价上扬,八达公司拟增持2.9% 的越秀公司
股份,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就2016 年11 月15 日的增持事项,八达公司应在3 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
报告,通知越秀公司,并予公告
B. 就2016 年11 月15 日的增持事项,八达公司应在3 日内不得买卖越秀公司的股票
C. 2017 年2 月,八达公司可以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2.9% 的越秀公司的股份
D. 2017 年2 月,八达公司应当先买入0.7% 的越秀公司的股份,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经过冷静期
后,才能继续买入越秀公司的股份
三、要约收购
1. 30% 触发
强制要约收
购
(1)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
(2)继续进行收购的
(3)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 要约期限
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
3. 收购要约
(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购价格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③缩短收购期限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a 答案:D。①A 项:错误,11 月15 日八达公司增持后持股比例为9.3%,未达“台阶规则”适用标准,无报告义
务。②B 项:错误,该增持事项未触发“台阶规则”,无3 日冷静期要求。③C 项:错误,2017 年2 月增持2.9% 会使持股
达12.2%,须遵守“台阶规则”,不能直接买入。④D 项:正确,2017 年2 月先买入0.7% 使持股达10%,须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经过冷静期,才能继续买入剩余股份。
第五章 证券法
111
4. 平等对待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5. 限制
(1)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 收购期限
届满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a,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2)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
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7. 禁售期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知识点四:信息公开制度【E】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责任★★★
1.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
2. 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
知识点五:投资者保护【E】
代表人诉讼★
1. 前提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 一般:登记
参加
(1)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
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2)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 特殊:默认
参加,明示除
外
(1)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2)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
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a 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不得低于25%,总股本4 亿股以上的,流通股比例不低于10%。
112
第六章
保险法
保险法
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
订立
主体
阶段
当事人义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效力
解除
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保险人法定情形下的解除权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订立时
赔付:定额给付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死亡险
不能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解除: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投保人
受益人
指定和变更
认定
人身保险合同责任
理赔规则
保险金的支付
保险金的法定继承
特殊人身保险事故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犯罪导致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自杀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事故发生时
赔付
损害填补
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付
财产保险合同责任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理赔规则
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代位权
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保险标的的转让
受让人继受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处理
财产保险下的代位求偿权
前提
对象
行使规则
限制
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对他人应负的责任
赔付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损失
理赔规则
一般:被保险人发起
特殊:被保险人“怠于”,第三人请求
第六章 保险法
113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C】
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类型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
要求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法院主动
审查)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后果
若订立时无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承保
若已承保的,合同无效,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应
退还保费
若事故发生时无保险利益,则被保
险人不得请求赔偿
对象
1.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保管人、
质押权人、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具
有保险利益
核心题目
洪江贸易公司经营轮胎批发业务,其向中保财险公司为其仓库里的10 万个轮胎投保了财产损失险
(含过火险),在保险期间内,黄文文在洪江贸易公司采购3 万个轮胎,黄文文将所购轮胎单独堆放并做
标记,计划第二天运走。当晚,洪江贸易公司仓库失火,10 万个轮胎全部烧毁,仅有部分残值。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洪江贸易公司有权要求中保财险公司赔付10 万个轮胎的损失
B. 洪江贸易公司有权要求中保财险公司赔付7 万个轮胎的损失
C. 黄文文有权要求中保财险公司赔付3 万个轮胎的损失
D. 虽然所购买的轮胎被烧毁,黄文文仍须按照约定支付轮胎价款
E. 中保财险公司向洪江贸易公司赔付后,对应的轮胎残值归属于中保财险公司
a 答案:BCDE。①A 项:错误,黄文文已采购3 万个轮胎并单独堆放,该部分轮胎的保险利益已转移,洪江贸易公
司仅对剩余7 万个轮胎享有保险利益,无权主张10 万个的损失。②B 项:正确,洪江贸易公司对未出售的7 万个轮胎仍有
保险利益,有权要求赔付该部分损失。③C 项:正确,黄文文已取得3 万个轮胎的相关权利,对该部分轮胎享有保险利益,
可要求赔付对应损失。④D 项:正确,轮胎的风险通常在交付后转移,黄文文已采购轮胎,即使烧毁仍须按约定支付价款。
⑤E 项:正确,保险赔付后,对应轮胎的残值应归保险人中保财险公司所有。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14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C】
一、基本概念
例1 :人身保险
张三花1 万元给自己的妻子田七买了一份中国人寿的死亡保险,保险合同规定,若张三的妻子田七
意外死亡,中国人寿将支付给张三夫妇的孩子张小三10 万元。
投保人
张三
被保险人
田七
保险人
中国人寿
受益人
张小三
保险费
1 万元
保险金
10 万元
张小三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例2 :财产保险
王五的汽车价值20 万元,花5000 元在平安保险给汽车买了一份财产险,约定:若汽车遭遇事故,
保险公司最多可赔20 万元。后王五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0 万元,保险公司向王五支付10 万元。
投保人
王五
被保险人
王五
保险人
平安保险
保险价值
20 万元
保险金额
20 万元,足额
保险金
10 万元
10 万元,不足额
5 万元
(1)无受益人,被保险人有保险金请求权。
(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3)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4)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
①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保险人足额赔付
②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付,赔付比例: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保险金/ 损失
二、投保人的最大诚信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1. 范围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2. 保险人的
解除权
(1)解除权的产生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解除权的限制
①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解除权利的
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
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④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后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但仍收取保费的
第六章 保险法
115
3. 未如实告
知的后果
(1)故意的,不赔,不退
(2)重大过失的,不赔,应退
4. 拒绝赔偿
必先行使解
除权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3.拒绝赔偿
2.保险人解除合同
(受到4个限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3.拒绝赔偿
2.保险人未解除合同
5. 投保时谎
报年龄
真实年龄不符合年龄限制
真实年龄符合年龄限制
补交
退还
少交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解除权,应退保单现金价值
少赔(按照实付保险费
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多交保险费的
谎
报
年
龄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知识点:受益人制度【C】+ 死亡险【C】+ 人身保险合同责任【C】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受益人
1. 概念
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
2. 指定和变
更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但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则
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2)受益人变更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3. 范围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2)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人数的限制
(3)投保人为其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例:A 公司可以为员工张某投保人身险,但只能指定张某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16
4. 权利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注意】该赔还得赔,只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他受益人仍能获赔
5. 保险金的
法定继承
★★★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下列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死亡在先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二、死亡保险的特殊规定
1. 限制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
也不得承保
(2)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
2. 被保险人
同意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
除外
【总结】被保险人同意+ 认可金额
3. 保险单的
转让质押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
让或者质押
4. 解约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并认可金额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
保险合同解除
三、特殊的人身保险事故★★★
1. 投保人故
意制造保险
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已经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不赔,交足2 年,应退
2. 被保险人
自杀
(1)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自杀的,2 年内,不赔,应退,有例外。2 年后,应赔
3.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总结】不赔,交足2 年,应退
【陷阱提示】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非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保险法
117
核心题目
周涛为其妻柳非烟投保人身保险,保费按年缴纳,至今已经投保5 年。周涛指定其本人和其子周有
为两人为受益人。2022 年周涛故意制造车祸,造成柳非烟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周涛不得指定其本人为受益人
B.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
C. 保险公司应当向周涛和周有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D. 保险公司应当向周有为退还保费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知识点:责任保险【C】+ 保险标的的转让【C】+ 财产保险下的代位求偿权【C】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各种保险。
一、责任保险
1. 定义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赔付规则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
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注意】至起诉时,被保险人未请求的,认定为“怠于”
(3)当被保险人未向受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①若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仍须赔偿第三者
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
第三者可直接请求赔偿
①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
(责任方)
第三者
(受害方)
保险人
②赔偿
3. 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4. 诉讼时效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a 答案:B。①A 项:错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指定本人为受益人。②B 项:正确,投保人周涛故意制造保险
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柳非烟死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③C 项:错误,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周涛不
能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仅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④D 项:错误,因投保人故意制
造事故,保险公司既不赔付保险金,也无需退还保费。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18
核心题目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
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
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
表述是正确的?(2018 年仿真题)a
A. 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 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 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 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保险标的的转让
1. 通知
(1)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通知后,保险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赔
2. 受让人继
受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标的已交付,但未变更登记的,承担风险的受让人可主张被保险人的权利
(2)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无义务向受让
人再次提示
3. 危险程度
增加的处理
(1)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之日
起30 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
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财产损失险中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造成财产损害
1.保险金
求偿权
2.代位求偿
第三者——致损者
a 答案:AB。①A 项:正确,乙旅行社是红星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
三者丁支付保险金。②B 项:正确,丙公司是白云保险公司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者
丁支付保险金。③C 项:错误,无证据表明乙旅行社怠于向红星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因此丁无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金。④D 项:错误,无证据表明丙公司怠于向白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因此丁无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第六章 保险法
119
1. 前提
(1)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2)保险人已经赔付
2. 行使方式
(1)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
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
求赔偿的权利
3. 代位求偿
权的对象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
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4. 通知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
(1)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
例:保险人于1 月1 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获得代位求偿权,于1 月10 日通知第三
者;但第三者已经于1 月5 日向被保险人赔付,此时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代位求偿
(2)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仍可代位求偿
例:保险人于1 月1 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获得代位求偿权,于1 月10 日通知第三
者;但第三者于1 月15 日仍向被保险人赔付,此时保险人能够向第三者代位求偿
四、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1. 投保前放弃求偿权
保险人不得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2. 事故后,赔付前放弃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赔付后,放弃求偿权
放弃无效
4. 被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有权要求相应扣减或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
投保
事故
赔付
保险人拒赔
被保险人放弃无效
五、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代位权
足额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
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
部分权利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20
【归纳总结】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1. 保险标的
生命、健康或身体
财产或财产利益
2.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有
保险利益,否则不得承保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赔
3. 赔付原则
定额给付
损害填补
4. 代位求偿权
无
有
121
第七章
票据法
A
B
C
D
E
A
1
(1)绝对记载
(2)相对记载
(3)不得转让
(4)附条件
(5)更改效力
(6)出票效力
2
(1)不得转让
(2)附条件
(3)部分背书
(4)期后背书
(1)附条件
(2)部分保证
(3)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
(5)被保证人
(6)保证日期
F
3
4
(1)变造金额
(2)伪造签章
(3)恶意取得/偷盗/
胁迫/乘人之危
(4)非完全能力人签章
(5)与前手有直接债
权债务关系
无对价
(1)附条件
(2)部分承兑
(3)拒绝承兑
¥
5
承兑人/付款人
7
6
(1)遗失票据
(2)向前追索
①选择性
②变更性
③代位性
保证人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知识点:票据法概述【C】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分类
1.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22
A
B
出票
见
票
即
付
存钱
支票簿
银行
2.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
银行
出
票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
银行
3.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根据付款期限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第七章 票据法
123
(1)即期汇票
银行
付款人
A
B
出票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2)远期汇票
银行
付款人
A
B
B
出票
到期日
承
兑
付
款
提
示
付
款
(二)票据权利人和票据义务人
承兑人/付款人
乙银行
出票人
A公司
背书人
B公司
背书人
C公司
持票人
D公司
保证人
甲公司
1. D 公司合法持有票据,称为“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其有权向乙银行主张“付款请求权”,在
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向A 公司、B 公司、C 公司、甲公司主张“追索权”。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24
2. A 公司作为出票人、B 公司和C 公司作为背书人、甲公司作为保证人、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
据上签章后,成为票据义务人;当D 公司向其主张票据权利时,应当向D 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二、票据的特征
1. 票据是无因证券: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2. 票据是文义证券。
第二节 汇票
知识点:汇票【A】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汇票为例)
一、出票
(一)记载事项
1. 绝对记载
事项
效力:欠缺的,票据无效
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陷阱提示】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补记前不得使用
第七章 票据法
125
2. 相对记载
事项
效力:记载的,以记载为准;未记载,根据法律规定:
未记载付款日期,则为即期票据
(二)出票的效力
1. 出票人
成为票据债务人
2. 收款人
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
3. 付款人
并未签章,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当然发生效力
4. 附条件
出票不得附条件,否则票据无效
5. 不得转让的记载
出票人若记载“不得转让”,则票据不得再转让、质押
二、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一)背书的连续性
1.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公司合并、分立、继承等),依法举证,证明其
汇票权利。
(二)限制背书★
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出票人A
B
C
D
E
不得转让
限制背书
例:上图中,C 将票据背书给D 时,记载“不得转让”,其效果为:1.D 可以将票据再次背书转让给
E ;2.E 不能向C 行使追索权。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26
【归纳总结】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该票据不再具有流通性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该票据可以再作背书转让,但限制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责任,对再
后手不承担责任
(三)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例:甲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在背书栏记载“若乙公司不按期交货,则乙公司不
享有票据权利”;此为附条件背书。
此时,为有效的背书,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无论乙公司是否按期交货,其均享有票据权利。
甲公司仅能依据民法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依据记载的条件主张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核心题目
甲向乙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为支付货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为支付服务款将票据背书
转让给丁,丁后将票据赠送给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若甲记载了“不得转让”,则乙不能再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B. 若乙记载了“不得转让”,则丙不能再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C. 票据流转应坚持对价原则,因戊未支付对价,故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D. 因戊未支付票据对价,故戊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承兑
1.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部分承兑也是附条件。
四、保证
A
B
C
D
E
保证人
被保证人
1. 文义性
(1)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2)若保证人在票据之外,单独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担保函等,只产生民法上
的效果,均不构成票据法上的保证
a 答案:AD。①A 项:正确,出票人甲记载“不得转让”的,该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后手乙无权再将票据背书
转让给他人。②B 项:错误,背书人乙记载“不得转让”的,丙仍可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只是乙仅对丙承担责任,对再后
手丁不承担责任。③C 项:错误,通过赠与等无偿方式取得票据的戊,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丁,即戊= 丁。若丁享有
票据权利,则戊也享有票据权利。④D 项:正确,戊未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丁的权利,若丁的票据权利存在
瑕疵,戊的权利也会受此影响。
第七章 票据法
127
2. 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3. 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 条件
(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2)部分保证也是附条件
【归纳总结】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附条件
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效力
出票无效
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第三节 票据权利和效力
知识点:票据权利【C】+ 票据的抗辩与补救【D】+ 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涂
销【E】
一、票据效力★★★
1. 非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签章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伪造:专指伪造
签章
(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任;伪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任,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3. 更改(有权主体
——出票人)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
证明
4. 变造(无权主体
——非法的)
(1)票据要素被变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
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核心题目
1.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
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
司电缆的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模拟题)a
a 答案:AB。①A 项:正确,甲公司在票据上完成了真实的出票行为并签章,属于票据义务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②B 项:正确,李某是被伪造签章人,票据上的签章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实际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③C 项:错
误,王某是伪造人,其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留下真实签章,因此无须承担票据责任。该行为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王某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④D 项:错误,票据上存在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该票据仍为有效票据。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28
A. 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 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 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 因票据上存在伪造的签章,故该票据无效
甲公司
李某
丙
王某伪造李某签章
2. 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 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
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成
1000 万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模拟题)a
A. 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 丙为未成年人,则丙及其后手的签章无效
C. 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该汇票无效
D. 若戊向甲主张追索权,甲应当在1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
丙
丁
戊
乙
甲
1000万元,变造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内容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
2.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1)分类
①期后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②期前追索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A. 票据所载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提示付款
B.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D.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a 答案:A。①A 项:正确,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甲、乙之间无真实交易关系不影响汇
票本身的效力,该汇票仍为有效票据。②B 项:错误,丙为未成年人,其票据签章无效,但单个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
章的效力,丙的后手签章效力不受影响。③C 项:错误,票据金额被变造,变造行为不会直接导致票据无效。④D 项:错
误,甲是出票人,其签章在变造之前,故甲对原记载金额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甲仅需在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章 票据法
129
(2)追索
规则★★
①追索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各追索对象为连带债务人
②选择性: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变更性: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
④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
追索权
(二)票据抗辩
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 对“直接债权债务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且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A
票据权利人B
未按约定交付货物
请求支付票面金额10万元
例:上图中,当B 向A 主张票据权利,A 可以提出:B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B 未向自己
履行交货义务,故A 可以拒绝向B 支付票面金额10 万元。
2. 抗辩切断制度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
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签发票据
背书
未交货
丙公司“明知”
例:甲、乙公司之间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批货物,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价款100 万元,甲公司以面额为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但乙公司违约,未交付货物。此时,
若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履行票据义务,甲公司可以拒绝(对“直接
债权债务持票人”的抗辩)。
后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关联方丙公司,丙公司作为持票人,若行使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支付
票面金额,此时发生抗辩切断:甲公司不能以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但若丙公司自乙公司受让票据时,对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对其有抗辩权一事“明知”,
则甲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进行抗辩。
核心题目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 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丁银行在汇票上
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行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权利时,下列哪些说法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30
是正确的?(模拟题)a
A.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还欠汇票承兑人丁银行10 万元到期贷款,则丁银行可
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
丙公司付款
C. 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D. 丁银行称,因甲公司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拒绝向丙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甲公司
丙公司
乙公司
拖欠贷款
承兑
出票
背书
丁银行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 善意原则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
据权利。
2. 对价原则: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赠与、继承、税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
得优于其前手。
【考查方式】
下图中:
(1)C 自B 处偷得票据,属于以恶意方式获得票据,没有票据权利。
(2)C 自B 处偷得票据,后背书转让给D,若D 明知C 偷盗票据而仍然受让,则D 没有票据权利。
(3)C 自B 处偷得票据,赠与D。D 未支付对价,其权利与C 相同,C 没有票据权利,故D 也没
有票据权利。
若D 为支付货款,将票据背书给E,E 享有票据权利。
B
C
D
无票据权利
A
偷
赠与
不优于C
a 答案:AC。①A 项:正确,丙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与丁银行作为票据义务人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丙公
司未向丁银行履行约定的义务,故丁银行可以向丙公司抗辩。②B 项: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但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③C 项:正确,属于对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的抗辩权。④D 项:错误,甲公司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系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丁银行
不得以其对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第七章 票据法
131
核心题目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赵某为乙公司会计,自乙公
司盗取该票据后,通过伪造签章的方式,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人处有伪造的乙公司签章,
被背书人处由赵某记载丙公司为被背书人)。丙公司对赵某票据来源一清二楚,后丙公司将该票据赠与田
某。田某为清偿个人债务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丁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
A. 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B. 田某享有票据权利
C. 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D. 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 赵某应当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甲公司
丙公司
田某
丁公司
乙公司
赠与
赵某盗取,伪造签章
a 答案:C。①A 项:错误,丙公司明知赵某盗取票据且伪造乙公司签章,属于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B 项:错误,田某通过赠与从丙公司处取得票据,丙公司无票据权利,且田某未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因
此田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C 项:正确,丁公司基于清偿债务的合法原因,从田某手中背书受让票据,丁公司对前手的权
利瑕疵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属于善意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④D 项:错误,乙公司是被伪造签章人,其签章并非本
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票据责任。⑤E 项:错误,赵某是伪造人,其本人未在票据上作出真实签章,不满足票据责任的承
担要件,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132
第八章
信托法
知识点一:信托设立【A】
一、概述
(一)概念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房产
股票
现金
(二)信托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1. 受益人与委托
人的关系
(1)自益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同一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2)他益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或委托人与其他第三人共同成为受
益人
2. 委托人是否有
权终止/ 撤销信
托关系
(1)可撤销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信托性质,委托人享有撤销权。自益信托一
般为可撤销信托
(2)不可撤销信托:他益信托原则上不可撤销,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
二、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三确定”原则
1. 信托财产确定;
2. 受益人确定;
3. 信托目的确定。
第八章 信托法
133
(二)信托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委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的撤销
委托人以其财产设立信托,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将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
益,故委托人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1. 前提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2. 除斥期间
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 影响
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知识点二:信托财产【A】
一、信托财产的范围
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2.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独立于委托人
1. 独立于委托人的
其他财产
(1)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
(2)信托财产与非信托财产相独立
2. 独立于委托人的
遗产或清算财产
委托人死亡或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
(1)原则上,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若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之一,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3)若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3. 独立于委托人的
债权人
(1)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2)例外: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
该权利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34
(二)独立于受托人
1. 独立于受托人的
固有财产
(1)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2)信托财产不能用于清偿受托人的个人债务;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能用于清偿
信托债务
2. 独立于受托人的
遗产或清算财产
受托人死亡或者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 独立于受托人的
债权人
(1)受托人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2)例外: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
(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
1.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益人
(1)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直接的支配权或处分权,更不享有所有权
(2)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直接主张强制执行
2. 受益人有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可以信托受益权清偿个人债务
【归纳总结】针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原则上,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救济:对于违反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知识点三:信托当事人【A】+ 信托变更与终止【A】
一、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1. 范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数量
一个或多个
3. 身份竞合
可以是唯一的受益人(自益信托),也可以是共同受益人之一
4. 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为的撤销权
(1)前提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
产受到损失的
(2)措施
①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
以赔偿
②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
偿
(3)期间
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八章 信托法
135
5.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1)前提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2)措施
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 变更受益人、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下列情形,委托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
经受益人同意
(4)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 信托的解除权
下列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
(1)
自益信托的委托人享有解除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
经受益人同意
(4)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托人
1. 资格
(1)范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数量
一个或多个(共同受托人)
(3)竞合
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2. 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1)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
(2)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
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 分别管理义务
(1)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应公平对待。
4. 禁止自我交易
(1)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2)例外: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
外。
5. 受托人职责终止
(1)信托继续
存续
—
26 觉晓名师讲义——刘安琪
136
(2)受托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⑤辞任或者被解任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协助义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
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4)新受托人
的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
①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
②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
③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
④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三)受益人
1. 范围:自然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法人、其他组织。
2. 数量:一个或多个。
3. 身份竞合:
(1)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唯一的受益人。
(2)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4.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1)共同受益人
①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
②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2)放弃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①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②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A. 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B. 其他受益人
C. 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3)可处分
①可以清偿受益人的个人债务;可以被强制执行
②可以转让和继承
5. 受益人的撤销权、解任权
(1)受益人可以行使对受托人行为的撤销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等,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
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受托人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
同受益人有效。
第八章 信托法
137
二、信托的终止
1. 信托的连
续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2. 信托终止
的情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3. 后果★
(1)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①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