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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行政法主观题押题卷
1.【案例分析题】
26年行政法主观押题三 (本案例改编自秦某江诉重庆市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等交通行
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12-3-001-029】) 案情: 2023年6月
1日,高新市向阳区交通运输局接到举报称,庄某经营的出租车营运公司在未取得《道路运输
证》的情况下投入运营大量出租汽车,交通运输局立即派工作人员王某一人进行现场检查。王某
在检查时未主动向庄某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径直进入场地清查车辆,发现该公司确有50辆出租汽
车,其中20辆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王某遂当场扣押营运公司的所有营运车辆。检查中,王
某还发现公司内有一批财务账册记录了该公司长期违规经营的情况,担心日后难以取得,遂自行
决定对上述账册先行登记保存,次日才向局负责人报告。6月3日,王某向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向阳区政府制定的《向阳区道路运输综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第15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经营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吊销其《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局在作出上述处罚时,以《管理规定》第15条为依
据,对庄某营运公司作出了吊销全部20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8月
20日,交通运输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并罚款2万元。后庄某经营的出租车
营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于2023年12月破产倒闭。 2024年1月,庄某在转型从事搬运工作期间,
因与雇主李某的劳务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庄某在遭受李某持木棒击打后进行还击,致李某轻微伤
(经鉴定)。宁海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执法人员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口头方式对
庄某实施强制传唤,将其带至派出所。此后,在派出所询问室对庄某连续进行约26小时的询问,
并安排庄某与李某相互辨认,该辨认程序仅由执法人员甲1人主持,执法人员还对庄某随身携带
的相关物品实施当场扣押,执法人员在整个询问、辨认和扣押过程中均未进行录音录像。 宁海
公安局认定庄某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拟对庄某予以罚款5000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
人员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庄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庄某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系正当防卫,不应
受到处罚,并申请听证。3日后宁海公安局召开听证会,庄某在听证中陈述了其系正当防卫的相
关事实,并提交了证人证词。2024年2月1日,宁海公安局根据听证笔录作出上述罚款5000元的处
罚决定。庄某对此不服,于2024年2月13日向宁海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用书面形式
进行审理,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宁海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庄某于
2024年4月10日以宁海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向阳区道路运输综合管理规定》第15条关于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规定是否合法?交通
运输局对出租车营运公司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性质是什么?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1)不合法。《向阳区道路运输综合管理规定》由向阳区政府制定,向阳区为市
辖区,其政府无权制定规章,该《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而非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
何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第15条设定吊销《道路运输证》的处罚,超越了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
围,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14条。 (2)①行政处罚。《责令停
业整顿通知书》是为惩戒出租车营运公司出租汽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而
作出的,具备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2条、第9
条第4项。 ②属于受案范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系交
通运输局针对庄某营运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作出,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
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4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项。
问题2.工作人员王某的调查行为是否合法?交通运输局扣押营运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行为是否合
法?请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王某的调查行为不合法。 ①未出示执法证件违法。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本案中,王某检查时未主动出示执法
证件,违反法定程序。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1款。 ②先行登记保存程序违法。 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王某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账册,未经负责人
事先批准,程序违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56条。 (二)交通运输局扣押营运公司所
有营运车辆的行为不合法。 ①执法人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本案中,仅王某1人实施扣押行为,违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2项。 ②扣押无
关财物违法。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或财物,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财物。本案中,仅
20辆出租汽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其余车辆与违法行为无关,不应扣押。法条依据为《行政
强制法》第23条第1款。 ③报批手续违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财产类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案中,王某于6月1日实
施扣押,6月3日才向机关负责人报批,超过24小时的法定时限。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19
条。 ④扣押期限违法。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本案的扣押期限自2023年6月1日开始,至2023年8
月20日仍未解除扣押,已超过最长期限60日。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
问题3.交通运输局扣押营运公司全部车辆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致使庄某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庄某如何申请赔偿?
【参考答案】本案的违法扣押行为由交通运输局作出,故赔偿义务机关是交通运输局。庄某可以
通过以下2种途径申请赔偿。①庄某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请求。②庄某可以在扣押行为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交通
运输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直接向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局自收到
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作为或庄某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第9条第2款、第14条、《行政赔偿规定》第15
条。
问题4.宁海公安局在对庄某实施强制传唤、进行询问、组织辨认及当场扣押过程中,存在哪些违
法之处?请分别说明。
【参考答案】(1)强制传唤违法。强制传唤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本案中,执法人员未经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对庄某实施强制传唤,违反了法定审批程序,强制传唤行为不合法。法
条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 (2)询问违法。①时限违法: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
拘留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中庄某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适用24小时上
限,而执法人员连续询问约26小时,超过法定最长时限,询问时限违法。②未录音录像:对被询
问人的询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中,询问全程未录音录像,程序违法。法条依据为《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97条。 (3)辨认违法。辨认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主持;在规范的执法办案
场所仅有1名执法人员主持辨认的,须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中,辨认由执法人员甲1人主持,且未
进行录音录像,辨认程序违法。法条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 (4)当场扣押违
法。依法扣押当场收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当场录音录像。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庄某
随身物品实施当场扣押时未录音录像,程序违法。法条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
问题5.宁海公安局在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前,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庄某有权申请听证,该告
知行为是否合法?庄某主张自己系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受到处罚,该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1)不合法。公安机关作出罚款4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
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宁海公安局拟对庄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超过
4000元,依法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庄某有权申请听证,而仅以口头方式告知,违反了书面告知的
法定要求,程序不合法。法条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 (2)庄某的主张有法律依
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不予处罚。本案中,庄某是在遭受李某持木
棒击打后进行还击,若其还击行为系为保护本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
要限度的,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庄某不予处罚。宁海公安局应当结合听证笔录及庄某提交
的证人证词等证据,依法对庄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作出审查认定。法条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19条。
问题6.庄某不服宁海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参考答案】(一)庄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需复议前置。本案中,宁海公安局的
罚款处罚决定经历了完整的传唤、询问、听证程序,并非当场作出,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法条
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二)庄某作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
直接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享有原告资格。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
法》第25条第1款。
问题7.庄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不合法。本案中,不存在当事人庄某因自身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情况,复议机关应
当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进行审理,且本案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复议机关直接书面审理的
行为不合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49条、第54条第2款。
问题8.庄某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庄某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
限?
【参考答案】(1)管辖法院是宁海县人民法院。①级别管辖: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原机关
(宁海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宁海县政府)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原机关
宁海公安局确定级别管辖。宁海公安局属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②地域
管辖:本案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宁海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
议机关(宁海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均为宁海县法院。综上,本案管辖法院为宁海县人
民法院。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6条第2款、第18条第1款、《行诉解释》第134
条第4款。 (2)庄某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经过复议后再起诉,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庄某于4月10日起诉,未超过15日
的法定起诉期限。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45条。
问题9.如庄某不服复议决定,以宁海公安局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审理对象是
什么?
【参考答案】(1)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原机关(宁海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宁海县政府)
是共同被告。庄某只起诉宁海公安局,法院应当告知庄某追加宁海县政府为被告;若庄某不同意
追加,法院应当将宁海县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34条第1款。 (2)本
案的审理对象是宁海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与宁海县政府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法院应对其一并
作出裁判。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26条第2款、《行诉解释》第135条第1款。
问题10.针对庄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能否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
分配?本案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1)不能依职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罚款5000元,超过2000元,不符合法定
数额,同时也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和当场作出处罚的案件,故不能依职权适用。但经当事人各方
同意,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 (2)本案系复议维持案件,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宁海公安局与复议机关宁海县政府为共同被告,应由宁海公安局和宁
海县政府对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且复议机关宁海县政府应当对其复议决定的
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35条第2款。 (3)法院应当判决一并撤销行
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可以判决宁海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①宁海公安局实施
强制传唤时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询问超时且未录音录像,辨认仅1人主持且未录音录像,
当场扣押未录音录像,多项程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要求;②宁海公安局在告知庄某
听证权利时仅口头告知而非书面告知,违反了罚款5000元须书面告知的法定程序;③庄某提出正
当防卫的主张,宁海公安局未充分审查认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存疑。以上违法情形均构成行政
处罚程序违法乃至实体违法。因此,法院应判决撤销宁海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宁海县政府的
复议维持决定,同时可以判决原机关宁海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
第70条、《行诉解释》第136条。
2.【案例分析题】
26年行政法主观押题一 案情: 为促进本地建筑业发展,甲省乙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乙市建
筑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
业,须取得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乙市住建局")颁发的《乙市建筑企业施工许可》
后方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2015年,远大集团拟在乙市投资设立宏远建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于2015年3月5日派遣员工欧阳向乙市住建局申请办理《乙市建筑
企业备案证书》。窗口工作人员周明在初步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于是当场口头告知不予受
理。欧阳于3月18日将全部材料补齐后再次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周明接收材料后,对宏远公司的
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进行了实质审查,认为其符合《资质管理办法》的要
求,最终通过了宏远公司的申请,为其颁发了《乙市建筑企业备案证书》。 2015年3月20日,宏
远公司顺利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并于当月取得了乙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2017年3月,宏远公司在乙市湖西区建成一栋综合楼用于经营办公。 2024年3月,为建设
国家级湿地公园,乙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乙市湖西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并
公布,指定乙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乙市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
施征收补偿工作,宏远公司所在湖西区的综合楼亦在本次征收范围内。3月17日,乙市自然资源
局以"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撤回了宏远公司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后,乙市住建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定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乙市住建局多次与宏远公
司协商,希望就补偿方式、金额及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然而,宏远公司认为
补偿标准过低,且对其综合楼的价值评估存在异议,未能与乙市住建局达成协议。 与此同时,
乙市住建局为统一本次房屋征收工作标准,以自身名义起草并发布了《乙市住建局湖西区房屋征
收补偿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补偿计算标准》),该标准对部分类型损失的补偿范围作出限制
性规定,发布时既未经乙市政府审查批准,亦未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且自
公布次日即正式施行。因协商未果,乙市住建局依据《补偿计算标准》确定的补偿范围,于2024
年6月向宏远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宏远公司对补偿金额
存在异议,拒绝搬离。 2024年6月30日,因宏远公司拒绝搬离综合楼,但项目工期紧迫,乙市住
建局委托乙市城管局于夜间对宏远公司的综合楼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综合楼内的机械设
备、库存货物未清点、登记即被清运。宏远公司湖西区负责人赵六当时在外地培训,于7月30日
才得知综合楼被拆除。2025年1月13日,宏远公司以乙市自然资源局、乙市住建局、乙市城管局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机
械设备及货物等损失3500万元,并在起诉时一并申请对《补偿计算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宏
远公司综合楼南侧毗邻湖西区居民张三的住所。综合楼自2017年建成后,张三认为其遮挡了自家
采光,曾多次向乙市住建局投诉,对本次征收拆除行动颇为支持。宏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张
三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切身利益相关,遂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4年8月,乙市
住建局另就宏远公司位于湖东区的一处违规建筑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宏
远公司。宏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但迟迟未缴纳罚款。乙
市住建局遂以书面方式对宏远公司加处罚款10万元,并在向宏远公司发出催告书、宏远公司仍未
履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
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
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问题1.乙市政府制定的《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设立登记前须取得《乙市建筑企业施工许
可》是否合法?乙市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合法。本案中,乙市政府制定的《资质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其
无权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
款。 (2)不合法。 ①当场不予受理的行为不合法。欧阳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乙市住
建局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欧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不予受理许可申请。法
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 ②直接口头表示不予受理的行为不合法。乙市住
建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不能口头回复。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 ③仅周明一人进行实质审查的行
为不合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乙市住建局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查。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
问题2.若撤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损害了宏远公司的合法权益,乙市自然资源局应如何处
理?
【参考答案】乙市自然资源局应予以补偿。本案中,乙市自然资源局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宏远公司
造成财产损失的,乙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
问题3.乙市住建局拟与宏远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性质是什么?如双方达成了该协议并在
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1)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行政机关乙市住建
局拟与宏远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因此属于行政协议。
法条依据为《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 (2)无效。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
认该条款无效,并且本案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
形。因此,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无效。法条依据为《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6
条。
问题4.如宏远公司与乙市住建局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乙市住建局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宏
远公司欲提起诉讼,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参考答案】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诉讼时效,在3年内向法院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
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
解释确定。本案中,宏远公司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故诉讼时效参照民
事法律规范确定,即应当在3年内提起行政诉讼。法条依据为《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5条、第
27条、《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
问题5.乙市城管局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合法。 ①主体不合法。本案属于因房屋征收发生的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乙
市住建局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执行权,故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 ②条件未达成。乙市住建局在强拆房屋前,未予以实质补偿,
且不符合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约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的强制拆除的前提条件。法条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1
款。 ③程序不合法。乙市住建局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书面催告,也未听取宏远公司的陈述申
辩,且没有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乙市城管局在非紧急
情况下于夜间实施强制拆除亦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
条、第43条第1款、第54条。
问题6.宏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否正确?张三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1)不正确。本案的被告为乙市住建局。本案中,乙市政府已经作出《乙市湖西
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指定乙市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且乙市住建局委托乙市城管局
作出强拆行为时,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故应当以乙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乙市住建局为被
告。法条依据为《政府被告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 (2)张三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
中,张三与被诉行政行为乙市城管局的强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条
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
问题7.宏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宏远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请说明
理由。
【参考答案】(1)管辖法院为乙市湖西区人民法院。①级别管辖:本案被告乙市住建局不属于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且本案不存在其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②地域管辖:本案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乙
市湖西区的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本案应当由乙市湖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
法》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 (2)宏远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
限。①宏远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②强拆行为作出时,宏远公司不知
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强制拆除内容之日起计
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本案中,宏远公司在2024年7月30日才得知
综合楼被拆除,其于2025年1月1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46
条、《行诉解释》第65条。
问题8.宏远公司在行政诉讼中能否一并请求对《补偿计算标准》进行审查?如法院审查发现该标
准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可以。本案中,《补偿计算标准》系乙市住建局制定,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乙市住建局正是依据该标准确定补偿范围和金额后作出《补偿决定》,该标准系被
诉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符合附带审查的适用条件。故宏远公司在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补偿计算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53条。
(2)法院认定《补偿计算标准》不合法的,应当依次采取以下处理措施:①不作为认定被诉行
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法院认定《补偿计算标准》不合法的,不得以该标准作为认定《补偿决
定》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不予适用,但无权宣告无效或撤销。 ②应当向制定机关提
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
案机关。 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文件的司法建议,
情况紧急的可以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接收建议机关60日内书面答复。 ④应自裁判生效后
报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分别层报
最高院、高院备案。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4条、《行诉解释》第149条第1款。
问题9.乙市住建局对宏远公司加处罚款10万元是否合法?乙市住建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
应当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参考答案】(1)合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本案中,乙市住建局对宏远公司加处罚
款10万元与原罚款10万元相等,未超出原罚款数额,加处罚款合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
第72条第1款。 (2)乙市住建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以书面形式
向宏远公司发出催告书,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同时告知宏远公司依法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②经催告后宏远公司仍不履行的,乙市住建局方可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申请书应当附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当事人的
意见及行政机关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同时应注意,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
事人仍不履行,方可向法院申请。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54条、第55条。
3.【案例分析题】
26年行政法主观押题二: 王某在位于甲市A区的某山建有一采砂场,因王某持有的《采矿许可
证》将于2020年11月20日到期,王某于10月19日向颁发机关A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延续许可,A区
自然资源局没有作出任何回应。2020年11月21日,A区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由于王某的采砂场
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砂石,造成当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为避免继续造成环境破坏,A区自然
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某停止违法行为。王某不为所动,继续开采矿
砂。2020年12月4日,王某因涉嫌破坏性采矿罪,被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经A
区检察院批准对王某进行逮捕。 2021年3月5日,A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尚不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遂判决宣告王某无罪,并当庭送达判决书。王某被释放后,常觉精
神恍惚,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A区自然资源局拟吊销王某的《采矿许可证》,于2021年3月
10日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王某次日申请听证。3月15日,A区自然资源局通知王某召开听证的
时间、地点及拟听证事项。3月25日,A区自然资源局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束后,A区自然资源局
未经过法制审核程序,直接依据《矿产资源法》,结合周围居民投诉意见,作出吊销王某持有的
《采矿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经历此番挫折后,王某深刻意识到自身专业及法律知识的
欠缺,决心重返校园深造。2022年9月,王某考入乙省所属高校某矿业大学(以下简称"矿业大
学")攻读地质工程硕士。2024年6月,王某顺利取得硕士学位。2025年1月,矿业大学收到关于
王某在校期间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举报,于1月5日成立专家调查小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王
某进行约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属于学术不端。1月10日,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据《某矿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校科字〔33号〕,以下简称
《33号校规》)作出撤销其硕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的决定,该决定于2025年1月17日送达王
某。王某不服,于2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2月28日,复议机关认为王某申请材料不全,
书面通知王某补正材料,王某于次日提交补正材料,复议机关遂决定受理该复议申请。因王某申
请复议听证,复议机构于2025年3月10日通知王某及矿业大学将于3月13日召开听证会。 复议机
构经审查发现:①矿业大学撤销学位所依据的《33号校规》未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
端行为办法》的要求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②矿业大学在处理过程中未
保障王某的陈述权和申辩权;③矿业大学未合理证明处理措施与申请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 2025年3月17日,王某的同学朱某得
知王某的遭遇后,发现无法在学信网查询到自己的学籍信息,朱某遂向教育部提交《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自己目前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的最新学位备案信息。4月14日,
教育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朱某教育部将延期至5月27日前作出答复。
2025年5月26日,教育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载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教育部不存在朱某申请的政府信息,特此告知。"朱某对该答复不
服,认为教育部未尽到查找义务,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朱某遂提起诉讼。一审法
院查明,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研究生司和督导局进行了内部查询检索,
均未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尽到查找义务。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保存了原告申
请公开的信息。 材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
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作业;(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
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材料二: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
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
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
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问题1.王某向A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延续许可是否超过法定期限?A区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应如
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未超过。被许可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
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采矿许可证》将于2020年11月20日
到期,王某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且针对该许可的延续
无除外规定,故王某向A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延续许可未超过法定期限。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
法》第50条第1款。 (2)A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50
条第2款。
问题2.请分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该通知书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
围?
【参考答案】(1)不属于。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A区自然资源局发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具备惩戒性,故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
2条。 (2)属于。A区自然资源局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具备特定性、处分性、外
部性、行政性,对相对人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的受案范
围。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
问题3.对王某被羁押的事实,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如王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
确定?王某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1)应当。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王某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
究刑事责任,王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 (2)赔
偿义务机关为A区检察院。本案中,A区检察院对王某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判决宣告无罪,作
出逮捕决定的机关A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 (3)
王某应在收到A区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书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本案中,王某以人身权受
到侵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为自王某收到A区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
2年。法条依据为《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款。 (4)不能。本案中,A
区公安分局自2020年12月4日刑事拘留王某,2021年3月5日法院宣告王某无罪后释放,羁押期限
未达6个月,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王某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得到支持。法条
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赔精神损害解释》第7条第1款第1项。
问题4.A区自然资源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1)A区自然资源局告知王某听证权利的行为合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为行政
处罚种类中的吊销许可证件,本案中,A区自然资源局在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王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王某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因此A区自然资源局
告知王某听证权利的行为合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1款第3项。 (2)根据其他
证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合法。听证结束后,A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A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结合周围居民投诉意见作出处罚决定不合法,不符合听证笔
录排他规则。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65条。 (3)A区自然资源局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为不合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经过了听证程序,因
此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1款第2
项。 (4)罚款5万元的行为不合法。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8条第1款,违反规定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A区自然资源局对王某处以罚款5万元,
低于法定罚款最低限额,适用法律错误,实体违法。法条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68条第1款。
问题5.王某对A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
复议,复议机关应作出何种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复议机关应当撤销A区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
出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1)处罚决定违反了听证笔录排他规则,A区自然资源局结合周围居
民投诉意见而非仅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构成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应予撤销。法条依据为《行
政处罚法》第65条,《行政复议法》第64条第1款第2项。 (2)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构成程
序违法,复议机关应予撤销。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行政复议法》第
64条第1款第2项。 (3)罚款低于法定最低额度,构成明显不当。 《矿产资源法》第68条明确规
定的处罚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该幅度系法定强制性约束,A区自然资源局在正确
援引该条款的前提下,处以5万元罚款,未在法定幅度内正确执行,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属于未
正确适用依据。复议机关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4条第1款第6项予以撤销。 本案属于程序违
法且未正确适用依据,复议机关无权直接将罚款变更为10万元,应作出撤销决定,责令重新作
出。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64条。
问题6.王某不服矿业大学撤销学位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朱某
不服教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参考答案】(1)王某应当向乙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省级政府管理的法律、法
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向乙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1款
第4项。 (2)复议机关为教育部。朱某不服国务院部门教育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
请人为部级机关,应当由教育部自己管辖行政复议案件。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5条第1
项。
问题7.复议机关受理王某复议申请的程序是否合法?若王某未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机关能否直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参考答案】(1)不合法。本案中,复议申请材料不全,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王某于2025年2月14日申请复议,复议机
关于2025年2月2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不符合通知补正期限的要求。法条
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 (2)不能。本案中,矿业大学撤销王某学位的行为不属
于当场作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案涉款额3000元以下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复议机关不能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若复议机关经过申请人王某和被申请复议组织矿业大学的
同意,则符合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此时方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
法》第53条。
问题8.若复议机构召开听证会时,矿业大学负责人没有参加听证,仅委托学位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参加,是否可以准许?为什么?
【参考答案】可以准许。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
员参加听证。本案中,矿业大学负责人没有参加听证,委托学位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可以视
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如矿业大学同时说明了负责人未能参加听证的理由,则复议机关可
以准许仅由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1条第3款。
问题9.王某可否一并请求对《33号校规》进行审查?如复议机关审查发现《33号校规》不合法,
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可以。本案中,《33号校规》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矿业大学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且该规范性文件是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王某可以一并请求对《33号
校规》进行审查。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 (2)复议机关应决定停止该
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矿业大学予以纠正。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9条。
问题10.王某不服矿业大学撤销学位一案中,根据复议机构审查发现的情况,复议机关可以作出
何种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复议机关可以撤销矿业大学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并可以责令矿业大学在一定期限
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1)依据《33号校规》不合法;(2)未保障王某陈述和申辩
权,程序违法;(3)未证明处理措施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故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矿业大学重新作出行政行
为。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64条第1款。
问题11.朱某对教育部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若朱某
对教育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否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1)不可以。《延期答复告知书》是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结果的前置阶段性、过程
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王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 (2)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本案中,教育部已就朱某的申请作出实质性答复,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
载明"经检索,教育部不存在朱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形,不
属于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故朱某对该答复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法律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第1条。
问题12.朱某诉教育部一案中,教育部承担哪些诉讼举证责任?教育部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的过程中,其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针对教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1)举证责任分配。被告教育部应当对其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
任,包括:提供已对朱某申请的信息进行充分、全面检索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检索的范围、方式
及结论。若被告主张其不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提供合理说明或相关证据。原告朱某可以
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持有或保存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原告提供此类初步证据,则被告应
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教育部已交由研究生司和督导局进行了内部查询检索,均未找到
相关信息,履行了充分的查找义务,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保存了相关信息,故被告举证充
分。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25〕8号)相关规定、《行政诉讼
法》第34条。 (2)程序不合法。教育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答复期
限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教育部应当自2025年3月17日起4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其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答复,超过40个工作日,不合法。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条第1款、第2款。 (3)关于教育部答复行为,法院应判决确认教育部答复行为违法,但不予
撤销,亦不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行政行为程
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不予撤销。本案中,教
育部超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不能驳回诉
讼请求;但教育部已履行充分检索义务,答复内容有事实依据,超期答复对朱某获取信息的实质
权利不产生影响。故法院应判决确认教育部答复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亦不责令其重新作出信
息公开行为。 关于复议维持决定,法院应判决撤销复议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
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复议机关对程序违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决定,属于对原行为合法性认定错误,复议决定本身
违法。故法院应判决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