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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刑法主观真题解析(回忆版)-徐光华_2026法考客观_觉-X_25年刑法主客观题真题解析-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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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刑法真题解析回忆版
——主观题「徐光华」
(觉晓法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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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刑法真题解析(回忆版)客观题、主观题——徐光华
1
2025 年刑法主观题真题
赵某欲实施诈骗,遂找到自己的朋友钱某,谎称为了自用,需要借其银行卡。钱某明知赵某要利用自
己的银行卡进行诈骗,还是把卡借给赵某。后来,钱某由于心里感到害怕,遂又找到赵某把银行卡要回。
在钱某拿回银行卡后,发现因为赵某已经把卡号给了被害人,被害人还是给这张卡里面转了18 万元。钱某
认为赵某不敢报案,于是前往附近的ATM 机把卡内的18 万元分批取走。(事实一)
赵某由于没有拿到钱,感到非常愤怒和不服,遂纠集了周某、李某两个人想实施报复。但赵某向周某
与李某二人虚构了事实,称钱某欠他18 万元迟迟不还。之后三人对钱某的孩子钱小小实施了非法拘禁。在
非法拘禁钱小小的过程中,周某和李某负责看守。赵某曾叮嘱二人千万不要伤害钱小小,然而在李某外出
的时候,周某过失将钱小小打成了重伤。之后钱某报警找到了钱小小,时隔36 小时后将钱小小解救。(事
实二)
随后,赵某在某天夜深人静的时候携带刀具(未对被害人使用、显示)对刘某价值9000 元以上的财物
实施了抢夺,刘某边追边喊,抓住这个盗贼。赵某跑了900 多米之后被刘某追上,赵某见状拿着随身携带
的刀捅刘某,将刘某捅成重伤。(事实三)
警方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三人感到走投无路,赵某、周某、李某先后去投案自首,并进行了如实供
述。赵某辩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因为自己在银行卡案件中并未分到钱。周某辩解称钱小小受到的
重伤是自己过失导致,并非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四)
问题
问题1:事实一中,钱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2:事实二中,对于周某、李某绑架钱小小的行为定性,检察院认为构成绑架罪;辩护律师认为仅
构成非法拘禁。请说明双方各自的理由。
问题3:事实二中,请评价周某过失导致钱小小重伤的行为性质。
问题4:事实三中,关于赵某的行为定性,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以及故意伤害罪的并
罚;检察院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请说明双方各自的理由。
问题5:事实四中,赵某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请说明理由。
问题1:事实一中,钱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说明:该问题没有要求回答不同的观点,考生只需要选择回答其中一种观点即可,由于这一问题争议
较大,故列出两种观点。
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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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刑法真题解析(回忆版)客观题、主观题——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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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首先,钱某明知赵某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诈骗,还是把自己的卡借给赵某,属于为赵某的诈骗犯
罪提供资金结算的帮助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钱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钱某只是概括性地知晓赵某要利用自己的银行
卡进行诈骗活动,赵某实际并未告知钱某具体的诈骗计划,钱某并未与赵某进行事前的通谋,未形成稳定
的配合关系,钱某不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①
最后,钱某出借银行卡又要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钱某在出借银行卡之后,帮助行为已经完成,
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只要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
观点二:既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亦成立诈骗罪的共犯,二者是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首先,钱某明知赵某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诈骗,还是把自己的卡借给赵某,属于为赵某的诈骗犯
罪提供资金结算的帮助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取回银行卡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钱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不成立诈骗罪的犯罪中止。钱某提供银行卡的行
为,确实对赵某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尤其是我国当前对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背景下,
不能否认其行为构成重罪(诈骗罪)。
虽然钱某在向赵某提供银行卡之后要回了银行卡,但并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害人还是将
款打入该银行卡,且钱某取出了卡内的诈骗所得,成立诈骗罪的既遂。
最后,钱某的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竞合,是一行为触犯了两罪名,
应择一重罪处罚。
②
问题2:事实二中,对于周某、李某绑架钱小小的行为定性,检察院认为构成绑架罪;辩护律师认为
仅构成非法拘禁罪。请说明双方各自的理由。
答案:
①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8 条规
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
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其中,形成
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要求行为人长期为他人的诈骗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参见王肃之:《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 年第4 期,第58 页。
②【实务案例】行为人只是单纯将借出的银行卡要回,没有有效阻止犯罪发生的,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谢某在qq 群内发现刷
流水办高额信用卡、贷款等信息,谢某明知对方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仍将自己本人使用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他人实
施信息网络活动。后来,谢某发现对方并非是利用银行卡刷流水办高额信用卡,而是实施诈骗行为时,要回了自己的身份证
和银行卡。但是诈骗资金后来还是流入了谢某的银行卡。辩护人认为,谢某成立犯罪中止。但是法院认为,谢某在他人着手
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其要回银行卡、手机等行为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谢某仍然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既遂。参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4)冀0184 刑初270 号刑事判决书。
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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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刑法真题解析(回忆版)客观题、主观题——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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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3 款规定了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案中,赵某欺骗同案犯周某、李某,使周某、李某主观上认为赵某是基于“索
债”而拘禁他人,但客观上钱某并不存在对赵某的真正债务。对于周某、李某的行为:
观点一(法考观点):主观主义的立场认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理由:
(1)主观目的排除绑架罪:周某、李某主观上确信是“帮赵某索债”,无绑架罪所要求的“勒索财物”
目的。即便债务客观虚构,但二人对此无认知,主观无重大不法目的,不构成绑架罪。
(2)债务在客观上有相对依据:钱某曾取走赵某的诈骗犯罪所得,赵某索要的“债务”并非完全凭空
捏造,具备一定事实关联,符合“索债”范畴,应定非法拘禁罪。
①
观点二: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成立绑架罪。理由:
(1)客观无债而侵犯了双重法益:虽然周某、李某主观认为是索债,但客观不存在真实债务,其拘禁
行为既侵犯人身自由,又实质指向他人财产(索要不存在的“债务”),符合绑架罪“控制人身+勒索财物”
的本质,应定绑架罪。
(2)虚构债务不属“债”的范畴:赵某虚构的债务,既非合法债务,也不同于赌债(基于赌博行为)、
高利贷(基于借款事实)等“有依据的非法债务”,纯属单方捏造;周某、李某的行为本质是“帮他人勒
索财物”,而非索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②
问题3:事实二中,请评价周某过失导致钱小小重伤的行为性质。
答案:
①司法实践中,确实对“索债”的范围进行了极度扩大的解释,进而扩张非法拘禁罪、限制绑架罪的适用,其目的就是考虑
到中国刑法中的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重。审判实践通过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作扩张解释,否认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
排斥绑架罪的适用,以实现从轻量刑。样本案件已经将索债等同于“事出有因”,部分判决直接肯定了因“事出有因”而拘
禁他人,作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的标准。实务上,对债的内容作过度扩张解释:第一,索要民法上不认可的债,被认
定是索债;第二,部分案件,虽然起源于一定的民事经济纠纷,但索债理由并不充分,也被认定为是索债;第三,虽然在民
法上有一定的依据,但债的内容不确定的,被认定为是索债,如债的金额、履行时间、是否可能实现等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行为人基于此而拘禁他人进而索要的;第四,对于“非法债务”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参见徐光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扩张
适用下对绑架罪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20 年第3 期,第261 页。
②【延伸阅读】法律思考与启示
这类案件揭示了虚构债务类案件在法律认定上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能单纯依赖主观主义
或客观主义立场,而应全面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主观主义立场强调行为人主观认知的重要性,注重从行为人的内心想法出
发判断犯罪性质,这有助于避免对那些在错误认知下实施行为的人过度苛责;客观主义立场侧重于依据客观行为和结果来认
定犯罪,能有效防止因行为人主观狡辩而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判断债务性质时,对于虚构债务,尤其是这种看似有一定关联但实际缺乏法律认可依据的债务,需要深入分析其背后
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如果简单地将所有虚构债务都排除在“债务”范畴之外,可能会忽视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主观认知的合理
性;反之,若对虚构债务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有效债务,又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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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刑法真题解析(回忆版)客观题、主观题——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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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2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
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即使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等不法目
的的结合,对于绑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也应参照适用该款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拟制规定,只要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无论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这种观点主要是希望对行为人严惩,并且考虑到,实践中,多人实施的拘
禁案件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究竟是谁、基于何种罪过形式造成被害人重伤难以证明。
本案中,即使周某过失导致钱小小重伤,也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若周某前行为认定为绑架罪,根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可包容故意伤害罪,直接认定为绑架罪(加重情节)一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注意规定,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
是过失致人重伤,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案中,周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钱小小重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若周某前行为认定为绑架
罪:绑架罪不能包容过失致人重伤罪,需以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问题4:事实三中,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存在两种意见,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
以及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检察院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请说明这些观点各自的理由。
答案:
首先,赵某携带刀具抢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
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关于赵某携带凶器抢夺财物(构成抢劫罪)后,被追逐900 米后对被害人刘某实施反抗行为的
定性,存在不同观点,如下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后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行为,究竟是抢劫行为
本身的暴力,还是抢劫之外的暴力:
观点一: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1)后续暴力非抢劫行为本身: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暴力需以“压制反抗、劫取财物”
为目的,而赵某捅伤刘某是为“挣脱抓捕、顺利逃跑”,属于抢劫既遂后的独立暴力,而非劫取财物的目
的,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2)不满足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要求的前提:转化型抢劫前提是“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但赵某初始行为已直接定抢劫罪,不符合该前提;并且,暴力发生在900 米远,超出“当场”
的时空范围,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观点二: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1)后续暴力属抢劫行为延续:赵某捅伤刘某虽看似为逃跑,但本质是“巩固抢劫所得”,仍服务于
抢劫罪所要求的劫取财物这一目的,属于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延伸。
(2)“900 米距离”仍属“当场”范畴:900 米未切断“抢夺-追逐-反抗”的时空关联性,属于犯罪
现场的合理延续,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的要求。
觉晓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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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刑法真题解析(回忆版)客观题、主观题——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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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也可以认为是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扩张适用:即便初始行为已定抢劫罪,从“举
轻以明重”原则看,盗窃、诈骗、抢夺后暴力可转化为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成立抢劫罪)后使用暴力,
更应认定为抢劫罪,无需拆分定罪。
问题5:事实四中,赵某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请说明理由。
答案:
赵某和周某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均满足“自动投案”要件:即使是“走投无路”,二人仍有人身自由,却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投案,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
(2)均满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件:自首要求的“如实供述”,核心是供述犯罪事实本身,如
赵某承认借卡诈骗、拘禁钱小小,周某承认参与拘禁并致钱小小重伤,而非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
(如是否既遂、故意或过失)作出正确判断。
赵某辩称“不构成诈骗罪既遂”(争议法律评价:是否分赃不影响既遂)、周某辩称“过失致伤不构
成故意伤害罪”(争议法律评价:过失是否转化故意),均是对行为法律适用的辩解,而非否认自身实施
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①
①历年真题中也考察过自首成立的条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017 年卷2 第9 题(题号:
11702009):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
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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