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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法
概
述
刑事诉
讼法的
基本理
念
惩罚犯罪和
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
的 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定罪与量刑)所体现的公正。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诉讼效
率原则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诉讼效率的体现:集中审理原则、简易程序、酌定不起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速裁程序、
附条件不起 诉、刑拘直诉机制、庭前会议、网上远程视频开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处理:应当遵循“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范
畴
刑
事
诉
讼
目
的
目的
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直接目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
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保 障
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2.家庭模式
3.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
辩护职能
审判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弹劾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式诉讼:日本、意大利
职权主义(超职权主义)中国
刑事诉讼阶段
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3.自诉案件:起诉、审判和执行。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海警机构)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6类):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6类):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
制定的目的
与任务
制定的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
直接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要任务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概
念
刑事诉讼的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
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
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
(2)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
概念与渊源
概念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自 1979年7月1日颁布,经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2018 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4.有关的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
方性法规。
刑事诉讼法与
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解决的是通过
怎样的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相对刑法的价值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
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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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
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
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
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査、 起诉和审判,用当
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定或
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
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
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
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
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
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
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 作,使案件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
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能分工
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 束,相互制衡,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
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基本原则概述
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审判公开原则
(5)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
独有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
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显时特告死
1.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审判阶段:一般就是终止审理,但两种情形下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②被告
人 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院
外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
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 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
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认罪认罚
从宽原则
基本原则
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
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要求认事实)
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不同阶段认罪
认罚的处理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
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
议。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
可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起诉应提量刑建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
用速裁程序审理。不起诉,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可以
做出不起诉决定;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
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1)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3)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等实施侦查权
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法院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批监督
执行监督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专属定罪权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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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专
门
机
关
和
诉
讼
参
与
人
专
门
机
关
公安机关
性质
公安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
政部 门的组成部分
组织
机构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
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职权
立案权
侦查权
执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
七
项
职
权
刑罚执行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的侦査权
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交付执行后,如果交付监狱执行的,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 见,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 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人 民法院审核裁定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 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海关(公安)缉私部门
负责海关境内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
海警机构(中国海警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 犯罪、走私、毒品、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件,海警机构
行使与 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拘禁、刑讯
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 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 讼
中,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诉
讼
参
与
人
当
事
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之后称为被告人
权利
防御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程序保障权
被害人
概念
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权利
报案、控告权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请复议复核权
一般申诉权
再审申诉权
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
针对公诉案件的自诉权
申请抗诉权
针对 强制医决定的复议权
人身保护权
自诉人
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附带民诉诉讼被告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范围: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
诉讼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述后,行使补充陈述的权利
诉
讼
代
理
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
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 围,也不能违背被代
理人的意志。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①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②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特点
不可替代性
优先性
利
证人的
诉讼权
①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②控告权。对于公检法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经济补偿权
④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安全
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
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条件
①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②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③鉴定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④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
⑤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 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
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有专门知识的人(非
诉讼参与人)
运用专门知识参与刑事诉讼,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鉴定人以外的人
参与刑事诉
讼的方式
(1)参与侦查活动中的勘验、检查
(2)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3)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并出庭作证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 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
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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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审
判
管
辖
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
别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
民法院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 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地
区
管
辖
一般原则
遵循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并案
管辖
1.【其他犯罪已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 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其他犯罪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
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二审发现被告人其他犯罪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
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4.地区上: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5.级别上:遵循级别管辖的规定。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或存在争议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宜行使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如涉及本院院长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
管 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
以指定与提出请 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
法院可以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
殊
管
辖
外国人犯罪
1.普遍管辖: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护管辖:外国人在领域外对中国、中国人犯罪,根据中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
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内水领域犯罪
犯罪地
登陆地
被告人居住地
领域外中国
交通工具上
1.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领域内中国列车上
车上被抓
前方停靠站
始发站
终点站
下车被抓
离开车站:乘警地
车站内被抓:车站所在地+乘警地
国际列车上
协定优先
没有协定
始发站
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
中国人在驻外
使领馆内或领
域外犯罪
1.驻外领使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
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服刑期
间犯罪
1.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罪犯服
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2.新罪: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监狱内)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 期间又犯罪(监狱外)
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 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案
件
的
范
围
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此外,虐待致
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公诉案件)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
的轻微刑
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非法侵入住宅案;(5)侵犯 通
信自由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 犯
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诉转自
诉的案件
条件
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案
件的范围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滥用职权罪;(4)玩忽职守罪;(5)刑讯逼供罪;(6)暴力
取 证罪;(7)虐待被监管人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
职罪;(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
监察机关立案
调查的案件
公职人员全覆盖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与
其他机关的
立案侦查的
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归公安机关侦查
其他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对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案件进行侦査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罪犯+监狱内】
4.海警机构(中国海警局):负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海关(公安)缉私部门:海关(公安)缉私部门负责海关关境内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
管
辖
权
竞
合
的
处
理
监委会与其
他机关管辖
案件竞合
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发
现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
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
罪的
(1)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
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
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
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
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
犯罪线索的:
(1)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2)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3)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
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4)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公安机关与检察
院交叉管辖
分别管辖: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 配
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诉案件
与自诉案
件的管辖
竞合
【公诉中发现自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 于人民法院直
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公诉可自诉/公诉转自诉):可 以立案侦查,随
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公可并自)
【自诉中发现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 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罪行时: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监察机 关、人民检察院处
理。(因为不告不理原则,自不可并公)
立
案
管
辖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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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
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
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其他人员。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法官助理、书
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
回避的程序
期间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 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形式
口头
书面
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
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
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
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
避, 一般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
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法官助理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救济
救济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必须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被驳回才能救济,如果是非法定
理由的回避申请,法 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救济的方式: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
定回避情形时, 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
为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
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等回避的适用人员遇有
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
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3.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
人员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
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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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与
代
理
值班律师
制度(非
辩护)
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不是辩护人身份
值班律师的定位
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可以派驻值班律师的场所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 所派驻值班律师
职责
所
有
案
件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认罪认
罚案件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刑
事
代
理
代理的
种类
产生方式
(1)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法律援助代理:基于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 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 程序中的代理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五种情况
委托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
代理
强制法律
援助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
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申请法律
援助代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辩
护
的
种
类
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这种辩护方式
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最基本方式
委托辩护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法
律
援
助
辩
护
特点
(1)适用前提:法律援助辩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适用阶段:法律援助辩护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3)适用程序: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且公、检、法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强
制
法
援
情
况
①盲、聋、哑(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④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
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
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⑦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
辩护制
度概述
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一
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 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有效辩
护原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
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辩护
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辩
护
人
辩
护
的
基
本
内
容
人数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 者未同
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诉讼
权利
阅卷权
(1)非律师辩护人:享有阅卷权,但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2)辩护律师:无须经办案机关许可即可阅卷,可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
会见
通信
权
(1)非律师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但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
可(在审查起 诉阶段是由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査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2)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
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调查
取证
权
非律师辩护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亲自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有申请检察院、法院
调 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权利
辩护
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经一关)
B.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同 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两关)
提出意见权
其他权利
诉
讼
义
务
特定证据展示义务
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保密
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以
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义务
辩
护
的
内
容
与
拒
绝
辩
护
辩护的分类
无罪辩护
罪名(轻罪)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性辩护
拒
绝
辩
护
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强制法
援拒绝
辩护
(1)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
为 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5日
以内另行委 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书面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
护, 人民法院同意的,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只能拒
绝一次,且需 要正当理由】
非强制
法援拒
绝辩护
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
可以准许,但是最终只能自行辩护【可以无理由地拒绝2次,但2次后只能自行辩护】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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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证
据
刑
事
证
据
的
运
用
述
证据运
用的概
证据能力
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能力和资格
证据能力判断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明力
指已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等,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
据
能
力
的
判
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
暴力、威胁+难以忍受+违背意愿
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
紧急外,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
应全程录音录像,没有录的
重复性论述(换人换阶段除外)
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
暴力
威胁
限制人身自由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物证书证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证人证言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核对未翻译,法代不在场+暴胁限
鉴定意见
见错就排 一错就死
勘验、检查笔录
无法解释就要排
辨认笔录
见过暗示没警察(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 个别混杂数不对
勘验检查笔录
无法解释就要排
侦查实验笔录
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篡改直接排除,修改看是否影响真实性
刑
事
证
据
规
则
调
整
证
据
能
力
的
规
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自白任意性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 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
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 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调整证明
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关联紧密
程度 决定了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小
补强证据规则
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主证据)
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刑
事
诉
讼
证
明
证明主体
国家公诉机关和部分诉讼当事人
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证
明
责
任
证明责任分配
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不同阶
段的证
明标注
立案:①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②有证据证明该犯 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据已有部分查证属实的
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阶段(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
事
证
据
的
基
本
范
畴
证据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制度的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知
程度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
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 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制度
直接言词原则
证
据
的
法
定
种
类
物证
指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或痕迹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痕迹。比如:笔迹、指纹等属于物证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
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
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勘验、检
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
笔录
(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和生理
状态,对他们的人身(活体)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3)辨认笔录:指客观、全面记录辨认过程和辨认结果,并由有关在场人员签名的记录
(4)侦查实验笔录:指对侦查实验的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
视听资
料、电子
数据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录像
带、CD、 DVD光盘、摄像头监控视频/图像资料、磁带等
电子数据
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
生物。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证
据
的
分
类
原始证据
和传来证
据
1.原始证据: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
事实的证据材料,即通常所讲的一手证据
2.传来证据:通过转手、摘抄、复制、转述而来
的证据,即通常所讲的二手证据、三手 证据
有罪证据和
无罪证据
1.有罪证据:可以肯定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2.无罪证据: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嫌疑人、被告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实务证
据和言
词证据
1.言词证据: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2.实物证据: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
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
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仅凭一个证据就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人+犯罪事实】的
2.间接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它必须结合其他证
据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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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措
施
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
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采取
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
用 强制措施
内容限于限制或剥夺人身权利
目的具有预防性: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
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适用原则与应当考虑的因素
适用的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应考虑的因素
社会危害性
逃避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
拘传
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拘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执行拘传。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2.强制力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传唤不具有
强制性,不是强制措施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
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在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取保候审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均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
不管哪个机关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一律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对象与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 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适用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
犯 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两
种情形的除外【病孕无危险,期满未办结】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保证人
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候审的义务(法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取保候审的期限分 别有
12个月的最长期限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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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措
施
强制措施
的种类
(二)
监
视
居
住
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均有权【在各自主持的阶段】决定适 用监视居住
不管哪个机关决定适用监视居住,一律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对象
替代逮捕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替代取保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义务
和违
反义
务的
处理
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的处理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义务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
监视居住6个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计算,各有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执行场所
一般在住所
两种情况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刑期的折抵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拘留
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享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
执行机关:拘留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适用情形
现行犯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重大嫌疑分子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转换适用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
公安机关
一 般:3+7=10<2> 特殊:3+4+7 =14 <3 > 流、结、多:30+7 =37
检察院
A.一般情况:7+7=14 B.特殊情况:7+7+3=17
拘留后的变更
变更为逮捕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变更为取保、监居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手续
释放
具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 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逮捕
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
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检察院批准逮捕权
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权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权
执行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疑】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面】
C.侦査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违】
D.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难】
E.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认】
F.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幼】
G.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聋傻】
逮捕执行
程序注意
事项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将被羁押人送看守所羁押
(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后羁
押必要性
审查结果
【不能关】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不能关】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 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羁押期限超刑期】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 的刑期的
【事实清,取保监】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条件的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釆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 ~4日
3.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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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程
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原则: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例外: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提出赔偿要求的处理
可和解
审判阶段又提,除违法自愿合法原则外,不予受理
可调解
审判阶段又提,除违法自愿合法原则外,不予受理
在第一审期
间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的
处理
提出方式
公民(口头或者书面)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检察院或单位(书面)
财产保全
概念
指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
的案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
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种类
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保全方法
查封
扣押
冻结
一
审
中
的
审
理
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
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
(1)审理原则与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
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 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证明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调解: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处理
当事人缺
席的后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
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
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
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处理
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
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成
立
条
件
以刑事诉讼已经成立为前提
原告认符合法定条件
应当是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
为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
有明确的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遭受的必
须是物质损失,
须是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造成
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
物质损失=实际损失+必然损失
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情形
(1)伤残赔偿金原则上不赔偿(除交通肇事犯罪)
(2)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赔偿(除交通肇事犯罪)
(3)可期待收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
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
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提附民的,告知其
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
诉讼概述
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
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
的 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特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
损失赔偿问题。由于物质损害赔偿问题属于民事问题,附带民事诉讼从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有两个诉讼。其中,一个是刑事诉讼,另一个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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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间
、
送
达
送达
送达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
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
讼活动。其实质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又称交付送达,即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专人将诉讼
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收件人本人 亲自签
收以及本人不在时,由其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
人代为签收,都属于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
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的送达人依法将 文件留
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
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给收 件人的送
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
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收件人的
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
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
式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的
人或者正在服刑的人
送达回证
期间
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
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 期限
期间与其日的区别
1.时间跨度的不同
2.参与形式的不同
3.指定主体的不同
4.终止时间确定的不同
5.开始后的要求不同
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
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
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
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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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4.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立案材料的审查
迅速审查原则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的措施
初查措施(调查核实)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
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不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的概念
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1.依法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先说理(7日内说明)。
2.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检察院对公安机
关的理由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决
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
3.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
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
1.对于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检察院应当要求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7日内,书面说明立
案的理由【须先说理】。
2.对公安机关的理由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决定,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
机关撤销案件。
3.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的,立
即撤销案件;并将相关决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
对本院自侦案件
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査或者撤销案件。建 议不
被釆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害人的监督与救济
如果是控告人身份,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先复议、再复】
被害人不管是控告人身份还是报案人身份都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法院提起自诉
行政机关对其移送案件不立案的监督和救济
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执法机关只能申请复议,没有
申请复核权)
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 侦
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立案的条件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发生
法律条件
无刑诉法16条规定的显时特告死的情况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的两个条件
其他条件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符合法定条件
其他人的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的概念和立案
材料的来源
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
料和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
审査,以判断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应追究刑事 责任,并
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院等侦查机关发现线索
报案
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
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
举报
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
行告发、揭露的行为
控告
控告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
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
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自首
指犯罪人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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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侦查行为
(一)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讯问主体
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讯问地点
未被羁押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
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讯问或住所或办公场所)
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时间
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
讯问程序注意事项
侦査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讯问特殊犯罪
嫌疑人要求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或当地通用语言
文字,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参加
询
问
证
人
、
被
害
人
询问主体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査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2人
询问地点
1.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
2.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
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
问
注
意
事
项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要负的法律责任
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取证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特殊证人、
被害人的要求
询问未成年证
人、被害人
(1)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
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
人、证人时,应当釆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
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询问聋、哑或不通晓当地通
用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或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的人员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侦
查
概
述
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任
务和侦查
工作原则
侦查的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侦查工作的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客观全面原则
深入细致原则
依靠群众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
比例原则
对侦查实
施的司法
控制
侦查措施
强行性侦査措施是指具有强制性,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査措施, 主要包括:强
制措施、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措施等
任意性侦査措施是指具有任意性,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査措施, 主要包括:包
括:勘验、检査、鉴定、询问等
侦查的司法控制
事前审查
事后审查
侦查行为
(一)
勘
验
、
检
查
主体
侦查人员
对象
勘验的对象: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査的对象:活人的身体
种类
现场勘验
勘验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物证检验
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 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
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 尸体,并
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身体检査,应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査,如果有
必要,可以强制进行。检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医师或者女工作人员进行
侦查实验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禁止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复验、复查
搜查
主体
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范围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 可以对被搜査人的
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程
序
注
意
事
项
1.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
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公安机关的搜査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3.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侦查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
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6.搜査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査人员和被搜査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
査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 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查
封
、
扣
押
物
证
、
书
证
主体
只能由侦査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对象
(1)查封、扣押的对象:针对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以及犯
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等
(2)只能用查封的对象:针对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
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3)查询、冻结的对象: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程
序
注
意
事
项
对査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
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及时通知邮电机关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査封、扣押,予以退还
对被告单位慎用査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
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鉴定
主体
接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对象
专门性事实问题
程序注意事项
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指派或聘请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
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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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二)
侦
查
终
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条件
1.首要条件:案件事实清楚
2.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手续完备
处理
移送起诉
撤销案件
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情形:2个月
2.案情复杂:延长1个月
3.交、集、流、广四类案件:继续延长2个月
4.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继续延长2个月
5.因特殊原因无限延长无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的特殊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査,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间
补充侦
查与补
充调查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
阶段的补
充侦查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 行、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
査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退回补充调査的案
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査提纲,写明补充调査的事项、理由、
调査方 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 起诉
的案件进行审査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 人
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査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査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
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査的部门予以协助
补充调查
补充调査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 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査。
期限次数: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以自行
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 2次为限。
自行侦查:《最高检规则》第344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
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
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
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审判阶
段的补
充侦查
启动:公诉人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注意:法院是可以同意或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主体: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査,不能退回公安机关
期限次数:每次1个月,2次为限
补充侦查的后果: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的证据做出判决、裁定
期限计算:出现补充侦査的,审判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侦查救济与侦查监督
侦查救济
侦查监督
核
准
追
诉
概念
核准追诉,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如果认为必须追诉
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具体要求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卷材料后, 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
指派检察人员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
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由其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
侦查行为
(二)
辨认
主持人
辨认应当在侦査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体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是辨认的主体
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
辨
认
规
则
主持人规则
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个别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混杂规则
相似性要求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数量要求
公安机关:7人;10张人的照片;物5件;物的照片10张(不少于)
检察机关:7人;10张人的照片;物5件;物的照片5张(不少于)
防止预断规则
在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禁止暗示规则
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通缉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
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需在全国范围内或跨协作区缉拿重要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通缉对象
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技术侦查
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案
件
范
围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经过严格的批
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
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公检都可决定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
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査措施
种类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
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程序注意事项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
期限三个月,可以继续申请
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对象的,重新报批
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侦査人员对釆取技术侦査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采取技术侦査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査、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证据使用
可能危及有关人员安全采用庭外核实的方法
秘密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 安机关指
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 意图的方法诱
使他人犯罪【犯意型的诱惑侦查】,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机会型诱惑侦查(允许)
犯意型诱惑侦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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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起诉(一)
提起公诉
的程序
(一)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程
序中应注意
的问题
审查主体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管辖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期限
正常
计算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
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45天)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
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
长至15天(10天或15天)
重新计算
①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
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不计入
审查期
限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
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
定釆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10-14天)
中止计算
①犯罪嫌疑人逃跑的
②犯罪嫌疑人长期患精神病、重大疾病
审查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
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提起公诉: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决定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种类的不起诉决定
起诉概述
起诉的
概念
公诉
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自诉
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
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公诉的
一般理论
公诉制度
的类型
1.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的自诉
2.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行使,少
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3.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
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
起
诉
原
则
起诉法定主义:也称起诉合法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
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不论具体情节
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合理主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
起诉, 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具体情况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提起公诉
的程序
(一)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
遇到的特
殊问题的
处理
材料不齐备的
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
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对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无管辖权
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
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有遗漏罪刑
或者遗漏同
案犯罪嫌疑
人的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
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 同案犯罪嫌
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者补
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径行起诉)
2次补侦后
发现新事实
2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2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
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
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无犯罪事实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案犯在逃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
安机关采取措施 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
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
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査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
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最高检规则》
第237条的规 定分别移送起诉或者移送不起诉。由于同案
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
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
延长侦査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 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査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制作起诉书
按照审判管辖要求提起公诉
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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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起诉(二)
审查起诉阶段
认罪认罚案件
的处理
保障义务
保障有效的辩护
权利告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
规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釆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应当听
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听取意见事项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原则上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特殊情况不签,不影响认罪认罚
处理
起诉
(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
刑等提出量 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
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 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的,提起公 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不起诉
(1)【酌定不起诉】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认罪认罚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
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反悔
做出酌定不
起诉后反悔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前的反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
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提起自诉
的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
亲告罪
轻微刑事案件
公专自案件
自诉案件的提起
1.有适格的自诉人: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
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指控的犯罪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
地区管辖的规定,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提起公
诉程序
(二)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的不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
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査,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
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
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
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认罪认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程序
决定
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后才能作出
宣告
(1)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书面)
(2)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
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制约与救济
公安机关制约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
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2)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监察机关制约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被害人救济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査决定告知被害人
(2)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救济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
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
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
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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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刑事审判
概述
(一)
刑
事
审
判
的
原
则
审判公开原则
含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要求
1.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
2.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3.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
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例外
绝对不公开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如间谍案)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 件(如强奸案或猥亵案)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审理
直接言词原则
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亲自听取
被告人、证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
法庭提出,调査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除法律 有特殊规定外,必须在场,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直接釆证原则:刑事审判程序中证据的调查与采取,应由法官亲自进行,
只有经直接 调查并经衡量、评判后釆信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言词原则
法庭审理应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即要求被告人、被害人以口头方式陈述,
证人、鉴定人以口头方式作证,控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口头方式
进行辩论。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未经口头调査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辩论原则
含义
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 辩论为必经程序
要求
1.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2.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的阶段既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专门辩论阶段,也体现在法庭调査阶段对
证据的审 查和对事实的认定过程中
4.辩论的方式应先是口头,再通过反诘进行交叉辩论,使双方观点形成实质性交锋
集中审理原则
含义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
换审判人员的条 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要求
1.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刑
事
审
判
的
概
念
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定程序对提交审判
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
审判程序
启动的被
动性
不告不理原则
第一,没有 起诉就没有审判。即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
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启动程序审判一个案件
第二, 审判的范围仅限于起诉的事实范围。即不能审
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评议时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中立性
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法院只代表法律。审判
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职权性
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即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有义务、有权
力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
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使审判活动无效并需重新进行
亲历性
案件的审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需要
充分听取控辩 双方的意见
公开性
除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将
审判活动置于 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公正性
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
最大限度地实 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
立性
终局性
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
何一方原则上 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
新处理,有关各方有履行判决或 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
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意义
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实现等多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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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刑事审判
概述
(二)
审
判
组
织
独
任
庭
概念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内容
1.独任审判只能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审理
2.独任庭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3.除了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外,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均不能适用
具体规则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判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合
议
庭
概念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其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
度被称为合议制
组成方式
1.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1)3人(审判员)(2)3人或7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1)3、5、7人(审判员)(2)3人或7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3、5、7人(审判员)
4.第二审程序:3、5人,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5.死刑复核程序:3人,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复核和死缓复核)
6.发回重审/再审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
审
判
委
员
会
讨论决定案件的前提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 难以作出决定的
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
应当提请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
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各级法院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
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可以提请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
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
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决定
决定的效力与救济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
判委员会复议
审
级
制
度
审级制度
1.概念: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2.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含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要求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
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2.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
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 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外,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外
最高院一审的案件
死刑复核的案件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7人庭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条
件
积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8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陪审员学历要求有例外】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消极条件
【职业原因】(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
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曾有违法违纪行为】(4)受过刑事处罚的;(5)被开除公职的;(6)被吊销律
师、公 证员执业证书的;(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8)因受惩戒被免除
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
选任和任期
名额数: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
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
产生方式:一是随机抽选;二是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产生后由基层人民法院院
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权
利
与
义
务
权利
(1)【完整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
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法律适用无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
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义务
培训
回避
履行职务
公众号:小瑞学社
- 19 -
公
诉
案
件
第
一
审
程
序
延期审理、中止
审理和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犯罪案件
的审理程序
财产担保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被告单
位变更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
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 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
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审理期限
2 + 1+3+X。
法庭审判
开庭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但是,从法庭调查阶段公
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就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到庭对质
法
庭
调
查
宣读起诉书(宣读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一一被告人、被害人
分别陈述一一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一一出示、核实证据一一调取新证据一一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证
人
出
庭
【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
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证人拒不出庭的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 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 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
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 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到庭程序】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 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证人可以不出庭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证人不出庭:第一,庭审期 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
动极为不便的;第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第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第四,有
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涉案财物
的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
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
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
公诉人发言。公诉人的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公诉词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
议
和
宣
判
有罪判决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被告人无罪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宣判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一审特
殊案件
的处理
法院发现新事实
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侦的,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
不能自行变更
检察院发现漏罪或者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起诉,事实清楚,可以直接追加或补充起诉
撤诉
问题
公诉案件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自诉案件
自诉人要撤诉的,须经法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庭
前
准
备
召
开
庭
前
会
议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参加主体
(1)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2)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但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根据情况可
以通知被告人到场,也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到场(参加庭前会议不是被告人的权利)
(3)【例外-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的情形】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 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
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 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讨论内容
只对程序性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对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 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
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 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效力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 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査;无异议的,
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
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
【已达成一致】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
【未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出庭要求
1.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4.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庭
前
审
查
审查范围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审查方式
(1)应为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起诉书等,并围绕需要审查的内容逐项予以审查
(2)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审
查
后
的
处
理
开庭
(1)分案审理: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
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 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2)并案审理: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
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 起公诉的,应当依照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4)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5)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受理
(6)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法庭秩序
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
训诚无效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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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审
程
序
二
简
易
程
序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可以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禁止适用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査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的特点
审级
第一审程序
基层法院
启动
检察院建议、被告及辩护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可合议可独任
超过3年,应当组成合议庭
检察院派员出庭
程序较为简化
审判期限较短
20日以内
可能判超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简易程序向普
通程序的转化
转化事由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期限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转化后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速
裁
程
序
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调解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禁
止
适
用
的
情
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 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 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特点
适用审级
基层法院
启动主体
检察院建议、被告及辩护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
审判组织
审判员1名
程序简化
最后陈述不能省略
期限
10日内,可能判1年以上,可以延长15日
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审理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不服一审上诉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程序转化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认
罪
认
罚
案
件
的
审
理
认罪认罚含义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宽:包括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程序适用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审查内容
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
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判决
定罪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
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量刑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 釆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情形。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不同阶段认罪
认罚的处理
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 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一审阶段未认罪认罚,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从宽,并依
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自
诉
案
件
的
第
一
审
程
序
审查
审查时间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査完毕
审查内容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3)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5)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审
查
后
的
处
理
受理(立案)
经审査,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犯罪事实清楚,有
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不予受理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
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
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调取证据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
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
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并案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自
诉
案
件
第
一
审
程
序
的
特
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调解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专自)不适用调解
可以反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
起反诉。 公转自案件被告人不可以提起反诉
2.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案件的继续审理
3.二审不能提起反诉。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可以和解与撤诉
1.三类自诉案件均可以和解与撤诉
2.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 不予准许。
3.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4.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5.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可分性
1.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
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 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
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 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
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审限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被告人被羁押的: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它解决的是实体事项
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决定: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特定实体问题(强制医疗)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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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审
程
序
涉
案
财
物
的
处
理
原则:随案移
送、禁止私用、
最终上缴
【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
清 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上缴】冻结在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法院随案
移 送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
由人民法院通 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上缴】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
其 他证明文件,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上缴国库,并 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返还及上缴】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
还 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
及其收益,应当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
资或者置 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例外
【返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退还】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査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之处理: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法
院
审
理
的
处
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擎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 告满1年无
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査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 以返还;原物
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 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 处理
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 院依法对
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
的核准程序
上
报
程
序
一审不上诉不抗诉
一审不上诉和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
级法 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层层上报”)
一审上诉抗诉的
1.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审改判为法定刑以内的,二审终审生效,无须上报
二审判决法
定刑以下的
对符合《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即案件有特殊情况,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
的处理结果
予以核准:认为原裁判正确的,裁定核准
不予核准:认为原裁判不正确的,不予核准,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
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审
判
第二审程序
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
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
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审
理
审
理
方
式
应当开庭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可不开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新证据出现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 法
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同案被告人出庭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
为没有必要到庭 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
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的处理
(1)没错⸺维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的基础上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3)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4)量刑错误⸺应当改判(有可能改判为重的,也有可能改判为轻的),但如果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即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又想加重刑罚的,只能维持原判
特
殊
案
件
的
二
审
程
序
共同犯
罪案件
1.共犯二审的全面审查问题: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 判决
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
审查,一并处理
2.共犯死亡的处理问题: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
法院仍应对 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査,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
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3.共犯的上诉不加刑,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或者只对部分被告抗诉的,都不得加重其他被告
人的刑罚
自诉案件
1.二审的反诉: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二审的调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
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3.二审的和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照 《刑诉解释》
第329条的规定处理,即审查是否确属自愿;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
第
二
审
程
序
概
念
和
提
起
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提起
上诉抗
诉主体
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中的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享有独立上诉权
非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例外缺席审
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近亲属,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提起的理由
上诉无需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抗诉
提起的形式
上诉可书面可口头
抗诉必须书面
期限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
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 以内,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提起的效力
上诉、抗诉都能启动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都能使一审裁判不能马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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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刑
复
核
程
序
死缓
执行
案件
的复
核程
序
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报请复核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
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
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中级法院一
审死缓的报
请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复核结果
予以核准
直接核准: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应
当裁定予以核准
纠正后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缓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
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
判决或者裁定
发回重审或改判
【事实错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新事实】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
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应当依法改判
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复核不加刑】
应当发回重审
【程序错误】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死缓期间
执行限制
减刑案件
的审理程
序
案件范围
针对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作出的时间和方式
1.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限制减刑在判决书中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死缓限制减
刑的复核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
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
减刑的,不 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复核不加刑】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案
件
的
复
核
程
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报
请
复
核
程
序
中院一
审判处
死刑立
即执行
的
未上诉未抗诉
报高院复核
(1)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日
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
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
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
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上诉抗诉的,
高院二审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
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
在二审程序中改判,二审判决生效
高院一审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的
未上诉、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上诉、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二
审终审,无须再复核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概
述
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进行的特别审判程序
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审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
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
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
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
付执行之前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
高级人民法院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
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
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
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
不得越级报核
死刑复核程序
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
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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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一)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提
起
再
审
申
诉
再审申诉
一般规定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有关的案外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向法院申
诉时,法
院审查申
诉的程序
(1)原则: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
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越一级申诉⸺申诉主体越过终审法院,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 级法院
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査处理的申诉,①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②或者 直接交
终审人民法院审査处理,并告知申诉人;③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不能越两级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査处理,直接向上
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4)【指定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
行审査。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 民法院或者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5)死刑案件的申诉: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
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 民法院审查处理
检
察
院
对
申
诉
的
受
理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向人民检察
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该同级检察院认为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2)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 抗诉后继续提出申
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该上一级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 直接向其同级法院抗诉
(3)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 省级人民检察院已
经复査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 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
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4)【越级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
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理由
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两个方面
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即刑法的错误,也包括适用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错误
提起审
判监督
程序的
方式
决定再审
决定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或者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从而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决定提审
决定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
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提出抗诉
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从而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概
述
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 种诉讼程序
特点
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
裁定
启动主体
审判监督的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
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
提起的
启动理由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启动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
启动时间没有期限限制
申诉主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申诉的
时间有期限限制
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
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
法院
程序级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
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
序进行
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
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 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
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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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
序(二)
依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对案
件的
重新
审判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对
案
件
重
审
审
判
的
程
序
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
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
依法决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再审抗诉的撤回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
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 定准许
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
定按撤回抗诉处 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再审期限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
定之日起3个月 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
款规定;对 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
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信息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的,作出生效裁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再审不加刑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
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 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重审审判
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1.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2.纠正后维持: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 纠正并
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依法改判
可改判,也
可发回重审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疑罪从无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査
清的,应当根据査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
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对案
件的
重新
审判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对
案
件
重
审
审
判
的
程
序
审判组织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适用审级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
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抗诉
再审决定书或再审
抗诉书的制作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抗 诉启动的再审程序,由检察院制作再审抗诉书
再审效力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
再审减 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
行,必要时,可以对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指令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
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再
审
审
理
方
式
应当开庭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可以缺席审判
(1)《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
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或者同意恢复 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
理,依法作出判决
(2)《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审理程序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
理由 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
面审查
2.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
程中, 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
的,可以分案审理
3.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
原审 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4.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
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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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一)
各
位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程
序
死刑执行
执行命令的签发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
行
死
刑
的
程
序
1.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7日以内 执行。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
2.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 者羁押场
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院批准
3.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4.有最后会见权
5.法院的审判人员现场指挥执行死刑。在执行前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
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裁
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当示众,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6.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7.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缓、无
期、有期
和拘役判
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
监狱
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
有 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
押 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
关死刑之罪 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
日 起计算
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执
行
概
述
执行的概念和
执行的依据
执行的概念
概念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程序内容
一是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 诸实施的程序
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刑罚变更等问题的程序
执行的依据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监狱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超过3个月)的罪犯,由公安
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各
位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程
序
缓刑的执行
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关
执行程序
1.一审宣告缓刑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在押的,应当变更强制
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3.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4.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以内到执行地
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5.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
机构,并在10日 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 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人民
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 法
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的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剥夺政治权
利的执行
机关
公安机关
程序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
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 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
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
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执行地
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2.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
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刑事涉及财产
部分和附带民
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主体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范围
1.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
地居民最低生 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顺序
1.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
应先履行对被害人 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
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3.行政机关就同一犯罪事实所作的罚款,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
扣除行政处罚已执 行的部分。
无罪和免除
刑罚判罚的
执行
执行机关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
1.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开始
2.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向被告人及有关单位
宣布,并撤销 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判后应当 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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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二)
执
行
的
变
更
死刑立即
执行的变
更程序
变更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审
查
后
的
处
理
依法改判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1)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2)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
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继续执行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
判决、 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
的变更
减刑
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执行死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此种情况下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适用对象
1.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2.判处拘役的罪犯
3.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决定或批准
交付执行前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
<1>在监狱执行的,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在看守所执行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
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将罪
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收监
谁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谁决定收监
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不计入刑
期的情况
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刑罚执行
的监督
监督主体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釆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监督,除可以采取最高检规则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外,
还可以采取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有关场所,列席监狱、看守所有关会议,
与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
执
行
的
变
更
减
刑
、
假
释
减刑
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条件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的限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
子,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0年
假释
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适用条件
(1)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
刑期1/2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管辖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死缓无期高】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 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有期拘管中】
应当开庭的情况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
性 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书面审理减刑假释
减刑可以提讯罪犯
假释应当提讯罪犯
缓刑、假释
的撤销
执行程序
1.一审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3.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4.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
达罪犯 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
的考查和
处理
发现漏罪
又犯新罪
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法
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强制措施(逮捕)
(1)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
生社会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在提 出撤销缓刑、假释建
议的同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的
(2)决定时间: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以内
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4)羁押期限: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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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诉讼
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办案主体专门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慎用强制措施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
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
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特殊的询问规则
(1)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无 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
满20周岁的案件,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适用情形(可以)
A.犯罪时已满14周岁(特殊情形下是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
C.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E.具有悔罪表现
附条件不起诉决
定的作出
<1>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并在3日 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释放或 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
意见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考验
期满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3>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
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
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最高检规
则》第365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
考验主体
人民检察院
考验期限
6个月-1年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考验内容(应当遵守)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迁居后仍要接受考验,由原来决定的机关考验)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结果
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不起诉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的方针与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开
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诉讼权
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 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
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
员承办
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案件与
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犯
罪的成年人分别立案、分别侦查、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审
理、分别执行等
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
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
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全面调查原则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査案件
事实,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性格
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和犯罪后的表现
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査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
调査分析
社会调查原则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
情况可以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
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査,并制作社会调査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
参考
(2)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査应
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的涉罪信息
(3)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査报告进行审査,必要
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査
未成年人案
件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
度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在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
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 签署具结书。其法
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
人应当到 场签字确认
(2)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
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
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诉讼程序概述
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
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适用的案件范围
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
人 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仍然依附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
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专章中未予规 定的内容,适用刑事诉
讼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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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和
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当事人和解的
公司案件诉讼
程序的程序
和解的阶段
和解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不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
不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
(1)侦査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不可以直接撤案)
(2)审査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
刑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
诉的决定
(3)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 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
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 节轻微不需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
被害人达成和解 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
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制作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
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的审查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没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
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
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的签名
(1)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
法院印章
(2)和解协议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持1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
附卷备査
(3)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并采 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和解协议的履行
(1)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
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 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
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 效担保的情
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2)审判阶段: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
签署后即时履行
达成和解协议后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侦査、审査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的反悔
(1)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
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
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
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的无效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
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
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
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
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当事人和解的公
司案件诉讼程序
的具体制度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
偿、赔礼道歉等方式表现出来。 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
的过失犯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消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
得适用
适用案件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指人
身、财产犯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是指针对人身或财产
的犯罪,如果不是人身、财产犯罪,则不能适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
件: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
及寻衅滋事的;④涉及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⑥其他不宜和解的。
(4)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
犯罪案件
和解的主体
被害人一方
(1)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和解
(2)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一方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
代为和解
和解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
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 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
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念
广义概念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
狭义概念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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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席
审
判
程
序
对于贪污贿赂等
犯罪案件外逃人
员的缺席审判案
例的审理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前审查
(1)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
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
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
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
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送达文书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
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
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
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
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近亲属参加诉讼
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
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至2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
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査决定
2.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
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
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一审裁判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重新审理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
执行刑罚。交 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
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上诉权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
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
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于被告人患有严重
疾病案件或者被告人
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严重j疾病
(1)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
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2)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被告人死亡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
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
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
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缺席审判程
序适用范围
1.【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 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被告人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
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
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
作出判决
3.【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4.【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
因未到庭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
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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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席
审
判
程
序
对于贪污贿赂等
犯罪案件外逃人
员的缺席审判案
例的审理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前审查
(1)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
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
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
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
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送达文书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
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
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
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
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近亲属参加诉讼
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
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至2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
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査决定
2.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
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
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一审裁判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重新审理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
执行刑罚。交 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
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上诉权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
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
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于被告人患有严重
疾病案件或者被告人
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严重j疾病
(1)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
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2)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被告人死亡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
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
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
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缺席审判程
序适用范围
1.【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 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被告人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
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
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
作出判决
3.【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4.【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
因未到庭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
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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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所
得
没
收
程
序
程
序
的
启
动
和
审
理
没收程序的启动
主体
人民检察院
方式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程序要求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发现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
所得的申请
审判阶段
被告人逃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如果通缉一年不到案且符合没收违法所得
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
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程序的审理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公告
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近亲属等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 提
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利害
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委托的诉代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
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
庭审理
(2)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
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除外
法院的裁定
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査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申请没收
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上诉与抗诉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 5日内提
出上诉、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处理
审理过程中到案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
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
审判组织审理
裁定生效后到案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
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没到案,但发现生效裁定有错
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上述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案
件
范
围
与
没
收
对
象
需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满足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没收对象
违法所得
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
物品,如贪污贿赂得到 的金钱或物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
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 “违法所
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
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 款规定的
“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
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 得相应部
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其他涉案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
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认定为“其他涉案财产”
概念
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
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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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医
疗
程
序
强制医疗程序
的适用程序
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启动
检察院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
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管辖法院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 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组织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
(1)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2)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釆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通知法代到场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 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
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强制法律援助代理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
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期限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
审理后处理结果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
检察院依法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处理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
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决定执行
送交强制医疗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
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解除
【建议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
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申请解除】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
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法院启动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
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处理情形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
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医疗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抗诉、复议处理
对上述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二审发现符合强制医疗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 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
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 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强制医疗的
概念、性质
和特征
概念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
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
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
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
安处分措施
性质
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
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特征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适用措施的强制性
适用目的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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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外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与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概念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其他司法
机关的 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分类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
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 人和鉴定人、搜查、
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
广义的司法协助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以外,还包
括引渡等内容
刑事司法协助的
具体内容
主体
概念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
司法协助的司法机 关,包括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接受请求国的司法机关
范围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主体包括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法律根据
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国内的法律规定
协助内容
调査取证
送达文书
移交证据
通报诉讼结果
引渡
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
程序要求
1.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的,以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法院不予协助;属于
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情形的,可以不予协助
2.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法》、我国与有关 国家、地区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
约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对请求书的签 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
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
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3.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
民法院审核同 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4.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人民法院
职权范围的,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涉
外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涉外刑事诉讼概述
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下同)或需要在国外
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外国人的范围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
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案件范围
【属地管辖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
人合 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属人管辖权】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保护管辖权】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普遍管辖权】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
义 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涉外刑事诉讼
的特殊问题
法律适用
(1)对于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
的,适用 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管辖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管辖 的以
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
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审理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公开审理原则
(1)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2)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
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安排
辩护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
(2)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翻译问题
(1)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
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名
(2)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
译本, 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
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
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送达问题
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按协定规定送达、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跨国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外籍当事人从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
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 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
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
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境外证据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
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査。经审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
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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