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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行政法法条定位A3(1)_2026法考主观_JX_032026年全科法条定位(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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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行政法法条定位
行政法⸺法条定位方法    
一、行政法科目法条考查范围
行政法法条目录总共有34部法,其中核心必考(3星)的有6部、需重点掌握(2星)的有7部、
了解体例即可(1星)的有4部,因此核心会考查到的只有17部,其余的基本是不考的,所以重点
范围还是非常明确的⸺主要核心掌握好重要性为3颗星和2颗星的法,以及新法就行。
(下表橙色字体为法条搜索快速定位关键词)
二、行政法主观题法条定位技巧
掌握重点知识点的法条快速定位技巧【学了相关搜索词和法条体系图后,要自己动手去法条
系统操作一下,熟悉通过考点找到法条对应位置的方法】
行政法科目的知识点与法条对应性极强,因此定位的方法也相对简单,只需要掌握以下规律:
①实体法对应清晰。如许可、强制分别对应《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类
对应《行政处罚法》及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②程序法领域分明。看到行政复议就翻《行政复议法》,看到行政诉讼则聚焦《行政诉讼法》
及《行诉解释》,看到赔偿就找《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赔偿案件规定》《国赔
精神损害解释》《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等)。
③一般规定找法律,具体/细节规定找司法解释。行政法中,除行政诉讼的考点需要大量结
合司法解释之外,其他法的司法解释基本是对个别程序细节的规定,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已
在“行政法重点法条”体系图中标记。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高频考点,可以通过关键词速查,以下总结了一些重点知识点对应的检索
词,考试时遇到高频考点,熟练运用下表中的检索词可快速缩小法条范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的全称【法条目录顺序】
涉及内容
重要性
序号
1
2
3
4
5
6
7
15
16
8
9
10
11
12
1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新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信息公开案
件解释》)【26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行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简称《行政赔偿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简称《行政协议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
《国赔精神损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
《政府被告资格规定》)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赔偿请
求时效解释》)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细节
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个别细节
政府信息公开
精神损害赔偿细节
政府被告资格细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行政诉讼+原则
行政诉讼证据+细节
行政诉讼+细节
行政/司法赔偿+原则
行政赔偿+细节
行政协议+细节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细节
三、真题演练(此部分需先学完法条体系图后再来做练习!)
搜索法条思路:
第一步:考点识别。题
干出现“级别管辖”,
指明考点为“行政诉讼
级别管辖”。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行政诉讼级别
管辖”考点对应的“管辖”相关规定,
在行政法中检索词为“受案范围”(位
置在其下面一章)。同时,属于原则性
规定,优先考虑翻《行政诉讼法》。
第三步:定位具体法
条。找到《行政诉讼
法》第二章 第15条
第1项。
第四步:得
出答案。分
析案情。
参考答案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情形,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
第15条第1项。
其余法条基本不考查 
重点知识点
搜索词
法条名称及法条位置
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设定
实施程序
种类和设定
处罚的决定
种类和设定(搜2次)
强制措施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强制执行
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信息公开的范围
依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受案范围/《行诉解释》
   一、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机
关、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受理相关/
起诉期限
起诉与受理
《行诉解释》六、起诉与受理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管辖/《行诉解释》
  二、管辖(管辖章不好搜,直接搜受案范围,
  管辖就在受案范围下面一章)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
共同被告
《行诉解释》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参加人
(搜2次/搜3次)
《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行诉解释》三、诉讼参加人
共同被告
《行诉解释》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被告资格
法院的裁判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
的确定
判决
(搜2次/搜3次)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行诉解释》七、审理与判决
《政府被告资格规定》
共同被告
《行诉解释》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请求时效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
问题1:2020年7月,A公司向甲县政府申请货币补偿,甲县政府于7月25日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同年12月20日,A公司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书》,并判决甲县政府对其进行补偿。本案法院级别管辖如何确定?(21年
真题第1问)
搜索法条思路:
第一步:考点识别。题干问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结
合案情“未履行法定职
责”的复议前置情节,可知
本题考查知识点为未复议前
置的处理。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复议
前置”考点对应搜索词“复议
申请”,本题还涉及法院如何
处置的细节规定,涉复议案件
优先找《行诉解释》,受理相
关搜索词为“起诉与受理”。
第三步:定位具体法条。找
到《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第
23条第1款第3项、《行诉解
释》六、起诉与受理 第69条
第1款第5项。
第四步:得
出答案。分
析案情。
参考答案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未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蓝胜公司认为市政管理局未履行指定污泥处理区域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复议前置。蓝胜公司未先向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立案,因此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
《行诉解释》第69条第1款第5项。
问题2:某市市政管理局认定蓝胜公司在城市绿化带上违法堆放污泥,责令其10日内清除污泥并采取治理措施。蓝胜公司不
服起诉,主张市政管理局未履行指定污泥处理区域的法定职责。针对蓝胜公司提出的要求市政管理局履行指定污泥处理区域
职责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4年真题第5问)
搜索法条思路:
第一步:考点识别。题干问
“举证责任”,结合案情
“索赔财物损失”,可
知本题考查知识点为“行政
赔偿举证责任”。
第二步:确定检索词。知识点行政
赔偿搜索词为“行政赔偿”,可搜
到《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
和《行政赔偿案件规定》,举证责
任属于细节规定,故主要看后者。
第三步:定位具体法
条。找到《行政赔偿
案件规定》三、证据 
第11条第1款。
第四步:得
出答案。分
析案情。
参考答案
应由被告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县政府强制拆除孙某房屋,未保全屋内物品,也未登记记录,导致孙某无法对室内物
品损失进行举证,属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故应由被告县政府就室内物品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法条依据
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1条第1款。
问题3:某县政府因旧城改造征收孙某房屋。因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孙某未同意搬迁,县政府在未保全屋内物品的情况下
将孙某房屋强制拆除。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索赔5万元财物损失。本案就室内物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举证
责任?(23年真题第5问)
行政法重点法条
(一)行政许可、处罚、强制
本读物内容与外观设计均归觉晓科技,禁止使用和复制。
行
政
许
可
法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行政许可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行政处罚的关系,处罚原则,调解制度
第10条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
适用
第8条第2款 变更/撤回生效许可与补偿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的设定
第二章
处罚的种
类和适用
第一节 调查
立案、调查取证、回避、传唤、询问、检查、扣押、辨认、
勘验等程序规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12条 行政许可种类(可设定许可事项)
第四章
行政许可
的实施程序
第15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权
第14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权
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16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13条 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第1-10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67条 罚缴分离与罚款缴纳
第68条 依职权当场收缴罚款
第69条 依申请当场收缴罚款
第72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措施
第66-75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考频低)
第76-83条
第八章 附则(不考)
第84-86条
行
政
处
罚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行政处罚的概念
第1-8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设定
第9-16条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考频低)
第58-59条
第八章 附则(不考)
第82-83条
第11-21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66-68条 责令改正
第69条 撤销许可
第70条 注销许可
第60-7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78条 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弄虚作假
第79条 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的处罚
第71-81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包括授权、委托、集中实施
第22-28条
第29条 申请程序
第31条第1款 材料真实
第32条 对申请的处理
第29-33条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46条 依职权举行听证
第47条 依申请举行听证(告知听证权、组织期限、听证费用)
第48条 听证程序
第46-48条
第四节 听证
第34条 审查程序
第35条 需跨级审查的处理方式
决定、多层级审查、送达的期限
第34-41条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49条 变更许可的程序
第50条 延续许可的程序
第49-50条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51-57条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42-45条
第三节 期限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
管辖和适用
未完请看下页
第22-25条 管辖机关
第27条 行刑衔接(案件移送)
第29条 一事不再罚
第30-33条 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35条 行刑处罚折抵
第36条 处罚时效
第38条 处罚无效
第22-38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
决定
第41条 电子技术监控的证据规定
第42条 执法人员要求
第44条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45条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51条 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39-50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
实施机关
第17-18条 实施机关、集中实施
第19条 授权实施
第20条 委托实施
第17-21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5条 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
第56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58条 法制审核
第60条 处罚决定期限
第54-62条
第51-53条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63-65条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
关联特别法:
《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119条
第63条 法定听证情形(应当告知听证权)
第64条 听证程序
第65条 听证笔录排他效力
行
政
许
可
︑
处
罚
︑
强
制
第一章 总则
第1-9条
行
政
强
制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8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考频低)、第六章 附则(不考)
第131-140条
第141-144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考频低)
第61-68条
第七章 附则(不考)
第69-71条
第10-25条
第26-35条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36-46条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47-60条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61-89条
第90-108条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109-121条
第122-130条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章
违反治安
管理的行为
和处罚
第12-15条 未成年/精神病/智力残疾/盲聋哑/醉酒人的处罚适用
第16-18条 多行为/共同行为/单位违法的处罚规则
第19条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处罚规则
第20条 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
第21条 坦白+认罚从宽
第22-23条 从重处罚、不予执行拘留处罚的情形
第25条 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
第109条 处罚权限(派出所: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110条 拘留时间的折抵
第122条 拘留的执行
第126条 拘留的暂缓执行
第111-116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114条 法制审核
第2条 行政强制的概念
第4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第8条 相对人的救济
第117条 法定告知听证
第118条 办案期限
第119条 当场处罚条件
第120条 当场处罚程序
第121条 救济途径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3-60条
第53-55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材料
第56-57条 法院的受理、审查程序
第58条 听取意见、裁定期限、裁定异议处理
第59条 紧急情况申请执行
第60条 强制执行费用
第34条 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第39-40条 执行中止、终结
第41条 据以执行的决定撤/变、执行错误的处理
第42条 执行和解
第43条 文明执法
第44条 违法建筑强拆程序
第35条 事先催告
第36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37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38条 催告书、决定书送达
第9-15条
第9条 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12条 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13条 强制执行的设定
第10条 强制措施的设定
第11条 强制措施的规定-法律优先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
种类和设定
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
第14-15条 行政强制设定程序
第16-21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
措施实施
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一般程序、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第29-33条
第三节 冻结
冻结的实施主体、程序、期限、解除等程序规定
第22-28条
第二节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期限、保管义务、解除等程序规定
第34-44条
第四章
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5条 加处罚款/滞纳金适用条件
第46条 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程序
第47条 划拨主体、程序
第45-49条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50条 代履行适用条件
第51条 代履行程序
第52条 立即代履行
第50-52条
第三节 代履行
第9条 处罚的种类
第10条 法律对处罚的设定权
第11条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规定权、补充设定权
第12条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规定权、补充设定权
第13条 部门规章的规定权、设定权
第14条 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权、设定权
补偿标准规定: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5条
新
行政法重点法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本读物内容与外观设计均归觉晓科技,禁止使用和复制。
未完请看下页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信
息
公
开
案
件
解
释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行
政
复
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章 主动公开
(考频低)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10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13条 公开的范围、方式
第14条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
第15条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16条 可以不公开-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等
不公开范围
第30条 复议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第31条 申请材料的补正
第32条 可通过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第33条 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救济
第34条 起诉
第35条 向上级反映
第2条 政府信息的概念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六章 附则(不考)
举证责任
第27条 申请公开主体、对象(向谁申请)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62条 审理期限
复议决定的类型
第73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74条 和解制度
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76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75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生效时间
第63条 决定变更
第64条 决定撤销+可责令重作
第65条 确认违法
第66条 决定履行
第67条 确认无效
第68条 决定维持
第69条 决定驳回
第77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的处理
第78条 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的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8条 管辖权转移
第39条 复议中止
第41条 复议终止
第42条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43条 证据法定种类
第44条 举证责任
第45条 调查取证
第46条  补充证据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53条 适用范围(法定+约定)
第54条 审前程序
第55条 简易转普通
第五节
行政复议
附带审查
第56-57条 附带审查的处理程序
(无权处理的转送)
第60条 接受转
送的回复期限
第58条 有权处理的程序
第59条 附带审查结果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49条 审理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50-51条 审理方式(听证程序)
第32条 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处理
第33条 答复期限
第34条 多机关共同制作信息的处理
第35条 申请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处理
第36条 答复类型
第37条 可区分处理的信息
第38条 需加工、分析的信息可不予提供
第40条 提供信息的形式
第41条 申请更正信息的处理
第29条 申请方式、内容
第30条 申请内容补正
处理结果
第31条 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第42条 费用
第47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51条 救济途径
第52-53条 法律责任
第1条 受案范围(肯定式列举)
第2条 未申请公开直接起诉的处理
第3条 利害关系人的解释
第4条 被告的确定
第8条 审理方式
第10条 受案范围(否定式列举)
第5条 被告举证责任
第6条 涉国家秘密的举证责任
第7条 原告举证责任
细节规定:
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23条
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诉讼→
《信息公开案件解释》
定位技巧:政府信息
公开诉讼相关问题
直接找《信息公开案
件解释》
行
政
复
议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热
第一章 总则
判决
第11条 判决20工作日内公开的情形
第12条 确认违法判决
第13条 被告违法公开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判决
第14条 驳回原告诉求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10条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
第5条 复议调解范围和原则(无案件类型限制)
第11条 肯定式列举
第13条 可附带审查的文件
第12条 否定式列举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14条 复议申请人
第17条 代理人
第16条 第三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19条 被申请人
关联法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第13条 经批准
行为的被申请人
关联法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复议决定
作出前撤回复议申请的后果
第22条 申请方式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23条 复议前置情形
第24-28条 复议机关的确定
关联法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第16条 行政
不作为的复议申请
期限
第20-21条 复议申请期限
第1-9条
第30-35条
第61-79条
第36-42条
第43-47条
第48-52条
第53-55条
第56-60条
第19-26条
第10-18条
第27-45条
第46-53条
第54-56条
第1-10条
第11-13条
第14-19条
第20-23条
第24-2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考频低)
第80-86条
第七章 附则(不考)
第87-90条
热
新
行政法重点法条
(三)行政诉讼、行诉解释
本读物内容与外观设计均归觉晓科技,禁止使用和复制。
 
细节规定:
《行诉解释》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1-11条
第1-2条
第3-11条
第一章 总则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第3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6条  审理对象(一审一般用此条)
第1条第2款 否定式列举(细化列举)
第9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范围
第8条 原告所在地的范围
第10条 管辖异议
第12-13条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12条 肯定式列举
第13条 否定式列举
细化列举:
《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
第33-43条
第五章 证据
第36条 被告延期提供、补充证据
第44-53条
第94-97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14-24条
第三章 管辖
第25-32条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细节规定:
1.原被告的判断、组织原告
资格等→见《行诉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2.政府被告资格→见《政府
被告资格规定》
定位技巧:
①先找【行诉
法】再找【行诉
解释】。前者大
部分是原则性
规定,行诉解
释大部分是具
体规定
②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直接
找【行诉解释】
③涉复议的优
先看【行诉解
释】
第53条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细节规定:
《行诉解释》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起诉期限
(第45-48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考频低)
第98-100条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考频低)
第十章 附则(不考)
受理的规定
(第49-52条)
细节规定:具体起
算点→见《行诉解
释》六、起诉与受
理 第64-65条
第34-47条
四、证据
第48-52条
五、期间、送达
第53-70条
六、起诉与受理
第34条 被告延期举证
第35条 原告、第三人延期举证
第36条 延长举证期限
第71-127条
七、审理与判决
第79条 缺席判决
第2款 第三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第53条 立案登记
第55条 起诉材料审查、补正
第56条 复议前置案件与诉讼的衔接
第57条 既复议又诉讼的处理
第58条 撤回复议申请又起诉的处理
第60条 原告撤诉后处理
起诉期限具体规定(起算点)
第70条 诉讼中原告提新诉求的处理规定
第59条 复议维持共同告
第69条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第64条 知一半
第65条 全不知
第66条 诉不作为
调解的具体规定(第84-86条)
第91条 履行判决的具体规定
第109条 二审裁判
第45条 复议后起诉的期限
第46条 一般起诉期限
第49条 起诉条件
第51条 立案登记制
第52条 法院不立不裁的救济
第54-66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7-81条
第82-84条
第二节
第一审
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79条 共同被告案件一并裁判
第69条 判决驳回
第70条 撤销并可重作
第71条 判决重作对被告的要求
第72条 判决履行
第73条 判决给付
第74条 确认违法
第75条 确认无效
第77条 变更判决
第78条 继续履行判决、补偿判决
第82条 适用条件
第83条 独任审理
第84条 简易转普通
第76条 违法/
无效+补救措
施/赔偿责任
包括审理原则、缺席判决、先予执行等制度
第60条 调解范围与原则
一审判决
(第69-79条)
第85-89条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90-93条
第85条 上诉期限
第86条 审理方式
第87条 审理对象
第88条 审理期限
第89条 二审裁判
第81条 审理期限
一审判决具体规定(第89-99条)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133条 复议维持的范围
第137-144条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考频低)
第134条 复议维持共同告及其级别管辖
第136条 复议维持案件的裁判
第135条 复议维持案件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及证据
第145-151条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152-161条
十二、 执行(考频低)十三、附则(不考)
第162-163条
第146条 申请审查的时间
第147条 审查程序
第150条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的备案
第149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不合法的处理
第128-132条
八、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128条 行政首长范围、委托代理人、委托工作人员
第132条 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第129条 出庭应诉情形
第131条 应诉材料
第130条 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
级别管辖
第14-17条
地域管辖
第18-20条
细节规定:原告住所地、不动产行
政诉讼的范围等→见《行诉解释》
二、管辖
第25条 原告
第26条 被告
第27条 共同诉讼
第28条 诉讼代表人
第29条 第三人
第2款 复议改变被告-
关联法条《行诉解释》
第22条
第34条 被告举证责任
关联法条: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原告举证责任
细节规定:
《行政
诉讼撤诉规定》
第62条 原告申请撤诉
未完请看下页
三、诉讼参加人
原告的判断
第12-14条
组织的原告资格
第29条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28条“人数众多”及“代表人”的解释
第30条 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被告的判断
(第19-28条)
第15-18条
第19条 经批准行为
第20条 临时组建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第21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部门
第22条 复议改变的具体判断
第23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职权变更
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
第26条 告错了、告漏了变更和追加被告
第27-28条 共同诉讼
第12-33条
第133-136条
第101-103条
行政法重点法条
(四)政府被告资格、行政协议、国家赔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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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协
议
案
件
规
定
政
府
被
告
资
格
规
定
行
政
协
议
︑
国
家
赔
偿
第一章 总则
第1-3条 行政协议的概念、种类、受案范围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规
定
第12条 确认协议无效的判决
第13条 确认协议未生效的判决
第14条 对可撤销协议的判决
第16条 对被告变更、解除协议的判决
第17条 对原告请求解除协议的判决
第19条 履行判决
第22条 对“诉违约实无效”的处理
第7-8条 协议管辖、推定管辖
第10条 举证责任
第25条 诉讼时效/起诉期限
第26条 仲裁条款效力
针对不同情形
法院的处理(判决)
(第12-22条)
第11条 审理对象
第23-24条 调解、执行
第27-29条 法律适用规定
第4-5条 原被告范围
第6条 禁止被告反诉
第1条 政府指导行为的被告确定
第4条 申请履职/给付的被告确定
第5条 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被告确定
第6条 政府指定公开职责的被告确定
第7条 错误起诉政府的处理
第2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被告确定
第3条 集体/国有土地征收强制拆除的被告确定
第2条 国家赔偿概念
针对《国家赔偿法》第35条
第1条 赔偿范围补充列举
第5条 否定式列举
第4条 “单独提”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针对《国家赔偿法》第3-4条
国
家
赔
偿
法
司
法
赔
偿
请
求
时
效
解
释
第1-2条
一、受案范围
第1-5条
六、其他(不考)
第33条
第6条 当事人地位
(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第7条(原告)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12条 举证责任倒置
第11条 举证责任
第8条 多机关共同侵权的
第9条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第10条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
二、诉讼当事人
第6-10条
三、证据
第11-12条
第14条 法院释明义务、诉讼中提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15-17条 起诉期限
第13条 受理条件(一并提、单独提)
四、起诉与受理
第13-20条
第26条 严重/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
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第27-30条)
第31-32条 判决
第21-25条 赔偿责任分配
第28条 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范围
第30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第27条 损失计算方式
五、审理和判决
第21-32条
第四章
赔偿方式
和计算标准
第32条 赔偿方式
第33条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
第34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计算标准
第35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36条 侵犯财产权赔偿金计算标准
第37条 赔偿费用预算
第32-37条
重点了解行政协
议的范围及判决,
其他部分熟悉章
节体例和法条范
围即可
细节规定:
行政赔偿
诉讼内容
详见《行政
赔偿案件
规定》
定位技巧:直接搜关键词“请求
时效”即可定位本解释
细节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规定
见《国赔精神损害解释》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38条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第38-40条
第六章 附则(不考)
第41-42条
第17条 侵犯人身权
第18条 侵犯财产权
第19条 不予赔偿情形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17-19条
第22-23条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及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24条 未作/不服先行处理决定的救济
第25条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第26条 举证责任
第27-30条 法院赔偿委员会相关
第31条 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22-31条
第20条 赔偿请求人
第21条 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20-21条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3-5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9-16条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
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6-8条
第39条 赔偿请求时效
第1条第1款 时效期限
第6条 时效扣除(限制人身自由、寻求救济期间不计入)
第7条 时效中止
第8-10条 时效届满后果
第11-13条 期间计算、 施行时间、解释效力
起算点
第1条第2款 原则
第2-3条 侵犯人身权
第4条 侵犯财产权
第5条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细节规定: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具体制度见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
第3条 侵犯人身权
第4条 侵犯财产权
第5条 不予赔偿情形
第9条 赔偿申请途径
第10条 先予赔偿
第15条 举证责任
第16条 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3条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第14条 未作/不服先行处理决定的救济
第6条 赔偿请求人
第7-8条 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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