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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考考前3小时_10页压缩修正版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2026理论法导学-杜洪波视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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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法考客观理论法杜洪波考前“最后3 小时”
配套课程:哔哩哔哩@法学理论杜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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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法考客观理论法杜洪波考前“最后3 小时”
法理 · 宪法 · 职业道德 · XI 思想
蒙题技巧“十八”招
1.
法理
第一招:绝对选项往往错(所有、只要…就、必然等词汇);反之,相对选项往往对(可能、一定程度上等词汇)
第二招:割裂类选项往往错(A 和B 无关、“没影响”等词汇);反之,兼顾类选项往往对(协调、循环、互相转化等词汇)
第三招:混同类选项往往错(A 就是B 等词汇);反之,冲突类选项往往对(不完全一致、有紧张关系等词汇)
第四招:转折类选项往往对(A,但是B);顺推类选项往往错(A,因此必然B)
2.
宪法
第五招:带“自行”词的往往错
第六招:带“地方各级”词的往往错
第七招:带“仅”词的往往错
第八招:“人大”批准的,往往错
第九招:辞职罢免要“原路返回”
第十招:香港高等法院后边不跟“首席”,往往错
3.
XI 思想
第十一招:越宏观就越正确,越具体就越错误
第十二招:选项喜欢混淆上和下、内和外、国家和社会、法律和非法律
第十三招:强化政府责任的选项往往对,强化群众责任的选项往往错
4.
职业道德
第十四招:与普通道德越一致就越错
第十五招:涉及数字的往往错
第十六招:公证员与律师一致类选项往往错;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一致类选项往往错
第十七招:一上来就“从减免”司法责任的,往往错
第十八招:出现“依法”词的往往对。
番外招:法制史若完全不会,单选就在B 或C 的挑;多选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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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2 页纸
1.学派问题: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
(2)分析重权威、社会重实效、
(3)自然重道德;第三条道路啥都要(道德+权威或道德+实效)
(4)包容有点怂(依据承认规则,道德可作为法律效力的条件),排他很强硬。
2.
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问题
(1)法律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习惯)均有交叉也均有区别。
(2)推论①:其他规范也有规范性、强制性;其他规范也规定权利义务,也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也有价值追求。
(3)推论②:法律有其特殊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可诉性、普遍性、明确性。
3.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经济决定法律;生产力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间接的
(2)政治是主导、政策与法律在本质问题上是一致的;在形式问题上有区别;政策需要法律化
(3)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交叉关系”
4.
法律价值问题:
(1)种类的判断标准:秩序:稳定、合作;自由:随心所欲;人权:专指重要的权利(法律化的人权:法律属性+道德属
性);正义:个人需求(抑强扶弱)。
(2)冲突解决:价值位阶→做/不做;个案比例的判断标准→个案+比例,即考虑特殊性+控制一定程度。
5.
法律作用问题:
(1)规范作用的判断标准:指引自己,表现为“依法办事”;评价别人,表现为“行为合法与否及程度”;教育一般人,表现为“获
取知识”;预测将来,表现为“明确预测未来的行为或结果”;强制违法犯罪人,表现为“制裁或将要制裁违法犯罪”。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问题:法律的优势往往也会伴随劣势:抽象性与具体事实的多样性的矛盾、建构性与人们水平的矛盾、
语言的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矛盾、社会一致性与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6.
法律要素
(1)规则:假定(适用场景)+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规范句(有道义助动词)或描述句;规则分为“授权规则与义务规则”“确
定规则与准用和委任规则”“强行规则与任意规则”。
(2)原则:更抽象,在适用中不是全有全无(个案中权衡不同分量),侧重实现可接受性。
(3)概念:“确定和不确定概念”(看是不是有具体的列举);“描述(客观)、评价(主观)和论断(拟制)概念”。
7.
纵向结构(正式渊源体系):
(1)四大优先:上位优先、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仅限同一机关的立法内部)、新法优先和变通规定优先;
(2)四大裁决: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授权立法由全常裁决;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由国务
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要双裁决。
8.
合宪与合法性审查:
(1)事前(批准):市法规由省常批;自治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全常批;自治州县的省常批。
(2)事后监督(备案审查和改撤):①备案。⼀般规律:比我高的都给备;例外:全常不备规章+批准机关随手报+人大没空
备;②启动:依职权启动(主动审查)+依申请启动(审查要求+审查建议);③改变撤销。一般规律:常委会后、民族
法前不能用“改变”。谁来改变/撤销(主体和对象):上管下,左管右(不越级)。例外:找批准机关算账。
(3)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本级政府、三法司的规范性文件(切记:不得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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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审查:政治(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和国家重大改革)→宪法(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法律(是否违
反上位法)→权限(是否超越权限,减损人们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比例(是否符合比
例)。
9.
权利义务问题
(1)权利分类:①权力权(即公权力以及形成权)、主张权(即请求权)、自由权(即绝对权);
(2)权利义务分类:①绝对权利义务vs 相对权利义务;②基本权利义务(即宪法中的权利义务)vs 普通权利义务(即普通法
律中的权利义务)
10. 法律的运行问题
(1)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书本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因此法律未经实施,不生实效。
(2)法律方法:
①法律推理的判断:演绎推理→依法条判案;类比推理→同案同判;归纳推理→由具体到抽象;反向推理→如果不……则
不……;当然推理→比较轻重;设证推理→蛛丝马迹型推理
②法律解释的判断(主要看从哪里找理由):文义→不找理由或仅从词义、通常用法上找理由;体系→从其他规定找理由;主
观目的→从立法者的意图找理由;历史→从过去找理由;比较→从外国;客观目的→从法律精神、正义、伦理道德习惯
等;合宪→从宪法
③法律解释的适用:单一适用→只用了一种;累积适用→两种以上且结论无冲突;冲突适用→两种以上且结论有冲突(此时文
义解释方法一般要优先)。
④法律解释体制:立法解释(全常做,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两高对司法具体应用的解释)、行政解释(国务院做)、
地方性法规解释(省常委会或省政府做)
⑤法律论证的判断标准:侧重内部证成→无争议或不解决争议;侧重外部证成→解决争议或疑难。
⑥法律漏洞填补:自始漏洞(立法者造成)/嗣后漏洞(出现新事物);显性漏洞(目的论扩张--目的解释+扩大)/隐藏漏洞
(目的论限缩--目的解释+缩小)
(3)法律关系:
①法律规范是前提,无法律依据则往往不救济(但例外可根据法律原则、非正式渊源等提供救济);
②法律关系的分类的判断标准:平权(主体平等)和隶属(主体不平等);主关系和从关系(诉讼、担保、惩罚都是从关
系);调整和保护(专指国家制裁违法犯罪人)
③法律事件与行为的区分标准:“当事人的意志”
(4)法律责任:
①竞合:仅指“两种以上的责任中只挑一个的法律责任”
②免责:时效、不诉、自首立功、协议、有效补救、人道、自助行为等。
11. 法律的历史发展
(1)我国现代化的特征:立法主导型,被动→主动型,法律与社会制度与意识的冲突比较明显。
(2)西方:内发型;殖民地国家:外源型。
二、宪法3 页纸
1.
宪法分类
(1)有没有宪法典:成文宪法vs 不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2)制定修改程序是否特殊:刚性宪法vs 柔性宪法(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2.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1)制宪机关: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有根源性,但修宪权是派生。
(2)修宪机关:全国人大;提案主体是全常或1/5 以上代表且需2/3 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发布公告(法律规定)和主席团
签字(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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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解释宪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4)监督宪法实施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5)重要修正案:
1988—
①
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1993—
②
国有、承包、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县人大任期、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1999—
③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
④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
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经济相适应的保障制度;国歌入宪。
2018—
⑤
党的领导首次写进正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把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五大文明(加入社
会、生态)、和谐的民族关系。
3.
我国的基本制度
(1)基本政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以及多党合作的组织是政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委员由推选产生。
(2)基本经济制度:①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②荒
地、滩涂、草原、森林、山岭等,原则上全民所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③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集体所有,法
律规定属于全民所有的,属于全民所有;④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总纲)。
(3)基本文化制度:①普及初等教育;②鼓励各种力量办学;③进行五爱、四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④推行核心价值观
(4)基本社会制度:①保护弱势群体的都属于社会制度(社会保障、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医疗、劳动者、知识分子培养
等);②国家安全和计划生育,也属于社会制度。
4.
选举制度
(1)选举委员会:①主持直接选举;包括县级和乡级,均由县常委会任命,受县常委会领导。②组成人员被推荐为候选人的,
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
(2)直接选举的程序:①登记选民:长期有效。②公布名单。选举日20 日以前公布,有不同意见的,公布之日起5 日内向选
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 日内处理;如果不服,在选举日的5 日以前起诉。③提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
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 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该名单在选举日15 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
7 日前公布。④任职禁止。不得同时兼任无隶属关系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⑤当选:双过半(罢免县乡代表则
需要选民的全体过半数)
(3)间接选举的主持:间接选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4)选票作废(勾多了)≠再次投票(票数并列且无法确定)≠另行选举(选不够)
(5)罢免、辞职:①基本规律:谁搞出来的谁处理(即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但县乡辞职找县乡;②对乡代表:选民30 人以
上;对县代表:选民50 人以上,向县常委会提罢免案,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③对间接选举中的代表:1/10 以上代表
或主席团;1/5 以上常委会人员或主任会议,提出其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
5.
人大代表特权
(1)特殊保护:逮捕或刑事审判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现行犯需立即报告。
(2)市级以上代表可跨原单位视察(但不处理问题),但只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同理,县代表可列席原选区所在地
的乡级人大会议。
(3)代表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国家给补贴。
6.
行政区划制度
(1)直辖市下不设市;县下不设秘书长。基层政权包括乡镇/街道办/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
(2)区划划分权限:乡找省村找县;县上都找国务院;部分界线需授权【但自治州县的部分界线不能授权】,人大拿走了省
建。
7.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人事问题:政府必须由自治民族任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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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治权限:①外、公要找国务院;②立法、开支、减免税,州县都要到省批;③经济建设、科教文体卫建设,近乎绝对自
治权,无须批准。
(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①国家推广通用的语言文字;②国家保障婚姻自由。
8.
特别行政区制度
(1)任职资格:
①行政长官:国务院任命。年满40+居住满20 年+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香港:+在外国无居留权)。
②主要行政官员:国务院任命。居住满15 年+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香港:+在外国无居留权)
③立法会议员:永久性居民(香港:外国籍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0%)
④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及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香港+在外国无居留权)
⑤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无条件限制。
(2)司法官员的任免:
①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均由行政长官任命。
②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报全常备案
③检察官任免:澳门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任命。检察官由行政长官任
命。
(3)立法机关。
①立法会的立法:备案→发回,发回即失效但不具有溯及力。
②立法会的立法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可拒绝立法会两次→谈不成就解散立法会→新立法会通过原法案后还拒签则需辞职)。
③政府的预算案和其他重要法案需要立法会批准(立法会若拒绝批准→长官解散立法会→新立法会仍然拒绝,则长官辞职)
9.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一批一备:其设立由县级政府批准;民约、章程由村(居)民会议制定,报基层政府备;
(2)村委会决议有问题:村民会议、代表会议改变撤销、县法院撤销、乡政府责令改正、有选举权村民或村民代表有权罢免;
(3)设立居委会以及外社区(工作或居住6 个月以上)参加居委会选举等:均不需要居民会议同意;选举居委会时需居民或户
代表过半数、或者2/3 以上居民代表投票;居民小组长从居民代表中推选。
10. 公民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选举+言论(各种表达)、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2)经济权利: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征用并补偿。
(3)文化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义务以及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4)社会权利:物质帮助权(病、老、失)、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与经济相适应、保障退休人员生
活)、弱势群体保障(残疾军人:保障生活vs 残疾人:帮助安排劳动、生活和教育)。
(5)人身权利:①生命权:宪法没规定。②狭义人身权:公民的身体。③人格尊严权: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
等;④住宅不受侵犯权: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⑤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6)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①批评、建议权。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②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象是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11.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1)每年一次(县级以上每年至少一次;乡一般两次)
(2)本级常委会召集(乡由上次主席团召集,新主席团在开会时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成员)
(3)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乡没有预备会议)
12. 全国人大常考职权
(1)人权:①根据主席团提名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
检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②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③根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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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④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 以上的代表提出上述人员
的罢免案。
(2)事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
省级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制度。
(3)质询权:人大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13. 常委会常考职权
(1)人权: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总理、委员长会议提名,撤
销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②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2)事权:①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②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
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④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⑤决定
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监督权:①专项工作报告:政府可委托部门负责人;②审查审计工作报告并可作出决议→6 个月内向全常反馈;③执法检
查: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组织→从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任命;全常或省常可委托下一
级;④撤职:其一,没规定中央三法司的撤职;其二,地方撤职案:本单位/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提出;⑤专题询问:
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且不得委托;⑥质询:向全常提:10 人以上(向省市提:5 人以上;向县常提:3 人以上);委
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口头还是书面答复。
14. 人大的下设组织
(1)专门委员会:人大的常设专家(闭会归常委会);
(2)主席团:为人大跑腿;
(3)主任会议:为地方常委会跑腿;
(4)选举委员会:为选民跑腿的;
(5)调查委员会:搞人的。。
15. 国务院
(1)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正副+秘书长);职权:决定全局(工作报告、发展规划)【vs 常务会议职权:决
定涉法事项】;
(2)常考职权:管理对外事务;省下部分地区紧急状态;改变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
(3)国家发展规划法。财经委预审(应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审批、常委会进行部分调整和中期评估。
16. 终身法治教育:
(1)把法治纳入国民、干部以及社会教育;
(2)“谁执法、谁管理、谁监护”谁普法,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进行普法;同时倡导企业、社会资金以及个人的普法。
三、职业道德2 页纸
1.
任职中的共性问题
(1)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吊销公证员执业证。
(2)资格丧失:
①丧失法官检察官资格: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仲裁委除名;②丧失律师执业资格: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③丧失公证员执
业资格:故意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不过法考也可以从事的法律职业
①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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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人员,已
满十年,经考核可担任公证员;
③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
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经考核可担任律师;
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
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
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4)任职限制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
①在同一个法院或检察院:不能都当领导;不能相互领导;不能伺候同一领导;
②上下不能相邻的大领导。
③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其辖区内开办律所或以律师身份从事案件有偿服务,要任职回避【律师、公证员、仲裁员
没有任职回避问题】
④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除特殊情况外,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⑤被开除公职的法检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⑥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法检领导班子成员,四高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
内,其他法检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检管辖地区内的律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
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检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⑦法检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律师等相关职业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检,不再
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⑧法院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了法检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更
换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局。
2.
办案回避的共性问题
(1)法官检察官回避:有利益关系、没有利益关系但可能引起合理怀疑以及认为自己无法确保公正,都应提出回避;
(2)律师:①五大绝对回避:不能自己搞自己;不能搞以前的自己;不能搞近亲属;不能搞同事(例外:非诉以及刑案中本县
只有一个所);公检法仲辞职后不能办原案;②三大相对回避:经同意方可接受委托:搞同事的家人;搞与律所有其他业
务关系的人;终止后一年内、同一法律事务又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3)公证员:不能办理近亲属的公证。
(4)仲裁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披露且应主动申请回避。
3.
司法责任的共性问题
(1)所有的法律职业都有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只有律师和公证员有民事责任
4.
职业道德的共性问题
(1)所有的法律职业都需要:合法、保密、廉洁、遵守行业纪律、文明、诚信
(2)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还需要“中立”
5.
律师及公证员执业中的共性问题
(1)律师、律所、公证员、公证处,都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发证;(但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处需报司法部备案)
(2)律所、公证处负责人都需要有3 年以上工作经历(但公证处负责人仅需到省级司法厅备案)
6.
惩戒委员会问题
(1)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省级设立;只能提出惩戒意见;法官(检察官)人数不少于1/2。
(2)律师惩戒委员会:全国律协、省律协、市律协设立;可以“训诫(可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
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只能由省律协做出(市律协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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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律所及律师管理问题:
(1)律所更名、更换负责人、合伙协议章程,需要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迁址、更换合伙人则需备案;
(2)律所开除律师,要到县级司法局、律协备案。
(3)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2 年内不得再设分所;分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处罚期间不得设分所。
(4)律师及律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不得担任董监高(外部董事除外)
(5)律师在停止执业期间:不得继续执业、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司法局、律协、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
请注销执业证书;律师不得在律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6 个月以上处罚的,经验值
要归零。
(6)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问题:①特殊条件: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或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经单位同意,方可担任
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转为社会律师:任职满三年,且最后一次考核为称职。
8.
律师的收费问题:不得风险代理=政府定价(弱势、群体、刑案、国赔)+离婚继承+行政诉讼
9.
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进行的纪律处分
(1)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检举他人→应当从轻;主动交代+有效避免→应当减轻
(2)办案中的程序错误,一般是警告起步;违反廉洁纪律,一般是记过起步;嫖娼、吸毒、养情人,撤职起步。
(3)检察官的纪律处分中还有“不见义勇为造成损害的”,警告起步。
10. 监督员与陪审员的对比
(1)监督员自上而下监督:省级司法厅聘任的监督员,监督省和市检察院;市级司法局聘任的监督员监督县检察院;陪审员则
由县级常委会任命,而且陪审员库在县级。
(2)监督员一般任职不超两届,陪审员则一般不超一届
(3)二者都是“抽选”的
11. 法律援助问题
(1)法律援助具有统一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监督)和多样性(主体、内容、对象多样)
(2)无需经济审查:刑诉中的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死无缺,以及其他以职权通知法律援助事项。
(3)无需审查经济的新发展:①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②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③再审改
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④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4)免于核查经济状况: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②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③申请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5)先行提供法律援助:①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②需要立即申请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6)法律援助的申请办理:
①刑案中,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援助机构提;民事行政案件中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的援助机构提;
②刑案→找律师;无期以上→有3 年以上经验的刑辩律师;未成年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
12.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问题
(1)从事法律工作2 年以上或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1 年以上,可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
(2)工作满三年且最后一年考核为称职的,可转为社会律师(工作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XI 思想2 页纸
1.
党的领导是最高政治领导:
(1)党领导一切:各领域、各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之魂:是同西方最大区别、是我国法治的最本质特征、最根本保证。
(3)党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强化党中央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强化各级党委的组织领导和政治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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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意志、路线方针政策可以法律化;党组织推荐的人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
领导人员;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施领导;党的领导本身也需要制度化、法治化。
2.
以人民为中心是力量源泉:
(1)人民是力量源泉和根本目的:人民立场是根本政治立场、是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
(2)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4)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5)把公平正义贯穿到全过程和各方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唯一道路:
(1)这根植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
(2)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
(3)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理论;
4.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首要任务:
(1)任何人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
究;
(2)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宪法确定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和政体(人大制度);
(3)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
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4)凡涉及宪法如何理解和使用的,必须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要加强备案审查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
法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合宪性审查还要加强宪法解释工作。
5.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法治现代化是时代任务。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2)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抓手。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
法律体系建设;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包括宪法实施体系(最核心),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和全民普法守法
(这是长期的基础工作);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构
成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要区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纪律规矩要挺在前面。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党的领导、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和监督保障四个方面法规;要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7.
“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1)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2)法治政府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同时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
(3)法治社会是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8.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新十六字方针。
(1)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并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主渠道)、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2)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强调热情服务、强调人权保障;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3)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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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9.
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涉外法治工作的迫切任务:
(1)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也要反制“长臂管辖”。
(2)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
(3)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10. 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1)专门队伍:强调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建立法律
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建立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
化交流机制;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完善适合专门队
伍的职业保障制度。
(2)服务队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
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
设;
(3)人才队伍: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不等于“招录”)。
11.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
(1)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
(2)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3)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12. 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内在要求:
(1)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级党委制定;其中,党章是根本。
(2)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
(3)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13. 用法治保障发展:
(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2)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立法;
(3)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
(4)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5)对生态环境予以最严格的保护,大幅提高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成本,强化保护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14. 法治与政治:
(1)政治是主导: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2)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真命题;
(3)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
15. 法治和改革:
(1)在法治下推进改革: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
(3)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统一、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
(4)纠正“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杜绝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
16. 法治与德治:
(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都要重视,这也是我国法治的鲜明特点;
(2)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重视道德的教化,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
(3)强化法治对道德的规范: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用法律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