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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法考民诉导学之讲义(张进德)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26民诉张进德视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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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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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考民诉之《导学经典4 讲》 
张进德 教授 
 
 
【基本目次】 
第1 讲  四大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底层逻辑(第2 页) 
第2 讲  “证据—事实—诉请—判决”主线的理论脉络(第6 页) 
第3 讲  裁判结论之救济手段的底层原理(第10 页) 
第4 讲  以审执分离理念“一锤子”破解执行重难点(第14 页) 
 
 
开年大戏,仅以此经典四讲献给立志通关2026 年国家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的朋友们! 
 
 
微信视频号:张进德 
微信公众号:进德说法 
新浪微博:张进德(抖音、小红书同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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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讲  四大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底层逻辑 
 
【目次】 
一、基本概念 
(一)和解 
(二)调解(诉讼外调解) 
(三)诉讼 
(四)仲裁(民商事仲裁) 
二、和解 
(一)司法程序外的和解 
(二)司法程序进行期间的和解 
三、诉讼外调解 
(一)诉讼外调解的样态 
(二)调解协议区别于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四、民事诉讼 
五、仲裁 
(一)以民商事仲裁为主的仲裁体系 
(二)民商事仲裁的两种结论形式 
 
一、基本概念 
(一)和解 
和解,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民事纠纷。 
解决纠纷的结论形式为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可产生合同效力。 
(二)调解(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审判法院除外)主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
们进行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来解决纠纷。例如,人民调解即为典型的诉讼外调解。 
解决纠纷的结论形式为调解协议,书面的调解协议也可叫调解协议书(而非调解书)。调解
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三)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
它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解决纠纷的结论形式为判决书或调解书(即法院调解书)。它们具备终局效力:一事不再理
&可强制执行。 
(四)仲裁(民商事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性质的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并受该裁决的约束。 
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而且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 
解决纠纷的结论形式为裁决书或调解书(即仲裁调解书)。它们具备终局效力: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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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强制执行。 
二、和解 
(一)司法程序外的和解 
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之外,双方当事人针对民事纠纷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对合同纠纷的和解协议:相当于对原合同予以变更之后的新合同。除特别规定外,应当
以新合同效力取代原合同。 
《民法典》第543 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例外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直接取代原合同,债权人可以二
选一。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1-2 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
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
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对非合同纠纷的和解协议:只要达成合意的表意真实,双方和解即构成合同效力。 
(二)司法程序进行期间的和解 
主要包括诉讼和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和解)、仲裁和解(在仲裁过程中的和解)、执行
和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和解)等。 
1.执行和解(可选择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
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
提起诉讼。 
2.诉讼和解:一审程序中的和解 
针对某一案件的民事诉讼一审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下列两条路径可以二选一: 
(1)原告可申请撤诉。撤诉后,在后续再次起诉中,具备合同效力的和解协议可作为新的
事实证据予以主张。(合同效力) 
(2)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和解转化为法院调解书) 
但是,如果既未撤诉也未转化为法院调解,则原纠纷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当然,具备合
同效力的和解协议可作为新的事实证据予以主张)。 
3.诉讼和解:二审程序中的和解 
针对某一案件的民事诉讼二审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下列两条路径可以二选一: 
(1)当事人可撤诉,包括原告撤回起诉(和解有合同效力)和上诉人撤回上诉(和解是可
选择的合同效力)。【见下图】 
(2)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和解转化为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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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和解 
当事人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两条路径二选一:(《仲裁法》62-63)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和解转化为仲裁裁决书) 
(2)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又反悔的还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具备合同效力的和解协
议可作为新的事实证据予以主张。(合同效力) 
三、诉讼外调解 
(一)诉讼外调解的样态 
诉讼外调解的情形呈现多样化,例如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商事调解(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等。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31 条第1 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效力) 
2.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 条第1-2 款: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
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效力,理论上仍属劳动合同范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
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仍需遵循劳动仲裁前置) 
3.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
条: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合同效力) 
4.法院的诉前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属于诉讼外调解,合同效力) 
二审达
成和解 
上诉人撤
回上诉 
和解履行完毕→纠纷最终解决 
和解未履行完毕→当事人可选择:①
依一审判决申请执行;或者②依和解
协议另行起诉 
一审原告
撤回起诉 
①二审法院一并撤销一
审判决;②和解靠自觉
履行,不得强制执行 
和解未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依
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不构成重
复起诉的前提下) 
①一审判决生效;
②和解靠自觉履
行,不得强制执行 
和解履行完毕→纠纷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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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协议区别于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5-206 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 
(1)和解协议有合同效力,后续不履行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 
(2)调解员个人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合同效力,后续不履行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 
(3)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合同效力,后续不履行可通过民事诉讼予
以救济。另外,也可通过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司法确认的裁定书
产生强制执行力。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结论形式包括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 
由于判决书是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意志,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故两者之间一般
不得转化。但有两种案件(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是例外,
当事人达成调解之后可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 
五、仲裁 
(一)以民商事仲裁为主的仲裁体系 
《仲裁法》第93 条: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体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1.体育仲裁类似于民商事仲裁,也是以仲裁协议(或者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为
前提,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体育法》第92、97 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达成仲裁协议;但不同的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遵循可裁可诉(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原则,仲裁后对裁决不服的也可
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48 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 条:当事人对本法第47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 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
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商事仲裁的两种结论形式 
民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结论形式包括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仲裁达成调解后,仲裁庭可选择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仲裁法》第64 条第2 款: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
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底层原理】仲裁法上允许合意型裁决,民诉法上不允许合意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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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讲  “证据—事实—诉请—判决”主线的理论脉络 
 
【目次】 
一、民诉法两大核心原则 
(一)处分原则 
(二)辩论原则 
二、法院认定事实的路径 
(一)不需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二)需要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本证、反证的区分 
(一)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分 
四、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和预决力 
(一)判决主文具备既判力和执行力:以一个经典法条为例 
(二)判决理由具备预决力 
 
 
 
一、民诉法两大核心原则 
(一)处分原则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处分权)对法院判决有约束力。 
 
 
 
1.【诉讼请求的约束力】法院一审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诉讼请求有
损害国、共、他三个利益的除外。 
2.【上诉请求的约束力】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
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是,一审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共、他三个利益的除外。(民诉
175,民诉解释321) 
3.【再审请求的约束力】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但是,法院经再审发现
生效裁判损害国、共、他三个利益的,应当一并审理。(民诉解释403) 
(二)辩论原则 
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范围对法院审判具有约束力。但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事实、证据的情形
除外。 
 
 
 
 
证据 
事实 
判决 
证据 
事实 
诉讼请求 
判决 
诉讼请求 
判决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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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论原则的约束力 
(1)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民诉解释
228) 
(2)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诉解释103) 
例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质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62条第2-3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
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
事人的意见。 
2.辩论范围约束力的例外: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民诉解释96) 
(1)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包括:①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公益诉讼的;③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三个利
益)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的。 
二、法院认定事实的路径 
 
 
 
 
 
 
 
(一)不需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1.绝对的免证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2.当事人可反驳的免证事实 
以下事实无需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推定的事实(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3)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3.当事人可推翻的免证事实 
以下事实无需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2)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4.自认(仅限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承认) 
(二)需要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 
1.适用证据予以认定(需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证据 
需要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 
不需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证明责任规则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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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证明责任规则予以认定(是指客观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即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有
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作为裁判基础的要件事实经过法庭审
理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一种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本证、反证的区分 
(一)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1.基础逻辑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对该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只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主张
事实的否认(不是主张),不承担证明责任。 
2.细分逻辑 
(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主张事实以支持该诉讼请求,原告对其主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两种反驳方式:否认式反驳与抗辩式反驳。若被告仅
是否认原告的主张事实,则不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提出新的事实抗辩,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举例】合同案件 
(1)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原告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若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则无证明责任。若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履行抗辩、时效
抗辩、合同无效抗辩等各种新的事实抗辩,则需对履行事实(已还款)、超过时效事实、无效事
实等承担证明责任。 
【图示总结】 
 
原告: 
 
被告:                                                    (否认式反驳) 
 
被告:                                                    (抗辩式反驳) 
 
原告: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分 
本证与反证是依证据与证明责任负担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的推翻对方主张的证据。 
【前述举例】原告的证据A 和被告的证据C 是本证;被告的证据B 和原告的证据D 是反证。 
【区分本证、反证的“三步走”】(1)该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2)谁对该事实承担证明
责任?(3)该证据由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提出,则为本证;由对方提出则为反证。 
四、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和预决力 
(一)判决主文具备既判力和执行力:以一个经典法条为例 
提出证据B 
否认事实1 
反驳诉讼请求 
提出证据C 
主张事实2 
反驳诉讼请求 
提出证据D 
否认事实2 
支持诉讼请求 
提出证据A 
主张事实1 
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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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
生的约束力。 
判决的执行力是指生效判决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其给付内容的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判决书主文内容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而判决主文是由原告之诉讼请求决定
的。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第2 款: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525 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
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
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
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
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解读】以买卖合同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例: 
(1)原告起诉被告交货(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只是抗辩交钱(不是诉讼请求),则判决主
文只会确定被告的交货义务(在原告履行交钱义务的前提下)。此时,原告的交钱义务并无执行
力和既判力,被告不能执行,有权另诉。 
(2)原告起诉被告交货(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交钱(诉讼请求),则判决主文会
同时确定被告的交货义务和原告的交钱义务。此时,原告的交钱义务产生执行力和既判力,被
告有权执行,不得另诉。 
(二)判决理由具备预决力 
预决力,即判决的事实效力,是指法院生效裁判在前诉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判决理由
部分)在后诉中具有免证效力,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预决力的层级低于既判
力,当事人有权再诉,只是在后诉中可作为免证事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10 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
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诉讼请求 
判决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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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讲  裁判结论之救济手段的底层原理 
 
【目次】 
一、裁判结论及其救济手段的基本情况 
(一)法院和仲裁的裁判结论形式 
(二)相关救济手段的基本情况对比 
二、上诉(二审)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和法院调解书 
三、再审 
(一)判决和法院调解书 
(二)裁定 
(三)决定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异议 
(一)对特别程序裁判的异议 
(二)支付令异议 
六、复议 
七、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一)撤销 
(二)不予执行 
 
一、裁判结论及其救济手段的基本情况 
(一)法院和仲裁的裁判结论形式 
1.【判决】是指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终
局性的判定。 
2.【法院调解书】是指法院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
法律文书。 
3.【裁定】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
定。 
《民事诉讼法》第157 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
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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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4.【决定】是指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判定。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民
事诉讼中的障碍,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决定书主要适用于:(1)回避;(2)延期审理;(3)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4)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等等。 
5.【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实体的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 
6.【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是仲裁庭对实体的仲裁纠纷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而
作出的一种文书。 
(二)相关救济手段的基本情况对比 
 
提起主体 
什么文书 
文书是否生效 
上诉(二审) 
当事人 
判决+裁定 
否 
再审 
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检察
院抗诉&检察建议 
判决+裁定+法院调解书 
是 
第三人撤销
之诉 
原案遗漏的第三人 
判决+裁定+法院调解书 
是 
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特别程序裁判文书+支付令 
是 
复议 
当事人 
裁定+决定 
是 
撤销 
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仲裁调解书 
是 
不予执行 
当事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仲裁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仲裁调解书 
是 
二、上诉(二审) 
民事诉讼奉行两审终审制,会有二审的审级救济;而仲裁奉行一裁终局,并无二审和上诉
之说。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属于通常的救济方式。 
(一)判决 
判决通常可以上诉,3 个方面的判决不可上诉: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中的裁判文书。 
3.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 
(二)裁定 
裁定通常不可上诉,3 个方面的裁定可以上诉: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权异议(包括移送管辖的裁定和驳回异议的裁定) 
(三)决定和法院调解书 
决定书和法院调解书都不可上诉。 
三、再审 
再审属于特殊的救济方式,是对已生效文书的纠错手段。启动再审有三方面的路径:法院
发动再审、检察监督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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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属于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案外人主要仅限于一种例外情况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
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案外人异议),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
争议的,可以申请再审。 
(一)判决和法院调解书 
判决和法院调解通常可以再审,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1.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2.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注意】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可再审。 
3.救济途径用尽的案件。包括: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法院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 
(5)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不得对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在和解
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6)在对方上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主张一审判决正确,待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又申请再审。 
【口诀】已驳回,已再审,已检察,已撤回,已履行和解,已服判。 
(二)裁定 
裁定通常不可再审,两大裁定可申请再审:(理论上可能另有可再审裁定,法考层面无须掌
握)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三)决定 
决定不可再审。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可以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制度的一个“外生的侧枝”,或者说是再审的“变种”。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有独三或无独三)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
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
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一种诉讼程序。 
 
 
 
 
 
 
                                                                  第三人 
 
 
 
原告——被告 
 
第三人 
 
原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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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异议 
与诉讼程序中的生效裁判之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平行的是,非讼程序中的一些
生效裁判适用提出异议的救济制度。 
(一)对特别程序裁判的异议 
《民诉法解释》第372 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
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
日起6 个月内提出。 
(二)支付令异议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经形式审查,异议
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
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六、复议 
复议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针对少数裁定书和决定书向本法院或上一级法院请求复核进
行纠错的一种救济手段。 
可复议
裁定 
本法院复议 ①保全;②先予执行; 
上一级复议 
③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④执行行为异议; 
⑤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⑥承认执行外国裁判的审查 
可复议
决定 
本法院复议 ①回避; 
上一级复议 ②拘留;③罚款;④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 
【小归纳】审判过程中的裁定决定,向本院复议;执行过程中+拘留罚款,向上一级复议。 
七、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一)撤销 
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当
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应当依职权撤销。 
(二)不予执行 
由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当认定执行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
利益时,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 
【合意型文书】当事人请求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
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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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讲  以审执分离理念“一锤子”破解执行重难点 
 
【目次】 
一、简单粗暴的审执区分理念 
二、以两个执行异议为例:深入解读审执区分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诉法236)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诉法238) 
三、审执区分在执行承担(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方面的体现 
(一)不易产生实体新争议的执行承担 
(二)可能产生实体新争议的执行承担 
四、执行程序中的其他一些新诉 
(一)执行特定物的折价之诉 
(二)执行和解的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三)执行担保的追偿之诉 
(四)参与分配的异议之诉 
 
一、简单粗暴的审执区分理念 
在执行过程中,(1)针对程序性违法的问题,主要采取申请复议的救济手段。(2)针对实
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则采取另行诉讼的解决方式;但如果是已经诉讼判决过的实体争议,则采
取再审的救济方式。 
 
二、以两个执行异议为例:深入解读审执区分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诉法236)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变更
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诉法238)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如所
有权、物权期待权等)并要求执行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1.案外人异议的基本处理方式 
 
 
 
 
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对执行行为
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15 日内审查:①理由
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对裁定不服,10 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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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原裁判有关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之救济 
■第三人类型的案外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二者择一)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生效裁判未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裁判再审
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
受理。 
 
 
3.与原裁判无关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之救济:执行异议之诉 
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阻止执行),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 
 
三、审执区分在执行承担(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方面的体现 
(一)不易产生实体新争议的执行承担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法院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
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公民亡找继承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受;被撤销的,若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法人分合找后
人) 
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裁定变更、追加对该其他组
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为被执行人。具体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 
(2)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仍无法清偿的,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 
案外人对执
行标的提出
书面异议 
法院15 日内审查,理由
成立的,裁定对执行标
的予以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若执行标的错误由原裁判引
发,针对原裁判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 
案外人不服,若执行标的错误由原裁判引
发,6 个月内对原裁判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15 日内审查,理由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执行人不服,若执行标的错误与原裁判
无关,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主张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案外人不服,若执行标的错误与原裁判无关,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
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三撤 
案外人异议 
异议再审 
三撤 
案外人异议 
异议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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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法院裁定的救济】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
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在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可能产生实体新争议的执行承担 
1.有限公司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
合伙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可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 
2.一人有限公司之财产混同的股东可被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 
3.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可被追加、变更为
被执行人。 
【对执行法院裁定的救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法院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裁定不服的,
可在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为该诉的双方当事人。 
 
四、执行程序中的其他一些新诉 
(一)执行特定物的折价之诉 
《民诉法解释》第492 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
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
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执行和解的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针对欺诈、胁迫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和解
协议无效或撤销,并可以判决为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三)执行担保的追偿之诉 
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 
(四)参与分配的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
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民
诉法解释》5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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