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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诉主观题押题卷_答案(1)_2026法考主观_JX_1526JX主观押题(七科讲义+视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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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诉主观题押题卷
1.【案例分析题】
2026民诉主观题押题卷(一) 案情: 2025年2月1日,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的曲某为了自驾出游欲
购买新能源汽车一台,经过多番对比,购买了重庆飞驰汽车公司(下称飞驰公司,住所地为重庆
市江北区)生产的飞驰11号汽车,双方签订了《飞驰11号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曲某先支付定金
5万元,汽车交付后试驾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尾款。曲某拿到汽车后,在试驾过程中发现,飞驰11
号汽车的智能驾驶功能与宣传明显不符,无法实现自动避障、变道等功能,遂拒绝支付剩余购车
款。飞驰公司按照《飞驰11号汽车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曲某支付剩余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九龙坡区法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曲某在
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飞驰11号汽车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管辖条款应为无效条
款,九龙坡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异议,继续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曲某支付
剩余购车款。曲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主张飞驰11号汽车的智能驾驶功能与宣传明显不
符,无法实现自动避障、变道等功能,要求飞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飞驰公司也针对违约金问题
提起上诉。 2025年7月1日,曲某为了散散心前往云南旅游,大柠檬公司(住所地在昆明市五华
区)是云南的一家网红翡翠公司,曲某慕名前往大柠檬公司购买了一只帝王绿翡翠手镯,并约定
如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起诉。后曲
某从网上得知,大柠檬公司涉嫌用酸洗翡翠掉包纯天然翡翠从中获取大量利润,于是委托“好安
心”鉴定机构对该古董翡翠手镯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酸洗翡翠。 2025年7月15日,曲某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柠檬公司重新交付被掉包的纯天然帝王绿翡翠手镯,承担维权产生的费用
2万元,并递交了微信付款记录、大柠檬公司开具的发票、手镯鉴定意见书,并向法院申请责令
大柠檬公司提交当日店铺售卖翡翠的监控视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大柠檬公司重新交付纯天然帝
王绿翡翠手镯,双方均未提起上诉。2025年9月20日,判决生效后大柠檬公司拒不执行,曲某申
请强制执行。
问题1.法院裁定驳回曲某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错误。 《汽车买卖合同》为格式合同,飞驰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曲某订立
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曲某注意,曲某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本案为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曲某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或
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飞驰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重庆市江北
区)法院管辖,九龙坡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做法错误。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4条。
问题2.针对曲某和飞驰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二审能否适用独任庭审理?
【参考答案】第一小问: (1)针对曲某的主张:法院应当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
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曲某要求飞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能够独立成诉,构
成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曲某)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飞驰公司和曲某)同意由第二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26条。
(2)针对飞驰公司的主张:法院应当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当事
人(飞驰公司)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曲某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未作审
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条依
据:《民诉法解释》第324条。 第二小问: 不能。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
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符合二审独任审理的条件。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
问题3.若无法确定飞驰11号汽车智能驾驶功能是否与宣传不符,法院能否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参考答案】不能。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①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只有符
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法院才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不能主
动启动鉴定程序。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121条
第3款。
问题4.对于曲某与大柠檬公司的翡翠手镯买卖合同纠纷,若在诉讼中,曲某担心大柠檬公司可能
删除监控视频,能否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参考答案】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大柠檬公司可能删除监控视频),
当事人曲某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
问题5.对于曲某与大柠檬公司的翡翠手镯买卖合同纠纷,曲某向法院申请责令大柠檬公司提交监
控视频,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能。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店铺售卖翡翠的监控视
频能证明大柠檬公司是否售卖酸洗翡翠,但该证据在大柠檬公司的控制之下),承担证明责任的
曲某(曲某主张大柠檬公司售卖酸洗翡翠,由曲某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
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第1款。
问题6.对于曲某与大柠檬公司的翡翠手镯买卖合同纠纷,若大柠檬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监控视频,
关于曲某和大柠檬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法定种类上应如何区分?若大柠檬公司提供的监控视
频经过剪辑存有疑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1)微信付款记录和监控视频都是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
据;大柠檬公司开具的发票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书证;鉴定意见
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作出的书面意见,手镯鉴定意见
书是曲某私下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不属于鉴定意见,而是书证。 法条依据:《民诉
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 (2)能。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过剪辑的监控视频),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明力较小。 法条依据:《民
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90条第4项。
问题7.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曲某当时在店铺里看中的纯天然帝王绿翡翠手镯已被大柠檬公司售
出,曲某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曲某可和大柠檬公司协商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曲某可另行起诉。 翡翠手
镯为特定物,法院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手镯已被大柠檬公司售出),经曲某
和大柠檬公司同意,大柠檬公司可以折价赔偿,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程序。申请执行人曲某可以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92条。
问题8.在问题7的基础上,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大柠檬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案外人
小黑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曲某可以如何救济自己权利?
【参考答案】曲某可向法院申请向小黑牙公司发出履行通知,履行期间届满其既不履行又不提异
议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大柠檬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
第三人(小黑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曲某)或被执行人的申
请,向第三人(小黑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小黑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
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最高
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款、第49条。
问题9.曲某申请执行后,在符合执行条件的情况下,若执行法院一直拖延执行,曲某应如何救济
自己的权利?
【参考答案】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1)当事人(曲
某)、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法院未按执行期间消极执行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的执行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
毕,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自收到
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2)对法律
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判决内容为大柠檬公司重新交付手镯),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
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
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 法条依据:《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第3
项。
问题10.对于曲某与大柠檬公司的翡翠手镯买卖合同纠纷,若判决生效后,大柠檬公司以翡翠鉴
定意见书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曲某也以原判决遗漏承担维权费用2万元这一诉讼请求为由申请
再审,法院能否启动再审?若启动再审,再审法院应当适用什么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1)能。 ①针对大柠檬公司的申请: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翡翠
鉴定意见书系伪造),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启动再审; ②针对曲某的申请:
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启动再审,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
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曲某未对遗漏的维权费请求提起上诉,视为认可了一审
判决。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曲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法院应当裁定启动再审,审理大柠檬公司的
申请。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90条。 (2)应适用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
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当事人为曲某和大柠檬公司)的案件,只能向原审法
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法院裁定再审并审理,属于提审,应适用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审理。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8条。
问题11.对于曲某与大柠檬公司的翡翠手镯买卖合同纠纷,若曲某一开始就选择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大柠檬公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应继续仲裁。曲某与大柠檬公司约定争议既可以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协议无效。但曲某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大柠檬公司并未在仲裁庭首次
开庭前提出异议(在仲裁过程中才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本次争议达成了
合意,仲裁庭应继续仲裁。 法条依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
2.【案例分析题】
2026民诉主观题押题卷(二) 案情: 2023年6月,星河房地产公司(公司住所地为A省B市C区,
以下简称星河公司)拟开发B市C区“拾光小区”房地产项目,遂与北京宏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
宏达公司)签订《“拾光小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拾光小区”房地产项目交由宏达
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款分三期支付,若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由B市仲裁委仲裁。 2023年10月,
由于星河公司资金链紧张,遂向花花银行借款三千万,约定:借期2年,若产生纠纷由B市C区法
院管辖,同时将建好的“拾光小区”1号楼抵押给花花银行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康平公司(公司
住所地为甲市乙区)为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若因担保产生纠纷,由甲市乙区法院
管辖。 2024年2月,宏达公司为能按期交付工程,24小时不间断施工,夜间噪音使得附近居民赵
四夜不能寐,经医院确诊为神经衰弱,于是赵四向法院起诉宏达公司,宏达公司认为赵四神经衰
弱是其本身体质较差导致的。同时,星河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将其位于D市E区的一栋办公楼
租赁给海洋公司(D市F区)三年,租金一年一付。 2025年6月,“拾光小区”房地产项目如期交
付,星河公司在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开始销售并大肆宣传,进城务工的张三(在农村拥
有自建房一套)看重该小区绿化率不低于50%的宣传并且靠近地铁站出行便利,于是与星河公司
签订购房合同,全款购买了该小区2号楼202号房。 后由于销售情况不尽如人意,星河公司回款
艰难,于是将D市E区的办公楼抵押给飞云银行贷款五千万。宏达公司见状发函要求星河公司支
付剩余工程价款,星河公司遂将“拾光小区”1号楼抵偿给宏达公司,双方经过协商,认为剩余工
程款与1号楼价值相当,遂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同时,花花银行也因星河房地产公司到期未清
偿借款而拟提起诉讼。
问题1.若赵四因宏达公司夜间施工噪音过大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本案属于噪音污染侵权纠纷,属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并且存在因果关系倒置,证明
责任应当如下分配: 由原告(赵四)对侵权行为(宏达公司夜间施工噪音过大)、损害结果
(赵四神经衰弱)承担证明责任;由被告(宏达公司)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赵四神经衰弱是自身体质差,与夜间施工噪音并无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法
条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
问题2.若张三验收房屋时,发现“拾光小区”的绿化率远不如宣传的不低于50%,于是拒绝收房并
向法院起诉星河公司主张违约金20万元,星河公司认为不存在违约行为,未主张违约金调减,法
院在认为星河公司抗辩不成立时,主动释明“被告是否主张调减违约金”,这一做法是否违反处分
原则?若释明后,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1)不违反处分原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张三)以对方违约(“拾光小区”绿
化率未达到50%)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
违约(星河公司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
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释明后,最终
决定权依然掌握在被告(星河公司)手中,并未违反处分原则。 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款。 (2)由星河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
方(星河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
证责任。 法条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第2款。
问题3.因星河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若花花银行向B市仲裁委申请仲裁,B市仲裁委受理后,星
河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并未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庭经提示并记录在案后继续审理,
最终裁决星河公司向花花银行偿还三千万元及利息。裁决生效后星河公司以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
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裁定驳回撤销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
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星河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并未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
裁协议,仲裁庭经提示并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并作
出裁决。星河公司以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法院应当裁
定驳回撤销申请。 法条依据:《仲裁法》第27条第3款。
问题4.因星河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花花银行拟提起诉讼,若花花银行仅起诉康平公司要求承担
保证责任,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星河公司为共同被告?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1)不能。 本案康平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花花银行)可以仅起
诉债务人(星河公司),仅起诉连带保证人(康平公司),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列为共
同被告,具体以原告花花银行的主张为准,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2)甲市乙区法院。 债权人
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为连带保
证,债权人花花银行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康平公司且仅起诉康平公司,故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
管辖法院,即甲市乙区法院。 法条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3款。
问题5.若花花银行向法院起诉星河公司后,申请法院对“拾光小区”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作出保全
裁定后,花花银行可向哪个(些)法院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可向B市C区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协议约定产生纠纷由B市C
区法院管辖,故在诉讼中花花银行应向B市C区法院申请保全。保全执行申请既可以向作出保全
裁定的法院(B市C区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拾光小区”位于B市C区)或者
被保全行为地法院申请执行。因此,花花银行可向B市C区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6.若花花银行向法院起诉星河公司后,发现星河公司将其位于D市E区的办公楼出租给海洋
公司,但到期未收取租金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能否受
理?
【参考答案】能受理。 本案前诉为花花银行起诉星河公司要求偿还贷款,后诉为花花银行起诉
海洋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前诉与后诉①当事人不同;②诉讼标的不同;③诉讼请求不同且后诉诉
请并未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
第247条。
问题7.在问题6的基础上,花花银行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D市E区法院。 债权人(花花银行)对债务人(星河公司)的相对人(海洋公司)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D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星河公司与海洋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D市
E区)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花花银行应向D市E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35条第1款。
问题8.花花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海洋公司若以其与星河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
异议,法院能否支持?
【参考答案】不能。 债权人(花花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海洋公司)
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问题9.花花银行对星河公司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拾
光小区”,张三认为自己是“拾光小区”2号楼202号房的所有权人,此时张三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
权利?张三能否救济成功?
【参考答案】(1)张三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可提出案外人异议之
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三)对执行标的(“拾光小区”2号楼202号房)提出书面异议的,
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若对驳回裁定不服,且因为该异议与原判无关(判决内容为偿还借款,执行内容为“拾光
小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
法》第238条。 (2)能。 案外人张三在查封前已和星河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且已
经支付全款,所购商品房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张三名下虽有一套农村自建房,但无法满
足其在城市的居住需求),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
依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1条第1款。
问题10.花花银行对星河公司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拾
光小区”,宏达公司对“拾光小区”1号楼主张所有权,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能。 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星河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拾光小区”)实
施强制执行,案外人(宏达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星河公司)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星河公司已为“拾光小区”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
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花花银行对1号楼享有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①查封前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折价协议;②有证据证明抵债
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法条依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
释》第17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
问题11.若飞云银行向法院起诉星河公司偿还贷款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后飞云银行向法院申请执
行,执行中,法院欲查封星河公司位于D市E区的办公楼时发现,该栋办公楼已被花花银行申请
D市E区法院查封。假设该栋办公楼变价款为六千万,且星河公司名下还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针对办公楼变价款飞云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能。 多个债权人(飞云银行和花花银行)根据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债务人(星河
公司)的同一特定财产(D市E区办公楼)申请执行且该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所有执行根据(办公
楼变价款为六千万,无法清偿飞云银行和花花银行的全部贷款),但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能够清偿
全部债务的,属于执行竞合。执行竞合下,债权人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飞云银行对办公楼拥
有抵押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飞云银行对办公楼拥有抵押权,故优先于花
花银行的普通金钱债权受偿。
问题12.若飞云银行向法院起诉星河公司偿还贷款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判决生效后,飞云银行和
星河公司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星河公司一次性向飞云银行偿还五千万元,利息则予以免除。星
河公司按约偿还五千万元后,飞云银行认为免除全部利息损失过大,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胜诉判
决,法院能否受理?若法院受理,星河公司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1)能受理。执行程序开始前,飞云银行和星河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星河
公司已履行,属于执行外和解。飞云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判决,此时执行外和解不能自动对
抗飞云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故法院应当受理。 (2)提出执行异议。星河公司可根据双方
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星河公司已履行完毕,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法
条依据:《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项。
3.【案例分析题】
2026年民诉主观题押题(三) 案情: 青思公司(甲市A区)的员工白某(甲市F区)为缩短上下
班通勤时间,遂租赁李某位于甲市A区“阳光小区”6栋606号房屋一套,租期两年,租金一季度一
付,同时,白某将自己位于甲市F区的空房屋出租给殷某,租期两年。 后由于李某房屋客厅的吊
灯质量有问题且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吊灯坠落砸伤了白某,花费医疗费5万元,双方对损害赔偿
协商无果,白某诉至法院。诉讼中李某辩称之所以不支付医疗费,是因为白某曾向其借款5万元
一直未归还,并向法院主张要求白某归还借款。 2024年5月,青思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天惠
公司(乙市B区)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同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青思公司将其位于甲
市C区的厂房卖给天惠公司,如果青思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则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若青思公司
如期归还借款,该房屋买卖合同则解除(该厂房实际归张三所有)。 2024年10月,由于青思公
司发展迅猛,遂委派白某到丙市D区出差发展客户,到丙市后白某深感出行不便,于是从哒哒汽
车租赁公司(丙市D区)租赁了一辆小轿车用于工作。某天,白某在面见客户路上超速行驶刹车
不及时,导致在丙市N区与路人郝某相撞,交警认定白某一方负全责,因双方就医疗费无法协商
达成一致,郝某欲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救济。 2025年6月,受市场环境影响,青思公司业绩断层下
跌无法偿还对天惠公司的到期借款,天惠公司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在白某与李某的纠纷中,李某要求白某归还借款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法院能否将其与
本诉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该主张既不是反诉也不是反驳,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本案的本诉为白某诉李某要
求支付医疗费的侵权纠纷,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张白某归还借款,该主张与本诉之间不存在牵连
关系(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并未反驳白某的诉讼请求,
故该主张既不是反诉也不是反驳,法院不能合并审理,应告知李某另行起诉解决纠纷。 法条依
据:《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
问题2.在白某与李某的纠纷中,若法院组织调解,调解中李某承认吊灯的确因年久失修质量存在
问题导致坠落,但认为赔偿费用过高,自己最多只能承担1万元,白某坚持要求赔偿5万元,双方
最终不欢而散。李某的承认能否构成自认?
【参考答案】不构成自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
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
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李某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认可吊灯质量存在问题导致
坠落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
除外。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1款、第107条。
问题3.在白某与李某的纠纷中,若法院最终判决白某胜诉,李某拒不执行,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李某“阳光小区”6栋606号房,李某的前妻陈某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
本为李某和陈某共有,但A法院作出的离婚生效判决已将该房屋判归陈某所有,只是尚未来得及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能否支持该异议?
【参考答案】能。 法院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
系的判决书(A法院判决李某和陈某共有的房屋归陈某所有,该判决已生效)、调解书,以及人
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判决生效时,陈某
已经取得“阳光小区”6栋606号房屋的所有权)。故陈某的主张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应当
支持该异议。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229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
问题4.在白某与李某的纠纷中,若白某取得胜诉判决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误工费3
万元,法院能否受理?
【参考答案】能。本案前诉与后诉:①当事人相同(都是白某和李某);②诉讼标的相同(都是
基于吊灯坠落的侵权关系);③诉讼请求不同也不存在实质否定(前诉诉请为支付医疗费5万
元,后诉诉请为支付误工费3万元),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依据:《民诉
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
问题5.关于白某和郝某之间的侵权纠纷,若郝某提起诉讼,被告如何列明?
【参考答案】以青思公司为被告,哒哒汽车租赁公司有过错的,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为因
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使用人为白某,所有人为哒哒汽
车租赁公司)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白某)
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哒哒汽车租赁公司)、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白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
(青思公司)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209条、《民诉法解释》第56
条。
问题6.关于白某和郝某之间的侵权纠纷,若郝某向甲市F区法院提起诉讼,甲市F区法院受理后如
何处理?(请分析法院受理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
【参考答案】(1)本案为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青思公司:甲市A区;哒哒汽车租赁公
司:丙市D区)或侵权行为地(丙市N区)法院管辖,结合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事实,故本案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甲市A区法院、丙市D区法院和丙市N区法院。丙市F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受
理后发现则应当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7条。
(2)若当事人(青思公司或哒哒汽车租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
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甲市F区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本案不存在这两种情形)的除外。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
问题7.关于白某和郝某之间的侵权纠纷,若郝某取得胜诉判决后,因白某拒绝执行,郝某遂申请
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封了白某在甲市F区的一套房产,白某主张:该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房,
为自己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白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不能。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能保障被执行人白某的生活必需(如郝某同意参照当
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此时白某以该房屋系维
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
第20条第1款。
问题8.在问题7的基础上,若法院在执行白某在甲市F区的房产时,殷某发现拍卖信息上标注的
是“不带租拍卖”。殷某认为自己两年租期尚未到期,且一直按时支付租金,法院“不带租拍卖”的
拍卖方式损害了自身权益,殷某应该如何救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得到法院支持。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
中,殷某作为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白某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
使用该房屋,且已按约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
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20条第1款。
问题9.若天惠公司发现青思公司将其名下的豪华别墅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位于乙市W区的青松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应当如何列明?
【参考答案】应以青思公司和青松公司为共同被告,由甲市A区法院或乙市W区法院管辖。 债权
人(天惠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青思公司)和债务人的相对人(青松公司)
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住所地(甲市A区)或相对人的住所地(乙市W区)法院管辖,但是依法
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法条依
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第1款。
问题10.若天惠公司起诉请求青思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作出认定甲市C区厂房应归天惠公
司所有的生效判决,天惠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张三才发现诉讼的存在,张三应如何救济自己的
权益?
【参考答案】(1)张三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天惠公司与青思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在
于担保借款,属于后让与担保。青思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天惠公司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
能按借款关系处理,故法院作出的该厂房归天惠公司所有的判决错误且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该厂房实际归张三所有),张三作为有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以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 (2)张三可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可申请再
审。 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三对执行标的(厂房)主张所有权,可以向
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张三对驳
回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法院判决厂房归天惠公司所有内容错误),可在6个月内向作
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问题11.若甲市C区的厂房实际归青思公司所有,天惠公司向法院起诉青思公司偿还借款获得胜诉
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欲查封该厂房,发现该厂房已被青思公司抵押给了A
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法院能否查封该厂房?若能查封,针对该厂房变价款,谁能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1)能。 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
偿权。厂房虽然已被抵押给了A银行,但法院仍可以查封。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57
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 (2)A银行。 青思公司并未为天惠公司办理不
动产过户登记,针对厂房变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该厂房已被抵押给了A银行并办理了抵押
登记,故A银行享有抵押权,优先于天惠公司受偿。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第1
款。
4.【案例分析题】
【韩心怡老师押题】 【案情】 【1】A市甲公司是一家主营数控机床生产销售的工业企业。2024
年3月10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丙市丙区签订《工业设备买卖合同》,约定:(1)乙公司向
甲公司购买数控机床10台(型号SK-500,每台单价50万元),总价款500万元;乙公司分两期支
付货款,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50%货款即250万元,设备到货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货
款250万元;(2)甲公司应当随设备交付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电路图
纸、参数表),并在设备到货后15日内派技术人员到乙公司工厂进行为期5日的人员培训;(3)
在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甲公司所有,但未办理登记;(4)因本合同引发
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2】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24年4月
将10台设备运抵乙公司工厂,乙公司员工张某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数量无误、外观完
好”,并加盖乙公司公章。乙公司依约支付了首期货款250万元,剩余250万元经甲公司多次催讨
未付。此外,甲公司只向乙公司交付了一份简要的《操作指南》,完整的维修手册、电路图纸、
参数表始终未交付;人员培训也一直以技术人员人手紧张为由未派员进行。乙公司多次通过微信
向甲公司业务员李某催告交付技术资料并派员培训。甲公司业务员李某通过微信回复乙公司法定
代表人王某:“目前确实无法派人培训,资料也在整理中,先把货款付了吧。”乙公司遂以甲公司
未履行技术资料交付和培训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250万元货款。 【3】2024年5月起,乙公司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多起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但对万泰公司有一笔280万元的应收账款,一直没
有主张。甲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万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向自己支付拖欠乙公司的账款280
万元。胜诉后,甲公司申请对万泰公司强制执行,后因万泰公司经营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法
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4】2024年8月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丙市丙区法院,请求判令乙公
司支付剩余货款25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丙市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双方当
事人均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 【5】乙公司在收
到起诉状副本后第15天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违反了“或裁或审”的要
求,应属无效,丙市丙区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
裁定驳回了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乙公司遂委托中港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凹凸律师代理本案,代理
权限为“全权代理”。 【6】2024年10月,丙市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刘凹凸律师当庭答辩
称:(1)甲公司之前已经对万泰公司起诉并申请执行,现在又对乙公司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应当驳回起诉;(2)乙公司的确没有支付剩余价款,因为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大幅降低
价款;(3)甲公司未交付完整的技术资料,亦未派员培训,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4)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此
外,乙公司还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赔偿因未交付技术资料、未培训给其造成的损失
100万元。在庭审中甲公司又提出:如果法院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则将剩余货款减少至180万
元。 【7】2024年12月15日,丙市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乙公司迟延支付货款构成违
约,但同时认定甲公司未依约交付完整技术资料及派员培训亦构成违约,酌情扣减货款本金20万
元,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23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乙公司反诉主张的100万元损失缺乏充
分证据予以证明,判决驳回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书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短信送达双方当事
人,乙公司在2024年12月21日要求法院提供纸质判决书以便于公司内部存档,法院以已经同意电
子送达为由,未予提供。 【8】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12月30日向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乙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甲公司在一
审庭审中曾明确表示“如果法院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则将剩余货款减少至180万元”,但一审
法院仍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230万元,属于“超判”。 【9】2025年3月,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发现:(1)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酌减,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
求,事实认定不清。于是改判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判令甲公司赔偿因未交付技术资料、未
培训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其他判项。二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于2025
年4月向丙市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查封了乙公司位于B市B区工厂
仓库内的500吨特种钢材。 【10】2025年4月,B市B区的心安银行将乙公司诉至B市B区人民法
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3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法院于2025年6月判决支持了心安银行的全部
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心安银行于2025年7月10日向B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
了乙公司位于B市B区工厂仓库内的10台SK-500型数控机床以及500吨特种钢材。乙公司的关联公
司志成公司向B市B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用志成公司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为乙公司欠
付心安银行的贷款本息提供担保,并承诺若乙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能清偿前述债务,志成
公司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遂裁定暂缓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11】甲公司针对B市
B区法院查封的10台SK-500型数控机床提出异议,主张:根据《工业设备买卖合同》的明确约
定,在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甲公司所有,故该10台SK-500型数控机床的
所有权仍属甲公司而非乙公司,法院不应对该批机床予以执行。B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
驳回甲公司的异议。甲公司不服,向B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 停止对该批机床的执行并
解除查封;2. 确认甲公司对10台SK-500型数控机床享有所有权。 【1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
乙公司仍未清偿债务,心安银行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志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进行拍卖。韩小宝
提出异议,主张在该房屋被查封前,志成公司已经用这套房来抵偿对自己的欠款260万元(当时
房子的市场价值为265万元),双方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韩小宝已对房屋装修并入住,志
成公司一直以业务繁忙为由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1.甲公司仅将万泰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对万泰公司提起的是代位权诉
讼,应当以次债务人万泰公司为被告,未将债务人乙公司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为第三
人,因为乙公司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37条第1款。
问题2.如果甲公司拒绝签字,法院能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申请执行人是否签字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中万泰公司经营
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本条件。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执行法院仍可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
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本。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517条第1款。
问题3.丙市丙区法院驳回乙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正确。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违反“或裁或审”的要求,仲裁条款无效,但
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丙市丙区法院管辖,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符合实际联系的要求,因此协议管辖有效。丙市丙区法院
有管辖权,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正确。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35条。
问题4.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成立。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甲公司虽然已经对
万泰公司起诉并申请执行,但万泰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针对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另行
起诉债务人乙公司,不会导致重复救济,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第1款。
问题5.刘凹凸律师承认乙公司没有支付剩余价款,该承认对乙公司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拘束力,视为乙公司的自认。本案中,刘律师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而无具体
授权,属于一般授权,但委托代理人代为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当事人在场但对代理人的自认明
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本案中,乙公司未在场否认,授权委托书亦未明确排除,因此刘律师的
自认视为当事人乙公司的自认,有拘束力。 法条依据为《民诉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
问题6.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权。乙公司的支付货款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甲公司交付技术资料、派员培训的义
务属于从给付义务。设备已于2024年4月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甲公司的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
技术资料与培训的欠缺不影响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对价平衡,也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
公司不能以此拒绝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其正确的救济方式是另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问题7.乙公司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由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
以适当减少的,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系违约方且以抗辩方式申请调减违约金,
其须对违约金(50万元)过分高于甲公司实际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解释》第64条第2款。
问题8.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未交付技术资料、未培训给其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能否构成反
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构成反诉。(1)主体同一:反诉原告为本诉被告乙公司,反诉被告为本诉原告甲
公司。(2)请求独立:乙公司的100万元赔偿请求是一个独立的给付请求,而非单纯对抗本诉请
求的抗辩。(3)牵连关系:该请求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问题9.法院通过短信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未予提供纸质判决书的做法是否合法?为
什么?
【参考答案】(1)电子送达判决书合法。经受送达人同意,各类诉讼文书均可电子送达。本案
中,双方当事人均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即同意电子送达,因此法院以短信送达判决书合法;
送达日期为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2)拒绝提供纸质判决书不合法。电子送达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因此法院以“已同意电
子送达”为由拒绝提供纸质判决书,做法不合法。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
问题10.乙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一审法院“超判”,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成立。甲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出的“如果法院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则将剩余
货款减少至180万元”,属于诉的预备合并中的备位请求。只有当主位请求不成立时,法院才需要
审理该备位请求。一审法院并未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备位请求的条件未成就,法院在甲公司
的主位请求范围内(2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裁判,酌减20万元后判令乙公司支付230万元,未超
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处分原则。
问题11.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合法,存在以下两处违法: (1)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
围,仅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不受上诉
请求范围限制。本案中乙公司是唯一的上诉人,其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
讼请求,二审将违约金由5万元改判增加至12万元,在甲公司未上诉的情况下加重了上诉人乙公
司的责任,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裁判,属于超判,违反处分原则。 (2)一审判令驳回乙公司反诉
请求的判项,乙公司并未提起上诉,该判项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径行改判甲公司赔偿
乙公司损失10万元,属于对未上诉事项作出裁判,既超出上诉请求范围,也变相剥夺了对该判项
的上诉权。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21条。
问题12.B市B区法院对乙公司仓库内500吨特种钢材的查封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属于轮候查封。心安银行诉乙公司的判决由B区法院一审作出,B区法院作为执行
法院,有权对乙公司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该批特种钢材此前已由丙市丙区法院在甲公司申请执行
的案件中查封,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轮候查封,但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
的完整对抗效力,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自首封法院(丙区法院)的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生效;对
钢材的处置权及受偿顺位以首封法院为先。 法条依据为《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第26条第1款。
问题13.B市B区法院裁定暂缓执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合法。本案中志成公司虽以商品房为乙公司提供担保并承诺接受强制执行,但未
经申请执行人心安银行同意,执行担保不成立,法院不得据此裁定暂缓执行。 法条依据为《民
事诉讼法》第242条。
问题14.甲公司向B市B区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法院应否支持其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1)应以申请执行人心安银行和被执行人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甲公司提出的执
行标的异议与原判决无关,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其提出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不仅要求排
除对机床的执行,还对执行标的即机床的归属提出了确权请求,因此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
人为共同被告。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305条、《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4条。 (2)不应
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但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心安银行属于善意的执行债权人,因此甲公司不能
以所有权保留排除对机床的执行,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问题15.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韩小宝的异议,韩小宝应当如何救济自身权益?法院能否支持其请
求?
【参考答案】(1)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B市B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本案中,韩小宝主张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属于与原判决无关的执行标的异
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法院可以支持其请求。韩小宝在房屋查
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房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查封前已
装修并入住即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韩小宝可以排除心安银行
基于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为《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