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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客观典型例题300道(解析)_2026法考客观_觉-X_26客观典型题目300题(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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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客观典型例题300道
——核心六科(解析)
(觉晓法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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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客观题典型例题.....................................................................................1
【民法】客观题典型例题...................................................................................34
【刑诉】客观题典型例题...................................................................................60
【民诉】客观题典型例题...................................................................................91
【行政法】客观题典型例题.............................................................................113
【商法】客观题典型例题.................................................................................139
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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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观题典型例题-解析
单选题:共35题,每题1分,共35分
1 【简单】答案:B
解析:ABCD项:我国现行《刑法》颁行于1997年,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修正,至2025年,
共有刑法典一个(1997年《刑法》)、单行刑法一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正案十二个(1999年12
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四)》及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和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故而至今,我国已有一部刑法典、一个单行刑法和12个刑法修正案。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注意,本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修改了选项和解析。
2 【简单】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
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A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防止权力
滥用,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要求,什么
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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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决定。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执法为民是执法者依据现在国民对法律的诉求而对法律作出合乎当代价值的解释与适用。
执法为民,但是不等于根据民意执法,更不等于民意判案。因此,解释和适用的文本必须是已
经确定的法律,而非网民的意见。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项。
3 【简单】答案:C
解析:A项: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但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有利于被
告人的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将“怀
孕的妇女”解释为“流产的妇女”,即便是类推解释,也可以认为这是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不
属于禁止之列,应被允许。因此,A项错误。
B项:目的解释只是一种解释理由,需要为解释技巧服务。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含义的目的解释
既可能是扩大解释,也可能是类推解释,因此,即便是基于处罚必要性做出的目的解释,如果
彻底超出用语含义,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就可能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
B项错误。
C项:反对解释是指据刑法规定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的含义。例如,《刑法》第五十条规定,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其反对解释是,“没
有满二年,不得减为无期徒刑”。这一反对解释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虽然我们推导出来的
反对解释的内容没有在刑法条文中明确指出,但这是反对解释的应有之义,这也符合正常的逻
辑。反对解释包括两种主要类型,其中一种就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对于该种类型的反对解释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
部条件;二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效果的必要条件。反过来说,如果法条所确定的条件只是法
律效果的充分条件,则不能进行反对解释。例如,《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再出卖的,
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反对解释,认为“不是收买而得到的妇女,再
将其出卖的,不能认定拐卖妇女罪”。因为,就拐卖妇女罪而言,“收买”只是妇女“来源”
之一,而不是全部。因此,不是出于“收买”,而是出于其他来源,比如说,盗窃妇女后将其
出卖的,也应成立拐卖妇女罪。因此,C项正确。
D项: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
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释。当然解释有两种样态,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
而言,采取的是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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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当然解释是基于类比得出结论的)。但是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取当
然解释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
案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简单的以案件事实严重为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亦
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能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因此,不符合刑法文字含义的当然解释,是违
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解释之所以“当然”,更多地是强调某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刑法
规定的犯罪更大,更有理由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当然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该结论
同样是错误的。例如,播放淫秽录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成
立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根据当然解释,二人在公园公开发生性行为的危害性更大,更应
入罪。但由于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不能将该行为当然入罪,否则就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4 【简单】答案:C
解析:不作为犯成立的条件有:(一)行为人有作为义务;(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同时,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应与相
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即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与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等价性。
A项:藏獒主人甲对其“危险物”藏獒负有监管义务,在小偷入院行窃被藏獒围攻时,甲放任
其被藏獒攻击,导致了小偷死亡的后果,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乙杀丙,后主动停止杀人行为,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具
有对丙的救助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在路人甲的劝说下,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丙死亡的
后果,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最终对乙进行整体评价,直接认定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即
可,因为乙前面已经有杀人行为,虽有中止行为却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成立犯罪中
止。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在乙欲履行其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时予以劝阻,对乙后面不
救助的部分,和乙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共同犯罪,属于教唆犯。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甲对其子乙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故对乙的危险行为具有监督的义务。甲见乙掐住丙
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行为,履行自身义务,但其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予理会,致使丙窒息
而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甲仅是路人,没有制造也没提升乙面临的生命危险,而且乙面临的危险发生在偏僻之地
的深井,不属于甲支配、控制的空间、场景或者领域,故对于被害人乙,甲没有救助义务,甲
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将乙拉到井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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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乙是仇人,松手后致使乙被摔死的,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项。
5 【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是对构成
要件事实的认识(因此,行为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会影响定罪),所以只要求认识到违法事实
本身,而不要求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本身。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当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时,成立该犯罪要求对犯罪对象有认识,淫秽物品是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特定对象。因此,B项正确,不
当选。
C项:有些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需要行为人对此有所认识。嫖宿幼女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卖淫
的对象是幼女或者可能是幼女,才会有嫖宿幼女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C
项正确,不当选。
注意:2015年8月的《刑法修正案(九)》第43条废除了原《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
幼女罪。
D项:《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境外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如果行为人对对方没有正确认识,而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的,则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非不成立任何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项。
6 【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依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失“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
犯罪。即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出现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成立过于自
信的过失。此时行为人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这也是过于
自信的过失在意志方面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即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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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由于犯罪只能由刑法规定,过失
犯罪也只能由刑法规定。故C项错误,当选。
D项: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小于故意犯罪,在相同的法益侵害性下过失犯对应的刑事责
任轻。故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项。
7 【简单】答案:C
解析:ABCD项:抑郁症属于情感性精神障碍,患有轻度、中度抑郁症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
力,重度抑郁时,往往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
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承担完全责任能力的人。从行为人甲杀人、
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
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应当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8 【简单】答案:B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A项:放鞭炮导致失火,甲主观上并没有放火的故意,属于失火行为,且甲未满16周岁,不在
刑法规定的那八种犯罪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成立犯罪。因此,A项错误。
B项: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虽然不构成转
化型抢劫(14-16周岁的人不对转化型抢劫负责),但甲对于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
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因此,B项正确。
C项:甲将张某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在刑法规定的那八种
犯罪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成立犯罪。因此,C项错误。
D项:甲属于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承担刑事责任,其偷拿苹果
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造成重伤,不构成犯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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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简单】答案:C
解析: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
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
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包括①
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假想的不犯罪,
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因此,A项错误。
BD项:处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
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本案中甲不
存在确实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甲只是主观上自以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
的机动车,所以其行为构成犯罪,甲应当对自己的醉驾行为负责。因此,BD项错误。
C项:本案中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且法律认识错误并不阻却对其犯罪故意的认定,故甲
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0 【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
处分的利益。(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缺
乏对事项正确理解能力的人,其所作出的承诺无效。(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慑所作出的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被害人确
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因此,
D选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1 【较简单】答案:B
解析:A项: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甲认识到了鱼塘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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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仓库着火这一危险的存在,且具有用水泵从鱼塘抽水灭火的意思,具有避险意图。至于甲在
众多鱼塘中只抽取了乙的鱼塘的水,系动机问题,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存在。因此,A项错误。
B项:紧急避险在避险的可行性上要求保全避险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从本案案情来
看,甲在从哪一家抽水进行灭火的问题上,具有多种选择,但无论是选择哪一家,对整个社会
法益而言,都没有增加新的法益损害。因此,甲为了救火而不得不从鱼塘抽水,选择乙的鱼塘
符合紧急避险中“不得已”的要求。因此,B项正确。
CD项:紧急避险保护的法益可以大于损害的法益,也可以等于损害的法益,只要不小于损害的
法益,都是符合避险的限度条件的。本案中,紧急避险至少保护了仓库中的2万元商品,损害
了乙2万元鱼苗,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在避险的限度要件以内。所以,甲的行
为符合避险限度要件,甲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是犯罪排除事由。由于
甲成立紧急避险,故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2【较简单】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
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造成损害”,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而不
包括心理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必须是值得刑法处罚的损害。要注意两点:1、“造成损害”
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非中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2、“造成损害”指造成刑法所禁止
的侵害结果,但不能造成原本想犯之罪的结果(否则直接既遂),可以是其他犯罪的既遂结果。
A项:在着手入户伤害他人后中止伤害的案件中,只要入户行为造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所要求
的构成要件结果,就应认定为“造成损害”。这是因为,前者造成了《刑法》第234条所禁止
的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结果;后者造成了《刑法》第245条所禁止的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结果。
在本案中,甲进入房间意图伤害乙,后因乙的哀求而放弃伤害。因此,甲的行为成立“造成损
害”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A项正
确。
B项:甲成立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既遂。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要求行
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换言之,本罪是“扰乱秩序”型的犯罪,只要扰乱了相关秩序,就成立
犯罪既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
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在本案中,甲传播虚假恐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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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行为已经致使机场采取了紧急疏散措施,因此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成立编造、传播虚
假恐怖信息罪的既遂。因此,B项错误。
C项:甲成立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既遂。拐卖妇女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控制住妇女、儿
童的行为就是犯罪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的必要条件。因为本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人身
自由)的犯罪,只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是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以拐卖的故意把妇
女乙带到山区,已经控制了该妇女,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既遂。因此,C项错误。历年真题中考
察过类似的选项。10年卷2第54题A项: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
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甲成立犯罪既遂。
D项:向特定个人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受骗或者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后来自
动放弃犯罪,不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因为使特定个人单纯受骗
或者单纯产生恐惧心理,都不是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因而不能评价为中止犯中的“造成
损害”。在本案中,甲并未因敲诈勒索行为取得财物,仅造成乙的恐惧心理后即中止犯罪。因
此,甲的行为不属于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3 【较简单】答案:A
解析:A项:在时间与空间没有间隔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已经发生的侵害结果存在短时的
误信,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既不影响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的判断,也不影响行为人犯意
的判断。也就是说,应当认为犯罪行为一直处于继续进行过程中,“短暂的误判”可以被忽略。
本案中,虽然甲短暂地以为乙已经死亡,但事实上也没有完全确定乙已死亡(所以松手观望)。
倘若甲发现乙苏醒后仍然继续掐乙的脖子,难以评价为重起犯意,而应认定为原先犯意的继续。
从客观方面说,乙陷入休克状态时,危险还在存续的过程中,甲意识到被害人还活着后不继续
实施杀人行为,是自动的中止行为,故仍然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该选项的实质在
于,对甲的行为应进行整体的考察,甲松手时,并不能认为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而是在进行、
观望过程中,其在此时能主动停止下来的,当然成立犯罪中止。因此,A项正确。
B项:中止行为的成立需具备有效性要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甲发短信告知乙不要
打钱,但该中止行为并未有效消除乙的恐惧,也未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乙向甲的银行卡打入
30万元的行为依然是甲的恐吓行为所导致的。质言之,甲的中止行为(发短信)在客观上没有
有效防止敲诈勒索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既遂。因此,B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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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首先,中止行为的成立需具备有效性要件,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甲心生悔意,
放弃了进一步的投毒行为,误以为前四次的投毒行为不会导致乙死亡,但最终导致了乙死亡结
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次,甲在前四次投毒时主观上具有实施杀人行为的
故意,客观上导致了乙死亡,故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这属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
现,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之一。因此,C项错误。
D项:首先,只要制造出毒品,包括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就应以制造毒品罪(既遂)
论处。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本案中,
甲已经实际制造出了毒品,故对甲应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
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只要犯罪终局性停止后,其犯罪形态就已经固定了,
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后面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既然甲已经成立了犯
罪既遂,则其之后倒掉制造出的毒品的行为不会影响既遂的成立,故甲不成立制造毒品罪的中
止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4 【简单】答案:A
解析:成立帮助犯,要求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正犯具有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包括物理上的
促进,如提供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等,也包括心理上的促进,如摇旗呐喊,撑腰打气等。
A项:本案中,甲明知乙拐卖妇女,还为犯罪人及被拐卖的妇女提供食宿,对拐卖妇女罪具有
物理上的促进作用,成立帮助犯。因此,A项正确。
B项:首先,乙“烧香祈福”的行为在客观上不会对甲的诈骗行为具有任何促进作用,因此不
存在物理上的帮助,属于生活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其次,甲对乙烧香祈福的行
为并不知情,乙对甲的诈骗行为不具有心理上的促进作用,也不存在心理上的帮助。因此,乙
的祈福行为没有促进甲的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
C项:首先,乙的望风行为客观上没有对甲的盗窃结果产生任何影响,因而没有物理上的因果
性。其次,甲不知道乙在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的望风行为没有在心理上强化、促进甲的
犯意,因而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没有心理上的因果性。因此,乙的望风行为与甲的盗窃行为之
间没有任何因果性,乙对甲的盗窃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C项错误。
D项:首先,乙的网络直播行为客观上不会对甲实施犯罪产生任何影响,因而没有物理的因果
性。其次,甲不知道乙在拍摄自己的犯罪过程,乙的行为没有在心理上强化、促进甲的犯意,
因而对甲没有心理上的因果性。因此,乙的拍摄行为与甲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性,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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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帮助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5 【较简单】答案:B
解析:A项:事前通谋的,实际上是使他人的犯罪在心理上更为从容地实施,当然成立共同犯
罪。既然事前已经通谋,成立共同犯罪,那么事后相互窝藏、包庇,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的,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该成立窝藏、包庇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项错
误。
BC项:“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即便刑法不
作如此规定,也应该是这样处理的,结合共同犯罪的原理即可得出该结论。因此,B项正确;
同理,即便《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应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因此,C项错误。
D项:事前通谋的就是共同犯罪,事后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
可罚行为,不可能再作为犯罪论处。所以,从一重罪处罚是错误的。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6 【简单】答案:A
解析:A项:《刑法》第347条第6款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因此,A项正确。
B项:《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教唆犯未必一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B项错误。
C项: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353条,教唆他人吸毒罪)即教唆
行为的正犯化,不再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因此,C项错误。
D项: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
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
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7【中等】答案:A
解析:A项:间接正犯所利用的行为可以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但是如果教唆被害人自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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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间接正犯的行为必须达到【控制、利用、操纵】被害人的程度,
一般教唆他人自杀不会达到将他人作为工具的程度,例外如邪教组织成员利用邪教组织教义来
操控成员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此,A项错误,当选。
B项:张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无自主的行为能力,成为完全被乙支配的工具。乙构成强奸罪
的间接正犯。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陈某受丙欺骗误以为高某16周岁,题中也没有多余信息显示陈某明知高某是或可能是
幼女,因此,应当认定陈某不知高某是幼女,不具有犯罪故意,故陈某不构成强奸罪。丙利用
陈某的不知情,导致陈某与高某发生性行为,丙的欺骗行为侵犯了高某的性权利,构成强奸罪
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间接正犯对于身份也有要求,如果不具有主体所要求的身份,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例
如,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也需要满足身份条件才可以。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项。
18 【简单】答案:C
解析:A项: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
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实施
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而非故意杀
人罪,故意杀人罪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A项错误。
B项:《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知,强奸致妇女重伤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刑
法》第237条并没有对强制猥亵致人重伤的行为规定加重法定刑,所以,强制猥亵致妇女重伤,
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再限于女性,
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更正为强制猥亵罪,其和强奸罪的客体不相同,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
自主权,而强制猥亵罪的客体是个人的性羞耻心,因此,B项错误。
C项: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间介入了乙的自杀行为的因素,该介入因素异常且对
乙的死亡结果作用大,足以中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乙死亡间的因果关系,且甲将乙非法拘禁于
宾馆的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乙的死亡,故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甲不构
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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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甲实行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针对乙实行的抢劫行为,第二个行为是针对丙实行的
杀害行为,第二个杀人行为没有抢劫的故意,不能评价为抢劫行为,所以要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不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两个行为相互独立构成犯罪,故甲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
人罪数罪并罚。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9 【简单】答案:A
解析:A项:自首不仅要求自动投案,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
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此选项中,甲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乙
的相关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换言之,自首是要交代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当然包括犯
罪主体,即同案犯。本案中,甲没有如实交代同案犯,不能认定为是自首。因此,A项正确。
B项:徐毛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虽然徐毛毛辩称自己对
于仓库爆炸没有过失,但不影响对徐毛毛自首的认定。自首中“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只要交
代客观事实就即可,即交代自己是如何导致仓库爆炸这一客观事实。因此,B项错误。
C项:小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当然成立自首。
虽然小孟的投案自首行为,导致蒋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但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因此,
C项错误。
D项:首先,丙是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其次,即便犯罪事实已经被
司法机关发现,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虽然派出所已掌握丙的犯罪事实,但并没有实力控制丙,
丙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自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属于“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再者,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本案中,丙是因为害怕丁将自己供出,不是出于真心悔悟
而自动投案。但“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也即自动投案的目的和动机不影
响自首的认定。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0 【较简单】答案:D
解析: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存在两种理论学说:对立理论和单一理论。对立
理论认为,杀人和伤害是两个相互排斥的概念,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故杀人不包含伤害。
单一理论则认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但是事实上,任
何杀人既遂都必然经过了伤害过程,任何杀人未遂也必然造成了伤害结果或者具有造成伤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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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危险性。本题采纳的是单一理论。
AB项:在本案中,前两刀是伤害的故意,后两刀是杀人的故意,如果是前两刀中的一刀致乙死
亡,对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是后两刀中的一刀致乙死亡,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
人既遂。所以,A项“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说法以
及B项“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说
法,都是错误的。因此,AB项错误。
C项:在无法查明是哪一刀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予以认定。
如果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致人死亡,显然是不利于被告的,因此,C项错误。
D项:由于被害人仅身中一刀,但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既无法证明仅具有伤害故
意的前两刀和伤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仅具有杀人故意的后两刀和死亡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
遂。但是,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
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这样,无论是哪一刀致人
死亡的,都是在甲伤害故意支配下,由甲的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从而将甲的行为评价为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1 【简单】答案:B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非法剥夺乙的人身自由,确实是非法
拘禁行为,但是此时是作为绑架罪的手段,而不再单独评价,故甲的行为不评价为非法拘禁罪。
因此,A项错误。
B项:绑架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其行为结构是利用被绑
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
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控制被害人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
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本案中,甲持刀
将乙逼入山中,这属于实力控制乙的行为,后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具有利用乙母担忧的意
思进而向乙母勒索财物的目的,已经符合上述特征,构成绑架罪;至于乙是否以实情相告,并
不影响甲行为的性质。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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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抢劫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其行为结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
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本案中,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随后让乙通知其
母送钱赎人,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不是同一个人,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
结构,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是乙担心其
母心脏病发作而谎称开车撞人,甲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2 【简单】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正,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
带凶器盗窃和扒窃,都可以成立盗窃罪。
A项:扒窃成立盗窃罪,无须以携带凶器等其他罪状为前提,扒窃是成立盗窃罪的独立客观要
件。因此,A项错误。
B项:扒窃虽然一般表现为即时获取,但并不意味着只能针对体积较小的财物,从汽车货架上
偷走他人大件行李的,也是扒窃。因此,B项错误。
C项: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需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不要求携带凶器)。具体而言,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2)
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或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3)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
保护的财物。如果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廉价手帕等物品的,不应认定为既遂。《刑法修
正案(八)》虽然仅规定了五种“定罪标准”,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并没有发生变化,其属
于财产犯罪,当然要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本题中,白纸不是刑法
值得保护的财物,因此扒窃白纸的不成立盗窃罪既遂(有可能成立盗窃罪,但不是既遂)。因
此,C项错误。
D项: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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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简单】答案:B
解析:A项: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A
项错误。
B项:强行索取、销毁欠条等,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也属于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劫取财物,但是对于劫取财物要做广义的理解,包括劫取
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甲持凶器抢回借条、逼迫被害人填写虚假收条的行为,属于劫取债权,可
认定为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因此,B项正确。
C项:《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
节,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C项错误。
D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是对物暴力,但
也包括对人的轻微暴力;而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对人暴力。本题中甲将乙打成重伤,而并未对
财产性利益使用暴力,应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4 【较简单】答案:D
解析:A项:该选项实际上争议很大,有论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应以前行为“盗窃、
诈骗、抢夺罪”的着手为标准,抢劫罪是侵犯财产与人身法益的犯罪,只要着手实施了对财产
法益的侵害,就可以认为抢劫行为既遂。亦有论者认为,虽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事后抢
劫实行行为的一部分,但盗窃、诈骗、抢夺的着手不是事后抢劫的着手。换言之,由于行为人
出于窝藏赃物等特定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才使得先前的盗窃行为成为事后抢劫行
为的一部分。也即,什么时候才开始算抢劫着手,显然是使用暴力时。法考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因此,A项错误。
B项: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完全达到犯
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有二:第一,如果严格要求转化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
则可能出现仅仅因盗窃等行为的数额未达到构罪标准,而放纵使用较强暴力拒捕的行为或者出
现对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行为难以适当追责的情形。第二,《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与
《刑法》第263条的普通抢劫罪,虽然获取财物与实施暴力的前后顺序不同,但两者均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即刑法对两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一致的。因此,第263条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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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没有数额的要求,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也不应该有数额的要求。因此,B项错误。
C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盗窃、诈骗、抢夺罪”不仅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中规
定的相关犯罪,还包括其他类似犯罪,如盗伐林木罪,因为盗伐林木罪本身也必然触犯了盗窃
罪,都具有侵犯财产属性的特征,二者属于竞合关系。因此,C项错误。
D项:《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即《刑法》将不是抢劫罪
的行为特别规定为是抢劫罪。盗窃后再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如果
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该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若造成轻伤以下后果或者未造成损
伤,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等等。因此,若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5 【简单】答案:B
解析: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对于
财物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他人占有之下这一过程是明知的,或者,行为人与被害人就财物的
转移、脱离被害人的占有进行过“沟通”。
A项:本案中,甲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是“高档白酒”,即犯罪对象是“高档白酒”。
作为被害人的收银员乙,认识到自己交付的是饮料的种类,而没有认识到自己交付了“酒”这
一种类,饮料和酒并不属于同一种类,因此乙主观上没有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
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处分意识。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A项错误。
B项:本案中,乙损失的是“20万元”。对于该“20万元”,乙主观上完全知道,并且知道该
“20万元”是从自己手中转移至甲处,故乙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因此,
B项正确。
C项:首先,甲一开始没有欺骗的意思,不存在骗吃骗喝,在某酒店正常用餐后,甲和酒店之
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支付餐费)。此时,即使甲死亡,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存在的,
甲逃到天涯海角也是存在的。只要酒店(服务员)没有免除债务的行为,该债务就存在。其次,
收银员乙并没有免除甲债务的意识,即没有处分意识。虽然本案中,收银员乙同意甲出门送客
人,但乙并没有放弃债权。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甲在哪,该债权
债务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甲后续逃跑也不改变债权债务的存在,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因此,
C项错误。
D项:甲的犯罪行为是其“使电表停止运行”,其对象是所窃取的电力。电费收缴员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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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窃取了电力,没有处分意识,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6 【简单】答案:B
解析:A项:由于甲确实在乙的餐馆的饭菜中发现苍蝇,说明乙的饭菜确有问题,故而,甲以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向乙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迫使乙给付的行为属于正当维权行为,
并不具有违法性。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A项错误。
注意:甲有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权利,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
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
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
财产等相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
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B项: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
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其中,行为人所实行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在具体的威胁内容上,
并无限制。具体至该项,甲以非法获得“精神损失费”为目的,以事先准备好的苍蝇诬陷乙的
餐馆的饭菜存在质量问题,并以砸烂桌椅为内容进行威胁,迫使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给付财物,
从而使甲获益而乙受损。对此,甲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项正确。
C项:敲诈勒索罪中的敲诈勒索行为要求足以使得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一般的单纯使得被害
人感到无奈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甲捡到乙的财物,声称不给钱就不还财物的行为不足
以使得对方产生恐惧,不成立犯罪。如果甲声称不给报酬,就毁坏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因此,C项错误。
D项:该项中,虽然甲妻与乙通奸,甲向乙索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但赔偿精神损失费2
万元的欠条是乙主动写的,是乙自愿与甲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如和解之后的赔偿)。因此甲持
乙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是其行使债权的行为,甲不构成敲诈勒
索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7 【较简单】答案:A
解析:A项:首先,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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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其次,本案中,甲从
高空抛下燃烧的蜂窝煤,不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还可能引发火灾,成立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应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本案还引发了火灾,可能涉嫌放火罪。但题干中并没有
交代出现“火灾”。因此,A项正确。
B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首先,本案中,甲为了下车抢司机的方向盘,并未危及公共安全,更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故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其次,妨害安全驾驶罪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属于具体危
险犯。本案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甲也不成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最后,即使危及公共安全,也应
该认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因此,B项错误。
C项: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
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以及行
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
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刑法第133 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
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在公交车上跟司机发
生口角,进而殴打司机,实施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行为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构成妨
害安全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仅为一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罪。因此,C项错误。
D项:首先,甲破坏摩托车造成十余名路人重伤的后果,侵犯了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应当成
立危害交通领域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次,甲客观上破坏的摩托车属于机动交通工具,使摩托车
发生倾覆,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主观上,甲明知自己破坏摩托车的行
为具有发生倾覆的危险,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犯罪故意。因此,甲的行为应当成立
破坏交通工具罪。较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系特别法,应坚持特别法
优先。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8【简单】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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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A项:虽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也存在逃逸行为,并因此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但其逃
逸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因为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故而,对其不应当认定交通
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因此,A项错误。
B项:该项中的行为人,具备逃逸行为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主观目的,但被害人的死亡
并非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造成的,而是被撞当场死亡。因此,该项中的行为人不符合交通
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因此,B项错误。
C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的行为,且逃逸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并因此而导致被
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该项中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此,C项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该项中的“交通肇事后,将被
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应被评价为“因
逃逸致人死亡”。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9 【较简单】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条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
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
造货币’。”没有改变货币的同一性的行为属于变造货币。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新货币与原真
货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例如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
属于伪造货币。
AB项: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和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
更多的金属货币,这两种情形都属于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
改变了货币的同一性,因此属于伪造货币。因此,AB项错误。
C项: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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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购买商品、赠与他人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
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也成立使用假币罪。本题中的“将伪造的货币(假币)赠与他
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情形,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
款的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
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是数罪并罚,
而非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30 【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首先,乙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因此,乙不构成任何犯罪。其次,
甲虽然以为乙在进行犯罪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但是由于乙未进行犯罪,故甲的行为本身不可
能侵犯任何法益。因此,对于甲的行为不可能以犯罪论处。虽然刑法对于该帮助行为规定了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独立的罪名,但这是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或者也可以认为,
这不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要求被帮助者乙事实上实施了具体的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等),
帮助者甲的行为才成立该罪。本案中,乙并没有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甲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A项错误。
B项:首先,乙利用丙的技术支持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成立诈骗罪。其次,刑法第287条之二第
1款并不是只要求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要求客观
上“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在本案中,即使乙的行为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
物,但这一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或者说,甲的行为对乙骗取财物的侵害结果没
有起任何作用。因此,对甲的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因此,B项错误。
C项:如果乙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就可以
肯定甲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的共犯或者共同
正犯论处。当然,对于该行为,也可以认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
可能有同学认为,既然立法已经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什么还构成诈骗罪呢?甲
确实对乙的诈骗行为起到了作用,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与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并不矛盾。因此,C项正确。
D项:首先,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类型包括“设立用于实
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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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发布信息”,对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其实质是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完成
了预备行为的就视为犯罪既遂。所以,只有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是为了实行犯罪,且情节严
重的,就能构成本罪。其次,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规定在《办理利用网络犯罪案件解释》第10
条第4项,即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
计达到1000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甲成立十个微信群准备实施诈骗活动,虽然还
未实施诈骗,但在培训过程中被警察抓获。但是,设立微信群是为了实行犯罪,而且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认定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31 【简单】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
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指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
警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A项:警察已经处理完毕甲与傅某的斗殴事件,甲此时认为警察不公平处理而踢警察的行为,
并未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根据其受伤程度,如果造成警察轻伤,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
A项错误。
B项:乙夜间入户盗窃,此时戴某的身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也并非执行职务,而是对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此时的乙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转化的抢劫罪。因此,
B项错误。
C项:丙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务,将警察打倒在地,构成袭警罪。
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依然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注】本题为2016年真题,原题干为“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但因2021年3月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的行为单独定认为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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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故更改题干。
32 【简单】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
庇的核心在于积极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开脱。如果没有作假证明的,不可能构成包庇罪;如果
有窝藏行为的可能构成窝藏罪。
A项: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其并没有作假证明对乙进行包庇,故不构成包
庇罪。甲向乙通知警方抓捕的消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是窝藏行为,而不是包庇行为。因此,
A项错误。
C项: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该行为属于直接向侦查机
关做假证明使得其意欲保护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基本特征。因此,C项正
确。
BD项: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可见包庇罪要求有积极的进行
虚假证明,单纯的沉默不语不构成包庇罪。虽然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是由于甲不存在向公安
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因此,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33 【简单】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最容易
和事后不可罚、共犯相混淆。
A项:甲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受贿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因此,A选项错误。
B项:该项中,汽车是用于抢劫的,是犯罪工具而非犯罪所得,因此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因此,B选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
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
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该项中,丙与抢劫犯存在事前通谋,其代销犯罪
所得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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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或难
以分辨其赃物性质,维持了他人盗窃犯罪的违法状态,侵害了被害人的财物返还请求权,因此,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34 【简单】答案: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
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
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
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
营单位。
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属于“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的行为,符合上述
第(二)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题目中未指明甲具有谋取个人利
益的意图,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
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项。
35 【较简单】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罪名是一般法条,如果刑法分则有具体的其
他规定,则玩忽职守的行为不定玩忽职守罪,而直接认定为该分则具体的罪名。
A项: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活动中,
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选项中,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官的这种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非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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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罪。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
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B选项
中,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
翻窗逃跑。检察官的失职行为可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因此,B项
错误。
C项: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
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值班警察有职责在接到报警之后快速出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
全。但是,该警察为了自己的私事,耽误了公事,不忠于自己职责,致使被害人由于警察晚到
而被歹徒杀害,该警察不守责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
忽职守罪。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D选项中,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
使被骗300万元。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己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不负责任致使被骗受损已经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故
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多选题:共13题,每题2分,共26分
36 【较简单】答案:C,D
解析:A项: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此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任认定的客观方面,是否需
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还须考查行为人主观方面。概言之:有因果关系的,
不一定有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也不一定必然承
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甲对于乙扔烟头的行为没有预见可能性,排除故意和过失,属于意
外事件,甲无需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
B项:在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出现了自杀这一介入因素,而自杀行为一般是异常的,
并且自杀行为对死亡结果起决定作用,中断了甲威胁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甲的
威胁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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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甲不小心将丙撞倒后,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虽然存在乙的行为这一介
入因素,但这一介入因素在当时的情境下(无照明路段)也不异常,并不会阻断甲行为对结果
的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正确。
D项: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
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但该因素是由甲、乙等人
先前的厮打行为引发的,故而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中断甲、乙等人的先前行为与丙死亡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37 【较简单】答案:B,C
解析:A项: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且结果
没有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不会导致结果发生,亦成立犯罪中止。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
街天桥,在看见郝某十分痛苦的情况下,甲将郝某送往医院,即使郝某未受到致命伤,但由于
甲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的,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属于犯罪中
止。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即周某乘乙不备,踢倒乙后逃跑而使得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64 条的规定,盗窃罪成立的标准包括: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欲盗窃30 万元的财物,但实际上连“数额
较大”都未达到,应认为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真金锭仍然存在,说明行为在客观上也有导致
被害人30 万元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因此,不能仅以实际损失300 元认定,而应认定为盗窃
罪的未遂。因此,C项正确。
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的行为。此罪处罚的是资助行为,只要资助行为完成,就既遂。
因此,在被资助的对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不属
于未遂。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38 【简单】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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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 页
解析:ABCD项:第一,朱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朱某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因为被害人家
里太穷而放弃犯罪,属于是犯罪人主观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第二,陈某的行为成立
犯罪中止。陈某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朱某其退出共同犯罪的意思,并且得到了
朱某的同意,已经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因此,无论朱某后续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陈某均不需
要对朱某的后续行为负责,陈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第三,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停
止形态并非必须完全一致。例如,部分共犯人中途停止犯罪而退出,并得到了其他人的同意,
即便他人将犯罪完成(成立犯罪既遂),退出者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又如,共同犯罪中,即
便犯罪未达至既遂,但各共同犯罪人对于犯罪未完成的心态是不完全一样的,有的是主动放弃,
有的是被动放弃,也可能呈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就本案而言,虽然陈某、朱某均成立犯罪
中止,但不能就此推导出,所有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是一致的。因此,AC
项错误,B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39 【较简单】答案:C,D
解析:只有当一个法条能够充分评价另一个法条的所有不法内容时,才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
例如,故意杀人罪(100分)可以包容故意伤害罪(80 分),二者是法条竞合;反之,如果两
个法条之间是对立的,则不成立法条竞合,只可能想象竞合。如果两个法条之间是交叉关系,
则他们之间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存在观点分歧。
A项:在刑法中,虽然有的加重构成要件并不成立新罪名,但相对于基本犯罪(普通法条)而
言,结果加重犯仍然属于特别法。抢劫致人死亡相对于普通抢劫而言,就是特别法条。在发生
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虽然仍然认定为抢劫罪,但必须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而不能适
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按照前述标准,抢劫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犯,包含了抢劫罪的所有构成内
容。因此,二者是法条竞合。因此,A项错误。
B项:就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而言,所有的贷款诈骗罪都触犯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罪
却并未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故贷款诈骗罪包含了骗取贷款罪,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因此,B
项错误。
C项:如果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处于相互对立(非此即彼,而非亦此亦彼)的关系时,就像
男人、女人两个概念,男人这一概念不能包容女人,女人这一概念也不能包容男人,就不可能
成立法条竞合(重合)。因为此时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
就盗窃罪与诈骗罪而言,如果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则一行为针对同一行为对象或同一侵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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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此时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因此,C
项正确。
D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系交叉竞合。招摇撞骗罪只有以财物为骗取对象时,才可能与诈
骗罪存在竞合,如果是以荣誉、地位等为骗取对象,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样的道理,
诈骗罪也并不必然触犯招摇撞骗罪,只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才构成招摇撞骗
罪。以其他手段如冒充大学老师去骗取他人财物的,仅触犯诈骗罪,不触犯招摇撞骗罪。因此,
可以认为二者存在交叉竞合。对于有交叉关系的法条是否属于法条竞合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
为,交叉关系不属于法条竞合,那么在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且触犯的两个罪名仅有交叉关系
时,没办法用法条竞合予以评价的情况下,就转而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另
一种观点是,承认交叉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就本选项而言,题干中已经设定了前提“如果交叉
关系不属于法条竞合”,根据这一前提,两罪就不属于法条竞合,是想象竞合。因此,D项正
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40 【中等】答案:A,B,D
解析:A项: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显然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因此,A项正确。
B项: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
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
B项正确。
C项:《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
用于第2款、第3款。因此,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有侮辱情节
的,仍然应当从重处罚,因此,C项错误。
D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部分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即以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论处。该暴力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则
应当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41 【较简单】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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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 页
解析: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
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的支配。只要财物在他人事实支配范围内,即使他人没有
现实地持有,也属于他人在占有。而且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特定空间
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A项:高尔夫球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管理人在占有,“拾得”这些财物构成盗窃罪。
因此,A项正确。
B项:旅客向水池丢的硬币不是遗弃物,属于公园占有的财产,“捞得”这些财物构成盗窃罪。
因此,B项正确。
C项:宾馆房间空间有限,人员进出比较特定,管理人很明确,因此顾客将笔记本电脑遗忘在
宾馆房间,笔记本电脑就转移为特定空间的宾馆管理人在占有。甲所谓的“拾得”仍构成盗窃
罪。因此,C项正确。
D项:小轿车内的财物,属于车主在占有,“拿走”这些财物构成盗窃罪。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42 【较简单】答案:A,B,C,D
解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占有的判断: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则是
获得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非他人占有的财物。
A项:他人停放在车棚内的自行车,属于他人特意放置的财物,即使没有上锁,也归主人占有,
甲将其骑走卖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A项错误,当选。
B项:出租车后备箱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虽然是乘客的遗忘物,但此时行李转化为出租车管
理者即出租车司机占有,他人将其拿走的,仍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此,B项错误,当
选。
C项:学生在大学食堂用于占座的手机,属于他人特意放置的财物,归主人占有,丙将其拿走
卖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
占有。邻居委托丁看房,邻居并没有转移自己电脑的占有,该电脑仍属于邻居占有,而没有被
丁占有,丁撬柜取走电脑的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项。
43 【较简单】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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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 页
解析:A项:成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国计民生,应从严治理。本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食
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可以认定产生了抽象危险,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罪。注意,在最终鉴定时没有检查出有害物质可能是由于掺入后发生了其他化学反应以致残留
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足,但基于本罪是抽象危险犯的性质而言,这并不影响定罪,毕
竟在行为人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行为时,抽象危险便已然形成。因此,A项正确。
B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不要求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例如,行为人将自己
打捞的有毒鱼虾拿到市场上进行售卖,即使没有经过加工的,也可能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本
案中,王某将捡到的毒蘑菇进行售卖,虽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也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中的“食品”,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因此,B项正确。
C项:工业酒精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C项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地沟油”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在本案中,甲违反国家食品管理
法规,将“地沟油”进行生产、加工,并将加工提炼而成且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
冒充食用油予以销售,并供人食用,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44 【中等】答案:A,B,C,D
解析:ABD项:虽然甲使用了虚假身份证明,但不能就此推定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可
否认,手段上的欺诈是论证行为人目的上的欺诈(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方式,行为人
要实现欺诈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都需要手段上的欺诈。但是,手段上的欺诈并不必然
导致目的上的欺诈,本案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但其第一次使用该卡
消费4万元时,及时进行了归还,可以认为,对该4万元,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
能认定为是“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后续的10万元,可以认为,行为人主观
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
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将“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
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增设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一。实践中,一些持卡人通过提供
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的方式,骗领信用卡或者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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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透支,导致无法归还的情况时有出现。此种情形,反映持卡人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性,且往往
是实施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诈骗的前提和基础,危害较大,有必要加以规制。基于此,将此种
情形纳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因此,ABD项正确。
C项:骗领信用卡后使用,是信用卡较为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
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刑法》第196条规定第1款第1项规定使用以虚
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45 【较简单】答案:A,C
解析:A项: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
内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的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而运输毒
品行为并不以行为人具有营利或牟利目的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且与走
私、贩卖、制造有关联,无论其是否交易以及是否交易成功,均成立运输毒品罪。故甲构成运
输毒品罪。因此,A项正确。
B项:我国刑法对运输毒品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刑法理论上多主张对“运输”进行限制解
释。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运输行为,因而使运送毒品的行为对国民健康造成
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抽象危险时,才宜认定为“运输”。对于为了自己吸食,而
携带少量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不具有使毒品流通、扩散至社会并且危害社会的可能,不应
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本案中,乙为了自己吸食,购买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的毒
品带回家,不成立运输毒品罪,也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B项错误。
C项:首先,“大麻素”属于刑法上的“毒品”。对于“合成大麻素”我国于2021年已经明确
将其列为毒品。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
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
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
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其次,成立犯罪故意,只要求行为人大致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即可。就贩卖毒品罪而言,行为
人只要知道对象是或可能是毒品,仍然进行贩卖的,就成立贩卖毒品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
毒品的种类有具体的认识,即使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方面,毒品的种类不同危害便不同,因此刑法对不同的毒品作了区别规定。但根据刑法规定,
毒品种类及其数量仅影响量刑,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行为人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产生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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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对自己的行为在量刑上(或法定刑上)有不正确的认识,不阻却责任。
从另一方面看,即使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对象错误,也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只是对毒
品的种类产生具体的认识错误,而各种不同种类的毒品都危害公众健康,根据刑法通说的法定
符合说,依然成立毒品犯罪既遂。因此,C项正确。
D项:首先,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吸毒者甲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买),不构成贩卖毒品
罪。这种行为不是“卖”,而是“买”。
其次,甲的行为也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达到一定
的数量,本案中,甲持有毒品仅为少量。另外,如B选项的解析,只有与走私、贩卖相关联的
“运输”行为,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单纯为了吸食而运输少量毒品的,不成立运输毒品罪。
再次,乙将毒品出卖给甲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将毒品运输至甲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乙
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46 【较简单】答案:A,B
解析:A项:甲收受他人没有密码的银行卡,已经对卡内余额具有支配能力,成立受贿罪,受
贿金额为卡内全部余额。因此,A项正确。
B项:收受银行卡型的受贿罪,既、未遂的判断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可以实际支配该卡内的余
额。虽然银行卡的“名义人”是行贿人,但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对银行卡的余额有实质上
的支配能力。因此,成立受贿罪既遂。因此,B项正确。
C项:首先,丙收到的银行卡卡内余额为定期存款,看似不能随取随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
因此,这笔钱丙是可以随时取出使用的。其次,丙事实上已经对卡内余额具有了支配能力。换
句话说,即使丙没有立即取出这笔钱,在这笔定期存款到期之前,行贿人迫于丙手中的权力也
不会转移这笔钱。因此,应当认定丙是受贿罪既遂。但受贿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孳息
(利息)不应计算在内,不属于犯罪所得,而属于犯罪所得收益,均需要被追缴。因此,C项
错误。
D项:首先,如果丁知道卡内余额为0仍然收受该银行卡的,因未达到该罪的犯罪标准,故而丁
不成立犯罪。其次,如果丁以为卡内有钱收受银行卡,实际卡内余额为0,丁主观上想要收受
贿赂,客观上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收受贿赂,应当成立受贿罪的未遂。因此,无论丁
是否知道卡内余额为0,均不构成受贿罪既遂。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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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47 【较简单】答案:A,B,C,D
解析:ABCD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其中,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里的“窃取”就是“监守
自盗”,如出纳员窃取自己管理的保险柜内的金钱。可是,这种“监守自盗”行为属于将自己
占有、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侵吞”。其实,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
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例如,当单位保险柜需要
同时使用钥匙与密码才能打开,而钥匙与密码由甲、乙二人分别掌握时,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
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的,或者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
柜中的现金的,可以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第1184页)。
根据上述观点,只要部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可以认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应成立贪污
罪。因此,AB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48 【较简单】答案:A,C,D
解析:ABCD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
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图,即防止不法侵害的进行;(4)必须针对
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必须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题中所述不同观点的争论焦点为乙
的行为是否成立“不法侵害”。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①的观点下,其行为仍成立不法侵害,甲成立正当防卫。
在②的观点下,其行为不构成不法侵害,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在③的观点下,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乙的行为成立不法侵害,故
甲成立正当防卫。
在④的观点下,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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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甲也就不成立正当防卫。
故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CD项。
不定项题:共2题,每题2分,共4分
49 【中等】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
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
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
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双方在故
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因此,ABC
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项。
50【中等】答案:B,D
解析:ABCD项:刑法理论上,对于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的处理学说,形成了具体符合
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观点。本题要确定的是,题干中的“观点一”“观点二”分别对应的是哪
种学说。题干中第一个案例:甲欲开枪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属于对象错误。在对象错误这
一问题上,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的观点,都认为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
题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开枪打死乙,无论是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皆构成故意
杀人罪既遂。题干中谈及“根据观点一,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观点一既可是法定
符合说,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题干中的第二个案例:甲欲开枪杀乙,瞄准乙开枪由于枪法不
准,杀死乙身旁的丙,属于打击错误。在打击错误这一问题上,只有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才构成
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观点二为法定符合说。综上,B正确,观点一是具体符合说,观点二是
法定符合说。D也同样正确,观点一亦可以是法定符合说,观点二也是法定符合说。因此,AC
项错误,B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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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客观题典型例题-解析
一、单选题:共31题,每题1分,共31分
51 【较简单】答案:B
解析:ABC项:根据《民法典》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乙原本承包本村50亩土地,经村委会同意将20亩与同村丙的15亩进行互换后,无须登记即生效,
故乙只对实际承包的45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乙将30亩地出租给甲公司,出租的只是土
地的经营权,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这并不影响土
地的承包权。因此,B项正确,A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341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就
设立土地经营权,未登记不影响。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2 【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
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
王某是饲养人,戴某属于管理人,王某或戴某应对张某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张
某在偷狗时被狗咬伤,即被侵权人张某存在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故王某
或戴某不应当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53 【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
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
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题中,张老汉的10万元养老保险
金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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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7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
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房屋系张老汉婚前承
租、婚后张老汉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老汉一方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张老汉和保姆
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54 【简单】答案:C
解析:AD项:根据《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撤销。”乘人之危被纳入显失公平之中。本题中,唐某主观上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
方的困境、危难、急迫等不利境地。赵某不得以唐某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与唐某的
买卖合同。因此,AD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第149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因唐某不知道周某的欺诈行为,赵某不得以第三人欺诈为由,
撤销与唐某的买卖合同。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标的物的性质,如质量、品种,发
生重大误解,并基于此,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情形。本题中,赵某以
为名画是赝品,并基于此与唐某签订买卖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与唐某的买卖合同。
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55 【较简单】答案:A
解析:ABCD项:《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乙将房屋转让给甲,属有
权处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自办理过户登记时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影响
丙的抵押权。且根据《民法典》第39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
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
灭的其他情形。”丙的抵押权没有消灭事由,不消灭。该房屋上甲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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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和他物权归一人发生混同,原则上说,他物权消灭,但他物权存在有意义则不消灭。乙以
其房屋先后为甲、丙设立抵押权,并先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规
定,甲的房屋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房屋抵押权为第二顺位。因此甲的抵押权存在有意义,
抵押权不消灭。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56 【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根据《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
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仅需作
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以非对话的方式)或者自债务人了解时生效(以对话
的方式),无须债务人同意。该意思表示也可以委托他人作出。债务人不愿意接受免除,可于
合理期限内拒绝。本题中,债权人乙没有对债务人甲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是对第三人作出的),
也没有委托第三人丙转达,因此免除的意思表示其实根本没有作出,当然不能生效(而不是因
为甲没同意所以不能生效)。债务人甲仍需还钱。因此,ABC错误,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57 【简单】答案:C
解析:ABCD项: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
的损失。”因此,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本题中,合同约定每季度供应20
只老母鸡,但农民乙只交付10只鸡,构成违约。超市的损害赔偿金额为差价(250元-100元)
×10只鸡=1500元,即转售利润;乙对零售价和批发价无异议表明了乙能够预见到因违约给超
市可能造成的损失为1500元,该赔偿数额符合可预见性规则。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58 【简单】答案:A
解析:AB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故若甲公司直到起诉时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乙有权以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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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为由主张A房屋预售合同无效,因此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除外。”甲、乙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A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在按
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前,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A房屋预售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但本题
中甲已经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乙受让,应当认定A房屋预售合同已经生效。故CD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59 【中等】答案:B
解析:ABCD项: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
时发生效力。”但是,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民诉法解释》第491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
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
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改变原物权关系的拍卖成交裁
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书,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裁定送达买
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乙于拍卖裁定送达时取得房屋所
有权。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60 【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本题中,甲要求出借1万元与举报乙构成犯罪两者间不具备正当的关联,甲无权以
举报乙犯罪来要求借款,甲构成胁迫。故A项不当选。
B项:本题中,甲的目的是购买藏獒,此目的是正当的,但是甲要求乙出卖藏獒与举报乙犯罪
两者间不具备正当的关联,构成胁迫。故B项不当选。
C项:本题中,甲采取公开隐私的行为属于手段不正当,要求购买其即将报废的汽车,目的不
正当,构成胁迫。故C项不当选。
D项:本题中,甲被乙撞伤,要求取得医疗费,其目的具有正当性;另外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
金的手段是举报乙醉酒驾车,并没有对其要挟,其手段同样具有正当性;目的与手段具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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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因醉驾造成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赔偿。因此,甲对乙不构成胁迫。故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61 【简单】答案:C
解析:ABC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一)》第3条第2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
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
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
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处理,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
境发生当事人难以预料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
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本题中施工期间受全球
疫情影响,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继续履行对乙明显不公平,成立情势变更,
可重新确定工程款。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62 【简单】答案:A
解析:AD项: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詹某与小翠之
间成立合同关系,小翠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一个月的钢琴授课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
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小翠对詹某负担的提供钢琴授课的合同义务,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义务,詹某不得
强制小翠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据
此,小翠无正当理由未对詹某履行提供钢琴授课的合同义务,詹某可请求第三人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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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请求小翠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
BC项: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
失。”本题中,小翠违约给詹某造成的只有直接损失(詹某支出的课酬2000元),无可得利益
损失。同时,洪老师向小詹提供钢琴授课与小翠向小詹提供钢琴授课,均符合债务本旨,均能
达到相同的清偿效果,詹某未因此遭受损失。因此,小翠应对詹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仅为
2000元。因此,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63 【较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
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即使厂房
毁损,甲依旧可以对该笔保险赔偿金进行优先受偿。因此,A项错误。
B项:依据《民法典》第390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范围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后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担保财产出租所获得的租金不是代位物。其原因在
于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但租金则是因为对担保财产的使用而产生
的价值,属于担保物的收益,本质上为担保物产生的孳息,并非担保物的替代价值。所以,担
保财产的租金、买卖价金等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因此,B项错误。
C项:《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
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因
此,甲通知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仍向乙给付的,不免除其继续向抵押权人甲
给付的义务。因此,C项错误。
D项:依据《民法典》第390条,若甲对乙债权履行期限已至,甲即可该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
期限未至可以先行提存。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64【简单】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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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 页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
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后履行一方可
以拒绝履行。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任何一方可以在对方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
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强制执行完毕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题中,王某与张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有约定履行顺序,王某为先履行合同一方,张某为后履行
合同一方,先履行一方王某有理由认为张某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足以危及债权,可以
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65 【较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
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
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
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
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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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 页
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
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甲对被监护人丙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丙的祖父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监
护资格的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甲的监护资格。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
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题中,甲的监护
资格被撤销后丙仍有权请求甲支付抚养费。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
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本题中,若甲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丙
的监护人确定前,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丙的临时监护人。因此,C项
正确,不当选。
D项:根据《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
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
同时终止。“本题中,甲因对丙实施故意犯罪,故不得申请恢复被撤销的监护资格。因此,D
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项。
66 【较简单】答案:C
解析:AB项:根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
设立。”可知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
设立。本题中丙恶意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故AB项错误。
C项: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
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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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 页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本题中,抵押人丙经抵押权人甲多次催告仍然恶意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可归责于抵押人
丙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甲有权请求丙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甲和丙签订的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且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67 【较简单】答案:D
解析:AB项:马某对王某穿过篮球场并无预见性,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AB
项错误。
C项:学校是篮球赛的组织者,承担安保义务。但学校对于王某的损害并无过错,不能要求学
校将操场都设围栏,因此学校对于王某的损害不担责。C项错误。
D项: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篮球场区别于一般道路,应当预见横穿球场的
潜在风险,但仍然横穿球场,王某自行担责。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68【简单】答案:B
解析:AB项: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在闲聊时表示想把自己的车以8万元出售,没有受拘束的意思,
不构成要约。因此,A项错误。丙表示愿以8万元购买该车,内容具体确定,具有订立合同的目
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构成要约。因此,B项正确。
CD项:根据《民法典》第47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表
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甲口头答应考虑考虑并无决定与丙订
立合同的意思,故不构成承诺,C项错误。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本案中丙发出要约,只
能由甲作出承诺。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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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 页
69 【简单】答案:B
解析:AC项:《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
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
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张小飞对关小羽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但是本题中未提到小区物业是否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故
其可能对关小羽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C项错误。
BD项:《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
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
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顶层业主可以证明当天家中无人,所以可以免
责。如查明是从10层抛出,则10层以外的业主不承担责任。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70 【简单】答案:B
解析:AB项: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
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和胁迫的基本区别在
于,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施以诈术,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行为则是
行为人通过不正当预告危险而使相对人陷入恐惧而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两行为虽然都是不真
实的意思表示,但是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的主观心理状态却有所不同,受欺诈一方是错误,而
受胁迫一方则是恐惧。本题中,乙对甲所说的“我有你贪污的材料”虽为乙编造的虚假情况,
并使甲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真正促使甲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原因并非“我有你贪污的材料”,
而是“不答应我就举报你”,正是由于该胁迫使得甲产生了怕被举报的恐惧进而将房屋低价卖
与乙,因此,该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而非欺诈行为,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
题中,乙在胁迫甲时,甲并不存在身处危难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显
示公平,故C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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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 页
D项: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并未对低价将房屋卖与乙这一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故
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71 【简单】答案:A
解析:ABCD项: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
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
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
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
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题中,2010年胡某归还100万元时,两笔债务均无债务人胡某的指定,而第一笔借款已经到
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根据法律规定,归还的债务相当于归还的是2006年的100万借款。
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72 【简单】答案:A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
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
医院接受委托,由于受托人医院只是协助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改变原监护人甲的地位,监护权
并不因委托监护的发生而转移,故医院不是委托监护人。因此,A项正确,当选。
B项: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
任。”本题中,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如发生侵权事件,仍应由甲承担侵权责任。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CD项:根据《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
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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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 页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题中,C项由于不存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
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所以父母仍为监护人,祖父无权要求成为法定监护人。因此,C项错误,
不当选。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都是监护人,指定监护不能排除父母的法定监
护权,不存在居委会指定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73 【较简单】答案:A
解析:ABCD项:《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
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
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通动产,甲与戊于6月1
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4月1日丙支付了20%的货款,5月1日丁完成支
付全部货款,先行支付是决定因素,支付的数额并非决定因素,故丙可优先丁要求实际履行。
3月1日甲、乙签订合同,但乙并未支付货款。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74 【简单】答案:A
解析: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则,购买原
石后自负损益。所以,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故A项正确,当选。
B项:商家与潘某的买卖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完全可以维持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状况,
依法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调整。所以不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
潘某补偿,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潘某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
而且双方事前约定损益自负。所以,商家不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故C项错误,不当
选。
D项:《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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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 页
不存在潘某利用商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故D项错误,不
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75 【简单】答案:B
解析:AB项:《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使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以
5000元购买了齐某的石雕。齐某在场却未作反对表示,应认定为齐某知道甲实施欺诈行为,受
欺诈方乙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购买行为。同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乙和齐某,甲
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乙应向齐某主张撤销合同而非向甲主张撤销合同。故A项错误,不当
选。B项正确,当选。
C项:《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齐某曾以5000
元将一尊石雕卖给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甲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
买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此可知,在欺诈的情形下,受欺诈方乙应当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当然,若乙自购买行为发生之
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亦消灭。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76 【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庞某将自行车借给黄某使用期间,二者达成
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该行为属于典型的简易交付,即“先借后买”,买
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已经完成了交付,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黄某。因此,A项错误。
B项:黄某通过简易交付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后,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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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 页
此,B项错误。
CD项:《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黄某将自行车以9000元转卖给洪某后,双方约
定由黄某继续使用一个月。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占有改定,即“先卖后借(占有)”,二者约定
生效时,视为已经完成了交付,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洪某。因此,此时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洪
某。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77 【较简单】答案:B
解析:AD项:《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
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
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
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
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乙作为手链的拾得人应依法履
行返还义务。如乙履行了返还义务的,有权请求遗失人甲支付500元悬赏报酬。如乙不履行返
还义务的,则丧失500元悬赏报酬请求权。题目中,乙未履行返还义务,因此,无权要求甲支
付500元。因此,AD项错误。
BC项:《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
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据此,根据题意,因拾得人乙对遗失物手链的毁损灭失具有重大过失,甲有权要求乙对
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78 【简单】答案:C
解析:ABCD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
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本条规定,C项正确,
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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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意外事件,是指非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本题中,虽然出
现了小囡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本案中的相关人员均不存在故意。少儿食用香蕉时,香蕉误入气
管发生窒息,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是概率极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刘婆婆、肖婆婆、小
勇的行为均符合其所属类型一个理性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
生没有过失。故D项正确;ABC项均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80 【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
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
定。”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本题中,张某将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
住址等信息出售,并不侵犯孙某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因此,A项错误。
B项:《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
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题中,张某出售孙某个人信息的行为,未造成孙某社会评价降低,并未侵害孙某的名誉权。
因此,B项错误。
CD项:《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
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
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4条第1、2款规定:“自然人的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
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
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根据前述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不仅包括非法出卖,还包括非法购买,即卖方张某、买方某公司均侵犯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
有的民事权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81 【简单】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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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只有符合法定的特定情形,才能以重大
误解、遭受欺诈等为由获得相应的救济,此外的其他错误,不能获得救济。本题中陈老伯发生
的认识错误,不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欺诈等,陈老伯不能因该认识错误而享有撤销权。故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对象原则上系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但是陈老伯系对
“ 轨道交通” 产生了错误认识,该错误并非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因为“轨道交通19号线需
为地铁”并不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属于重大误解,陈老伯不能撤销合同。故B项错
误,不当选。
C项:《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
开发商并未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陈老伯亦未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因此,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问题,陈老伯不可基于此而主张撤销合同,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销售经理给陈老
伯介绍时告知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本质上而言,双方系对“ 轨道交
通” 的理解不一致,陈老伯认为轨道交通应该是地铁,可以使用老年卡且地铁房升值空间大,
于是决定购买商品房。而开发商认为城市铁路也属于轨道交通,出行方便,销售经理在介绍时
不存在欺诈。且都公开的信息不构成欺诈。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二、多选题:共17题,每题2分,共34分
82 【较简单】答案:A,B,C
解析:AB项:《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乙租赁房屋符合“先租后抵”的情形,在甲丙之间的抵押
权设立之前,乙就已经合法租赁并占有该房屋,故适用抵押不破租赁。新的买受人戊法定概括
承受该房屋上的权利义务,承租人乙有权继续承租。因此,AB项正确。
CD项:《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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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可见在未办理登记的情形下,考虑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
题。但是本题甲为丙在汽车上设定的动产抵押权已经进行抵押登记,后甲又把汽车出租给丁,
属于“先抵后租”,因为甲丙之间已经对汽车的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所以丁的汽车租
赁权不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丁的租赁权,因丙实现抵押权,戊获
得的汽车所有权当然也可以对抗丁的租赁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83 【较简单】答案:A,B,C
解析:A项:《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
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2016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乙未再
婚,因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
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A项正确,当选。
B项:《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
被宣告死亡后,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的乙可以自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即2015年9月)立即取得
甲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弟弟丙的行为属于有权
处分,故B项正确,当选。
C项:《民法典》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
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
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弟弟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已经合
法取得轿车的所有权,同时,丙并不属于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故依法
可以不返还。故C项正确,当选。
D项:《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甲将登记于自己名下
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
款规定:“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
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
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
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可知无权处分不影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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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效力,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故买卖合同有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84 【简单】答案:A,D
解析:AD项: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
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
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重大误解。”本题中,乙对标的物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不知道是古董,如果知道是古董不
可能以这个价格出卖,构成重大误解,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因此,AD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
题中,甲并未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买卖合同成立时未显失公平。因此,
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本题中,甲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
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不构成欺诈。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85 【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B项: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
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本题中,段甲虐待段父,但是段甲有悔改表现,段
父表示宽恕,段甲不丧失继承权。
段乙为争夺家产而谋杀哥哥段甲,不属于可宽恕情形,即使段乙有悔改表现,段父表示宽恕,
段乙仍丧失继承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为
继承开始后,继承开始前,还没有继承权,不存在放弃的问题。而且继承开始后段丙以口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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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段丙仍然享有继承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86【较简单】答案:C,D
解析:A项:《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2015-2021年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请求撤销。A项错误。
B项:《民法典》第660条第1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
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
付。”本题中所涉的赠与合同为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B项错误。
CD项:根据《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题属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甲有权行使
穷困抗辩权,拒绝履行2022年的赠与义务。甲之后恢复经济能力,有能力支付赠与款项,则乙
可以请求甲履行赠与义务。因此,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87【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BC项:《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
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
权比例清偿。”即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顺位是丙>丁>
乙。至于丙丁是否知情乙享有抵押权并不影响顺位。因此,A项错误,当选。BC项正确,不当
选。
D项:《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是对抗要件。因此,
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D。
88 【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B项: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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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题中,甲自家窗户下的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B项错误,A项正确。
CD项:根据《民法典》第273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再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
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
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
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题中,乙擅自将空调安装于甲家窗户下的外墙上,
既违背了“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之规定,另一方面空调产生的噪音也会损
害甲的合法权益,故乙无权实施该行为。甲基于合理需要可以无偿利用。因此,C项错误,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89 【中等】答案:A,B,C,D
解析:ABCD项:《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
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所以,戊对丙和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
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
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和丁的房屋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构成非按份共同
抵押,所以抵押权人戊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并以任意比例优先受偿)。因
此,AB项错误,当选。C、D项中“必须先”和“只能”错误,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可由戊任意选
择。因此,C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是选非题,答案为ABCD项。
【补充:根据法条修改,案情补充了通知丙、丁这个案情,因为考点就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的问题,所以为贴合考点进行了补充。】
90 【较简单】答案:B,D
解析:A项:《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
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
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提起违约之诉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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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BCD项: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
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的可提起侵权之诉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
能由被侵权人本人起诉,本人因侵权致死的情况下,近亲属可以起诉。故小李的父母不能替代
陷入昏迷的小李起诉商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若小李死亡,其父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
此,C项错误,B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91 【中等】答案:A,C
解析:A项:《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
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A项正确。
B项:探望权属于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不属于
违反探望义务,因为探望是曲玲的权利。所以,B选错误。
CD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
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
行强制执行。”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92 【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BC项: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题中,双方在
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
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
特定公众的利益,约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二者约定
无效,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给付1万元报酬。因此,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
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
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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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顾某未经同意,将非法获取的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出卖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侵犯了他
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93 【较简单】答案:B,C,D
解析:ABC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
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
期间有效。”本题中,甲将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门面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未超过临
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二者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此,A项错误。而核准使用期限2年届满后,
甲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无权将该房屋继续出租给丙。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
BC项正确。
D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
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在房屋租赁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甲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不得向丙收取租金,租金仅在房屋租
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主张。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94【中等】答案:A,C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本题中,遗嘱X系因遗嘱人任某遭受任甲胁迫订立,不能表示遗嘱人
任某的真实意思,属于无效遗嘱。因此,A项正确。
BC项:《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
嘱和公证遗嘱。本题中,遗嘱Y系任甲对遗嘱人任某所订立的遗嘱X的誊写版本,不属于上述六
种遗嘱中的任何一种类型,因此遗嘱Y无效。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
所立的遗嘱无效。”本题中,遗嘱Z系任某受任乙欺诈订立的,不能表示遗嘱人任某的真实意
思,属于无效遗嘱。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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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关于不满足遗嘱形式要件到底是不成立还是无效,争议非常大。目前最高院和人大法
工委的文件以及实务判决都认为是无效,因此暂按照无效处理。
95【较简单】答案:A,B,D
解析:ABC项:赠与为单务无偿合同,在有偿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为促销所提供的“赠
品”,并非单纯的赠与,而系有偿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4条规定: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
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
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据此,甲商场提
供给乙的奶粉,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给乙造成履行利益损害,成立违约,甲商场不得以乙
未支付奶粉对价为由拒绝赔偿;同时,因奶粉缺陷给乙造成人身损害,成立产品责任侵权,应
承担侵权责任。乙有权对甲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A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
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
追偿。”由此可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被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
任。本题中,产品侵权的受害人乙,即有权请求缺陷奶粉的销售者甲商场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也有权请求缺陷奶粉的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96 【中等】答案:A,C,D
解析:ABCD项:根据《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
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
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本题中,甲将乙的太湖石(动产)安装在自家房屋(不动产)上,太湖石成为房屋的重要组成
部分,二者相互结合成为一个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将二者分立,构成动产与不动产
的添附。因此,应由不动产所有人甲取得动产(太湖石)的所有权。而对于原动产所有权人乙
而言,其可以《民法典》第322条之规定,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则和侵权责任的规则来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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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乙的太湖石赏玩,而将其安装于不动产之上,故应当认定甲将太湖石安装于自家房屋墙面
上,系存在过错,应当赔偿而非补偿。
甲明知白龙玉为乙所有,将乙所有的动产(白龙玉)加工成雕像,系恶意加工,雕像应归乙所
有。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97 【较简单】答案:A,B,C,D
解析:A项: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曹某故意实施加害行为,陈某因
此遭受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陈某可以请求曹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
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擅
自出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会影响合同效力,所以,该买卖合同有效。因
此,B项正确。
C项: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
题中,辛某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并且已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
的要件,辛某已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
张某和陈某结婚后用共同积蓄买了一套房,尽管登记在张某名下,但仍属于张某和陈某的共同
财产。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98【较简单】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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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B项: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
题中,因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吴雨、赵风相机买卖合同生效后,自赵风向吴雨交付相
机之后,风险移转给吴雨承担。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根据《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赵风交付的相机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吴雨订立合
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吴雨享有法定解除权。若吴雨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赵风
解除买卖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赵风承担。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三、不定项题:共2题,每题2分,共4分
99 【中等】答案:C
解析:A项:《民法典》第421条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
担保的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但在这一点上,最高额抵押权有特别之处。在其担保的债权
额确定之前,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于个别债权的消灭上的从属性(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其担保的债权额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具有从属于个别债权的消灭上的从属性。因此,A
项错误。
BC项:《民法典》第421条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
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
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
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
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
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未出现最高额抵
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故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因此,B项错
误,C项正确。
D项:在债权确定之前,债权可以转让,但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
让。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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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 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00 【中等】答案:C
解析:A项: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
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题中,李某属于本车人员,
故对其损害不适用交强险。因此,A项错误。
B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包括车上人员,故李某不可请求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支
付保险金。故B项错误。
CD项: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可以减责,但若驾驶人存在重
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减责。王某因低头玩手机发生交通事故,
存在重大过失,不得减责,王某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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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 页
【刑诉】客观题典型例题-解析
一、单选题:共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01 【中等】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①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即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
案件中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②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有例外情形需要提出证据。
具体而言,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既不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证明自己无罪。但是,在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犯罪案件这两类案件中,辩
方负有一定的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不等于证明责任)。
A项: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是正确的。但是,被告方不承担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因此,A项错误。
B项:在刑事诉讼(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包括以下三个原
则与法则:①“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②“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③现
代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最主要的是依据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确定的。上述三项原则共同确定了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根据最优选项的答题方法,B项错误。
CD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以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犯罪案件这两类
案件中,辩方负有一定的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不等于证明责任),但是说服责任
仍然是控方承担。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02 【较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
A项:案件由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报请最高法院复核前,判断经过的是何种程序,
关键看该案【是否上诉或抗诉】。①如果有上诉或抗诉,引起的是【二审程序】;②若没有上
诉也没有抗诉,则应当先经过高级法院的【复核】。本题属于情形②,所以应当先报请H省高
级法院复核后再由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发回重审的无需另组:(1)【新事实、证据】复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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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发回重新审判的。(2)【量刑错误】原判认定事实
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的。在本案中,由于是以【量刑过重】为由发回重审,因此属于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第(2)
种情形。故B项错误,当选。
C项: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没
有上诉或抗诉】的,高级法院适用复核程序【复核】后,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继续报请最
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
复核过本案的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S
市中级法院是本案一审法院,发回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故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开庭审
理。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由于S市中级法院是本案【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判
决是一审判决,甲如果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项。
103 【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案件的管辖。
ABCD项:根据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
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另根据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
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
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中国公民甲而言,A市属于【离境前居住地】,B市是【入境地】,C市是
【现居住地】,因此,A市法院、B市法院、C市法院对甲的犯罪行为均有管辖权。对该外国人
丙而言,B市是其【入境地】,C市是其【入境后的居住地】,A市是【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因此A市法院、B市法院、C市法院对该外国人丙的犯罪行为均有管辖权。由此可见,只有D市法
院没有管辖权。因此,ABC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项。
104 【简单】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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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侦查行为中的技术侦查。
A项:根据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
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据此,实施技术侦查
需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非必须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规定,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
新办理】批准手续。可知,本案中,已经采取监听措施,若想实施跟踪措施,属于变更技术侦
查措施种类,需要重新报请批准。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
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
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据此,通
过技术侦查获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可以在审判中使用】,法庭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
人员。据此,本案中,买毒者属于与贩毒活动存在【直接关联】的人员,侦查机关对买毒者也
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05 【简单】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值班律师所享有的权利。
A项: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了解情况权、提出意见建议权等权利。因此,A项正确。
B项: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只是“法律帮助”,而不是“辩护”。因此,值班律师制度
只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而不是辩护制度的内容。B项中,提供法律咨询属于【法律
帮助】,而非辩护的内容,不是辩护权的体现。因此,B项错误。
C项:在我国,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只能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无权】出庭发表意见。
因此,C项错误。
D项: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既没有委托,也没有为其指派辩护律师)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BC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项。
106 【简单】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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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案管辖中公检管辖竞合的处理。
ABCD项: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有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的犯罪,检察院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即,检察院应将刘
某涉嫌的抢劫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继续侦查刑讯逼供犯罪。因此,C项正确,
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07 【简单】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取保候审的程序。
A项:在取保候审中,决定机关(不同阶段,决定机关分别为公、检、法)只负责三件事:①
决定取保候审,②解除取保候审,以及③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其余的事都由执行机关(公安机
关)负责(包括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没收、退还、罚款)。A项中,保
证金的收取,不属于三件事之一,因此应由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因此,A项
错误。
B项:根据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
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因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是
可以取保候审的,“不得”过于绝对。因此,B项错误。
C项:人保与财产保的方式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适用。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总结,违反较轻的强制措施,“可以”变更为比它更重的强制措施。此处的“可以”
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可以的”,不是不可以的。第二,只是“可以”,不是应当,另根据
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因
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08 【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审查批捕的程序。
ABCD项:根据规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
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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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 页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
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即在“疑、面、违、难、认、幼、
聋、傻”这8种情形下,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余情形都是可以讯问。
据此,A、C、D项所列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B项符合上述规定第(2)条。因此,ACD项错
误,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09 【简单】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审理方式、上诉不加刑原则。
A项:根据规定,下列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
审理的其他案件。本案中,龚某没有被判死刑,也不是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的上诉,检察院也
没有抗诉,故【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因此,A项错误。
B项:由于本案检察院【没有抗诉】,因此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
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
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据此,原判职业禁止的期限【只是3年】,二审法院不得将期限延
长至4年。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
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据此,如果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
院可以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
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原审法院一般
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非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加重:一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二是
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本案中,检察院仅是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并没有新的犯罪
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仍然不可加重龚某的刑罚。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AB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项。
110【简单】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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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的程序。
A项:根据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
下级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
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可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因此,A
项错误。
B项:根据规定,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因此,B项
正确。
C项:根据规定,【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
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依法决
定。换言之,【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可知,只有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强
制措施才由检察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
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
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可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
以”而不是“应当”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11【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根据规定,在法院系统,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包括:终审法院(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以及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法院。在检察院系统,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
是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包括:(1)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
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3)【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ABCD项:本题所涉及的是对【死缓】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而死缓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同
于非死刑案件。其特殊性在于,虽然经过一审程序没有发生上诉或抗诉,或者虽然已经过二审
程序,已作出的裁判也不能生效,必须依法定程序经依法经过高院核准后裁判才能生效。故本
案【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B省高级法院】,不是A市中级法院。因此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是B省高院、最高检(同时也是B省高院的上级检)、最高法院。故ABC均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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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 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12【较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精
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意味着“可以”赔,也“可以”不赔。二是物质损失=实际损失+必然损
失。
从出题的角度来看,考生应掌握哪些情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也不予受理
的:(1)伤残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2)死亡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
犯罪案件除外);(3)可期待收益损失不能提(最典型的就是合同行为);(4)赃物、赃款
不能提;(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职务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不能提;(6)
物质损失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能提。
A项: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属于赃物,赃物、赃款不能提附民,如果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A项错误。
B项:被告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属于典型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受理。因此,B项正确。
C项:虐待被监管人案,由于虐待被监管人案是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属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故C项中的医疗费不能提附民,如果要赔偿,只能通过
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赔,但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果提起,法院不予受理。因
此,C项错误。
D项:非法搜查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犯罪,所造成的医疗费不能提附民,
如果要赔偿,只能通过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此,D
项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D项有争议。非法搜查涉及《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
的,从重处罚。”一般非法搜查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D项没有说明非法搜查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又因本题是单选题,单选选最
佳答案,因此选B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13 【较简单】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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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 页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AD项:解决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问题可以附在刑事诉讼中解决,也可以另行单独
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而且,如果选择附在刑事诉讼中解决,且一审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也允许在二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不过,如果在二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
调解结案。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一经签收马上生效;调解不成告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如果吴某在一审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吴某可以选择在二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也可以选择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没有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做法。因
此,AD项错误。
B项: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项正确。
C项:吴某在一审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意味着吴某不是一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那么他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是无权上诉的。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14【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在列车上犯罪的特殊案件管辖。
ABCD项: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列车上的犯罪,【区分】在车上还是在车下被抓获有所
不同。①如果是在车上被抓获的,该犯罪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
的法院管辖(注意:前方停靠站包括但不限于前方停靠的第一站)。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
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②如果【下车后】被抓获
的话,首先第一点要明确的,就是不管在哪里被抓获,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即【乘
警地】)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都有权管辖;第二点,如果是在车站内被抓获的,
则除了【乘警地】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有权管辖外,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
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高某是【下车后离开车站】被抓的,故,只能由该列车乘务的铁路
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15 【较简单】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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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 页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
定(指人身、财产犯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
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
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项: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
犯罪,因此,甲不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甲虽然被免
除处罚,但法院依法判定其犯侵占罪,属于定罪免刑,其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仍
属于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即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被追究,均应当认定为5年以内曾故
意犯罪。因此,A项错误。
B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涉及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及【寻衅滋事】的;④涉及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⑥其他不宜和解的。故乙涉嫌寻衅滋事,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不适用刑事
和解程序。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可以代为和解。本案中,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因此,C项正确。
D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
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所以,
即使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D项也无法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16 【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起诉制度——三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
A项:根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属于“法定不起诉”情
形之一,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本案中,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突然死亡的,检察院
应对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非【酌定不起诉】决定。所以A项错误。
B项: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4)被特赦:(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
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故本案中,由于乙与丙【共同】实施盗
窃行为,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经】构成犯罪,不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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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乙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所以B项错误。
C项:虽然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的案件经过【2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作
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但是由于丙与乙还共同盗窃了1次且数额【达到】了刑事【立
案】标准,还需追究丙此次盗窃的责任,因此不能对丙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所以C项
错误。
D项: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故本案中,丁只参与
了甲、丙、丁共同盗窃的案件,经过2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应对其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的决定。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17 【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处理结果(定罪与量刑)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
公正,是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是既对
立又统一的关系。在二者发生矛盾时,需要根据利益权衡的原则作出选择。
A项:程序公正确实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为实体法中的内容必须通过程序法提供的程序才能
变为现实,程序法对于实体法具有工具价值。但是,【并不是】只要程序公正就一定能实现实
体公正,例如受制于证据规则等,有的证据已经灭失没有办法收集到,很有可能没办法还原案
件客观事实,在此种情况下,无论程序再怎么公正,都没办法实现实体公正。故A项错误。
B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程序有助于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约束,
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等的出现。故B项正确。
C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实要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但是,要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并非
要求“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实际上,在考虑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是
否排除时,应当在平衡多元价值后作出选择。基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的平衡需要,并不
是所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例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即使收集物证、书证不符
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也仍然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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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使案情清楚、简单的案件适用简化的程序,而案情复杂的案件适用
较为完整的诉讼程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将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进一步
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不仅【不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相反,能够【发
挥】程序的约束作用。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18【简单】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补强证据规则。
ABCD项: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
薄弱的证据(主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
采信为定案依据。补强证据规则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补强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①补强
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②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即不能和被补强
证据同源。③补强证据【可以】是实物证据(物证、书证)也可以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鉴
定意见)。④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即具有补强主证据证明力
的能力,但并不要求能够补强所有事实,而只需要【补强部分】事实、片段即可。因此,A项
符合①,正确;B项不符合②,错误;C项不符合④,错误;D项不符合③,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19【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拘留的程序以及期限。
拘留后有3个“24小时”,即24小时内讯问、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国恐碍侦查的除
外)、24小时送看。
A项:根据“24小时送看守所”的要求,甲在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中,时
的一般计算是,整点的从整点算),10月6日10时前属于【24小时内】,故甲于当月6日上午10
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没有违法。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24小时通知,但有例外,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在24小时通知”,本案中,因甲涉嫌的是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不属于“可以不在24小时通知”的例外情形,故必须在24小时通知,B项“暂不通
知”的处置是违法的。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拘留的3个24小时,是指同一个24小时,且是第一个24小时内要完成这三件事,而完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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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件事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换言之,拘留后,可以先送看守所再讯问;也可以先讯问再
送看守所,意味着拘留之后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只能在看守所进行,但若送往看守所
后就只能在看守所进行。故甲在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是没有违法的。
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
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
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本题中,10月5日被拘留,3天之内报请审查批准逮捕,日的一般计算是当天不算,从第二天起
算,即6日、7日、8日。也就是说,8日是第三天,在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仍旧在3日以内,
没有违反规定。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项。
120 【较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ABCD项: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不同的情形,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
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
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但如果法院认为构成告诉才处理的罪名的,只能裁定终止审理,
并将材料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2)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应当
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追加、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
(3)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以建议】检
察院补充侦查。
(4)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
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移
送】。
据此,本案中,属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法
院可以直接以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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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简单】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根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
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记忆口诀:不得离、变要报、传要到、不得扰、
不得灭)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
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ABCD项:破解本题的关键是看清楚题干问的是“应当”还是“可以”。从本题题干来看,问的
是“应”遵守的义务,因此所问的是法定义务。ABCD四个选项中,ABD项为酌定义务第1、2、4
项的内容,C项为法定义务第2项的内容。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22 【较简单】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规定中询问与讯问的特别规定。
A项:根据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
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减少】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的次数。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规定,询问聋、哑被害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士进行翻译,并将该情况记
入笔录。所以只要是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即可,【不一定】非得是聋哑学校的老师。因此,B项
错误。
C项:根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
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应当】到场签字确认。值
班律师并不属于【合适成年人】,且也仅在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需要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签字。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现场的,该供述不得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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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的根据。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23 【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及权利。
A项:根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
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据此,陪审员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根据参加的是3人庭还是7人庭而权利有所不同。如果参加【3人庭】,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都有【独立表决】权;如果参
加【7人庭】,人民陪审员同法官的权利就不同了,即人民陪审员【只审事实】(只对事实问
题有表决权),【不审法律】(对法律问题没有表决权),但法官既审事实,又审法律。因此
B项前半句中“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是错误的。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能】担任
审判长,据此,后半句也是错误的,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一审】案件审理(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
院的一审案件审理),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也是不能参与的,也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C
项前半句是错误的。同时注意,不能说陪审员在任何合议庭都能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
使表决权,若陪审员参与的是7人庭,则陪审员不审法律(对法律问题没有表决权),C项后半
句也不严谨。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
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24 【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对当年新增司法解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
定》相关内容的考查。这就提醒考生要注意新增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A项: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因此,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
只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A项中可带1-2名律师助理的说法错误。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
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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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 页
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
形的除外。可知,本案中,因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已然属于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
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范畴,信件内容有可能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
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故看守所有可能对信件进行截留、复制,用“不得”
太过绝对。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
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可
知,如果辩护律师以口头形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可以口头答复,
不必书面说明。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
交量刑辩护意见。可知,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仍可当庭发表
或庭后提交辩护意见。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25 【较简单】答案:C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A项:根据规定,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责刑事执行、控
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由于本案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属于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案件,
公开审查就无法保守个人隐私,所以不可对甲进行公开审查。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一方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
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
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故,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既
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也可以依申请而启动。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规定,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
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三)共同犯罪中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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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或者胁从犯;......(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本案中,经审查发现乙系从
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可
以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D项表述为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错误,注意法律规定是【可以建议】,不是【应当要求】。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二、多选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26 【中等】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的审理程序。
AB项:根据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
告人刘某【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因此,A项正确。此外,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
法庭调查和辩论,【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步骤,故刘某出庭当然可以参加质证,因此,B
项正确。
CD项:二审法院发现郭某和刘某涉嫌共同贩卖毒品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故应
对刘某贩卖毒品案裁定维持原判。但郭某【还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
且此犯罪与同案犯刘某没有关联,故此时二审法院可以对郭某【分案处理】,并将郭某【发回】
原审法院【重审】。是故,C项“对郭某案延期审理”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127【中等】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回避的法定理由及回避的程序。
A项:根据回避的法定理由,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
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
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不回
避。A项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区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是正确的。但是再次上
诉后,二审法院再次按二审程序审理时,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可以不回避。因此,A项错误,当
选。
B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权救济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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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被决定回避了就必须回避,是无权救济的。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发回重审的除外:(1)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
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发回重新审判的。(出现新事实、证据)(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量
刑错误)。本案中,由于是因为出现新事实、证据发回重审的,因此下级法院重审时原来合议
庭的成员不需要回避,即无须另组合议庭。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根据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
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不回避。D项中,
最高法院复核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是正
确的,因为只有新事实、证据和量刑错误发回重审时下级法院重审时才可以不另组合议庭。但
是,原审法院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再次报到最高法院复核时,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原
来复核过本案的法官就可以不回避。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项。
128【中等】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理论分类。
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通常所讲的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通过转手、摘抄、复制、转述而来的
证据,即通常所讲的二手证据、三手证据。
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
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
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不同,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仅凭一个证据就能单独、
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即能直接肯定【人+犯罪事实】或【否定人】或【否定犯罪事实】
的。间接证据是仅凭一个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它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
映案件主要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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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防盗门的划痕【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是一手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因
此,A项正确。
B项: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
的证据。胶片清单属于实物,所以是实物证据。因此,B项正确。
C项:仅凭胶片不能指出谁实施犯罪;也不能否定谁实施犯罪;也否定不了犯罪事实存在,用
排除法,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正确。
D项:监控录像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是一手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129 【中等】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人出庭作证。
A项:根据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丁某对拘留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的,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A项错误。考生需要知道,关于复议、复核,有一个小的总结:
【所有的复议、复核,都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B项:根据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
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据此,一般情况下是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协
助。也就是说,法警才是执行主体。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
庭】:(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
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据此,江某属于上述法条第(3)项的情形,
可以通过视频作证。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
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据此,被告人的配偶不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但
【被害人】的配偶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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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中等】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理论分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
间接证据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仅凭这一个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反映
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在做题时,能证明人+犯罪
事实的证据、否定人与否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被认定是直接证据,其余证据均为间接证据。
A项:甲辩称不知道茶叶盒装有毒品且茶叶盒不属于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否认实施了犯罪行为
的证据,属于【否定性直接】证据。因此,A项错误。
B项:300g冰毒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不能证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
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因此,B项正确。
C项:甲指纹只能证明甲本人接触过茶叶盒,不能证明是甲放置与藏匿冰毒,不能单独、直接
证明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正确。
D项:甲与朋友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甲与朋友沟通过,不能证明甲与朋友沟通的就是毒品的藏
匿与保存,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131 【较简单】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
A项: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A项中的
证据属于证人证言,且是通过【威胁】取得的,故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因此,A项正确。
B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
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换人】或【换阶段】的除外。B项中的
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供
述,是非法的,而第二次讯问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方式,但在没有【换人】或【换阶段】的情况
下,犯罪嫌疑人受第一次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同样的供述,属于【重复性的供述】,也是非法
的。因此,B项正确。
C项: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
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和【必要的】休息时间。C项中的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侦查人员连续审讯犯罪嫌疑人22
小时,只保持了其正常饮食,却没有保持其必要的【休息】时间,属于明显的【疲劳审讯】、
变相肉刑,系非法取证行为。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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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对威胁取得的供述认定为非法取证,要求威胁的方法要么是暴力相威胁,要么是【侵犯
合法权益】相威胁,才能认定为非法。本案中,侦查人员虽然是威胁犯罪嫌疑人,但威胁的方
法是“让他正在准备法考的儿子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属于合法的要求,这并没有损害近亲属
—儿子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人员威胁犯罪嫌疑人【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
法取证行为。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132【较简单】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实物类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言词类证据(鉴定意见除外)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需要侦查人员重新讯问、询问,重新收集。
AD项:根据规定,言词类的行政证据(鉴定意见除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题中,调查询
问笔录,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因此,AD项错误。
B项:根据规定,勘查笔录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刑
事证据使用。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规定,可以转化的行政证据为所有的【实物证据】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虽
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但鉴于其专业性和无法重复性等特点,可以作为刑事证
据使用。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133【较难】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监视居住的方式、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A项:根据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
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通信包括电话、传真、邮件等。故A项正确。
B项:根据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换言之,
经过公安机关(执行机关)批准,甲便可以外出陪同甲父看病。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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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根据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在传讯时应当及时到案,若违反此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
予以逮捕。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可以对未及时到案的甲予以逮捕。故C项正确。
D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
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本案中,甲是在家监视居住,没有通知家属的必要性。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134【中等】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包括实
体法事实(定罪、量刑的事实;以及足以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两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不需要证明。
A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被告人知晓其谋取
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属于定罪事实,系应被证明的实体法事实,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因此,A项正确。
B项: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涉及到【酌定量刑】情节,属于量刑事实,系
应被证明的实体法事实,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因此,B项正确。
C项: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被称为验证“证据事实”的过程,【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而是证明手段。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证据事实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来源、
构成等要素。“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而非
证明对象。因此,C项错误。
D项: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是在法庭审理中
【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135【较简单】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检察院的立案管辖——机动侦查权。
A项:海关(公安)缉私部门负责海关关境内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海关(公安)缉私部门受
公安机关和海关双重领导,因此既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门,也是海关的组成部门。换言之,可
以说海关关境内的走私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涉及【走私文物罪】,可由【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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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对
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检察院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下,也可以决定立案侦查:一是重大犯罪案件;二是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本案涉及到的是
海关科长这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属于重大犯罪案件,
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B项正确。
CD项:省级检察院决定侦查的,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
案侦查。因此,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136【较简单】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
A项: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
被告人,不包括证人与鉴定人。因此,A项正确。
B项:担任证人的前提是知悉案情,只要知悉案情,即使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也可担任证人。因此,B项错误。
C项:证人的地位是在诉讼开始前形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但鉴定人是在诉讼之后由办
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选择性,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
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所以证人、鉴定人均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因此,
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137【较简单】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AB项:根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既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依申请启动的,
为了防止辩方滥用申请权,要求辩方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因此,AB项正确。
C项:根据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控方,即在法庭上由检察院承担
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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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根据规定,法院是在“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
排除,而不仅仅是“确认”这种情形。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138【较简单】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记录封存。
ABCD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
封存。可知,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因此,AB项正确,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139【简单】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A项: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有两项要求:第一,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也就是说,没有起诉,法院绝对【不能主动】启动程序追究犯罪。第二,法院审判的范围【仅
限于】起诉的事实范围。所谓事实范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审判是针对“事实”裁判,
而不是“罪名”裁判;二是起诉什么事实,法院才能审判什么事实。如果事实是法院发现的,
但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也【不能主动追加】进来审判。此种情况下,根据规定,法院的
做法是: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追加、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据此,
法院不能主动追加进来一并审判。A项错误。
BCD项:根据规定,检察院发现【漏人或者漏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
补充起诉。据此,B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140【中等】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
庭前会议是法院开庭前召开的会议,因此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而仍然是法院开庭前的内部
准备工作之一。既然是内部准备工作,法院可以召开,也可以不召开。但若是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非+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则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可以就程序
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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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庭前会议可以就管辖等程序性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那么高某当然可以就管辖发表
意见,故高某在庭前会议中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是允许的。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规定,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因此,B
项正确。
C项:庭前会议中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法院只能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了解情况,听
取意见】,不能对证据是否排除作出【实质性】处理。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
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据此,
出示过的证据,只有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才可以简化。因此,D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141【较简单】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A项: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以被追诉人是否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为前提,
不以被害人谅解为条件。如果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
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由此可见,退赃退赔等只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考
量因素之一,不是唯一因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客观上不具备赔偿能力,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此,即便没有退赃退赔,未获得谅解,也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只是会影响从宽
的幅度。因此,A项错误。
B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
罚”的认定。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哪怕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不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因此,B项错误。
C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中的“认罪”,有三项要求:一是要求认犯罪事实;二是要求承认指
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
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三是如果犯数罪的,要求认每个罪的事实,如果
只是认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
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据此,由于犯
罪嫌疑人不认滥用职权罪,因此全案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因此,C项正确。
D项:认罪认罚只是“可以”从宽,而并非一律从宽。而且,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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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142【中等】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所谓工具价值,是指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是保
障、促进、有利于定罪或量刑实现的价值。独立价值是指刑事诉讼制度实施可能会阻碍、影响、
不利于定罪或量刑实现的价值,如人权保障、法治等价值(正是因为有法治等价值,明明知道
实施这项刑事诉讼制度会阻碍或影响到定罪量刑还要实施,这正是独立价值的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工具价值还是独立价值,均应以该制度为刑事诉讼制度为前提。因此,
判断究竟是独立价值还是工具价值,主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判断选项中的制度是否为刑事
诉讼制度。如果不是刑事诉讼制度,则跟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没有关系。如果是刑事诉讼制度,
则走第二步:看实施这项制度是保障、促进定罪量刑实现还是阻碍、影响定罪量刑实现。以此
来判断是工具价值还是独立价值。
A项:“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解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
和解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而该案【本来没有】从轻情节的,但基于当事人和解法院在量
刑时从轻处理了,是实施刑事和解【影响】到量刑的实现,因此体现的是独立价值。因此,A
项正确。
B项:“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排除口供属于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刑事诉讼制度。而且由于排除了口供后导致证
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该决定是不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属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影响】定罪量刑的实现,B项正确。
C项:追诉时效属于【刑法】制度,而不属于刑事诉讼制度,因此追诉时效已过不予立案,即
使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实现,但跟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没有关系,C项不正确。【提醒考生注意的
是,在选项描述的制度是否为刑事诉讼制度容易出现陷阱。】
D项:该项描述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属于刑事诉讼制度。而且,哪怕只有被
告人一方上诉,其实也有可能发现一审法院判轻了的,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准确定罪量刑的需
要,本应该将一审判轻了的判决改判为重的。但是,为了打消被告人上诉的顾虑,维护两审终
审制,刑诉就规定如果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哪怕发现一审法院判轻了,也不能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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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实际上是上诉不加刑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影响】了量刑的实
现。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143【较简单】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参与人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
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1)防御性权利,是指针对控诉方【合法】诉讼行为的防御。即【防止】权利【被侵犯】而
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①辩护权;②拒绝回答权;③参加法庭调查权;④参加法庭辩论权;
⑤最后陈述权;⑥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2)救济性权利,是指针对控诉方【不合法、侵权】行为的救济。即权利【已经】被侵犯了
【要求】救济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申请复议权(如对提出有理由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
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②控告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
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④申诉权(第一,对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原
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第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权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⑤
上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⑥对缺席审判异议权。
在做题时不用死记硬背,要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究竟是防御性的权利还是救
济性权利时,关键点在于:如果这项权利的行使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权利】被【侵
犯】为前提的,就是【防御性】权利;但是,如果这项权利的行使,是因为已有权利已经被侵
犯才行使的,那么这项权利就是救济性权利。
ABCD项:A项中申辩自己无罪并不以现有权利被侵犯为前提,故属于防御性权利。因此,A项错
误。控告权、申诉权、上诉权都属于是权利【被侵犯】后行使的权利,因此属于救济性权利。
因此,B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144【较简单】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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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 页
A项:在侦查中,同一个案件中,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次数限制,且首次讯问与后续
讯问的侦查人员不要求必须相同。据此,A项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当选。
B项:根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
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
供述代替讯问笔录。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据此,B项做
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当选。
C项: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
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据此,首次讯
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的做法错误。因此,C项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选。
D项:根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
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
息时间。据此,一次讯问不能持续14小时,D项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145【较简单】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
A项:根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
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
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认罪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认罪的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据此,对于重复性供述,只有在【换人】和【换阶
段】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不排除。本案中,侦查人员陈某与李某对张某采用强光持续照射眼睛
属于刑讯逼供,之后的合法讯问不属于2种例外情况,故A项中张某的两次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
故A项正确。
B项:根据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
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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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虽然采取了威胁的方法,但是并没有采用【暴力】方法,也没有以损害【合法权益】威胁,
因为逃税漏税本就是【非法权益】,举报逃税漏税本就是合法行为,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
质在于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故张某的供述不应当排除,故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
供述,应当排除。据此,疲劳审讯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需要指出的是,连夜审讯至天
亮要构成疲劳审讯,必须以该犯罪嫌疑人【在白天被抓获】的为前提,审讯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嫌疑人无法休息睡觉,由此导致的犯罪嫌疑人疲劳才是疲劳审讯。而C项中,犯罪嫌疑人是【在
凌晨】被抓获的,立即讯问并审讯至天亮也不过几个小时,并不属于疲劳审讯,故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张某被非法拘禁,因害怕而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D项正
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三、不定项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46【中等】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辨认。
①辨认要遵循【混杂原则】。混杂原则有两项要求:一是相似性要求,即要求辨认对象具有相
似特征;二是数量上的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人≥7;人照片≥10;物品≥5件;物照片
≥10。但是,对场所、尸体或者具有独有特征的物品进行辨认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而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7;人照片≥10;物品、物照片≥5件。
②辨认要遵循个别原则,即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个别】进
行。
本案解题的关键是得看罪名,通过“抢劫杀害”的字眼判断本案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然
后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作答。
A项:辨认对象是尸体这种具有【独有】特征的物品时,是【没有】数量上的要求的。据此,A
项正确。
B项:根据规定,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此外,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
征的人员中,一共是10人,符合7人及以上的要求,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符合个别原则
的要求。据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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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一共是6人,不符合7人及以上的要求。据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
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据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147【较简单】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
A项:根据规定,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
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
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
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据此,本案符合逮捕
条件,且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监视居住。因此,A项正确。
BC项: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是有两种情形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一是无固定住处的;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
【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据此,本案属于【恐
怖活动】犯罪,如果认为在李四家中监视居住会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
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才能折抵。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148【中等】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缺席审判程序。
A项:根据规定,外逃型缺席审判程序中,法院送达的对象不仅包括被告人,还包括其近亲属。
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夫、
妻、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父、母)。因此,法院应当向甲的妻子送达起诉书副本。故A项
正确。
B项:根据规定,近亲属可以出示证据、参加辩论、发表意见、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但不能
作最后陈述,最后陈述只能由被告人发表。因此,甲的妻子不可以代替甲进行最后陈述。故B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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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根据规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故C项正确。
D项:根据规定,对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
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不能指定A省D县法院(基层
法院)审理。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149【中等】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A项:3类自诉案件中,只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两类自诉案件可
以调解,公诉转自诉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本题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规定,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按自诉人(丙)撤诉处理。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规定,自诉人(丙)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甲),但只对部分侵害人(乙)提起
自诉的,法院应当【告知】丙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审理遵循【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审判特征,尊重丙的自主处分权,不可依职权主动追加自诉人没有告诉的其他侵害人甲。因此,
C项错误。
D项:根据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自诉案
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因为适用速裁程序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
罪认罚】,而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自行提起,案件没有经过侦查、审查起诉,①法院在开庭前很
难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由于没有检察机关等参与,法院也无法在庭审前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故自诉案件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150【中等】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AB项:根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
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
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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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
利。据此,A项中,李某系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侦查人员讯问李小某时应当通知李某到场;B
项中,本案中,李某的女朋友并非李小某的其他成年亲属,也不是学校、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
保护组织的代表。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据此,本案中,李小
某系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可知,若询问
未成年的证人或者被害人,一般以一次为原则,应当避免反复询问,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没有次数限制。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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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客观题典型例题-解析
一、单选题:共35题,每题1分,共35分
151 【简单】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地位)、部门法(关系)、程序法
(内容)、公法(公私法划分)。
A项: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分类,民事诉讼法应该是部门法(部门法都有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
如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关系)。A项错在前半句和后半句不对应,一方面,根据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分类,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而非程序法;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
根据规定的内容进行划分的,而非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划分的。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基本法(仅次于根本法《宪法》)。
B项错在前半句和后半句不对应,一方面,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而非程序法;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根据规定的内容进行划分的,而非根据其在法
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划分的。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规定的内容进行划分,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程序问题,故属于程序法(与之相
对的是实体法,如《民法典》)。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与之相对的是私法,如《民法典》、
《公司法》)。由于民事诉讼法涉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故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补充:三
大诉讼法均为公法)。D项同样属于前后不对应。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52【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根据《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
定书中一并写明。”在处理管辖权异议过程中,无论处于一审程序还是针对异议裁定的二审程
序中,只要尚未作出生效的异议裁定,此时原告撤诉一律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直接由一审
法院处理撤诉问题。本题中,B区法院对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未生效,且红光
公司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直接由一审法院也就是B区法院
处理撤诉问题。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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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 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53【较简单】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和解除。
ABC项: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向【执行法院】申请,本案的执行法院为第一审法院M区法院,或者
与第一审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N区法院,故李某可以向M区法院或N区法院申请保全。(诉前、
诉中和执行前申请保全的法院可进行对比记忆。)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
D项:李某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而不是15日。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注意: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有时不止一个,当事人可以择一选择。
154【简单】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裁判文书的纠错。
裁判文书错误分为两种情况:①文书中有笔误。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
其他笔误,法院可下达裁定书补正;②实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等实质错误,如在
上诉期则由二审法院纠错;如裁判文书已生效,则通过再审程序纠错。
ABCD项: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死亡赔偿金计算有误,属于文书中的笔
误,法院作出裁定书补正即可。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55【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
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这是为了避免签收人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而影响
案件的审理)因此,A项错误。
B项:留置送达分两种形式:(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
的住所(见证人证明);(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
录送达过程(拍照录像说明)。故仅将文书贴在赵某家门口不能产生送达效力,还需要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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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
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此种方式属于直接送达)因此,C项
正确。
D项:留置送达的地址应是受送达人的住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工作人员到李
某常去的朋友王某家找到李某送达,应当属于直接送达中的偶遇送达,而非留置送达。(我们
认为,留置送达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拒绝签收+把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家里”,至于有没有拍照
录像,并不是区分送达方式的关键)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56【较简单】答案:D
解析:A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4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
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故发回重审和再审审理的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而不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此,AB项错误。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
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
基层法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一审。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
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故选民资格案件虽然属于特别程序,但其仍适用合议庭审理。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57【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管辖法院。再审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方人
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一多双公),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
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ABCD项:本案中,当事人范某与张某均为公民,故可以向原审法院甲市A区法院申请再审,也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甲市中院申请再审。双方起诉到不同法院的: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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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 页
由原审法院甲市A区法院受理。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58【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共同诉讼的效力。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可分之诉,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
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拘束力。
ABCD项:本题中,甲、乙、丙作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相互之间属于独立的可分之诉,
故甲和乙认可调解方案,并不会对丙产生拘束力。此时法院应当分别处理:对甲和乙采用调解
结案的方式;对丙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依法裁判,而无须丙另行起诉。因此,ABC项错误,D
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59【简单】答案:C
解析:AB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决定。”张弟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属于因当事人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期
限,故张弟可在清醒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
D项:期间的顺延与延长不同,上诉期间为法定期间、绝对不变期间,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
得违法改变,但是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可以由法院决定依法顺延。张弟申请顺延期限是法律赋予
的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准许。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注意:法定期间分为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因此“因为是法定期间所以不能改变”
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
160【较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
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移送管辖只有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再行移送,也不
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故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不得将案件退回也不得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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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 页
再行移送。因此,AB项错误。
C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甲市A区
和乙市B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即该省高级法院
指定管辖,乙市中院不是甲市A区和乙市B区的共同上级法院。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备注:此题D选项的“协商”存在一定的表述瑕疵,请注意掌握
知识点即可,不必过多纠结此处。】
161【较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中的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
A项: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法院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回避。若申请人对法院的决定不
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同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
本案的工作。(区别: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需暂停本案工作。)因此,A项正
确,不当选。
B项:两审终审的例外不只包括非讼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也是一
审终审。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而独任制适用范围为:全部简易程序+部分普通程序+部
分非讼程序。如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案件。因此,C项正确,不
当选。
D项: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的案件,故关于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
理,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项。
162【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
AB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
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属于雇工责任案件,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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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他人伤害,受害人乔某应当起诉雇主薛某,而非杨某。因此,AB项错误。
CD项: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接受劳务方
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接受劳务方(雇主薛某)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所以薛某是
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63【较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异议之诉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AB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9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案外人
谢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由其对享有该财产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执行异议之诉有两种情形:(1)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
人】可作为原告起诉案外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三(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
目的是希望法院继续执行,故称为“许可执行之诉”;(2)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
驳回,【案外人】可作为原告起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三(视其态度
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阻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故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本案中,法
院认同了案外人谢某的异议,申请执行人易某不服可提起异议之诉,被执行人王某无权提起。
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64【简单】答案:B
解析:ABCD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5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
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在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二审
程序中的撤诉分两种,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但二者的法律效力不一样。撤回上
诉是上诉人处分自己的上诉权,其法律效力在于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
效。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起诉权,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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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 页
决,且不得再次起诉。新立公司与张某在二审中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且选项
中未提及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法院可以准许张某在二
审中撤回起诉。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65【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是提三撤的第三
人,被告是原裁判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担责无独三,第三人是原裁判的不担责无独三。
ABCD项:本案中,原审原告甲和被告丙是三撤之诉的被告,原审判决内容是丙将手链交付于甲
清偿债务,乙是原审不担责的无独三。故原审原告(甲)+被告(丙)是三撤之诉的被告,原
审不担责的无独三(乙)是第三人。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66【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再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
ABCD项:再审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除外),
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本案中,法院决定再审后,张某和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已
经履行完毕,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67【较简单】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撤销的救济。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A项:本案中,若王某选择起诉,对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C
区法院管辖。因此,A项正确。
B项:本案中,若王某选择与张某申请仲裁则需要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而非直接重新申请仲
裁。因此,B项错误。
CD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适用再审制度。故王某不能向甲市中院申诉以再审,也不能向省
检察院抗诉。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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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 页
168【较简单】答案:A
解析:ABCD项:先予执行是诉讼中的制度,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在普通的商
事仲裁中没有先予执行制度(商事仲裁的费用一般较高,当事人都能支付商事仲裁的费用,一
般也就不存在生产经营急需)。故金某无权申请先予执行。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补充:考试中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为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③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169【简单】答案:C
解析:ABC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
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甲在法定期间
未提出异议,虽然其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
A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4条第1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
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丙作为甲的担保人,法院向债务人甲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丙没有
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70【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辨别。
ABCD项:本题中,赵某和刘某之间是共同共有的物权关系,刘某和陈某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
系。刘某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将陈某诉至法院,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题干中明确“赵某
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即赵某参加诉讼,是既反对刘某卖房又反对陈某
买房,即并未与原告共同主张权利,故不属于共同原告。赵某参加诉讼是基于对商铺的共有权,
是一种物权,即赵某对商铺有独立请求权,故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D项正确,
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71【较简单】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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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 页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知识点。
A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执行无影响。若要中止原判执行,有以下路径:①申请中止
提供担保,法院可准许;②提执行异议,成立则中止。故本题表述为“受理后应中止”说法有
误。因此,A项错误。
B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的
分类上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因此,B项错误。
C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因此,C项错误。
D项: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且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在符合程
序条件的情况下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故而其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因此,
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72【中等】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列明各上诉主体及上诉请求后,适用原则进行判断:(1)谁提出上诉且有上诉权的为上诉
人。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义务时才有上诉权;(2)对谁不服,谁会利益受损谁为被上诉人;
(3)剩下的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ABCD项:本案中,一审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内容是“丙向甲
给付10万元”。后乙丙均上诉,乙虽然提起上诉但乙为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故乙无上诉权,
应按原审地位列明;丙有上诉权为上诉人,若丙的请求成立,甲利益受损,故甲为被上诉人。
因此,B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73【较简单】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的审理程序。
A项:对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了三个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仅就其中两个作出了判决,
属于一审法院漏判,故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A项正确。
BCD项: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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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 页
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二审张红增加分割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诉;双方同意可一并裁判。因此,BCD项均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74【较简单】答案:A
解析:A项: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四种:(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
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老李
和小李经法院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故可不制作调解书。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
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调解违背自愿原则一般可以申请再审,但解除婚姻关系除
外。(规定背后的法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会再婚,为了尊重当事人
的婚姻自由,避免当事人进行无益诉讼,立法特作此规定)因此,B项错误。
C项:检察院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本题“只能是提出检察
建议”的说法太过片面。因此,C项错误。
D项:执行程序中只能和解不能调解。法院调解仅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即一审、二审、再审程
序。本题中,当事人在执行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不能制作调解书。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75【较简单】答案:C
解析:AD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8条的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
三款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
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据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截止于法院除权判决作出前。虽然公示催告
期间届满,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利害关系人都能申报权利,乙在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具
有法律效力,故法院不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也无需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
以作出处理。因此,AD项错误。
B项: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程序,由于非诉程序不解决实体争议,故不存在开庭和辩论环节。
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4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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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
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据此,人民法
院仅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从外观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在利害关系人乙申报权利之后,法
院并不从实质上审查权利申报的真实性,仅形式审查,并且需要通知申请人甲在指定的期间查
看该票据。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76【中等】答案:B
解析:ABCD项: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
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
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人民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发现王
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因王旭于起诉前死亡,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
的条件,而法院此时已经立案受理,因此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77【简单】答案:A
解析:A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
明确表示承认的,都可以构成自认。因此,A项正确。
B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构成自认。因此,B项错误。
C项: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
自认。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适用自认。因此,C项错误。
D项: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补充:判断是否为自认可以采用“何时+何地+何事”的三分法,即在什么时候作出的(比如法
院调解中就不行),在什么地方作出的(比如在诉前手写的承认借款的书面文件就不行),以
及针对什么事作出的(比如就身份关系的承认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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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武当公司与洪
湖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
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无效,“当然无效”过于绝对。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
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另根据《仲裁法》第
30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
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并不会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项错误。
CD项: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
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
效。”另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
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
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武当公司与洪湖公
司之间的仲裁协议,因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而致无效,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
应当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79【简单】答案:D
解析:A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交
警拍摄的照片由于是在光盘里的,不是书面材料,不属于书证。因此,A项错误。
B项: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
作出的结论。交警拍摄的照片不是鉴定人作出的。因此,B项错误。
C项: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交警拍摄的照片不是勘
验人员作出的。因此,C项错误。
D项:电子数据是指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交警用数码相机拍摄照片并记载在光盘里,需
要电子设备才能查看,故属于电子数据。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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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补充: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的判断主要看相关证据的制作主体是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区
别在于是否通过电子介质存储并可以脱离载体快速传播。
180【较简单】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和解。
AB项: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若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原生效裁判或就和解协议起诉。本案情况特殊,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且已经毁损,不可能
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故而只能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不能执行其他财产。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是甲交
付字画给乙,执行标的为字画这一特定物,法院不能直接将字画折价为50万元执行。因此,C
项错误。
D项:虽然和解协议约定甲向乙赔偿60万元,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不能依据和
解协议执行甲60万的财产。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81【简单】答案:A
解析:ABCD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
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本案中,
郑某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故马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
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但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82【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
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罗某属于因意外事件下落
不明,宣告死亡需要向其住所地基层法院乙县法院申请。移送管辖发生在管辖错误的情形,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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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对于成某宣告死亡案件有管辖权,不能移送。因此,A项错误。
B项:借款纠纷案件与宣告死亡案件,分属不同的法院管辖,另外,借款纠纷案件适用一审程
序审理,而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无法合并。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
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成妻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
亡,属于(一)的情形,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
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成某虽作为借款纠纷中的原告死亡,
但题干中并没有说明其没有继承人或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所以不能够裁定终结诉讼。因
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83【较简单】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妨碍诉讼、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救济。
AB项:注意“协助”和“配合”的区别。协助是指法院无法凭一己之力完成相关行为,需要相
关主体提供一定的积极帮助,此时需要向相关主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法院查封房屋需要
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协助办理查封登记手续)。而“配合”的范围很广,任何公民、法人、组织
都有义务配合法院、法官执行职务行为,故无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中法院前往小区执
行汽车,仅凭自身也可以完成,故物业只是一个“配合”的作用,保安配合是一种义务,无需
法官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成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理由。因此,
AB项错误。
C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
可以直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无需经过听证程序。因此,C项错误。
D项: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区法院以妨碍执行为由对物业公司罚款120万元超过对单位罚款的限额。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注意:听证一般出现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几乎没有这方面的考查。
184【简单】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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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项:首先,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
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甲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
让给丙,丙对补充协议毫不知情,故甲、乙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不能约束
丙。其次,乙、丙约定若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D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
议管辖的约定有效,乙、丙应当向D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85【较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
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
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本案中,因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故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了
仲裁员,对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因此,
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二、多选题:共12题,每题2分,共24分
186【中等】答案:B,C,D
解析:ABD项: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选择以及鉴定材料的质证等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本题
中的鉴定意见是赵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产生的,未经过法定程序,故对其应当准用私文书证规
则,而非视作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作为一种私文书证,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同时应
当对其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作为定案根据。因此,A项错误,BD项正确。
C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
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
准许。”可知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开发商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加之,前述立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故开发商有权申请
鉴定。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注意:鉴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要么当事人申请要么法院依职权,当事人自己进行的私鉴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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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为一般私文书证,适用私文书证的相关规则。
187【较简单】答案:B,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A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注意判断是否适用特殊上诉
期的关键不是看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而是看其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不看国籍看住所)。本
案中,匈牙利甲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故其上诉期为30天;李某在中国有住所,上诉期为15
天。因此,A项错误。
B项: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中
国法院作出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不予
准许,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中,花溪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故当事人申请承认匈牙利
法院判决,法院不予准许(防止出现冲突判决)。因此,B项正确。
CD项: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该
种情况属于平行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故甲公司向匈牙利的法院提起诉讼,李某向贵阳市花
溪区法院起诉,花溪区法院可以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188【较简单】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诉的分类。
AB项:本题中,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其本质不是通过判决解除合同,而是要
求法院对合同已经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属于确认之诉。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甲书面通知乙要求解除合同,自该书面通知到达乙时(即自乙收到解除书面通知时)合
同解除,而非自一审判决生效时合同解除。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注意: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没有通知对方的,自起诉状
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只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状态,
并不是要求法院通过生效判决来解除合同。故而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属于确认之诉。
189【中等】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调解后的反悔和调解书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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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可知,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通过拒绝签收的方式反悔。本
案朱某已经签收调解书,应当受其签收调解书这一行为的约束,不能反悔。因此,AB项错误,
C项正确。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刘某一直没有领取、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尚未生效,故本案尚在诉讼中,原告朱某可
以申请撤诉。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注意: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的,该调解书并未生效,但是已签收的一方受签收行为约束,不能
反悔。
说明:在法院调解的知识点考察中,未特别说明的,一般是指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组织调解的情
形,故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190【较简单】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AB项:针对同一环境污染行为,提起两个以上的公益诉讼的,一般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针对甲化工厂对孝义河的污染行为,A市环保联合会及B市环保公益组织均提起公益诉
讼,应作为一个案件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不能重复受理。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
是公,私是私】本案中,若有其他个人的权益因该污染行为受到损害,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因此,C项错误。
D项: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
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191【较简单】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要注意与简易程序相区分。
A项:标的额≤50%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法定工资的纠纷法院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0%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的额≤2倍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纠纷当
事人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中标的额为1000元,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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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正确。
BC项: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最长不超过15日。(注意简易程序的
举证期限是不超过15日)。因此,BC项正确。
D项:小额诉讼程序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其一审终审是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
的裁判,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而本题的意思是在小额
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一旦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不能上诉。因此,
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192【较简单】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AB项: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因此,A项正确,
B项错误。
C项:若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被告对法院的驳回裁定不服,可以对该裁定
提起上诉。因此,C项正确。
D项:管辖权错误不是再审事由,故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对案件申请
再审。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193【较简单】答案:A,C
解析:A项: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
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本案中,因遗嘱原件由被告王武保管,故王文可以只
向法院提交遗嘱复印件。因此,A项正确。
B项: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
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才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只是经法院责令拒不提交,
并没有故意毁灭或使书证不能使用,法院不能对其进行拘留。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
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王武拒不提交原件,法院可
以认定原告王文所主张的遗嘱内容为真实。因此,C项正确。
D项:法院认定王文提交的遗嘱内容为真实,并不意味着法院要支持王文的所有诉讼请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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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194【较简单】答案:A,B,C,D
解析:A项: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属于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之一,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
事项。因此,A项正确。
B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影响到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效力,法院必须依职
权审查。因此,B项正确。
CD项: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
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这是个法律问题,涉及能否成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定资格,
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同时,合议庭成员的回避问题,会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公正,针对是否存在
回避事由,法院必须依职权查明。因此,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195【较简单】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反诉。反诉要求主体同一(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管
辖同一,且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具有因果关系
或基于相同事实)。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法院可以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A项: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诉,不仅会
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可能出现法院的裁判冲突的情形。此外,
受理本诉的法院基于本、反诉的牵连关系,当然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但反诉专属于另一法院
管辖除外。因此,A项正确。
B项:反诉具有独立性,即使本诉撤销,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也不受影响;反之反诉也
可独立撤销,本诉同时不受影响。因此,B项正确。
C项:本、反诉相互独立,反诉成立并不一定产生本诉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因此,C
项错误。
D项:本诉和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但是双
方的诉讼地位并不相同,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是诉讼地位互换,比如甲在本诉中是原告,在反
诉中就是被告,诉讼地位是不同的。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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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中等】答案:A,C,D
解析:A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状况
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可作为证人,这里所说的“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就是所附的条件,故我们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
证人。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以及误工
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
请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因出庭支付的合理费用,并非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
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
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
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第2项的规定:“.....(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成年人既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说明这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强。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197【中等】答案:A,B,D
解析: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当事人未能
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A项: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证
明责任发挥作用,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证明事实,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A项正
确。
B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
担。因为,如果双方同时承担的话,则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无法据此作出哪一方败诉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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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但是,某一案件可能会涉及多个法律要件事实,不同事实可能由不同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B项正确。
C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会导致必然败诉的后果,如果发生举
证责任分配倒置的情形,本方当事人不承担败诉后果,若该事实真伪不明则让对方当事人承担
败诉后果或者对方当事人承认了需要提供证据的事实时,也不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因此,C项
错误。
D项: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
之间转移的问题,也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三、不定项题:共3题,每题2分,共6分
198【中等】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适格中的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各合伙人为被告(有字号注明字号),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人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
ABC项: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个人合伙,出租人起诉时,应以全体合
伙人或其中一人为被告。合伙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被告。因此,A项错误,BC项正确。
D项:本题中,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丁公司并非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
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199【较简单】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合同纠纷管辖。
ABCD项:本案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确
定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即乙公司住所地F省E市D区,故F省E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因此,
B项正确。原告甲公司住所地H省K市L区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A项错误。其次确定合同履
行地法院。本题中,合同已经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是W省Z市Y区,所以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准,
W省Z市Y区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所在的B市C区法院无管辖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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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较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
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
人为第三人。据此,林海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自己为原告,案外人宁虹为被告,被申请
执行人张山的诉讼地位视其态度而定。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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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客观题典型例题-解析
一、单选题:共28题,每题1分,共28分
201【较简单】答案:B
解析:AB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2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本案的纳税争议非关于税务机关
的处罚、强制执行等措施,属于复议前置情形,故该公司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经复议不得
起诉。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
终裁决。”可知,对省部级单位就自己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够向国务院申
请终局裁决。本题中的市税务局非省部级单位,不符合要求。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02【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可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结果不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
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
决定为最终决定。”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可知,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并且该复议决定为
最终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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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可知,财
政局对其工作人员李某进行定期考核,此系内部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知,D项属于第11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该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03【较简单】答案:A
解析: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以及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知,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只能附带请求法院进行审查,不能直接起诉,直接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裁
定不予立案。因此,A项错误,当选。
B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
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因此,B项正确,不
当选。
C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49条第2、4款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
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
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知,《实施
意见》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管局提出司法建议,市房管局应
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
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可知,法院认为《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
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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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较简单】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行诉解释》第8条的规定:“行政诉
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
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题属
于原告对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处罚均不服的案件。
A项:乙市A区是区公安分局所在地,属于“被告所在地”,乙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乙市B区是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属于“原告所在地”,乙市B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
辖权。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甲市A区是原告户籍所在地,属于“原告所在地”,甲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甲市B区是原告工作单位所在地,不属于“原告所在地”,甲市B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
管辖权。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项。
205【简单】答案:B
解析:ABC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知,村委会乃群众性自治组织,
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故村委会无法作被告。因此,AC项错误。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由乡政府作出,故
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此,B项正确。县政府非本案行政行为作出机关,非本案适格被告。因
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06【较简单】答案:B
解析:ABC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县政府在复议决定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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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机关县政府。又根据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可知,县政府为
被告,属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07【简单】答案:C
解析:ABCD项:诚实守信原则由“诚”(别撒谎)和“信”(别反悔)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中
“信”(别反悔)指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
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
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
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因公共利益(修建高铁)需要,区政府撤回马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后,
对马某受到的损失依法及时予以了补偿,体现了诚实守信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因此,ABD
项错误,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本题错误率较高:(1)本题错误率最高的是D选项,权责一致要求是
“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
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
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而本题因为修建高铁而作出的拆迁决定是合法行为而
非违法行为,所以体现的并不是权责一致,这说明命题人认为,只有违反义务才会承担责任,
而撤回类似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是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而作出的合法行为。行政行为没有继
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撤回的条件中没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所以,合法行
为的撤回或者变更并不是承担责任的表现。当然,这一观点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学界很多
教材将国家赔偿法列为了行政责任法部分。不过,在考试中,一切以命题人观点为准,考生需
要反复记忆,违法行为才适用权责一致。(2)本题还有少量同学会选择B选项程序正当,自然,
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均需要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不过,要学会揣摩命题人的题意,本
题中没有强调程序中的“公开”“回避”和“参与”三要素内容,所以,没有体现程序正当的
要求。
208【简单】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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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BC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第1项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
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知,国务院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
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并不是国务院,而是部门自己,
即“自我复议”。注意这里的国务院部门,包括组成部门(比如教育部)和直属机构(比如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是“自我复议”。对于省部级行政单位的
行为,在申请原机关一次复议之后,当事人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
申请二次复议(学理名称为国务院裁决,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6条)。该制度规定的
原理是,如果对省部级机关所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的话,国务
院无力承担如此繁重的复议工作。而在行政争议产生后,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省部级一次复议,
然后才能去向国务院申请二次复议,这样的方式可以让省部级机关自己“筛”掉一些案件,而
此时国务院复议审理的压力就会有所减轻,同时国务院也可以避免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09【简单】答案:C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ABCD项: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遵循后置原则,最后一个作出错误法律文书的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法院是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决定(错误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因此,
县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10【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公务员法》第33条的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可知,简化录用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
员主管部门批准。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公务员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三)被开除公
职的。”可知,被开除公职的人尽管业务和能力都优秀,也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因此,B项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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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根据《公务员法》第34条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
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可知,市生态环境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
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公务员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
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可知,体检项目和标准的具体
办法需要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并非备案机关。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11【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公务员法》第80条第4款的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
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可知,李某在2020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依法不
能够享受2020年度的年终奖金。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
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
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
诉:(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可知,被评为不称职属于人事处理。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公务员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
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可知,李某被评定为不称职,依法应当对李某给
予降低职务或职级的处理。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公务员法》第37条的规定:“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可知,李某为副局长,属于领导成员,其考核由主管机关办理,而不是由局长
和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12【简单】答案:B
解析:AD项: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6条的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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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知,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仲裁条款无效,但行政协议还是有效的。因此,D项错误。
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条第2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
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第27条第
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
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民诉解释》第21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
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
除外。”本案仲裁条款无效,不排除法院的管辖,故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
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知,王某应对解除事由即自己受胁迫承担举证
责任。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
法进行调解。”可知,本案属于行政协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13【较简单】答案:C
解析:AC项: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黄某在起诉时要求“认定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属于在行政诉讼中【一
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此时法院应当直接受理,无需以“行为未确认违法”为由驳回起诉。
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B项: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12条的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
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明】。”在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不能
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被告太平区政府否认其对黄
某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太平区政府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
明。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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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1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
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本题中,黄某起诉要求认定太平区
政府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属于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故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
诉期限的规定,应当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14【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七)鉴定意
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可知,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均是与书证并列的独立证据类
型,不属于书证。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
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
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可知,现场笔录并非必须有
当事人的签名,当事人拒签的,注明即可。因此,B项错误。
CD项: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
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
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
盖章……”可知,鉴定结论应当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因此,C项正确。鉴
定意见应同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二者缺一不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15【简单】答案:D
解析:AB项:程序正当原则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回避
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相对
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接
纳。本题题干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内容。因此,AB项错误。
C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一个子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
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本题题干没有体现行政决定的撤回、变更。因此,
C项错误。
D项: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子原则,有三个方面的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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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是比例原则中损害最小的体现。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16【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
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可知,
双方协商举证期限的,需经法院准许才可以适用,且不得超过15日。因此,A项错误。
BC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
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
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可知,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但不得以简便方式送达
裁判文书。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可知,本案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
结。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17【简单】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
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
用补偿协议……”
AC项:行政协议的主体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当于
“官与民”之间签订的合同,A项中的协议主体都是行政机关,C项中的协议主体都是民事主体,
因此不满足行政协议的主体要件。《某段长江流域合作治理协议》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内
部协议,《厂房租赁合同》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都不属于行政协议。因此,AC
项错误。
B项:市政府和区域内的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
协议。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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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采购办公桌椅的过程并不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非基于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
标,该行政机关是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活动,该《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协议。
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18【较简单】答案:A
解析:ABCD项: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
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可知,对于国务院某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合并,应
由该部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19【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可知,行政
法规的立项申请人只有一个,就是国务院部门,省政府无权报请立项。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
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
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可知,作为内设机构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只有拟订立法工作计划的权力,之后还需要上报到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而非直接由法制机构确定。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
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
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
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可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是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调整的。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20【简单】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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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 页
解析:A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可知,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的特征。某公安局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行为并
不是以惩戒为目的作出的,而是帮助李某戒毒,不具有惩戒性,不能认定为行政处罚。因此,
A项错误。
B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
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可知,某公安局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目的是对其进行强制戒毒,进而矫正其违法行为,
具有控制性、暂时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没有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故强制隔离戒毒不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知,强制隔离戒毒并非
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21【简单】答案:B
解析:AB项: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
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可知,对李某的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而不得以口头
方式通知。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可知,
李某的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
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可知,法条并无“警告
处分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故李某在警告的处分期间是可以晋升工资档次的。因此,
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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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 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本题B项原表述为“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因考点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自2025年1月20日起废止,故修改B项考点。】
222【中等】答案:B
解析:A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10条第2款第8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
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1条第4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
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认
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可知,B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
C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
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可知,新《行政复议法》将不予公开政府信
息决定列为了复议前置事项,故针对不予公开决定,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D项属于行政机
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未经复议,法院不得受理。因此,CD项错
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23【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知,派出所可
以作出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不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
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知,本题中是行政拘留,不
属于上述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处罚职权。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以内送达被处
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可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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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 页
通知李某的家属。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
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可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口头的形式
作出。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24【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根据《赔委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3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
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可知,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只
有在征得李某的同意之后,赔偿委员会才可以不公开质证,而非直接准许不公开质证。因此,
A项错误。
B项:根据《赔委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
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
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
实的承认。”可知,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不
能直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经审判员询问及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作明确表示的,才视为承
认。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赔委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委员会根据
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可知,赔偿委员会根据
李某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赔委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规定》第23条的规定:“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
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
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具备
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知,赔偿委员会在具备条件
时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不是应当录音录像。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25【简单】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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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 页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
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项:先行登记保存是对当事人财物的暂时控制,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证据,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例如,在1个月内不能进行销售。因此,A项错误。
B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先行登记保
存,不可现场直接作出。因此,B项错误。
C项:“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若不先行登记保存,王某很有可能会将饼干
毁损而逃避处罚,故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
前提。因此,C项正确。
D项: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最多为7日,而本案中先行登记保存1个月超过了法定期限。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26【简单】答案:B
解析:A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2、3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
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可知,天龙
公司可以以电子形式提出申请,不是必须得去市规划局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
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知,天龙公司
应当如实向市规划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可知,如果天龙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市规划局应当是一次性告知该公司补正
的全部内容,而不应直接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
得收费】。”可知,规划局可收取工本费的说法错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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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 页
227【简单】答案:A
解析:A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3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暂扣许可证
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对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可知,
张某违章驾车,被暂扣驾驶执照属于行政处罚。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1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2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可知,行政许可的届满注销,是一种程序性
行为,不具有惩戒性,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又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可知卫健委对甲类流行性传染病患者
强制隔离,是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法对公
民人身自由实施的暂时性限制,而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
政处罚。因此,C项错误。
D项: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经济法律责任,是行政命令,
而非行政处罚。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28【较简单】答案:B
解析:ABCD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地方的
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
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
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可知,应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因此,B项正确,ACD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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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 页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二、多选题:共17题,每题2分,共34分
229【简单】答案:A,B,C
解析:A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可知,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
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可知,实施扣押措施
的,应当当场制作并交付扣押清单。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
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
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
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可知,如发现不需要扣押的应当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且行政行为应
当以要式为基本原则,所以甲市交通管理部门解除扣押的应当制作解除决定书。因此,C项正
确。
D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
担。”可知,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应当由甲市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230【较简单】答案:A,B,D
解析:AB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
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
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知,医院拒绝清除,医疗废物将造成环境污染,卫健委可以实施代履
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因此,AB项正确。
C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代
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可知,卫健委应当在代履行3
日前催告医院履行义务。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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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 页
D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
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
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可知,卫健委实施代履行前应制
作代履行决定书并载明费用预算。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231【较简单】答案:A,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
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
权依法提起上诉。”可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
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A项:本案中,丙并未被行政机关处罚,没有影响其权利义务,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其不能成为第三人。因此,A项正确。
BC项:本案中,乙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共同被处罚人,李某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都与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均能成为本案第三人。因此,BC项错误。
D项:造纸厂属于受害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能成为第三人,但其厂长与被
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232【简单】答案:B,D
解析:AB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
赵某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而不是30日。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
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
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可知,如赵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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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可以口头方式起诉。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233【较简单】答案:C,D
解析: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可知,派出所应当在收到起诉
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而不是5日内。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行诉解释》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
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可知,对原被告的传唤才
用传票,证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
不公开审理。”可知,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因此,
C项正确。
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进行审查。”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234【较简单】答案:A,B,C
解析:A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
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可知,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因此,A项错误,当选。
B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
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此,B项错误,
当选。
C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29条第1款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
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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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 页
负责人【应当出庭】。”可知,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属于负责人应
当出庭的情形。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
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
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
理。”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项。
235【较简单】答案:A,B
解析:A项: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遵
守法定程序。因此,A项正确。
B项: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形很多,表现形式很多,
不可能完全列举。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
予补偿而不是赔偿。因此,C项错误。
D项: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
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行政复议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236【较简单】答案:B,D
解析:A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
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
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
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
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
在案。”可知,张某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并非5日。故B项错
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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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 页
C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
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结合A项解析可知,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D项。
237【中等】答案:A,B,C
解析:AB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
法性、适当性的依据。”可知,区规自局不得自行向实施单位收集证据,其自行收集的证据不
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因此,AB项错误,当选。
C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
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
人【可以】补充证据。”可知,申某提出区规自局答复时没有提出的理由,区规划局若想补充
证据,应先获得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
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
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项。
238【简单】答案:C,D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
出的行政职权行为,具备行政性、处分性、外部性、特定性的特征。
A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要求电商平台合法、规范经营,但文件所要求的电商平台是不特定
的主体,且在未来的电商市场管理中能够反复进行适用,不具备特定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A项不当选。
B项:防汛指挥部发布预警和提醒在于对市民安全出行作出提示、倡议,并不会实际影响市民
的出行权利,不具备处分性,属于行政指导,因此,B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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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证监会作为行政主体,对外就某公司的负责人作出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决定,实际
影响了该负责人的权利,具备了行政性、处分性、外部性、特定性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C项当选。
D项: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指出存在的问题,同时责令改正。虽然“警示函”从名称而言属于指
导类文件,其中“指出问题”的内容不会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性,但警示函中还
包括了“责令改正”的内容,该内容则会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综合而言,该警示函整
体具备了行政性、处分性、外部性、特定性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239【较简单】答案:B,C
解析:ABCD项:根据《公务员法》第44条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
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可知,《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兼职需满足3个
条件: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经有关机关批准,三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而对兼职情况公示问题
未作规定。因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240【中等】答案:A,B,C
解析:AB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
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
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
入本地区市场。”可知,省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地
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因
此,AB项错误,当选。
C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
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可知,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临时性行政许可,而非国务院部门。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1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
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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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 页
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
可。”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项。
241【中等】答案:A,C,D
解析:ABCD项: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2条的规定:“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
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
A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
无效时,应当首先向原告释明。这表明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决,而是需要
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后续处理。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法院不能直接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而是应当在向原告释明后,根据
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来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若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
承担赔偿责任。在C项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若原告在经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242【较简单】答案:A,B,C
解析:ABCD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
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这里的甲厂、外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均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B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243【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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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 页
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
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因此,A项正确。
B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
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可知,若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
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还是可以公开。因此,B项错误。
C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
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内部事务信息是【可以不公开】,
不得公开的说法过于绝对。因此,C项错误。
D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
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应当公开。”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244【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BCD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
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
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
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A项符合(一)项,D项符合(四)项,且不存在限制条款规定的
情形,不需要执行行政拘留处罚。B项钱某未满70周岁,C项孙某已满18周岁,应执行处罚。因
此,AD项正确,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245【较简单】答案:A,B,C,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
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
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
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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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 页
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A项: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且没有申请延续,属于上述第(一)项的情形。因
此,A项正确。
BC项:B项和C项中的许可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属于上述第(四)项的情形。因此,BC项正确。
D项:由于王医生死亡,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情形。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三、不定项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246【较简单】答案:B
解析:ABC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
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
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可知,镇政府已经强制拆除了违建大棚,不
具有可撤销内容,本案符合第1项的规定。所以,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因此,ACD项错误,
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47【简单】答案:A,B,C
解析:ABC项: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
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
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
开支。”可知,ABC分别属于第(四)、(一)和(三)项的内容,属于应当赔偿的项目。因
此,ABC项正确。
D项: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对现有财产带来的必
然性、直接性的侵害。企业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预期利润属于可能有、可
能没有、可能多、可能少的“或然性”损害,国家不予赔偿。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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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简单】答案:A,B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93条的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
知,AB项符合第(一)、(二)项情形。而C项未同时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条件,D
项未同时满足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条件。因此,AB项正确,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249【中等】答案:B,C
解析:A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5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
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可知,原机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对罚款行
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
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所以,复议机关县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原处罚决定合法的依据。因此,B项
错误,当选。
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
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可知,原告王某提出了
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是可以补充证据的。因此,C项
错误,当选。
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
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
案中,不存在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况,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
害提供证据,包括药材价值贬损的具体金额。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C项。
250【较简单】答案:A,C,D
解析:A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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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 页
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可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三需要”的要求,普遍赋予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
的权利,该组织完全具有申请资格。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可知,县生态环境局有权要
求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
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
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可知,县生态环境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
性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新法修改,使得答案由AD项变为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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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客观题典型例题-解析
一、单选题:共19题,每题1分,共19分
251【较简单】答案:B
解析:AD项:《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题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受“不正当目的”的限制,
公司不能拒绝。因此,AD项错误。
B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
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两公司有实质性的业务竞争关系,甲公司可以两公司存在实
质竞争关系为由拒绝张某查阅会计账簿。因此,B项正确。(原《公司法》第33条已修改为新
《公司法》第57条)
C项:《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
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公司章程不能实质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但可
以作出合理限制。但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因此,C项错误。(原《公司法》第33条、
第97条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52【简单】答案:D
解析:AB项:《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题
中,章泽、翁红分别欠得力公司的10万元与合伙企业无关,故得力公司无权要求抵销其对合伙
企业的20万元欠款,也不得代位行使章泽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A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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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
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题中,合伙协
议没有特殊约定,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故章
泽、黎明的反对无效,不存在应当办理退伙的情形。因此,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得力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章泽
的合伙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黎明、翁虹有优先购买权。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53【较简单】答案:B
解析:A项:《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
公司为被告。”本题中,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被告应为公司,而不是股东会。因此,A项
错误。
B项:《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
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题中,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
案的股东会决议,也不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判决驳
回其诉讼请求。原理在于法律不干涉公司的意志,分配利润属于公司的自决事项,法律不应过
度干预。因此,B项正确。(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CD项:《公司法》第212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本题中,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
月内分配利润,而非一年内。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54【简单】答案:C
解析:A项:《公司法》第97条第2款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题中,李某等拟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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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 页
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非不得超过。因此,A项错误。
BC项:《公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
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本题中,李某等
设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认缴出资,也就不存在“预缴的出资无金额限制”的说法,且
设立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需要实收实缴。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
内缴足。” 本题中,李某等准备转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只可发起设立,
不可募集设立,所以题目中的“募集设立”有误。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55【较简单】答案:B
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
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本合伙企业,这是“自
我交易”行为,当合伙协议没有规定时,该行为合法。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
伙企业。”本题中,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归合伙企业使用,该行为性质为甲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这与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不符。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
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D项正确,
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项。
256【中等】答案:A
解析:A项:《票据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若汇票上
未写明被保证人名称,则在该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被保证人推定为建峰银行。因此,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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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B项:《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本题中,保证附条件只是所附条件视为未记载,保证仍有效。因此,B项错误。
C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本题
中,茵茵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丁请求付款。因此,C项错误。
D项:《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
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本题中,汇票记载形式
要件欠缺的情况下保证无效,而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实质要件,不存在汇票记载事项欠缺
的情况,所以丁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57【简单】答案:D
解析:A项:《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题中,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本身就是总公司的一部分,
对外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不需要再另行授权。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
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
财产。”本题中,若植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则可以主张
执行植根公司的各个分公司的财产。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D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
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
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题中,当植根公司的某一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
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植根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若植根公司
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则可以主张执行植根公司的其他分公司的财产。因此,C项
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D项。
258【较简单】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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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BCD项:《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本题中,
甲公司和乙地产公司的租赁协议系破产申请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故管理人有权
自行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且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自其通知相对人解除决定时自然
解除。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59【较简单】答案:A
解析:AD项:《公司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
行使股东权利。”本案中,杨某被记载于觉大公司的股东名册,其就是公司股东,在享有股东
权利的同时亦需承担股东义务,华某可以请求杨某履行出资义务。因此,A项正确。另外,《公
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
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实际出资人陈某在显名化之前并非公司股东,华某不可以请求陈
某履行出资义务,D项错误。
B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
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
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杨某作为公司名义
股东,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为有权处分,但方某对杨某的代持股事宜知情,非善意第三人,不能
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故杨某将股权转让给方某的行为无效。因此,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60【较简单】答案:C
解析:A项:《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公
司主要财产所在地并不一定就是债务人锦尚公司住所地,不能直接说向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此,A项错误。
B项:《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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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
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本题中,锦尚有限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法定代
表人下落不明,公司财产无人管理,可见公司外部已出现不能清偿的现象,内部管理混乱缺乏
清偿能力和清偿可能性,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不能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保证责
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因此,B项错误。
C项:《破产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需要注意,破产案件一般都用
裁定。因此,C项正确。
D项:《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
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本题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此时锦尚公司参与的诉讼类案件应中止,而非直接终止。因
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61【较简单】答案:D
解析:A项:《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
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本案中,玉石价格显著下降,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甲公司
或其管理人无需主动追加。因此,A项错误。
B项:《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
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九)担保物的取回……未设立债权人
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本案中,甲公司已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决定取回玉石(担保物)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无须经法院许可。
但由于甲公司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取回玉石应及时报告法院。因此,B项错误。
C项:《破产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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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
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本案中,
环舟律所作为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乙公司所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玉石,但应当
以该玉石当时的市场价值300万为限。因此,C项错误。
D项:《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
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本案中,由于玉石仅值300万元,乙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有200万元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此时,未获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62【较简单】答案:A
解析:A项:公司增资增加了公司的整体资产,提升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无论对公司股东还是
对债权人来说都是好事,因此,公司增资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因此,A项错误,
当选。
B项:《公司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公司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
外。”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项。
263【较简单】答案:A
解析:A项:《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
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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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保险金额。”本题中,2020年8月15日甲未缴纳保费,2020年9月1日经催告后仍未缴纳保
费,因此经催告后30日后也即2020年10月1日,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因此,A项正确。
B项:《保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据此,保险合同中止前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需要承担赔付义务。本题中,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此时保险
公司没有赔付义务。因此,B项错误。
C项:《保险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
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2020年10月1日起效力中止,
2021年3月时尚未达到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因此,C
项错误。
D项:《保险法解释(三)》第8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
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
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罹患肝
癌,则甲提出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申请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
加”为由拒绝恢复效力。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64【较简单】答案:B
解析: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
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
张某用以出资的股权贬值,并非市场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而是张某违规操作所致,故针对股
权贬值,张某需承担补足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公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
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
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
任。”本案中,张某用以出资的股权贬值,其转让给李某属于瑕疵股权转让,但李某对此并不
知情,相应出资责任应由转让人张某承担,李某无需承担补足责任。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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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 页
265【中等】答案:C
解析:A项:《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盛兴公司欲合并盛林公司,该项股东会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合计持股仅为55%,不足2/3,故该项决议仅甲乙同意不满足通过比例,
还须丙的同意。因此,A项错误。
BCD项:《公司法》第219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
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或者股份。……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75条规
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
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本题中,盛兴公司持有盛林公司92%的股
权,其合并盛林公司属于简易合并,被合并的盛林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
东林某,林某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该次合并,应由盛林公
司董事会决议。由于盛林公司仅有一名董事,由该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即合并一事由董
事万某书面决议即可。因此,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66【较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公司法》第23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
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
题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同时持有丁公司全部股权,即乙公司和丁公司是同受甲
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甲公司指示张某将乙公司资产转移至丁公司的行为,系滥用自身控股地
位,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且导致乙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戊公司到期债权,严重损害
债权人戊公司利益。对此,滥权股东甲公司、关联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应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而丙公司未实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因此,D
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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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 页
267【较简单】答案:A
解析:ABCD项:《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同时根据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即为甲公司所在地法院青
山县法院,故管理人为追索乙公司拖欠的租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青山县法院管辖。因此,BCD
项错误,A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68【较简单】答案:D
解析:AC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其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
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因此,AC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45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46
条第2款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
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因此,B项错误。
D项:《公司法》第5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题中,章程仅在公司内部生效,无对抗外部第三人
的效力。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269【简单】答案:C
解析:AC项:《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本案中,该股东会决议仅周某反对,同意的比例已达68%,决议成立;晨光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且比例未超已发行股份50%,决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因此,A项错误。孙某以专有技术认购新股,属于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此,C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153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案中,5名董事中仅周某反对,同意的人数已达全
体董事2/3以上(5名董事需≥4票),符合法定比例,该董事会决议成立。因此,B项错误。
D项:董事会依合法授权、合法程序发行新股,且李某是以货币出资,可依法取得对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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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二、多选题:共27题,每题2分,共54分
270【较简单】答案:A,B
解析:A项:《公司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
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本案中,盛天公司已
清偿完全部债务且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因此,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240条第3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盛天公司股东隐
瞒公司尚未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
登记。”本案中,盛天公司于2026年1月仍未申请注销登记,属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的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且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
议才可注销盛天公司登记。因此,C项错误。
D项:《公司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
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本案中,盛天公司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原公司清算义务人的
责任不受影响而非一笔勾销。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271【中等】答案:A,B
解析:A项:《公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本题中,公司章程不得规定对内担保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否则会导致章程
违法而无效。因此,A项错误,当选。
B项:《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
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公司为其全
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本题中,A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担保无须任何决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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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 页
此,B项错误,当选。
CD项:《公司法》第15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
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A公司章
程的内容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对内担保仍需经股东会决议。现在,乙虽然不是让A公
司为自己提供担保,而是为自己所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担保。但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
立法目的,应理解为关联担保,否则就无法避免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担保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因此,为乙的个人独资企业担保进行决议时,仍然需要按照第15条的规定,经过股
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乙需要回避。因此,C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项。
272【中等】答案:A,B,D
解析:A项:《公司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186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中,张三
作为天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天意公司客户给天天公司,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了忠实义务,其在天天公司取得的收入,天意公司具有归入权。因
此,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18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
司法规定,给天意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天意公司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第18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本题中,
竞业禁止义务只能约束董监高,以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本题中,王五是公司股东而非董监高,且王五并未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所以王五可以投
资设立天天公司。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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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控股股
东王五指使张三将天意公司的客户介绍给天天公司损害了天意公司利益,应当与张三承担连带
责任。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273【中等】答案:A,B,C
解析:ABC项:《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
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
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
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丁公司向A公司请求支付,但
发现A公司已经破产,即汇票到期,其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可以对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
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ABC项正确。
D项:《票据法》第11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
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
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丙公司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无需支付对价,可以享有票据
权利,只是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公司。
274【较简单】答案:A,C
解析:A项:《公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王某辞去董事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因此,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
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董事与公司是委任关系,
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王某辞去董事仅需书面通知公司,无需经股东会决议。因此,B项错
误。
CD项:《公司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公司法》
第70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在任期内可以辞任,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应继续履职。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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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275【中等】答案:A,B
解析:AD项:《公司法》第2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题中,渝青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为0.8亿元,
应当先用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0.4亿元,剩下的0.4亿元再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为25%)。
最后,税后利润的10%作为当年的法定公积金。因此,A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B项:《公司法》第210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题中,只有经股东会决议才能提取任意公积金,董
事会没有权限。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公司法》第214条第1、2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本题中,渝青公司的股本溢价0.5亿元为资
本公积金,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因此,
C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项。
276【较简单】答案:A,B
解析:ABD项:《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
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涉
案机动车由个人使用转为网约车营运,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保险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
并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
后退还投保人,而非退还全部保险费用。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且在甲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情况下,该车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主张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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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
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在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之前,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法律关系
才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并非自甲将车借给乙用于营运之日,该保险
合同就直接、自始归于无效。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277【中等】答案:C,D
解析:提示:本题考查的是集合信托(即委托人>1人),甲乙丙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扬
帆公司是受托人。
A项:委托人甲乙丙三公司与受托人扬帆公司之间系信托法律关系,这是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关
系,而非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甲乙丙并非扬帆公司的债权人,且受托人破产,信托并未终止,
甲乙丙无财产损失,不能申报债权。因此,A项错误。
BC项:《信托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
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52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
辞任而终止。”本题中,受托人扬帆公司破产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因
此,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信托法》第39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三)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
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40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
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
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
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本题中,未提及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托人破产,其职责终止,委托
人甲乙丙可重新选任受托人。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项。
278【较简单】答案:B,C
解析:AB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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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题中,司机张三系被保险人,
乘客李四属于车内人员,二者的人身损害均不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
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
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
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
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本题中,护栏的损失作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
偿范围。因此,C项正确。
D项:商业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
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商业险不赔付第三人的间接财产损失。本题中,李四因为交通事故遭受的未能签约的100
万元的损失,并非张三未能依法安全驾驶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商业险不赔。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项。
279【较难】答案:A,C
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
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
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本题中,所有合伙人约定新加入的合伙人必须
是博士学历,但戊只有本科学历,不具备相关资格,所以戊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向
戊退还丙的财产份额。因此,A项正确。
B项:《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
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
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第86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
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退伙的时候,其他合伙人
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现实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退还相应的财产份
额。注意,只是进行结算,而非对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才需要进行清算。
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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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人
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本题中,乙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乙收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即生效。因此,C项正确。
D项:《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
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只有在合伙
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才能通过提前30日通知合伙企业而从容退伙。本题中,
合伙企业约定了合伙企业,甲不能通过提前30日通过而退伙,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280【中等】答案:B,D
解析:ABC项:《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
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题中,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鑫鑫和冉冉应当先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再按照实缴出
资比例分配。即如果鑫鑫和冉冉协商未果,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300:300分配利润。因此,B
项正确,A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
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利润全部分配给部分合
伙人,意在禁止在合伙协议中进行事先的、长期的不公平利润分配。但针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具
体利润分配,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可协商确定,此时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将
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人的,属于当事人自愿放弃自身利益,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281【中等】答案:A,B,C
解析:A项:《公司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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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在造梦公司利益受损时,股东寻梦公司须书面请求造梦公
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拒绝起诉、满30日不起诉或情况紧急须立即起诉等情况下,股
东寻梦公司方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A项错误,当选。
BCD项:《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
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在寻梦公司和造梦公司均不起诉时,母公司寻梦公司的股东嗨嗨
须书面请求造梦公司(而非寻梦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因此,B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
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项。
282【较简单】答案:A,B
解析:AB项:《破产法解释(三)》第12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
法定程序;(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因此,AB项正确。
C项:《破产法解释(三)》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
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因此,C项错误。
D项:《破产法解释(三)》第12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
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
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283【中等】答案:A,B,C
解析:ACD项:《公司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本题中,章程作出“股东向股东以外人员转让股权须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才能
转让”的限制是合法的。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发生的股权继承中,遵守章程优先原则。宾朋公
司章程可以作出禁止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戴安和戴永在不满足章程规定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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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要求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此,A、C项错误,当选。但若宾朋公
司无限制规定,则戴安和戴永作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B项:《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
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宾朋公司并未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全体股东也无另外约定,故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错误,当选。(原《公司
法》第71条第3款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84条第2款)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项。
284 【中等】答案:A,C
解析:AC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
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用合伙企业的店面设定抵押系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的行为,依法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无权实施此行为。郭蓉作为合
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单独决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其越权聘任的情形被王
倩知情后,王倩未表态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此时的聘任生效。因此,AC项正确。
BD项:更换大厨和服务员以及借款均属于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事务,无法定特殊情形,小黄作
为经营管理人员被授权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此行为。因此,B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285【较简单】答案:B,D
解析:[命题陷阱]本案的关键是甲公司对张三和李四的两笔借款,都是破产受理后的新借款,
可定性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是李四的借款是有抵押权的保障,享有优先受偿
权。
A项:《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据
此,破产管理人由法院受理破产同时指定,并非债权人会议选择或聘任。且王某作为公司经理,
与此次破产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亦不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因此,A项错误。
BD项:《破产法》第4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
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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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
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
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
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对张三和李四的借款属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产生
的债务,且均发生于重整受理之后,应定性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因此,BD项正
确。
C项:本题中,李四的借款设定了有效的房产抵押,就抵押房产,李四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
如果甲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张三、李四的借款均会被全额清偿。如果甲公司的财产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李四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也可以就抵押房产变现财产优先获得清偿,
所以张三的债权不能因为发生在前而优先于李四的抵押债权。因此,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286【中等】答案:B,C,D
解析:[命题陷阱]1.连带债务中,主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现实求
偿权可申报债权;未承担保证责任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也可以,只是受到债权人全额申报
债权的排斥;2.连带债务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就全额债权分别向二者
的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分别受偿。只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AB项:《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
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
的除外。”本题中,胜利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即使全友公司尚未承担保证责任即清偿建设银行
贷款,也可以用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破产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
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
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
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本题中,建设银行对胜利公司享有债权,可向
其申报破产债权。建设银行对全友公司享有保证债权,可向其申报破产债权。胜利公司和全友
公司分别对建设银行进行破产分配彼此不干扰,因二者均破产,且债权人建设银行已经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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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胜利公司申报了全部债权,同一笔债权,胜利公司只还一次,所以保证人全友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后,不可向胜利公司追偿。因此,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287【中等】答案:A,D
解析:ABC项:《外商投资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
民待遇。”《外商投资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
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
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
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本题中,
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我国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另外,投资合同
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应按照
从新兼有效的原则处理。依据新法合同有效,故应适用《外商投资法》规定。因此,B项错误。
D项:《外商投资法》第28条第3款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
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288【较简单】答案:B,C,D
解析:AB项:《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
险法解释(三)》第10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
定变更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决定受益人的人选,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
益人时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否则该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是无效的,甲变更受益人为自己的母亲,
需要乙的同意。甲作为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乙同意,擅自变更受益人是无效的,所以甲母并
非本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金。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本题中,死亡险的保单中承载的经济价值是由
被保险人的生命换来的保险金,所以甲如果欲转让此保单,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C
项正确。
D项:《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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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首先,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经被保
险人同意。其次,死亡险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对于被保险人至关重要,故在订立死亡险的保
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是否订立及保险金额有权作出自己的衡量或判断,订立死亡险保险合同
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289【中等】答案:A,B,C,D
解析:ACD项:《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
支票,不得使用。但是支票不会因此无效。”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本题中,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即支票并不会因张某无权填写而当然无效。因此,ACD项错误,当选。
B项:《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
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据此,当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因此,B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CD项。
290【较简单】答案:A,C
解析:AB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
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
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
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题中,公司
的盈利或亏损状态并不是判断法院是否受理公司解散诉讼的标准,即使公司持续盈利,若难以
召开股东会且处于长期表决机制失灵的状态,仍可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因此,B项
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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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本题中,赵、朴各占商场49%的股份,鲁占商场2%的股份,因而仅赵、朴
有权提起解散该商场的诉讼。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新《公司法》已将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原《公司法》第182条已修改为新《公司法》第231条)
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本题中,根据上述分析,朴有权向法院提起解散该商场的诉讼,且被告为商场。因此,C项正
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291【中等】答案:A,B,C,D
解析:AB项:《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题中,无论是发
起人甲和乙,还是后加入的丙,作为祥和公司股东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因此,AB项错误,当选。
CD项:《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祥和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而非全部注册资本。且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对其债务应当以公司为
被告。因此,C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292【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题中,黄某为普通
合伙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A项正确。
B项:《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3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合伙
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无须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有认缴或实缴即可。
因此,B项错误。
C项:《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据此可知,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
务出资是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不可另作约定。本题中,孙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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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此条款不仅适用普通合伙,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本题中,不执行合
伙事务的孙某、顺风公司、雷电公司有权监督合伙事务执行人黄某执行合伙事务。因此,D项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293【较简单】答案:A,B,C,D
解析:AD项:《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
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
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本
题中,当张明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其食品加工厂分取的收益来进行
清偿,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在食品加工厂的财产份额。因此,AD项正确。
B项:《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
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题中,有限合
伙人张明可以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李青以抵偿借款,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因此,B
项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人张明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
下,可以自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项。
294【中等】答案:B,C,D
解析:A项:《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
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
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
收入。”本题中,董事长王海领取的工资和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可以追回。因此,A
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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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
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
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
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
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题中,王海返还工资和奖金后,按照甲公司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以职工债权申报;高出平均工资的部分和奖金,只能以普通债权申报。因
此,B项错误,当选。
C项:《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
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题中,
虽然股东李水缴纳出资的期限未至,但由于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故其不再享有期限利益,
管理人应要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
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
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
只有管理人有权行使追回权,董事长王海不能行使追回权。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CD项。
295【较难】答案:B,C,D
解析:A项:《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本题中,首先,股东会会议未提前通知各位股东,属于会议的召集程序
违反法律,故该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其次,撤销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为公司股东,要
求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而非决议通过时具有股东资格,故张三有权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因
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新《公司法》删除原《公司法》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
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本题中,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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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被撤销,该《战略合作协议》不受影响。因此,C项错误,当选。(新《公司法》已将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D项:《公司法》第2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本题中,公司就形成分红方案的审议通过未
召开股东会会议,故该决议不成立,而非无效。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CD项。
296【中等】答案:A,C,D
解析:A项:《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
人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张远将保险标的(投保私家车)转让给邻居孙某,孙某作为车辆
受让人将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A项正确。
B项:《保险法》第49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中,张远将私家车转让给邻居孙某,孙某正常使用车辆,并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故保险公司不能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B项错误。
C项:《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
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题中,未发生保险事故,孙某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鸿途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鸿途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必退还保费。因此,C项正确。
D项:《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本题中,张远和鸿途保险公司
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后,鸿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张远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符合保险
法的规定。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三、不定项题:共4题,每题2分,共8分
297【较简单】答案:A,D
解析:A项:《信托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
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本题中,信托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支出了保管费,故可用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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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进行清偿。因此,A项正确。
B项:《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
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
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题中,蒋四需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
故债权人无权申请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因此,B项错误。
C项:《信托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本题中,信托财产是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其独立
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不得与其之前
投资失败所欠下的债务相抵销。因此,C项错误。
D项:《信托法》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
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蒋小五作为受益人,在
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项。
298【中等】答案:B,C,D
解析:A项:《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为重整期间。”本题中,重整期间从法院裁定债务人江运公司重整之日起算,而非债务人申请
之日,且不包含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此,A项错误。
B项:《破产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本题中,债务人江运公司在重整期间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并可
为借款提供担保。因此,B项正确。
C项:《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
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
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本题中,江运公司董事王某欲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江运公司股权
的,须经法院同意。因此,C项正确。
D项:《破产法》第78条第3项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
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本题中,江运公司恶意阻挠管理人接管公司,经管理人申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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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299【中等】答案:A,B
解析:ABC项:《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
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
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AB项错误,
C项正确。
D项:《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
责任。”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300【简单】答案:D
解析:ABCD项:《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
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
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
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
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关系确定受益人;(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
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根据第3项的规定,本题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
为王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何某为王某的配偶。所以,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何某,何某有
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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