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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名师黄金10点
——[行政法]黄学伟
(觉晓法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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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考前串讲直播课
重点法条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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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黄学伟行政法主观题黄金10 点——名师直播讲义
一、行政行为性质的认定【必考】
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
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2 条)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2 条)
3.【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2 条)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 条)
注意: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是独立的行为,不属于处罚、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中的任何一
种行为。
5.【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条)
注意:行政确认不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它是由享有行政确认权的行政主体依法作出
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效力,是行政相对人据以主张权利、对抗第三人的基础根据。(产品质量认证、工
伤认定,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登记,纳税鉴定、审计鉴定)
6.【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
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 条)
7.【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职
权行为。(没有法条)
判断标准:行政性、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
8.其他行政行为(没有法条)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居间对特定的民事争议作出有约束力处理的行为。具有三项特征:(1)解决民
事争议;(2)主体是行政机关;(3)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征收】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性收取税费或者私有财产的行为。具有处
分性和强制性。分为税费征收和公益征收。
常见种类: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机
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排污费的征收、税收及管理费的征收。
【行政征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性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补
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VS 行政征用:征用只是限制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财产的使用,不产生所有权的转
移。
【行政给付】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对人的具体情况,而决定无偿
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复议的主体【必考】
9.【被告/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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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案件的被告】复议维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诉一方的,
法院应告知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
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注意:改
变原行政行为指改变处理结果;仅改变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或所适用依据但未改变结果的,视为维持;
确认原行为无效、确认违法均属于"改变",但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违法的除外。《行诉法解释》第22
条)(《行政诉讼法》第26 条)
【共同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与内部/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为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以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为的,以实施该行为
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公安派出所处罚权限:警告、10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授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属于委托,以
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0 条)
【被授权】依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居委会、高等学校、律师协会、注
册会计师协会等,以该组织自身为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4 条)
【经批准】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
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诉法解释》第19 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以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告。
没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为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 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行为的,以该机构为被告,其所
属职能部门作出行为的,以该职能部门为被告。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
能部门作出行为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无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
政府为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1 条)
【房屋征收】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中作出行为的,以该部门为被
告。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在委托范围内行为的,仍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5 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专门规则】政府对职能部门法定职权的指导行为。(听取报告、开会、下发文件等)
不服的,以职能部门为被告。
强拆: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谁决定,谁被告);无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机关为被告
(谁实施,谁被告)。
政府已转送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法定职责/给付义务的,以下级政府或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不动产登记:以登记机构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政府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被诉行为并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却误列该政府为被告的,法院释明后原告仍不变更的,可裁定
不予立案或移送有管辖权法院。(《最高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
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 号)第1-7 条)
【被告不适合的处理】被告不适格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追加
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除外。
10.【原告/申请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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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的认定:相邻权、公平竞争权、被加害人、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的第三人、自益投诉人。
(《行诉法解释》第12 条)
其它特殊情: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制企业、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非国有企业、非营利
法人、债权人等。(《行诉法解释》第13 条、第14—17 条)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
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1.【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
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29 条)
应当通知: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
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诉法解释》第30
条)
地位/权利:无举证责任但有举证权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12.【行政复议机关】【必考】
【一般情形】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法》第24 条)
【特殊情况】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设
立的派出机构、管理的被授权组织——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自己复议自
己);司法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直辖市、设区的市工作部门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
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13.【行政诉讼的管辖】【必考】(三步走:被告→级别→地域)
【判断被告】按照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规则。
【判断级别管辖】级别高(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以上地方政府,复议维持→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确定
级别管辖)、专业强、重大复杂(人多,涉外、港、澳、台)→中院;其他→基层。
【判断地域管辖】不动产案件(优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维持/变更)→原机关+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所
在地法院。
三、受案范围【必考】
解题技巧:第一步判断被诉对象是否属于行政协议、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第二
步找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行政复议法》第11 条)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章以下、有关联性、附带性。(《行政诉讼法》第53 条、《行政复议法》
第13 条)
【审查程序】(1)复议:【有权处理】30 日内处理:复议中止3 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书
面答复→制定机关10 日内答复;【无权处理】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回复处理意
见。(2)诉讼:法院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处理结果】(1)复议:【合法】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不合法】决定停止执行该条款+责
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2)诉讼:【不合法】①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
中予以阐明;②建议+抄送: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文件备
案机关;③司法建议:裁判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④备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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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层报最高院、高
院备案。
四、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必考】
【一般期限】(1)复议:60 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 日的除外;(2)诉讼:6 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
外。
【期限起算点】(1)针对作为:①知内容+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该行为之日起算;②知内容+
不知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复议权/诉权之日起算,且在知内容之日起1 年内;③全不知——知或应
知行为之日起算,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 年内(不动产20 年内)。
(2)针对不作为(特指申请复议):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②无履行期——行政机
关收到申请满60 日起算;紧急情况——立即复议。
(3)复议后诉讼:(1)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2)复议不作为:复议期届满
之日起15 日内。
【期限扣除】①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
的,障碍消除后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赔偿的期限】2 年内申请——赔偿义务机关2 个月内处理——对赔处理决定不服——3 个月内
起诉
五、证明责任【必考】
【一般情况】(1)被告/被申请人: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含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被告/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
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证明原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证明复议
决定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34 条/《行政复议法》第44 条,《行诉解释》第135 条)
(2)原告/申请人:起诉/复议时证明符合起诉/复议申请条件;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申
请;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行使举证权利(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
(3)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新修】(1)被告举证责任:①主张已公开的——举证已公开事实+已告知
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②主张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举证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
作流程信息等;③主张属于过程性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
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④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举证
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⑤主张信息不
存在——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⑥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
(2)原告的举证责任:①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②举证不予公开
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③第三人起诉要求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④第三人起诉的,就行政机关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行政协议诉讼】(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相关事由举证;(2)被告:对职权+职责+程序
+行为的合法性举证;(3)对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方举证。
【赔偿诉讼】(1)原告: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2)被告:原告限制人身期间受到
身体损害,被告否认因果关系的,由被告举证;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害结果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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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有:(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不滥用
职权;(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符合法定程序;(5)无明显
不当。
七、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法》第69-81 条)
【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有原告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
【驳回判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撤销判决】一般违法,作出撤销判决,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判决】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
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
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
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履行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
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无效】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
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
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补偿判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
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一并裁判】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
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公开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
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6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3-79 条)
【变更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
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撤销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
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注:确认违法决定、确认无效决定、驳回复议请求同行政诉讼一审裁判的适用情形。
【赔偿请求的处理】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不应当赔的,作复议决定时,同时驳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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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应当赔的,同时决定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复议时没有提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
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
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八、程序类汇总
【处罚】(1)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当出示证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后一般90 日内作出决定。听证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情
形。(2)简易程序:对公民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 元以下罚款、警告可当场作出;执行实行
罚缴分离,当场收缴限于当场作出100 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边远地区缴纳确有困难等情
形。(《行政处罚法》第42 条、第51 条、第55-56 条、第63 条)
【许可】(1)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不告
知视为受理。(2)听证:许可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应当依职权举行听证;申
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主持人与许可有直接利
害关系/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许可的,应当回避。(《行政许可法》第32 条、第36 条、第46-48 条)
【强制措施】实施前一般应履行报告和批准程序,紧急情况可先行实施后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
应当场清点并出具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一般30 日,情况复杂可延长30 日;冻结期限一般30 日,情况复
杂可延长30 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18 条、第19 条、第24 条、第25 条、第32
条)
【强制执行】(1)自行强制执行:一般应先催告,逾期仍不履行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应当
以书面形式作出;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一般7 日内作出裁定;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热、
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2)代履行:实施前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仍不履行的,代
履行3 日前再催告当事人履行,代履行时应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后,监督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
人/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强制法》第35-38 条、第43-44
条、第51 条)
【政府信息公开】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答复,可
延长20 个工作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中含有
不应当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处理的,应当将能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内容
告知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37 条)
【复议】(1)普通程序:应当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审理,听取意见包括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
方式,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
的案件,应当听证。(2)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案涉款额3000 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的
案件,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30 日,不得延长。(《行政复议法》第49-
50 条、第53 条)
【诉讼】(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案涉款额2000 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审案件,法院认为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可协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独任审理,审限45 日不得延长;普通程序审限6 个月,经批准可延长。(2)首长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
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
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行政诉讼法》第3 条、第81 条、第82 条,《行诉解
释》第129 条、第1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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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超期不作为,可单独提行政赔偿诉讼;
也可随复议或诉讼一并提出。单独提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9 条、第14 条)
【司法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可在2 年内找该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对决定不服的可在30 日内
找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的,可在2 年内找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对决定
不服的可在20 日内找其上一级复议,若仍不服的,30 日内找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
法》第22 条、第24-25 条)
九、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修】
【调解制度】因民间打架斗殴或损毁财物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属于调解范围的治
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
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 条第4 款)
【调查程序】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或身份不明的不超过12 小时,可能适用拘
留的不超过24 小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可由一名人民警察独立办理询问、
扣押、辨认、调解,但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
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 条、第108 条)
【扣押程序】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扣押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但
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
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扣押时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 条)
【听证程序】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 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或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
知有权要求听证;对可能被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应告知其和监护人有权要求听证,且不公开举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
【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5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较旧法200 元以下的标准提高)。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1 名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119-120 条)
【暂缓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或遇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
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经提供符合条件
的担保人或按每日200 元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6 条)
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新增】
【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告知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复议机关对不予公开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提供
的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
的其他侵权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注意:取消了形式之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解释》第1 条)
【审理规则】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
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依法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8 条)
【与档案法的关系】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
关规定;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9 条)
【不予登记立案】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单独起诉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重
复申请已公开信息、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等十种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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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10 条)
【裁判方式】(1)履行判决(拒绝或部分拒绝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可作区分处理、第三方
同意公开等四种情形);(2)确认违法判决(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诉讼中已公开、判决公开没有意义等三
种情形);(3)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裁判(诉前禁止公开、诉讼期间停止公开两种情形);(4)判决驳
回诉讼请求(决定合法、已公开告知获取方式、合并答复合法、逾期答复理由不成立、请求不公开理由不
成立等六种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11-14 条)