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画众合放商
2026年
阶主
段观
讲题
义基
众合法考
2026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础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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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一年:65114-0272
(全二册)
【刑法、刑诉篇】刑事诉讼法·左宁
众台教育国著 内部讲义+学员节族
中生态九去家
2026年
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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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题
义基
2026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础精讲
众合法考
【刑法、刑诉篇】刑事诉讼法·左宁
众合教育·编著╱内部讲义·学员专享
中国石化出放社
未经本社书面授权,本书任何部分不得被复制、抄袭,或者以任何形式或
任何方式传播。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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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聚印刷(天津)有限公司印刷
787毫米×1092毫米 16开本 15.75印张 403千字
2026年5月第1版 2026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65114·0272(全二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考情分析与学习方法 ⋯⋯⋯⋯⋯⋯⋯⋯⋯⋯⋯⋯⋯⋯⋯⋯⋯⋯⋯⋯⋯⋯⋯1
第二部分 重要、高频考点⋯⋯⋯⋯⋯⋯⋯⋯⋯⋯⋯⋯⋯⋯⋯⋯⋯⋯⋯⋯⋯⋯⋯⋯⋯⋯⋯2
考点1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2
考点2 单位被告人 ⋯⋯⋯⋯⋯⋯⋯⋯⋯⋯⋯⋯⋯⋯⋯⋯⋯⋯⋯⋯⋯⋯⋯⋯⋯⋯⋯⋯⋯⋯4
考点3 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5
考点4 级别管辖与并案管辖 ⋯⋯⋯⋯⋯⋯⋯⋯⋯⋯⋯⋯⋯⋯⋯⋯⋯⋯⋯⋯⋯⋯⋯⋯⋯⋯6
考点5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7
考点6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9
考点7 刑事证据种类⋯⋯⋯⋯⋯⋯⋯⋯⋯⋯⋯⋯⋯⋯⋯⋯⋯⋯⋯⋯⋯⋯⋯⋯⋯⋯⋯⋯13
考点8 刑事证据的分类⋯⋯⋯⋯⋯⋯⋯⋯⋯⋯⋯⋯⋯⋯⋯⋯⋯⋯⋯⋯⋯⋯⋯⋯⋯⋯⋯⋯15
考点9 非法证据排除⋯⋯⋯⋯⋯⋯⋯⋯⋯⋯⋯⋯⋯⋯⋯⋯⋯⋯⋯⋯⋯⋯⋯⋯⋯⋯⋯⋯⋯16
考点10 刑事证明标准 ⋯⋯⋯⋯⋯⋯⋯⋯⋯⋯⋯⋯⋯⋯⋯⋯⋯⋯⋯⋯⋯⋯⋯⋯⋯⋯⋯25
考点11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8
考点12 拘留、逮捕 ⋯⋯⋯⋯⋯⋯⋯⋯⋯⋯⋯⋯⋯⋯⋯⋯⋯⋯⋯⋯⋯⋯⋯⋯⋯⋯⋯⋯33
考点13 附带民事诉讼 ⋯⋯⋯⋯⋯⋯⋯⋯⋯⋯⋯⋯⋯⋯⋯⋯⋯⋯⋯⋯⋯⋯⋯⋯⋯⋯⋯⋯40
考点14 侦查行为 ⋯⋯⋯⋯⋯⋯⋯⋯⋯⋯⋯⋯⋯⋯⋯⋯⋯⋯⋯⋯⋯⋯⋯⋯⋯⋯⋯⋯⋯44
考点15 不起诉 ⋯⋯⋯⋯⋯⋯⋯⋯⋯⋯⋯⋯⋯⋯⋯⋯⋯⋯⋯⋯⋯⋯⋯⋯⋯⋯⋯⋯⋯⋯54
考点16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59
考点17 上诉不加刑原则 ⋯⋯⋯⋯⋯⋯⋯⋯⋯⋯⋯⋯⋯⋯⋯⋯⋯⋯⋯⋯⋯⋯⋯⋯⋯⋯⋯72
考点18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74
考点19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78
考点20 审判监督程序 ⋯⋯⋯⋯⋯⋯⋯⋯⋯⋯⋯⋯⋯⋯⋯⋯⋯⋯⋯⋯⋯⋯⋯⋯⋯⋯⋯⋯81
考点21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85
考点22 《监察法》特色规定⋯⋯⋯⋯⋯⋯⋯⋯⋯⋯⋯⋯⋯⋯⋯⋯⋯⋯⋯⋯⋯⋯⋯⋯94
第一部分 考情分析与学习方法
一、考试题型
1.案例分析题。
2.论述题。
3.法律文书题。
二、常考方向
常规重点章节反复考查。
第一等级:认罪认罚;证据;审判。
第二等级:管辖;辩护;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侦查;起诉。
第三等级:其他章节。
三、答题注意
1.不写法规名称与序号。
2.摒弃三段论写作方式。
3.踩点给分保住关键词。
四、备考方法
1.苦功夫:
(1)全面掌握重难知识点——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2)重点掌握新增知识点——当年新增,最为常考。
2.巧功夫:
(1)口诀还原法。
(2)法条定位法。
(3)融合写作法。
(4)制度简答法。
1
第二部分 重要、高频考点
考点1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
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复习注意]
刑诉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条)
适用阶段
[复习注意]审前阶段拒绝认罪认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前
阶段认罪认罚,审判阶段拒绝认罪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件范围
不限(《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条)
1.要求认事实,不必然认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
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注意不必然要求认可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
认罪
要犯罪事实,但对个别情节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
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一人数罪: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
“认罪”认定。但可以酌情对认罪部分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条)
1.结合退赔态度:被告人表示认罚,但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
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认定为“认罚”。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
协议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认罪认罚指导
认罚
意见》第7条、第18条)
2.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
基本含义
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刑诉解释》第348条)。被追诉人不同意适用简
易、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需要悔罪:若犯罪嫌疑人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拒不悔罪,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条)
1.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
2.从宽结果: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但不可判决无罪。(《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8条)
3.尽量非羁押、非监禁:(1)犯罪嫌疑人若在押,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2)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
从宽
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3)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
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9条、第21条;《刑诉解释》第355条)
4.评价一次: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9条第
2款)
2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
被害方异议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第16条、第18条)
[模拟练习]
案例:张三因抢夺李四手机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张
三抢夺李四手机时裤兜里携带了一把匕首,但张三没有使用,遂以抢劫罪起诉至某县法院,
并建议法院对张三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题:
1.关于认罪方面,张三承认自己抢夺了李四手机,也承认兜里确实带了匕首而没有使
用。张三认可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也认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提出了
辩解,认为自己没有使用匕首,认定为抢夺更为合适。请问对张三是否可以认定为认罪?为
什么?
2.关于认罚方面,张三抢夺李四手机后,在逃跑的过程中手机脱手摔坏,若张三认可自
己犯抢劫罪,也认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不想赔偿李四手机,称自己确实没钱才萌生犯
罪意图的。请问若张三具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是否可以认定为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理?为
什么?
3.关于从宽处理方面,在庭审时,法院提示张三,如果张三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也认可
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可以以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对张三定罪。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
什么?
4.假设张三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张三还可以从宽
处罚吗?
[解析要旨]
1.法院可以认定张三认罪。被告人张三只要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仅对抢劫行为
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参考法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条)
(参考法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条)
3.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告人张三若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可以对张三从宽处罚,但这
里的“从宽”是指在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法院不可因张三认罪认罚而将抢劫罪降格为抢夺
罪进行宣判。
2.法院不可以对张三认定为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虽然认可自己被判3年有
期徒刑,但是有能力赔偿而拒绝退赔,鉴于其逃避处罚的恶劣态度,对张三不能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
(参考法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8、9条)
4.法院对张三可以从宽处罚。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诉
讼阶段。被告人张三虽然审前阶段不认罪,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仍然可以对张三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参考法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条)
3
方圆众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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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单位被告人
请特别注意《刑诉解释》第335至346条关于单位被告人的规定:
1.老大: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
拘传。
2.老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
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若拒不到
诉讼代表人
庭,不可拘传。
3.老三(外援):依据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
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
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4.检定: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或者拒不到庭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1.追缴查扣违法所得: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追缴查扣
2.追缴查扣其他财产: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
提出担保。
[复习注意]违法所得应查扣,其他财产可查扣
1.单位撤销、注销: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
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
发生变化
续审理。(《刑诉解释》第344条)
2.单位分立、合并: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刑诉解释》第345条)
权利相同
注意单位被告人与自然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相同。譬如,单位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
法律援助,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拒绝辩护,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有权最后陈述等等
[模拟练习]
案例:戴老板本科为兽医专业,毕业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开办了戴汪汪兽药公司,专
卖伪劣兽药。后被某县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立案侦查,随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
县法院提起公诉。戴老板系戴汪汪兽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以
被告人和单位诉讼代表人双重身份出庭。由于戴汪汪兽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没有
先行冻结戴汪汪兽药公司的合法财产。在审理过程中,戴汪汪兽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对本案裁定终止审理。
问题:
1.戴老板以被告人和单位诉讼代表人双重身份出庭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由于戴汪汪兽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没有先行冻结戴汪汪兽药公司的合去财
产是否正确?为什么?
3.戴汪汪兽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对本案裁定终止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解析要旨]
1.戴老板以双重身份出庭错误。
被告人戴老板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不能再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应当由戴汪汪兽药公司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336条)
2.法院做法正确。
由于戴汪汪兽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鉴于执行能够得到保障,法院无需先行冻结戴
汪汪兽药公司的合法财产。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342条)
3.法院终止审理错误。
审理期间,戴汪汪兽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还没有完成注销登记,此时公司仍然
存在,法院对戴汪汪兽药公司应当继续审理而非终止审理。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344条)
考点3 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
13条第1款]
[复习注意]
1.具体来说,包含:(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
司法人员
(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
职务犯罪
(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
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司法工作人员,指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包含
狱警、人民陪审员,但不包含监委会的监察官。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存在“利用职权”实施的特点,否则不归检察
院立案侦查
受案范围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高检规则》第13条第2款)
[复习注意]
1.“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是什么犯罪?譬如,某县公安局局长李
某利用职权让下属戴某将原配夫人希希用车撞死,伪造交通意外现场。李某构成
故意杀人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某县公安机关不一定敢对局长立案侦
公安管辖
职务犯罪
查。此时总不能任由李某逍遥法外吧,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管辖。
2.若省级以上检察院没有作出决定,检察机关不能立案侦查。
3.具体程序: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
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
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
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高检规则》第15条)
5
方圆众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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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市检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
为原则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高
检规则》第14条第1款)
1.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
级别管辖
上级可给
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高检规则》第14条第2款)
下级管
2.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
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高检规则》第14条第3款)
监所案件
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
归执检
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4条第2款)
[模拟练习]
案例:大漂亮系某县某超市收银员,被抽选担任本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大漂亮在一次审
问题:
1.大漂亮涉嫌的枉法裁判犯罪是否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
2.大漂亮涉嫌的枉法裁判犯罪是否可以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
[解析要旨]
1.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大漂亮被抽选担任本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其在审判工作中属于承担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19条)
2.不可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某县检察院无权直接对大漂亮立案侦查,某县检察院对发现的大漂亮犯罪线索,应当报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14条)
考点4 级别管辖与并案管辖
(一)级别管辖
判中利用职权干预审判,情节严重,某县检察院认为大漂亮构成枉法裁判犯罪并对大漂亮展
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实施的枉法裁判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上一级检察院,即某市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开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诉法》第21条)
2.恐怖活动案件。(《刑诉法》第21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刑诉法》第21条)
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刑诉法》第21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诉
法》第299条)
6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6.缺席审判程序。(《刑诉法》第291条)
7.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关
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除上述外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发现新罪、漏罪的并案管辖
《刑诉解释》第24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
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
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
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复习注意] 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决定并案审理的,不能在
二审法院直接并案,只能发回重审,交一审法院处理。
[模拟练习]
案例:大俊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
起诉,某县检察院随后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某县法院一审判处大俊5年有期徒
刑。大俊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发现,大俊还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目前侦查终结已经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某市中级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要旨]
某市中级法院发现某县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大俊涉嫌的诈骗罪移送至某县检察院,
未来可能需要将职务侵占案与诈骗案并案处理的,可与某县检察院协商并案事宜。如决定并
案审理,某市中级法院应当将职务侵占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交由一审法院处理。具
言之,案件发回重审后,若检察院补充起诉诈骗罪,一审法院可将职务侵占案与诈骗案并案
审理并作出裁判。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25条)
考点5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
36条)
值班律师的身份、性质
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的派驻和管理机关
法律援助机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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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值班律师派驻的地点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不能上门服务)
1.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的权利
2.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3.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
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4.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法
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①
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不仅仅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意,对于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
值班律师的适用范围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
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1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
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公安部规定》
值班律师的保障
第49条第2款)
3.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
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法律援
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5条)
[模拟练习]
案例:张三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随后,案
件由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张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
1.某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张三时应否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什么?
8
① 关于阅卷权,值班律师除了可以查阅外,可否复制、摘抄案卷,目前存在不同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最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在审判阶段,根据《刑诉解释》第53条第3款规定,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但不可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2.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意味着张三无权获得律师的法律
帮助?为什么?
3.若在审判阶段,值班律师李四为张三提供法律咨询后了解到张三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李四是否有权出庭为张三辩护?为什么?
[解析要旨]
1.应当告知。
某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张三的时候,为了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公正办
案,应当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43条)
2.张三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虽然犯罪嫌疑人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某县公安机关(看守
所)、某县检察院、某县法院都应当保障张三获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
法律帮助。
(参考法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4条)
3.李四无权出庭。
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基本法律
帮助。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无权出庭辩护。本案中,李四得知张三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可
以告知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但无权出庭为张三辩护。
(参考法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
考点6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人的权利
(一)阅卷权
阅卷批准
辩护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方可查阅、复制、摘抄
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禁止阅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
阅卷时间
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复习注意]侦查阶段,律师也不能阅卷
1.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
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移送情况告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
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高检规则》第47条第2款)
[复习注意]注意仅告知律师,不包含其他辩护人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复习注意]
阅卷内容
1.禁止查阅的材料: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
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2.讯问录音录像可以查阅: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
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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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
[复习注意]不能赴公安机关或者监察委员会阅卷
不得限制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
时间次数
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
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可带助理
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检察院可
在检察院阅卷,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派员在场
[复习注意]注意和会见权进行区分,律师侦查阶段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
关不得派员在场
(二)会见、通信权
会见批准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
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诉解释》第56条)
律师会见需持三证:
会见三证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安排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超48小时。
[复习注意]48小时你不仅要安排会见,还要保证见到
一般不限制会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
见时间和次数查工作相协调
两人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
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复习注意]
限制会见
1.仅限国、恐案件,才能限制律师会见权。
2.限制会见仅限于侦查阶段,案件若发展至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
嫌何罪,都不能限制会见权
核实证据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侦查阶段不可以。
[复习注意] 侦查阶段也不允许阅卷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不被监听
[复习注意]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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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
通信权
必要的检查,但1.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2.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
件内容涉及(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2)涉嫌串
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权
(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
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狭义)(律师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
自己取证)
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刑诉解释》
第58条)
[复习注意]调查取证权为律师专有,申请调查取证权则律师与其他辩护
人均享有
(1)申请检察院调取: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后,辩护人认为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
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
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
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
调查取证权
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辩护人。人
(广义)
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高检规则》第50、52条)
(2)申请法院调取: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
2.申请调查取
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
证权(律师申
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
请检、法取证)
当同意。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
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
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
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刑诉解释》
第57、59条)
[复习注意]
(1)对于律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
院、法院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调取。
(2)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书面形式。
(3)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只有检察院允许辩护律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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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经准许可带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1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
一名助理出庭
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刑诉解释》第6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
保障律师发言权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
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权利的规定》第31条第2款)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
辩护与罪轻辩护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
二、辩护人的义务※※
义务
重要内容
法定情形及时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
告知无罪事由
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定情形及时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告知违法行为
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
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复习注意]以上义务是辩护人的义务,不是值班律师的义务
[模拟练习]
案例: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抢劫赵六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律师甲、
李四聘请了律师乙、王五聘请了邻居法律爱好者丙。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
院提起公诉。此时,赵六聘请了律师丁。
问题:
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甲可以赴某县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吗?
为什么?
2.在侦查阶段,甲会见张三时,是否可与张三核实案件情况?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本案
所抢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可否在甲会见时派员在场?为什么?
3.在审查起诉阶段,乙在检察院阅卷时,某县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为什么?
4.对丙来说,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检察院应否将案件移送情
况通知王五和丙?为什么?
5.在审查起诉阶段,丁收集到了张三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证据,丁应否
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为什么?
[解析要旨]
1.甲不可以赴某县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卷材料也从某县公安机关移送至某县检察院,辩护律师甲
只能在某县检察院阅卷而不能在某县公安机关阅卷。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47条)
2.首先,甲不能与张三核实案件情况。为了防止有碍侦查的情况发生,辩护律师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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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阶段不得与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49条)
4.某县检察院没有义务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王五和丙。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289条)
5.丁没有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的义务。
其次,侦查机关不得在甲会见时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
保证会见的私密性,某县公安机关不得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派员在场。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39条,《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
3.辩护律师乙在某县检察院阅卷时,为了方便律师阅卷,必要时,某县检察院可以派员
在场提供协助。
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应当将本案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一
方面,某县检察院没有义务告知,应当是某县公安机关告知;另一方面,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将
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王五,但无需告知丙。因为丙系法律爱好者,没有律师身份。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但本案中,丁系被害人赵六
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是辩护人,不受辩护人义务的制约。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42条)
考点7 刑事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共有8种。《刑诉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复习注意]
1.特殊法定证据: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刑诉解释》第142条规定,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对到案经过、
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
(2)取证合法性证明。
《刑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上
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3)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专门问题提出的专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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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
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
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
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据转化:
行政证据
(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转化为
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
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刑诉解释》第75条)
监察证据
(1)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转化为
(2)对前述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刑诉解释》第76
刑事证据
条)
[模拟练习]
案例:甲与丙系同事,素来不和。一日,甲伙同乙在中午吃工作餐时,让乙将事先准备
好的毒药混入丙的奶酪中。10分钟后,丙死亡。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到如下材料:
1.甲杀害丙之后,回到家中写了一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杀害丙的过程。2.甲乙到案后,乙
向侦查人员叙述说:“一次丙当着单位同事的面打了甲一耳光,导致甲对丙起了杀心。”3.侦
查人员勘查现场时对丙死亡现场拍摄的照片。4.侦查人员将有毒奶酪提取回去后,发现奶酪
有腐坏的趋势,便对奶酪专门拍照保存。5.侦查机关对奶酪做了毒物鉴定后,甲不服,聘请
了某大学毒物鉴定专家丁对鉴定意见提出了两万多字的质疑意见。6.侦查人员调取了甲乙丙
单位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当天下午15:00,乙一人走出单位大门口,将疑似装有毒药的小
瓶扔进了垃圾桶。
问题:
1.甲所写的日记,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什么?
2.乙向侦查人员的叙述是否属于证人证言?为什么?
3.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是否属于书证?为什么?
4.侦查人员拍摄的奶酪照片是否属于书证?为什么?
5.某大学毒物鉴定专家提出的质疑意见是否属于鉴定意见?为什么?
6.侦查人员调取的单位大门监控录像是否属于电子数据?为什么?
[解析要旨]
1.日记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对象应当是公、检、法等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甲写日记的目的不是
向公安司法人员进行供述,该日记是用记录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反映案件事实,应当属于
书证。
2.乙的叙述不是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是案件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甲乙共同杀害丙,甲乙涉嫌共同犯罪,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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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嫌疑人。乙的叙述内容属于甲乙共同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证人证言。
3.现场照片不属于书证。
书证是用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物质材料。本案中,现场照片是侦
查人员在勘查过程当中,通过拍照的方式对案发现场进行的客观记录,这属于勘验、检查笔
录的一部分,不属于书证。
4.奶酪照片不是书证。
证据载体的属性应当由证据内容决定。本案中,奶酪属于物证,侦查人员采取拍照的方
式固定该证据。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起作用的并不是照片本身,而是照片中拍摄的奶酪,照
片只是奶酪的载体,该照片属于物证。
5.毒物专家提出的质疑意见不属于鉴定意见。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公安司法机关可以组织鉴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对侦
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服,另行聘请某大学毒物鉴定专家对鉴定意见发表质疑,该专家的
身份不是鉴定人,而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可作为参考材料。
6.单位大门监控录像属于电子数据。
单位大门监控录像记录了乙将疑似装有毒药的小瓶扔进垃圾桶的过程,这一行为与甲乙
共同杀害丙的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属于完整的故意杀人行为的一部分,并被记录于电子存储
介质中,属于电子数据。
考点8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分类
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模拟练习]
案例:张三、李四、王五系某县某建筑公司工友,一日散工后相约赴工地旁边的花花快
餐部小聚,酒后,3人一同回宿舍。在路上,李四提及让张三归还斗地主所欠的200元赌资,
张三恼羞成怒,掰下旁边屋檐上因天冷冻结的冰锥捅向李四腹部,致李四重伤。某县公安机
关对张三立案侦查。张三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四苏醒后也向侦查人员陈述了
自己遭受伤害的经过。王五也向侦查人员陈述了他看到张三用冰锥捅刺李四的过程。侦查人
员赴花花快餐部取证,服务员小花向侦查人员证实,当时她坐在柜台里玩手机,虽然没有看
张三、李四和王五,但听到了他们在喝酒过程中提及张三欠李四斗地主的钱等情况。侦查机
关对李四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认定为重伤二级。
问题:
1.由于冰锥已经融化无法取证,本案凭张三供述、李四、王五及小花的陈述能否定案?
为什么?
2.本案中,由于小花不是看到而是听到张三与李四的赌资纠纷,小花所作的证言是否属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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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传来证据?为什么?
3.侦查机关对李四所作的伤情鉴定是否属于实物证据?为什么?
4.本案中,张三的供述、李四的陈述、王五的陈述、小花的陈述,是否都属于直接证
据?为什么?
[解析要旨]
1.在我国,可否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不能定案。理由有二:其一,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二,言词证据虚假性
较高,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定案。只要这些言词证据能被查证属实,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笔者认为,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犯罪工具等实物证据已经灭失,存在没有实物证据的情
2.小花所作的证言不属于传来证据。
证人小花直接听到了犯罪嫌疑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四之间的赌资纠葛,其对侦查人员的陈
形。但若因此不能定案,不利于打击犯罪,也无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认定被告人
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信息,并未经过转化或者转述,属于原始证据,而非传来证据。
有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刑诉法》第55条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证明标准,而与案件中是否存在实物证据无关。因此,即使本案中只有张三供述,李四、王
五及小花的陈述,但若这些言词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锁定主要的犯罪事
实,仅凭言词证据是可以认定张三构成犯罪的。
3.鉴定意见不属于实物证据。
伤情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被害人李四的伤情提出的专业判
4.张三的供述、李四的陈述、王五的陈述属于直接证据;小花的陈述属于间接证据。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供述、被害人李四的陈述、证人王五的陈述,均明确表达了
断,是一种思想和语言表达,属于言词证据,而非实物证据。
张三对李四的伤害过程,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证人小花的陈述无法证
明张三对李四的伤害行为,无法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考点9 非法证据排除
一、非法证据的范围
(一)故意非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3条)
适用证据
非法手段
非法程度
非法结果
有无例外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
应当予
犯罪嫌疑
以排除
无例外
肉刑的恶劣手段
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人、被告
人供述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
应当予
无例外
以排除
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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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适用证据
非法手段
非法程度
非法结果
有无例外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无要求
应当予
以排除
无例外
有例外:(1)侦查期间,
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
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
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
犯罪嫌疑
人、被告
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
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
人供述
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
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
应当一
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
供述
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
并排除
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
同的重复性供述
告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
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供述的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
证人证言、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
被害人陈述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无要求
应当予
无例外
以排除
被害人陈述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应当予
有例外:
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集物证、书证
解释的
以排除
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
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二)过失非法
种类
是否存在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瑕疵状态
注意
物证
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1.未附笔录或者清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
单,2.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
存在
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
书证
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第1款)
以采用。当然,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
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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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
瑕疵状态
注意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
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1.单位不能作证人。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诉解释》第88条)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
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
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
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
案的根据:
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
证人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的根据。
证言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存在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不能作证人。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
5.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刑诉解释》
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第89条)
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
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
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
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
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
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据(《刑诉解释》第91条第3款)
被害人
陈述
同“证人证言”
存在
\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1.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只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
熊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
人员而未提供的;
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被告人4.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
处理: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
供述
不在场的。(《刑诉解释》第94条)
存在
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
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
[复习注意](1)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的,属于轻
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
微瑕疵,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
(2)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
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
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
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
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关于建立健全防范
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
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18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种类
是否存在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注意
瑕疵状态
1.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1.鉴定意见没有瑕疵状态。这是因
案的根据:
为,鉴定意见与案件实体结果密切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
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相关,只要存在瑕疵,就会影响鉴
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这意味着,只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
要鉴定意见稍微出点问题,如左列
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
中的“(1)至(9)”,鉴定意见就
具备鉴定条件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允许补正或
者进行合理解释。
鉴定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意见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没有
2.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
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
求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者重新鉴定。
3.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刑诉解释》
第98条)
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
2.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
第99条第1款)
刑的参考
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
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03条)
2.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勘验、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1.勘验、检查时,若侦查过程存在
检查、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明显违法情形,属于瑕疵,允许补
辨认、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
侦查
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
存在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2.辨认时没有拍照、录像,没有见
实验
定的;
证人在场,没有让签字等等,属于
等笔录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
瑕疵
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
的其他情形。(《刑诉解释》第105条)
3.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
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
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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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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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
瑕疵状态
注意
1.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
视听
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刑诉解释》第
资料、
109条)
电子
2.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存在
数据
案的根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
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刑诉解释》第114条)
[精华口诀]
证据种类
排除原因
供述
暴力、威胁、好痛苦,不放、不录、重供述,没有爸妈和翻译,不让核对应排除
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拘到哭,不分、不核、听不出,证人被害好无辜,无需痛苦也排除
物证/书证
物书分情况,程序错可补,来源无应排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脆,出错就作废
勘查笔录
勘查难度大,解释原谅他
辨认笔录
昏暗见个猪,辨认要排除
电子数据
数据不能改,修补篡即排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检、法均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
1.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1)启动方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不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可以向检察
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4条)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
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
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
(2)核查询问察院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对于经核查
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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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
员重新取证(《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5条)
(3)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排
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4条)
2.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1)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7条)
检察院有权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录像。对于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检察院需要调取讯问
(2)调查方式录像的,需要商请监察委员会(《高检规则》第263条)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
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
(3)处理结果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7条第1款)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第17条)
3.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1)权利告知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9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
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0条第1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
(2)申请时间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
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人民法
院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
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9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被告人书写确有困
(3)申请方式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排除非法证
据规程》第10条第2款)
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
(4)驳回申请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1条第3款)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5)提供法援其提供辩护(《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0条第3款)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
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
(6)庭前会议院。(《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1条第1款)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2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对于被申请排除
(7)调查时间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等情形,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以先调查其他犯罪事
实,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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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FANaYUA ZoWDe EDOCAnow
续表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召开庭前会议
的案件,法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
(8)调查方法材料;(三)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相关
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
问;(四)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1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
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对讯问
(9)证明责任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
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排除非法证据规
程》第22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
(10)排除标准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刑诉解释》第137条)
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
(11)排除结果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5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
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
30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
(12)二审排非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33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
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根据不同
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34条)
[理论拓展]毒树之果理论:
“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理论起源于美国,概念最早由法兰克福特大法
官于1939年审理的Nardone v.United States一案中提出。
“毒树”指的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语境下,“毒树”指的就是非法证据;“毒树之果”指的是侦查人员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和基
础,进而“顺藤摸瓜”,依法收集到的派生证据。从产生顺序来看,先有“毒树”,再有“毒
树之果”。“毒树”是获取“毒树之果”的先决条件;从取证合法性角度讲,侦查机关在收集
“毒树”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取证行为;而在收集“毒树之果”的过程中没有
进行非法取证行为。
譬如,侦查人员打犯罪嫌疑人甲,要求其说出毒品藏于何地。甲受不了挨打而供称:
“毒品藏在我家床板中。”侦查人员申请搜查证后依法搜查了甲的家,果然找到了毒品。可
见,侦查人员打甲令其供出毒品藏匿地点,这一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可称为“毒树”。侦查
人员搜查甲的家并找到的毒品就是“毒树之果”。其中,侦查人员打甲肯定是非法的,但侦
查人员申请搜查证依法搜查却是合法的。因此,问题是,“毒树”有毒是肯定的,“毒树之
果”有没有毒?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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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对“毒树之果”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认为“毒树”有毒,
“毒树之果”肯定也是有毒的,应当“既砍树、又弃果”,即不仅应当排除非法方法获取的证
据,连通过非法证据进一步获取的其他派生证据也应当排除。有的国家则认为,“毒树”肯定应
当排除,但“毒树之果”不应当绝对排除,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我国《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毒树”的排除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毒树之
果”是否排除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模拟练习1]
案例:张三故意伤害李四,路过的王五目睹案发经过后报警,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立案
侦查,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各方观
点及证据材料如下:1.张三声称自己遭受了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称:“侦查人员威胁我说,
要是不招,就把我半年前嫖娼被处理的事情告诉我的老婆,让我老婆和我离婚。我一听就怂
了,因为自己伤害李四,老婆没有离开我,但如果老婆知道我还嫖娼,肯定要和我离婚了。
我特别害怕,就供述了。我现在知道这叫非法取证了,我要申请法官排除我的供述!”2.张
三申请法官排除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一份书证,称:“侦查人员冲进我家,他们没有搜查证,
强行搜查了我家,把我写的一封信拿走了,信中的内容是我憎恨李四,恨不得杀了他。但我
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泄愤,当时没有真要伤害李四的意思。但侦查人员将这封信拿走了,我认
为对我极其不利,我申请法官依法排除它。”法官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称:“当
时由于情况紧急,我们担心张三毁灭证据,便出其不意地搜查了他家,确实没有搜查证,但
情况紧急,实属无奈。”3.王五向法庭作证,称:“当时正在买菜,看到张三,我一看他长得
贼眉鼠眼的,就不是好人。果然出事了吧,这么多年,我看人就没看错过。”4.公诉人出示
的张三的邻居赵六的证言,称:“张三这人确实在村里没有正事,经常偷鸡摸狗,听说还赌
博嫖娼,反正村里的人都挺怕他的。”5.公诉人出示的在案发现场另外一名证人钱七的证言,
称:“当时我正在给顾客称菜,我儿子慌慌张张跑过来,告诉我村里的张叔叔(张三)把李
叔叔(李四)给捅了,张叔叔捅完人就跑了。”
问题:
1.张三的供述是否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为什么?
2.张三申请法庭排除他写的信,法庭应当如何调查和处理?
3.王五所作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为什么?
4.赵六所作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为什么?
5.钱七所作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为什么?
[解析要旨]
1.不应排除。
本案中,侦查人员威胁犯罪嫌疑人张三,称要将张三嫖娼被处理的事情告知其配偶,这
不属于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获取供述,侦查
人员用这种方式获取的张三供述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
(参考法规:《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条)
2.被告人张三在庭审中申请法庭排除他写的信。
(1)应当首先说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对理由成立,并确实存在非法可能性的
法庭应当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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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钱七没有直接目睹被告人张三刺伤被害人李四的过程,而是转述他儿子所看到的情
况,钱七所作证言属于传闻证据。此时,如果其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补强,钱七证言具
有可采性,否则不具有可采性。
[模拟练习2]
案例:张三、李四因故意伤害王五在某县法院受审,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出示的
主要证据如下:1.张三伤害王五用的匕首。侦查人员收集该匕首时忘了制作笔录和清单,目
前无法证明该匕首的来源;2.张三、李四伤害王五后,群众报警,治安警察赶到现场控制李
四后对李四制作的询问笔录;3.现场目击张三、李四伤害王五的证人赵六向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言,但询问笔录上的询问人员签名处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4.鉴于张三、李四之间互相
推诿,法官让张三、李四同时到庭进行对质,张三、李四作出了当庭供述;5.侦查人员在勘
查现场时,因案发地地处偏僻,无法找到见证人,侦查人员对勘查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
在勘查笔录中记明了情况;6.侦查机关对王五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上有鉴定单位公
章,但缺少鉴定人签名;7.侦查人员提取了证人赵六手机中拍摄的被害人王五倒在地上呻吟
的视频,侦查机关将该视频存储于电脑硬盘中,又刻录于光盘中提交法庭。
问题:
1.匕首可否作为定案根据?为什么?
2.治安警察对李四制作的询问笔录可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为什么?
3.赵六的证言可否作为定案根据?为什么?
4.法官让张三、李四同时到庭进行对质,没有个别讯问张三、李四,张三、李四的当庭
供述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为什么?
5.侦查人员制作的勘查笔录可否作为定案根据?为什么?
6.鉴定意见可否作为定案根据?为什么?
7.该光盘可否作为定案根据?为什么?
(2)法庭既可以在张三提出申请后立即先行当庭调查,如果为了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
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3)通过调查,侦查人员没有搜查证,强行搜查了张三的家,这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
(参考法规:《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3条,第19-28条)
3.王五证言没有可采性。
证人王五说一看被告人张三长得贼眉鼠眼就不是好人,这是一种猜测性、评论性、推断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88条)
4.赵六证言没有可采性。
本案中,证人赵六说被告人张三没有正事儿,偷鸡摸狗等等,属于对张三的品格评价,
5.钱七证言不得被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
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侦查人员承认因情况紧急确实无证搜查,这不是合理解释,
性的主观臆断,且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根据意见证据规则的要求,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
张三的品行如何与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相关。因此这种品格证言不具可采性。
因此该书证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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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解析要旨]
1.匕首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侦查人员收集匕首时忘了制作笔录和清单,证明不了该匕首的来源,因证据的真实性无
法保证,该匕首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86条)
2.询问笔录不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治安警察对李四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应当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李四重新讯问,重新形成的讯问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75条)
3.赵六的证言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询问笔录缺少侦查人员签名,属于瑕疵证据,侦查人员如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
言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90条)
4.张三、李四的当庭供述有可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庭审过程中,必要时法官可以让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张三、李四一起出庭,当庭对质。
张三、李四所作的当庭供述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269条)
5.勘查笔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没有邀请见证人到场,属于侦查行为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
规定的情形。此时侦查人员对勘查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勘查笔录中记明了无法找到见
证人的情况,相当于对存在瑕疵的勘查过程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103条)
6.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上没有鉴定人签名,鉴定的真实性受到影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98条)
7.光盘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光盘属于电子数据,光盘中的内容虽然经过复制,属于传来证据,但只要内容没有被篡
改、伪造、删除、修改,没有丧失真实性,该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114条)
考点10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
求达到的程度。根据《刑诉法》第55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一)犯罪事实清楚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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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FANGLwDoNu rDUcAToN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复习注意]
在没有直接证据时,请掌握仅凭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
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
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模拟练习]
案例:甲乙为某大学室友,甲因盗窃乙的手机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某县检察
院起诉至某县法院。
某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材料包括:1.甲的供述。侦查阶段,甲对
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在审判阶段,甲称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拒不认罪。
公诉人向法庭随机提交了三次侦查讯问录像,均显示侦查人员没有对甲非法取证。2.乙的陈
述。乙说和甲关系不错,如果早知道是甲干的就不报警了,愿意原谅甲的所作所为。3.丙的
证言。丙为甲乙大学室友,称自己进宿舍时看到甲打开了乙的抽屉,发现自己正在看他,甲
马上关上了抽屉,神色慌张。4.宿舍楼道内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案发时,在丙进入宿舍
不久,甲就从宿舍出来,怀里抱着一个包,快速跑走,不断向后回头查看。5.手机壳。侦查
人员在甲乙丙宿舍地板上提取到乙丢失手机的手机壳,经过勘验,手机壳上有甲的指纹。6.
学校门口回收手机的小贩丁的证言。丁说甲案发次日将一个手机卖给了他,手机品质不错,
以6000元成交。手机现在已经多次转手,无法找回了。丁所说甲卖给他的手机的品牌、颜色
与乙所丢手机一致,但甲称是自己在案发次日路上捡了一部手机卖给了丁。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材料包括:1.甲在学校一贯表现的情况说明。证明甲一向品学兼
优,乐于助人。2.甲同班同学的联名信。甲同班同学32人联名请求法院对甲从轻处罚,给
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问题:请综合本案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判断,甲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解析要旨]
本案中,控辩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对于控方提交的材料:
1.甲的供述属于被告人供述,直接证据。甲声称自己遭受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公诉
人向法庭随机提交了三次侦查时的讯问录像,显示没有对甲非法取证。但这三次录像属于随
机提取,不能完整地证明整个讯问过程是否对甲发生过刑讯逼供。
2.乙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间接证据。乙说与甲关系不错,表示谅解甲。但却不能直
接证明甲实施了盗窃行为。
3.丙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间接证据。丙声称看到甲打开了乙的抽屉,但是无法证明甲
盗取了乙的手机。
4.宿舍楼道内的监控录像属于电子数据,间接证据。该证据显示甲从宿舍出来快速走
掉,但无法证明甲实施了盗窃手机的行为。
5.手机壳属于物证,间接证据。该手机壳上有甲的指纹,但只能证明甲触摸过手机壳,
无法证明甲实施了盗窃手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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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6.丁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间接证据。丁说甲将手机卖给了他,虽然该手机的品牌、颜
色与失窃手机一致,但无法证明该手机即为乙的手机。此外,甲称手机是在路上捡到的,目
前无法证明丁所收购的手机就是乙失窃的手机。
对于辩护人提交的材料,不论是甲在学校一贯表现的情况说明还是同学们提出的联名信,
这和甲涉嫌的盗窃犯罪事实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它们不是证据,只是对甲量刑时考虑适当酌
情从轻的一种参考材料。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我国的证明标准要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
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又根
据《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
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
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本案中,甲的供
述是唯一直接证据,但因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应当依法排除。控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甲实施了盗窃行为,无法得出甲盗窃乙手机的唯一结论。辩护人虽
然提供了两份材料,但这两份材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仅仅是与量刑有关的参考材料,
可以不作考虑。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
甲实施了盗窃乙手机的程度。根据《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
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故,从最大限度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疑罪从无的裁判准则,法官应当认定甲不构成盗窃罪,
对其宣判无罪。
[破题思路]
做类似“×x是否构成犯罪?”的提问时,是扩展写还是简要写,需要分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单独的一道大分析题(字数500-1000),按上述案例的答题方式展开写。
第一部分:分析案件中各个证据的种类、分类及证据能力、证明力。
第二部分:写明证明标准,结合案件分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刑
诉法》第55条、《刑诉解释》第140条)
第三部分:给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结论。(《刑诉法》第200条)
2.如果是多个提问中的一问,则可点到为止、简单写(200字左右)。
譬如上述案例,可以简单答为:
甲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甲的供述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但因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应当依法排除。
控方其他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甲实施了盗窃行为,无法得出甲盗窃乙手机的唯
一结论。是故,根据疑罪从无的裁判准则,法官应当宣判甲无罪。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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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
取保
内容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条件
(适用对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
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诉法》第67条)
决定机关:公、检、法
机关
执行机关:公
执行地(居住地为原则,暂住地为补充):
1.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
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
地点
所执行。(《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取保规定》第15条第1款)
2.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1)被取保候审
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2)被取保候审
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3)被取
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取保规定》第16条第3款)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
金保证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人数:1至2名。
(2)适用保证人的条件。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3)保证人条件。(《刑诉法》第69条)
程序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刑诉法》第70条)
①监督;
②报告。
(5)保证人的处罚。
①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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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
内容
②对保证人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复习注意]
保证人对罚款不服的救济(先同级公安复议,再上级公安复核):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
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
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取保规定》第32条)
(6)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①应当优先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
证。(《公安部规定》第84条第2款)
②原则优先适用: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
证人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
2.保证金保证。
程序
(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①保证金交退找银行(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②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刑。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
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取保规定》第33条第2款)
(2)保证金数额。
成年人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500元以上。(《公安部规定》第87条)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3)保证金的暂扣、没收、退还: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取保义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
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
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
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取保规定》第29条)
1.应当遵守的义务。(《刑诉法》第71条第1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义务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情遵守的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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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
内容
3.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义务
[复习注意]
这里的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
关:(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
解除
的;(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
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
正已经开始执行的;(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被判处
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取保规定》第24条第3款)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部规定》第107条第2款)
[复习注意]
请注意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累计计算。依法没收保证金后,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犯罪嫌疑人
期限
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2)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
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
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
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二、监视居住
监居
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
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可以监视居住(《刑诉法》第74条第2款)
条件
3.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
(适用对象)
的,可以监视居住
4.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复习注意]
监视居住主要是逮捕和取保的替代性措施。但根据强制措施的可变性特征,从拘留措施
也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公、检、法
机关
执行机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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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居
内容
1.监居地点。(《刑诉法》第75条)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
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依法通知被监视居
住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并将《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
书》副本以及指定居所的具体地址、办案部门和执行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书面材
料形式一式两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无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应当写明原因并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
《指居规定》]第11条)
程序
3.不可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选择在住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费用承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5.执行监控:执行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
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是不得干扰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作息(《指居规
定》第14条)
6.住讯分离: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讯问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在出具《传讯通知书》后,在
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不得在指定居所内进行,且应当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办案人员不得进入指定居所内(《指居规定》第16条)
7.连续讯问: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每次传讯被监视居住人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以
连续传讯的方式变相延长传讯时间(《指居规定》第16条)
8.变更措施: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
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诉法》第77
条第2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刑诉法》第77条第1款)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义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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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居
内容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79条)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期限、变更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刑诉法》第76条)
[复习注意] 监视居住可有两种形式,在家中监视居住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有在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才会折抵刑期
[模拟练习]
案例:甲居住于某县,无业。因贩卖毒品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拘留羁押于某县
看守所。侦查机关认为甲符合逮捕条件,但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侦查机关便对
甲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为了防止甲逃跑或者自杀,经过某市公安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对甲
在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时责令甲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对甲讯问
五次,其中一次连续讯问长达10小时,甲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认罪认
罚。鉴于甲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侦查人员没有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案件侦查终结后,某
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
院审理,某县法院认为应当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但鉴于甲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0日,某
县法院将刑期折抵120日后进行了宣判。
问题:
1.侦查机关将甲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2.侦查机关对甲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为什么?
3.侦查机关可否要求甲交纳5万元保证金?为什么?
4.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对甲的讯问是否合法?为什么?
5.某县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要旨]
1.侦查机关的做法合法。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甲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此时
对其逮捕羁押不合适,侦查机关可以对甲转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109条)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
犯罪嫌疑人甲在某县有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应当在其住处执行。此外,甲涉嫌毒品犯罪,
不符合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而需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侦查机关不得对甲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75条)
3.侦查机关不可以要求甲交纳5万元保证金。
侦查机关对甲已经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此时不可以要求甲再交纳5万元保证金,因为
保证金保证属于取保候审措施,同一时间对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一种强制措施,因
此侦查机关对甲不可以同时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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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讯问存在三处违法。
首先,讯问地点违法。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甲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应当在执法办案场
所讯问室进行讯问,不得在指定居所内进行讯问。
其次,讯问方式违法。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为了规范办案程序,侦查人员应当对
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没有录音录像是错误的。
最后,讯问时间违法。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侦查人员每次传讯
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甲10小时是违法的。
(参考法规:《指居规定》第16条)
5.某县法院的裁判不正确。
被告人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对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应当折抵刑期1日。因此,由于
甲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0日,某县法院应当将刑期折抵30日。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76条)
考点12 拘留、逮捕
一、拘留
刑事拘留
内容
1.公安机关拘留条件。(《公安部规定》第124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
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条件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条件。(《高检规则》第12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复习注意]
1.先行拘留与拘留不同。一般的拘留必须持有拘留证,先行拘留可以先抓人后办理手续。
2.“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
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3.检察院侦办的职务犯罪一般没有现行犯,因此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不能先行拘留
1.决定机关:公、检。
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可决定拘留,法院不可以决定刑事拘留(但法院可以决定司法
拘留)
2.执行机关:公。刑事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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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刑事拘留
内容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
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
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
置其他条件(《公安部规定》第346条、第348条)
2.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公安部规定》第125条第1款)
3.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公安部规定》第126-128条)
程序
(1)送看;(送入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
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
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公安部规定》第126条第2款)
(2)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目的在于审查是否抓对了人)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
情形以外)
[复习注意]拘留后,送看、讯问和通知需要同时进行。不可以在送看之后再讯问,只要启动
了刑事诉讼程序,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送看前,也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1.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3+7;7+7;30+7)(《公安部规定》第129条)
一般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高检规则》第126条)
(1)自侦案件拘留时间:(7+7+3)
期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日至3日。
(2)监委会移送案件先行拘留时间:(10+4)(《刑诉法》第170条第2款)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
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
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二、逮捕
(一)机关
1.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2.批准机关:检察院
3.执行机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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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二)逮捕的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应当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
(《刑诉法》第81条)
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
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
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不捕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若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作
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三)审查批准逮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检规则》第280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
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复习注意]口诀:逮捕疑问向检话,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盲精未,审查批捕应问他
审查批
2.听取律师意见。(《刑诉法》第88条第2款)
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
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审查批捕期限。(《高检规则》第282条)
(1)已被拘留。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
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未被拘留。
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
件,不得超过20日
4.审查批捕的形式。(《高检规则》第281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的方式进行
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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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批准逮捕。
(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
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3)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证据不
足,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高检规则》第285条)
(4)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3日以内送达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高检规则》第286条)
(5)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
审查批
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部规
准逮捕
定》第141条)
(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应同时告知
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高检规则》第287条第2款)
[复习注意]
(1)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检察院不对案件另
行侦查。
(2)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复核,但应当先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
6.发现漏人的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
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
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高检规则》
第288条)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
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
出示逮捕证。(《公安部规定》第142-143条)
2.逮捕后,24小时内要:(《公安部规定》第144-145条)
(1)送看(虽然发生于24小时内,但要求“立即”,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拖延;这一
点与拘留不同,拘留虽然也要求立即送看,但可将24小时用尽);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复习注意] 拘留后24小时内也需要通知家属,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逮捕后不通知家属只有一种情况,“无法
通知”,不包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三、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重点法条]
《刑诉解释》第170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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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
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复习注意]
若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适用本知识点。譬如,法院审理甲盗窃案,甲被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若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法院应当立即释放甲?错误。监视居住属
于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措施,没有逮捕(关押),即谈不上放人。本案中,只要在监视居
住的法定期限内,法院无需变更强制措施。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概念
[复习注意]
只针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针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依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
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
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6条第2
款)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
启动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
提供。
3.依建议: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看守所
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
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看守所建议后,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及时作出审查
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1条)
1.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
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
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
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复习注意]
负责部门
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负责部门是捕诉部门(目前捕诉合一,不再有单独的批捕部门或者公诉部
(捕诉)
门),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法改革前的负责部门)。
2.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即“检察院,两把剑,插了公安插法
院。”但监督权的属性多数情况下属于“建议权”,因此,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只
能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但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由检察院负责和掌控,因此
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以直接作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决定”。
3.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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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FANGYu biONCE FDUCAnow
续表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熟悉即可)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
审查内容
谅解、赔偿情况;
(四)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六)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第13条第1款)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高检规则》第577条第2款)
是否公开
[复习注意】审查的形式分为公开审查和不公开审查两种,一般来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查
1.社会调查: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
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羁押必
审查方式
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4条第1款)
2.组织听证: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
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5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
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应当建议(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羁押
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6条第1款)
[复习注意]
1.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是“建议”放人,不是“通知”“要求”或者“决定”放人。例外是
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属于检察院地盘,可以直接“决定”放人。
2.是建议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放人,不是建议“看守所”放人
[模拟练习]
案例:甲乙丙3人因故意伤害丁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甲:侦查机关发现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甲有可能逃跑,便在没有拘留证的情况下将甲
先行拘留。侦查机关将甲送某县看守所羁押,并在羁押后24小时内对甲进行了讯问。甲对伙同
乙丙故意伤害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将甲拘留7天后,发现甲还涉嫌一起诈骗案,经某县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某县公安机关在将甲拘留25日后报请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对于乙:侦查机关依法将乙拘留并羁押于某县看守所。经过收集证据并讯问乙、侦查机
关发现乙还曾于1年前盗窃过5万元现金,遂立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乙。某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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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院在审查批捕时,没有讯问乙,便作出了批捕决定并签发逮捕证交公安机关执行。某县公安
机关将乙逮捕后发现,若在24小时内通知乙的家属,可能会导致丙脱逃的后果,便暂时没有
通知乙的家属。乙在被逮捕期间,身染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羁押必
要性审查,某县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经过审查发现,乙符合被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决定
对乙取保候审。
对于丙:侦查机关发现丙属于从犯,情节轻微且没有固定住处,便对丙采取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措施。
问题:
1.侦查机关没有拘留证拘留甲是否合法?为什么?
2.侦查机关对甲羁押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是否合法?为什么?
3.侦查机关对甲拘留25日后报请某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是否合法?为什么?
4.侦查机关发现乙还曾盗窃便立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乙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某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没有讯问乙便作出了批捕决定并签发逮捕证交公安机关执行
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某县公安机关将乙逮捕后暂时没有通知其家属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7.某县检察院对乙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合法?为什么?
8.侦查机关对丙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要旨]
1.侦查机关没有拘留证拘留甲是合法的。
侦查机关发现甲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可能逃跑,这符合先行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
不持拘留证而拘留,然后再补办拘留手续。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124条)
2.侦查机关的做法不合法。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129条)
4.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乙的做法合法。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甲的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但由
于犯罪嫌疑人甲乙丙3人故意伤害丁,属于结伙作案,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
以延长至30日。显然,侦查机关可以对甲拘留25日后报请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逮捕,需要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危险性条件。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了相关
证据,具备了证据条件。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与盗窃5万元现金,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符合刑罚条件。同时,乙的盗窃犯罪属于故意伤害犯罪之外曾经实施的故意犯罪,具
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危险性条件。可见,乙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侦查机关应当报请
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乙。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81条)
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甲后的24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还应当在24小时以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126-128条)
3.侦查机关对甲拘留25日后报请批捕合法。
内将甲送看守所羁押并通知其家属。可见,将甲送进看守所、讯问、通知家属这三项行为应
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同时进行。因此,侦查机关先将甲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然
后再在24小时内讯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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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GYUAw DHONCE EDUCATow
5.检察院的做法不完全正确。
首先,检察院没有讯问乙合法。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但若
出现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
大违法行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乙不具备上述检察院应当讯问的法定情形,检察院可以不讯问乙。
其次,检察院签发逮捕证不合法。某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由某县公安机
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可见,不应由某县检察院签发逮捕证。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280条,《公安部规定》第142条)
6.某县公安机关暂时没有通知乙家属的做法错误。
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乙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
外。本案中,某县公安机关不通知乙家属的原因是担心通知其家属会导致丙脱逃的后果,但
该理由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法定事由,因此某县公安机关以此为由不通知乙的家属
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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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刑诉法》第93条)
7.存在不合法情形。
首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错误。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侦查机关同级的检察院
其次,检察院决定对乙取保候审错误。某县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犯罪嫌疑
(参考法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4条,第16条第1款)
8.对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但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丙没有固定住处,为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75条)
考点13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本案中由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审查错误。
人乙不需要被继续羁押的,应当向某县公安机关提出将乙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建议,而不是直
了方便办案,可以对丙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接决定对乙变更为取保候审。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刑诉法》第101条)
[复习注意]请注意检察院提起附民的角色:
附民原告人
1.任原告人: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后,检察院即为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审判组织:由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3.管辖级别: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4.提出上诉:检察院对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
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注意不是抗诉。
5.赔偿对象:附民公益诉讼被告人败诉,赔偿金不交付检察院,转入政府相关账户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刑诉解释》第180条第
附民被告人
1款)
[复习注意]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刑诉解释》第180条
第2款)
2.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
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
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刑诉解释》第183条)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理由与时间
1.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刑诉解释》第175条第1款)
[复习注意]
1.一般只赔偿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
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175条第2款)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此限制。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
理由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176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刑诉解释》第177条)
4.物质损失是因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所谓直接物质损失,指的是因犯罪行为侵
害所导致的最直接的损失,不包含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譬如,甲故意伤害乙,乙
因伤害而产生的医药费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但如果是由于受到伤害,乙不能履行之前与丙签订的
合同导致违约,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因此而卷入民事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乙的这个损失
不属于甲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时间
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
196条)
[复习注意]可以刑民一并审理,也可以先刑后民,但不可以先审民再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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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aoUAw DHOMGH EDUCanow
续表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附民当事人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不到庭的处理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
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
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195条)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
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刑诉解释》
第181条)
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的权利放弃
4.被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后,若反悔,只能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
[复习注意]
1.尊重附民原告人对诉权的处分,附民原告人可以选择起诉的对象。
2.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附民原告人没有起诉的被告人或者共同侵害人,法院不可主
动将其列为附民被告人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1.赔偿数额。
(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
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
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刑诉解
释》第192条)
赔偿数额
[复习注意]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简称“两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附
与调解
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即便被害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的,除非调解结案,若调解不成作出判决,“两金”仍不在赔偿范围内。
2.调解。
(1)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
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
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诉解释》第1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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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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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
一并判决。(《刑诉解释》第191条)
(4)审前阶段调解,审判阶段再提起附民的处理。
赔偿数额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
与调解
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
则的除外。(《刑诉解释》第185条)
[复习注意]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若通过审前调解已经获得了赔偿,在审判中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提起附民的方式再要赔偿
1.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
刑事被告人无罪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
或者公诉人撤诉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197条第1款)
后对附带民事诉
2.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
讼的处理
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197条第2款)
1.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二审期间提起
进行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
的处理
2.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诉
解释》第198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
其他规定
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刑诉解
释》第200条)
[模拟练习]
案例:甲与丙系邻居,长期不和,某日又因琐事在单元走廊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甲用
菜刀砍伤丙的头部,甲的妻子乙闻声出来帮忙,用擀面杖击打丙的臀部。丙的妻子丁赶忙报
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将甲乙带走,将丙送医。丙由于伤情过重,于三日后在医院死亡。公
安机关对甲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鉴于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将乙放回,没有追究乙的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丁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丙的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法
院遂将甲和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问题:
1.丁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2.法院将甲和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要旨]
1.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甲故意伤害丙,本应由被害人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鉴于丙已死亡,为了
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丙的妻子丁作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10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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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的做法不合法。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181条)
考点14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讯问人员
(2)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公安部规定》第202条)
[复习注意]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个别进行。讯问同案的被告人,不一定个别进行。
因为必要时,法官可以要求同案被告人同时到庭进行对质
(1)对于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①公安机关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②案发现场: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③住处或者医院: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
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④看守所: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2.讯问地点
⑤处罚或者刑罚执行场所: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
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
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部规定》第198条)
[复习注意]关于讯问地点,口诀是: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
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3.体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1)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
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
4.讯问内容
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1款)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
回答的权利
(1)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
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
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2)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公安部规定》第206条第1款)
[复习注意]
5.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上应当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名、捺指印,否则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在特定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则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该讯问笔录
经过查证属实的,仍可作为定案根据。
(2)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
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
当同步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387条)
被害人丙的妻子丁,有权利选择对被告人甲或者共同侵害人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只
诉甲,没有诉乙,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乙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直接将乙追加为
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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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
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08条第1款)
(2)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
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高检规则》第190条)
6.讯问时录音
[复习注意]
录像
(1)公安机关并非每个案件的讯问都需要录音录像,但对于“无死重”的案件,应当录
音录像。检察院侦查时对每个案件的讯问都需要录音录像。此外,监委会调查案件时,
也应当在每次讯问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2)在讯问室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指居规定》第16条)
(3)犯罪嫌疑人无权选择被讯问时是否录音录像,更无权要求律师在场。
(4)录音录像需要同时进行,不是录音或者录像
1.询问地点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复习注意] 对证人不可以拘传或者传唤
2.通知方式
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公安部规定》第210条)
3.个别询问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2)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
4.询问告知
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3)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公安部规定》第
211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复习注意] 有时考题中会考查询问被害人如何如何,注意和证人一样即可。但是,不是
5.被害人适用
绝对,只是询问程序方面一样,证人和被害人还是有很多区别的,譬如被害人属于当事
人,但证人则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证人只能是自
然人等等
三、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诉法》第
130条)
1.必须持证
[复习注意]
(1)勘验的对象是死的(现场、痕迹、物品、尸体等),检查的对象是活的(活的人身)。
(2)检查必须持证,搜查有可能不用持证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
作为见证人。(《公安部规定》第194条、第215条)
2.应当邀请无[复习注意]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关见证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③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公安部规定》第19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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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
2.应当邀请无
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公安部规定》第194条第3款)
关见证人
(3)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
民作为见证人。换言之,在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技术侦查时无需邀请见证人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3.客观记录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16条)
4.专家辅助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
勘查
检查(《刑诉法》第128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刑诉法》第
5.解剖尸体
131条)
[复习注意] 解剖无需经过家属同意,只需通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刑诉法》第
6.强制检查
132条第2款)
[复习注意]检查属于任意性措施,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证人和被害人不
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诉法》第132条第3款)
7.检查妇女
[复习注意]
(1)工作人员必须是女性,但医师男女不限。
(2)与搜查不同。搜查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不需要医师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
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公安部规
定》第220条)
8.复验复查
[复习注意]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勘验、检查不合格,有两种处理方式:
(1)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2)自行复验复查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
实验。
9.侦查实验
(2)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3)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公安部
规定》第221条)
四、搜查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刑
诉法》第138条)
1.是否持证
[复习注意]
(1)“紧急情况”是指:(《公安部规定》第224条)
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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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⑤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1.是否持证
(2)只有传唤、先行拘留、搜查,有可能无证实施,其他侦查行为或者强制措施都需要
持有证明文件。
(3)为了搜查而搜查,无论多么紧急,都需要持有搜查证。只有为了逮捕、拘留,临时
出现了需要搜查的紧急情况时,才可以无证搜查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刑诉法》
2.何人在场
第139条第1款)
[复习注意] 被搜查人无法到场时,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择一到场即可
3.搜查妇女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刑诉法》第139条第2款)
[复习注意] 搜查与检查不同,检查可以有医师参与,搜查不需要医师
五、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①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
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刑诉法》第141条第1款)
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
(1)查封、扣押的检交扣押。(《刑诉法》第143条第1款)
对象
[复习注意]
①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均可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可以
查封扣押。
②侦查人员无权直接决定扣押邮件和电报,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批准
①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
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
(2)与案件无关财
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物返还
②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
1.查封、扣押
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
国库(《公安部规定》第233条)
①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
(3)对不易保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
物、违禁品的处理
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②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
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公安部规定》第236条)
①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
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
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制作清单时,应当根据已经查
(4)随案移送财物
明的案情,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
并依法院裁决处理②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
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
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人民法院在判决、
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公安部规定》第2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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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
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
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
(1)不得扣划
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上述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237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
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2)不得重复冻结[复习注意]查封、扣押与查询、冻结的对象不同。查封、扣押一般
针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而查询、冻结则针对存款、汇款、债
券、股票、基金等财产
①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②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
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3)出售、变现被
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
冻结财产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
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
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公安部规定》第246条)
[复习注意] 出售、变现的价款仍应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
2.查询、冻结
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
状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8条)
②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
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
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③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
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
(4)收集、提取、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
冻结电子数据
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
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
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④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
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
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a.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b.提
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c.通过网络应用可
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d.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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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
2.查询、冻结
(4)收集、提取、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关
冻结电子数据
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条)
六、鉴定
(1)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
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
1.鉴定人签名
证明文件。
(2)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公安部规定》第251条)
[复习注意]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鉴定单位的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的签名
(1)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2)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
2.鉴定意见告知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公安部规定》第252条)
[复习注意] 没有规定告知辩护人
3.有意见,可交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
家辅助人
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
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公安部规定》第253条)
4.精神病鉴定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
不计入办案期限
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公安部规定》第257条)
[复习注意]只有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为一般耗时较长
七、技术侦查措施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
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可以适用技术侦查的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
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刑诉法》第150条)
[复习注意]
(1)技术侦查属于强制性措施,只能发生于立案后,在立案前不得适用。
(2)技术侦查是“可以”适用,不是“应当”适用。
(3)技术侦查只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对于轻微案件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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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主要针对“国恐黑毒”案件可以技侦,但对于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是指: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1.可以适用技术侦查的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②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
案件
案件;③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
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④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部规定》第263条第1款)
(5)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但不能实施技侦,应当交公安机关
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实施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2)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2.技术侦查的机关
[复习注意]
(1)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不能实施技侦。
(2)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技术调查,交有关机关执行,但不属于技术侦查
(1)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
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3.技术侦查的报请程序
(2)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
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
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公安部规定》第265条)
[复习注意] 技术侦查一般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4.技术侦查的批准决定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刑诉法》第151条)
[复习注意]技侦一次3个月,可以延长,没有最长期限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
5.允许查阅批准文书
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
出示。
[复习注意]技术侦查的批准文书供阅卷,但技术侦查的具体方法应当保密
6.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
手续(《公安部规定》第267条第2款)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
7.技术侦查的对象
员。(《公安部规定》第264条第2款)
[复习注意]技术侦查不仅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在法定情形下,
对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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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关材料及时销毁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公安部规定》
第269条第2款)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
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
9.秘密侦查
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刑诉法》第153条)
[复习注意] 对违禁品犯罪,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只需要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
(1)具备证据资格。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
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刑诉解
释》第116条)
(2)当庭调查为原则,庭外调查为例外。
①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
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②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
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
10.技侦证据的调查与
适用
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
核实。(《刑诉解释》第120条)
(3)裁判文书要求。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
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
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刑诉解释》第121条)
(4)未移送的技侦证据不得直接认定。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
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
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刑诉解释》第122条)
八、通缉
1.通缉的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2)处于在逃状态(《刑诉法》第155条第1款)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发
2.公安决定通缉
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刑诉法》第
155条第2款、《公安部规定》第274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
3.检察院决定通缉
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与
执行通缉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高检规则》第232条、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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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辨认
注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区别:(《公安部规定》第259-260条,《高检规则》第226条)
公安机关:人≥7;照片(人)≥10;物≥5;照片(物)≥10。
检察机关:人≥7;照片(人)≥10;物≥5;照片(物)≥5。
1.辨认的数量
[复习注意]
(1)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
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被辨认的人、物品、照片算一个数。譬如,混杂物品5件。只需要将被辨认物和其
他4件混杂的物品放在一起即可
2.单独辨认
辨认时,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只能由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公安部规
定》第259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
3.辨认人保护
当为其保守秘密(《公安部规定》第261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
4.辨认记录
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62条)
[复习注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时应当邀请见证人。这一点与检察院自侦案件不
同,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辨认中,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
辨认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辨认对象:(1)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2)人: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规定》
5.辨认的形式
第258条)
[复习注意]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辨认证人或者被害人,不存在证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
辨认
[模拟练习]
案例:甲乙丙丁4人涉嫌贩卖大量毒品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县公安机关将甲乙
丙丁抓获并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侦查人员依法对本案证人戊和己(丁的前女友,在不知
情的情况下为丁运输了少量毒品)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侦查人员聘请鉴定人庚、辛对案件
专门事实进行鉴定。
对于甲:侦查人员讯问甲时,甲说毒品是乙提供的,但乙却供述毒品是甲提供的,侦查
人员一并提讯甲乙,让两人对质,经过讯问发现毒品系甲提供。侦查人员认为甲可能会被判
处死刑,讯问甲时让甲选择讯问过程被录音录像或者由其律师在场,甲选择讯问过程全程录
音录像。
对于乙:侦查人员发现乙身染严重疾病,认为乙属于从犯,社会危险性较低,且乙没有
固定住处,便对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内讯问乙七次,每次10小
时,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丙:侦查人员持搜查证搜查丙的家以找到藏匿的毒品,在搜查时,安排丙的父亲和
母亲在场。经过搜查,侦查人员扣押了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5包,丙父母的银行卡2张。
对于丁:经过报请某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相关侦查人员通过监听己锁定了丁的暂住
地将丁抓获。侦查人员组织丁对甲进行辨认,将甲和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混杂在一起,丁成
功将甲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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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戊和己:侦查人员对戊和己发出传票,传唤戊和己到某县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戊和
己到后,侦查人员向2人询问案发情况,2人一起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在勘查案发现场时,
出于方便的考虑,侦查人员让戊和己一起做见证人。
对于庚和辛:侦查人员聘请庚和辛共同对疑似毒品的粉末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庚与辛持
不同意见,侦查人员选择了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庚的意见进行注明并作为最终的鉴定意见。
问题:
对于甲:
(1)侦查人员一并讯问甲乙,令他们相互对质是否合法?为什么?
(2)侦查人员讯问甲时让其选择录音录像或者律师在场是否合法?为什么?
对于乙:侦查人员对乙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对于丙:侦查人员对丙的侦查行为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对于丁:
(1)侦查人员能否对己实施监听?为什么?
(2)侦查人员组织丁进行辨认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对于戊和己:侦查人员对戊和己的办案程序有无违法之处?为什么?
对于庚和辛:侦查人员在采纳庚和辛的鉴定意见方面有无违法之处?为什么?
[解析要旨]
对于甲:
(1)一并讯问甲乙不合法。
为了防止串供等有碍侦查的现象发生,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某县公
安机关侦查人员不能同时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甲和乙。
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甲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否录音录像
由侦查人员依法决定,不能由甲选择。此外,我国没有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的相关规定,侦
查人员讯问甲时,其辩护人不得在场旁听。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208条)
对于乙:
侦查人员的做法不合法。
首先,讯问地点不合法。犯罪嫌疑人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人员应当在执法办案
场所讯问室进行讯问,侦查人员不得进入指定居所,更不能在指定的居所内进行讯问。
其次,讯问时间不合法。为了保障乙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每次传讯乙的时间不得超过
8小时,因此侦查人员每次讯问乙10小时是违法的。
(参考法规:《指居规定》第16条)
对于丙:
侦查人员扣押丙父母的2张银行卡不合法。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
扣押。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应当查封、扣押。本案中,侦查人员搜查犯罪嫌疑人丙家
的目的是查获毒品,因此扣押5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是合法的。但其父母的银行卡与毒品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202条)
(2)侦查人员做法不合法。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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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关系,侦查人员不应扣押。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141条)
对于丁:
(1)相关侦查人员可以对己实施监听。
犯罪嫌疑人丁涉嫌贩卖大量毒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相关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同时,为了抓获丁,对与丁贩毒活动有直接关联的前女友己,也可以采取监听等技
术侦查措施。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264条)
(2)侦查人员可以组织丁辨认甲,但辨认混杂的人数错误。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本案中,侦
查人员将甲和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混杂在一起,辨认程序违法。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260条)
对于戊和己:
侦查人员讯问戊和已存在3处违法。
其一,侦查机关对戊和己不能使用传唤。传唤可以对当事人适用,对证人一般使用“通
知”。
其二,侦查机关一并询问戊和己不合法。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其三,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不能让己作为见证人。己系犯罪嫌疑人丁的前女友,还为
丁运输过少量毒品,这意味着己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见证人。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124条,《公安部规定》第194条)
对于庚和辛:
侦查人员做法违法。
庚和辛共同进行鉴定,两人具有独立地位,如果意见发生分歧,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分别
注明两人的不同意见。侦查人员选择两人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观点作为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251条)
考点15 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
定。(《高检规则》第365条第1款)
[复习注意]
法定不起诉
1.“没有犯罪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是并列关系,换言之,“没有犯罪事
实”,虽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但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不
(绝对不起诉)
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一个制度。
2.请特别注意一项制度:特别不追责(特别撤案/特别不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
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刑诉法》第18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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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在侦查阶段,出现上述“特别不追责”情形,需要撤销案件。具言之,犯罪嫌疑人自愿
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
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
法定不起诉
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188条第1款)
(绝对不起诉)
在起诉阶段,出现上述“特别不追责”情形,需要不起诉。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层
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起诉。此外,鉴于这种犯罪嫌疑人符合“是人才”的情况,可
以视为《刑诉法》第16条中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作出的不
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
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70条)
[复习注意]
酌定不起诉
1.做题时若看到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诉。若看到因“情节显著轻
(相对不起诉)
微”而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诉。
2.“犯罪情节轻微”的,本应起诉。除非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
度,方可相对不起诉
1.一般证据不足。
(1)2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1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1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
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67条)
证据不足
2.排非证据不足。
不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
(存疑不起诉)
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
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
则》第73条第1款)
[复习注意]
1.对于一般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经过2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
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因为不可能再有第3次补充侦查了。经过1次补充侦查后,检
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因为必要时,还可以第2次补充侦查。
2.存疑不诉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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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起诉的程序
上级批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
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检规则》第371条)
宣布生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高检规则》第376条第2款)
[复习注意]一般的决定,是作出即生效,但唯有不起诉决定书,是宣布之日生效
1.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委会调查的案件。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
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高检规则》第
365条第2款)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
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高检规则》第366条)
[复习注意]
1.对于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若发现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的(犯罪案件存
在,但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两步走:首先,既然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应当对其
程序倒流
法定不起诉;其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或者调查。
考点在于:
(1)必须以不起诉为前提,不能直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2)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目的是建议重新办案,不能建议撤销案件,因为案件真凶还
未抓到。
2.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发现具有法定不诉情形,这意味着案件已经不用再继续侦查了,已经
可以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了,因此直接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
撤销案件。
考点在于:
(1)负责捕诉的部门不能直接不起诉,必须将案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处理;
(2)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是建议撤销案件,而不是建议重新侦查
1.解除查冻扣。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处置2.无权没收财产。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
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高检规则》第375条)
[复习注意] 检察院有权解除查冻扣,但无权决定没收财产并上缴国库,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
关处理,一般是法院处理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检
检察意见察意见(《高检规则》第37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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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三)不起诉的救济
1.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要
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
2.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提请复
公安机关
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
不服
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公安部规定》第294条)
[复习注意]
1.只能先复议而后复核,复议向同级,复核向上一级。
2.规律: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相
同,都是先复议,再复核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诉法》
第180条)
被害人不服
[复习注意]
1.申诉、自诉没有顺序限制,可以“先申后自”,也可以“先自后申”,还可以“又申又自”。
2.被害人“又申又自”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
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高检规则》
第384条)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刑诉法》第181条)
被酌定
[复习注意]
不诉人不服1.只有被酌定不诉的人有权申诉,被法定不诉和被存疑不诉的人没有救济途径。
2.是向作出酌定不诉的检察院申诉,不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监委会不服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54
条第4款)
[模拟练习]
案例:甲因诈骗乙5万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甲的汽车1辆,
冻结涉案赃款5万元。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甲
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某县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后将案件重新移送某县检察院,某县检察院发现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需要
再补充侦查,经过检察长批准,对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某县公安机关经过1个月的重新侦
查,收集到了甲诈骗的新证据,向某县检察院申请复议,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某县检
察院经过审查发现,诈骗行为确实存在,但不是甲实施的,很有可能是甲的哥哥大甲实施的,
便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大甲重新侦查。同时,某县检察院将扣押的甲
的汽车解除扣押,将冻结的5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哥哥,对
不起诉决定不服,声称自己认罪,不是哥哥大甲干的,检察院应当起诉自己。乙也对不起诉
决定不服,认为案件折腾了半天没有给自己一个说法。2人先后向某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某
县公安机关依据某县检察院的建议对大甲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大甲认罪态度非常恳切,且大甲系某科研院所的一名高级工程师,
正在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有鉴于此,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某
县检察院对大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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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某县检察院对甲案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后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县公安机关向某县检察院申请复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3.某县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后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其财产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乙对某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6.某县检察院对大甲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要旨]
1.某县检察院的做法合法。
犯罪嫌疑人大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某县检察院需要
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某县检察院未报核准即作不起诉决
定是错误的。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182条)
某县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367条)
2.某县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
某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县公安机关经过1个月的侦查,重新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294条)
3.某县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
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移送检察院。此时,某县公安机关已经错过了“7日”的复议期限。某县公安机关只需要将
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可。
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诈骗事实并非甲所为的,应当先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365条)
4.某县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
首先,某县检察院解除扣押合法。某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
其次,某县检察院没收5万元涉案赃款不合法。某县检察院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不可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374条,第375条)
5.甲、乙的做法均不合法。
首先,甲的申诉不合法。被酌定不诉人不服,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其次,乙的申诉不合法。被害人乙对某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某县检察院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180条,第181条)
6.某县检察院对大甲不起诉错误。
再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大甲重新侦查。
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直接决定、执行,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
本案中,某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对甲作出的是法定不起诉,甲无权对
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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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6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受理案件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刑诉解释》第219条第2款)
审查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审查方式
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
决定开庭审判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2.被告人不在案的。(但是,对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
应当退检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审查处理
4.《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的
(《刑诉解释》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
补充材料
第219条)
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1.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
当以其自报的姓名依法受理。
依法受理2.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的,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
情况;前案因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
分案起诉
分案审判
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刑诉解释》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
第220条)
并案起诉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
审理
二、庭前会议
内容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召开条件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刑诉解释》第226条)。
[复习注意]
1.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不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是“可以”而非应当召开。但唯有一处例外,即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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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内容
依职权召开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启动方式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
依申请召开
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刑诉解释》第227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
持庭前会议。(《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第1款)
主持人
[复习注意]
1.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但不可主持庭前会议。
2.法官助理不可主持庭前会议
参加人员
控辩参加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办理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第2款)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
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
被告人参加
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庭前会
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第3、4款)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
会议地点
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有法警在场(《办理刑
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8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会议内容
7.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
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9.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
名单有异议;
10.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1.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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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内容
[复习注意]
1.调查事项: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应
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2.证据展示:法院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
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需要注意,虽然检察院可以出示证据,也
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参加,但仍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可展开调查并作处理。
3.制作笔录: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刑诉解释》第228条
第4款)
4.撤回证据和申请: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
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
会议内容
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规程》第16条)
5.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12条)
6.对申请回避的处理:(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鉴
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有关
人员回避;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检察人员回
避,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3)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
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得申请复议(《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
程》第13条)
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刑诉解释》
第231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
建议撤诉
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
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刑诉解释》第
232条)
三、庭审五步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
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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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
1.开庭地点
开庭审理主要在法院,但也可以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设置法庭
2.旁听禁止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刑诉解释》第223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
可以开庭审理。
3.被害人、辩护人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
开庭不到庭的处理
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刑诉解释》第225条)
[复习注意]被害人不来,可以接着审;辩护人不来,被告人同意的才能接着审。
被告人若是符合“盲精未、无死缺,申排非,应法援”,同意了也不能接着审
4.不公开审理,当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刑诉法》第188条第2款)
庭宣布原因
[复习注意]应当公开宣判
5.被告人着装与使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
用戒具
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刑诉解
释》第305条)
(二)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3)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4)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刑诉解释》
(5)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就
(6)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
[复习注意]
(1)关于发言和举证顺序,请掌握“先说后问,先控后辩,先言后物”。
①先说后问。在相互发问之前,应先由各方发表自身诉求。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被告人和被害人分别陈述等。
②先控后辩。这里的“控”是大控方,不仅包括公诉人,还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他们都发问完毕后,才
能由辩方发问。举证时,也是控方先举证、辩方质证,再由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③先言后物。控方举证时,先举示言词证据,再举示实物证据。辩方举证时,也先举示言词
证据,再举示实物证据(即按照“控言、控物、辩言、辩物”的顺序举证)
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刑诉解释》第240条)。
第241条)。
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刑诉解释》第242条第1款、第
1.一般发
3款)。
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
问规则
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刑诉解
释》第24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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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2)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
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刑诉解释》第269条)。
1.一般发
需要注意,侦查机关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公诉人在庭审时讯问同案被告人应
问规则
当分别进行。但法院在审理时讯问同案被告人不受此限制。
(3)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
庭审(《刑诉解释》第224条)
(1)依申请: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
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刑诉解释》第246条、
第247条)
(2)依职权: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
2.一般出
者其他人员出庭。(《刑诉解释》第251条)
庭规则
[复习注意]
(1)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均需法庭审查“必要性”。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对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公检法,谁通知证
人作证,谁来补助。
(3)证人(包括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等措施保障其安全。请注意,不包括“见证人”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①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1)可以不出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庭的情形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刑诉解释》第253条)
[复习注意]
只是可以不出庭作证,但不可豁免作证义务,仍需通过视频等其他方式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
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
3.证人调
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查规则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刑诉法》第193条)
(2)证人拒不
[复习注意]
①强制证人到庭需要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对证人不能拘传或者传唤。
到庭的后果
强制证人出庭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刑诉解释》
第255条)。
②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是豁免不被强制到庭,不是豁免作证义务。
③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是“被害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除外。
④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包括兄弟姐妹,对兄弟姐妹仍然可以
强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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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YLAN DONGH EDUCAnoN
续表
⑤对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得强制到庭。
(2)证人拒不⑥对证人的司法拘留时间是最长10日,对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司法拘
到庭的后果
留时间是最长15日。
⑦被处罚人对司法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注意不是向
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
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
3.证人调
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刑诉解释》第259条)。
查规则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参照
(3)询问证人
适用(《刑诉解释》第260条)。
规则
[复习注意]
①证人出庭后:证人先说——提请方发问——对方发问。
②询问证人:a.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b.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c.不得威胁证人;d.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
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的讯问、发问同样适用(《刑诉解释》第261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鉴定人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
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刑诉解释》第99条)。
[复习注意]
①鉴定人经法院通知不到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虽然鉴定人由于
不能抗拒原因或者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但延期审理的目
的有二:一是等鉴定人到庭;二是更换鉴定人重新鉴定。换言之,鉴定人不
(1)鉴定人拒
到庭的,鉴定意见最终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不出庭的后果
②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原因或者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注
意不是中止审理。
③并非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就作废。关键要看法官有没有通知其出庭。
若法官通知其出庭,必然是对鉴定意见产生了质疑,若鉴定人拒不到庭,鉴
4.鉴定人
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譬如,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
调查规则
一份鉴定意见。辩护人称,该鉴定人已于一周前因病去世,不可能出席法
庭,申请法庭排除该鉴定意见,辩护人的申请是否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错
误。如果经过审查,法庭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可以将之作为定案根据
(2)申请有专门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
知识的人出庭
增加人数(《刑诉解释》第250条第2款)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
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
(3)申请重新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鉴定
[复习注意]
①申请重新鉴定的主体:当事人及代理人。
②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需要审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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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
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
(1)控辩双方
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
“证据偷袭”
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刑诉解释》第272条)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
(2)法庭调取
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
的证据也应
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
质证
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271条第2款)
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
(3)单独质证
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刑诉解释》第268条第1款)。
[复习注意]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
交(《刑诉解释》第270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
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
5.其他调
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刑诉解释》第274条)。
查规则
(4)补充侦查
[复习注意]
①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补充侦查,特定情况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
查。但是,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不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
②检察院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法院是“可以”同意,不是“应当”同意。
可以把握一个规律,法院独立审判,对于检察院的建议,法院均可自由裁
量,而非应当服从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
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
时间内移送。
(5)发现新量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
刑证据的处理
侦查(《刑诉解释》第277条)。
[命题角度]注意上面两段话的区别:
①法庭发现缺失量刑情节的,应当通知移送;
②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补侦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6)被告人当
依法作出裁判。(《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9条)
庭认罪认罚
[复习注意]
①认罪认罚适用于各诉讼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仍可从宽量刑。
②当庭认罪认罚,无需中断庭审,不用休庭,法院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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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ouw zow rDucanoN
(三)法庭辩论
1.一般辩论规则
(1)辩论顺序:先控后辩。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
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刑诉解释》第285条)
(2)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请注
意,检察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的是“起诉书”,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读的是“公诉意见”(公
诉词)。
(3)程序具有可回调性:若发现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可以从法庭辩论回调至法庭调查。
2.量刑建议与审查
(1)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怎么提)。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认罪认罚应当提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提出量刑建议
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③提出量刑建议所
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5条)
从业禁止可建议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量刑程序若干意见》
第4条第2款)
①数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数罪共犯分别提
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②共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
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8条)
①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
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
是否需要建议书
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②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
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9条)
(2)法院审查量刑建议(怎么判)。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
是否采纳法院定
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
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23条)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
②量刑说理主要包括:a.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b.是否采纳公诉
量刑说理是必须
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
由;c.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③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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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1.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
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
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应当制止。(《刑诉解释》第287条)
2.程序具有可回调性: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
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
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刑诉解释》第288条)
(五)评议和宣判
评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
1.宣判前撤诉的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刑诉解释》第296条)
[复习注意]
处理
(1)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需要法院审查决定。
(2)撤回起诉的最晚时间点是“宣告判决前”
(1)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
2.宣判前更换审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判人员
(2)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
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
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刑诉解释》第301条)
(1)对检察院来说。
宣判
①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
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
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
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高检规则》第423条)
3.宣判前变更、
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
追加、补充起诉
出。(《高检规则》第426条)
(2)对法院来说。
①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
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
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
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刑诉解释》
第2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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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oruN zioNGH EDUCAnow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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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
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
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刑诉解释》第297条)
[复习注意]
(1)注意变更起诉与补充或者追加起诉的区别:
3.宣判前变更、
变更起诉:起诉A罪,变起诉B罪。
追加、补充起诉
补充或者追加起诉:起诉A人或者A罪,变起诉A人+B人或者A罪+B罪。
(2)补充同一罪名的同一事实不属于补充起诉,而属于补充说明。譬如,大俊涉
嫌盗窃罪,盗窃了大漂亮一个包包和5万元现金。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补充被
盗的包包为香奈儿牌,价值5万元。公诉人的这一补充属于补充说明,不属于补
充起诉。
(3)判决宣告后,不能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
(4)变更、补充、追加起诉属于检察院的职权,由检察院决定,无需经过法院同意
4.宣判时,被告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
人必须到庭
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刑诉解释》第304条第2款)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
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
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
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
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
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宣判的情形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
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
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
定终止审理;
(9)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10)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
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刑诉解释》第29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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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复习注意]
(1)我国刑事判决一共分3种: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未
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5.宣判的情形
(2)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判决不负
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又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当直接判决无罪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
宣判6.判决书说理
者不予采纳的理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
简化(《刑诉解释》第300条)
(1)宣判形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7.公开宣判与(2)宣判方式与时间: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
送达
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
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
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刑诉解释》第302条)
四、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要点释义]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
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当庭确定的,应公开宣布下次
开庭的时间。当庭不能确定的,可以另行确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
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重点法条]
《刑诉法》第20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205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206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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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rLAN DoN ucanow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314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
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复习注意]
一般而言,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主要有5个区别:(熟悉即可)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
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
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
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4.是否计入审限不同。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计入审理期
限,但有两种情形不计入:第一,审判阶段检察院因补侦而导致延期审理的,补侦完毕重新
诉至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可见因补侦而延期审理的时间计入审限没有意义;第二,
因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而延期审理的,该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5.适用方式不同。延期审理用“决定”,中止审理用“裁定”。
[模拟练习]
案例:甲故意伤害乙,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在开庭前经过审查发
现,甲于2天前从看守所脱逃,遂对甲裁定中止审理。1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某县法院
决定重新审理。因甲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某县法院决定立即召开庭前会议,通知公诉人、
甲的辩护律师丙参加。甲要求参加庭前会议,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不予准许。在庭前会议中,
丙向法庭提交了甲遭受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经过调
查,法庭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决定排除甲的三次供述。
3天后,法庭开庭审理,法庭发现公诉人、被害人乙、被告人甲均已到庭,辩护人丙却
没有按时到庭,法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丙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在征求公诉人意见后继
续审理。法庭调查开始后丙才到庭,公诉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甲后,法庭安排
丙就一些细节问题对甲进行了补充发问。
公诉人提请法庭通知案件的目击证人丁(甲的姐姐)出庭作证,法庭通知丁后,丁无正
当理由拒不出庭,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对丁强制到庭。丁到庭后态度恶劣,拒不作
证,法庭认为情节严重,对丁处1000元罚款。
对于乙受到的伤害,法庭通知鉴定人戊出庭说明情况,但戊因车祸目前在医院手术无法
出庭,法庭裁定中止审理,重新更换鉴定人进行鉴定。1个月后,法庭重新开庭审理,法庭
将自己在这1个月中依职权调取的目击证人己的证言出示于法庭,证明甲伤害乙时乙没有反
抗。鉴于该证据系法院依职权调取,法庭没有组织控辩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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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授课精要
在审理过程中,某县公安机关对甲的脱逃行为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
县检察院以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向某县法院变更起诉,并建议法庭对甲在7年以上、8
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甲对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罪、脱逃罪没有异议,且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
议,认罪认罚。但法院认为,甲曾经有脱逃行为,性质恶劣,不足以从宽处罚,因此一审判
处甲有期徒刑10年。甲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本案关于甲
的年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经过重审发现,
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15周岁,实施脱逃行为时差两天不到16周岁,遂依法判决甲无罪。
问题:
1.某县法院对甲裁定中止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为什么?
3.某县法院在丙不到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4.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发问后,法庭安排丙进行补充发问是否合法?为什么?
5.法庭对丁的处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6.戊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法庭裁定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7.法庭对己的证言没有组织质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8.某县检察院对甲变更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9.某县法院一审判处甲有期徒刑10年是否正确?为什么?
10.某县法院最后判处甲无罪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要旨]
1.对甲裁定中止审理不正确。
法庭调查时的发问规则是先控方,再辩方。公诉人发问完毕后,作为控方的被害人、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补充发问,待控方发问完毕,辩护人一方才可以对被告人发问。本案
某县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的庭前审查阶段发现被告人甲已脱逃,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检察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219条)
2.庭前会议程序存在三处明显违法:
其一,某县法院决定立即召开庭前会议错误。被告人甲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并非必
其二,不准许甲参加庭前会议错误。甲申请参加庭前会议,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其三,某县法院调查后排除证据的做法错误。庭前会议中可以对甲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参考法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2条,第4条,第11条)
3.某县法院在丙不到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不合法。
辩护律师丙未到庭,法院应当征求被告人甲的同意,甲同意的,法院才可以继续开庭审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225条)
4.法庭安排丙进行补充发问不合法。
院,而非裁定中止审理。
须召开庭前会议,法院需要审查甲是否提出了遭受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若甲无法提供
某县法院应当通知甲到场。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能调查证据,更不能作出是否排除证据的决定。
理。因此,法院没有征求甲的意见,仅征求了公诉人的意见便继续开庭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可以不召开庭前会议。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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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甲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应当判决甲
不负刑事责任,而非对甲宣告无罪。
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甲发问后,被害人乙也可以对甲补充发问,在公诉人和乙发问完毕后,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242条)
5.首先,法庭强制丁出庭合法。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
其次,法院对丁处以1000元罚款不合法。法院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进行训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193条)
6.法庭裁定中止审理不合法。
法庭才可安排辩护人丙向甲发问。
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案中,证人丁是甲的姐姐,无正当
诫或者司法拘留,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理由拒不到庭的,某县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鉴定人戊因车祸就医无法出庭,属于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情形,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99条)
7.法庭对己的证言没有组织质证不合法。
证人己的证言即便是法院依职权调取,也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271条)
8.某县检察院对甲变更起诉不正确。
理而非裁定中止审理。
案例中也没有说明法庭于庭外征求过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此己的证言应当经过质证程序。
某县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甲除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涉嫌脱逃罪,甲属于具有漏罪需要追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423条)
9.某县法院一审判处甲有期徒刑10年正确。
某县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某县法院可以告知某县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参考法规:《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23条)
10.某县法院判处甲无罪错误。
加、补充起诉,对甲不属于变更起诉。
也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裁判。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295条)
考点17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
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重点法条]
《刑诉法》第23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72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复习注意]
1.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
求,没有例外。
2.有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
(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
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
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上述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
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刑诉解
释》第403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
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
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
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
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
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刑诉解释》第401条)
(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
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刑诉解释》第402条)
[模拟练习]
案例:甲因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某县法院一审判处甲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判处甲4年有期徒刑。甲不服
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
某县法院重审,某县法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发现甲还涉嫌诈骗,便以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判处甲有
期徒刑6年。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发现,甲涉嫌的故意伤害罪没有问题,盗
窃罪应当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诈骗罪应当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某市中级法院遂作
出改判,以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甲4年有期徒刑。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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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某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某县法院重审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2.某县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3.假设某县法院重新一审的裁判合法,甲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改判是否违背
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解析要旨]
1.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某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权将案件发回某县法院
重审。某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并非让下级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罚,因而不违背上诉不加
刑原则。
某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某县法院后,某县法院发现被告人甲有新的诈骗事实,但某县
检察院并未对此补充起诉,依据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某县法院不能主动就新发现的诈骗事
实进行审理并加重甲的刑罚。
某市中级法院虽然将盗窃罪调整为有期徒刑1年,将诈骗罪调整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但却将总和刑期由6年改为4年,法院裁判没有对被告人甲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
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某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01条)
考点18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236条)
2.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03条)
3.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1.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2.应当开庭审理。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刑诉法》第234条第1款)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
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复习注意]
审理方式
(1)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
庭审理。(《刑诉解释》第393条第2款)
(2)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
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参加第二审程序。但是,若其要求出庭的,应当
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刑诉解释》第399条)
3.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违反
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刑诉解释》第394条)
[复习注意]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刑诉解释》第400条)
74
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审理地点
(《刑诉法》第234条第3款)
[复习注意] 第二审程序可以在三个地方审理:第二审法院所在地,案发地法院,原审地法院
1.审理步骤:原则上按一审程序进行,即也需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
后陈述,评议宣判。
[复习注意]但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譬如,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审
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
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
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检察院派员。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
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诉法》第23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
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解释》第396条)
审理程序
(2)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
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刑诉解释》第397条第2款)
[复习注意]
(1)第二审法院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或者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前提是,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若
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法院无需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也无需派员。
(2)一般来说,应当由与第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但是,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
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最高检察院或者上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员出席下级检
察院抗诉案件的庭审活动
3.查阅新证据。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
摘抄或者复制(《刑诉解释》第395条)
1.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委托辩护
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诉解释》第392条)
[复习注意]简单总结就是,被告人既可以沿用第一审时的辩护人,也可以另请。共同犯罪
中,没有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
分予以纠正。(《刑诉解释》第407条)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
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民二审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刑诉解释》第408条)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
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
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2)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
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刑诉解释》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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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3.当事人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刑诉解释》第
411条)
第二审
[复习注意]
自诉
1.注意调解与和解结案的不同处理方式:
调解—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和解—一审裁判裁定撤销。
2.自诉人对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处理:(《刑诉法》第236条第1款)
1.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发回。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可改判,可发回。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复习注意]
1.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没有错误,应当改判。若事实有错误,不可改判。
2.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就是发回重审。但是若能查清事实的,应当
审理后
改判。换言之,能查清事实的,不能发回,只能改判。
的处理
3.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
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236条第2款)
换言之,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发回的次数仅限一次。若案件再次因
上诉或者抗诉来到二审法院,法院只能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不能再发回重审。但是,发
回的次数仅限一次,也仅限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的情况。若二审
法院以“违反程序”等原因发回重审,则不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4.本知识点容易和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结合考查。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
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换
言之,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没有按法定期限送达文书,或者没有询
问诉讼参与人是合法的,第二审法院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5.注意第二审对多名被告人的分案与并案处理。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
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
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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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代为宣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判、送达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刑诉
解释》第413条)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情形
审限
之一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2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诉法》第243条)
生效时间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刑诉解释》第413
条第3款)
[模拟练习]
案例:甲乙因共同杀害丙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经过审理,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甲死
刑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乙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甲服判,乙不
服上诉,认为自己仅帮助甲购买了杀害丙用的匕首和绳子,判刑3年量刑过重,且附带民事
赔偿5万元过多。某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因甲没有上诉,某省高级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某省检察院派员出席省高院的书面审理程序进行监督,省高院经过审理发现,
案件事实清楚,但是判处乙3年明显过重,于是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法院
经过审理,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乙有期徒刑2年,附带民事赔偿5
万元。乙对刑事部分服判,但认为赔偿5万元过重再次提出上诉。某省高级法院开庭进行二
审,甲表示想出庭听听乙有没有诬陷自己,某省高级法院认为甲的事实清楚且已服判,没有
同意甲的出庭请求。经过审理,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对乙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没有问题,
但刑事部分确有错误,而此时刑事部分的裁判已经生效,某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刑事部分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对民事部分维持了原判。
问题:
1.某省高级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省检察院派员出席省高院的书面审理程序进行监督是否正确?为什么?
3.某省高级法院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合法?为什么?
4.某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时,没有同意甲的出庭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5.某省高级法院对乙的刑事部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对民事部分维持原判的做法是
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要旨]
1.书面审理不正确。
本案中,被告人甲乙系共同犯罪,甲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没有上诉,乙一审被判处
有期徒刑3年提出上诉,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查清案件事实,只要启动了二审程序,某省高
级法院应当开庭进行第二审。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393条第2款)
2.某省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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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同级检察院才会派员出庭。本案中,某省高级法院二审不开庭
审理,此时某省检察院不应当派员参与。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396条,第397条)
3.发回重审不合法。
省高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但是判处被告人乙3年明显过重,这属于定性准确、
量刑不当的情形,应当改判,而非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236条)
4.没有同意甲的出庭请求不正确。
某市中级法院同案审理被告人甲和乙,一审宣判后,虽然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对
甲提出抗诉,但甲要求出席二审庭审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某省高
级法院应当准许。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399条)
5.某省高级法院的做法不合法。
某省高级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乙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没有问题,但刑事部
分确有错误,而此时刑事部分的裁判已经生效,某省高级法院应当对本案刑事部分启动审判
监督程序,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起审理,作出裁判。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09条)
考点19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一)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
[重点法条]
《刑诉解释》第4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
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复习注意]请重点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处理的“三二一”:
1.事实不清,发回;
三个发回
2.新的事实,发回;
3.违反程序,发回
两个核准
1.直接核准:全都正确,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一个可改可回
可改可回: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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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二)发回重审的处理
[重点法条]
《刑诉解释》第430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
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
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
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解释》第431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
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432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
(新事实、不该死)除外。
[复习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2.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3.发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只能提审,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发回复核法院,复核
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4.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处死立执或者死缓,上一级法院只能维持、改判或者核准,
除因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外,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三)听取辩护意见
[重点法条]
《刑诉解释》第434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复习注意]辩护律师如果没有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无需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四)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
1.最高院找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
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
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1款)
2.高院送达应告知: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
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
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随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2条)
3.刑辩三年有经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
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
行)》第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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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练习]
案例:甲乙因共同杀害丙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经过审理,某市中级法院判处甲死刑立
即执行,乙死刑缓期2年执行。甲乙不服提出上诉,某市检察院对甲提出抗诉,认为对甲量
刑过重。某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改判甲死刑缓期2年执行,乙死刑立即执行。某省高级法
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发现,甲乙杀害丙的事实没有问
题,对甲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有问题,但对乙也应当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最高人民
法院将案件全案发回某省高级法院重审。某省高级法院由原审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
改判甲无期徒刑,乙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题:
1.某市检察院抗诉后,某省高级法院的改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省高级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甲、乙的裁判是否均未生效?为什么?
3.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将全案发回重审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某省高级法院改判甲无期徒刑,乙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
合法?为什么?
5.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某省高级法院由原审合议庭进行审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要旨]
1.改判不合法。
本案中,被告人甲乙共同犯罪,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某市检察院只对甲提出
抗诉,没有对乙提出抗诉,某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不可加重乙的刑罚。即改判甲死刑缓期2
年执行正确,改判乙死刑立即执行错误。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02条)
2.首先,甲的裁判已生效。某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改判被告人甲死刑缓期2年执行,
该二审裁判即可视为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裁判,因此甲案在某省高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乙的裁判未生效。某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被告人乙死刑立即执行,此时乙案并不
生效,还需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248条,第246条)
3.将全案发回重审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省高级法院认定被告人甲乙犯罪事实正确,只是对乙不应当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申言之,某省高级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明显错误,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的,某省高级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32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发现,被告人甲乙犯罪事实清楚,但对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29条)
4.首先,改判甲无期徒刑不合法。被告人甲的裁判已经在某省高级法院生效。某省高级法
其次,改判乙死刑缓期2年执行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某
5.某省高级法院由原审合议庭进行审理合法。
不合适,鉴于甲乙系共同犯罪,关系紧密,可以将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院想要改变甲的裁判,应当对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而不能直接改判减轻甲的刑罚。
省高级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提审并改判被告人乙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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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考点20 审判监督程序
一、申诉制度
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委托)律师(代为)(《刑诉解释》第451条)
对象
生效裁判
接受
机关法、检
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法》第252条)
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法定5.认定罪名错误的;
理由6.量刑明显不当的;
7.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8.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刑诉解释》第457条)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先软后硬)
1.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高检规则》第
593条第1款)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
以直接受理。(《高检规则》第593条第2款)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
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高检规则》第593条第3款)
程序(4)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
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
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高检规则》第594条)
(5)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
报请检察长决定。(《高检规则》第595条第1款)
(6)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
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高检规则》第595条第2款)
(7)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检规则》第595条第3款)
(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检规则》第595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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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2.向法院申诉的程序。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
(3)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
(4)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复习注意]
法院对申诉的受理与不予受理:
程序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2.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
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诉解释》第453条第1款)
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
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刑诉解释》第453条第3款)
(《刑诉解释》第455条)
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第10条)
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
查处理。(《刑诉解释》第453条第2款)
判(《刑诉解释》第459条)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重点法条]
《刑诉法》第254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
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
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口诀]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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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三、再审具体程序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错了,可提审,可指令下级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刑诉解释》第461条第1款)
2.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
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
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刑诉
解释》第461条第2款)
3.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庭。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诉解释》第466条第1款)
[复习注意] 原审法院原则上不能再审,但也可以由其再审。若由其再审,应当另行更换合议庭
1.原则上不全面审查。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
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刑诉解释》第
465条)
2.再审适用程序。(《刑诉解释》第466条第2款)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抗诉。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
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复习注意]
(1)再审适用原审程序。原审一审,还用一审。二审、提审,全用二审。
基本
(2)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
程序
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检规则》第599条)
3.开庭审理的,检察官应当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检规则》第595条第4款)
4.是否制作再审决定书。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刑诉解释》第464条)
[复习注意]二审时没有二审决定书这种说法
5.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刑诉法》第257条第1款)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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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6.再审时发现漏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
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刑诉解释》
第467条)
7.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
基本
程序
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刑诉解释》第468条)
8.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
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469条)
[复习注意]
(1)共同犯罪中,没有被针对的原审被告人,不能被加重刑罚。
(2)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但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
1.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但被告人(1)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2)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
原审
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效力
3.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刑诉解释》第464条)
[复习注意]
1.申诉绝对不能中止生效裁判的执行。
2.启动再审,原则上也不能中止生效裁判的执行,除非认为被告人可能“改判无罪”或者“刑期届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
审判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258条第1款)
期限[复习注意]再审,不论按第一审程序审理还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审限不套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
的审限
1.维持原判。(《刑诉解释》第472条第1款)
(1)直接裁定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裁定纠正或更正后维持原判:
①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
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
审理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刑诉解释》第473条)
结果2.应当改判。(《刑诉解释》第472条第1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3.改判或者发回。(《刑诉解释》第472条第1款)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
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宣告无罪。(《刑诉解释》第472条第2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
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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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练习]
案例:李四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四不服上诉,某市中级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李四服刑期间不停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问题:
1.若某省高级法院发现本案确有错误,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为什么?
2.若某省高级法院发现本案确有错误,可否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为什么?
3.若由某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原审合议庭必须更换吗?为什么?
4.若由某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是否应当暂停原裁判的执行?为什么?
[解析要旨]
1.某省高级法院可以直接启动再审提审本案。
某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一般不能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但若原审被告人李四可能会
被改判无罪,或者减轻李四刑罚后导致其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作为上级法院的某省高级法院,发现下级的某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启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61条)
2.可以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某省高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一般不应指定某市中级法院再审,但如果认为由某市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61条)
3.原审合议庭应当更换。
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自己提审。
中级法院再审更为适宜的,出于方便和效率的考虑,也可以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
某市中级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若由其启动再审,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应当另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66条)
4.不一定要暂停原裁判的执行。
行组成合议庭。
(参考法规:《刑诉解释》第464条)
考点21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一、一般制度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
严格限制
2.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
适用逮捕
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复习注意]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
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刑诉解释》第55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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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也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
第280、281条)
(2)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
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公安部规定》第325条)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
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
应当讯问、
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公安部规定》第326条第2款)
听取
(2)检察机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询问应当
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高检规则》第465条第6款)
(3)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
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刑诉解释》第556条第2款)
(4)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包括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包括未
成年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
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心
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刑诉解释》第569条)
[复习注意]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原则上只询问一次。注意,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没有次数限制
1.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
法》第281条第1款)
2.合适成年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
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同
样适用(《刑诉法》第281条第1、5款)
合适成年
3.合适成年人不能代行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
人制度
(1)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
行使。
(2)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到场权、知情权、异
议权等(《高检规则》第468条第4款)
4.合适成年人更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高检规则》第465条
第3款)
[复习注意]如果准许未成年人拒绝合适成年人,则必须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简言
之,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必须保证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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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5.合适成年人的职责。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阅读或者向其宣
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确认(《高检规则》第465条第4款)
合适成年
6.合适成年人可以成为保证人。
人制度
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
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刑诉解释》第554条)
7.开庭前和休庭时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
会见(《刑诉解释》第570条)
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
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检察院、辩护人、法院均可委托有关组织制作,作为办
案和教育的参考。
可制作社会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刑
调查报告
诉解释》第575条第2款)
[复习注意]
1.社会调查报告,检察院、辩护人、法院均可委托相关部门制作。
2.社会调查报告是“可以”制作,不是“应当”制作。
3.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仅供参考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刑诉法》第281条第3款)
女性特殊
[复习注意]讯问“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必须是讯问
“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
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
告知义务听取、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高检规则》第467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
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
认罪认罚
是否签署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高检规则》第468条第1款)
[复习注意]盲聋哑、精神病的,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
认罪认罚
人的,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共
具结书
同在场
不签署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
影响从宽署具结书的,不影响从宽处理(《高检规则》第468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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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1.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
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未成年人案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件审判组织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3.视情况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
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刑诉解释》第550条)
陪审员抽取
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关心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刑诉解释》第549条第2款)
1.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564条)
法律援助
2.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刑诉解释》第565条)
[复习注意] 法院帮助被害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
师提供代理服务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不公开审理
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诉法》第285条)
[复习注意]学校和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不违反不公
开审理的规定,不属于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适用简易程
序应当征得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
同意
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刑诉解释》第566条)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法庭
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刑诉法》第281条第4款、《刑诉解释》第577条)
补充陈述
[复习注意]
1.法定代理人只能补充陈述,不能代替陈述。
2.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补充陈述,辩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行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
批评教育
行法治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对未
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
挽救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刑诉解释》第576条第1、2款)
人民法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
司法建议
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刑诉解释》第560条)
[复习注意]注意,不是向个人提出,不是向未尽责任的爸爸、妈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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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二、附条件不起诉
1.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刑诉法》第282条第1款)
(1)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2)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第4章)、侵犯财产权利(第5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第6章)的犯罪;
(3)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符合起诉条件;
(5)但有悔罪表现的;
适用条件
2.附条件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而非“应当”不起诉。
3.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高检规则》第469条第2款)
[复习注意]
1.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而非“听从”公安机关、被害人
的意见。换言之,公安机关、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妨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
用附条件不起诉。
2.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
释放或者变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
更强制措施
[复习注意]
1.在押的(拘留、逮捕),才谈得上释放。若没有在押(取保、监居),谈不上释放。
2.注意不是仅能释放,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
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
(1)对附条件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不起诉决定有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65条的规定(法定
异议
不诉)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470条第1款)
②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1.犯罪嫌
决定(《高检规则》第470条第3款)
疑人有异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
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
对附条件不
起诉有异议
(2)对条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
考验期有异议
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
当进行释法说理。(《高检规则》第470条第2款)
[复习注意]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
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不能因此提起公诉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经过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
2.被害人有定,被害人不服的,只能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全国人
异议
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现第282条)第2
款的解释》)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复议的处
有异议
理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部规定》第3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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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FANGYAN DONGE EDCAnoN
续表
1.检察机关。
2.迁居考察。
考察机关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
[复习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迁居的,仍由迁出地检察院负责考察,迁入地检察院只能协助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
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
2.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5条第3款)
3.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定》第40条第2款)
4.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考验期限
报请检察长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高检规则》
第477条)
[复习注意]
1.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是“宣布”之日起算,而是“作出”之日起算。
2.考验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指的是在法定期限范围内缩短或者延长,即最短不能短于6
个月,最长不能长于1年。
3.注意和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的处理不同。检察院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
当听取被害人及公安机关的意见。但考验期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
害人意见,此时无需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应守义务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比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提供公益劳动;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
教育等)(《高检规则》第475、476条)
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诉
提起公诉:
1.新罪漏罪
2.违规严重(《刑诉法》第284条第1款)
考验结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这些情形,考验期满
的,经过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
不诉
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刑诉法》第284条第2款,《高检
规则》第477条第2款)
[命题角度]注意,最终的不起诉不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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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三、犯罪记录封存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
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也包括不予刑事处罚、不追
犯罪记录含义
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
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
法》第2条,第3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将《不起诉决
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送达同级公安机关,同级
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关于未成年
检察院封存对象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12条,《高检规则》第486条)
[复习注意]
这里的“不起诉”是指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
1.有罪判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
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请注意,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
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
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封存的实施办法》第4条)
法院封存对象
2.无罪判决:未成年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对涉罪记录予以
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经人民法院同意,
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7条)
[复习注意]
1.我国是犯罪记录封存,不是犯罪记录销毁。
2.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
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刑诉解释》第557条第2款)
1.入伍就业免报告: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
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
2.再次犯罪应报告: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
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情况,不得回避、隐瞒(《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
存的实施办法》第9条)
1.不得对接网络平台: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
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
应当保密
平台提供或对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10条)
2.不得向外界披露信息: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
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
适成年人等,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
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关于未成年
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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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ANaYLAN DOMODE EDucAnow
续表
开具无犯罪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
记录证明
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
施办法》第15条)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
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等,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
司法机关查询
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有/
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法不许可查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查询单位出具不许可查询
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16条)
[模拟练习]
案例:家住A县的甲(18周岁,无业,女)和乙(17周岁,高中生,男),2018年2
月20日涉嫌诈骗丙被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县公安机关对甲、乙报请A县检察院批准
逮捕,A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可以被批捕,但乙是未成年人不能适用逮捕措施,便对
乙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甲逮捕送A县看守所羁押,对乙适用取保候审。A县公安机关指
派两名男性侦查人员讯问甲,得知本案乙是主谋,甲只是为乙购买了一些犯罪工具。A县公
安机关在乙的父亲在场的情况下讯问了乙,了解到甲乙系男女朋友,乙带领甲一同实施诈骗
行为。案件侦查终结后,2018年4月1日,A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A县检察院传唤乙进行讯问,并通知乙的父母到场,但乙的父母已去外地打工无法返回,A
县检察院便通知了乙的班主任到场。乙说他最害怕班主任了,希望换一位老师在场,A县检
察院没有同意。A县检察院考虑到乙马上要参加高考,认罪态度诚恳又积极退赔,便对乙决
定附条件不起诉,并封存乙的相关记录。丙得知后表示不服,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打
算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便收集好证据向 A县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
A县检察院为乙设置了6个月的考验期,乙的父母认为乙不方便在当地学校继续读书了,经
过A县检察院批准将乙转学至B县高中。A县检察院随之将乙转交B县检察院负责考察。在
考验期间,乙未经许可多次和同学去外地旅游,情节严重,B县检察院将乙交还A县检察院。
2018年8月20日,A县检察院将甲乙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因甲乙系共同犯罪,A县法院决
定对甲乙一并审理,经过审理,甲乙分别作最后陈述,乙陈述后,乙的班主任就乙的表现进
行了补充陈述。A县法院休庭后进行了宣判。
问题:
1.A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乙是否正确?为什么?
2. A县公安机关指派两名男性侦查人员讯问甲是否合法?为什么?
3. A县检察院在乙的班主任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是否合法?为什么?
4.乙希望换一位老师在场,A县检察院没有同意是否合法?为什么?
5. A县检察院对乙附条件不起诉后封存乙的相关记录是否正确?为什么?
6.A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丙的自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7.B县检察院可否负责考察乙?为什么?
8.乙最后陈述后,乙的班主任是否有权补充陈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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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解析要旨]
1.不批准逮捕乙的理由不正确。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本案中,乙的班主任不是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权补充陈述。
(参考法规:《刑诉法》第281条)
A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乙是未成年人,不是不能适用逮捕措施,而是应当严格限制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327条)
2.A县公安机关的做法合法。
适用。因此A县检察院以乙是未成年人不能适用逮捕措施而不批准逮捕是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甲虽为女性,但是成年人,A县公安机关讯问时无需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
(参考法规:《公安部规定》第324条)
3.A县检察院的做法合法。
A县检察院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乙的父母到场,但乙的父母已去外地打工无法返回,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465条)
4. A县检察院没有同意合法。
因此由两名男性侦查人员进行审讯符合法律规定。
A县检察院找到乙的班主任,此时乙的班主任作为合适成年人,可以在讯问乙时在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乙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希望换一位老师在场,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465条)
5. A县检察院封存乙的相关记录不正确。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这里的
(参考法规:《高检规则》第486条)
6. A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丙的自诉正确。
被害人丙对A县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犯罪嫌
(参考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现第282
7.B县检察院不可负责考察乙。
A县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准许。认为理由不正当的,不予准许。简
“不起诉决定”指的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但不包含附条件不起诉。本
疑人的合法权益,丙只能向A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向A县法院提起自诉。
条)第2款的解释》)
言之,是否同意更换合适成年人,A县检察院拥有裁量权,是“可以”而非“应当”准许。
案中,A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乙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应当对乙进行考验以决定
是否起诉,此时还不能封存相关记录。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乙的考察机关是A县检察院,即使乙迁居至B县读书,仍应当由作出
(参考法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
8.乙最后陈述后,乙的班主任无权补充陈述。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A县检察院负责考察,B县检察院可以进行协助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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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2 《监察法》特色规定
一、立案、调查程序
1.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
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程序
3.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
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法》第42条)
[复习注意]
1.监察机关是否立案,无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2.与《刑诉法》中的侦查不同,监察机关公开办案,会向社会及家属宣告
1.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
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监察法》
第43条第2款)
2.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
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监察法》第43条第
3款)
3.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
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
依法调查
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监察法》第44条第1款)
4.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
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监察法》第45条)
5.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
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
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监察法》第50条第3款)
[复习注意]
1.监察机关采取各项监察措施,均需持证,不可以无证先行执行。
2.谈话、讯问的具体时间与时长没有明确规定。
3.监察机关调查阶段,被调查人无权委托辩护人,也不存在法律援助
1.集体审议:
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
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监察法》第51条)
调查终结
2.从宽建议:
(与检察院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
审查起诉
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程序衔接)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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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精要
续表
3.先行拘留: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
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高检规则》
第142条)
4.补充调查:
调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
(与检察院
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监
审查起诉
察法》第54条第3款)
程序衔接) 5.不服救济: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54条第4款)
[复习注意]
1.监察机关办案,也需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2.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领导人员集体研究;(2)报上一级监察
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
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
与没收程
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序衔接
(《监察法》第55条)
[复习注意]
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监察机关无需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
调查并作出结论
二、监察强制措施
包括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四项措施。
1.适用情形
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监察法》第21条)
2.批准主体采取强制到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监
察法》第46条第1款)
强制到案
3.执行主体
监察机关执行,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监察法》第49条第1款)
适用时间: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
4.时间期限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
变相拘禁被调查人(《监察法》第4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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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
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1)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即不具有需要留置的情形)
(2)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1.适用情形
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
施的;
(4)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
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2.批准主体采取责令候查,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监察法》第46条第1款)
责令候查
3.执行主体监察机关执行,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监察法》第49条第1款)
4.时间期限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察法》第46条第3款)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
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5.应守义务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
报告;
(3)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6.措施变更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监察法》
第23条第3款)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
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1.适用情形(2)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
题的人员;
(3)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
管护
时(《监察法》第25条)
2.批准主体采取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监察法》第46条第1款)
3.执行主体监察机关执行,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监察法》第49条第1款)
4.时间期限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监察法》第46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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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采取管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
5.情况通知
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
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法》第50条第1款)
被管护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申请变更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
由(《监察法》第50条第2款)
管护
被管护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
7.折抵刑期
管护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监察法》第50条第4款)
[复习注意]
1.管护的地点为留置场所。
2.管护期限不同于刑事拘留的最长37日,管护最长10日(7+3)。
3.管护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调查的除外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
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1.适用情形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采
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法》第24条)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留置
2.批准主体(2)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
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法》第47条)
3.执行主体
监察机关执行,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监察法》第49条第1款)
(1)一般期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
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报批(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
4.时间期限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
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3)重罪延长: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监察机关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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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漏罪延长: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
4.时间期限
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监察法》
第48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
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5.情况通知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留置
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法》第50条第1款)
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申请变更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
由(《监察法》第50条第2款)
7.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
留置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监察法》第50条第4款)
[复习注意]
1.类似于《刑诉法》中的逮捕。
2.留置可以对行贿人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
3.留置场所不是看守所,有专门的办案地点。
4.留置需要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而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只
需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5.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经过双审核:不仅需要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还
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需要双审核的还有:因被调查人认罪认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
院审查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6.市级以下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留置期限最长为8个月(3+3+2),不存在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的情形。
7.省级以上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若存在漏罪,留置期限最长为14个月。可有两种情形:
(1)前罪无需判处10年以上,漏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3+3)+(3+3+2)=14个月;
(2)前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3+3+2)+(3+3)=14个月(《监察条例》第133条)
三、监察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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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搜查
(《监察法》第27条第3款)
[复习注意]
搜查由监察机关执行
技术调查
1.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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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
技术调查
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
法》第31条)
[复习注意]
与检察院一样,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技术调查,但需要交公安机关执行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
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通缉
(《监察法》第32条)
[复习注意]
与检察院一样,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但需要交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
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
限制出境
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法》第33条)
[复习注意]
1.注意级别,“省级以上”。县、市级监察机关无权决定限制出境。
2.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监察法》第53条)
涉案财物
[复习注意]
处理
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无权决定没收,需要移送检察院,未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
公诉,最终由法院裁决处置
[模拟练习]
案例:黄某系某县某局副局长,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某县监委会经过初步调
查核实,认为黄某构成受贿罪,在报请某市监委会批准后,决定对黄某立案调查。在调查过
程中,黄某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某县监委会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对黄某
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并交由某县公安机关执行。因发现黄某在责令候查过程中企图自杀,经
某县监委会主任批准,决定对黄某采取管护措施。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某县监委会在30日
后,经过某县监委会主任批准,对黄某采取了留置措施。鉴于黄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减少损失,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某县监委会调查终结后,在移送某县检察院时
对黄某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
问题:
1.某县监委会对黄某决定立案,是否需要经过某市监委会批准?为什么?
2.某县监委会对黄某决定并执行责令候查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县监委会对黄某执行的管护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4.某县监委会对黄某采取的留置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5.某县监委会调查终结后,在移送某县检察院时对黄某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是否合
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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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要旨]
1.无需报某市监委会批准。
(参考法规:《监察法》第46条)
4.留置措施不合法。
首先,某县监委会决定对黄某采取留置措施,不能仅由某县监委会主任批准,应当由某
其次,某县监委会决定对黄某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即某市监委会
(参考法规:《监察法》第47条)
5.不合法。
被调查人黄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某县监委会不仅需要经过领导人员
县监委会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批准。
集体研究,还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即某市监委会批准后,方可在移送某县检察院时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
某县监委会对黄某采取管护措施,应当在7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因此,某县监委会在对黄某管护30日后决定留置,严重超
过管护的法定期限。
(参考法规:《监察法》第34条)
某县监委会经过初步核实,认为黄某涉嫌存在受贿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某
(参考法规:《监察法》第42条)
2.责令候查存在两处违法:其一,某县监委会采取责令候查,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参考法规:《监察法》第46条,第49条)
3.管护期限不合法。
县监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无需报请上一级监委会,即某市监委会
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即可,无需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其二,某
批准。
县监委会决定责令候查的,应当由某县监委会执行,必要时可以提请某县公安机关配合,但
不可交由某县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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