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画众合教育
2026年
阶主
段观
讲题
义基
众合法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础精讲
*
班一 65114-0271
(生二童
【民法、民诉篇】民法·孟献贵
众台教育+细著 肉那讲义·穿员专
中美化女泉4
2026年
阶主
段观
讲题
义基
2026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础精讲
众合法考
【民法、民诉篇】民法·孟献贵
众合教育·编著内部讲义·学员专享
石化出版社
未经本社书面授权,本书任何部分不得被复制、抄袭,或者以任何形式或
任何方式传播。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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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聚印刷(天津)有限公司印刷
787毫米×1092毫米 16开本 12.25印张 299千字
2026年5月第1版 2026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65114·0271(全二册)
法考主观题,我该如何备考???
新浪微博:@民商法孟献贵①
长久以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何考过了客观题(甚至高分考过)的考生,面对
主观题就变得手足无措、无比慌张?
很多考生,特别是二战、三战的考生,总是一味的追求“偏”“难”“怪”,总觉得自己
的知识储备不够应付主观题。在老孟看来,大谬也。法考归根结底是一场“资格考试”,其
所追求的是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
摇。对于备考主观题的考生而言,更是如此。
在老孟看来,备战法考的工作主要是两个部分:
1.学知识(我把它称为“输入”端);
2.做题目(我把它称为“输出”端)。
大家的核心问题有二:
1.从“输入端”而言,通过客观题并不代表你基础是扎实的,你是怎么通过客观题的,
你自己不清楚吗?司法部每年的客观题是在调控通过率的,导致很多基础不扎实的同学,甚
至没怎么认真备考的也通过了客观题。这就导致很多考生“自以为是”,觉得自己很厉害。
有时还对授课老师“指指点点”“评头论足”。这种心态是要不得的,一定要有“空杯思维”,
带着一个“学生心态”认真、耐心听老师的话,老师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让你怎么干你
就怎么干。我常说“听话照做一次就过”。这不是一种“霸权思维”,而是对你好。为何法考
盛行一句话,“博士生考不过研究生,研究生考不过本科生,本科生考不过非法学生”?因为
非法学、0基础、在职、大龄、宝爸、宝妈这个群体最大的备考优势就是“听话”。老孟可以
负责任的和你说,请牢记:听话照做,法考必过!!!
2.从“输出端”而言,做题数量不够是最大的问题。做题属于“痛苦区”,很多考生最
喜欢“听课”,沉溺于“听课”。为何呢?因为“听课”属于舒适区,感觉自己很努力,“感
动式”学习。很多考生有“做题恐惧症”,特别是“长题恐惧症”。看到长题就厌恶,就恐
惧,就暗示自己“我不行、我不能、我不会”,一道1500字左右的主观题要做2个小时。殊
不知,考试时民事综合题(第4道大题/包括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最多留给考生的时间只有1
小时30分(90分钟/1个半小时)。如果时间太长将导致其他题目做不完。那如何解决这个
问题呢?那就是先打破“长题恐惧症”。心态好过法考,你一定要坚信,你不会的题目,旁
边的傻子也不会。大家基本上都是一个老师教出来的,你不会他能会到哪里去?对于主观题
刷题而言,请牢记:输出比输人更重要,完成比完美更重要!!!
1
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西南交大一徐和徐破产法学研究暨人才培养基地研究员、北京中文国际商法研究院
研究员、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客座教授、黑龙江省法官学院客座讲师。
方圆众合教育
AGYLANDowoE rDcATow
法考就是一个人的旅行,一个人的修行,一个人破茧成蝶的过程。过程很痛苦,但结果
很美好。请牢记:不攀比、看自己、多做题、不怀疑,你,2026主观题必过。成功的路上从
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不多!!
孟献贵
于北京市朝阳区
2
目 录
序言:备考之路,方法先行
第一部分:民事综合备考方法论⋯⋯⋯⋯⋯⋯⋯⋯⋯⋯⋯⋯⋯⋯⋯⋯⋯⋯⋯⋯⋯⋯⋯⋯⋯1
第二部分: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体系化认知 ⋯⋯⋯⋯⋯⋯⋯⋯⋯⋯⋯⋯⋯⋯⋯⋯⋯⋯⋯1
第一编 总则
考点1: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对外担保 ⋯⋯⋯⋯⋯⋯⋯⋯⋯⋯⋯⋯⋯⋯⋯⋯⋯⋯⋯⋯⋯⋯⋯4
考点2:法人的分支机构 ⋯⋯⋯⋯⋯⋯⋯⋯⋯⋯⋯⋯⋯⋯⋯⋯⋯⋯⋯⋯⋯⋯⋯⋯⋯⋯⋯7
考点3:设立中法人(公司) ⋯⋯⋯⋯⋯⋯⋯⋯⋯⋯⋯⋯⋯⋯⋯⋯⋯⋯⋯⋯⋯⋯⋯⋯⋯⋯9
考点4:法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0
考点5: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1
考点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4
考点7: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5
第二编 物权
考点8:不动产预告登记⋯⋯⋯⋯⋯⋯⋯⋯⋯⋯⋯⋯⋯⋯⋯⋯⋯⋯⋯⋯⋯⋯⋯⋯⋯⋯⋯⋯19
考点9:善意取得⋯⋯⋯⋯⋯⋯⋯⋯⋯⋯⋯⋯⋯⋯⋯⋯⋯⋯⋯⋯⋯⋯⋯⋯⋯⋯⋯⋯⋯⋯⋯20
考点10: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1
考点1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23
考点12: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质)条款⋯⋯⋯⋯⋯⋯⋯⋯⋯⋯⋯⋯⋯⋯⋯⋯⋯⋯⋯⋯25
考点13: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25
考点14: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26
考点15:动产抵押权 ⋯⋯⋯⋯⋯⋯⋯⋯⋯⋯⋯⋯⋯⋯⋯⋯⋯⋯⋯⋯⋯⋯⋯⋯⋯⋯⋯⋯⋯28
考点16:动产浮动抵押权⋯⋯⋯⋯⋯⋯⋯⋯⋯⋯⋯⋯⋯⋯⋯⋯⋯⋯⋯⋯⋯⋯⋯⋯⋯⋯⋯⋯28
考点17: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价金担保权) ⋯⋯⋯⋯⋯⋯⋯⋯⋯⋯⋯⋯⋯⋯⋯⋯⋯⋯29
考点18:抵押财产的转让⋯⋯⋯⋯⋯⋯⋯⋯⋯⋯⋯⋯⋯⋯⋯⋯⋯⋯⋯⋯⋯⋯⋯⋯⋯⋯31
考点19:房地一并抵押和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32
考点20:借新还旧⋯⋯⋯⋯⋯⋯⋯⋯⋯⋯⋯⋯⋯⋯⋯⋯⋯⋯⋯⋯⋯⋯⋯⋯⋯⋯⋯⋯⋯⋯33
考点21:质押权 ⋯⋯⋯⋯⋯⋯⋯⋯⋯⋯⋯⋯⋯⋯⋯⋯⋯⋯⋯⋯⋯⋯⋯⋯⋯⋯⋯⋯⋯⋯⋯34
考点22:留置权 ⋯⋯⋯⋯⋯⋯⋯⋯⋯⋯⋯⋯⋯⋯⋯⋯⋯⋯⋯⋯⋯⋯⋯⋯⋯⋯⋯⋯⋯⋯⋯⋯35
1
方圆众合教育
FAGrLANZDoMG EDUCATON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39
考点23:预约合同 ⋯⋯⋯⋯⋯⋯⋯⋯⋯⋯⋯⋯⋯⋯⋯⋯⋯⋯⋯⋯⋯⋯⋯⋯⋯⋯⋯⋯⋯39
考点24: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41
考点25:表见代表 ⋯⋯⋯⋯⋯⋯⋯⋯⋯⋯⋯⋯⋯⋯⋯⋯⋯⋯⋯⋯⋯⋯⋯⋯⋯⋯⋯⋯⋯⋯42
考点26: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42
考点27: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44
考点28:情势变更 ⋯⋯⋯⋯⋯⋯⋯⋯⋯⋯⋯⋯⋯⋯⋯⋯⋯⋯⋯⋯⋯⋯⋯⋯⋯⋯⋯⋯⋯⋯45
考点29: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47
考点30: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48
考点31:债权转让 ⋯⋯⋯⋯⋯⋯⋯⋯⋯⋯⋯⋯⋯⋯⋯⋯⋯⋯⋯⋯⋯⋯⋯⋯⋯⋯⋯⋯⋯⋯48
考点32:债务承担 ⋯⋯⋯⋯⋯⋯⋯⋯⋯⋯⋯⋯⋯⋯⋯⋯⋯⋯⋯⋯⋯⋯⋯⋯⋯⋯⋯⋯⋯⋯49
考点33:以物抵债协议(代物清偿协议) ⋯⋯⋯⋯⋯⋯⋯⋯⋯⋯⋯⋯⋯⋯⋯⋯⋯⋯⋯51
考点34:清偿抵充 ⋯⋯⋯⋯⋯⋯⋯⋯⋯⋯⋯⋯⋯⋯⋯⋯⋯⋯⋯⋯⋯⋯⋯⋯⋯⋯⋯⋯⋯52
考点35:合同解除 ⋯⋯⋯⋯⋯⋯⋯⋯⋯⋯⋯⋯⋯⋯⋯⋯⋯⋯⋯⋯⋯⋯⋯⋯⋯⋯⋯⋯⋯⋯53
考点36:抵销权 ⋯⋯⋯⋯⋯⋯⋯⋯⋯⋯⋯⋯⋯⋯⋯⋯⋯⋯⋯⋯⋯⋯⋯⋯⋯⋯⋯⋯⋯⋯55
考点37:民事责任 ⋯⋯⋯⋯⋯⋯⋯⋯⋯⋯⋯⋯⋯⋯⋯⋯⋯⋯⋯⋯⋯⋯⋯⋯⋯⋯⋯⋯⋯56
考点38:合同僵局 ⋯⋯⋯⋯⋯⋯⋯⋯⋯⋯⋯⋯⋯⋯⋯⋯⋯⋯⋯⋯⋯⋯⋯⋯⋯⋯⋯⋯⋯⋯57
考点39:损害赔偿金 ⋯⋯⋯⋯⋯⋯⋯⋯⋯⋯⋯⋯⋯⋯⋯⋯⋯⋯⋯⋯⋯⋯⋯⋯⋯⋯⋯⋯⋯57
考点40:违约金 ⋯⋯⋯⋯⋯⋯⋯⋯⋯⋯⋯⋯⋯⋯⋯⋯⋯⋯⋯⋯⋯⋯⋯⋯⋯⋯⋯⋯⋯⋯⋯58
考点41:定金⋯⋯⋯⋯⋯⋯⋯⋯⋯⋯⋯⋯⋯⋯⋯⋯⋯⋯⋯⋯⋯⋯⋯⋯⋯⋯⋯⋯⋯⋯60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62
考点42: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63
考点43: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64
考点44:让与担保合同 ⋯⋯⋯⋯⋯⋯⋯⋯⋯⋯⋯⋯⋯⋯⋯⋯⋯⋯⋯⋯⋯⋯⋯⋯⋯⋯⋯⋯65
考点45:保证方式 ⋯⋯⋯⋯⋯⋯⋯⋯⋯⋯⋯⋯⋯⋯⋯⋯⋯⋯⋯⋯⋯⋯⋯⋯⋯⋯⋯⋯⋯⋯68
考点46:保证人的权利 ⋯⋯⋯⋯⋯⋯⋯⋯⋯⋯⋯⋯⋯⋯⋯⋯⋯⋯⋯⋯⋯⋯⋯⋯⋯⋯⋯70
考点47:共同担保 ⋯⋯⋯⋯⋯⋯⋯⋯⋯⋯⋯⋯⋯⋯⋯⋯⋯⋯⋯⋯⋯⋯⋯⋯⋯⋯⋯⋯⋯70
考点48:反担保 ⋯⋯⋯⋯⋯⋯⋯⋯⋯⋯⋯⋯⋯⋯⋯⋯⋯⋯⋯⋯⋯⋯⋯⋯⋯⋯⋯⋯⋯⋯72
考点49: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73
考点50: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5
考点51: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6
考点52:保理合同 ⋯⋯⋯⋯⋯⋯⋯⋯⋯⋯⋯⋯⋯⋯⋯⋯⋯⋯⋯⋯⋯⋯⋯⋯⋯⋯⋯⋯⋯⋯78
考点53: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78
考点54: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79
2
民法|授课精要
第四编 婚姻家庭
考点55: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81
第五编 侵权责任
考点56:共同侵权 ⋯⋯⋯⋯⋯⋯⋯⋯⋯⋯⋯⋯⋯⋯⋯⋯⋯⋯⋯⋯⋯⋯⋯⋯⋯⋯⋯⋯⋯⋯82
考点57:精神损害赔偿 ⋯⋯⋯⋯⋯⋯⋯⋯⋯⋯⋯⋯⋯⋯⋯⋯⋯⋯⋯⋯⋯⋯⋯⋯⋯⋯⋯⋯83
考点58:单位用工责任 ⋯⋯⋯⋯⋯⋯⋯⋯⋯⋯⋯⋯⋯⋯⋯⋯⋯⋯⋯⋯⋯⋯⋯⋯⋯⋯⋯⋯84
考点59:产品责任 ⋯⋯⋯⋯⋯⋯⋯⋯⋯⋯⋯⋯⋯⋯⋯⋯⋯⋯⋯⋯⋯⋯⋯⋯⋯⋯⋯⋯⋯⋯85
附录 法考民法重点考点汇总表
一、民事综合9大撤销权汇总表⋯⋯⋯⋯⋯⋯⋯⋯⋯⋯⋯⋯⋯⋯⋯⋯⋯⋯⋯⋯⋯⋯⋯⋯⋯87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情形汇总表⋯⋯⋯⋯⋯⋯⋯⋯⋯⋯⋯⋯⋯⋯⋯⋯⋯⋯⋯⋯⋯⋯⋯⋯89
三、法院主动干预类考点汇总表⋯⋯⋯⋯⋯⋯⋯⋯⋯⋯⋯⋯⋯⋯⋯⋯⋯⋯⋯⋯⋯⋯⋯⋯⋯92
3
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善意取得①)
自物权所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自相邻关系(VS地役权)
L共有制度(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夫妻关系)
准物权 占有 (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静态)
地谷状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十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书面有效合同+登记)
他物权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不移转占有)
┌财产权
担保物权十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假一罚十的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赠与乃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债权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自然之债
(动态)
彩礼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父债子还)
缔约过失之债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权利
L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综合性权利一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怯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
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公司法》第4条第2款)
┌人身自由权7
一般人格权
一自然人独有
L人格尊严权
「生命权
物质性人格权
人格权
t
身体权十自然人独有
健康权
民事_
L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
权益
肖像权
L精神性人格权十名誉权
人身权
荣誉权
隐私权(个人信息)
婚姻自主权
配偶权(夫妻之间)
身份权亲子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L亲属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胎儿利益的保护
利益一其他民事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11
① 基于合同物权变动的两套公式:(1)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2)无权处分+有
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
序言:备考之路,方法先行
第一部分:民事综合备考方法论
一规范思维(切勿望文生义/法言法语意识)
权利思维(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请求权基础理论)
法律思维
利益衡量思维(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
辩证思维·
原则
民事综合学习
例外
不一定
体系化(动态系统论/体系解释)
法律方法-
图示化(民事法律关系示意图)
法律知识(案例化)
(民事综合备考方法论示意图)
第二部分: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体系化认知
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体系化认知
生效实施时间
法律文件名称
条文数量和各部分内容
共七编1260条
第一编:总则(第1—204条,共204条)
第二编:物权(第205—462条,共258条)
第三编:合同(第463—988条,共526条)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
第四编:人格权(第989—1039条,共51条)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1040—1118条,共79条)
第六编:继承(第1119—1163条,共45条)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1164—1258条,共95条)
附则(第1259—1260条,共2条)
2021年1月1日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
共31条
共五部分71条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1—24条,共24条)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二、关于保证合同(第25—36条,共12条)
三、关于担保物权(第37—62条,共26条)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第63—70条,共8条)
五、附则(第71条,共1条)
共九部分39条
2022年3月1日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1—3条,共3条)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4、5条,
共2条)
1
方圆众合教育
ANOvLAN zowoe eDUCATOW
续表
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体系化认知
生效实施时间
法律文件名称
条文数量和各部分内容
三、监护(第6—13条,共8条)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14—17条,共4条)
五、民事法律行为(第18—24条,共7条)
2022年3月1日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六、代理(第25—29条,共5条)
七、民事责任(第30—34条,共5条)
八、诉讼时效(第35—38条,共4条)
九、附则(第39条,共1条)
共九部分69条
一、一般规定(第1、2条,共2条)
二、合同的订立(第3—10条,共8条)
三、合同的效力(第11—25条,共15条)
2023年12月5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四、合同的履行(第26—32条,共7条)
五、合同的保全(第33—46条,共14条)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47—51条,共5条)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2—58条,共7条)
八、违约责任(第59—68条,共10条)
九、附则(第69条,共1条)
2024年9月27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共26条
2
第一编 总则
序言:总则编体系
自然人
民事法律关系十法人
非法人组织
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一代理
诉讼时效
[图释]总则编是整个《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最为抽象的部分,是提取《民法典》
各分编“公因式”的结果,本质上,由两个核心制度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
实。用一句话来概括二者的关系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总则编(第1—204条)共204条,约占整个《民法典》的16.19??包括10章: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1—12条,共12条)。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条,共44条)。
第三章 法人(第57—101条,共45条)。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共7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109—132条,共24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共28条)。
第七章 代理(第161—175条,共15条)。
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176—187条,共12条)。
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188—199条,共12条)。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200—204条,共5条)。
序言:法人(公司)的体系
法定代表人
人力
资本制度
代理人
主动债权人(合同)
治理制度公司→契约树→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十物力十被动债权人(侵权)
或然债权人(担保)
发起人(设立人)
股权制度
L财力十股东(控股股东①)
实际控制人②
3
①《公司法》第265条[本法用语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者其持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②《公司法》第265条[本法用语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方圆众合教育
FANGrUAw ZOMOd Eocanow
考点1: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对外担保
(表决权回避)股东会决议:关联担保┐
原则:决议前置→效率低→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
二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关联担保
例外:决议豁免→效率高一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全资子公司)
绝对控制权(2/3以上)
(公司担保体系法律思维导图)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对外担保★★★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民法典》第61条
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
法定代表人侵权行为
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62条
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
表见代表
《民法典》第504条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
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公司法》第10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行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11条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对外担保★★★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
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
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15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①提供担保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权回
避制度)。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萌主点拨1]
关联担保VS非关联担保
项目
关联担保
非关联担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条第2款
《公司法》第15条第1款
含义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
供担保
决议机关
股东会决议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议决权法定/强制性规定)
决议
行权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人头或资本过半数)
表决权回避
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③
(防止“双控人”权利滥用进行不公平担保)
无回避问题
[核心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24条[电子通信会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
[萌主点拨2]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越权担保☆☆☆[民法典第5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情形
有无决议
相对人
行为性质担保合同
责任承担
内部追偿
情形1
无决议
非善意
越权代表效力待定
缔约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过失责任
5
①《公司法》第265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② 立法目的在于缓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俗称“双控人”)与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
“双控人”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从而控制董事会决议。
③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回避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双控人”权利滥用,遏制不公平关联担保。
方圆众合教育
FANaYLN DovoE IDUCAhaN
续表
越权担保☆☆☆[民法典第5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情形
有无决议
相对人
行为性质担保合同
责任承担
内部追偿
情形2
有决议
(伪造/变造/不适格)
非善意越权代表效力待定
缔约
过失责任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情形3
有决议
(伪造/变造/不适格)
善意
表见代表
有效
担保责任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一、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实际上出具董事会决议的,此时如何认定相对人
关于这一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相对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不负有审查章程的义务。且根据《民法典》第61
观点二:相对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其中当然就包括了审查章程的义务,在章程明确规
构成善意
条第3款有关“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定对外担保需由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仅提交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接受的,不能
人”的规定,章程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而不妨碍认定相对人为善意。
认定其为善意相对人。
具体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5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中采纳
了“观点二”。认为形式审查和合理审查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应否审查章程。
二、相对人对公司决议审查的基本要求——合理审查
1.审查股东或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
2.在关联担保情况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
至于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
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债
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变造。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便构成越权代表,公司也要承担责任,该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
过失责任。公司承担该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问题是:此种过错究竟是法定代表人的过错
还是公司自身的过错?
观点一:此种过错是法定代表人的过错。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本身表明其具有过错。
观点二:此种过错是公司自身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法定代表人选任监督过错,以及公
章管理等方面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5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中采纳
“观点二”。认为《民法典》对法人采实在说而非拟制说,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机关而非
代理人,故此种过错应该是公司自身的过错而非法定代表人的过错。
四、相对人非善意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否承担责任
观点一: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即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是
合同当事人,故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责任。
6
民法|授课精要
观点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越权代表行为,仍然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在代表
行为无效情况下,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5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中采纳
“观点二”。
五、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公司能否免责
有观点认为,公司仍然不能免责,因为没有决议公司都要承担责任,伪造或变造决议相
当于没有决议;且伪造、变造决议表明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仍然具有过错,故不能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往往可以认定法定代
表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主观工坊] 全佳酒店有限公司是由刘某及其朋友(郭某、朱某)三人于2015年12月1
日合资设立的,主营业务是承租某物业后对其进行酒店改造并运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郭某、朱某、刘某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设立时分别实缴150万
元、150万元、100万元。由于刘某一直从事酒店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三人一致选刘某为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章程特别约定:(1)2019年
6月1日刘某实缴剩余出资;(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2016年5月14日,
刘某受朋友贾某请托,为其向债权人成某的民间借款出具了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连带责任保
证承诺书,保证金额150万元。由于贾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成某于2017年7月12日起诉,
同时要求公司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同时,全佳酒店有限公司拒绝追认。请问:成某请求
酒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否得到支持?法律依据为何?请说明理由。
答:不能(1分)。
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非关联担保”系采
分点,1分),相对人未合理审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未合理审查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议”系采分点,1分)的,相对人非善意(“相对人非善意”系采分点,1分),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系采分点,1分)。因此,担保人无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无
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刘某在以全佳酒店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成某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出具公
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成某非善意。同时,全佳酒店有限公司拒绝追认。因此,保
证合同无效,全佳酒店有限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17条。
考点2:法人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
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论
有程序
无实体
有缔约能力
有诉讼能力
法人承担
自己的名义
自己的名义
无限责任
合法有效
起诉应诉
(分公司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论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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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FANGYLAN DHONGE LDUCATOW
法人的分支机构★★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
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
《民法典》第74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
分公司和子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3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
责任由公司承担
[萌主点拨]
分公司VS子公司★★
项目
分公司
子公司
相对应概念
总公司(本公司)
母公司
几家公司
与总公司系1家公司
与母公司系2家公司
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资格的证明)
(法人资格+经营资格的证明)
具备法人资格否
×
√
纳税义务主体
×
√
控制程度
绝对控制权
相对控制权
缔约与诉讼能力
√
√
责任承担
有程序而无实体
独立承担,除非法人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
不可以
可以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并非只能由总公司股东担任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主观工坊]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
分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2018年7月5日,刘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8年
11月7日,刘某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刘某到A分公司的营业厅查
询,得知A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
余额为11.70元。刘某认为A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对
刘某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请问:A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能否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能否作为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被告)?为
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8
民法|授课精要
答:可以(1分);能够(1分)。
理由:A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系采分点,1分),基于部分民事权利
能力理论,非法人组织有程序地位无实体地位(“有程序地位无实体地位”系采分点,1
分),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名义”系采分点,1分)从事民事活动(如缔结合同)
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即起诉应诉)。但是,实体上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4、102条。
考点3:设立中法人(公司)
未成立→合伙关系→连带责任
设立中法人/公司→设立人责任→合同/职务侵权→看结果
已成立→个人名义→择一选择
(设立中法人/公司设立人责任法律思维导图)
设立中法人(公司)★★★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
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设立中法人
《民法典》第75条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
公司设立行为
股东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44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
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
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主观工坊]2022年4月,甲、乙、丙三人预备设立大唐公司,从事酒店的经营管理。
在大唐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以个人的名义自百富公司处采购一批酒店必需的日常用品,须支
付价款30万元。同年5月,大唐公司经注册登记成立,主要营业地为A市M区,任命乙为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百富公司可否请求甲支付价款?请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为何?
答:可以(1分)。
理由: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系采分点,1分)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第三
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在大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百富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大唐公司设立后,相对人百富公司有权选择请求发起人甲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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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wdYUA DiOND EDucAnow
考点4:法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主体:谁决策谁连带(恶意股东)
纵向人格否认
人格/财产混同
行为:一事一否认一过度支配和控制
反向人格否认十类型→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滥权→保护债权人
资本显著不足
横向人格否认
因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举证: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律思维导图)
法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
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
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
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法》第23条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
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
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
只有一个股东的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
公司对外担保
第10条
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
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
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九民纪要》第13条
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
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10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法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
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
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九民纪要》第13条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
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法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股东滥权,保护债权人利益。核心要点有四:
1.主体:谁决策谁连带(惩罚存在权利滥用的恶意股东);
2.行为:一事一否认,就事论事(人格/财产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
核心要点
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个案、例外适用);
3.因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损害则无救济);
4.举证: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自
证清白/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采分点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5: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违背公序良俗
社会公共利益①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限缩范围-
或国家利益
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意: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体系框架图)
一、违法不一定无效
足以实现规范目的→合同有效
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承担公法上的责任
强制性规定
不足以实现规范目的→合同无效
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界定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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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场景下直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国家意志过度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
不仅不利于市场效率,也不利于交易公平。
方圆众合教育
FANoruAw DoMOP EDUCAToN
(一)行政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行政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条]
项目
法律依据
1.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如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依法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
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
备案、登记、批准
分原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条)
与合同效力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
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
务的责任(《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①)
超越经营范围原则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
上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民法典》第505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
房屋买卖合同
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
释》第2条)
1.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
效力②(《民法典》第706条)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
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房屋租赁合同
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
3.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
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
准延长使用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解释》第3条)
融资租赁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
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38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
3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③)
①《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关于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当事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
② 备案包括审查型备案(权力监督作用)和告知型备案。《民法典》第706条属于典型的告知型备案,主要目的在
于信息报送、登记在案,以便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知晓信息、掌握情况,但未备案不影响已经作出决策或合同的有效性。
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等未
进行备案的,一般不会对未备案进行行政处罚,其结果是导致备案丧失了应有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作用。
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的适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
法典》第153条第1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
效:(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
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12
民法|授课精要
(二)犯罪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犯罪行为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12、13条]
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
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
153条、第154条以及本规定第13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
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的,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
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
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合同履行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关于货车不得超载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在货运合同中约定
的内容就是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超载运输,则该约定自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
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正常的货运合同,只不过承运人在履行该合同时违反了不得超载的强制性
规定,此时,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因为该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履行行为,原则上不影响
合同效力。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承运人只能通过违反不得超载
的规定才能履行货运合同,则该货运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四)应当、必须、不得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无权处分
违反后果1—无权代理
应当/必须/不得→权限性/赋权性规定
越权代表
撤销权(《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一)》第11、12条)
违反后果2-
解除权(承租人擅自转租/《民法典》第716条)
(违反权限性/赋权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示意图)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
制或赋予民事权利(权限性/赋权性规定),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越权代表等,或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法院应当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解释》第18条)。《民法典》中很多带有“应当”“不得”“必须”字样条文的规范目的
并非禁止或命令当事人实施或不得实施特定行为,而只是想提醒当事人注意其他法律可能对
特定财产的处分作了限制,从而帮助当事人避免陷入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状态。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
又以违反《民法典》第35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5条)。
13
方圆众合教育
ANGYUAN DIONGE EDUCAToN
[核心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合同名称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合同解释问题(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①)
名实不符-
阴阳合同/黑白合同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
虚构交易标的或为规避监管而采取虚伪表示
(名实不符法律思维导图)
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
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法
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
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案/《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
实践中,大量存在“名股实债(保底/本条款)”“名债实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联营合同或合作合同必然具有要求各方共担风险的本质,若合同约定排除了这一内容,则
为名实不符的合同,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名为融资租赁
实为借贷(规避LPR4倍的金融监管)”“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纷繁复杂的名实不符现象。
同时,近年来,当事人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拉长交易链条,权利义务主体分散进入交易环
节,制造了多个主体间的“多重虚伪意思表示”现象。名实不符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当
事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而无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因当事人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如规避监管/
融资性贸易或票据清单交易)而有意选取其他名称。
[核心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离婚不存在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VS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成就前的效力
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成立有效但未生效
生效,依约履行
成立有效且生效
失效,不再履行-」
拟制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VS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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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解释》第23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
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民法|授课精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
《民法典》第158条
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
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
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
第24条
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
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答题要点
1.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
2.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主观工坊]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
分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服
务协议》第4项规定,如果“甲方(刘某)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A
分公司)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则乙方(A分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刘
某)的移动通信服务。”这是否意味着该电信服务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
法律依据为何?
答:否(1分)。
理由: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系采分点,1分),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系采分点,1分)的民事法律
行为。
本案中,《服务协议》第4项的规定,只是影响A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只影响承担
责任”系采分点,1分),不会导致该服务合同本身生效或失效。因此,该项规定不意味着该
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8条。
考点7: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
职务代理
《民法典》第170条
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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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
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第28条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答题要点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法定代表人→无需授权委托书
公司→对外签约权
销售部/市场部(卖东西的部门)
代理人-
需要授权委托书
采购部/行政部(买东西的部门)
(公司对外签约权体系框架图)
未超越职权→职务代理→有权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承受法律后果
代理人→工作人员-
厂量变→本职工作内/幅度→职务代理→有权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超越职权
原则: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一质变→本职工作外/种类
例外: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法律思维导图)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法院可以参照(因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民法典》
第157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法院应当依据
《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
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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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授课精要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述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
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
[主观工坊]2017年5月1日,酒店新招员工贺某开始在公司上班。根据要求,贺某自
该日起一个星期内只能观摩学习。5月4日下午,顾客钱某来住店,恰逢酒店值班经理葛某
有事出去。贺某没想太多,根据前台留下的酒店房价牌信息,告知钱某每晚房价960元,并
直接为其办了入住手续。由于预计入住7晚,钱某信用卡预授付款总金额为10920元,其中
房费6720元,剩余为押金。但该价牌是葛某不小心留在桌台上的,其上价格是一个月前淡季
价格,现阶段当日每晚价格应是1280元,贺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注意到。第8天上午,钱某
电话退房。12日,钱某收到信用卡短信通知,扣款8960元。因多扣了2000多元,钱某就打
电话给酒店,要求解释并退款。酒店经理回复称,价款是员工弄错了,实际按照每晚1280元
结算。由于酒店坚持不退款,钱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款。请问:贺某代表酒店与钱某
的缔约是否有效?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有效(1分)。
理由: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
职权范围的限制”系采分点,1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系采分
点,1分)。
本案中,贺某尽管因酒店管理制度无权代理酒店缔约,但其当时在酒店前台,以酒店名
义与钱某沟通、为之办理入住等,应当认为构成职务代理(“构成职务代理”系采分点,1
分)。由于钱某无法知悉贺某是否在实习期或者无签约权等。因此,应当属于善意相对人,
缔约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0条。
一恶意代理→现员工→吃里扒外/私拿回扣→合同效力待定→不追认→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现员工→幅度越权→有权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内部追偿
代理-
无权代理→现员工/前员工(主动离职/被动开除)→合同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现员工/前员工(主动离职被动开除)→合同合法有效→有理由相信
(恶意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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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权
序言:物权编的体系
物权变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物权——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制度
准物权—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十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十质权
留置权
[图释] 物权法律制度,“上涉国本,下系民生”,物权编的编纂目的就是“定分止争、
物尽其用”。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支配)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
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根据归属的不同,分为3类,分别是自物权、
他物权和准物权(准用物权的规则来处理,即占有)。物权,根据利用的不同,分为3类,
分别是所有权(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贯
穿物权制度始终的两项逻辑思维为:1.物权法定;2.区分原则。
物权编(第205—462条)共258条,约占整个《民法典》的20.48??包括五个分编
20章:
第一分编:通则(第205—239条,共35条)包括3章,分别是:一般规定;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第240—322条,共83条)包括6章,分别是:一般规定;国家所
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
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323—385条,共63条)包括6章,分别是:一般规定;土地
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386—457条,共72条)包括4章,分别是:一般规定;抵押
权;质权;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第458—462条,共5条)包括1章,即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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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授课精要
考点8:不动产预告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不阻却债权效力仅阻却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对象→不动产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产生抵押权
(预告登记体系框架图)
不动产预告登记★★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
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
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
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
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
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
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
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
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
第52条
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
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
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
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
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
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产生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三:
答题要点
1.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3.预告登记并未失效
[主观工坊]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
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
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
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
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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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法律
依据为何?
答:未经乙的同意,甲对该房屋再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发生物权效力”系采
分点,1分)。
理由:预告登记不阻却债权效力(“不阻却债权效力”系采分点,1分),即甲再处分房
屋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阻却物权效力。因此,未经乙的同意,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
2.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法律依
据为何?
答:合法有效(1分)。
理由:预告登记不阻却债权效力(“不阻却债权效力”系采分点,1分),即甲再处分房
屋的,系有权处分(“有权处分”系采分点,1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但不影响(“不影响”系采分点,1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
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21条。
考点9: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的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
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597条
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履行。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行为人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答题要点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4.已经完成公示(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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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21条。
民法|授课精要
[主观工坊1]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后双方签订正式房
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
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经查,
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
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请问: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法律
依据为何?
答:不能(1分)。
理由:夫妻共有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系采分点,1分),处分共有物须夫妻双方一
致同意(“一致同意”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房屋)系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系采分点,1分),无
权处分本身不影响(“不影响”系采分点,1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合法
有效(“合法有效”系采分点,1分)。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7条。
[主观工坊2] 2018年10月21日,甲向乙借款50万元,以自己价值30万元的C家用轿
车设立抵押,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12月10日,甲将C家用轿车出
卖给了不知道该车辆已经抵押的陈某,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
鉴于该轿车现由钱某占有,双方通知钱某向陈某返还C家用轿车,但钱某事后仍向甲返还车
辆。12月16日,甲向丁借款15万元,甲以钱某返还的C家用轿车设定质押,并将C家用轿
车当场交付给了丁,丁已将15万元交付给甲,并对甲抵押和买卖C家用轿车等事宜均毫不知
情。请问:丁的质权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设立(1分)。
理由: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1)出质人无权处分(1分);(2)质权人
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1分);(3)质押财产已经交付(1分)。
本案中,甲将陈某的轿车出质给丁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丁对甲和陈某之间的轿车买卖并
交付(指示交付)事宜毫不知情,同时,甲已经将轿车交付给丁。因此,丁善意取得轿车质
押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
考点10: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从属性(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一担保人保护
流押(质)条款无效
补充 缔约过失
责任← 责任←无效←担保合同→从合同
不可分性
担保权人/债权人保护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中的利益衡量法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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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
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388条
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
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
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
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第13条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
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
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2;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第17条
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
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
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
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
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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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授课精要
[萌主点拨]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情形
担保人
债权人
责任承担
无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
有过错
无过错
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补充责任/有顺序)
有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补充责任/有顺序)
无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
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有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补充责任/有顺序)
考点1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发生的从属性
变更的从属性(《民法典》第695条)
一转让的从属性(《民法典》第407、421、547、696、697条)
一原则:6个从属性→强制性规定
消灭的从属性(《民法典》第559条)
效力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
担保-
范围强度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
金融机构开立独立保函
例外:3个独立性一反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民法典》第421条)
(担保的属性体系框架图)
一、效力从属性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
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法
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主合同)2000万元用于高利转贷(主合同因违法无效,
借款期限1年。丙公司以自己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
记手续。经查,丙公司不知(担保人没有过错)甲公司高利转贷的意图。书面抵押合同(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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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6条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典型的独立担保条款)。丙公司对借
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扩充的独立担保条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
各方发生纠纷。抵押合同第6条属于独立担保条款,约定无效。丙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言以蔽之,丙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相反,
如果法律承认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效力独立性”的约定,则在借款合同无效
的情况下,抵押合同依然单独有效,则不知情的丙公司需要以自己价值500万元的房屋承担
担保责任,这样的结局对于丙公司而言,显然是极度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为了保护担保人
的利益,选择了“担保效力的从属性”。
[萌主点拨]
担保效力从属性的本质是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①。一言以蔽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独立担保条款属于过度担保(损人利己),条款无效,但不影
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156条)。
二、范围从属性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
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
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
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
[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主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如到期不还款,需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当日,丙公司与乙公
司签订抵押合同(从合同),约定:“丙公司将自己的房屋为乙公司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
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丙公司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需从逾期之日起另行支付日万分之五的
逾期违约金。”本案中,抵押人丙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债务人甲公司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还要支付自己违约所要支付的违约金,其结果是,如果说债务人甲公司违约只需要承担日万
分之五的违约金,而抵押人丙公司则要承担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丙公司承担责任超过债务
人甲公司的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56条),债权人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法定之债),应
返还本金及利息(原物及孽息)。
[萌主点拨]
担保范围从属性的本质是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一言以蔽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绝对不
能超过主债务人(担保人的责任小于等于主债务人)。否则,构成过度担保(损人利己),条
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156条)。
24
①《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条[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和法律后果]对于《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
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
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民法|授课精要
考点12: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质)条款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理论
流押(质)条款
不发生当事人意欲
转换
发生法律意欲
发生的法律后果
发生的法律后果
所有权
转换
担保物权(登记/交付)
否定
肯定
(流押/质条款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理论)
流押(质)条款★★★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流押条款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流质条款
《民法典》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考点13: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主债权部分受偿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体系框架图)
主债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任意性规范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
担保物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
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450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财产的不可分性
第38条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
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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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例1]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主债权/商业借款合同/诺成性合同)1000万元,期限1
年。丙公司以10辆宝马轿车作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月2日,甲公司向乙银行
归还900万元。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剩余的100万元。请问:乙银行有权主张就多
少辆宝马轿车行使抵押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
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
主债权的不可分性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9条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
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10辆。因为意定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
[例2]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主债权/商业借款合同/诺成性合同)1000万元,期限1
年。丙公司以10辆宝马轿车作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月2日,乙银行将200万
元债权转让(内外有别+双重通知)给丁银行,并于当日通知了甲公司和丙公司。根据上述
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乙银行的800万元。乙银行有权就多少辆宝马轿车行使
抵押权(担保物权)?
答:10辆。因为意定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
能少。
2.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丁银行的200万元。丁银行有权就多少辆宝马轿车行使
抵押权(担保物权)?
答:10辆。因为意定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
能少。
[例3]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主债权/商业借款合同/诺成性合同)1000万元,期限1
年。丙公司以10辆宝马轿车作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月2日,丙公司分立为丁
公司和戊公司(新设分立),各分得丙公司的5辆宝马轿车。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
贷款。请问:乙银行是否有权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得的宝马轿车行使抵押权(担保物权)?
答:有权。因为意定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
能少。
考点14: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有代位物—→对代位物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
无代位物—→担保物权(从权利)消灭,主债权依然存在
26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法律关系示意图)
民法|授课精要
[主观工坊]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
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
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
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
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
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
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请问: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
否就甲对丁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为什么?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民法典》第390条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
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
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第42条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
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
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1.担保财产已经设立担保物权;
答题要点
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
3.担保财产存在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三金”)等代位物
答:可以(1分)。
理由: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的,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系采
分点,1分)。
本案中,由于甲的铺面房已经参保,就丁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乙可以优
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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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5: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
5类典型一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价金担保权)
动产质权
动产担保的7大家族
动产留置权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2类非典型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动产担保的7大家族体系框架图)
动产抵押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民法典》第403条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
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
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
抵押权的效力
第54条
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
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
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
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6:动产浮动抵押权
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出卖人
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对价(债权效力)
买受人
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物权效力)
(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构成要件框架图)
28
民法|授课精要
动产浮动抵押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
动产浮动抵押权
《民法典》第396条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
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正常经营买受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民法典》第404条
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
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非正常经营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
买受人的认定
第56条
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
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
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考点17: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价金担保权)
设立:合同生效时
(超级动产抵押权体系框架图)
-1.动产标的物的出卖人
超级动产抵押权→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登记-
-2.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的债权人
—适用情形
3.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4.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法律效果:只劣后于留置权
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价金担保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超级
《民法典》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
动产抵押权
第416条
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
置权人除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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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主观工坊]2025年4月9日,甲公司为扩展业务,与江汉农商银行签署了《贷款协
议》,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江汉农商银行同意以甲公司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为上述600万元
贷款提供担保。《动产抵押合同》签署后,双方于4月10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5月11
日,甲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从乙精密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了A、B、C三
套设备,双方约定购买设备的价款于设备试运转1年内支付。为担保价款的履行,甲公司与
乙公司约定以A、B、C三套设备作为抵押物,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并于5月18日办理
了抵押登记。6月20日,甲公司将发生故障的A套精密设备送去丙修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
司)进行检修。因甲公司拖欠修理费用未支付,丙公司将A套设备扣押。根据上述案情及示
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价金担保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
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
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
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超级
《民法典
(2)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动产抵押权
担保制度解释》
(3)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第57条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
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
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
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
定清偿顺序
(债权人)
买卖合同
(债务人)
乙公司
600万元/2年
(债权人)
甲公司
(卖方)
ABC设备
(买方)
现有的及将有的
江汉农商银行
超级动产抵押权
A设备 动产浮动抵押权
(10日内登记)
(登记)
丙公司
(商事留置权)
(超级动产抵押权部分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1.甲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江汉农商银行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权是否
成立?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成立(1分)。
理由: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系采分点,1分)。
30
民法|授课精要
本案中,甲公司与江汉农商银行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因此,自《动产抵押合同》
生效时江汉农商银行即取得动产浮动抵押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96、403条。
2.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与江汉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效力优先(1分)。
理由:购买价金担保权(“购买价金担保权”或“超级动产抵押权”系采分点,1分)
自抵押财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系采分点,1分)
的,其效力优先于动产浮动抵押权。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5年5月11日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且完成交付,并于
2025年5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即抵押财产交付后10日内。因此,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
效力优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16条。
3.丙公司的留置权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成立(1分)。
理由: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1分);(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1分);(3)营业债权(1分);(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
序良俗(1分)。
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均系商事主体,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因甲公司拖欠
修理费,丙公司依法有权行使商事留置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7条。
考点18: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财产的转让★★★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406条
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
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
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人清偿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
第43条
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1
方圆众合教育
FANOYLN DONOHE EDKCATON
[主观工坊]2019年7月18日,王某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急
需资金向周某借款500万元,年利息12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到2020年7月17
日。借款人王某将其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A栋房屋抵押给周某,周某要求:王某有义务确
保自己对A栋房屋“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
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王某必
须无条件地配合周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际上,王某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王某在订
立协议之前已将此事实告知了周某,且周某因工作较忙一直未办理A栋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2019年12月18日,王某与周某前往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A栋房屋因房地权属不
一致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借款协议》中还约定:吴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
的B栋房产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请问:如果吴某将B栋房产转让给第三人
江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且通知了周某,江某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和法律
依据。
答:能(1分)。
理由:在抵押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无特别约定”系采分点,1分),抵
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系采分点,1分),但应当通知抵押权
人(“通知抵押权人”系采分点,1分),抵押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抵押权(“有权选择行使抵
押权”系采分点,1分)或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
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
提存”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吴某将B栋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江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且通知了周某,吴某和周
某并未对抵押物转让进行禁止性约定,吴某转让B栋房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并且办理了过
户手续,江某依法取得了B栋房产的所有权。如果周某能够证明抵押房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
权,可以请求吴某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周某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6条。
考点19:房地一并抵押和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程序上→一并处分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体上→无权优先受偿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法律关系示意图)
房地一并抵押和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房地一并抵押
《民法典》
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
第397条
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
视为一并抵押
32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房地一并抵押和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
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民法典》第417条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
无权优先受偿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
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
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
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
房地一并抵押和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第51条
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
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考点20: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
借新还旧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
第16条
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
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
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
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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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OYLAN DHONnE EDUCATow
考点21:质押权
静态动产质押权
动产质权-
质权→→意定担保物权→标的物一
动态动产质押权(流动质押权)
有价证券质押权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权
一权利质权十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权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权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一、流动质押权
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
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
实际控制该货物的,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
向出质人或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虽然受债
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
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
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
[例]意迈达公司向A银行贷款2000万元,以自己生产的存货20万双鞋子提供流动质
押担保。3月3日,意迈达公司、A银行以及大路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委托监管协议》,协
议约定大路公司受A银行委托监管货物,意迈达公司将20万双鞋子于合同生效后5日内交付
于大路公司。后各方依约履行了合同。7月20日,由于A银行欠付大路公司20万元监管费
用,大路公司欲扣押意迈达公司的鞋子,各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
1.意迈达公司将存货交付大路公司实际控制时,A银行即取得存货的质押权;
2.大路公司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3.大路公司有权对意迈达公司的鞋子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出质人)
2000万元
(债权人/质权人/委托人)
意迈达公司
A银行
委托合同
大路公司
(第三方/监管人/受托人)
二、应收账款质押权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
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
34
民法|授课精要
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
的,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
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
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
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
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
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未
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第53号指导性案例: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三、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将
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
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
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
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主张权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
诉纠纷案①”中,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
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
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考点22:留置权
序言:留置权的体系
保障债权实现
自然人和自然人
民事留置权一
L 企业和自然人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无需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留置权→企业和企业
可排除
第三人的动产→需要同一法律关系
35
①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5年11月19日公布的第54号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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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动产质权
交付→标的物在债权人手里→不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动产留置权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票据
抵押权
登记→→标的物不在债权人手里→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股权质押权
债权质押权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体系框架图)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
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
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
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
[萌主点拨]
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419、437①、454②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
项目
是否受3年诉讼
时效期间限制
具体规则
抵押权
受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1.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如股权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权),受
3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3款)
质押权
不一定
2.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如汇票质押权)
不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3款)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
留置权
不受
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第三人
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民法
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2款)
36
①《民法典》第437条[质权人延迟行使质权的后果]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
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民法典》第454条[债务人对留置权人的催告]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③ 质押财产在质权人处占有,债务人不还债,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仗法律的规定,强行把质押财产从质权人
手中要回,对质权人不公。
民法|授课精要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
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
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
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
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项目
民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1
商事留置权2
要件1
债权已到期
债权已到期
债权已到期
要件2
合法占有
合法占有
合法占有
☆☆☆
债务人的动产或第三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人的动产
要件3
同一法律关系
营业债权
营业债权+同一法律关系
☆☆☆
(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要件4
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
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萌主点拨]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有顺序)
种类
发生原因移转占有
担保人
担保财产
法定担
保范围
孳息收取权放弃妥善
保管
行权
主债权的诉
抵押权
意定
非占有型
债务人
不动产、动产
扣押前抵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或第三人和权利(不动
5项
押人,扣押可以
无
讼时效期间
内(3年/
产用益物权)
后抵押权人
可变期间)
意定
占有型
质押权
债务人
动产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或第三人
和权利
6项
除另有约定
外,质权人可以
有
及时行权
留置权
法定
占有型
债务人
及时行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或第三人
动产
6项
留置权人
可以
有
(60日以上
宽限期)
37
第三编 合同
序言:合同编的体系
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债)的履行
┌通则
合同(债)的保全
一合同(债)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债)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
一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19类)
无因管理
准合同不当得利
[图释]合同编(第463—988条)共526条,约占整个《民法典》的41.75??包括三
个分编29章:
第一分编:通则(第463—594条,共132条,约占合同编的25???括8章,分别是: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
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595—978条,共384条,约占合同编的73???括19章,分
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
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第979—988条,共10条,约占合同编的2???括2章,分别是无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38
民法|授课精要
第一分编 通则
考点23:预约合同
When)将来一定期限内
拒绝磋商(明示或默示行为/如将房屋售罄)
(Y???46分间4数后+这的政任
(What)标的物
o
所提条件明显背离预约合同同内容
未尽合理努力足成本约合同同订立
订立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
┌有约从约
弹性酌定
范围←赔偿损失
预约合同内容完备程度
无约看交易一
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
成熟度
本约合同条件成就程度
(预约合同法律思维导图)
预约合同★★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
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
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
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
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
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
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
预约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
的认定
第6条
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
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
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
对方接受的(《民法典》第490条/履行治愈规则),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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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tAwDMPw EDUcano
续表
[主观工坊]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
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
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
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
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请问: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
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预约合同★★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拒绝磋商)本约合同
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恶意磋商)导致未
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
违反预约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的认定
第7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
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
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动态系统论/综合因素考虑方法/磋商说VS必须缔约说)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
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
违反预约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违约责任章)。
合同的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
违约责任
第8条
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
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动态系统论/赔
偿性质是违约责任,但赔偿范围可以由法院在缔约过失责任和
违约责任之间进行酌定)
答:不能(1分)。
理由:预约是指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系采分点,1分)的合
同。预约虽是独立的合同(“预约是独立的合同”系采分点,1分),其目的在于订立本约。
违反预约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系采分点,1分),但不可强
制签订本约(“不可强制签订本约”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甲乙二人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系预约。在预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甲乙负
有履行预约所规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当预约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预约约定的主要义务时,
预约的权利人只能要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依预约的本约内容请求强制
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5条。
40
民法|授课精要
考点24: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序言: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
一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构成要件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因果:因果关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法定之债→过错责任
合同未成立型十欺诈
侵犯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合同被撤销
类型十合同成立型
合同被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型-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第三人欺诈
《民法典》第149条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
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
缔约过失责任
第5条
则的行为的(混合过错/与有过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
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
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在缔约的过程中;
答题要点
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工坊] 王某是红冈市务工人员,在红冈市工作10余年,有较多存款,计划在该市
购置房产。丁某是红冈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天蓝公司(以下简称天蓝公司)负责人的亲戚,听
说王某欲购房,便谎称天蓝公司开发的楼盘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极力劝诱王某从天蓝公司
处购房。王某轻信此言,便与天蓝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天蓝公司对此毫不知情。天蓝公
司于2018年2月1日向王某交付房屋,王某随后搬入居住。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设
施简陋,环境杂乱,与丁某的描述有着天壤之别,遂觉受骗。请问:天蓝公司与王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41
方圆众合教育
FANorLN DoNare coucAnoN
答:合法有效(1分)。
理由: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系采分点,1分),使一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违背真实意思”系采分点,1分)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系采分点,1分)的,受欺诈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尽管王某是在受到第三人丁某的欺诈后与天蓝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天
蓝公司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因此,王某无权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9条。
考点25: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表
《民法典》第504条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
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主观工坊]甲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
答:合法有效(1分)。表见代表(1分)。
理由: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本案中,丙公司在内部虽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外部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基于内外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4、65、504条。
考点26: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
系采分点,1分)。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对
别的基本原理,该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不得对抗甲公司。韩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
的法定代表人,事后甲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请问: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
抗善意相对人”系采分点,1分)。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
同效力如何?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
第三人
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
代为履行
《民法典》第524条
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主观工坊]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
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
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
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
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
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请问:
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
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法律依据为何?
答: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
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1分)。
理由: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系采分点,1分),为防止出租人解除合同影响
对房屋的租赁。作为次承租人的李某有权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代为履行抗辩权”系采分
点,1分)。
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24条第1
款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一)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如抵押人、质押人);
(二)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如居住权人)、合法占
有人(如承租人);
(三)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四)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
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五)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代为履行
第30条
(六)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
(七)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
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解决第三人部分代为履行/清偿问题;
基本原理与《民法典》第700条相同)。
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第18条第2款等规
定处理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四:
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答题要点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4.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本案中,承租人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作为出租人的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如次
43
方圆众合教育
FANaYIANzoMOnE EDUCATION
承租人李某欲阻止王某行使该权利,可以通过代为履行的方式。即李某可请求代张某支付其
欠王某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此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4、719条。
考点27: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取货时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
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框架图)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
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不当
得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
价款的返
还及其利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
息计算
第25条
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益衡量理论的应用)。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情形的扩张,如商品房或汽车买卖合同被认
定为无效);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
用的情形(如将房屋或汽车自用或出租),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
的资金占用费(不当得利)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不当得
利)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即从给付
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525
同时履行
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
抗辩权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
先履行抗
第31条
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
辩权
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
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
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526
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44
民法 |授课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
从给付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导致买方对所买货
物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否则买方不能基于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而拒绝履行给
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因此,即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确未交付风机的技术材料,大丰建筑
安装有限公司也不能仅凭此理由而拒付货款。
[主观工坊]甲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
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请问: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
在自己未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答:无权(1分)。
因为丁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系采
分点,1分)。甲公司作为后履行的一方(“后履行一方”系采分点,1分)享有先履行抗辩
权(“先履行抗辩权”或“顺序履行抗辩权”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虽然丁公司作为先履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
义务。但是,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不能攻击。因此,丁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请求甲公司
先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6条。
考点28:情势变更
国家政策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新冠肺炎—情势变更-十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涨跌/金融危机
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体系框架图)
情势变更★★★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
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
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
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
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5
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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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rUAN ZHOWONE EDUCATON
续表
情势变更★★★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
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
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533
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
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
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规定的重
情势变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
制度的适用
第32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
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动态系统论)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
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
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533条适用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三:
答题要点
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主观工坊]2017年3月1日,东方公司与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签
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以改进东方公司现存的三座中型燃煤锅炉的脱硫技术。安达公司
组建了技术团队,购置了相关设备与材料,进驻东方公司开展锅炉脱硫改造的工作。2017年
4月10日,A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作出拆
除A市所有中小型燃煤锅炉的行政决定。该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障碍。请问:安
达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为何?
答: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则有权解除合同(1分)。
理由: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三:(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1分);(2)无
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1分);(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1分)。
本案中A市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失去意义,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将导致明
显不公平的结果。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安达公司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与
东方公司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则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合同
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46
民法|授课精要
考点29: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代位请求权
消极不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合同(债)的保全一→事后诈害债权
代位保存权(提前行权)
积极作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合同/债的保全体系框架图)
[图释]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属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合同相对性的击穿/穿
透)”,具有法定性(属于债权人的法定或固有权利)。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事后“逃废
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即通过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
增加而不增加(消极或被动型诈害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的主观恶性较轻),不应减少
而人为减少(积极或主动型诈害债权/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的主观恶性较重)。债权人代位
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核心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也要防止
债权人权利滥用,过度干预债务人管理财产的行为自由,损害交易安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
债权人代位请求权
《民法典》第535条
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
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
债权人代位保存权
《民法典》第536条
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
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
其他必要的行为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
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537条
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
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
答题要点
从权利均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直接因果关系);
4.债务人的债权系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7
方圆众合教育
A bO DUcanow
考点30: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赠与合同)
3要件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
债权人撤销权→诈害债权的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
为他人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情
有偿行为一互易财产且相对人知情
4要件
一以物抵债且相对人知情
出租或承租财产且相对人知情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且相对人知情
(债权人撤销权诈害债权行为体系框架图)
债权人撤销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
《民法典》第538条
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
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
《民法典》第539条
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答题要点
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且相对人知情;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4.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因果关系)
考点31:债权转让
原则:债权人(让与人)
通知主体-
例外:受让人(提供充足的证据)
一般债权转让
通知对原则:债务人和担保人
债权转让→内外有别+双重通知通家例外:债务人和担保人授权的代理人
保理合同
通知时间:合理期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
保护债务人利益
书面
通知方式一口头
行为(诉讼/起诉状副本送达时)
(债权转让/让与法律思维导图)
48
民法|授课精要
债权转让★★★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
的诉讼第三人
第47条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
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
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
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
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转让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48条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
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
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
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
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
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
表见让与和债务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撤销的对象是债权转让通知)。
确认债权存在
第49条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
(确认的方式是不要式的,书面、口头等均可),债务人
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
在的除外
考点32:债务承担
有约从约
外部→数额→连带责任的范围
无约全部
债务加入→类推适用连带责任保证-
有约从约
原则:有-
无约不当得利等
一内部→追偿权-
例外:无
(债务加入的体系框架图)
49
方圆众合教育
FMOYuy DKONOE EDCAnON
[主观工坊] 2016年12月3日,欣欣小区的房屋正式对外出售。孙某在开售当天抢购到
欣欣小区的一套住房,以按揭方式支付价款,并约定如因政策变动导致首付增加,需买方自
行筹款。2016年12月4日,当地政府为了稳定房价,要求增加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
孙某购买的这套住房恰好是第二套,其手中并无余钱可以用来支付增加的首付,只好找到好
友李某,向其借款20万元,同时孙某、李某与刘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某对该笔借款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还约定孙某与李某若要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
得保证人刘某的同意。2016年12月30日,李某因欠张某20万元,便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
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李某未将此变动告知孙某。2017年1月4日,孙某因某些情况需要将对
李某负担的20万元债务转移给王某,孙某于当日获得李某的同意。王某到期无法偿还李某的
债务,除一份以王某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单之外,王某再无其他财产。
请问: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生效?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债务承担★★★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
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
并存的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552条
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
(债务加入)
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
债务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
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
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加入人的追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偿权及其他权利
第51条
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
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
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能(1分)。
理由: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系采分点,1
分)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而未将此变动告知孙某,
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孙某不发生效力,故李某仍为债权人。后债务人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
承担经债权人李某同意,该债务承担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6、551条。
50
民法|授课精要
考点33:以物抵债协议(代物清偿协议)
-1.性质:诺成性合同
┌原则:有效
2.效力
例外:无效
原则:新债发生说
3.法律效果
一例外:债务更新说
┌届满后→清偿型 —4.选择权:债权人享有催告后的选择权
┌不发生物权变动(非形成文书)
5.司法文书
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以物抵债→履行期限
债权效力:不影响
6.无权处分
物权效力:善意取得
1.完成公示→先让与担保→有优先受偿权
届满前→担保型→类推适用让与担保
2.未完成公示→后让与担保→无优先受偿权
(以物抵债协议的体系框架图)
以物抵债协议(代物清偿协议)☆☆☆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
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效力判断:注
意无效情形识别),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诺成性合同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如房屋已经过户、汽车已经交
付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
履行期限届满后
《民法典合同编
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
的以物抵债协议
通则解释》第27条
另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只是为了避免对未来立法
或司法解释制定制造障碍)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
约定新债务成立的同时旧债务消灭)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
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
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
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
权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本解释第19条的规定处
理(即依据无权处分的合同的规定处理)
51
方圆众合教育
ArN oN DUCAnOw
续表
以物抵债协议(代物清偿协议)☆☆☆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
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
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注意: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的规定/
让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因此,要先审查主债权债务关系
是否存在)。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
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履行期限届满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
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28条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
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
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
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的
规定处理(让与担保)
考点34:清偿抵充
第一步:约定抵充(原则上清偿前或清偿时约定)
(数项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体系框架图)
第二步:指定抵充(债务人在清偿时享有抵充指定权)
数项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
厂第一顺序:已到期的债务
第二顺序: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第三步:法定抵充一第三顺序: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四顺序:到期在先的债务
第五顺序:债务比例
清偿抵充★★★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
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数项债务的
清偿抵充
《民法典》第560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
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
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
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
务比例履行
52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清偿抵充★★★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费用、利息和本
金的清偿抵充
《民法典》第561条
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
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
主债务
考点35:合同解除
对象法定: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解除体系框架图)
程度法定: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落空/以违约结果作为基本标准)
双方解除(协议解除/合意解除)→形式审查
情形法定
合同解除→确认之诉
单方解除L
约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上实质审查
特殊法定解除(任意解除)
行权法定:或诉或裁或通知(简单形成权/排除默示方式)
不影响合同效力
效力法定一不影响违约责任(并存主义立法例)
不影响担保责任
合同解除★★★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563条
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
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3
方圆众合教育
FAwarLAN zoNGE EDUCATow
续表
合同解除★★★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
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
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
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565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
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
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解除权行使
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
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萌主点拨]
一般法定解除权汇总表★★★[民法典第563条]
情形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
从给付义务
谁可解除
双方
非违约方
非违约方
非违约方
违约责任
X
√
√
√
[主观工坊] 2015年3月10日,新月公司与星星公司订立合作开发欣欣小区房地产的合
同,主要卖点拟为“A小学学区房,交通方便,环境优美”(A小学为该地区公认的教学质
量最好的小学)。但在开发筹备过程中,新月公司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星星公司
多次催促无果。2015年5月8日,新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1》:鉴于你公司怠于
履行主要义务,若在后续合作中不做改正,我方将终止与你方的合作。2015年7月3日,新
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2》:鉴于你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我方决定终止合同
请问:星星公司与新月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何时解除?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2015年7月3日解除(1分)。
理由: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系采分点,1分),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系采分点,1分)的,非违约方有
54
民法|授课精要
权行使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系采分点,1分),合同自通知到达对
方时(“到达对方时”系采分点,1分)解除。
本案中,新月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星星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星星
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通知1》的性质为催告,《通知2》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新月
公司收到《通知2》的时间为解除合同的时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565条。
考点36:抵销权
互债
积极要件十同类
法
抵销-
主动债权已到期
债务性质(侵权之债/自然之债)
抵销权→简单形成权→产生根据-
L消极要件十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
通知到达时
意定抵销(协议抵销/约定抵销/意思自治原则)
(抵销制度法律思维导图)
抵销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
抵销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
行使的效力
第55条
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
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
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
抵销参照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处理。
抵充规则
第56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
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
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
典》第561条的规定处理
侵权行为人不得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
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57条
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55
① 根据债务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债的性质,须直接实现,如互相抵销,就背离债的本旨,或不符合给付的目的。
一般认为,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包括:(1)必须履行的债务(如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2)具有特定
人身性质(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等)或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
校讲授数学课1个月,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1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
课酬都相同,但由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3)不作为债务(如互相不竞
争的不作为债务);(4)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侵权人应当现实且迅速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的债务(如真正利他合同);(6)负有抗辩权的债务;(7)其他(如互相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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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抵销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
已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债权的抵销
第58条
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简称为“互债”;
答题要点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性质和特点)、品质(质量、规格、等级)相同。简称为
“同类”;
3.主动债权(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到期。简称为“主动债权已到期”
考点37: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民法典第500、501、577、1165、1166条]
项目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
第500、501条
第577条
第1165、1166条
性质
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是否
有合同
有
有
无
时间
合同生效前
合同生效后
无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原则:过错责任
例外:过错责任(5类合同)
例外:无过错责任
1.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1.侵害(加害)行为;
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损害后果;
构成要件
的先合同义务;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2.存在违约行为;
3.因果关系;
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4.主观过错(无过错责
任原则的侵权类型无需
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要件)
信赖利益的损失
固有利益的损失
赔偿范围
(包括订约费用的损失和订约履行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
机会的损失)
神损害赔偿)
56
民法|授课精要
考点38: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司法终止
《民法典》第580条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
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
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
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
持续性定期
合同中可得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
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
利益的赔偿
第61条
以获得的利益。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
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
的除外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
答题要点
1.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考点39:损害赔偿金
法定损害赔偿金
生产利润损失┐
替代交易法(合理)
约定损害赔偿金+以据nee
经营利润损失可得利益计算方法市场价格法(时价法)
转售利润损失
获利返还法
预见主体:违约方
可预见性规则一预见时间:合同订立时
L预见标准:社会一般理性人(客观说)
4项限制性规则一减损规则(诚信原则)
与有过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①
(损害赔偿金法律思维导图)
57
① 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有利益时,应当从违约方须支付的损失赔偿额中扣
除该部分利益。其基本法理在于禁止得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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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金★★★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
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584条
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
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
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
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
持续性定期
合同中可得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
利益的赔偿
第61条
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注意:保护违约方问题,使
违约方从交易中摆脱出来)。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
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
的除外(剩余期限VS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以时间短的来
计算/注意:与合同僵局相结合)
考点40:违约金
抗辩
调整方式一
反诉
审:释明
一审理程序
L二审:释明+直接改判
(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原则
违约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性质←违约金→司法调整一举证责任-
守约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一般不调整)惩罚性违约金:例外
一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计算基础: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调整幅度:30一般标准)
58
(违约金体系框架图)
民法|授课精要
违约金★★★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
算方法。
赔偿性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
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第585条
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
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
请求调整违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
约金的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
和举证责任
第64条
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证明责
任分配/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
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
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
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
违约金的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
司法酌减
第65条
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动态系统论)。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
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
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
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
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
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
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
违约金调整的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
释明与改判
第66条
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
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争议焦点:是否
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
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
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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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工坊]甲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
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合同签订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
变化不大。请问:如甲公司违约,丁公司主张700万元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
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可以(1分)。
理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系采分点,1分)的,
即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30??系采分点,1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房产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1400万元,违约金为700万元。且合同签订后,当地
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5条。
考点41:定金
形式上→直接写明“定金”二字
性质→金钱担保→双重担保性→当事人明确约定
实质上→未写明“定金”二字
立约定金(预约合同)
但约定了罚则内容
一成约定金
类型十证约定金
定金
一违约定金(未约定类型的,推定为违约定金)
一解约定金
一方违约→根本违约(适用)
情形-
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轻微违约(适用)
L 适用
定金★★★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
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责任
《民法典》第586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
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60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定金★★★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587条
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
定金和违约金
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的适用关系
《民法典》第588条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
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
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
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
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
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
定金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
第67条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
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
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民法典》第490条履行治愈规则)。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
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
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根本
违约),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
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定金罚则的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
法律适用
第68条
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
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注意:比例原
则)。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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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工坊] 王某的朋友刘某欲购房,得知王某房屋系自天蓝公司所购,便前往天蓝公司
售楼部看房。刘某看过天蓝公司的样板房后表示满意,随即与天蓝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
合同约定:“刘某向天蓝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于2017年3月1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刘某若在2017年3月1日前选择放弃已取得的物业购买权,或者到期不签约,5万元定金不予
退还;天蓝公司若在2017年3月1日前将该房屋转售他人,应当向刘某双倍返还定金。”2017
年3月1日,由于天蓝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买方
的条款,刘某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天蓝公司无法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在该日未能订立。请问:刘某可否请求天蓝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请说明理由。
答:可以(1分)。
理由: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系采分点,1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系采分点,1分),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
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购房者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删除,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开发商无法立即答
复,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时订立,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
天蓝公司应当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刘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595—978条,共384条,约占合同编的73???括19章,分
别是: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595—647条),共53条。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共9条。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657—666条),共10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667—680条),共14条。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681—702条),共22条。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703—734条),共32条。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735—760条),共26条。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761—769条),共9条。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共18条。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788—808条),共21条。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809—842条),共34条。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843—887条),共45条。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888—903条),共16条。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904—918条),共15条。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919—936条),共18条。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937—950条),共14条。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951—960条),共10条。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961—966条),共6条。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第967—978条),共12条。
62
民法|授课精要
考点42: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不动产:所有权和风险分离
交付主义→→占有者承担风险
原则:所有权和风险一致
特定物
动产
L 例外:动产所有权保留(所有权和风险分离)
种类物①(所有权和风险一致)
(交付主义风险转移规则体系框架图)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604条
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迟延受领
的风险负担
《民法典》第605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
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途货物风险负担
《民法典》第606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代办托运
《民法典》第607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603
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
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
的风险负担
《民法典》第608条
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
不影响风险负担
《民法典》第60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
《民法典》第610条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
责任与风险负担
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风险负担不影响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611条
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63
①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
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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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工坊]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将自有的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
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
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2016年5月16日,
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请问: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答:甲(1分)。
理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交付之前”系采分点,1分)
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承担”系采分点,1分),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火灾属于风险(“火灾属于风险”系采分点,1分),甲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并无特殊约定(“无特殊约定”系采分点,1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交付
之时转移,甲尚未将该房屋交付给庚。因此,风险应由甲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04条。
考点43: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序言:特种买卖合同的体系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总价款的75??取回权→对抗力
特种买卖合同→出卖人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总价款的80??择一选择变更权(一次性加速到期)
解除权(根本违约)
64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641条
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
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动产所有权保留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民法典》第642条
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
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
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
动产所有权保留
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回赎权
《民法典》第643条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
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
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
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民法|授课精要
[主观工坊]2023年4月21日,众森公司和徐工集团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协议(动产买
卖合同),双方约定,众森公司向徐工集团采购10台挖掘机,价款1000万元,众森公司采用
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共100期,每期10万元),在全部价款支付完成前,挖掘机的所有
权属于徐工集团。合同签订后,徐工集团对挖掘机保留所有权的事项并未登记。5月2日,
徐工集团将10台挖掘机交付给了众森公司。5月3日,众森公司将其中1台挖掘机出卖给了
不知上述事实的海马公司并交付。6月10日,因众森公司未按期支付价款,徐工集团欲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问:徐工集团是否有权向海马公司行使取回权?请说明理由。
答:无权(1分)。
理由: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未经登记”系采分点,1分),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徐工集团对挖掘机保留所有权的事项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马公司。
因此,徐工集团无权行使取回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41条。
考点44:让与担保合同
序言:让与担保合同的体系
第一层:民间借款合同(主债权)合法有效(《民法典》第143条)
第二层:让与担保合同(从债权)合法有效(《民法典》第388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1.买卖合同
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2.流押/质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01、428条)
3.担保合同
有效(《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
第三层:是否有顺序?
1.完成公示(登记/交付):先让与担保/有顺序/有优先受偿权/物权效力/债权不平等性
-2.未完成公示(未登记/交付):后让与担保/无顺序/无优先受偿权/债权效力/债权平等性
让与担保合同★★★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
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
让与担保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23条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
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
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
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65
方圆众合教育
FworAN zhoe EDUCATioN
续表
让与担保合同★★★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
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
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
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
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让与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
第68条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
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
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
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
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
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其实
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
股权让与担保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第69条
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
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让与
4
担保
(名义)
(实际)
↓
买卖合同
担保合同(类推适用/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
双方通谋
隐藏行为
虚假意思表示
(真实意思表示)
无效
有效
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1.完成公示:先让与担保,有顺序,有优先受偿权,物权效力,债权不平等性
2.未完成公示:后让与担保,无顺序,无优先受偿权,债权效力,债权平等性
(让与担保法律关系解构示意图)
66
民法|授课精要
[例]4月21日,海螺公司向佳茵公司借款2000万元,以其持有的众森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80??股权提供让与担保,与佳茵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登记至佳茵
公司名下。查明,海螺公司对众森公司持有的80??股权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
期间限制)。同时,众森公司尚欠海马公司2000万元到期债务无力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及示
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债务人)
众森公司
80??权
(股东)
2000万元(名义股东/债权人)
海螺公司
佳茵公司
2000万元
海马公司
(债权人)
(股权让与担保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1.海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佳茵公司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不享有。因为海螺公司和佳茵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而
无效,不发生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效果。因此,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如海螺公司不能清偿佳茵公司到期债务,法院强制执行80??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
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享有。因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海马公司可否请求佳茵公司和海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不能。因为佳茵公司的本质是债权人而非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亦不承担股东义务。
[萌主点拨]
让与担保协议VS流押(质)条款VS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项目
让与担保协议
(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
流押(质)条款
履行期限届满后的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相同点
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约定
不同点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效力
合法有效
无效
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23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69条
《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
第401、428条
第27条
[主观工坊]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
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
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
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请问: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
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67
方圆众合教育
FANGYUAWONGE EDUEAnow
答案一: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采分点,1分)处理。
理由: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
贷合同的担保”系采分点,1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二者之
间本质上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答案二:按照房屋抵押合同关系(“房屋抵押合同关系”系采分点,1分)处理。
理由:甲乙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系采分点,
1分),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系采分点,1分)。房屋抵押合同关系属于双方的隐
藏行为,即真实的意思表示(“房屋抵押合同关系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房屋买
卖合同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因此,应按房屋抵押合同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
考点45:保证方式
有顺序
般保证十有先诉抗辩权十对保证人有利
或诉或裁
保证方式→责任顺序
无顺序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对债权人有利
或诉或裁或通知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23条。
(保证方式体系框架图)
保证方式★★★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和推定
《民法典》第686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
一般保证和先诉抗辩权
的丧失
《民法典》第687条
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
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68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主观工坊]2016年1月15日,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
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2017年1月16日,S企业未能按期偿还对丙
的200万元借款,现丙向丁催要。请问: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丁应承担何种责任?
请说明理由。
答: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系采分点,1分)。
理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系采分点,1
分)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方式★★★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
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
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保证类型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的识别
第25条
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
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
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
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
第26条
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
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
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
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
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
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
《民间借贷合同解释》
为共同被告。
第4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
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
共同被告
69
方圆众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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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6: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保证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700条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
担保人的权利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第696条第1款、第697条第2
第20条
款、第699条、第700条、第701条、第702条等关于保证合
同的规定
考点47:共同担保
按份共同保证
起诉时:一般保证人
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物保
共同担保—→标的物—共同物保
顺序—执行时
一般保证人
连带共同物保
债务人物保
按份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连带混合担保
一追偿时①:连带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
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
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
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
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共同担保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
第13条
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
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
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0
①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情形有三:(1)担保人二间约定了
追偿权(包括既约定相互追偿又约定分担份额和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分担份额两种情形);(2)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民法|授课精要
续表
共同担保★★★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
担保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
受让债权
第14条
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
13条的规定处理
一、混合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
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无追偿权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体系框架图)
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
共同担保
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一按份共同担保→无追偿权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
互相知道
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392条)。
原则:有顺序(先债务人后其他担保人)
对方的存在
连带共同担保→有追偿权
例外:无顺序(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分担的份额)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共同担保人
在共同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前提条件是互相有意思联络,即互
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
相知道对方的存在,如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则担保人之间无追偿权,承担了担
保责任的担保人均向债务人(最终责任人)追偿
1.担保人之间约定了追偿权。具体而言包括两类:(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
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法
院应予支持;(2)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
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连带共同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
共同担保人
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互相知道对方的存在
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应当说如果各担保人之间互
相并不知道或知晓其他担保人的存在,则其早已有心理准备,即自己未来承担了
担保责任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能,自己应当“风险自担”,这也符合
民商法一贯的“自己责任”理论。但是,如果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
画押”,互相之间作为“难兄难弟”,应当“风险共担”。此时,互相之间也早有
心理准备,即未来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未得到满足的部分,有
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71
方圆众合教育
FANOv1LN BoE EDUCAnow
[主观工坊] 乙公司与戊信托公司办理了信托,自己提供了动产质押担保,子提供一般
保证,丑用自己价值1500万元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担保人之间(子、丑)
互相不知彼此存在。后丑害怕房屋被执行,就替乙公司偿还了债务。请问:丑为了自己的房
子不被拍卖,就主动偿还了借款,是否可以向子追偿?
答:否(1分)。
理由: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互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有三: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1分);(2)担保人之间系连带共同担保(1分);
(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1分)。
本案中,丑和子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不知对方存在”系采分点,1分),互相之间不
享有追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考点48:反担保
┌抵押权
广债务人-
质押权
反担保——→追偿权—→独立性-
抵押权
第三人一质押权
保证
(反担保体系框架图)
反担保★★★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
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民法典》第387条
定设立担保物权。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
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规定
《民法典》第689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
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
反担保人的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承担
第19条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2
民法|授课精要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北京妇产医院提供保证担保。
丙公司为北京妇产医院提供反担保(保证合同)。此时存在如下三层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人)
2000万元
(债权人)
甲公司一
乙公司
▲
追偿权
保证合同(本担保)
保证合同
丙公司-
北京妇产医院
(反担保人)
反担保
(本担保人)
(反担保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反担保三层法律关系解构
层次
合同类型
合同当事人
合同性质
合同效力
第一层
借款合同
甲公司和乙公司
主合同
合法有效
第二层
本担保合同
北京妇产医院和乙公司
从合同
无效
第三层
反担保合同
北京妇产医院和丙公司
独立于本担保合同
合法有效
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北京妇产医院作为公益法人
北京妇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基于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合同,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考点49: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提供保证担保,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法应当承担债务人甲公司不能清偿部
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分不超过1/2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补充责任)。
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
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主管与管辖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
第21条
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
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1.谁约定仲裁谁单独仲裁,法院不管;
核心要点
2.单独告,相对性;
3.一起告,从属性
73
方圆众合教育
woruAN bo EDCCATow
[例1] 202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民间借贷合同)2000万元,期限1年。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由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同时,丙公司向
乙公司单方出具保函,内容为“如甲公司到期不还款,本公司无条件承担责任。同时,表示
因该担保发生的纠纷由B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乙公司接收且未提出异议。2026年1月
1日债权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根据上述案情及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债务人) 民间借贷(债权人)
甲公司——
→乙公司
2000万元/A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证/B法院管辖(协议管辖)
丙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人)
(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1.如乙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A仲裁委员会对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
同纠纷是否有权主管?
答:无权。因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乙公司
和丙公司。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2.如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受理。因为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3.如乙公司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起诉至B法院,B法院如何处理?
答:对于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主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
同纠纷予以受理。因为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
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例2] 202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民间借贷合同)2000万元,期限1年。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由A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同时,丙公司
向乙公司单方出具保函,内容为“如甲公司到期不还款,本公司无条件承担责任。同时,表
示因该担保发生的纠纷由B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乙公司接收且未提出异议。2026年1
月1日债权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根据上述案情及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债务人) 民间借贷(债权人)
甲公司———
→乙公司
2000万元/A法院管辖
保证/B法院管辖(协议管辖)
丙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人)
74
(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民法|授课精要
1.如债权人乙公司一并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的,依法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答:A法院管辖。因为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2.如债权人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乙公司一并起诉甲公
司和丙公司的,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以及主合同履行地乙公司住所地法院。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3.如债权人乙公司单独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人)丙公司的,依法应由哪一法院
管辖?
答:B法院管辖。因为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
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
考点50: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
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
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
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
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
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民法典》第727条
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
购买权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受到侵犯后的救济
《民法典》第728条
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
受影响
[主观工坊]2014年1月2日,甲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
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但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签署合同后并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是25年,甲公司租赁乙公司
所有的A栋建筑用于开办超市,拟开办的超市名称为利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为A栋
建筑的一楼、二楼和三楼,面积分别为1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和8000平方米。2017年6月
30日,乙公司将A栋建筑二楼(1万平方米)卖给了丙公司,将三楼(8000平方米)卖给
了丁公司,均未通知甲公司,并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甲公司在丙公司和丁公司向其主
张租金时,方才经查询房产部门登记了解到房屋已经转让的事实。
请问:2017年6月30日,乙公司将A栋建筑二楼出卖给了丙公司,现甲公司向法院起
诉,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的该项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
支持?请说明理由。
75
方圆众合教育
ANGIW 2NOE ECAnow
答:不能(1分)。
理由: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
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系采分点,1分)。但是,出租人与第
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
受影响”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公司可以以乙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向乙公司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
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28条。
考点51: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传统型融资租赁合同(真正利他合同/3方)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占有改定/2方)
(融资租赁合同的体系框架图)
融资租赁合同★★★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无效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37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租赁物的公示对抗主义
《民法典》第745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
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
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
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
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
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
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当事
及其实现程序
第65条
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租赁物的价值:
(1)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
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3)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
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
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
构评估
76
民法|授课精要
[萌主点拨]
动产担保制度★★★
项目
动产抵押权
动产
超级动产
浮动抵押权
抵押权
动产质押权动产留置权
动产所有权
动产融资
保留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
第403条
第396条
第416条
第429条
第447条
第641条
第735、745条
担保方式
典型
典型
典型
典型
典型
非典型
非典型
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
债务人不
业生产经营
者可以将现
动产抵押担
履行到期
债务,债
有的以及将保的主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是
以动产抵押有的生产设是抵押物的
权人可以买卖合同中约出租人根据承租
价款,标的
留置已经定买受人未履人对出卖人、租
的,抵押权备、原材料、
自抵押合同半成品、产物交付后
合法占有行支付价款或赁物的选择,向
品抵押,债10日内办质权自出的债务人
基本规则生效时设务人不履行理抵押登记质人交付的动产,
者其他义务的,出卖人购买租赁
标的物的所有物,提供给承租
立;未经登
记,不得对到期债务或的,该抵押
并有权就
质押财产
抗善意第者发生当事权人优先于时设立
该动产优
权属于出卖人。
人使用,承租人
三人
人约定的实抵押物买受
先受偿。
出卖人对标的支付租金的合同。
现抵押权的人的其他担
前款规定物保留的所有出租人对租赁物
情形,债权保物权人受
的债权人权,未经登记,享有的所有权,
人有权就抵偿,但是留
为留置权不得对抗善意未经登记,不得
押财产确定置权人除外
人,占有第三人
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动产为
时的动产优
留置财产
先受偿
发生原因
意定
意定
意定
意定
法定
意定
意定
权利设立合同生效时合同生效时合同生效时
交付时
符合要件
无
无
未经登记,未经登记,未经登记,
未经登记,不
登记效力不得对抗善不得对抗善不得对抗善
无
无
得对抗善意第未经登记,不得
意第三人
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第三人
意第三人
三人
以动产抵押以动产抵押以动产抵押
的,不得对的,不得对的,不得对
以动产抵押的,以动产抵押的,
正常经营抗正常经营抗正常经营抗正常经营
不得对抗正常不得对抗正常经
活动买受活动中已经活动中已经活动中已经
无
无
经营活动中已营活动中已经支
人规则
支付合理价支付合理价支付合理价
经支付合理价付合理价款并取
款并取得抵款并取得抵款并取得抵
款并取得抵押得抵押财产的买
押财产的买押财产的买押财产的买
财产的买受人
受人
受人
受人
受人
77
方圆众合教育
raan Duow CDVCAnoN
考点52:保理合同
有担保权-
有追索权
非典型担保→售后回购型保理
有选择权-
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应收账款变现金
厂无担保权
无追索权
无选择权
(保理合同的体系框架图)
保理合同★★★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
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
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
《民法典》第768条
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
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
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
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
一债多保的处理
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
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
第66条
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
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
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后,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
行应收账款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53: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不动产预告登记(《民法典》第221条)
债权优于物权—租赁权公示在先情形下的所有权变动(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405、725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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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优于物权情形示意图)
民法|授课精要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民法典》第807条
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
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承包人法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优先权的行权期间
第41条
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
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主观工坊]2010年4月20日,银河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
答:不能(1分)。
理由: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本案中,银河公司无力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合同实际终止履行,应当认定为实际停工日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
考点54: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厂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承建,并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工程款分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系采分点,1分),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即2011年2月11日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新月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优先
2011年2月11日,银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因银河公司不能清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系采分点,1分)。
受偿已超过最长18个月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因此,不能就厂区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
偿到期债务,2013年9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了银河公司债权人对银河公司提出的破产申
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请。2013年11月20日,新月公司向银河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权。请问:银河公司破产时,新月公司能否就厂区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
偿权?为什么?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933条
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
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
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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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众合教育
MorLAN Duo roucanew
[主观工坊]甲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
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
的法定代表人,事后甲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
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请问: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请说明理由。
答:有权(1分)。
理由: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系采分点,1分)任意解
除权(“任意解除权”系采分点,1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33条。
80
第四编 婚姻家庭
考点55: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生活一
共同事务十经营
共同债务→连带清偿
夫妻→债务→用于
意思
个人挥霍→个人债务一→独自清偿
(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体系框架图)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
夫妻共同债务的
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
认定和清偿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民法典》第1089条
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主观工坊]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
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万元债务,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
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办公楼值1.2亿元,该抵债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撤销该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
由并不成立。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
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作了保证。股东A的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请说明理由。
答:不属于(1分)。
理由:股东A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
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事务或共同意思”系采分点,1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81
第五编 侵权责任
序言:侵权责任编的体系
侵权责任编(第1164—1258条)共95条,约占整个《民法典》的7.54??包括10章,
分别是: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164—1178条,共15条);
第二章 损害赔偿(第1179—1187条,共9条);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1188—1201条,共14条);
第四章 产品责任(第1202—1207条,共6条);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08—1217条,共10条);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1218—1228条,共11条);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1229—1235条,共7条);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1236—1244条,共9条);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245—1251条,共7条);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1252—1258条,共7条)。
考点56:共同侵权
序言:广义共同侵权的体系
主观共同侵权(狭义共同侵权)
广义共同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共同侵权(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典》第1170条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
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
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数人共同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
侵权责任之原因力竞合
《民法典》第1171条
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数人共同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
侵权责任之原因力结合
《民法典》第1172条
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82
民法|授课精要
[主观工坊]2022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
打伤。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
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
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请问:吕某打伤张
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吕某的行为与医师的行为
是否构成数人侵权行为?请说明理由。
答: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分)。
理由: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吕某和医师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系采分点,1分)造成
张某损害且二者不存在意思联络(“不存在意思联络”系采分点,1分),系无意思联络的数
人侵权行为中的原因力结合(“原因力结合”系采分点,1分),二者对张某承担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系采分点,1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
考点57:精神损害赔偿
[主观工坊]2017年2月14日“情人节”晚,赵某因与男友不和,独自一人前往汉西区
某酒吧饮酒消愁。晚上12点后,赵某通过手机网络平台APP派单,约乘一辆由吴某驾驶的
出租车,欲返回位于汉东区的家中。上车后,赵某坐于出租车的后排座位。途中,赵某不停
地向吴某哭诉自己受了委屈,情绪颇为激动。当车行至长水大桥汉东桥头上桥路段时,赵某
向吴某声称自己要呕吐,并拉开车门想要下车。虽然该桥路段为禁停路段,但赵某已拉开车
门,吴某便立即将车停在路边。赵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数分钟后,吴某未
见赵某上车,遂下车寻找,结果发现赵某已从10多米高的桥面坠落死亡。现查明,案发时吴
某是在长水大桥的人行道边停车,该人行道距离大桥栏杆还有3米左右的距离。同时,出租
车车主钱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吴某当晚仅为出租车车主钱某的代班人,其并非
出租车公司雇员。请问:赵某的家属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说明理由。
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
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
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
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
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1分)。
理由: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系采分点,1分)造成严重精神
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系采分点,1分)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赵某因运输合同而死亡,其家属无论提起侵权之诉抑或违约之诉,均可以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96、1183条。
83
方圆众合教育
FANOYM ZDDMOt EDLCAnow
考点58:单位用工责任
劳动者自己受到损害(工伤保险处理)
原则:用人单位赔偿①(故意或重大过失内部追偿)
单位用工→劳动或劳务关系等十劳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例外:劳务派遣相应的赔偿
责任主体→用人单位
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双重赔偿)
(单位用工法律思维导图)
单位用工责任★★★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
单位用工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
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劳务派遣中的用工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6条[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和派遣单
位之间的责任形态]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
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
1191条第2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
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
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
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职务侵权构成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7条[职务侵权构成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
的民事责任]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
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
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主观工坊]某天,丙公司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
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
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
84
① 民事诉讼中原告是受害人,被告是用人单位,不能将工作人员列为共同被告。
民法|授课精要
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请问: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
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请说明理由。
答:己公司(1分)。
理由:用工责任系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系采分点,1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执行工作任务”系采分点,1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系采分点,1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庚作为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其侵权责任应由己公司承担,且关于是否属于职务
行为采“外观主义”。因此,辛的损害应由己公司承担。当然,己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
庚内部追偿,但是,内部追偿不得对外,内外有别。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
考点59:产品责任
[主观工坊]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
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
示。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
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业务员了解刘某的申
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
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
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以及
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
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2018年6月5
日,刘某在使用抽奖获得的电饭锅煮饭时,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家中
财物毁损,共损失5000元。请问:刘某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能
否请求A分公司予以赔偿?请说明理由。
产品责任★★
制度名称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
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
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
向销售者追偿
缺陷产品造成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
他人损害的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偿范围
解释(一)》第19条
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
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2条、第1203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答案一:熊(1分)。
理由: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虽然从外观来看中奖获得电饭锅是一种赠与关系,但实际上价款已分摊到成本
85
方圆众合教育
GYN zoNDe DUeanoy
之中,A分公司应视为销售者(“A分公司应视为销售者”系采分点,1分)。因此,刘某作
为被侵权人可以向销售者A分公司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
答案二:不能(1分)。
理由: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A分公司作为一家电信服务公司,对于电饭锅不构成持续销售行为,不能视为
销售者(“A分公司不能视为销售者”系采分点,1分)。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刘某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而不能要求A分公司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
86
附录 法考民法重点考点汇总表
一、民事综合9大撤销权汇总表
民事综合9大撤销权汇总表★★★
序号
类型
法律依据
撤销事由
撤销方式
撤销期间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效力待定的民
人所独立实施的与其
1
事法律行为中
《民法典》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
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
善意相对人
通知
第145、171条
理人追认前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的撤销权
2.无权代理
可撤销的民事
《民法典》
1.重大误解;2.欺
2
法律行为的
撤销权
第147—152条
诈;3.胁迫;4.显失诉讼或仲裁90日、1年或5年
除斥期间
公平
(形成诉权)
(双重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
放弃债权和担保;恶
1年或5年
3
(债的保全)
第538—542条
意延长且知道;无偿
诉讼
除斥期间
转让要撤销
(双重除斥期间)
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
赠与人的
4
《民法典》
不可撤销情形:1.公
任意撤销权
第658条
通知
本人在赠与财产转
证的;2.公益性质的;
移前
3.道德义务性质的
忘恩负义的三种情形
撤销:1.严重侵害赠
5
赠与人的
《民法典》
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
赠与人1年内撤销;
法定撤销权
第663条
法权益;2.不履行扶养
通知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
人6个月内撤销
义务;3.不履行合同
义务
1.胁迫行为终止之
6
可撤销婚姻的
《民法典》
1.胁迫;
日或恢复人身自由
撤销权
第1052、1053条
2.重大疾病婚前未
诉讼
之日起1年内;
告知
2.知道或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
1.决议内容违章(实
决议作出之日起或
7
股东
体瑕疵);2.会议召集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民法典》第85条
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第26条
程序、表决方式违法、
诉讼
之日起60日内/决
违规、违章(程序瑕
议作出之日起1
疵)
年内
87
方圆众合教育
FAMGnLN DONG toUATow
续表
民事综合9大撤销权汇总表★★★
序号
类型
法律依据
撤销事由
撤销方式
撤销期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下列行为,管理
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
撤销:(1)无偿转让
财产的;(2)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
易的;(3)对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
产担保的;(4)对未
8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
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撤销权
第31、32条
诉讼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的;(5)放弃债权的
前6个月或1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有本
法第2条第1款规定
的情形,仍对个别债
权人进行清偿的,管
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但是,个别
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
益的除外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
事由未参加诉讼,但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
事权益的,可以自知
9
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
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第59条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诉讼
其民事权益受到损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
害之日起6个月内
决、裁定、调解书的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
经审理,诉讼请求成
立的,应当改变或撤
销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诉讼请求不成
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88
民法|授课精要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情形汇总表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情形汇总表★★★
序号
法律依据
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
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
《民法典》
第83条
法人人格否认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
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
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
第23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
2
《民法典》
第164条
代理人的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
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民法典》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第167条
不法代理的法律责任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
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
4
《民法典》
第552条
债务加入
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
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5
《民法典》
第688条
连带责任保证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
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
《民法典》
第786条
共同承揽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
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
7
《民法典》
建筑工程合同
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第791条
的禁止行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
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89
方圆众合教育
FANOYLN D+ONGHE EDUCAToN
续表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情形汇总表★★★
序号
法律依据
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
8
《民法典》
第834条
联运人的责任划分
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
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
带责任
9
《民法典》
第932条
共同受托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
责任
10
《民法典》
第973条
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1
《民法典》
第1168条
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民法典》
教唆、帮助他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
第1169条
实施侵权行为
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13
《民法典》
第1170条
共同危险行为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
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
14
《民法典》
无意思联络数人
第1171条
共同侵权责任之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
原因力竞合
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
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
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
15
《民法典》
网络服务提供者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
第1195条
应采取的措施
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
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
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16
《民法典》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
第1197条
的连带责任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民法典》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17
第1211条
挂靠形式的责任承担
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
18
《民法典》
转让拼装报废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
第1214条
机动车造成损害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
时的赔偿责任
责任
90
民法 |授课精要
续表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情形汇总表★★★
序号
法律依据
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
19
《民法典》
盗抢机动车
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发生交通事故
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
第1215条
时的赔偿责任
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
20
《民法典》
被遗失、抛弃的高度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
第1241条
危险物的致害责任
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
21
《民法典》
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
第1242条
的致害责任
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
《民法典》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
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2
第1252条
损害责任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
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
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
23
《公司法》
第99条
人之间对于出资互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
相承担连带责任
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24
《公司法》
第223条
公司分立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
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25
《公司法》
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
第240条
简易注销公司登记
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1
方圆众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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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主动干预类考点汇总表
法院主动干预类考点汇总表★★
序号
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
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
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1
法人人格否认(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
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
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
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
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
2
违约金
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
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
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
3
让与担保
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
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
保证期间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
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5
融资租赁合同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
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6
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
无效婚姻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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