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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框架_2026法考客观_法-D_028科知识框架(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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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 1 -
第
一
章
 
行
政
法
概
述
基本概念
行政的定义是: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特征包括
执行性:执行法律
规范性: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
能动性:积极主动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合理的
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组织法
解决“谁来做”的问题
行政行为法
解决“做什么”的问题
行政救济法
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域
效力可及于全国
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地域效力限于本行政区域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
便利当事人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
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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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
政
组
织
与
公
务
员
行
政
组
织
的
设
置
与
编
制
行政机关
组成部门:如外交部
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
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
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和审计署
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
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
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如信访局
主管特定业务
内部机构
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办事机构:港澳办、国研室
议事协调机构:如禁毒委
直属事业单位:如新华社
行政主体
特
征
职权要素: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名义要素: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归责要素:对外承担独立法律责任即能独立地参
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且能够作为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指的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
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
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事业企业组织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
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授权。规范性文件的授
权视为委托,不属于真正的授权
受
委
托
组
织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需以委托机关为被告;而法
律法规授权组织则属于行政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公务员
- 2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三
章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行政立法的主体与权限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
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
办法”,不得称“条例”
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
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授权决定应当明
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立项
起草
报告: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
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主体: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
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公布: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
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签署:多部门共同起草,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查
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签署公布:总理签署,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
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施行: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备案: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备案
监督解释:与行政法规解释具有同等效力;解释
要求的提出主体: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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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概
述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受羁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与裁
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无效
①受侵害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②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无效
③受侵害人应当获得赔偿
可撤销
①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才能否定效力
②受侵害人应当获得赔偿
废止
①给当事人的利益不收回
②当事人的义务不补偿
③严重损害或不公应予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职权: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证据: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合理性要求:无明显不当
- 4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五
章
 
行
政
许
可
行政许可的含义及特征
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第一、外部性;第二、依申
请;第三、授益性;第四、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许可的创设
只能法律统一设定    1.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
质的许可;2.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设立的登记及其前置行政许可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调节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能够解决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的听证程序
听证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
费用
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
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
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
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
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事项
依申请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
依职权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监
督管理与救济
撤销
撤销机关:许可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可以撤销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许许可
②超越职权准许许可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许许可
④对不合格的申请人准许许可
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法律后果: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
利益不受保护
不予撤销
符合可撤销和应撤销条件但可能对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撤回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注销
①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
为能力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④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
书面
行政机关不得收费
受理
受理与不受理都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决定
许可与不许可都需要书面决定,不许可应当说明
理由
发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许可证,加贴标
签,加盖印章
延续
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
准予延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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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
政
处
罚
( 一 )
行政处罚的定义与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
业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
大体可以分为五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重难点在于责令停产停业性质的识别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警告、通告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警告、通告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新增:定期评估制度
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和必要性,对不
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
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般实施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受委托组织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
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
集中实施
决定主体:国务院或者省政
府(区别于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
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罚的折抵
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
害后果发生,上诉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
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
公示与公开制度
电子技术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
理,标准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
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
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执法人员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法定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依据,警告或罚款
对公民200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3000元以下
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先行登记保存
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程序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要求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决定
送达
行
政
处
罚
的
听
证
程
序
听证范围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告知听证
申请听证
听证通知
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听证主持人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听证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
- 6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六
章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二 )
复习提要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
和特殊法的关系。故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
境或驱逐出境
注意: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
决定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适
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
毁损他人财物,情节较轻,公
安机关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
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
减轻或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
- 7 -
小瑞资料内部课程VX:2075556867
第
七
章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的
种
类
与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置
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
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特征
预防性和制止性
临时性和中间性
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任何种类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之外
地方性法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定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
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
院
行政强制执行以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
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
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程
序
一般程序
主体: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海
关、公安、国安、税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催告
陈述、申辩
执行决定:1、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
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
定。2、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直接送达当事人
原则: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2、不得对居民生活
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的特殊程序
间接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履行的特殊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
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
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的,行政机关可以
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的中止、终结和和解
中止执行满3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程
序
一般程序
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批准程序
一般情况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紧急情况
需要当场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后24 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执法人员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程序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
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
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
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形式:制作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一式两
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30日+30 日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8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八
章
 
其
他
行
政
行
为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
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
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从其约定,但是违反专
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除外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
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
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
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类型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
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
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
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判决撤销: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
判决解除: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
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给付
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
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先予执行
适用
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
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的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
生活
方式:依原告申请
救济: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
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
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行为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居间对特定民事争议作出的
有约束力的处理行为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包括税费征收和公益征收两种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
制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补偿
的行政行为
- 9 -
小瑞资料内部课程VX:2075556867
第
九
章
 
行
政
程
序
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行
政
程
序
听证程序:行政程序中最基本的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三种证据不能作为
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政府信息的的概念: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
申请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不公开
绝对不公开
可以不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
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相对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
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
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公开的机关、期限与费用
公开机关
制作机关
保存机关
制作或最初获取机关:行政机关获取的其
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公开期限
依职权公开: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当场答复或收到申请期20个
工作日+20 个工作日
公开费用
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
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
取信息处理费
- 10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十
章
 
行
政
复
议
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
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上对下",复议机关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是"外部"的司法审查,以审查合法
性为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行政复
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规范性文件附带
性审查的规定,二者
对象是一致的,都是位阶较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方式是一致的,都不能直接起诉,只能提出附带性审查
区别在于处理方法,复议法中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诉讼法
中的规定较为具体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决定
新增: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
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复议程序
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行政复议的期限判断标准与诉讼的不同:行政复议是“就长不就
短”,以60天为判断标准;而行政诉讼不关心长短,一般规定是6个月,
有特殊规定就直接适用特殊规定,不管长短。
复议的提出与受理
可以书面或口头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处规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与“复议不
收费”原则并不冲突。“复议不收费”指的是行政复
议的申请不收取费用,进而区别于行政诉讼的案
件受理费。而鉴定费用不是交给复议机关,而是
交给专门的鉴定机构,因此鉴定费用当事人还是
需要承担的
鉴定费用
当事人承担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复议和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复议机构准许
复议调解
适用范围
行政裁量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
程序
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
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赔偿决定
①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对财产的侵害
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与与诉讼的关系
自由选择型
复议前置型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纠纷裁决
纳税争议
经营者集中
复议终局型: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
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
利害关系人
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被申请人为省
级政府的除外)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
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
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
新增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
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
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
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
作出规定
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
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
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
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
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
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
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
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
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
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
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
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
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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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章
 
行
政
诉
讼
概
述
行
政
诉
讼
的
基
本
原
则
保障诉权
被告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
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
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
人员
独立审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理制度
平等权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利
法律监督
行政救济的结构
侵权主体
行政主体
侵权客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
行政复议:违法与不当原则
行政诉讼:违法原则
国家赔偿:侵害原则
因果联系
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
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
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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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章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保护权益:合法权益
人身权
财产权
社会保障权
知情权
公平竞争权
受案范围: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
权的组织做出的行为)
排除事项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做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过程性行为
协助执行行为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信访处理行为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
实际影响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对象: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审查方式:附带性审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
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释明
处理方法
对案件的处理
对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报送法院备案
主要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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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管
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
行政行为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管辖
复议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原
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
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原受理法院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案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
院
受移送法院
应当受理
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
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管辖权转移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第一审案件
下级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需要上级审理或者
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管辖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共同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
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
自由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
权管辖
共同管辖的争议解决
原告选择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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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章
 
行
政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
一般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其亲属为被告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利害关系人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被害责任的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
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出或者未做出处理的
共同原告:一方为10人以上的,推选2~5 人为诉讼代表人或者法院指定
企业原告资格的确定
股份制企业:企业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起诉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企业为原
告,或者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为原告
非国有企业,该企业为原告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原
告。(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
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其他情形原告资格的确定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了
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可以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
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
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人
资格
①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②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③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复议机关
作共同被告除外)
途径
①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②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权利
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被告
一般规定
对派出所做出的警告和罚款进行起诉,以派出所为被告;对派出所做出的拘留进
行起诉,以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为被告
经授权机关: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委托机关:以作出委托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组建机关: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上级批准机关:以署名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被告的确定:以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
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刑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
定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
改变,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
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人
适用条件
前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①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
②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
代表人
产生途径:由当事人推选
法律意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
人发生效力
法律限制: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
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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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章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期限
一般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不知道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该行的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自做出之日起
不得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做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不作为案件
法律法规有履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
紧急情况下不受前款期限限制
经复议案件
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自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
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立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
是否立案
当场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
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上诉
七日内仍不能做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指导义务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法律责任
法院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
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
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再审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一审
普通程序
交换诉状:立案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被告,被告
自收到副本15日内提交证据
通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
票传唤当事人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
书通知其到庭
合议庭
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宣判
审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前提
第一审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案件类型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合意: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适用
制度
特点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
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
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审限: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转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
通程序
二审
上诉期限:不服判决15天,不服裁定10天
审判组织:合议庭
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
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判决、裁定、被诉行政行为
审理期限:收到上诉状起3个月
- 16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十
六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证
据
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书证
提供原件
提供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由保管机关加盖印章
提供报纸、图表、图纸、会计账册等专业技术资料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物证:提供原物
视听资料:提供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无具体要求
证人证言: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应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意见
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
现场笔录
由执法人员签名(必须签)
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勘验笔录
诉讼的举证责任
被告
被告对做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做出该行为的证据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
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证据的除外
原告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申请不作为案件中,应当证明自己提出过申
请,但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
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
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
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
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
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诉讼的举证期限
被告
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
人收集证据
延期提供:法院准许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
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第三人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
供证据
延期提供:因正当事由,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
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的调取、保全
依职权调取
原则: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
为时未收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
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调取
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④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
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
的,法院不予准许
证据的保全
情形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
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证据的质证
二审质证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不需质证的证据
无争议证据
依职权调取
生效文书
证据的审查
关联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
证明效力
证据的证明效力: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
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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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
制
度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
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不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
执行原则
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存在例外
例外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
③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
适用情形
案件: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
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
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
原告生活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此处的复议
指的是司法复议,就是申请法院再议一次,而不是行政复议。因
此,原告、被告双方在此时都可以申请复议)
一并审理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的行
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
立案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撤诉
撤诉的方式
申请撤诉
视为撤诉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来)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早走)
未交诉讼费(不交钱)
撤诉条件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撤诉后果
行政诉讼程序终结
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未交诉讼费的例外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情形
改变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视为改变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后诉讼终结
原告不撤诉: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应当依法
作出确认判决
起诉新的行为:审理改变后的行为
法律适用
审理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参照:规章
援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附带性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
诉讼中止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中止诉讼的前三项事由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
- 18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十
八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裁
判
与
执
行
一
审
的
裁
判
判决类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
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给付判决
被告负有给付义务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确认判决
确认违法
具备撤销内容
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具备可撤销内容
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
原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确认无效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裁定
不予受理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不可抗力等原因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6.重复起诉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驳回起诉
事项同上,如已经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二
审
的
裁
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
5、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
审
中
的
行
政
赔
偿
请
求
一审遣漏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应当赔偿
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并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二审认为不应赔偿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提出赔偿请求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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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
十
九
章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应予赔偿
侵犯人身权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侵犯
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
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
①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
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予赔偿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行
政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侵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
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②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复议案件
原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部分)
行
政
赔
偿
的
程
序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申请
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
处理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
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
面凭证
协商
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进行协商
决定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十日内送达
行政赔偿诉讼
期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原告: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共同侵权的被告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
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②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
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复议加重的被告
①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
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②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
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
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视为一并: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告知一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
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提出时间
①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决定
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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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章
 
司
法
赔
偿
刑事赔偿范围
应予赔偿
侵犯人身权
①违法拘留和超时拘留
②错误逮捕
③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④刑讯逼供、自己或唆使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侵犯财产权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②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不予赔偿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错误拘留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错误逮捕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法院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
一审法院
再审改判无罪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
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申请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
协商内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决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作出
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复议机关处理
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期限:赔偿请求人30日内申请复议
决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例外情形: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赔偿委员会处理
申请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对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方式: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可以口头申请
是否立案: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举证责任
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
当提供证据
②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决定作出
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定
赔偿监督
当事人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
出申诉
法院提出: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
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检察院提出: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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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章
 
国
家
赔
偿
方
式
和
标
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
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
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人身权损害赔偿
人身自由
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
身体伤害
①医疗费
②护理费
③误工费
丧失劳动能力
①医疗费
②护理费
③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
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④残疾赔偿金
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1~4级):其扶养的无劳
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死亡
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②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
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②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权损害赔偿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征收、征用财产
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
恢复原状或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
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
①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②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留守职工工资、税
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
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
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的“直接损失”
①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②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③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④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
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
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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